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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也正在日益凸显,本文对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对此提出一些建议,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
经营;法律;风险
1 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 专业性
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和普通生活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有一定的区别性,对一些民事所面临的问题,相关机构及法律人士非常容易掌握其内在的根源,但是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有很多方面的问题纠缠在一起,很多问题已经超出法律的范围,在企业建立之初,一些企业会自己建造厂房,在建设合同中就会出现一些工程造价、土地勘测、预结算、工期签字等等相关比较技术的问题,如何更好的去解决这些问题,就需要一些其他专业知识,没有相关的技术人员给予帮助,很难对这些问题进行很好地解决。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通过企业的技术人员和相应的法律专家相结合来完场企业出现的法律问题。
1.2 连锁性
企业在市场经济中遇到一些法律问题,会产生一些连锁反应,这些反应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甚至会对企业的发展带来致命的一击,对员工的稳定性带来很大的隐患,同时对企业客户产生负面影响,一些客户源会流失,影响到企业的根本生存。
1.3 客观性
在市场经济时代,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在企业设立之初到企业消亡之间,企业一直处于法律调整之中,企业的活动甚至超出了一些法律规定之外,同时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是一个看不到的约定习俗,很多企业忽视了法律存在的必要,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出现违规现象,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稳定隐患,法律作为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客观存在的,不会因为企业的喜好或者厌恶而消失,这就需要企业正视法律客观存在的事实,减少法律风险。
2 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风险的种类
企业在市场经营中会遇到各种类型的法律问题,这些法律问题按照不同的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风险的性质
法律风险的性质可以分为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行政法律风险。对于这几种法律风险是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而确定的,刑事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在企业设立之初虚假出资行为,非常抽取公司的财产,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合同诈骗行为,破坏金融秩序、偷税、漏税、欠税、骗税,在企业解散阶段出现妨碍企业资产清算的各种行为,对于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2 风险产生的时间划分
按照风险产生的时间段不同我们可以分为事前风险、事中风险和事后风险,主要体现在公司在设立之初、公司运营期间和公司解散期间的各种风险,事前风险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出资不到位、公司规章制度不规范、职权不明确、产权不清晰等等。事中的风险主要有合同存在漏洞发生纠纷、劳动规章制度不严密或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在劳动仲裁中败诉、企业安全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发生工伤事故、未采取足够的措施保守商业秘密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经营过程中没有能够及时申请商标而导致被别人抢注等等。事后风险主要包括不按照相应的法律进行解散,虚假破产或者偷换公司的名称,在资产核算方面的各种问题。
2.3 风险产生的对象划分
根据不同的种类可以划分不同的类型,风险产生的对象可以分为与客户之间的风险、与股东之间的风险、员工之间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表现在合同法的规定上,在合同的制定、签署、履行、变更方面存在很多风险,与传统的法律相比较,企业与员工间的法律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制度的执行情况、劳动纠纷调解和签订方面,同时股东和公司间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公司相关法律方面,例如新公司的设立、增减资问题、股东的知情权问题,这些风险在企业发展中比较常见。
3 构建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3.1 构建完善的法律培训机制
一个企业的法律风险很多都是由于企业员工自身的法律知识淡薄所致,对员工在职岗位进行针对且专业的法律知识培训,使员工了解所需的法律知识,这样可以在合同谈判、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发起成立公司意向初定时就有意识地去预防法律风险。培养员工的法律意识能够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能够及时防范出现的意外风险。通过一些专业法律顾问能够对法律业务工作流程进行调查,有针对性的员工法律意识的提高,对于企业利益的维护,及时防范及避免法律风险。在企业内部制定解决方案,采取实训和方案相结合的方式,更好地满足各部门的基本需求,为企业避免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
3.2 构建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时总结并汇报给相应的法律顾问,通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法律顾问协同向企业汇报,经企业的决策成同意后,可以向国家申请相应的专利,业务部门在对外交往时应注意其他企业侵犯本企业专利权的事件。对于符合向驰名商标的的商标要积极进行申请,在签订商标权使用、转让的时候,一定要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
3.3 构建经营法律问题咨询机制
企业在市场经济经营过程中会出现各种法律风险问题,企业要设立相应的部门来对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应对解决,由专门人员对其负责,对于出现的重大法律事件,由法律顾问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书,相对于企业员工来说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而且也能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参考。同时企业要由专门的负责人企业法律问题进行相应的管理,由企业的法务部门或顾问律师负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具体工作。在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人力资源部门来完善相关的劳动法律文件,并及时整理相关文件。由企业的业务部门对交易资料进行整理和保管,再出现变更等方面问题,会有相应的责任人来完成相应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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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伍志雄.论合同管理在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意义和作用[J]广东科技, 2013,(16) .
一、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为什么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一个基本的理由是: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与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存在实质的区别。那么,这种实质区别体现在哪些方面呢?从逻辑上说,认定一门课程与另一门课程存在实质区别,可以从课程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这些基本面去判断。事实上,与法学专业相比,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培养目标、课程性质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存在实质差别。以下是具体的分析:
(一)课程目标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总共有十四门专业核心课程,这十四门专业核心课共同服务于奠定各法学专业的基本法学素养这一人才培养目标。作为法学课程的经济法,其课程目标是:养成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相应地,经济法课程在内容上必定是涵盖了经济法学科领域的学科发展背景、学科基本理论和基本法律制度在内的完整知识体系。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只是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其课程目标是:养成非法学专业人才的经济法律素质。很显然,经济法律素质与经济法领域的法学素养是完全不同的两个层次。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不可能采纳或“借鉴”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必须重构其内容体系。
(二)课程性质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学课程。而且,属于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这门课程,是对“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的基本反映和完整展示。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是法律课程,是服务于培养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口径要求而开设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法学课程强调法学理论以及从基本理论到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完整知识体系;法律课程显然是以现行有效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具体运用为主线。二者在性质上的这种实质区别,决定了: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一定要反映出“经济法”这一法学学科的理论发展和基本制度;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在课程内容上则应反映企业经营管理常见的法律问题、法律制度及法律规则。
(三)应用场景不同,决定了课程内容重构的必要性
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法学专才,具有共同的法律价值观,也掌握了法律逻辑思维的一般方法,同时,在各自的法学专业领域具有自己的专长,是各自专业领域的名副其实的专家。其知识应用的场景应该主要是公、检、法、司、法律教育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职业领域。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培养出的经管财经类复合型人才,是经济领域的专门人才,其知识应用场景主要应该是与企业的创设、经营管理和管理咨询等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职业领域。上述两种不同的应用场景,决定了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达到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所具有的培养法学专才的深度和广度,因此,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构建属于自己的课程内容体系。
二、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
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必须进行课程内容重构,以反映该课程自身的培养目标、课程性质。那么,应如何进行课程内容重构呢?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大力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的基本目的,是使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满足法治的要求,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素质。那么,经济法课程作为非法学专业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应当全面地反映和满足这种来自社会、来自企业的需求。因此,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的路径,应当是:一是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二是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一)根据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基本背景在于: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经济学家于光远曾经撰文论述:市场经济本质就是规则经济、法治经济,法律制度和法治理念是市场经济的内核和市场良好运作的前提。这一点已成共识。随着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进程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规则和基本制度也逐步确立和不断完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必须遵循法治要求、遵守法治规则。在这一宏观社会背景下,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必须依法进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经济法治观念和经济法律常识。可见,市场经济的法治要求以及随之而来的法治发展与进步,不仅是非法学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的现实背景,也是其根本动因。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企业是市场主体,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是参与企业管理、参与市场竞争的主力军,这些人才的法治观念和法治素养决定了经济领域的整体法治水平。在一个历史上缺乏法治思想资源和法治传统的社会,推进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尤为需要更多具备规则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的经济管理人才充实市场经济的主战场。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非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除了经济法,没有任何一门课程担负得了普及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观念、法治规则和法律常识这一使命。因此,要重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内容,就应当把市场经济所要求的法治观念和法治规则这些带有普及性的内容充实到经济法课程中去。
(二)根据企业运行的法律需求构建课程内容体系
开设经济法课程的非法学专业,主要集中在经济、管理、金融、财会等面向市场经济主战场的一些应用型文科专业。在这些专业开设经济法课程,是以企业为主要的知识应用场景的。那么,开设这门课程,就一定要满足企业的有效需求。问题是,在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企业一般人员对经济方面的法律的有效需求是什么?在一个日益强调专业分工的社会中,法学专业培养的法务人才当然是为解决专业性的法律实务问题而存在的。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若有专业性的法律问题,一般来说,会求助于自己聘请的法律顾问或交给自己内部设立的专业法务团队去解决。但是,这是不是意味着,事无巨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都可以交给法务专业人员解决了事呢?事实上,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原因有二:一是在法治越来越完善、法律专业化程度越高的今天,企业无论是对内的管理还是与外部的业务往来,涉及的法律问题很多,也很琐碎。这些法律问题,如果全部交给法务专业人员去处理,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会相当昂贵。而且,经济业务中的一些法律问题,是有很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处理的。这就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涉及的一部分法律问题是需要一线人员在现场进行处理的。二是同一性质的法律问题,在业务性质和经营环境不同的企业之间,往往存在极大的差异性,从而决定着解决问题的法律方案也是截然不同的。因此,熟悉业务或管理流程的企业一线人员如果同时具备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往往能更及时更准确地把握问题的实质,从而能更高效、更有针对性地发现法律问题或提出解决方案。那么,从企业的角度出发,哪些法律知识领域是企业一般人员可以也应当熟知的?实际上,我们可以采用排除法。首先,战略层面、较为宏观的企业决策涉及的法律问题显然和一般员工没有多大关系,是可以排除掉的。其次,一些专业性很强的法律问题,比如,投融资、并购、公司上市等业务,也肯定是需要外部法律专家专案解决的。把这些问题排除掉之后,在一般员工的日常业务处理中可能会出现的、也需要员工进行初步识别的问题,就是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知的领域。比如,企业采购部门接到供货单位拟定的一份供货合同,对其中的某个具体条款需要当场协商的,就需要具备买卖合同的基本法律常识的一线员工进行问题识别和诊断。大体上说,涉及市场交易的法律规则、各种经济业务活动的合规性要求、企业内部管理的基本法律要求等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认定为企业一般人员应当熟悉的法律知识领域。
三、非法学专业经济法课程内容体系的建构
有了课程内容重构的路径,下面就可以对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进行具体的建构了。首先,从市场经济要求的法治维度出发,以普及企业管理人员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为侧重点来构建课程内容。这个方面的内容不涉及企业的具体业务活动,带有“务虚”的成分。而且,这部分内容不能只讲法律层面的知识,更多地要从市场经济的角度去理解和把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精神实质。以市场经济要求的合同法律制度为例:为了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契约精神和规则意识,应当从合同法对企业交易成本的影响来介绍合同法的法律理念和重大作用。根据上述分析,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大体上应包括如下具体课程内容: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这六个方面的内容基本上涵盖了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安排。第二个方面是从企业的实际法律需求出发,根据企业一般员工在日常工作中可能接触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的内容设计。这个部分的教学内容应该贯彻问题导向,就是说,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角度来发现和梳理常见的法律问题,然后,归纳成不同的类别,形成体系。不考虑企业的行业特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常见的一般法律问题,大致上应包括下列领域:企业内部治理结构、企业合同管理、企业的劳动人事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的财税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这些内容,构成了企业日常运行中的主要法律领域。根据上述重构路径及具体设想,整体构建的非法学专业的经济法课程的内容体系如下:导论:1.市场经济的法治维度;2.法规检索与分析方法。第一部分、把握市场经济的法治逻辑:3.产权保护与物权法制度;4.市场交易与合同法制度;5.企业组织的兴起与公司制度;6.市场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法;7.弱势群体保护与社会法;8.经济纠纷的解决与司法制度。第二部分、辨识企业日常法律问题:9.企业内部治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0.企业合同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1.企业劳动人事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2.企业知识产权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3.企业财经税务中的常见法律问题;14.企业生产管理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注释:于光远.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和最高信仰.新浪博客“光远看经济”.网址:.cn/s/blog_558acfe80102v6ow.html.这种分类主要借鉴了杨春宝、程强合著的《公司全程法律风险防控实务操作与案例评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中的基本法律问题类型。
作者:徐超华 单位:重庆青年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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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叶茂、李炼.非法学专业《经济法》内容体系的探索与实践.法制与社会.2016(7).
关键词:法务会计;发展现状;人才培养
一、法务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的涵义
迄今为止,关于法务会计的定义,国内外的许多专家对此也是众说纷纭,争议颇多,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概念。
美国的弗兰克・狄克曼(1982)认为法务会计的产生是为了注册会计师使用会计技术和方法,为客户及律师进行的诉讼提供专家证词。
乔治・A・曼尼曾在其《财务调查与法务会计》著作中表示:法务会计是通过收集财务数据证据,然后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提交或陈述的一门科学,主要针对经济犯罪行为。
法务会计作为一门科学,通过运用会计、审计手段与程序获得的有关财务证据资料来应用于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弗兰克・J・戈瑞普这样认为。
复旦大学李若山教授提出:法务会计是一门新兴行业,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
浙江大学谭立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会计专业人员为解决或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提供的专业服务。它是在社会专业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的专业支持,主要用来弥补公安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人等处理法律问题或事项时所遇到的会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不足。
中国政法大学张苏彤教授认为法务会计是一门融合会计学、审计学、法学、证据学、侦查学和犯罪学等学科内容为一体的边缘科学,是特定主体综合运用法务会计应具备的的技术方法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并以法庭能接受的形式展示或陈述,以解决有关法律问题。
法务会计虽然年轻,但其却很复杂,由于其内涵的不断扩大和延伸,使法务会计发展成为了一门多学科交叉的科学,其定义种类不断地翻涌出现,其理论研究的不断创新,虽时时刻刻处在变化之中,但却是为了健全法制化社会服务的。
二、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催发了一些频繁且高难处理的经济纠纷、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为有效处理案件,维护社会和谐,就越来越需要专业且独立的人才从法律与会计的专业角度出发,寻找对案件有直接帮助的关键证据,而从事这项专门工作的人就是法务会计。
2006年,曾任英国财政大臣的戈登・布朗说:“19世纪是运用指纹鉴定的时代,20世纪是运用DNA鉴定的时代,而21世纪则是运用法务会计的时代。
(一)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国外的法务会计最早可追溯到1817年的西欧。而开始作为职业实践则源自苏格兰,现代的法务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美国,从此以后,法务会计就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获得了飞速的发展。
目前,包括康奈尔大学、纽约大学等在内的87所美国大学都开展了法务会计教育,有17所大学进行法务会计学位教育,其中仅有6所大学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本科课程,大部分大学开设的课程也仅局限于舞弊调查与欺诈犯罪调查,而且每个学校开设的课程都有不同,差距也较大。由于美国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法务会计教育,也由于各界对法务会计人才的急迫需求,以及法务会计人才该如何培养的问题,美国专门成立了法务会计技术工作组,为法务会计教育提供教学指南。
不仅如此,美国也非常注重法务会计学术研究,不仅创办了与法务会计相关的研究刊物,还在许多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法务会计方面的文章,而且还出版了大量与法务会计相关的教材和专著。从总体上看,美国在法务会计的各个方面取得了大量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的认识也已相对统一。法务会计的应用实践催生了许多法务会计组织的涌现,如法务会计师协会、法务会计师理事会、注册法务会计师协会等类似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组织。随后,法务会计师这门职业也变得非常热门,法务会计业也成为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业务和发展动力之一。
由此看来,美国作为法务会计行业发展的领头军,已经取得了令人称赞的成就。现在,美国的法务会计业一片繁荣,其他国家的法务会计行业也更加欣欣向荣,法务会计行业也将在21世纪迎来自己的鼎盛时期。
(二)国内法务会计的发展现状
我国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中期,于21世纪初引入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在我国,法务会计本身还是一个新兴的行业,而且也只有在发达地区才可能听见或看见法务会计的相关信息,在国内一些发展比较落后的省市大多不清楚也不了解法务会计究竟是做什么的,法务会计的发展也比较落后。到目前为止,国内没有成立一家专门的法务会计师事务所,反而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会专门聘请一些懂法律的职员,而律师事务所也会接收具有财务会计知识的人才以弥补业务处理方面的某些不足,当两种行业都涉及到与对方有关的专业且深刻的问题时却需要另想办法或从对方行业聘请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处理或调查。不仅如此,国内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也非常少,对于从事会计法律相关职业的人员对于法务会计的概念也是知之甚少。
我国目前也有不少政法院校、综合性大学和财经类院校在本科和硕士研究生教育中开设了法务会计课程或设立法务会计方向,如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财经大学、渤海学院、浙江财经学院、南京审计学院等。但由于教育方面的某些原因,我国还没有独立的法务会计本科专业。
20世纪末,我国学术界也陆续有人发表了文章,有的高校还成立了法务会计研究机构,截止目前,我国法务会计研究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已经出版了数种法务会计教材与专著。我国在几年前已经引入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IFAC)资格认证,学员通过培训班进行培训教育后,通过资格考试即可获得国际法务会计师资格证书。相比国外,虽然我国法务会计发展滞后,但已经为国内即将到来的法务会计发展狂潮搭建了平台。国内也已经开始有一些法务会计师培训组织出现,只是数量很少,并且大多分布在国内经济发展良好的地区,法务会计还在萌芽期。
与国外法务会计的发展相比,我国在这方面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经济发展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我国法务会计的发展也将具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因此法务会计的发展应该得到重视,深刻理解法务会计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继续努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建设,大力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并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并逐渐促进法务会计在应用实践领域的发展,来提升和发扬法务会计以及法务会计人才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具有的价值。
三、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
在中国,法务会计服务领域才刚刚起步,而且覆盖面还极其狭窄,由于缺乏大量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实践,更没有开展法务会计专门教育,使得能够进军这一领域的专业人才十分匮乏,也影响了我国会计行业的法制化进程。面对市场经济下会计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任务就亟待完成。
第一,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及其相关课程。目前,我国的各大高校在会计学和法学专业都吸引了大批的学生,但社会需要的是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人才,而且法务会计专业需要具备的知识极具专业性,涉及的关联性学科也非常多,所以需要给予更多的指导和照顾。也可以借鉴外国的法务会计教育成果和国内某些高校的教育先例,通过对教育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调整方向,逐步对法务会计的专业教育进行普及,培养法务会计后备军。
第二,建立和完善我国法务会计准入资格认定和管理。类似注册会计师、律师等资格的认定,只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才能从事法务会计相关业务。2006年在我国北京举办的首届法务会计研讨会宣布:国际注册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资格认证制度已初步形成。因此,应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制定统一的法务会计资格认证规定,为国内法务会计人才提供平台,大力发展法务会计资格在国内认证制度,使得法务会计准入高效率进行,及时发挥其作用并为社会贡献力量。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作为社会处理经济问题的必然需求,法务会计势在必行。我们应深刻重视法务会计在我国的扩展和实践,时刻总结经验,不断助力法务会计的发展,让法务会计在21世纪迎来一片和谐的蓝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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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行业的往来账款背景分析
往来账款的会计定义主要是指企业在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时候因为发生了产品的供销活动,因为提供了服务或者接受了服务而跟别的企业或者内部产生了债权债务的关系。在电信行业,往来账目一般可以分为两大类:应收款以及应付款,细化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几大类。对于电信企业来说,往来账款管理属于会计核算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信息的重要来源,电信企业业务客户往来繁多,往来账较为分散,该类情况增加了往来账管理的难度。其中应收款项面向的客户数量十分巨大,金额相对较高,用户的欠费无法收取时将增加企业的坏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盈利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应付款项则直接面对着各类为公司提供投资设备以及劳务的供应商,合同结算周期较长,对于已发生业务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预提后的往来挂账数量、金额较大,账龄较长,增加了对账工作的难度。
二、电信企业在进行往来账目管理的时候存在的各种问题
1.账目处理不规范导致的错误往来账
在电信企业进行核算的时候因为记账的人员工作出现失误,直接导致了核算的科目和摘要等出现了错误,并且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错误的往来款项。比如说,挂账的金额跟支付的明细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或者是账目的摘要或者是供应商出现了模糊或者是不明确的现象,再或者预付的账款进行挂账的时候使用的明细科目跟摊销的时候使用的明细科目产生了不一致的现象等等,正是这些事情是的整个后期管理出现了较大的漏洞,甚至会被对方抓住问题,产生法律问题。
2.计提暂估费用没有按时进行冲销
一般说来,电信企业都会选择在月底以及年底进行根据合同要求下计提暂估成本费用,很多时候企业会选择在各类手续,比如发票不全面的时候进行挂账,并在后期使用正式发票进行入账的时候没有及时对这些暂估成本费用凭证进行暂估冲销。这样的话,企业经常会出现长期的挂账和呆账,这样做不仅使得企业的经济利益受到了损失,还会产生各种法律问题。
3.挂账时间长,清理难度较大
因为电信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财务部门我们往往可以看到电信企业的长期往来账款数量巨大。在这些应收账款的方面,很多一年以上的用户都欠下了巨额的费用,这些钱款式的企业的利润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尽管国家已经强制实行了电信设备实名制政策,但是因为历史原因,大量的欠费用户资料缺失,同时国内的针对这些用户的诚信评价体系也并不完整,很多客户频繁换号造成的历史遗留欠费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一些使用电信服务的企业或者单位因为各种原因,比如破产或者注销遗留下来的欠费也得不到妥善处理。在应付款的方面,因为企业的经办人员产生了变动或者是因为企业单位的人员产生了流动,以及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等诸多问题,很多应付款项找不到具体的负责人,被迫进行长期挂账。这不仅仅是财务上的问题,这还涉及到了经济法中关于诚信违约的相关条目。
4.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缺乏相应的沟通,进行核对清理账目无法及时完成
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沟通出现了断层,在进行核对的时候无法及时完成相关事宜,直接导致了业务部门不了解有哪些事项是正在挂账的。还有的时候虽然定期沟通事宜可以完成,但是仅仅是针对核对业务的方向进行探讨,而没有通报形成原因,以至于及时清理成为了一种不可能,导致长期挂账的情况出现。
三、如何加强往来账目管理,降低法律以及财务风险
1.落实责任人制度,财务建立往来查询册
对于当前的往来款项,电信企业应该进行第一责任人制度的实行和保证,“同一人跟到底”。同时财务部门需要进行专人负责的处理制度,派专业的会计专职处理这些往来账目的汇总业务,以月份为单位进行账目清理工作的汇总。所有的往来款项都要经过经办部门以及相关的责任人进行具体处理,对每一笔款项的性质和处理措施以及预计的处理事件都要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还要建立详细的往来账备案制度,备案的内容包括业务的内容,发生业务的双方,时间,对应事件的会计凭证编号,账面上的金额,账龄长短,清理以及核销的金额以及经手这件事情的相关人员等等要点。备案的记录编制周期是月份为单位。
2.对当前往来账目的核对工作进行重视,及时进行对账
财务部门应该按照一定周期进行跟业务部门的往来账目核对工作,并且要对往来账目的责任人进行落实,并且对挂账的原因以及预计的清账时间进行落实和确认。同时对应收的款项进行确认和落实。如果出现了差额,就要根据差额的原因按照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分类并进行分别编制账目。同时还要进行对账差额调节表的编写以及相应的分析报告以供高层参考。如果是和业务部门发生直接关联的,就需要业务部门进行直接的签字确认。
在上述活动的基础上,每隔六个月就要通过传真或者是信函等方式进行跟供应商的落实确认,保证债权、债务关系的确定。
3.制定相关的往来账目惩罚和奖励工作
针对每一个环节的工作进展情况,电信公司要对每一个部门或者下属的单位进行定期的检查,对于其中表现较好的部门要进行鼓励以及表扬,对于出现问题,导致财务制度被违反甚至是触及法律问题的要进行惩罚和批评。同时公司在进行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的时候,可以把往来的账目清理情况纳入对于员工或者部门考核的目标当中,按照“谁欠款谁负责,先欠款先偿还”的原则对欠款进行处理。对于新发生的欠款内容要进行审批手续的严格化处理,按照一定期限督促前期归还,并且要实行“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思路,不清掉欠账就不会有下一笔借款,使得大家对于欠账的偿还制度化、规章化。
4.财务部门要对往来账目的管理工作进行处理,并且对业务部门进行预警通告
财务部门应该下大力气抓起往来账款的管理并对欠账清理的工作下大力气进行狠抓,对于各个欠款科目的预警期限进行限制,比如说应收款项的时间不要超过一个季度,应付款项拖欠时间不要超过一年等等。每一个月都要跟责任相关部门就一些即将达到时间临界点或者是不合理挂账的项目进行预警通告或者是确认同时督促清理,并根据时间长度来进行挂账项目的及时清理。
在慢慢进入了老龄化社会的今天,居家养老越来越得到人们的关注和认可,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法律问题的不可避免也制约了这一模式的发展。所以法律方面的完善成了当前必须要解决的重中之重。
2我国居家养老服务的现状
根据有关部门的统计数字表明,我国早在一九九九年就跨入了老龄化社会,而且不仅增长速度过快,老龄化趋势明显。老弱病残也相对较多。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存在模式,受到老年人的喜爱,因为它不但减轻传统家庭年轻人赡养老人的压力,而且老人们聚在一起,其乐融融,身处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倍感亲切。既然居家养老是以居家为基础、借助社区为依靠、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区县及人民政府应该积极鼓励、开拓养市场,在各城乡发展这种专门针对老人的养老性机构。为居家养老者提供诸多便利,例如提供无微不至的照料、紧急救助、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3我国居家养老服务存在的问题
因为我国的养老制度刚刚起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特别是法律方面尚不完善,下面就存在的问题展开讨论:从立法角度来分析。目前居家养老这一制度尚不完善。立法滞后,有关养老方面的法律也很少,导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法律体系不能很好地衔接在一起。再加上法律内容的欠缺、统筹不能兼顾,从而造成了无法正常的落实。从执法角度来看,很多时候政府执行力度不够,起不到执法必严。有了好的立法,如何将法律政策严格执行并且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这一服务模式需要解决的难题。一定要完善监督机制,合理引导和支持养老经费的问题。不少地区因为经济、环境等因素的不同,管理和服务存在较大差异。从司法角度分析。居家养老存在一定的权益纠纷问题,好多权益难以保障。因为养老者与服务机构达成了一种特定的关系,他们之间应该签订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合同。因为目前养老合同没有统一的规范模式,所以这一领域还在摸索当中。进入养老机构的人群一般身体条件较差,健康方面堪忧。而且好多老年人经济并不富裕,一旦发生什么意外情况,一系列的权益问题也随之而来。所以要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法制体系。
4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措施
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作为一种福利让老年人切实体会到这一机构的好处,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社会现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政府为主导、民间资本参与和社会力量为补充的一个多层次、互帮互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4.1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以国家为出发点,应做好最基本的、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法律,从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上来讲,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因为存在区域性、地方性的差别,所以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社区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资金分配分散性的情况。要做到这些,一是要制定支持非营利性组织的相关法规,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鼓励机制。二是在支持方面一定要加大力度,使来自民间的资金有一个好的政策环境,在用地方面、财务税收等方面的实施保驾护航。三是因为各地情况差异很大,所以要明确各种服务标准和服务收费方面的问题,采取多地联合的方式,为跨区域老人提供权益方面的有效保障。国家现在支持社会力量、民间资金创办养老机构,诸如养老院之类的适合老人居住的场所。总之,以智能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体系,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4.2在执法上,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政府作为执法的主导地位,在居家养老的问题上,必须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做到以下几方面: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必须得保障居家养老这一服务模式的运行经费问题,避免服务场所或机构建成了而没有经费运转这一情况的发生。同时该政府出手补助的政府第一时间给予补助,对待经济确实困难的区域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比较全面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在评估上可以采取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评估机制,根据评估的结果排出服务质量好的机构着重奖励,并且以评判结果和补助利益挂钩,从而利用这样的方法促进他们之间对老年人的服务,以提升居家老年人在居住环境的舒适度。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必须政府和国家的力量是有限的,发动社会力量参与进来既扩大了规模,又使经营多样化。这样以后依靠“互联网+”的建设更好地服务于居家养老这一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
5结语
综上所述,社区居家养老虽然被人们认识的比较晚,但是这一新兴的顺应时代潮流的产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支持、和响应。在国家政府的大力发展下,居家养老服务一定会不断深化,为越来越多的老人带来便利,在我国这项利民的举措也会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作者:王坤成 单位:浙商保险
参考文献
[1]彭进.公共管理视角下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策研究[J].湖南商学院学报.20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