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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之前吵闹的促销声就小了许多。“太快了,没想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办事效率这么高。”做好打长期战准备的王某对此感到很意外,也非常高兴。没有噪音的干扰,王某及邻居们的生活清净了许多。
“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以前,对噪音污染案件,环保、公安、城管都在管理和执法,难免会存在交叉执法、推诿扯皮的现象。”福泉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邱钊介绍说,“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成立后,以往容易造成推诿扯皮的市容脏乱、噪音扰民、油烟扰民等问题,如今只需要找到一个部门,就能‘一站式’解决。”
2015年被确定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以来,福泉市根据中央试点精神和省政府的批复要求,紧紧围绕“135”改革思路(一个目标:构建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三个原则:依法行政、权责一致,精简统一、精干高效,统筹协调、积极稳妥;五个任务: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推进部门内综合行政执法,建立完善行政执法运行机制,创新行政执法监管方式,大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将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职责及公安、国土、环保、住建、农业、林业等多个部门的执法职责进行有效整合,成立了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推动执法办案规范化、执法队伍建设正规化,着力解决权责交叉、重权轻责、多层执法、多头执法的问题,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统筹谋划 注重顶层设计
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福泉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市改革办、编办、法制办、城管局、人社局、财政局等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
明确副市长、公安局长兼任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并在全市范围内调整7名熟悉法律知识、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抓班子带队伍的干部组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通过强化班子建设促进全局的凝聚力、战斗力。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从涉改部门划转编制73名,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事业编制增加到190名。同时采取整体或部分划转方式,将涉改部门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有执法经验的49名人员划转到综合行政执法局。
制定出台综合行政执法干部队伍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执法干部评价考核机制,不断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职务晋升和交流制度,进一步优化执法干部任用和人才选拔机制。
整合资源 推行综合执法
改革如何才能保障执法效率更高效?福泉市整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公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管理与城镇燃气管理、工商行政、资源环境、公安交通等15个方面620余项行政处罚权,统一交由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同时,全市拟减少执法机构10余个,为下一步着力解决现行执法中存在的多层执法、多头执法及交叉执法等问题提供保障。
完成全部划转及部分划转的16个方面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清理上报,共计662项,其中行政强制类24项,行政处罚类638项。同时,该市还实行管理执法分离,实现政策制定、行政审批与监督处罚职能分离,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目前,已对涉及改革的15个政府部门2000余项行政管理权限进行分离,进一步理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权限的关系,有效解决行政执法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看得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应该管的不想管”等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执法效能。
此外,抓好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执法队伍的培训。邀请市内知名律师和法律专家为干部培训《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夯实法律知识基础;采取“走出去、请进来”“互相学、实践学”的方式,着力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今年5月1日以来,共开展各类培训4次,累计参与人数200人次。
通过种种措施的制定执行,综合行政执法局的执法水平得到极大提高。今年4月1日以来,共进行行政检查840余次,发放限期改正通知书400余份,立案查处一般程序案件60余起、简易程序案件220余起。重点对两城区“两违建筑”开展集中大型专项执法行动,目前已完成现场勘查及笔录125户,送达停止建设告知书125户,送达自行拆除决定书14户,送达自行拆除催告书2户,自行拆除17户,强制执行65户,面积达2万余平米。案件办理过程中新划转领域违法案件20余起,涉及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农业、水务、酒类生产、粮食等方面,办案覆盖率达到60%以上,部分领域实现案件办理“零”的突破。
重心下移 打造高效执法队伍
重心沉下去,效能提上来。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中,福泉市在全市6个乡镇设置综合行政执法分局,作为派驻乡镇、履行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确保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在乡镇有专门机构、专业队伍,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同时明确规定执法分局除依法履行执法业务、参与重大应急、“两违”管控、执法协作等任务外,原则上不承担乡镇境内的其他社会管理事务,进一步保障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工作独立性与专业性。目前全市6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人员配备和办公保障已到位,并正常开展工作。
“一直以来镇一级的执法权限就像‘小马拉大车’。在很多方面,乡镇级政府没有执法权、处罚权,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能用。但一旦出现事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仍然要承担很大责任。”邱钊介绍道。
“比如,乡镇违章建筑、乱搭乱建一度成风,影响恶劣,镇政府虽能第一时间发现,却因为对土地违法案件无权查处而无法及时遏制。国土部门有行政执法权,但人手不足,又不能及时发现制止。”邱钊接着说,如今,镇里有了执法权,综合行政执法分局的执法人员有条件、有能力第一时间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极大地节约了执法成本,提高了执法效能。
此外,在推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为减少案件移送程序,充分实现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无缝衔接,福泉市创新举措,在市公安局内设机构中增设了“综合行政执法警察大队”,派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于有序推进改革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奋力前行 试点工作成效初显
今年6月3日,贵州省编委办副主任欧阳志国率队到福泉市调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调研组在听取福泉市相关领导的情况汇报后,对福泉市在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取得的成绩给予了肯定,认为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大胆创新、勇于担当,作了最大限度、最符合机制的体制设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并寄语福泉要力争使试点工作走前列,为全省提供经验,起到示范作用。
今年3月以来,福泉市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已投入近800万元。其中投入150余万元,整合公安“天网”工程,建设行政执法智慧指挥平台,实现公安报警平台与行政执法服务平台无缝对接,逐步建立城市管理公共基础数据库;投入100余万元,在牛场镇建设乡镇行政执法智慧指挥平台。此外,还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原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市政公用事业服务性工作市场化运作,跳出了城市管理部门在市政服务工作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怪圈。
严格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严把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关并及时向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的程度,增强政府文件制定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建立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制度。同时,抓好乡镇政府和县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时效期限。
全面清理“红头文件”。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互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完成后,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向市政府报告清理情况。
二、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活动”
在县内选择1-2个乡镇作为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示范单位,加强工作指导、情况交流和经验总结,带动本地依法行政工作全面开展。乡镇创建法治政府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主要内容,着力打造便民服务综合平台。将群众普遍关心关注、涉及切身利益的各种公共服务事项,逐步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规范和完善乡镇依法行政。
三、全面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继续围绕“职责到岗、责任到人”的目标,督促各行政执法部门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对全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的全面清理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加强对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健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
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建立定期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反馈信息,交流情况。逐步推广行政执法人员计分制等监督管理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严格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统一考试,凡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不得发给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围绕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主动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活动和政执法专项检查,总结各项行政执法经验,调研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带普遍性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督促落实,防范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处理,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努力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创新审理方式,灵活运用书面审查、简易程序、实地调查、公开听证等审查方式,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制度,确保办案质量,最大程度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案情重大、事实争议较大的案件,坚持集体合议和专家咨询制度。加强对乡(镇)和县级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拓展行政复议工作交流、协调渠道,不断增强政府的执行力。
六、积极协调处理各类涉法事务
针对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等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当好法制参谋和助手。按时办结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棘手问题,切实为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搞好合法性审查。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行政执法争议,依法解答群众咨询、投诉,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制,建立行政审批标准化体系和行政审批项目动态清理机制,健全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落实审批责任追究制。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重点做好重要决策、财政预决算、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食品药品安全、重大疫情、重大自然灾害等与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公众关注的深度政府信息的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机制、保密审查机制和社会评议制度,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等有关规定和《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通知》(昭政发〔*〕1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权力,进一步明确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一)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
严格按照《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129号令)的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具体规定,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强化政府的执行力。每年由县政府法制办牵头,县监察局等部门参与对全县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和备案情况进行检(抽)查,对违反规范性文件登记备案制度的行为,按照《云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予以追究。
实行规范性文件年度清理制度,由县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年12月10日前,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对本机关制定的现行规范性文件(指行政机关制定并公布,在一定范围、时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将清理结果上报县政府法制办备案,凡是与上位法和上级机关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由原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废止,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及执法证件管理。
全县各行政执法机构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将单位名称、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于*年9月20日前报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后向社会公告。今后如公告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应当与受委托机关(或组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并于委托书签订后15日内向社会公告,同时报县政府法制办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县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机关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情况及行政执法证件号,制作成电子表格,同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一起上报县法制办备查,没有取得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上报材料要求有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法制办传真电话*,电子邮箱:*)
(三)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备案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云南省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和《云南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等制度精神,对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实行事前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界定,由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执法主体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将重大行政行为纳入上级对下级事前和事后的监督之中,减少因不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侵权和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
政府法制机构(包括县政府和各政府部门的法制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事前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提出意见。不送法制机构审查或领导不采纳而导致行政违法的,由领导承担责任;法制机构不提出意见或提出错误意见的,由其负责人承担责任。
(四)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处理制度。
政府法制机构(包括政府部门法制机构),于*年11底前,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投诉案件的办案规程、工作守则和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个案监督,将行政执法个案监督纳入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监督电话、通讯地址和网址等,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举报,并依法作出处理。
(五)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
按照《纲要》和《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规定,加大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创新行政执法检查方式,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切入点,重点对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市管理、工程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医疗收费等热点、难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案卷评查活动。
充分发挥法制督察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由县监察局牵头,县人事和劳动保障局和县政府法制办参与,针对一些执法任务重或者群众反映问题多的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法制督查人员进行专项督查,实行明查暗访,发现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已经完成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按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和县政府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要按照《*县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细则》和行政问责等制度进行,促使全县各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要建立执法活动台账,扩大公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参与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七)加强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的监督。
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相关配套制度,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依法严肃查处。县财政部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赔偿费用核拨的规定,将赔偿费用依法列入预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对不履行赔偿职责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八)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的统计和分析。
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半年一次的行政执法情况、行政复议和应诉的统计工作,分别于6月30日、12月30日前报县法制办汇总后上报市法制办。县法制办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统计分析每年开展一次,并于翌年2月底将上年度本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汇总,并形成书面统计分析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切实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规范行政权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是一项综合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经常性的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其作为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首长负责制。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县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联系市法制办,适时组织综合行政执法培训。要会同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做好行政执法部门中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的综合法律知识教育培训。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0*年3月,国务院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决定》的出台,是国务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举措,并且针对市县政府所处的特殊地位和工作特点,提出了明确和具体的要求。近年来,我区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对照《纲要》和《决定》的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全区行政机关要以贯彻《决定》为契机,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和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强化依法行政的观念,将依法行政的原则贯穿于政府各项工作的始终,朝着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做出扎实不懈的努力。全区领导干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增强依法行政的使命感和紧迫感,真正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明确任务,落实要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整体水平
(一)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和任职前法律考试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结合实际确定学法内容。认真组织专题法制讲座活动,保证每年安排专题法制讲座不少于2次。各乡镇、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学习和掌握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大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对领导干部脱产培训、菜单式选学作出明确规定,做到学法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实行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查和测试,并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任职的重要依据。
2.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本乡镇、本部门的学法活动,每月至少安排半天时间集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每年应举办1—2次法制讲座。由区人事局牵头,每两年组织一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3.建立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考核制度。完善区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办法,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乡镇政府及区政府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由区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实施。依法行政情况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制度,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区人事局、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依法行政能力考试,凡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
4.广泛深入地宣传依法行政知识,营造依法行政良好氛围。采取开辟专栏、学习辅导、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加强普法和法制宣传。特别要大力宣传《决定》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的精神上来。要通过组织自学和举办培训班等方式,不断加深对《决定》的理解。全区法制工作机构要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增强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观念和意识,积极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逐步形成与建设法治政府相适应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完善行政决策机制,提高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和科学性
1.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制度。逐步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听取意见的规则和程序。凡涉及城市规划、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编制和重大调整、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城镇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的补偿安置以及其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各乡镇、各部门在决策前,应就相关决策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充分调研,通过举行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等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依据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完善行政决策。
2.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制度。要扩大听证范围,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听证。要规范听证程序,科学合理地遴选听证代表,确定、分配听证代表名额要充分考虑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听证代表确定后,应当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其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3.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制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前要交由法制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做出决策。同时,对重大事项,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杜绝擅权专断、滥用权力。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4.建立决策后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要对决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举行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
1.加大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力度。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继续清理行政审批项目,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事项。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擅自设立或者变相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增加行政审批环节。对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年审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予以取消;对新增的审批项目,要严格审核把关,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要制定相应的审批操作规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标准、条件、程序、时限及责任人,实行严格的首问负责、一次告知、限时办结、缺席默许制度;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审批事项及与此相关的服务事项,都应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完善“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工作机制,审批机关应指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审批申请、统一送达行政审批决定。
3.改进行政审批方式。要结合我区实际,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审批方式。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行网上审批,不断扩大网上审批的范围,提高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方便人民群众。
4.加强对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严格落实“谁许可、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责任制度,坚决改变以批代管、只批不管、重审批轻服务的现象。
(四)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
1.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施行。
2.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之日起15日内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法制办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发现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或者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应当给予受理和处理,认真接受群众监督。
3.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每隔两年要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五)严格行政执法,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1.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坚持行政执法统一管理、监督的前提下,经省政府批准,我区的城市管理等领域可根据需要向乡镇派驻执法队伍。要切实加强对派驻执法队伍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要减少行政执法层次,合理划分执法职能,适当下移执法重心,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和综合行政执法。一个行政执法机关下设多个行政执法机构的,原则上归并为一个机构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一个行政机关多个内设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指定一个窗口统一受理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许可决定。一个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几个外部行政机关办理的,一律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大厅进行集中办理。
2.建立行政执法的财政保障机制。要切实解决因经费不足、设备短缺、手段落后导致的执法难问题,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使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
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要严格按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坚持行政处罚的调查权、审核权和决定权相分离制度。除简易程序所办案件外,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我办案、自我审核、自我决定,所办案件必须经本级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报机关行政首长作出决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行政执法环节、步骤进行具体规范,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条款要进行梳理,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能够量化的予以量化,并将细化、量化的行政裁量标准予以公布、执行。建立和落实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每年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
4.加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民主评议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行政机关所办行政案件凡是被人民法院和复议机关依法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以及行政机关自己认定为有过错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关及其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和责任追究。
5.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拟上岗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证件要按规定时限换证和验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受到责任追究或调离执法岗位的,依法撤销或注销其执法资格。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要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健全纪律约束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作风建设,确保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六)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1.发挥社会监督功能。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人民法院司法监督。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完善新闻会、情况通报会制度,建立舆论监督工作机制,对舆论监督要积极反应并作为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对群众举报、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2.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行政复议渠道,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建设规范的复议听证、质证场所。健全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确保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依法受理和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要依法予以撤销或变更,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要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和裁定。
3.推进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抓紧清理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机制,加快政府网站信息的维护和更新,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载体。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加强网上实时监控监察。
(七)强化社会自治功能,提高社会及自治组织服务水平
1.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的机制。要全面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镇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2.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实施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要积极与社会组织进行合作,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参与。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依法行政工作取得实效
1.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乡镇、各部门要真正把依法行政作为政府运作的基本规则,切实加强和改进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做到年度有安排、工作有重点,将依法行政各个环节的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各部门的行政首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乡镇、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切实负起全面责任;分管领导作为直接主管责任人,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形成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造成违法行政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此次活动要以推进人口计生依法行政工作为主线,以提高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执法人员能力建设为核心,以全力维护计划生育群众合法权益为宗旨,重点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创新行政执法手段和管理方式,推进柔性执法、行政指导、行政调解等工作。一是要探索建立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指导方式。完善管理机制,严密管理环节,改“刚性管理”为“刚柔并举”,寓管理于服务之中。(1)通过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实行行政提醒,强化群众权利义务对等意识。通过深化普法宣传工作,使群众真正了解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2)要通过行政提示,引导知情群众自觉依法办事。对群众办理生育证明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事项,由村计生专干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宣传、解释,提前告知提示办理相关证明材料流程,引导、督促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3)要通过行政参与,扩大群众阳光参与度。广泛吸收民众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和运作过程,加深对政策意义的理解,增强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4)实行行政警示,让群众在权衡违法生育利弊中,依法规范生育行为。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县、镇计划生育部门应及时书面告知他们违法生育后果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引导其主动终止妊娠。(5)实行行政事项告知和行政回访,融洽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对重大行政处罚、违法生育案件,或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县、镇人口计生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回访,了解基层计生干部执法情况,及时纠正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切实改善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二是要规范和推行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今年,各县(市)、区都要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机制。特别要针对涉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管理以及其他人口计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加强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的研究和指导,逐步实现人口计生行政调解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三是要加大诚信计生工作推进力度。今年是诚信计生工作开展的最后一年,各地要对标补差,重点解决一些地方强制或变相强制开展服务和管理的问题,确保2013年底全市县、镇、村三级诚信计生全覆盖。四是要加大对柔性执法、行政指导工作的考核评估。今年,50%以上的地区要使用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开展人口计生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评比工作,提升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水平。各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比例应不低于当年执法案件的50%,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法律法规适用和程序正确率应达到100%。
(二)要切实推进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活动。一是要健全落实便民维权服务制度。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要求和我市百姓办事“零障碍”工程,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转变服务态度,加强便民服务,深入推行一站式服务、一次性告知、网上和预约办事等便民维权措施,坚决落实首接负责、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等制度,为群众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
二是要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和手续。对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严格按照我市条例实施办法规定由镇(办)、村(居)干部免费上门发放。对于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审批,要努力形成群众申请再生育的“绿色通道”和“发证直通车”。坚决防止和纠正行政不作为、慢作为和推诿扯皮问题。对申请人直接向镇(办)提出再生育申请,凡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镇(办)应当及时受理,镇、村两级调查核实情况可一同进行,并根据调查结果补充村级审核材料或签署审核意见。再生育的审批原则上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但是婚入现居住地,在现居住地有常住趋势或现居住地纳入管理的,由现居住地受理。凡因户籍地、现居住地或管理服务隶属关系等原因,致使受理再生育一个孩子责任不明确的,可由市、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指定单位受理群众申请,也可由县(市)、区人口计生局直接受理,再由局分管领导指定单位办理。对外出务工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证件手续齐全的要随到随办,特殊紧急情况的急事急办,有外出的委托代办,外出前未办婚育证明的事后应予以补办。对长期外出,婚育状况不明的,要在结合调查的基础上,让当事人写出服务承诺,及时办理。
三是要坚决查处侵权和不便民行为。坚决杜绝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再生育审批、奖励扶助等环节的乱收费和违规增设前置条件、搭车开展有偿服务等不便民行为,并列入业务责任状考核范围,加大指标权重。
(三)要充分发挥示范乡镇(街道)典型示范作用。一是要大力开展人口计生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街道)创建活动。争取今年有更多单位创成国家和省示范乡镇(街道)。二是要对示范乡镇(街道)实行动态管理。加大抽查和检查力度,发挥示范乡镇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榜样和引领作用。对有重大违法行政行为的,国家和省将取消示范乡镇荣誉称号,并通报批评,以推动基层建立和巩固人口计生依法行政长效工作机制。凡被国家和省取消示范乡镇荣誉称号的,市将对该县(市)、区当年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实行“一票否决”。三是要健全落实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联系点制度。今年,市人口计生委把11个执法薄弱镇列为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联系点,进行重点督查和帮扶,防止违反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的行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以“致市人口计生委行政执法联系点负责人一封信”的形式,向被列为“联系点”的基层单位发出行政执法警示建议,提醒联系点务必重视和规范村级计划生育自治行为,防止乱作为;务必重视和坚决纠正执法中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防止措施失当;务必重视和精心指导后进单位的转化工作,防止急躁蛮干;务必重视和妥善处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防止集访和;务必重视和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防止矛盾激化转化。
(四)要全面提升计划生育系统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一是要切实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工作力度。按照分级培训原则,逐级开展各级领导和计生干部“百、千、万”培训计划。即市人口计生委每年培训100人(次),县(市、区)级每年培训1000人(次),镇级每年培训10000人次。重点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窗口”服务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突出对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通知、省条例内部口径和《市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服务手册》等内容的学习和把握。二是要通过以考促学措施,提升队伍培训成效。要通过开展办案评查、以案说法、能力竞赛、岗位练兵大比武等活动,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行政执法能力,提高技术服务人员依法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今年,市将通过练兵大比武等活动,评选一批“全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便民维权工作先进个人”。三是要严格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禁止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对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但仍在从事执法工作的,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格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机构和执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和条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执业和服务,依法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尊重群众知情选择权,保障群众依法获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决杜绝违反群众意愿强迫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和其他技术服务的行为。
(五)要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一是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的重大意义。把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加快民主政治与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职能和促进依法行政,深化综合改革和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的重要内容。二是要以扩大公开范围、完善公开机制、提高监督成效为重点,不断加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化建设。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应享有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依据、程序、奖励或收费、处罚项目及标准、办证流程图和所需材料等全部通过报纸、人口网站、办证大厅、镇、村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方便群众办事,也有利于群众对办证条件和必须材料的把握,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三是要努力打造“阳光系统”新平台。我委是市“阳光系统”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首批上线单位。各地要严格按照要求,标准录入,规范操作,按时办结,及时反馈,实现“阳光”系统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良性运行,增强人口计生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捷度,提高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的满意率。
二、突出“能力提升”主题,严格按照序时进度稳步推进实施
“提升年”活动从2013年4月开始,到2014年2月结束。总体上按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阶段(4月上旬)
这项工作由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政策法规处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市在省人口计生委召开会议后,及时开会动员部署,统一思想,引导全体人员特别是基层执法人员正确认识,积极参与,有效推进。各地要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部署动员,分解目标任务,突出工作重点,统一思想认识。
(二)能力提升阶段(4月中旬—11月)
各地要根据省、市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开展“提升年”活动的具体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提升年”活动提出的目标和任务的实现。省、市人口计生委将对各地“提升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和督导。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
各地对本地区“提升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提出改进措施,于2013年12月20日之前将总结评估报告,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各地要创新管理服务方式,争取在省人口计生委“提升年”活动中受到表彰。
三、强化领导力度,确保“人口计生行政执法水平提升年”活动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级必须清醒认识和准确把握,开展“提升年”活动对于人口计生部门进一步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提升效能,服务群众,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尽快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挑战、解决新问题、完成新任务、实现新发展,推进本地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要切实强化领导力度。各地要把“提升年”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摆上重要位置,层层抓好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处室牵头,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实施目标管理、职责分解和责任追究,确保时间、任务、效果的落实。对“提升年”活动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流于形式,甚至发生因执法不当引发重大或恶性案(事)件的,追究具体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