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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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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综合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贺兰县、永宁县、灵武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市建筑行业管理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有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自治区、*市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指导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活动、规范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三)总结、交流和推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工艺和管理经验;

(四)对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组织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的安全培训工作;

(六)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调查取证,给予行政处罚;

(七)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工会、建筑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下达限期改正告知书,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五)对施工现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决定是否恢复施工;

(六)对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建造师、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现场记录,记入该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进行公示。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安全生产评价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工程施工全过程实施安全生产评价。

安全生产评价的范围、程序、标准、方法等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检查档案,内容应当包括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相关建设手续完善情况、工程监督检查记录、安全生产评价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处理情况等。

第三章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依法落实各自安全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依法发包给施工单位后,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人员名册,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联系方式;

(二)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分析报告,包括:工程项目施工作业环境、工程特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安全管理目标等内容;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安全施工提出的要求和建议;

(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相关资料;

(五)建设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凭证;

(六)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等级证书;

(七)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专业监理人员配备情况及相应资格证书;

(八)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九)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使用成套活动房的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安装检测验收记录;

(十一)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十二)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和保证措施;

(十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和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资格证;

(十四)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十五)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塔吊、物料提升机、外用电梯)的型号、数量;

(十六)施工单位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后,应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足额拨付给施工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建设单位不得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

第十八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根据工程特点,组织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的安全施工措施,不符合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实施。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兼任其他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该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确需同时兼任其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时,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但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工程项目。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现场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审查核验。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组织工程监理人员,定期会同建设、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做好安全监理记录。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评价过程中,应当对施工单位评价活动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人员在实施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施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治理、监控方案。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危险性较大的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在有关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选取。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告知施工现场所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施工过程中,定期报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报告和相关表格,详细说明对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评价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安全评价相关资料。

第四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司索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施工程序,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安全施工措施应当包括:防火、防毒、防爆、防洪、防尘、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防环境污染等方面的措施。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起重机械等设施的使用登记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使用、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的验收记录;

(二)使用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名单和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及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操作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法定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合格报告;

(五)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筑起重机械等设施备案证明;

(七)安装单位告知的相关资料;

(八)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等设施作业环境平面布置图和基础图。

第三十条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当天作业之前的安全检查和施工期间安全生产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如实填写建设工程安全员监督日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文明施工以及有关环境卫生的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和规章制度,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作业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

(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及实施情况;

(四)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包括:伤亡控制指标、安全生产达标、文明施工目标等考核落实情况;

(五)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

(六)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包括工程项目安全总交底、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七)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内容以及考核记录、特种作业人员特种安全教育和持证上岗情况;

(八)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及工伤事故处理档案;

(九)安全检查验收制度,包括起重机械、施工机具、脚手架搭设、施工临时用电等检查验收;

(十)定期与日常检查记录,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措施、验收结果、安全评价等书面记录。

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存在的问题和安全事故隐患按照安全生产评价规定的标准进行整改。

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工程开工建设未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报告后,未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

(三)工程被责令暂停施工后,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强制或暗示施工单位继续施工作业的。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现场未设立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

(二)对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无安全针对性指导内容的安全施工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整改报告签字实施的;

(三)未按规定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的。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监理工程项目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专业监理人员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建筑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进行审查核验即签署使用意见的;

(四)未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和整改复查的;

(五)未对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实施监理的。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制定本单位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的;

(二)开工前未按规定报请安全生产条件核验或经核验不合格仍擅自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项目负责人,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

(四)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未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设置的;

(五)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

(六)需专家论证的工程未经论证、审查的;

(七)工程项目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评价的;

(八)未做施工安全生产记录、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未按规定上报安全检查报告和各类安全报表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前言

当前,建筑企业面临着建筑施工爪、l深化改革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大调整等问题,企业的安全管理如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如何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新课题。笔者结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目前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现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讨,提出了企业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如何做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对策。

1施工前期的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要与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监督单位签定合同。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向当地建筑_J:程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工地安全方案,其中包括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责任、该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及安全生产专项施工措施。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中要加大力度抓好材料管理。这项工作对建设工程项目的性能,保质,安全上起重要作用。要做到材料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检测,评测,验收管理。在建设工程项目的现场勘察、设计到竣工验收等一系列安全工作上有意识科学地进行策划、组织、指挥、协调、监督控制和改进来发展安全管理工作。公司和项目部组织施工技术人员编制施工安全方案。审批后的施工安全方案即是作为建设工程全程项目安全施工的依据。

2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一项必不可少的重要工作内容。安全工作不是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的工作,它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起来加强学习,不断提高安全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管理首先要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通过与各级各类人员层层落实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形式,逐级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并按责任和要求追究责任。建筑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要将建筑工程施工方案的安全审查相关内容纳入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范围,具体要做到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质量、丁期和投资四项同步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针对下列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施工临时用电工程:垂直运输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拆除、爆破工程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人员素质。提高人员素质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也是单位整体发展的需要。安全管理应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全员管理,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lk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实现建筑施工的全过程安全控制

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之前进行安全评价,可避免选用不安全的工艺流程和危险的原材料以及不合适的设备、设施。当必须采用这些设备、设施时,提出降低或消除危险的有效方法。开工之后进行的评价,可查出施工中的缺陷和不足,及早采取改进和预防措施。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评价系统建成以后,在现场施工阶段进行的安全评价,可了解现场的现实危险性,为进一步采取降低危险性的措施提供依据超级秘书网

3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T是一项复杂的生产过程,产品是固定的,而且在同一个施工现场需要组织多工种,甚至多单位(如,桩基、土建、吊装、安装、装饰等)协同作战。为理顺、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使其紧密配合,保证正常施工,就需要严密地计划组织。因此,必须编制指令性的施工技术文件一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而安全技术措施是旌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安全手相术措施是针对该项工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先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种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人身事故。安全技术措施不是一般的措旌,而是国家规定的安全法规,具有法律的性质,带有强制性,必须编制,必须执行。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是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目标管理控制、制约、激励的总纲,是企业领导、管理者为实现安全生产所采取的保障措施,是贯彻实施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的具体化。它具有法律效力,规章制度一经确定,贵在严肃认真地组织实施。“安全第,本论文由整理提供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第一”是说明安全在生产活动中的地位是第一位的,“预防为主”指的是所采取的积极可靠的组织、技术措施,这个措施是根据设计、施工地点、条件、时间、方法、使用机械设备、工程特点、施工工艺等实际情况预测容易出现那些事故隐患,所采取的组织技术对策和措施,消除隐患,具体地说就是不让事故的萌芽出现。

4安全管理对策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第一部分

1、安全生产管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

2、安全是生产系统中人员免遭不可承受危险的伤害。

3、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某装修工程装修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按照建设部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该装修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某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按照建设部关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规定,该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至少配备3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5、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

6、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7、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施工的纲领性文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基础;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签字后,方可实施;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

m,或跨度超过18m的高大模板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9、《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新入场的工人,必须接受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公司、项目、班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10、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的规定,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复审每2年一次;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1、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规定,从事施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的单位,应当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规定,死亡事故是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

13、外电线路电压分别为1kV以下、1~10kV、35~110kV、154~220kV、330~500kV时,其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当分别为4、6、8、10、15米。

14、施工现场应设“十一牌两图”。“两图”是指:施工现场总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或效果)图

15、根据《安全色》规定,安全色分为红、黄、蓝、绿四种颜色,分别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

16、施工现场各种模板应当按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地面应平整坚实,叠放高度一般不宜超高2.6m,大模板存放应放在经专门设计的存架上。夜间施工,是指22时至次日6时期间的施工;人工开挖土方时,两人的操作间距应保持2~3m;在临边堆放弃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应与坑边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1m以外,高度不超1.5m远;基坑(槽)上口堆放模板为1m以外;吊运大块或整体模板时,竖向吊运不少于2个吊点。水平吊运整体模板不少于4个吊点;在起重作业中广泛用于吊索、构件或吊环之间的连接的栓连工具是卡环。钢丝绳在卷筒上缠绕时,应逐圈紧密地排列整齐,不应错叠或离缝。

17、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方法有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拆除施工严禁立体交叉作业;拆除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并正确使用。

18、塔吊安装方案应由有资质安装单位编写,风力在4级以上时,不得进行塔机顶升作业;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施工升降机操作按钮中,急停按钮必须采用非自动复位型;超过30m的塔机,必须在起重机的最高部位(臂架、塔帽或人字架顶端)安装红色障碍指示灯,并保证供电不受停机影响;多塔作业时,处于高位的塔机(吊钩升至最高点)与低位塔机的垂直距离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小于2m。

19、在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紧,且严禁拆除。当脚手板采用竹笆板时,纵向水平杆的间距应满足要求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大于400mm;连墙件设置应靠近主节点,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剪刀撑的设置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

m;立杆底座下的垫板长度不小于2跨,厚度不小于50

mm;搭设脚手架立杆时,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拆除;纵向水平杆(大横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杆的接头,在不同步或不同跨的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应不小于500mm;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应在两端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20、高度超过24m的层次上的交叉作业,凡人员进出的通道口应设双层安全防护棚;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边长超过150cm的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平网;脚手架搭设方案应由现场技术负责人编写。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的管道上站立和行走。各种垂直运输接料平台,除两侧设防护栏杆外,平台口还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2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用电工程中,必须采用的接地保护型式是TN-S;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上每处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施工现场用电系统中,N线的绝缘色应是淡兰色;在建工程(含脚手架)周边与10kV外电架空线路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是6m;施工现场用电工程中,PE线的重复接地点不应少于三处;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可为0.9m;开关箱与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与地面的相对高度应为1.5m;一般场所开关箱中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

;潮湿场所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mA;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不应大于5m

;电焊机二次线可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为不得大于30Ω;在潮湿场所施工,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24V;焊机二次侧电源线长度最大不得超过30;在焊接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三级配电是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

22、《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4、按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施工单位发生重大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25、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7、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9、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负责保证工程项目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资金的有效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0、施工组织设计以及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1、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2、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33、根据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为85分贝。

34、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上岗的从业人员都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否则,生产经营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建筑法》规定,施工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施工企业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部分

1、在生产过程中,人员死亡、人员重伤、财产损失、人员轻伤、设备损失等都属于事故。

2、事故隐患泛指生产系统中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的缺陷。

3、安全生产是是为了使生产过程在符合物质条件和工作程序下进行,防止发生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采取的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环境免遭破坏、设备和设施免遭损坏、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一系列措施和活动。

4、安全生产管理具体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

、作业环境和作业条件管理。

5、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6、安全管理目标的主要内容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目标和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7、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的施工技术、安全、设备等部门进行会审。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包括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专项(业)安全检查、季节性、节假日安全检查。

10、《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所指的“四口”防护:通道口、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11、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三定”原则:定人、定时间、定措施。

12、事故报告包括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报告单位。

13、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四不放过”的内容: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14、现代施工安全管理包括安全作业、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几部分组成。

15、施工总平面图编制的主要依据有工程所在地区的原始资料、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和资源需要计划、原有和拟建建筑工程的位置和尺寸、建设单位可提供房屋和其他设施、全部施工设施建造方案。

16、安全标志分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17、对现场建筑材料的堆放的一般要求有应当根据用量大小、使用时间长短、供应与运输情况堆放

、各种材料必须按照总平面图规定的位置放置、各种材料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并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应当按照品种、规格堆放,并设明显标牌,标明名称、规格、产地等

、要有排水措施、符合安全防火的要求。

18、各类模板拆除的顺序和方法,应根据模板设计的规定进行。如果模板设计无规定时,先支的后拆,后支的先拆、先拆非承重的模板,后拆承重的模板及支架。

19、钢丝绳出现下列哪些情况时必须报废和更新、钢丝绳断丝现象严重、断丝的局部聚集、钢丝绳失去正常状态,产生严重变形时、当钢丝磨损或锈蚀严重,钢丝的直径减小达到其直径的40%时。

20、临边防护栏杆的上杆应符合规定:离地高度1.0~1.2m、承受外力1000N。

21、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悬空高处作业、露天攀登;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建筑施工中通常所说的“三宝”是指安全带

、安全网、安全帽;人工接地体材料可采用圆钢

、角钢

、钢管。

22、乙炔瓶在使用中应注意的事项: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瓶阀冻结,严禁用火烘烤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射线的场所、要注意固定,防止倾倒,严禁卧放使用。

2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4、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方案主要有:脚手架、施工用电、塔吊、物料提升机、垂直运输设备、基坑支护、模板工程和起重吊装作业的拆装使用。

25、安全技术交底必须经过交底人和接底人鉴定即可。

26、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必须是技术人员编制

、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第三部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是国家行业标准,也是(强制性)标准。

2、剪刀撑斜杆必须搭接,杆件搭接长度不小于(1)米。

3、安全生产责任只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主要部分。

4、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部门、各级人员对施工(

全过程

)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5、新入厂工人必须进行(

三级

)安全教育。

6、在经济承包合同中,必须要有(

安全生产指标

)内容。

7、根据青岛市建管局要求电梯载人不得超过(

9)人。

8、项目经理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9、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或恶劣天气,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10、坡度大于1:2.2的屋面,防护栏杆应设置不低于(

1.5)米。

11、边长超过(1.5)米的洞口,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在洞口处张挂(安全平网

)。

12、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证件后,方准作业。

13、建筑工地电梯井门,必须是工具化、定型化,安装高度不低于(

1.5)米。

14、201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

科学发展

),安全发展”。

15、施工现场的“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6、“四口”是指: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楼梯口。

17、施工现场临电重复接地的对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10)Ω。

18、脚手架扫地杆离立杆底部的距离为(20)cm.

19、查出安全隐患后,应采取“三定”措施去消除,即定人员、(

定时间

)、定措施。

20、使用中氧气瓶与乙炔瓶的距离应不小于(

5)米。

21、上人盘道踏板防滑条之间的距离应为(25-30)cm.板条厚度(2—3)cm

22、电梯井防护门,门栅网格的间距不应大于(15)cm.

23、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

分配电箱)(

开关箱

)。

24、多台塔机操作时,塔机间的水平、垂直安全距离不小于(2)米。

25、卷扬机卷筒上钢丝绳最少应保留(

3)圈。

26、塔机顶升时风速应不大于(4

)级。

27、开关箱与所控制的设备距离不应大于(3)米。

28、(1000)伏以上的电压为高压。

29、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间距大于(15

)cm就必须进行有效防护。

30、悬挑脚手架钢梁锚固端长度不得小于悬挑长度的(1.25)倍;

31、横向扫地杆应设置在纵向扫地杆(下方)

32、佩戴安全帽时必须(系紧)下颚帽带,防止安全帽(掉落)

33、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距地高度为(1.4—1.6)米。

34、施工现场食堂内,应按规定分隔设置(储藏间、操作间、售饭间)。

35、按照青建管质字

[2011]93号文件要求,脚手架采用密目网封闭后还必须在外侧四周

架设外挑式安全网,在离地(10)米搭设第一道,并在每隔不大于(20)米搭设一道。

36、塔机防倾覆装置数据应(每周)提取一次查看。

37、施工电梯防坠落检测时间不应超过(1)年.

第四部分

1、普通水泥分为4个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其他水泥分为6个强度等级;在普通气候环境和干燥环境的混凝土中应优先选用普通水泥。;一般情况下,水泥强度等级应为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1.5~2.0倍,而对于较高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水泥强度等级应为混凝土强度等级的

0.9~1.5倍。

2、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立方体试件的边长为150

mm,还有边长为100mm和200mm的立方体试块,体积越小强度越大。按照抗压强度等级混凝土分为19个强度等级,并用符号C来表示。

3、混凝土外加剂的掺入量一般不超过水泥用量的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掺入引气剂、采用低的水灰比、选择好的骨料级配或是充分振捣和养护可以提高混凝土的抗渗性。

4、砌筑砂浆是由胶凝材料、掺合料、细骨料和水按照一定比例配合而成的材料。砌筑砂浆中掺入石灰膏、粉煤灰等掺加料的作用是为了改善砂浆的和易性和保水性。水泥砂浆分为7个强度等级,水泥混合砂浆分为4个强度等级。

5、砖的强度等级符号是MU。烧结普通砖可用于墙体、基础等用途广泛,尤其是用于基础;烧结多孔砖开洞垂直于受压面,主要用于承重墙体;烧结空心砖主要用于非承重墙体和填充墙;粉煤灰砖可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墙体和基础,但用于基础和干湿交替部位需要强度MU15及以上。

6、钢材的力学性能指标有拉伸性能、冲击韧性和耐疲劳性能等,反映钢材拉伸性能的指标有抗拉强度、屈服强度和伸长率,伸长率反映钢筋的塑性和变形能力;热扎直条光圆钢筋强度等级代号为

HPB235和HPB300是用Q235碳素结构钢压制而成。

7、当构件在荷载作用下所产生的变形不超过允许的范围,构件就具有了足够的刚度;自身重量由楼板或梁承担的墙是隔墙。

8、基础的埋深不应小于0.5米,常见的钢筋混凝土基础有独立基础、条形基础、筏板基础、箱形基础、桩基等,高层与超高层建筑常采用箱形基础。全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地下室净高的1/2,半地下室指地下室地面低于室外地坪的高度超过该地下室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

9、勒脚是外墙身接近室外地面处的表面保护和饰面处理部分,自室外地面算起高度不小于500mm;外墙内侧与室内地坪交接处的部分被称为踢脚;散水是沿建筑物四周设置的向外倾斜的坡面,宽度一般600~1000mm;明沟是靠近勒脚设置的排水沟,断面尺寸一般不小于宽180mm、深150mm。

10、钢筋砖过梁中,钢筋的数量为每120

mm墙厚不少于1Φ6,钢筋砖过梁中,钢筋应伸入支座砌体内240mm,并向上弯起60

mm;钢筋混凝土过梁适用于跨度大于1.0米,上部荷载较大的建筑。

11、楼梯段的坡度一般认为30左右比较合适,楼梯段的净高不应小于2.2m,平台过道外的净高不应小于2.0m,钢筋混凝土楼梯中,梁式楼梯适用于荷载较大,楼梯跨度较大的房屋。

12、有震动影响的厂房屋面不能采用细石混凝土防水等。

13、屋面坡度小于5%的屋顶叫平屋顶,最常用的排水坡度为2%~3%;平屋顶一般由顶棚层、结构层、保温层、防水层四部分组成。

14、为保证厂房墙体与柱子的可靠连接,可沿柱高每隔500

mm伸出两根Φ6钢筋,其伸出长度不小于500

mm,以便将其砌入灰缝中。

15、目前广泛使用于20层左右的高层建筑的承重结构类型是框架剪力墙结构。

16、对于钢筋混凝土构件,混凝土主要承受压力,钢筋主要承受拉力,混凝土的收缩与水泥用量及水灰比的关系是水泥用量愈少,水灰比愈大,收缩愈大。

17、砖砌体水平灰缝的砂浆饱满程度不得低于80%。

18、构件常见的支座形式有固定铰支座、可动铰支座、固定端支座

19、杆件变形的基本形式有轴向拉伸、剪切、扭转

20、建筑结构按所用材料的不同可以分为

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钢结构、木结构

21、钢筋混凝土梁的截面形式常见的有矩形、T形、工字形花篮形

22、钢筋混凝土梁中通常设置纵向受力钢筋、架立钢筋、弯起钢筋、箍筋

23、钢筋混凝土板中通常设置受力钢筋、分布钢筋

24、影响砌体抗压强度的主要因素是块材和砂浆的强度、砂浆的性能、块材的尺寸和形状、砌筑质量

25、在混凝土拌合物中加入减水剂可以提高混凝土的强度、节约水泥、提高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

26、用于衡量砌筑砂浆技术性质的指标有、流动性、保水性、强度、粘结力

27、热扎带肋钢筋广泛应用于大型结构、重型结构、高层结构

28、热处理钢筋强度高、特别适合预应力构件

29、石油沥青的技术性能可用粘滞性、塑性、温度稳定性、大气稳定性反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本《协议书》的宗旨是:在建设单位的统一领导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共同负责,为建设单位服务,齐心协力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各项施工任务。确保工程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一、建设单位的权力和义务

l.审查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及管理人员资质证书,不将施工项目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或个人。

2.审查分包单位施工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督促分包单位将上述文件送总承包单位备案。

3.协调分包单位与总承包单位之间发生的施工配合事项,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总承包单位。

4.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协助分包单位做好抢险、救人及现场保护等相关工作。

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中的问题,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按时完成建设单位交办的各项施工配合工作。

2.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监督与服务工作,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总责。

3.分包单位使用总承包单位的机械、临电、脚手架等设备、设施,双方须办理交接手续,签订《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协议》和《机电架设备、设施移交单》。

4.对分包单位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及相关工作提供帮助。

5.对分包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提供应急救援服务。

6.由于总承包单位或总承包与分包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三、分包单位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l.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服从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3.对由总承包单位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负有全部责任,并按有关标准设置安全标志。在进行有可能危害他人安全的施工作业前,须告之相关单位及人员。

4.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5.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市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特种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6.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总承包单位备案。

7.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所辖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事故隐患,应向总承包方及时报告。

8.按照××市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总承包单位提供帮助。

9.使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总承包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0.服从总承包单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1.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或导致总承包方和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2.由于总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分包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3.由于双方或第三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h内向总承包方报告,并按照××市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补充条款

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需另行注明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补充条款如下: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设单位(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总承包单位(章) 安全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信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着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信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它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