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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不足是其融资困难,获得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为了给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服务氛围,国家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信用制度建设的有效举措,以期为中小企业建立良好的信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 制度 建设
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失信行为屡见不鲜,不但阻碍着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而且严重影响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给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制度非常迫切。
一、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之前,我国较为重视在证券、债权以及银行等金融机构方面的信用评价,但是涉及到中小企业金融贷款方面的信用评价却略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中小企业征信制度欠缺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信誉成为其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重要条件,决定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否。然而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用管理存在明显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政府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未充分发挥应有职能,结果导致社会信用严重下降,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负担。例如,商业银行虽然在中小企业征信制度推行方面做出了努力,但是,其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却不透明,同时不同银行金融结构间各自为政,鉴于这种情况国家并未将银行信用体系纳入到国家信用体系中;其次,由于中小企业的信息大都分由国家行政单位负责管理,这些行政单位有的向外界提供信息,有的则不提供,给民间经济主体的查询带来了困难;最后,我国征信服务行业发展并不完善,只有部分审计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根据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信用评价,且针对这一行为无法有效监管。
2.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缺陷
被兼并和破产是中小企业获得不良资产的一个方面,该方面往往给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并且我国对债权人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间的保护条款失衡
目前,对担保关系的处理主要凭借《担保法司法解释》与《担保法》,其中尽管对很多问题进行补充了说明,但是从银行信贷业务反馈来的信息可知,其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保护条款存在不平衡性,这种不平衡性会给银行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即通过诉讼程序较为繁琐,不利于债权的实现。另外,《担保法》中虽然规定担保权利人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具体落实时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授权和同意,才能进行变卖、拍卖等,程序也相当繁琐。
(2)《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
我国《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的规定存在缺陷,因为其不允许参加企业举行的各种会议,也无权查阅企业的财务信息,因此使债权人无法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给企业逃避债务提供了机会,进而损害债权人的和合法权益。
(3)债权担保程序复杂实现困难
我国对动产、不动产以及与银行存在合作关系的抵押登记需要经过十多个部门的审批,尤其动产的抵押登记涉及九个部门,这无疑增加了抵押登记的难度。另外,不同部门的担保登记基础设施水平参差不齐,无门登记或多头登记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企业融资效率。
二、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措施
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政府应起到顶梁柱的作用,即政府应针对中小企业信用建设的不良现状,汇总各部门信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体系,为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1.设立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
国家应设立专门管理中小企业信用的相关机构。该机构通过联合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实现对中小企业产品、纳税、银行贷款等信息的监督,并定期披露这些信息。另外,为了保证披露的中小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应加大对披露虚假信息行为的惩罚力度,同时强化审计、质检、银行等部门对中小企业经营情况的调查权利。只要这样中小企业才能想法提高自身信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2.完善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法
中小企业信用的有效管理离不开健全的法制,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认真研究有关法律存在的不足,尤其是《破产法》、《公司法》、《担保法》应完善对债权人保护的条款内容。另外,信用管理法中应注重明确以下内容:对需要公开的征信信息进行详细的界定说明;明确征信信息获取方式;规定各类商账追缴的合法方式和途径等。除此之外,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估机制,进而为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铺平道路。
3.注重中小企业征信服务业发展
首先,政府应积极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并出台规范和监督该行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以此保证信用评价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其次,为了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正常运作,降低信用交易中的成本开支,相关部门应通过立法手段对信用服务机构的权利、职责、地位进行明确的规定,严格规范提供征信服务行为;最后,加强对征信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查,明确市场准入条件。同时,政府部门还应进行全社会范围内的信用宣传,提高中小企业对信用的认识程度,从而使中小企业塑造良好的信用。
三、总结
市场经济条件下,信用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对于中小企业应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信用等级,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对于政府部门应重视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给经济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进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为中小企业信用的确立营造良好的氛围。
参考文献:
[1]杨兰.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延安大学.2012.
关键词:信用制度;理论综述;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7)10-0219-03
我国学界对信用制度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才真正成为关注的热点),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在对域外有关理论进行扬弃的基础上,理论研究开始深入、全面地进行,逐步形成了关于信用制度的一套理论。认真总结国内外理论界研究成果,对于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我国信用制度研究理论综述
我国信用制度的建设首先是经济界和实业界关注的焦点,因此理论界关注信用制度的建设起步于货币信用制度和个人信用制度建设建设的研究。
(1)上世纪90年代末期(主要是1997-1999年),有关货币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
这一时期银行体系改革是多元化思路,与此相对应,信用制度的研究以货币信用制度的研究为重点。如葛兆强提出国家垄断信用应向国家调控信用转化,以形成多元化的金融体系。储幼阳呼吁应建立商业信用为基础,银行信用为主导,多种信用为补充,中央信用为主导的信用制度。夏德仁认为,货币的产生为市场资源配置创造了前提条件,建立在货币关系基础上的银行信用关系进一步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2)1999-2000这一时期,信用制度的建设步入个人信用制度建设阶段。
随着1996年我国经济通货紧缩的出现,以个人消费信贷启动宏观经济的观点受到普遍重视,这阶段的信用制度研究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①探讨个人信用制度的总体构架。李守军阐述了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意义,分析缺乏信用记录、个人资料、专业中介机构等多种问题,提出建立实名制个人账户、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法制、培育专业机构等对策建议。邵祖华提出在大城市信用卡档案记录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设想。②消费信贷分析研究。徐世杨等阐述了消费信贷开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基本内容,建议建立个人消费信用信息库,制定个人消费贷款资信标准,形成违背消费信用的惩罚措施。余文鑫针对住房信贷制度提出进行计算机联网,加强信用调查,深化产权改革,进行住房保险,完善法律体系等对策建议。③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杨松才介绍了美国消费信用相关的几个原则。包括《诚实贷款法》(1968)的披露原则,即一项信用法律文件的所有条款都必须明白无误地披露;《平等信贷机会法》(1974)强调的平等原则,禁止仅仅由于种族、宗教、民族、肤色、性别、婚姻状况或者年龄方面的原因而拒绝提供信贷;《公正信用报告法》(1970)体现的真实原则,即信用报告应当公正真实;《公平债务收取惯例法》(1977)体现的正当原则,对讨债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约束。
(3)2001年后我国形成信用制度的研究热潮。
此阶段我国信用制度的研究向多角度展开,重点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①信用建设的必要性研究。关于信用建设的必要性,张萱是从如下角度进行分述的。一是从市场经济运行秩序的本质要求、交易费用的降低、市场经济效率的提高等方面,论证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规定和客观要求,提出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的论断;二是从适应WTO规则要求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视阈,阐释信用是我国步入国际市场、自觉进入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要求;三是从我国目前信用缺失的严重性和滞碍我国市场化健康发展的立场,论述加强信用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四是从西方经济学重视市场经济发展与人文精神互动的思想,阐释诚实、信用、创新等道德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社会文化因素等。②信用文化建设分析。光认为,政府不能对金融机构提供隐含担保,不能行政组织债转股,建立信用制度首先要规范政府行为。晓亮认为,要对封建文化进行扬弃,并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强调诚信,加强道德教育,严格执法程序,发展中介组织,试办道德法庭。③信用缺失现象的研究。首先是关于信用缺失的表现:刘军、张志胜在《信用缺失与信用制度建设》中认为企业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是:一些企业不讲信誉,不遵守信用契约;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坑蒙拐骗、漏税骗汇;证券市场违规事件不断,一些企业不偿还企业债务。政府信用缺失表现为:政府官员知法犯法、虚报业绩、掺水数字、欺上瞒下;一些行政机构或官员行政决策失误多,效率低等。个人信用缺失表现为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缓慢。银行信用缺失表现为存在着呆账、坏账和不良资产等问题。其次信用缺失的危害:刘军、张志胜撰文指出我国信用缺失的危害性表现为:首先信用缺失影响宏观经济健康运行,包括信用缺失影响消费需求、影响投资等;其次,信用缺失危及社会稳定;信用缺失阻碍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代化。再次信用缺失的原因:刘军、张志胜认为信用制度不健全是信用缺失的主要原因。表现为:首先征信体系不健全,企业及个人信用登记、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转让、信用监督等一系列信用制度没有建立,各市场主体在业务往来中对信用的发现、甄别和防范异常困难。其次社会信用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机制乏力,我国目前已经制定有关信用的法律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刑法》等,但迄今没有完整系统的规范信用的法律。信用立法不够完备,不能有效地制裁失信者,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利益。④信用制度的完善研究。马经针对我国失信严重的情况,提出要建立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如信用监测、评级制度,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约束,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账户,建立信用保险制度,加强对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等;同时要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伦理制度,完善信用法制建设等。黎越等介绍了国外的信用制度经验,如在奥地利申请信用卡和个人消费贷款的条件比较宽松,但对各户信用的监管却有一套完善的程序和制度。各银行和金融信贷机构一般通过相互合作或向银行同行业同业协会等查询各户的信用资料。
刘军、张志胜认为首先要加强信用方面立法与执法,包括从立法上明确法律责任,从司法和执行上落实法律责任。其次,完善政府的信用监督与管理,主要是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和充分发挥政府在信用管理上的宏观指导、调控与监督作用。再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记录和监督体系,要建立资信档案,传播诚信记录;运用信用评估,划分信用优劣;加强信用评级队伍建设;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郭爱萍从我国信用重建的基本思路和我国信用重建的对策性建议两个方面提出重建我国信用制度的对策。基本思路是要建立“普遍主义”的信任关系――契约伦理,法制与道德建设并重。重建对策包括大力倡导信用理念,提高全社会的信用意识;加快体制改革,理顺各种信用关系;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增强经济主体的信用约束;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保障信用制度的运行;大力强化政府信用,打造信用政府。
2信用制度研究的评析
经过十几年,我国信用制度研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从信用理论的研究,到信用制度建设的研究,认识不断深化,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在:
(1)明确了信用的概念、功能、法律属性、类型等基本理论,为我国信用制度建设实践提供了理论依据。
(2)运用现代经济学原理进行理论阐述,交易成本经济学、信息经济学、博弈论、现代契约理论、现代产权理论等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
(3)充分论证了信用制度建设的必要性、重要性。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长期只有国家信用,因此,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渡时期,人们普遍缺乏商业信用观念;此外,几千年的诸子百家文化以及解放后的历次政治运动,形成了复杂的人际关系,契约精神缺乏生长的土壤。因此,信用制度的建设,首先是信用文化的建设,这几年的理论探讨,为我国今后信用制度建设奠定了基础。
(4)对于如何借鉴国外经验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事实上,目前不少观点正是在国外经验总结基础上形成的,如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仿照西方企业加强信用管理等。因此,只有在比较中找出差距,才能有的放矢,逐步提高。
(5)论证我国信用制度建设的艰巨性。近两年的理论研究和各地的信用实践表明,信用制度建设需要产权改革、文化重塑、法制建设、网络技术等多方面的支持与配合,它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做出不懈的努力。
但是,对信用制度研究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我国信用理论研究存在的主要缺陷表现在:
①信用制度建设缺乏系统的理论支撑。国外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了500多年,信用制度有上百年的悠久历史,但国外基本缺乏对信用制度建设的系统理论研究,而国内对信用制度的研究只有仅十年左右的时间,尚未形成权威的、系统的研究体系。
②缺乏对信用制度模式建设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经过150多年的发展,已逐渐形成了三种基本模式可供我们借鉴。分别是公共征信和私营征信并存的欧洲模式、信用服务全部由私营机构提供的美国模式和信用信息仅限于向会员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日本模式。而我国在这方面由于没有针对国情进行系统充分的论证研究,至今没有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信用制度模式,而这个问题恰恰是研究中国信用制度的基本问题,应首先得到解决。
③在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的研究方面,学者们的研究主要着重在介绍国外信用法律制度的成果,有针对性的实证研究较少,缺少建立和完善我国信用法律制度具体对策的研究。
3我国信用制度的重构
3.1我国信用制度的模式构建
我国建立信用制度模式,不可能完全照搬他国模式,应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功能分析,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模式。认为构建我国的信用制度应将政府的宏观调控与市场信用主体的自由发展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以政府为主导建立信用制度,以社会为主体来构建整个信用机制。政府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中应起到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的作用,其职能在于扶植和监督信用机构的正常运行,推动信用制度立法,并且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同时监督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而企业与个人的信用征信、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调查及咨询服务从市场竞争的自由性及公正性来考虑则应交给市场主体来操作,让从事征信服务的企业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为此,应在全国设立若干家信用征信机构,这些机构在业务上应既有竞争,又各有侧重。在地域上有一定的分工,在服务对象上有所倾斜,如有的主要为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服务,有的为零售商服务等。同时还应允许各中小城市建立地方性信用服务公司,这类机构的服务对象应主要是本地区的各类客户。
3.2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建设
任何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都离不开立法的支持。信用法律制度就是国家对经济体进行信用等级鉴定、以及其它鉴定而出具信用证明或报告,规范其使用方法、有关处罚和奖励等法律、法规的总和。世界上信用法律制度比较先进的有美国、英国、德国等国,这些国家的信用法律制度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国信用制度的立法需要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规范:
(1)在立法模式上,应建立一个信用制度基本法和相关单行法规配套的模式。
(2)在信用制度基本法方面,应制定《信用信息基本法》,美国称之为《信息自由法》,用来规范全社会各种信息主体采集、传播和使用信息的基本行为规范,以创造良好的信息环境。
(3)在单行配套法律方面,应在以下两方面完善相应的信用法律法规:
①应制定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管理法》、《个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规范信用的专门法,将企业信用体系和个人信用体系纳入法制化轨道,明确对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征信企业能够合理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
②完善现行《公司法》、《证券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加大失信者的违规成本。
3.3以企业家个人信用作为企业信用的基础,整体规划企业家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
一直以来,我们将信用分为国家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等,在经济活动中,尤其重视国家信用和企业信用,忽视个人信用。在经济普遍发达的征信国家,信用制度更侧重对个人信用的管理。依照此理念,提出以企业家(主要指企业的董事长和高管层领导)个人信用作为企业信用的基础,使中小企业信用与企业家个人信用相结合,整体规划企业家个人与企业信用体系。因为中小企业的特点决定了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紧密相关,通过强化对中小企业高级管理者的信用培训,实现企业自身的信用增长。具体应从以下两方面来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
(1)建立企业家个人信用体系。要完善企业家个人信用,借鉴国外个人信用发达国家的经验,企业家个人信用制度应由个人资信档案登记制度、个人资信评估制度、个人信用风险预警机制、个人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和个人信用风险转嫁机制等具体内容构成,形成完整的企业家个人信用体系。
(2)应注重企业家个人的资产信用。我国过去过分强调个人的道德信用而忽视个人的资产信用,这不利于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在使用个人信用的过程中,任何理人都会通过成本――收益的比较,在短期的违约收益和长期的个人信用损失之间作出明智的选择,规范自身行为,向守约和长期化发展。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目的正是在于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量――制度,来规范个人信用行为,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
(3)建立企业家声誉机制,提高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企业家声誉机制指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评价的社会网络关系。声誉机制由两个部分组成:①企业家声誉的评价内容,包括:企业家的知识信息、企业家行为的道德水准、企业家公众形象、企业家的社会地位;②构成对企业家声誉进行社会评价的机制,这是一个动态的机制,具体包括完善的产权制度、规范的政府行为、良好的信息传输体制和有效的法律环境等动态机制。一个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三种途径对企业家进行有效的激励约束,使企业家的声誉充分发挥出来:①企业与企业家签订延长期限的合同,保证企业家具有长远预期,因为只有对未来有长远预期的企业家才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注重自己的声誉,激励约束自己的行为,克服“机会主义”倾向;②培育充分竞争的经理市场机制,完善的经理市场有利于激励那些对未来存在良好收益预期的企业家不断提高其自身声誉,以实现其长期收益。③通过法律机制的约束,对企业家失信行为严惩不怠,且其惩治成本要远远高于他们由于失信而获取的收益。
参考文献
[1]葛兆强.国家垄断信用制度的绩效评价与变革思路[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1997,(3):32.
[2]储幼阳.构建金融改革中的信用制度[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1998,(2):14-17.
[3]夏德仁.货币信用制度与市场效率的提高[J].财经问题研究,1998,(2):6.
[4]李守军.关于建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探讨[J].中国金融,1999,(12):28-29.
[5]邵祖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信用制度的构想[J].中国金融,2000,(4):38.
[6]徐世杨,徐昌奇.对建立个人消费信用制度的几点思考[J].金融与经济,1999,(5):35-36.
[7]余文鑫.关于建立居民住房信用制度的探讨[J].决策借鉴,1999,(6):24-25.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信用缺失;制度建设
当下,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面临两大难题:一方面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多多,另一方面,有不少中小企业存在信用缺失问题。尽管中小企业在困难面前仍然在顽强拼搏,为繁荣我国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制约因素,而信用缺失却又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致命伤。
一、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现状
目前,我国现有经注册的中小企业1000多万家,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提供了80%的城镇就业岗位,创造了60%的GDP和50%的税收(李子彬,2010)。但经2008年金融危机冲击后,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物价上涨过快。面对宏观调控货币政策,中小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资金压力,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一直困扰着企业发展。据研究报告显示,中小企业“缺钱”问题已成为普遍难题,只有15%的中小企业能从银行借款,半数以上的中小企业则依赖民间借贷。
目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很多困难。研究表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已从2010年的108.9下滑至2011年的93.5。停产、半停产的企业占17.6%(国务院研究发展中心,2011)。调研还显示,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旺盛,仅有15%的中小企业企业能从银行获得贷款,中小企业中通过民间借贷获得资金的占50%,还有22%的中小企业从未获得银行贷款。根据阿里巴巴的调研显示,有63.3%的小企业需要融资,而在这些有贷款需求的企业中,75.4%的小企业贷款需求量在100万元以下。据金融部门监测信息显示,目前在江浙温州地区,民间借贷成本已经达到了月息7-9分,部分年贷款利率高达100%,这种民间高息借贷基本是在熟识的朋友和亲戚之间进行的。相比之下,银行的借款成本就低得多,但近年来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较基准利率普遍上浮10%-30%,最高提高至基准利率上浮70%左右。以一年期贷款利率6.0%上浮30%-70%计算,目前中小企业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已达到7.8%-10.2%,即便如此,中小企业还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这就是目前中小企业所处的融资困境。
二、中小企业信用缺失表现
(一)生产信用缺失问题
生产信用缺失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第一道防线。也就是说,有的中小企业开始参与经济活动就带有“不守信用”的铬印,集中表现在:隐藏事实、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欺诈消费者。近几年来,中小企业生产信用缺失的行为犹为猖獗、恶劣、歹毒,不少中小企业由于信用丧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有害的原材料,采用非法生产方式等从中牟取暴利。从“三鹿奶粉”到“地沟油”再到“毒胶囊”,无一不表明中小企业生产信用的缺失。
(二)商业信用缺失问题
信息显示,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特点决定,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也是交易最频繁的信用关联方。为了节约成本和扩大销售,大量的企业往来通常是能过信用合同、协议、授权、承诺等信用交易方式来进行的,但实际上,在信用交易的背后住住是大量的违约行为。据统计,每年中小企业平均合同履约率约为70%,每年因银行债务造成的直接损失约为1800亿元;由于合同欺诈造成的损失约为55亿元,由于产品质量低劣和制假售假造成各种损失超过2000亿元;相互拖欠资金约为3000亿元,由于三角债和现款交易增加的财务费用约为2000亿元。
(三)财务信用缺失问题
财务信用缺失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一个突出点。据调查,大量的中小企业都曾提供过虚假的财务报告,企业普遍存在内外两本账。一些企业为了逃税避税、偷税漏税;与审计机构串通一气,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以欺骗税务机关;有些企业通过虚设分公司、开设多个不同的账户虚增或转移资产以欺骗交易方;一些企业用制造虚假财务信息欺骗银行贷款,致使银行信贷资金误投和流失等等。
(四)融资信用缺失问题
有资料统计,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总额中,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的信贷资金只占大型企业的0.5%,这个比例是令人吃惊的。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状呢?其中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存在贷款后的“道德风险”,也就是说企业存在融资信用缺失问题。我们知道,无论是大企业还是小企业借款,不论企业借款金额多少,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每笔贷款业务的流程是完全相同的,所不同的是银行关注借款企业的信用度不同。据调查,不少中小企业平时缺乏对融资信用的重视,一旦贷款到手就不会考虑还贷问题,将贷款资金作为自有资金使用,滥用资金的现象较为普遍;不少企业缺乏守信意识,履约水平和诚信观念较差;少数企业还存在恶意举债、转嫁风险、逃废或悬空银行贷款等现象。据金融部门统计,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明显高于大企业,不良融资率高是中小企业得不到银行贷款支持的关键。去年下半年发生的“温州老板跑路潮”、“吴英融资案”等无一不表明中小企业存在信用缺失问题。
三、诊治信用缺失条件下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对策
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并非单纯的金融问题,化解中小企业融难题需要形成合力,应充分发挥好市场机制、制度建设和政策支持的合力作用。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成立时间短,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模式、治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企业各种问题,而企业信用缺失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致命伤。因此,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需要从制度建设层面入手。
(一)地方政府牵头多部门通力合作构建信用制度体系
信用即诚信(integrity)行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传播的制度。研究表明,在信息分布广泛的国家,银行信贷存量显著高于其他国家,而较高信贷存量的主要受益者就是中小企业(Jappclli Pagano,1999)。信用是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基础,信用制度建设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意义重大。
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首先,地方政府及主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视企业为政府之基石,视信用为企业之生命。其次是牵头部门应扎实做好宣传和协调,争取各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在信息共享方面要排除诸多壁垒,政府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并形成合力,构建一个有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信用文化环境。
(二)加快金融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为中小企业融资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银行体系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作为资金供给的载体,应该通过自身体系机理、管理体系、运作机制等方面的建设为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排难解忧。2011年7月,国务院副总理在石家庄主持召开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座谈会上强调,要缓解小企业融资难,关键要多措并举,加快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可见,金融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制度创新是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重要保证。用的话说,就是大银行要创新金融产品、强化小企业金融服务,城市商业银行、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则要立足当地,避免求大和盲目扩张,同时要发展与小企业相适应的小型金融机构。笔者认为,当务之急应着实发挥央行“五大措施”助力中小企业融资,金融机构应根据市场需要不断研发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如对有一定资产规模条件的中小企业试行债券融资,对信用条件好的中小企业推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等。
(三)降低市场准入,放宽政策限制条件
降低市场准入,放宽政策限制条件是中小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的前提。降低市场准入,就是要简化对诸如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中介公司等合法经营的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审批。允许民间资本在一定条件下成立更多的、不同类型的小型金融机构,并制定出相应有准入条件;同时应整合现有县(市)域金融机构,使之更加合法、合规、正常有序地开展金融服务。放宽政策限制,就是要对已有的放开了的金融政策进行再度调整,直至更加完善,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进一步放宽对担保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注册资金和业务范围规定的限制;放宽对欠发达县域地区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互助基金等准金融机构的限制条件等。
(四)加强和完善中小企业自身制度建设
企业的制度和管理是一门大学问,在一定程度上它决定着企业的命运。研究表明,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一个很重要因素就是中小企业缺乏自身的制度建设。一个没有制度约束的企业就会“随心所欲”、“无所顾及”。正因为如此,银行就会“怕”了这种企业。所以,在融资困难的今天,中小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必不可少。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建立和健全企业自身制度建设。这些制度主要有:一是帮助企业建立组织制度,即建立规范的企业产权制和公司内部法人治理制度。二是帮助企业建立管理制度,即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形成科学的管理制度;构建专业管理层制度,形成科学决策机制;实行人本化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三是帮助企业建立信用制度,即强化诚信教育,做诚信人;加强诚信管理,做诚信企业。四是帮助企业自主创新,即人才机制创新;决策机制创新;激励机制创新;技术创新等方面的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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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诚信政府。政府作为诚信规则的制作者和失信惩罚的执行者,对于推动整个社会诚信建设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到倒下来”,因此必须以政府的诚信建设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行为规范。首先,在自身改革方面,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加大机构改革力度,以审批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防止暗箱操作,加大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第二,在外部制度建设方面,政府要以信用为基点,严格依法行政,指导信用体系的建设。第三,在内在制度建设上,要严厉惩治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建立信守承诺的自律意识,将每一项政策看作是对社会的承诺。建立相应的权力监督体系,对政府的在改变制度和政策方面的权力作出严格限定,建立起针对政策损害的行政诉讼制度,迫使政府部门在改变政策时考虑受影响的当事人的利益,从而谨慎从事。第四,在发挥监管作用方面,要惩戒失信行为。强化法制意识,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执政水平,依法处理失信行为,形成宁信者、受益失信者承担相应责任的良好氛围。第五,在处理经济事务中,政府应对发生在各种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时采取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政府只有真不在此列成为一个合格的“裁判员”,才能得到各个社会阶级层的认可。下大决心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显示了政府的眼光与决心,但是更重要的还是需要有更大的勇气――加大重振政府信用的力度!
2、塑造诚信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诚信企业是诚信社会的直接受益者和参与者。首先,要大力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不断完善规范企业的经营管理,建立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建立企业内部使用管理制度和自律机制,健全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质量管理,信守合同,依法纳税,夯实企业信用制度的内力。第二,建立企业信用评价监督管理体系。实施企业信用警示制、公示制等制度,促进企业守法经营。
3、培养诚信公民。建设良好的诚信社会,首先要普遍树立社会主交市场的信用观念,这就赖于国民的良好道德水准和信用意识。因此必须抓道德素质这个根本。当前最要紧的是:第一,要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教育;切实加强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全民的信用观念。第二,要利用各种手段和媒体进行信用宣传和教育,造成一种态势和氛围,打击那些夫信者、背信者、骗信者;第三要大力倡导推广信用文化建设,利用一切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使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个人获得方便尊重,让失信者受到惩罚。第四,不妨探索和推广建立公民个人信用档案体系,使公民自觉遵守诚信,让诚信成为公民的行为准则。这样才能逐步培养公民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确观念和整个社会信用,以适合信用文化。
关键词:政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 角色定位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6-1770(2010)09-050-04
当前,因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性经济衰退和就业困难让人们又一次将更多的期待目光投向了中小企业。在世界范围内,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显示: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的核心支撑之一。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包括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系的构建、社会信用中介体系的健全、国家信用法制体系的完善在内的完整系统。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是一个最大的变量,它既可能是促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与完善的强大推手,也可能成为影响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障碍。在我国,基于体制转轨、中小企业发展水平和环境等多方面因素,政府地位的正确定位对于建立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就显得更加关键了。研究政府的角色定位对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顺利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都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的制定者与推动者
信用是一个道德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制度问题,健全的信用法律制度是现代经济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石。因此,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为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遴选、归类、查询、管理和公示等活动提供全面的行为规则,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各方当事人提供明确、合理的行为预期,是政府的首要职责。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良好的法律制度体系的支持,这个法律制度体系必须遵循并反映信用体系建设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为相关当事人设置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兼顾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并最终促进整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这个法律制度体系既要考虑与现有法律制度的和谐对接,节省立法资源,又要大胆创新,填补制度空白,同时在结构、用语、效力等方面要具有统一性、稳定性和明确性,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需要。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需重点关注如下两个问题:
(一)多元主体利益诉求的均衡与协调
与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的利益主体包括广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如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商务、法院、劳动等机构和部门)、信用信息的征集与评级机构(如信用调查公司、信用征集公司、信用评估公司等)、信用产品的使用者(如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等)、行业协会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等。这些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权利关注点,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合理设置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具体规则和程序,界定其对自己行为所承担的后果和责任,均衡其利益诉求,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主体的和谐与共赢。为此,由政府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必须强调立法程序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既要坚持专家立法,又要走“群众路线”,要通过向社会公布草案、召开立法听证会、论证会、讨论会等方式,广泛汇集民情民意,力避由于关门立法、部门立法方式所可能带来的“立法谋私”、“立法腐败”等现象。
(二)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体系的完整与和谐
中小企业信用法制度体系是涉及多领域、多部门法律规则的、纵横交错的复杂体系,它不可能通过一部综合性的、专门的法律比如“中小企业信用法”或“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条例”之类的法律文件来解决所有问题。从法律部门来看,它既涉及行政法部门(如信用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等涉及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则,工商、税务、质检、商务等机构所掌握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法等),又涉及民商法、经济法部门(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产品质量法、会计法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主要涉及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还涉及刑法部门(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犯罪等)。从立法层级来看,既包括中央国家机关立法,也包括地方国家机关立法;既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立法。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既包括一般信用法律制度,如《合同法》、《证券法》、《银行法》、《担保法》、《破产法》等,也包括专门信用法律制度,如《信用征集法》、《信用信息公开法》、《信用保证法》等,还包括中小企业特殊的信用法律制度,如《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信用规范条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条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定》等。因此,政府在直接制定或推动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法律制度时,必须关注各法律制度之间的协调与衔接。
二、政府是中小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指导者和扶助者
中小企业是市场信用关系的重要主体,也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最大受益者。因此,中小企业自身的“自律”就显得尤为重要,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内在的质量和信誉。中小企业“自律”的程度和水平,主要体现在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上。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表明: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坚实内核,而完善的中小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又离不开政府的正确指导和大力扶助。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局在全国设有许多咨询中心,并与许多研究中心有联系,为中小企业免费提供诸如小企业规划、账目管理、现金流量分析、贷款以及制定预算等服务。这些机构的开支和费用由联邦和州政府解决。此外,小企业局下设“退休经理服务队”,由有经验的退休经理、会计、法律等专业人才组成,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在我国,广大中小企业由于经营管理者自身素质和水平不高、企业规模小、自有资金不足、市场信息缺乏、人才缺乏等因素的影响,普遍存在企业经营者信用观念淡漠、财务会计制度不规范、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缺失、投资决策质量低下等问题。因此,要建立、健全广大中小企业的内部信用管理制度,政府必须给予大力指导和帮助。
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而言,受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单个政府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因此,相关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机构应该全面整合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专业研究所等机构的人力资源,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的专业指导。当前,应指导、扶助广大中小企业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入手:第一,加强对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充实其在企业财务规章制度、合同法、金融法、担保法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增强其现代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同时,指导中小企业在企业内部大力开展企业信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第二,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健全客户信用信息数据库。中小企业要把对客户的资信信息、信用状况、信用等级、经营能力和绩效的考评制度化,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第三,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中小企业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管理,严格限制无预算资金支出;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应收应付账款的管理,避免和减少企业间的相互拖欠。第四,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一方面,根据客户信用资信状况,及时调整对它的授信额度;另一方面,严格对销售业务人员在开展业务时的授信管理,避免和减少内部人员的越权授信。第五,贯彻投资决策质量考评机制。中小企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企业经营决策人员勤勉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的客观情况,制定本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投资决策质量考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企业投资决策质量。
三、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管理者
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的建立是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能否顺利建立,关键在于征信机构能否把分布广泛、与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相关的信息收集起来,形成能够全面、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中小企业信用状况的数据库,并借助计算机网络技术,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实现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交流和共享的社会化。为此,需要重点解决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确定合适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管理机构
国际上对企业资信征集和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1.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为主体的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德国和法国);2.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美国);3.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企业征信机构与商业征信机构共同组成国家社会征信管理体系(如日本)。基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征信行业的关系最密切)和经济效益原则(近年来我国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体系已开展对中小企业的征信工作),我国应在整合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工商、税务部门年检系统等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直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的专门职能机构,全面负责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加工、维护和管理工作。同时,在机构的层次方面,分别设立中央和地方两级机构。中央一级设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其主要职能是依法协调工商、税务、中小企业局、商业银行、各地区中小企业之间信用信息的交流,同时负责国家一级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与;地方一级设在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主要负责辖区内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转发中央机构的信用信息,同时负责省一级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
(二)界定政府信息公开与保护国家秘密的边界
据调查,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主要信用信息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海关、公安、司法、财政、审计、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劳动保障、质检、统计、环保等政府部门中,处于条块分割状态。这主要是受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制约,当然也或多或少与保护国家秘密的需要有关。因此,需要在健全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基础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问题:第一,坚持政府信息公开的全面性。立法应通过科学的保密制度,合理界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对象和范围。在政府信息的公开问题上,应该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保密为例外”的思路。第二,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在清楚界定可公开信息与应保密信息的对象和范围之基础上,还要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制度,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第三,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便利性。针对我国政府部门普遍存在的“保密传统”和“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相关政府机构向征信者提供应公开信息的具体程序,尽量简化办事手续,用科学的制度设计来最大化地降低征信的成本,提高征信工作的效率。第四,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为规避政府信息公开中的“不作为”和“设租”、“寻租”现象,立法应明确规定政府部门信息公开的职责性,并为征信者设置相关救济措施,如允许对征信活动中的政府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诉讼,简言之,也就是应当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来确保政府信息的公开。
(三)协调企业信息公开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关系
广大中小企业是市场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也是被征信和征信服务的主要对象。因此,应尽快制定诸如“中小企业信息公开法”之类的法律制度,明确界定企业商业秘密与应公开的企业信息之界限,同时,在公开模式上,借鉴英国式的强制公开制,促使广大中小企业主动、积极、全面、真实地公开自身的信用信息。另外,鉴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已经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披露的制约与惩罚机制作了较全面的规定,因此,专门的企业信息公开立法应侧重规定非上市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以及虚假信息的惩罚机制等问题,以节约立法资源。
四、政府是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者和监管者
从理论上讲,信用信息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具有外部经济性。信用信息一经产生,便为公众所拥有,单个企业为一项交易而收集信息是规模不经济的,从而客观上要求社会提供专业处理企业信用信息的中介机构。当前,我国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还不成熟,许多业务行为也不规范。一方面,许多地方的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等远远适应不了金融市场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一些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为“争取”业务而放弃原则,出具虚假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意见,失信现象严重。因此,为适应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要求,政府既要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中介机构的支持,也要强化对它们的监管。
首先,要加大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的扶助力度。除了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和资金支持之外,还要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在各级财政预算中作一些特殊安排(如在预算中单列专项的扶持资金等)。同时,要进一步修改税法、预算法等法律制度,使各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其次,要健全对信用中介机构的行业监管制度。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与管理制度、执业规则制度、行业激励与约束制度,等等。最后,要为信用中介机构开展业务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的失信行为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不规范的影响。因此,政府在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监管之同时,也要着力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规范运作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五、政府是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一个发达、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离不开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的支持,而政府则是这个良好社会信用基础的缔造者和维护者。
第一,要塑造清正廉明的政府形象。政府信用和民间信用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吏治的好坏,政府的清廉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民间信用状况。因此,在建设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首先要彻底抛弃那种把政府信用与企业信用相对立的错误观念,要把政府信用建设视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一环,树立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权威性和示范性。其次,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牢固树立“小政府、大社会”的理念,力避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行政干预和滥权,戒除将政府的政治诉求强加于企业发展之上的传统陋习。再次,要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力度,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性,规范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建立有效的权力约束制度,完善官员考评机制,防止政府行为的随意性和短期化。
第二,要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步伐。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没有完善的创业者个人信用制度,企业信用体系就不可能快速、健康发展。虽然目前我国部分地区已有建设个人信用制度的成功实践,但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仍然甚为缓慢。因此,要进一步加快个人信用制度立法,发展独立高效的信用中介机构,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公示制度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
第三,要加强社会诚信道德建设。信用首先是一个道德范畴,它要求人们注重内心的道德修养,以德立人,确立诚信的品格和境界。为此,政府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公共媒体,以正确的舆论让广大社会受众明了诚实守信的重要性,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以潜移默化的力量扭转社会风气,终止恶性循环,全力营造“重视诚信、信守承诺”的良好社会氛围,缔造广泛的社会民众信用之坚实基础。
注:
本文系江西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中小企业信用制度体系完善问题研究”(赣财教字[2007]173号)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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