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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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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评标办法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建筑设计 ; 方案招标 ;评标因素;细化;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招投标活动中,往往因评标标准的评价因素过少或权重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评委只能根据自己对方案的感觉和喜好评价,造成评审结果不够科学合理。本文对我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给出的评分标准表进行了分析研究,对评分因素进行了细化并给出具体权重分值。

一、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办法

国家住建部2008年3月21日颁发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附件九中规定的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标方法主要包括记名投票法、排序法或百分制综合评估法等,采用何种评标方法由招标人自订。本文研究对象是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百分制综合评估法:招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作为设计项目评标方法的,技术部分权重一般不低于85%;商务部权重一般不大于15%,且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1、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需量化的评价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和细化。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投标技术文件进行评审(如采用暗标方式评审,投标技术文件在开标时应当进行保密、编号处理)。投标技术文件经评审、分数统计后进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投标商务文件采取明标方式评审。

3、投标技术文件(暗标)编号所对应的投标人名单应在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评审打分完毕、总分汇总后进行开启。

4、投标技术文件和投标商务文件分值汇总、标明排序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按招标文件要求确定1至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推荐给招标人。

二、建筑设计招投标中的评价因素细化及权重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给出的评分标准表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但针对具体工程项目还应进一步细化各评价因素,标定权重,以不断提高评审的科学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1、概念性方案设计投标技术文件的评价因素细化及其权重

2、实施性性方案设计投标技术文件的评价因素细化及其权重

3、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投标商务文件的评价因素细化及其权重

总结:本文对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评审中的各项评价因素进行了分析研究提出了部分新的评价因素和标准,给出了相应的权重分值,并将造价估算和设计费报价因素放在商务文件中评价,同时建议在实际评审中将商务标的整体权重提高到20%左右。不断加强对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的细化及其权重的研究是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参考文献:

[1]卞耀武.《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用问答》[M].北京: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出版社,1999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2篇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投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18-0161-01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建筑工程项目相关管理法规的建立健全,投招标工作已被广泛的应用到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去。建筑工程投招标工作能够使政府通过企业间的良性竞争来选择出更优质的企业进行合作,从而有效的提高工程的质量,节约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而且在竞标过程中,企业为了提高中标的可能性,都会积极的提高自身实力,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方法和机器设备来吸引投标方,这样就间接的提高了社会生产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受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影响,在招投标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公平的竞争现象,这严重的违背了招投标的原则,扰乱了社会秩序,必须尽快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1.建筑工程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1.1 行政领导干预过多,招标主体错位

在我国一些偏远、落后地区,经济发展缓慢,人们法制意识整体比较薄弱、素质水平偏低,一些地方干部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在幕后操纵招标机构,造成了招标过程中串标、围标、陪标现象普遍,这极大的降低了招标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违背了招投标工作开展的初衷,不利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1.2 招标方存在的问题

1.2.1招标人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由于招标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多,违法违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企业的自主招标能力低,行政领导干预多,在招标过程中无法选择优质的机构进行招标。另外有些企业在招标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必需公开的项目进行招标,有些企业为了规避招标甚至将工程分为若干段,造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普遍低下,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1.2.2 招标过程存在暗箱操作现象,招标单位没有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审查投标单位,让一些不符合招标资质的单位蒙混过关。在评标的过程中,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评标过程不规范。在评标工作中虽然也成立了专门的评标小组,但由于评标人数有限,,投标方千方百计的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贿赂,导致评标小组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评标过程不能做到公平公正。

1.2.3招标文件编制不合格。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有着较强的专业性、地域性,所以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所包含的工程信息符合实际情况,不能出现任何偏差。制定合同或标书时应从建筑工程项目的全局入手,全面细致的进行考虑,避免招标合同和标书中经济纠纷现象的出现。

1.2.4标底编制不规范。部分招标单位为了降低工程成本,解决自身项目经费不足的问题,在招标中大都采用复合标底、单一业主标底等,造成了标底的制定不合乎国家规定,增加了编标工作的难度。这对中标方来讲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它大大降低了中标方的获利水平。

1.3 投标方存在的问题

1.3.1投标报价差异大。投标企业间的报价悬殊很大,投标企业的最低报价与最高报价之间的差异有时甚至超出30%,导致招标单位难以分辨真假、优劣,给评标活动带来了极大困难。虽然有些企业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及技术水平,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成本,提高公司经济效益,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投标报价低的单位都具有较强的实力、较深的资质,这就需要评标小组认真负责的审查投标方的实力、资质,从投标方中筛选出一个既能保证工程质量,又能有效降低工程成本的竞标方。

1.3.2在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存在不正当竞争。在投标活动中很多企业不遵循投标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各种各样的办法中标。在招标过程中出现了围标、陪标、串标、低价竞标等不好现象。有些单位不能满足招标书上的要求,就通过买、租、或者挂靠其他大公司的资质进行竞标,一旦中标就会将工程转包出去进行谋利,工程经过数次的转包不但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而且还存在较强的安全隐患,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有些单位为了谋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串通其它招标单位低价竞标,刻意压低标价,增加中标几率,即使中标也不能有效保证工程质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工作的开展。

2.完善建筑工程项目中招投标工作的措施

2.1 规范招标文件的编制,增加其设计的深度

应对编制招标文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不仅要使其充分而全面的了解法律、工程技术、企业管理及经济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且还要使其熟悉建筑工程项目的工作流程,如工程的技术要求、工程规模、质量标准、地质条件及工程图纸的设计等细节方面的问题,这样工作人员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中就能有效的预防语意含糊、语言歧义现象的产生,有效的避免各种经济纠纷的出现。此外,还要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并依据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编制标底,在编制中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为了节约成本就编制预算低的标底。

2.2 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各级建筑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根据工程项目的管理现状,制定出可行性较高的管理方案,并加强对招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在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就要采取强制措施进行严处,确保招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招投标过程中职能部门、纪检机构、人民群众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监管。

2.3 采用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

评标是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十分关键一个环节,在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中应首先对评标小组进行专业的培训,加强对评标小组的党风廉政教育,以提高其思想道德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使其树立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标原则,从源头上避免评标小组中及标底透露现象的出现,保证竞标过程的公平公正。

2.4 监督招投标工作,治理虚假招标

在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过程中极易产生不规范的违法操作行为,各级地方检察机关应对招投标工作进行严格监督,一旦发现标底泄露、串标、陪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现象,就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严惩,确保招标工作能够在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下进行。

2.5 完善建筑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完善建筑市场是提高招投标的重要内容,明确建筑市场服务责任,工程项目要纳入市场交易中,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治理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优势。政府应优化企业的投资环境,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使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各种企业能公平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这才是解决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各种问题的根本。

3 结束语

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做好招标工作,才能有效的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级职能部门在招标过程中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避免各种现象的滋生,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从而推动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参考文献

[1] 黄粤平.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行业科技,2013(43):281,282.

[2] 贾璐.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决策与对策分析[D].南昌大学,2006,05.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问题及对策

建筑工程在我国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城市的建设、发展和扩大都离不开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而建筑工程招投标这项建筑工程中最重要的流程环节直接关乎建筑工程的公平公开,并与建筑工程质量的好坏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制度的颁布实施,是建筑行业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它的出现使建筑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显示出勃勃生机。然而,在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不力及法律程序的不完善,令目前建筑市场中,这一最通用的采购方式的发展受到严重的阻碍。因此,对于建筑工程招投标的管理也顺理成章的成为衡量、贯彻、执行以及监督我国建筑工程行业的一项重要工作。

1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问题

1.1体制现状提供“操作”可能

现阶段我国的建设体制基本上还是条、块分割,各个法人单位承担项目业主,并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其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为了解决各项目法人单位的专业素养问题,在招投标阶段引入了招标制,施工阶段聘请社会监理,并强制性地接受政府监督。从实践来看,建设市场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都是萌芽于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

1.2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招投标工作存在难点

从法规上说,行政主管部门目前主要依靠《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第三章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现况及存在的问题部令和地方法规等监督招投标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实施细则。特别是法律规定的歧视性条款较难把握,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发生越位和缺位行为,也给招标人(招标人)“暗箱操作”提供可乘之机。就组织机构而言,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深入,政府机关越发精简,配置人员更少。目前,我国处于建设高峰期,项目规模大、数量多,分布广,许多建设项目法人作为一次性业主缺乏工程项目经验,建筑市场必然产生大量问题。面对此种状况,建设行政主管部成立的招标办及有形建筑市场,又人为割裂,导致人力资源浪费,监管力量更趋削弱二从行政手段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建筑市场,特别是规范业主行为缺乏有效手段,而仅有的手段是惩罚性的消极手段,从理论上说,过多使用消极手段会伤及自身,最终会影响事业的繁荣。

2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几点建议

2.1建立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构建相对完善的企业信用体系

电子信息管理已经成为我国信息管理的主流发展趋势,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以及计算机的普及让网络媒体成为继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之后,人们获取信息的另外一个重要平台。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各地拥有本地区招投标建设管理的电子信息网络平台,但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的良莠不齐,加上地方发展思路的局限,因此电子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相对分散,尚未形成全国性的工程建设管理电子信息网络平台,因而各企业发展也大部分局限于地区性发展。随着全国经济活动联系日益紧密,这样的发展状态,已不适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因而,需要整合全国各地、各单位的工程信息资料,并建立数据库,将各地发展中的工程状况和工程质量等信息都反应在互联网上,形成完整的数字化体系。节省了资料传递的时间,有利于工作效率的提高。

2.2建立企业技术管理人员资金状况与工程承包总额相关联的管理机制

我国工程承发包过程主要依据是企业资质,企业在其资质范围内承担任务不受限制。而企业技术管理人员与资金状况是企业承担工程任务的先决条件,没有足够的技术管理人员,工程的质量安全无法得到保证。在资金方面,即使业主能够足额按进度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也必须先行垫付大笔资金投入工程施工,所以资金是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的一项重要条件。事实上,工程建设领域长期存在的转包挂靠等问题,部分解决了施工企业资金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与企业技术管理人员及资金能力相一致的承包限额,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和顺利实施,一定程度上能缓解招投标过程的无序状态,达到择优扶强的目的;同时要通过资金链的建立,促使长期处于幕后操纵的有经济能力的“工头”,走上建设舞台,扮演其应有的角色。

2.3加强监管,规范运行

《招投标法》作为指导我国招投标活动的法律,它应当给各方主体追求效率的空间,但作为政府投资工程,应有更严厉的规章,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性,最大限度的减少弹性空间。对于我国建筑市场目前的现状来说,已经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招标公告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5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7部委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2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施工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79号令)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性条文对于工程建筑招投标活动进行行为规范。从目前来看,基本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实际状况,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但是可以在实际运营的过程中不断的丰富和完善,从而达到法律法规完善的最终目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市场上最大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如何监管的问题。因为建筑市场关乎民众生存和基本需求和公众的根本利益,属于公共事业,所以应该针对法律要求对建筑行业中的各个环节做详尽监管措施,在建筑工程市场化运营的最初就打下良好的基础,这样更有利于建筑市场的发展和规范竞争。在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和部门在履行自己职责的时候,就必须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杜绝通过岗位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而造成中标单位在施工时发生质量问题,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应重视招标文件中对于评标标准和方法的规定,对于不合理、含倾向性或潜在排斥投标人的内容或妨碍、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的内容应予以制止,情况严重的还应当给予处罚,以示惩罚。针对评标活动中不公开载明的评标标准,或随意改变评标标准和方法,以及制定不合理评标标准和方法以限制潜在投标人缺乏公众性的问题,应由招标委员会主席向业主单位提出或与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予以解决。而对于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委员会也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4诚信经营社会基础尚显薄弱

我国处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阶段,虽然市场经济已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占主导地位,但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作用的结果及传统文化使然,人们在日常活动中仍衷情于“权力”。建筑产品虽然牵涉到每一位民众,但它不像家电产品,民众可以自主行使购买和监督的权力,致使家电业必须以诚信经营为本,取信于民,才能获得市场份额。现实中建筑产品采购权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招标人、人、评标专家委员会)。由于建筑产品招投标的某些内容及过程需要保密,客观上造成了不便于社会监督,减少了投标人因为虚假信息导致投标失败的风险。

建筑工程评标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是指项目法人单位依据特定的程序,招请潜在的投标人员或公司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参与竞争,并从中评选出符合要求的能够全面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承建单位并与其达成协议的经济法律活动。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应当是在公平、公正及公开的原则下进行的有序活动。然而,在当前的招投标管理工作中存在较多的问题,阻碍了我国建筑行业的正常发展。

1.目前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1.1法制宣传力度不够,缺乏监管

我国《招投标法》与2000年开始实施,以立法形式给建筑领域引入了竞争机制,并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范围、方式、程序等一系列活动进行了规范。然而我国目前的招投标工作发展并不平衡,某些地区依然秉承着以权代法及以人代法的思想,致使建筑工程应招标的不进行招标或是明招暗定,到处都是条子工程、关系工程。甚至还有以审批工程为要挟,直接钦定设计施工队伍的现象。这些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法律宣传的力度不够,对招投标进行监察、仲裁的机构不健全,缺乏有效地监督力度,监督工作严重滞后。

1.2假招标问题

建筑工程才招投标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投标手续。然而部分建设单位却私自违反规定,私下与意中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来报名陪标,只是在表面上走一下形式。还有些建设单位甚至在内定承包对象之后,让承包方自己找来“陪标”队伍进行形式上的招投标,以应付相关的管理部门,招投标对于这些建设单位来说,就是其“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资格审查问题

资格审查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一些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他们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串通一气,制定招标公告的条件时根据关系单位的具体情况,提出一些苛刻的、不符合常规的条件,将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单位在资格预审过程中用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给予排除;同时,在制定评标方法时完全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来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在评定内容中设定对关系单位加分的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1.4盲目压价的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施工任务相对来说比较匮乏,从客观上为建设单位的压价行为造成了有利的条件。部分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并不考虑该承包单位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的招标要求,而施工企业则为了获取施工任务也竞相降价以求获得施工任务。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对于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1.5评标专家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招投标方面缺少优秀的评标专家,尤其是在库容不足时,专家评委的准入门槛较低,导致专家评委的素质参差不齐,直接给评标质量带来了影响。

2.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2.1完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

首先要加快法制建设及宣传的步伐。建设工程招投标引入的是市场竞争机制,任何单位的招投标行为都必须在公平、公正及公开原则下进行,其具体规范就是《招标投标法》及其他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其次要加大打击力度,建立惩戒防线,使人不敢违法。通过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行为;最后还要注意加快晚上监管体制,加强监督。凡是涉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部门都应当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管,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保护合法行为,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加大对招标活动中的编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的监督力度,建立其完善的招投标人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标底保密措施,杜绝招标人泄露标底以及与投标人违规接触。

2.2强化资格预审程序

资格预审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对参与投标的法人或组织进行审查,对其是否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核实,同时还可以审查该投标单位的业绩信誉,以及各投标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如发现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进行投标时,招标单位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比如可只允许其中一家单位进行投标,或者在进行评标的过程中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的评标得分一律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为最终得分。通过对这种利益相关单位的限制,可以对投标者之间的串通投标进行有效防止。

2.3采取无标底招标

我国多数建设工程都采用的是公开招标方式,评标标准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根据国际建筑业通行的准则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招标项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2.4完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建筑工程开始通过招投标来选择合适的承建单位,对于评标专家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大大促进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发展。因此,应严格把握评标专家的入库资格,保证评标专家的自身素质,为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打下坚实的基础。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因此管理机构必须建立起完善的评标专家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依据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表现,在使用中进行调整、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