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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迅速开展帮企活动,放宽准入限制,支持市场主体总量壮大、规模扩大、效益提高
1、迅速开展两项“入企帮扶”活动。一是派出得力干部参加帮扶企业工作,从工商行政管理的角度提出有价值的工作建议和意见。二是集中开展一次“1+1”访企帮企活动。科级干部挂钩帮扶2家、股级干部挂钩1家困难企业,要求为挂职钩企业解决1到2个实实在在的困难。
2、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度。对有意向落户创业发展的重大项目提前介入;对巳签约的重大项目提供零距离服务,并实行预约登记“绿色通道”;对在建的重大项目,建立健全跟踪项目联系制、定期报告制;对巳经竣工和即将竣工的重大项目提供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在运营过程中遇到的发展难题。
3、大力支持上市后备企业发展。树立逆向思维,勇于逆势而动,指导和帮助有上市意向、基本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做好工商登记等方面的准备工作,为下一轮的发展做好充分准备。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联络员制度,积极为上市后备企业发展当好参谋,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并结合后备企业实际,指导其制定切实可行的上市方案。
4、实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网上远程核准工作机制,积极帮助外商投资企业向市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及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初审手续,方便外商投资企业来投资,降低企业登记成本。
5、支持企业延续主体资格。对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超过6个月时间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工商部门备案,保留主体资格一年。对停止经营仅保留“清理债权债务”的经营范围的企业,在一年内债权债务确实无法清理完毕的,经企业申请报备后,主体资格可延长一至两年。
6、放宽企业经营范围核定。凡是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内资企业经营;凡是允许本地企业经营的,都允许外地企业经营;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经营的行业,都允许其经营。
7、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对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兴办现代服务业的,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注册条件。对划入拆迁规划“红线”范围的房屋,由申请人作出“此营业执照不作为拆迁补偿依据”的书面承诺后,允许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8.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对政府重点招商项目,允许企业使用不含“字号”的企业名称。允许具有较大规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冠省名,由登记机关受理后报省局核准。知名企业以控股形式来投资的,允许新办企业名称前冠以控股企业行政区划和字号。
9.支持新型行业进入市场。凡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未规定准入条件和前置审批的,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登记。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允许使用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新兴行业的表述作为行业用语。
10.放宽企业住所的登记条件。投资人申请企业登记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由当地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会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
11.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审核由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由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登记的一审一核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地址)、经营期限变更以及登记材料备案、补发营业执照改为由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程序,做到即到即办,当场办结。
12.开辟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将国家、省政府和市、县政府确定的重大投资和利用外资项目,以及省、市、县属重点企业改制重组、组建企业集团涉及工商注册登记的,纳入绿色通道,提前介入、个案辅导、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提供高效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
13.缩短办事承诺工作时限。企业注册登记由承诺时限3—5个工作日缩短为2—4个工作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由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缩短为1个工作日;广告行政审批办理由20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二、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14、扩大企业出资方式。允许境内自然人或境内企业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向在本县登记注册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15、扩大非货币出资比例限制。支持投资人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企业,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新增注册资本中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16、允许企业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规定,以其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办理出质登记,作为获得贷款的担保。依法快速办结企业动产抵押登记。
17.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支持企业组建集团。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予公司由5家降为3家,母子公司的合并注册资本由最低限额1亿元降为3000万元。
18..允许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公司股东及拟转股方对被转股方享有的公司债权,可转作股权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债权转股权登记按股东变更登记及增加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办理。
19.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新增注册资本后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不受限制。
20.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困难。积极引导和支持企业通过股权出质贷款融资,免费为企业办理股权出质登记。鼓励和支持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开展股权出资的试点工作,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做好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工作。
三、进一步实施品牌战略,提升企业竞争力
21、建立企业商标联络员制度,鼓励企业培育自主商标。以基层工商分局为单位,指导辖区企业设立商标联络员,指导企业自主培育和规范管理商标。鼓励支持企业申报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帮助企业积极争创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上饶市知名商标。对争创申报企业进行辅导,条件成熟的及时上报。
22、帮助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和上饶市知名商标企业开展省、市外维权。充分利用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保护协作网,加强与省、市外工商部门的联系协作,采取事先联系、事中指导、事后跟踪等方式,全程帮助企业打假维权,提高维权效率,降低维权成本,为企业提供异地知识产权保护。同时,充分发挥工商部门的合同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利用四省九市工商联席会、闽浙赣毗邻地区工商联系会等平台,依法协助我县企业开展合同维权,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3.运用商标战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大力推广“公司+商标+农户”的经营模式,积极扶持农副产品商标争创知名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对具有地方特定品质、传统文化特色的农产品商标,及时指导其申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做大做强地方特色农产品。
24.积极推进商标品牌战略。每个工商分局(所)每年至少帮助辖区内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申请注册1件商标;县局每年至少扶持辖区内1件注册商标成为知名商标;
25.加大商标帮扶工作力度。对知名度高、销售区域广、发展前景好的商标加大保护力度,主动为商标权益人提供商标法律咨询和维权服务。积极引导老字号品牌的商标注册保护,在中国驰名商标和省著名商标的推荐上对老字号品牌予以优先。
26.完善商标日常监管与服务机制。推行“三书一卡”制度(商标注册建议书、商标策略提示书、商标法律告知书和跟踪服务联系卡制度),完善商标监管与服务机制,促进商标监管与服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进一步改进年检方式,提高年检工作效率
27、改进企业年检告知方式。年检前,除在红盾网上年检公告外还将在全县主要媒体年检公告,在第一时间告知企业参加年检的时间、地点及相关信息。对未及时参加年检的企业,及时提醒,督促其尽快年检。
28、简化企业年检手续。上门年检、集中年检、预约年检等方式,方便企业参检。对参检企业材料提交齐全、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的,当场办理年检。
29.对因未参加企业年检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录入工商部门的企业信息系统,鼓励原企业法定代表人再投资、再创业。
五、继续实施四项减免,为企业发展减负
30、继续实行企业年检免审制度,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每年确定一批连续三年无违法记录、信用良好、证照齐全的企业,赋予其申报备案资格,实行年检免审。
31、继续减免登记费,支持群众自主创业。凡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退伍士兵、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打工返乡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免收登记费等工商行政性收费。
32.开辟“绿色通道”,为其登记注册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理注册登记;当场不能办理的,跟踪服务,抓紧办理。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和动产抵押登记,工商部门继续免除其全部登记费用。
33.两年内免费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从2009年1月1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所有新申请开办个体工商户的,一律免收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
六、完善服务“三农”工作机制
34.支持农民经商办企业,大力发展农村个私经济。继续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发照、免费登记”等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全县农村集中开展“流动办照月”活动,开出“流动办照车”深入农村,对经商农民申请登记实行现场受理、现场审核、送照上门。
35.巩固和完善农村“一会两站”建设。在乡镇设立消协分会的基础上,健全以辖区工商分局(所)为基点,以行政村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为一体的农村消费维权网络,完善行政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的维权机制,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36.大力扶持发展农村经纪人。做好农村经纪人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引导农村经纪人向品牌经营方向发展,指导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经纪大户成立农副产品经纪公司,形成“农户+经纪人+公司”的产销模式,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在活跃农村商品流通、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方面的作用。
37.积极做好涉农合同帮扶工作。在目前推广使用15个涉农合同示范文本的基础上,不断推广拓宽涉农合同范本使用范围。依托“一会两站”、乡村维权站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基层合同指导服务机构,加强指导规范合同的签订。
38.继续减免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工商费用,支持“三农”发展。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免收登记费。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指定区域销售自产农工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各项行政性收费。
七、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推进和谐监管
39.简化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程序。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审核由受理、审查、核准三个环节多人办理程序,改为由一人受理审查、一人核准登记的一审一核制;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企业名称、住所(经营地址)、经营期限变更以及登记材料备案、补发营业执照改为由一人完成受理、审查、核准程序,做到即到即办,当场办结。
40.加强对直销企业的引导和规范。加强政策指导,支持合法经营,引导企业自律,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告诫和督促整改。重点扶持省内企业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申办直销牌照,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管理制度。对涉及直销企业的案件,一律报省局批准方可立案处理。
41.积极推进反垄断执法。运用工商机关行政建议和行政告诫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制止。加强对企业反垄断宣传教育,帮助企业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鼓励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自查自纠。
42.坚持处罚教育并举、教育为先的执法办案原则。对市场主体违法经营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处罚;对行为人在立案调查期间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配合查处且有立功表现的,予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予以减轻直至免除行政处罚。
43.进一步完善阳光执法工程。转变执法观念,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程序,提高执法透明度,推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说明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全面运行行政处罚网上案管系统,杜绝执法办案的随意性,做到对内制约,对外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