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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地环项目办”)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资金的收入、拨付和结算等收支活动均在专户中核算和反映。
第四条项目资金使用范围。项目资金使用按《省地质环境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工程施工费、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按照项目预算、结算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及税金据实列支。
(二)拆(搬)迁补助及设备购置费。按项目设计需进行拆(搬)迁的补助支出和项目设备购置支出据实列支。
(三)前期工作费。项目工程施工前选址踏勘、立项审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预算编制和初审等费用支出,按项目工程施工费据实列支。其中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8%据实列支;项目工程施工费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7%分段累退据实列支。
(四)业主管理费。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2.5%据实列支。
(五)竣工验收费。因项目验收、结算、成果管理等各项支出,按不超过项目工程施工费的2%据实列支。
(六)不可预见费。项目施工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工资及物价水平发生较大变化而增加的费用,按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与拆(搬)迁补助费、业主管理费总额的1.5%核定。
前期工作费、业主管理费、竣工验收费可相互调剂使用,但不得高于控制总额。不可预见费的使用在财务决算报告中必须单独加以说明。
第五条严格项目资金拨付及审批程序。
(一)项目资金拨付实行计划管理。市地环项目办根据工程完成情况,每月2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报送本月所需资金计划。市财政按有关程序审核报市领导审批后,将项目资金直接拨入到核算专户。
(二)严格工程款支付方式及支付比例。项目资金支付由施工方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提出付款申请,交工程监理公司核实工程量和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由市地环项目办审批,项目工程款以转账方式转入到合同签订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量完成3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10%;工程量完成5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30%;工程量完成80%时支付工程施工费的50%;完成外业工作且初验合格支付工程施工费的80%;提交全部成果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合格付工程施工费的95%,留5%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工程施工费1000万元以下的,按以上完成工程量的比例少支付工程施工费5%;提交全部成果,验收合格后留工程施工费的10%作质保金,一年后付清。
(三)严格项目资金使用审批。所有工程款及费用一律实行报账制。资金使用由市地环项目办负责人一支笔审批。
第六条项目工程结算。项目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技术人员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后,必须编制工程竣工结算,经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审查确认盖章后,报送市政府指定的工程结算审计机构结算评审。审定批准后交市地环项目办办理。
第七条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一)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与预算编制、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资格(资质)。
(二)实行专家库管理制度。市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必须建立由技术和经济专家组成的专家库,并适时进行充实、调整。每次评审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
(三)地环项目办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项目内部资金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按项目单独建账,单独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发改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及时报送有关资料。
(四)项目施工单位应自觉接受项目管理、投资主管、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关键词】土地开发整理;管理措施
引 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是在土地开发整理政策的落实下产生的,它既具有一般项目管理的特点,也有自身特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目标是保证项目计划、质量标准、进度安排、预算执行顺利实现。为实现其目标,可以借签农、林、水等相关部门项目管理的经验、积极采用现代工程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手段,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
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的原则
1.1 项目实施管理原则
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下。
(1)权力、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原则。
1.2 项目实施管理依据
为保证管理的有效性,明确管理的重点,要详细知道土地开整理项目实施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政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还有省级有关的政策文件。
(2)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文件: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项目预算书、变更设计文件及图纸、招投标文件及合同、核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的各项项目管理制度、有关施工记录、所有材料、构件和设备的之间合格文件、年度验收意见。
(3)技术标准与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土地开发整理验收规程(TD/T1013—2000)》、农业、林业、牧业、水利、环保、交通、城镇(村镇)建设等相关行业标准与规范。
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措施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原则,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需从项目领导机构、项目具体实施管理、项目资金管理三方面分别采取措施。
2.1 项目领导机构
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任务量较大,因此,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实施管理,统一布置分项负责。在实施项目工程过程中,应实行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一般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上下协调,指导和监督。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各项工程有序运行,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项目所属县政府应专门成立“某某县土地整理项目领导小组”。建立由县政府县长、副县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的领导小组,由政府各相关部门领导组成小组成员,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该机构应是项目的具体管理机构,地点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局主管局长临时任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直接负责工程管理、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
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也成立了由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挂帅的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并设置由土地所、水利站、农业站、蔬菜站和林业站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技术小组,负责项目工程实施的日常工作。
2.2 项目具体实施管理
2.2.1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由土地开发整理专门机构作为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在实施管理和竣工阶段,职责为。
(1)实施准备阶段。
负责组织工程施工、大宗设备材料的购买招标,编制和确定投标方案,择优选定工程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的中标单位,签订工程建设合同及相应设备材料采购合同;通过招投标或邀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工程监理单位,签订相应的合同;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建立有保证工程实施进度、强化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落实开工前的其他各项施工进度准备工作。
(2)项目建设阶段。
项目法人在开工后应通过适当的方式项目公告,就项目实施建设接受当地群众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负责召集施工、监理、项目规划设计单位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规划设计变更和预算整理问题;履行合同规定的法人义务,监督、检查项目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行合同情况;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由项目法人解决的其他问题;建设项目的其他管理等。
(3)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
项目法人要及时进行项目工程验收,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同时为竣工验收做好准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落实后期管护措施;及时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工程尾款;其他管理工作等。
2.2.2 实行项目工程招标制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本项目工程将实行招标制。实行招投标,可以择优选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控制工期,确定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健全市场竞争机制,对推动项目规范化管理,确定项目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2.2.3 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
为对项目实施专业化管理,要实行项目工程监理制度,项目法人要聘请专门的监理单位,对项目的建设活动进行咨询、顾问,并与承包方实施项目建设签订各类合同。对监理单位的选择也要实行招标制度,择优选取合适的具有监理质资的监理公司。
2.3 项目资金管理
由于土地开整理项目一般完全由政府财政投资,因此应采用“遵照预算、专款专用、统一安排使用”的项目资金管理模式。所谓“遵照预算”是指总投资及分项投资应完全按照预算金额计划使用;所谓“专款专用”是指资金主要用于本项目中一些社会效益好、但自身效益不太明显或受益对象不明确的项目,如防护林建设、田间小型水利设施、田间道路、桥涵建设等,而对于一些田间配套工程的建设。所谓“统一安排使用”是指所有运用财政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属承包建设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与承包施工单位结算,属资助自营工程的,工程所需物资实行“以物代资”制,即财政部门向自营工程建设者(农户或村组集体)发放
“以物代资卡”,农户持此卡到指定的物资供应单位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物资,工程建设完工后,财政部门与物资供应单位直接结算。
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要注意的问题
(1)施工人员应严格按规定经考核后持证上岗。
(2)特殊施工需要技术指导和监理工程师到场,确保施工质量。
(3)资金使用要以收定支,节约开支。
(4)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土地开发整理的实施与管理措施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进入建设阶段后对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所进行的控制,是保证项目计划、质量标准、进度安排、预算执行顺利实现的保证。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的土地开发整理政策、项目规划设计技术文件、相关的技术标准与规范来进行实施管理,以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时保质的完成。
参考文献: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保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和实施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系指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开发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西安市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开发项目应根据城市经济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开发,按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原则确定。
第六条 综合开发用地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由市建委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房地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拟定,由市开发办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开发项目由市开发办负责会同市计划、土地、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联合办公、集中审批、分部门办理的工作原则确定,重要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八条 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市开发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六)项目经营方式等。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
第九条 项目开发单位的确定,应采取招标、拍卖或协议方式进行,以招标为主。
第十条 项目开发单位应在与土地出让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15日之内,到市开发办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项目确定后,市开发办应督促开发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详细规划的要求实施,依法保护开发项目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应做好开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开发项目的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开发实行承包责任目标管理制度,项目开发单位在领取项目批复文件、《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同时,应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
项目承包责任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实施单位;
(三)项目占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总投资;
(四)项目建设的资金证明、开户银行、资金账号;
(五)项目实施的规划要求及配套建设要求;
(六)项目质量保证的要求;
(七)项目开工期限、建设期限;
(八)项目竣工验收的要求;
(九)项目物业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开发项目的开发单位应严格按项目承包责任书的规定实施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勘察、规划、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五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开发单位应及时向市开发办申请延期,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 开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开发办视其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国家重点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项目用地改变用途的,撤销该项目。
(二)项目已经动工,但因资金短缺,不能继续建设的,收回项目,调整给其他单位开发。
(三)未按承包责任书规定时间开工或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延期时限实施动迁的,以及拆迁虽已完毕,但超过一年仍未开工建设的,取消开发单位对该项目的开发资格。
第十八条 开发单位的项目取消后,其项目的土地使用权随之取消,并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开发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 市开发办应对开发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条 开发单位应将开发项目实施阶段的主要事项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开发单位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处理意见记录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中。
开发单位应每半年和按项目各实施阶段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送市开发办核验。
第二十一条 开发单位必须按季度向市开发办报送有关统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项目,可以进行转让。
(一)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已经支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已进行投资开发,属房屋建设工程的,须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须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开发项目转让时,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第二十三条 用于居民拆迁安置的建设用地,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转让开发项目按下列执行:
(一)转让开发项目前,转让方和受让方必须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
(二)转让方持项目转让合同和有关资料报市开发办批准;
(三)受让方应在项目转让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项目开发批准文件到土地使用权转让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四)受让方持土地使用权变更证件与市开发办签订项目承包责任书。原项目承包责任书自行失效。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禁止私下联合开发。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应报市开发办批准,并按开发项目的要求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基本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开发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要求是否落实;
(二)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手续是否完备;
(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五)物业管理是否落实;
(六)其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时间交验《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转让开发项目的,收回项目,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取消开发资格;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联合开发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基建项目转为开发项目的,责令限期补办项目开发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取消开发单位的开发资格;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依照本办法所处罚款全额上缴市财政,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开发项目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新内容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在项目的开发过程中,开发单位因资金等原因确需与其他开发单位联合实施的,参加联合开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项目竣工后,开发单位应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准交付使用。
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验收而交付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给予降低资质等级处罚。
四、删除第三十四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辽宁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以聘任制为核心的基本用人制度,强化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中心环节,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约管理,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聘任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事业单位及与之建立聘任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
第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型、层次、编制等因素,制定结构比例的指导意见和原则,并根据科技、教育、文化等事业发展需要和地区、部门对不同专业的人才需求,对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核定和调整,并指导和管理事业单位做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工作。
第六条 岗位设置要坚持因事设岗、以岗择人、结构合理的原则,要有利于公平的竞争激励机制的形成,要有利于人才的脱颖而出和合理使用,要明确规定每个岗位的具体职责。设岗的具体办法依照原辽宁省各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原则意见执行。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实施办法,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各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职责、权限和具体聘任条件。
第三章 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能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
(二)遵纪守法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尚未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者除外);
(五)符合单位制定的与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相适应的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基本程序是:
(一)单位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岗位空缺、岗位职责、聘任条件;
(二)专业技术人员向单位提出聘任申请;
(三)单位对申请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采取一定的竞争方式进行遴选,并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情况、用人要求,确定受聘人员;
(四)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单位公布聘任结果。
第十条 各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业绩综合考核的情况,进行择优聘任。对具有创新创造能力的专业技术骨干,可以低职高聘;对于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高职低聘;根据岗位需要,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对需要具备执业资格的岗位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系列和专业,一般不实行低职高聘。
第四章 聘约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以签订聘约形式确立聘任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聘约的签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二条 聘约包括聘任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聘任双方协商的其它条件。聘约采取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单位与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聘任合同文本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任期)应根据不同专业的不同工作性质和专业技术人员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由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聘约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聘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聘约内容。确需更改的,经签约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更改。
第十五条 聘约期满时,聘约即行终止。经聘任单位考核合格后,可以继续签订聘约。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单位可以解除聘约:
(一)不能履行聘约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等原因,连续六个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三)年度考核不合格;
(四)严重失职、渎职;
(五)在聘期内因工作变动,脱离现专业技术岗位者;
(六)违反工作纪律或者规章制度,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者;
(七)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解除聘约:
(一)单位不履行聘约;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大中专院校、应征入伍、考入或被调任到国家机关工作;
(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出。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与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聘约、续订和变更聘约,须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鉴证手续。具体办法参照辽宁省人事厅《辽宁省省直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3号)执行。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九条 任期考核是对聘任期满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综合性全面考核,考核可分为政治方面的考核,业务方面的考核。考核结果是专业技术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以及续聘和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聘任期内履行聘约情况。一般包括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任期目标任务,工作实绩,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专业技术人员任期考核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应严格执行任期考核标准和德、能、勤、绩的具体表现,确定其任期考核结果等次。
第二十二条 任期考核由单位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程序是:各单位一般应成立由领导、人事部门人员、专家参加的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全面的考核工作,各单位人事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任期)考核评价表》,并进行个人总结、述职;被考核人所在部门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的情况,对被考核人作出评价,并提出任期考核结果等次的意见;单位人事部门汇总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时填报《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备案登记汇总表》,报政府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任期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以低职高聘或续聘;合格者可以续聘;不合格者应予高职低聘或解聘。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人事(职改)部门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建立对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借聘任之机打击报复或弄虚作假的,应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和受聘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聘约发生争议时,双方应该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单位上级人民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由上级人事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省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发之日起施行。
20xx辽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宣传教育中心专业技术人员招聘8人公告为满足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宣传业务拓展、媒体融合发展需要,经区党工委同意,区宣传教育中心现面向社会招聘8名专业技术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及人员范围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采取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公示等程序择优聘用。
招聘对象为瓦房店市行政辖区内人员,其中:长兴岛经济区内在岗千岗计划大学生、储备计划大学生、三支一扶大学生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人员,以及原长兴岛生源且现仍为长兴岛户籍的大学生笔试成绩加5分。
要求:截止报名时,已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学位证书。
二、招聘岗位、人数及岗位条件
1.新闻采编(含记者、摄像、摄影、播音主持):4人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专业要求:
本科:须为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汉语言与文秘类及戏剧影视文学、戏剧影视美术设计、摄影、录音艺术、动画、播音与主持艺术、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研究生:须为新闻传播学类、中国语言文学类及广播电视艺术学专业;
或具有县以上媒体单位采编岗位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2.电视节目制作与设备维护管理:1人
(1)学历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
(2)专业要求:
本科:须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类及自动化、电气工程与自动化、智能科学与技术、影视艺术技术、网络工程、广播电视工程、数字媒体艺术、数字媒体技术专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的管理,维护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装饰装修事业的发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新建、扩建、改建、维修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以及建设、开发、设计和中介服务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构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工程建筑活动。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行业管理部门。
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管理。
各级规划、消防、工商、环保、城建、房产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室内外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统一印制核发的专项工程资质证书。未取得专项建筑装饰装修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建筑装饰装修资质等级分为一至四级和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一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省建设厅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发证;二至四级企业资质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厅审批发证;专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资质经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市直属企事业单位申报各类资质等级装饰装修企业,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并按审批权限分别核发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建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级企业5份,二级以下企业4份;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任职文件和简历,工程技术或经济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四)企业自有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职称证件、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
(五)企业年度统计和财务报表;
(六)验资证明和开户银行、帐号;
(七)企业独立承包的代表工程材料;
(八)建立“资质档案”一式3份,分别由企业所在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一、二级企业由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留存。
第七条 新开办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中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其资质等级从最低等定起。
第八条 对外资建筑装饰装修企业的审查,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还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合发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建建〔1995〕533号文件)中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变更应首先经核发资质证书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招投标制度。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凡是独立发包装饰装修工程造价在20万元以上的,必须遵照《抚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实行招标投标。凡不具备招标资质的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择优选择承包单位。
第十三条 承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证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十四条 承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他人,不准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总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禁止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第十六条 外市进驻我市进行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企业必须出具资质证书、出境施工证明、取费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入市手续,个人出具上岗证书。取得工程中标通知单后,方可办理入市注册和合同鉴证等手续,否则不得进入我市境内承包工程任务。
外国和港、澳、台企业进入我市境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必须按《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的外国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市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审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 造价、合同管理
第十七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承发包双方应该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律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发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合同应当明确工程的工期、质量、价款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纠纷的解决办法等项内容。
第十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造价由承发包双方依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定额、取费标准和计价方法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计价范围,提高取费标准,高估冒算,不得随意压级压价,抬高工程造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十九条 采用公开或邀请招标的工程,应编制标底。标底可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具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代编。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第二十条 合同正式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同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单位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等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颁布的有关工程设计或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二十二条 建筑材料市场经营主要建筑材料一律实行准销准用证制度。建筑装饰装修企业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必须有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并按公安部、建设部有关规定进行检验,选用符合国家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规定的装饰装修材料,严格控制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在施工中严格按有设计资格单位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严禁随意拆改房屋墙体、梁、柱等承重结构,确需要拆改房屋、墙体、板结构的必须按《抚顺市城镇房屋拆改管理办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按施工图进行装饰装修。
第二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施工安全作业和防火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防火管理工作,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作业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城建、消防等部门在市工程建设房地产交易市场内实行联合审批。
第二十六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完整的工程竣工技术档案,由产权单位存档。未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质量等级验核或验核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第二十七条 承发包双方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抚顺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