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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上海市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方案》获水利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批复。上海作为全国首批试点省市之一,将率先开展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试点,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一大战略举措,建立起以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管理等为核心的“三条制度红线”。上海将用2至3年时间,率先确立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并将红线控制指标逐级分解,率先建成水资源管理系统,率先建立水资源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
方案中提到的“三条红线”的制度建设,第一条红线是以用水总量控制和水量分配管理为核心,通过完善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现地表水的合理利用和地下水的采灌平衡,建立和完善以各区县和企业(集团)为对象的用水总量控制分配和管理制度。第二条红线是以节水型社会建设为核心,通过完善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以及建设项目相关节水制度,推进节水示范试点建设、郊区供水集约化等措施的落实,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第三条红线是以纳污总量控制为核心,通过饮用水水源地的达标建设、污水厂网建设、截污纳管和污泥治理、河道综合治理等措施,建立水域纳污总量红线控制制度。
根据试点方案,上海将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的考核指标,逐级分解到相关区县和重点企业(集团),考核结果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进一步提升水资源监控能力,实现对水资源量质全过程的监测、统计和评价,加强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规的建设,形成全覆盖、系统化、规范化的监测统计体系;能操作、易考核、有奖惩的监督考核体系;有激励、有突破、制度化的政策法规体系。
共和县水资源总量为6.34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5.39亿m3,平均径流深37.5mm,径流量年内分配不均,河径流量变化受降水季节性影响十分明显。地下水资源量为4.05亿m3,地表水与地下水之间的重复量3.10亿m3。平均产水模数460万m3/Km2,人均资源占有量5154m3,亩均水资源量1385m3,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
2 共和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存在问题
2.1 城镇供水保障程度较低,未来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目前,县城供水的主要供水工程是正源、源泉两大供水工程,这些工程不仅要为县城乡镇供水,还要兼顧县城周边地区供水,供水保障程度低,无法满足县城未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未来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2.2 渠道破损渗漏严重,渠系水利用系数较低
目前,经过多种渠道争取资金,除部分灌区防渗、衬砌较好外,其余灌区的田间配套差,如叉叉龙沟灌区渠道冲毁、损坏严重,已严重影响取水;沙珠玉、哇玉等部分灌区存在冬季灌溉,已造成渠道冻损破坏,渗漏严重,且大部分灌区采用大水漫灌等方式。灌溉方式落后,管理较粗放,现状农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仅为0.38-0.40左右。
2.3 黄河台地取用水较难,黄河过境水量利用较少
共和县黄河过境水量达205.7亿m3,水资源量丰富,由于境内黄河台地上的龙羊峡镇、铁盖乡部分地区与黄河落差较大,取用水困难,现状黄河干流供水量仅占县总供水量的一部分,黄河过境水量利用量较少。
2.4 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利用效率效益不高
根据初步统计,全县人均用水量819m3,用水额度较大,农业上节水灌溉面积较少,工业用水大都无重复利用量,水资源利用方式粗放,节水力度不大,高效节水几近空白,水资源利用效率效益不高。
2.5 当地农牧民节水意识淡漠
当前,共和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关键仍是农牧业。虽说,目前水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紧张,由于节水意识单薄,当地牧区、灌区的农牧民尚未意识到节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及缺水将会制约当地农牧业的稳定发展。
3 节水型社会建设采取对策
3.1 节水型社会制度建设
3.1.1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
积极开展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将县级用水总量指标分解至用水企业,推进用水总量的控制,实现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强化水资源论证制度以及重大项目布局有关规划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积极探索水权交易制度建立。
3.1.2 积极提高用水效率
为了提高用水效率,按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规范各行业生产及生活用水,提高用水效率。结合共和县产业结构特点和产业布局,强化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设备生产质量的监管,鼓励和引导居民采用节水器具,推广节水器具的使用。
3.1.3 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以构建取用水计量统计管理制度为核心,落实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工作,推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为共和县节水型社会建设提供支撑。加强用水统计工作,健全取、用水统计制度,完善取、用水台帐,规范取用水统计。
3.2 节水型社会工程建设
3.2.1 农牧业节水工程
共和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关键是农牧业。主要应积极调整农作物种植结构,大力发展旱作农业,因地制宜在全县范围内实施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牧区饲草料基地节水工程、高效节水灌溉工程,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降低亩均灌溉用水量。
1)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共和县属典型的干旱半干旱农业区,综合考虑水资源条件、自然状况、农业区域特征等因素,全县范围内开展旱作物节水农业新技术研究,引进抗旱新品种、新技术,鼓励农民进行种植结构调整,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面积,合理调整农业布局。
2)节水工程措施:一是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在各灌区原渠系走向布置的基础上,对灌区内各渠系进行硬化衬砌,提高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二是牧区饲草料基地节水灌溉建设,结合县域内各草场特点,采用管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方式,增加草场有效灌溉面积,减少水资源浪费;三是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在重点区域结合灌区地理位置、地形地貌、作物种类等因素,因地制宜地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3.2.2 工业节水工程
一是调整工业结构,严格准入门槛,在满足取水许可、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条件下,严格执行以水定产,以水定发展的理念,有针对性的发展引进节水型的高科技项目,逐步淘汰耗水量大且不积极改进工艺的企业;二是引进先进节水工艺,加大工业水循环利用。加强工业用水循环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进一步降低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三是开展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和节水改造,开展企业水量平衡测试,加强用水科学管理。
3.2.3 城镇生活节水工程
城镇生活节水工程主要采取三种措施,实现城镇生活用水精确计量和可持续利用。一是对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等地,大力推广应用节水型水龙头、器系统、淋浴设施等。二是加大城镇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力度,完善管网检漏制度,推广先进检漏技术,降低管网漏损率。三是推广智能水表安装使用,通过采用预付水费的方式进行用水管理,增强用户节约用水意识。
4 结论
节水型社会建设的目的是建立水资源集约高效利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水和谐相处的社会。进一步建立健全节水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共和县水资源总量和定额管理,农业、工业、生活、建筑业和第三产业各行业的用水效率下降。在科学量化节水目标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考核的形式促进节水措施的落实,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节约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区节约用水遵循统筹规划与综合利用、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节约奖励与超额加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节约用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区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贸、规划、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考核定额并实施城市用水计划管理和对生活用水、工业用水进行定额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单位用水的周期性水平衡测试工作;
(四)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节水设施的评审工作;
(五)组织节水型企业(单位)的创建工作;
(六)指导城市节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工作,推广中水回用设施与节水型用水器具;
(七)负责城市节水的统计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任何用水单位和个人均有节约用水的义务。
市人民政府对在节水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产业结构布局以及招商引资项目,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环境容量相适应,限制高耗水项目,发展节水型工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节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前,报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备案,节水设施设计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修改意见。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节水设施的验收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
第九条有关单位在建设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时,应当因地制宜地建设回用水设施。推行分质供水,提高生活用水效率;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新建宾馆、饭店、住宅小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设施和其他建设项目,应当逐步建设中水利用系统。
第十条城市供水企业、用水单位、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器具的维修管理,定期进行管网查漏,降低漏失率。
第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和节水型工业用水工艺、设备。
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公布的名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第十二条工业用水应当采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产品,推行清洁生产,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生产设备冷却、锅炉冷凝以及洗涤等用水应当循环使用,一水多用,综合利用,降低单位产品耗水量。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用水,有条件利用河网水、再生水的,不得使用自来水。城市绿地、树木、花卉等植物的灌溉,应当推广喷灌、微灌等节水型灌溉方式。
第十四条从事洗浴、洗车等高耗水服务行业,应当采取节水措施。
洗车行业应当安装和使用循环用水设施,推广无水环保洗车技术。
第十五条用水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计量设施。
居民用水实行计量到户的一户一表制度;其它用水应当实行总水表与分水表分别计量的二级计量制度,生产经营用水与生活用水应当分别计量,工业企业的主要用水车间和用水设备应当单独安装计量设施。
第十六条用水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水量平衡测试,合理评价用水水平。经测试或评价不符合节水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水量平衡测试。
第十七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用水标准,制定合理的用水考核定额,同时,建立节约用水考核制度。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应当定期对用水户进行节水指导和考核。
第十八条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其用水计划原则上按用水考核定额进行核定。
月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下或用水途径和产品结构复杂等难以采用定额考核的单位,其用水计划可采用前3年同期平均用水量等方式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扩建、改建、产品结构调整或生产经营发展原因而需要增减用水量;
(二)水的重复利用水平、用水单耗达到规定标准;
(三)经水平衡测试或节水评估,确需调整用水计划;
(四)已实施节约用水措施,且内部用水设施、管道完好,用水器具符合节水要求;
(五)不影响他人用水权益和公共利益。
用水单位要求调整用水计划的,可向原核定机关提出申请,说明调整的理由。核定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实、调整。
第二十条居民生活用水根据条件逐步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价格向市民基本生活用水倾斜,其它用水实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阶梯式计量水价水量基数和超计划(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超计划(定额)加价水费应当按规定期限缴纳。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二条用水单位通过节水措施,年度用水量低于核定的用水计划或定额且节水数量较大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奖励。工业企业也可从节水水费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费用专项用于奖励企业内部节水管理部门和相关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逐步调整水价,建立激励节约用水的水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城市节水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对用水户的用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用水统计制度;用水单位应当建立用水管理制度,做好用水统计工作,按时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用水报表。
第二十六条用水户应当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人员的工作给予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拖延或者谎报,不得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我市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大意义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是经济社会和人类发展所必需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是生态环境的控制性要素。既不可或缺,又无以替代。多年来,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始终坚持把加强水资源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全面加强水资源规划管理、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我市属资源型缺水地区,人多水少、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同时,随着全市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水资源的总量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水资源安全保障压力越来越大。为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开源节流、跨流域调水的同时,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需水管理,走内涵式发展道路。
二、认真落实《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全面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一)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建立全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总量控制实行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与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十二五”期间,我市年均用水总量控制在2.16亿立方米之内。其中地表水13800万立方米,地下水6500万立方米,引黄调水800万立方米,引江调水500万立方米。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工作,根据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规划期及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量,基本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要按照“以供定需”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等要与当地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超过规划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停止审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利用污水处理再生水的,不受规划期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限制。
(二)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遏制用水浪费。建立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十二五”末,我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取水量要降到50立方米以下,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下降到8立方米以内,农业节水灌溉率提高到89.4%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加强区域节约用水管理,逐年提高用水效率。通过提高用水效率节约的水量,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用于区域内新增项目用水。对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控制标准的,核减有关单位下一年度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建设项目必须加强节水设施建设,制定节水方案,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工业企业要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农业领域要加快推进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和末级渠系建设,大力发展管灌、微灌、滴灌、喷灌,提高农业节水灌溉率。
(三)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严格控制入河排污量。核定水功能区纳污容量,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水功能区化学需氧量(COD)年排入量要控制在262.96吨以内,氨氮(NH3-N)年排入量要控制在13.39吨以内。“十二五”末,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85%,城乡主要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把限制入河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治污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须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污染物排放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的,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对造成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降低的,相应核减责任区域下一年度的用水控制指标。
(四)实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管理。认真落实水资源论证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超计划或超定额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依法加强水资源监督管理,规范水资源费征缴行为。所有取水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应按规定进行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水资源论证要坚持“优先利用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中水”的原则。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者论证报告未通过审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对未获得取水许可的,发改、经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环保部门不得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行政审批中心要协调相关部门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纳入工作流程。
(五)实行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强化责任落实。认真落实水资源管理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严格实施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把区域用水总量、用水效率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容量控制指标作为结束性指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强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了水资源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加强对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以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顺利实施。要建立健全水资源论证和水污染防治部门协调机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发改、经信等部门要严把项目审批关;环保部门要衔接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并做好与水功能区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二)增加管理投入。要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科研工作,提高水量水质监测能力,建立健全水文、水资源监测站网,突出抓好对重点取水单位的远程监控,尽快解决管理手段落后、监测设施滞后的问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市直机关节能工作,努力建设节约型机关,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建设节约型机关为目标,加大宣传,强化管理,健全体制,创新机制;以节水、节电、节油为重点,在机关工作中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水平,树优良机关形象,建设文明和谐新*。
二、主要目标
到2010年,实现以下目标:一是以2005年为基数,实现节电20%、节水20%,单位建筑能耗和人均能耗分别降低20%;二是创建一批节能示范单位;三是制定市直机关能耗定额标准,建立并完善能耗信息化管理平台。
三、抓好重点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
(一)照明系统和办公设备。加快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在市直机关推广使用节能型照明灯具,2009年一季度前完成非节能灯(包括T8、T12直管型荧光灯和白炽灯)更换工作;新建办公楼的照明系统要安装分路式开关,公共区域的照明系统要加装自动控制开关,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减少照明设备电耗,做到人走灯灭,杜绝白昼灯和长明灯。合理控制办公设备电源,推广使用设备节电管理软件,减少设备待机能耗;对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进行清理;有效调节电梯运行,提倡机关工作人员三楼以下和紧邻楼层往返时不乘电梯。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管理人员节能培训,合理调节用电设备的运行,逐步淘汰高能耗的办公设备。在办公大楼内的合适位置要设置节约用电标识和室温控制标识。集中办公区可按使用单位分装单元电表,实现单独计量和付费。
(二)空调系统。市直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设置空调温度。除特殊用途外,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做到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下班前一律关闭空调开关。提倡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定期对办公楼中央空调系统进行节能清洗,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供水系统。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及时检查更换老化的供水管路及零件;对机关水耗超标的洗手间设施、绿化灌溉设施、食堂用水设施等进行节水改造,新建和改造项目应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建设中水处理系统和雨水收集系统;在用水区域应设置节约用水标识;集中办公区可按使用单位分装单元水表,实现单独计量和付费。
(四)办公用品。坚持厉行节约、保障工作的原则,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采购、领用。结合电子政务建设,要充分发挥网络作用,减少纸质文件的印发;尽量在电子媒介上修改文稿,减少重复打印数,提倡双面用纸,加强复印纸的再利用。打印机、复印机的墨粉用完后,要利用墨粉盒重装墨粉后再次使用。提倡使用钢笔书写,减少圆珠笔或其它一次性签字笔的使用。
四、推进机关公共建筑节能
以节能省地为目标,加强市直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办公用房调配管理办法,整合办公用房资源,控制办公用房建设。
所有新建、改扩建和装修改造的市直机关住宅和办公楼项目,要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展建设项目合理用能评价,从规划、设计、评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加强节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项目应优先使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扩大太阳能等新能源的使用范围,充分考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低能耗绿色建筑。力争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达50%。
开展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测试和诊断,分期分批实施节能改造,创建示范工程。2009年选取部分单位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试点,节能改造经费纳入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五、强化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严格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配备小汽车定编标准和用车标准的通知》(鄂办发〔2003〕59号),核定各单位车辆编制数,按规定标准配备公务车辆,建立公务车辆年报制度,控制车辆规模。将公务用车纳入政府节能采购,优先选购节能环保型车辆,新购置小汽车必须达到国Ⅳ排放标准,严格控制高油耗车辆的购置。
建立公务车辆资产档案和技术档案,实行定点加油、一车一卡,登记单车燃油消耗,定期公布车辆百公里消耗及维修费用等数据。
六、推行政府节能采购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有关规定,市政府采购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政府采购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清单制度,扩大节能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对空调、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用水器具,由同等优先采购改为强制采购高效节能环保产品。
市政府采购部门要加强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管理,完善节能产品、技术、服务征集制度,建立跟踪、监测和优选淘汰机制,提高政府节能产品采购的透明度。
七、开展节能宣传教育
市直机关每年要组织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周活动,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节能宣传教育,通过电视、广播、网站、手机短信、宣传栏、户外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节能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机关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普及节能知识,发挥市直机关的表率作用。倡导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科学的消费理念,培育节约型机关的文化风尚。2009年10月,在市直机关组织一次大型的“能源紧缺体验日”活动。
八、强化机关节能目标责任管理
市直各单位要将节能工作目标纳入目标责任管理,结合能源资源的消耗情况,将节能目标分解落实到具体的管理部门或工作岗位。机关节能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市直“文明单位”评选的条件之一。
有关部门要采用网络直报、联网监测、实地抽查、定期考核等方式检查分析各单位节能情况,定期通报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的进展情况,创建一批节能措施得力、成效明显的示范单位。
九、建立市直机关节能工作长效机制
(一)加强节能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党委、市行管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政府采购中心等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附后),组织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简称市直机关节能办)。其主要职责是:研究提出市直机关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关于公共机构节能政策的中长期规划;研究制定推进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研究制定市直机关节能工作相关制度;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检查和指导;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专项经费;配合有关部门对市直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二)建立健全能耗统计制度。市直机关节能办要尽快研究制定《市直机关能耗定额标准》,核定用电、用水、用油、办公耗材等分项指标,建立科学的能耗统计指标体系以及能耗报告、能耗公示制度。各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统计本单位的办公建筑、办公用品、水、电、气、油等能源资源消耗数据,定期向市直机关节能办提交能耗报告。市直机关节能办应在市政府门户网上公布各单位能耗情况。2009年各单位要完成能耗分项计量,初步建立市直机关能源资料消耗统计信息平台和能耗信息数据库。
(三)推行能源审计。能源审计主要包括各单位用能基本情况、重点用能设施设备能源管理情况、能源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内容。市直机关节能办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市直单位进行节能审计,形成能源审计报告,督促各单位对超标耗能问题进行整改。
(四)建立严格的检查考核制度。市直机关节能办要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能源消费自报情况,不定期对市直机关节能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绩效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