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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执法和解;规范原则;规范程序;执法方式;和解制度
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受官僚体制的积习影响、整体法治水平的制约,行政执法中仍然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人民群众对此反映更加强烈。这些问题亟待解决,行政执法和解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问题解决之道。通过加强对执法和解协议的程序、原则规范,构建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平等协商、谈判的空间,将使执法和解在行政执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影响力。因此,研究行政执法和解办法对促进民主法治、和谐社会建设有着特殊的意义。
一、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及作用
1、行政执法和解的概念。和解的本质是争议当事人通过协商合意的方式自行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行政和解,简单地说,就是行政机关和相对人通过相互让步达成妥协,以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活动。广义上的行政和解,包括行政执法和解、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以及行政执行和解。狭义的行政和解,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有效达成行政目的,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相互让步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行政执法和解不同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的和解,也区别于行政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具体行政行为。
2、行政执法和解具体适用。从国内外实践来看,执法和解已经应用于税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环境法和专利法等领域。执法和解以拟作出的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法律关系具有不确定性、和解当事人的互相让步以及应当具备的合法性为适用条件。
3、行政执法和解的作用。执法和解有利于迅速解决行政争议,增进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理解和信任;执法和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它极大地节约行政主体和相对人的成本,弥补了行政主体在机关领域的专业不足,有效地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执法和解一方面实现了行政相对人的民主参与;另一方面执法和解彰显了现代法治―民主行政的理念。这就要求行政主体以实现社会公众福祉为目标,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维护良好的社会法律秩序,创建和谐友好的行政法治环境。
二、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着执法环境有待改善、执法效率不高、财政制度有缺陷、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都不高等问题,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一是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手段机械、单一,由此导致暴力执法、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城管执法、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二是过于强调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相对人一方没有或少有意思表示的自由,公众参与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利益表达机制缺失。三是行政执法效率有待提高,主要体现认识模糊、主题不明,关系不顺、多方干扰,利益驱动、形式主义等特点,时有产生“趋利现象、暗中操作、钓鱼执法”等现象,导致执法工作效率不高。主要从以下两方面问题研究入手。
1、“趋利现象”。各级财政需要支持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财政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本身存在着缺陷,国家拨款不足,地方财政资金紧张,导致很多行政执法部门需要依赖“自收自支”的办法来维持资金运转和行政执法活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产生了很多消极的影响。多年来,由于利益驱动会使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执法经费,看重执法福利,产生“趋利现象”,大大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因此,要杜绝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趋利现象”的产生。
2、“暗中操作”。我国的行政执法过程轻程序重实体,注重程序化水平和执法的公开公正性,但这种程序化水平和公开公正性实际上都不高。行政执法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但因为缺少一个系统具体规范的程序,导致行政执法没有贯彻落实公开、公正的原则,使得有些行政执法部门“钓鱼执法、暗中操作”,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以罚代管、为收罚款而处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这种随意性削弱了公众参与的民主性,严重阻碍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行政执法要强化公共管理,增强管理的有效性。但行政执法的管理能力有一定的负面作用,如对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强制拆迁违规房屋等构成一定的威胁。
三、行政执法和解办法的对策和建议
要想解决上述行政执法程过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深入研究行政执法和解的办法。和解办法可以从规范程序、规范原则、执法方式、和解制度、提升素养五个方面阐述。
(一)规范程序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及各行政部门要完整地、全面地把握行政执法的内涵。切实解决两个误区,一是“执法等于处罚”的观点;二是“执法与优化经济环境相互对立”的观点。只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真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才能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2、要加强宣传优化环境。优化执法环境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相互理解、共同配合、一起努力。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力度,使行政管理部门自觉知法、守法、护法,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做到言必合法,行必循法。
3、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依法行政促进执法的效率,执法部门行使权利提高决策能力,给公众树立一个负责任的良好形象。注重民主、参与两大原则,充分发挥公民的“主人翁”意识。这就要求在执法和解中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重视,遵守程序,让行政相对人合理表达自己的意愿,并且使和解的结果合理、公平。
4、提高行政执法效率。行政执法效率的提高有肋于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和成本,同时节约了资源,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执行部门首先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目标,然后再制定一些切实可行的方案,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5、力戒形式落实制度。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以行政执法责任制为龙头的各项行政执法制度,突出抓好各种制度的建设。同时,各执法部门要特别注意坚持从实际出发,力戒形式主义,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发挥实效。
(二)规范原则
1、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原则,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我国人们的法律观念比较淡薄,行政违法的事件时有发生,行政法治的完善尚需努力,因此,坚持深化合法性原则既必要又迫切,更有利于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2、自愿原则。它是行政执法和解制度的首要原则,是衡量执法和解合法的标尺。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双方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相互让步、协商,从而解决纠纷问题。如果缺乏自愿,则正当性就将受到质疑,那么和解就是违法的,当事人可以寻求司法救济。
3、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让行政执法的过程获得法律的授权和保护。在法律的规定下,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要遵循法律,行政执法才能有序进行。在行政执法程过中出现违法现象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4、比例原则。这个原则是公权力使用的指导原则,是为调和公益与私益,达到实质正义的一种理性思考的法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应当适应它的执法目标,合理掌握行政执法的力度。行政部门还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不断进行实践探索,找出合理可行的执法方式。这一原则能够减少滥用权力的行为,减少相关人员的损失,甚至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5、参与原则。参与原则要求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保障机关的参与权,如行政执法的依据和内容。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履行相应义务,如表明自己的身份。加强与相关人员的交流,可以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
6、公开原则。行政执法部门应提高对公众的透明度,让公众的知情权得到保障。公开原则可以制约行政执法,产生监督的作用,推进执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树立执法部门的形象,提高工作效率。
(三)执法方式
执法方式至关重要,执法方式的选择取舍直接关系着执法目的的实现,直接影响着执法效果的好坏。执法方式不是简单的手段问题,而是执法者执法理念的反映。执法方式还是衡量执法者执法水平的重要尺度,是一个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法律素质的综合表现。
1、行政执法是协调参与者关系的活动。执法方式的变革其实就是执法过程中协调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如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这种变革保障了人权,推进了我国民主化进程。
2、行政执法方式从封闭式走向公开式。执法的依据、过程、结论要公开,执法方式渐渐走向开放,会建立一个有助于改善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的平台。
3、行政执法方式从个人意识走向互动交流。执法者应听取公众的意见,不能只考虑自身的利益,只从执法的角度出发,还应注重民主。只有感受公众的力量,加强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并形成良好的互动,才能解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4、和解作为有效解决争议的行政活动方式。现代行政法从传统的命令行政转向契约行政,由恪守形式转而追求实质法治,行政主体越来越关注相对人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力求通过沟通协商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执法方式的创新:一是建立一个良好的亲民平台,促使执法者服务于公众;二是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合理行政;三是推行“互动式执法”新模式,提高执法透明度;四是积极推广“说理式执法”,推动人性化执法。在实践中进步,这样行政执法水平才能更加规范、高效。随着国家法制化进程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行政执法的地位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国家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行政执法制度,运用执法和解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
(四)和解制度
和解制度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对拟作出的行政决定依据的事实或法律关系经调查仍不能确定,或者由于调查所需费用过于巨大,为达成行政目的,而与行政相对人相互让步并达成书面协议的活动。和解制度具有现代协商民主的理念,强调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平衡。执法和解制度在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都在应用,由于立法上的缺位,使得执法和解在实践中运用比较混乱,阻碍和解制度作用的积极发挥。
“一切有权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行政执法和解的根本目的就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公民权利,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鉴于此,我们就要加强行政执法和解的监督,防止偏离其产生的目的和目标。一方面要防止行政机关“和稀泥”、高权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要防止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和解侵害和第三人和公共利益。因此,要加大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执法和解在阳光下操作。
(五)提升素养
1、紧扣主题突出重点。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并具备其它有关专业方面的知识,以及较高的政治素质。因此,建设执法队伍时需要突出重点:一要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法律法规;二要把行政执法工作重点转变到加强经济监管和提供服务上来;三要转变工作职能、方式和作风;四要贯彻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
2、强化培训提升素养。要强化培训,提高执政水平,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执法人员提高业务素养和处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近几年来,有关“钓鱼执法”事件报道层出不穷,“钓鱼执法”呈愈演愈烈之势。行政执法者在执法中,有法不依、不遵循正当程序,严重违反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违反行政法治原则,不但突破了人们的道德底线,更为法治国家所不容。我国依法治国,行政执法不仅需要实质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
参考文献:
[1]陈晖:《论行政执法和解程序的构建》,兰州大学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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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及对策;原因分析
中图分类号:F29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冲击着城市管理工作。近年来,为促进城市和谐发展,很多地区积极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改革试点,在不断套索和改革中,有效推进了城市发展。但是,在取得成就的同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如执法过程中管罚不明确、暴力执法、执法手段单一、执法方式不科学、执法强制力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城市管理职能的发挥,且阻碍了城市发展,因此,必须以有效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以有效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1、管罚不明确
城市管理的内容几乎涵盖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如环保、工商、交通、规划、绿化等,这就要求城管必须行使全面化管理的职能。但是,现阶段执法局集中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能,其他的行政部门的职责或多或少的被削减,并不进行日常事务管理,这就相应的增加了执法局的日常工作量,而城市管理多而杂的工作,必定会影响到执法效果。如在城市流动摊位和店外店管理中,一般情况下,要求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但是,在行政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谁许可,谁管理”,也就是说,这些小商贩仅仅服从于工商管理,而对市容单位却不具有依从性,因此,在工商管理不执行的情况下,小商贩的违规经营行为很难得到遏制。
2、执法强制力弱
执法强制力是保障执法效能的关键条件,但是,在执法工作中,并没有相应的强制手段作保证,这就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如行政相对人不配合执法、机动车乱放、垃圾乱倒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城市市容、市政。由于强制性保障的缺失,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不具有强制性,其只有管理而并没有执法的权力,若进行过渡管理,则会出现一些暴力抗法和暴力执法的行为,进而会造成一些不良社会影响,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城管后期管理。
3、执法方式单一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城市和谐发展。在人们思想观念开放化的今天,城市管理的方式也应发生多元化的改变,尤其在构建人文城市的环境下,城市管理的方式应当适应于人们的要求,坚持人本管理的原则。但是,现实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式相当单一,仅仅停留在“罚款”管理上,这就不免会使人产生抵触心理;而尤甚的是,一些执法人员将自己的职责和权力定位不清,在面对抵抗管理的行为时,会以暴制暴,这就有悖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原则,从而起不到城市管理的目的。
4、执法成效低下
执法成效低下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行政执法是为了促进城市发展,维护人民利益,但是,由于一些主客观的原因,造成此目标很难实现。其一,城市管理的范围较广,且内容较多,这就增加了行政执法的难度,影响了执法成效。其二,在执法过程中,一些执法人员受到被管理者的言语威胁,甚至是行为威胁,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或是措施,使得人多城管无法正常行使自身职能,不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这就影响了执法工作成效。
二、问题原因分析
1、权责定位模糊
执法局的职能范围虽然有一定扩大,但是,从只能效果来看,仍不能适应城市发展的要求,其关键原因在于没有正确定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权责。其一,权职不对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范围虽然广泛,但是国家并没有出台专门性的法律法规规定城管执法范围,城市管理工作只是根据地方政府的文件行使部分职能,这就相对降低了执法管理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城管工作的权力。其二,责任没理清。在相关性法规缺失的情况下,管罚范围、管罚力度并没有全面规定下来,执法局在具备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也将相应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而面对繁杂的日常管理工作,执法者很难明确自己的实际管理责任。
2、执法法制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缺乏专门而独立的城管法律体系,有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性较强,缺乏统一性,如一些地方政府从本地区利益出发,制定一些地方性法规,而受地域保护观念的影响,其中的一些法规与中央制定的法律具有一定冲突性;很多地区仅仅依靠地方性的法规作为执法依据,而没有国家正式法律的支持;一些法律仍旧停留在十几年前,如很多地方仍旧采用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进行绿化管理,这就与现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进而影响了执法效能的发挥。
3、执法模式滞后
市场经济的发展,必定要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模式与现代经济相适应,但是,很多地方仍旧坚持传统的管理模式,从而造成执法效力不高。其主要体现在:管理停留在“见面管理”上,信息滞后,管理被动;政府管理缺位,权责不明,多头管理;管理粗放,常利用运动式、突击式管理;缺乏相应的监督机制,造成事发后推诿责任。
4、执法人员素质较低
执法的实施的过程,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发挥其职能的过程,这就需要执法人员具备强硬的城市管理专业技能,但是,现阶段仍存在违规执法、暴力执法的行为,这集中反映出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较低,其主要体现在:执法专业性缺失,在执法过程中,仅仅认识到自己要执法,而并没有认识到如何执法;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较低,一些城管利用制度漏洞,采用“走后门”的方式进入城管队伍,还有一些城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受不住经济诱惑,往往出现、、暴力执法等行为。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1、健全城管法制,理清权责
法律法规是实现执法的最权威的保证,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关性的法规,以明确城管局的权责范围以及规范城管的行为。其一,健全法制。制定规范城市综合执法的法律,统一全国各地现行的相关规范,实行集中行政处罚权,健全地方法规,将综合执法纳入各行业法律法规之中,为城市管理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制定统一的《城市管理法》,明确执法组织的权责、地位、人员编制、组织管理等,从法律上为综合执法提供保证。其二,明确主体。城市管理的主体有具有城市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和社会群体,因此,在城市管理中,要以立法的方式,确定该行政机关的权责,并通过宣传、教育等方式,将学校、企业、媒体等社会各方因素吸引到城市管理之中,以有效促进城市和谐发展。
2、更新执法方式,坚持人本管理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城管要改变原来单一的执法方式,从服务民众的角度出发,全面更新观念,转变行为,切实做到服务于城市发展和人民利益。其一,加强沟通。在执法过程中,要以教育和沟通方式为主,向被管理者宣传城市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知识,在提升意识的基础上,实现民众与城管的协作,创建一个和谐的执法环境,禁止采用强制性的暴力执法行为。其二,设置场所。针对一些无照经营的游商,在适当的地方设置专卖区、解,并规范其经营,这既能实现管理之目的,又保护了民众利益。
3、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效力
一方面,加强内部监督,设置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对执法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根据执法人员的行为表现给予不同层次的奖励或是惩罚,以有效规范执法者行为。另一方面,充分运用网络公共平台、信箱等,调动社会群体参与到执法监督中,并公示典型现象,以此实现城市管理的有效性。
4、提升人员素质,强化执法专业性
一支高素质的城管队伍是实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的关键因素,一方面,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通过教育、培训、学习等方式,促使执法人员掌握相关的专业知识、管理技能、法律法规;实行竞争上岗制,展开公开竞争、择优录用,以此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强心理和素质建设,增强城管的责任心,使城管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增强执法人员的正义感和抗压能力,保证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结语: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是构建和谐城市的重要保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改变传统的执法模式,树立人本管理的观念,提升执法人员素质,采用多样性的执法手段来实现执法效能;同时,相关部分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强化监督,以提升城管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强制力,规范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而促进城市和谐发展,保护人民的合法利益。
参考文献:
[1]马传松.论我国行政执法中的“补锅匠现象”及其治理[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11(09)
[2]左眉,沙吉会.规范行政权力 完善行政执法——大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调查报告[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07)
一、指导思想
此次教育活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理念,教育和引导全市执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进一步解放思想,增强文明执法,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提高行政执行力和行政执法水平,努力为推动我市新一轮大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原则和目标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各级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下同)要充分认识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权力运行的规范和制约,深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统筹兼顾、务求实效;坚持正面教育、边学边改;坚持文明执法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坚持文明执法教育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与“解放思想、开放崛起大讨论”相结合。通过开展文明执法教育活动,达到以下目标:
(一)端正执法理念,坚持执法为民。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真正明确行政执法就是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执法就是服务,执法就是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执法理念,坚决纠正执法就是管人、执法就是罚款、执法就是“创收”、执法就是“完成指标”等错误认识。
(二)改进执法作风,坚持文明执法。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坚决纠正执法过程中趾高气扬,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甚至言行粗暴、动辄训斥等现象;坚决纠正吃拿卡要,,故意刁难,办人情案、关系案等现象;坚决纠正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以及设置行政处罚“陷阱”等现象;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现象。
(三)规范执法行为,积极探索高效便民的行政执法方式。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群众、强化服务。推行分类和动态的监管方式,按照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记录,实施远距离、近距离或零距离管理,做到既严格执法、履行职责,又不执法扰民。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能够采用多种方式纠正违法行为、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取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建立以教育为主的预警执法制度,实行网格化行政执法方式,明确执法岗位、执法责任,解决好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岗位不固定、责任不明确等问题,消除行政执法中的盲点和死角。
三、时间、内容安排
本次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安排四个月时间,分为四个阶段,每阶段一个月。
(一)学习动员阶段。一是研究部署,制定方案。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各地和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和活动方案于20**年4月25日前报全市行政机关文明执法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是思想发动,广泛宣传。4月下旬召开全市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动员大会,安排部署全市文明执法和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活动及在亿元企业重点项目窗口单位实施行政效能监察工程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纸、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营造良好活动氛围。三是学习讨论、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本系统、本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下载或翻印后发放至每名执法工作人员手中,并采取集中学、分散学、互相观摩学或举办研讨会、以案讲法、演讲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学习讨论,提高文明执法教育活动效果。
(二)查摆问题和清理检查阶段。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开展“查执法理念、比执法作风、看执法行为”的讨论与交流活动,采取自己查、群众评的方法,分析单位和个人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查找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广泛收集社会各界对执法机关的意见和建议。单位和个人都要撰写执法情况分析材料,重点检查执法理念是否端正、执法作风是否文明、执法行为是否规范,认真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在查摆问题的基础上,开展行政许可和非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事项进行梳理,明确执法依据、执法权力、执法程序和相应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的事项,要坚决取消,应该保留的要规范行为。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集中清理,切实减少审批事项,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审批质效。各地各部门自我查找和自我清理的材料于20**年5月中旬上报市行政效能建设和经济发展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落实阶段。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紧紧围绕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认真加以整改。个人的整改措施要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基层行政执法单位的整改措施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整改措施确定后要通过一定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自觉接受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联系本单位实际,有针对地组织依法行政知识考试,提高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对考试不及格者,要暂停行政执法资格,经再次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继续上岗。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对经过审核确认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合格执法人员重新登记。
(四)检查验收阶段。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文明执法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抽查,并迎接省检查组检查验收。
(一)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完善重庆烟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虽已初步建立,但却有一些地方不够完善,法律风险防范试行办法分别规定了法规部门、区县公司、各个部门和员工的职责,但并未对引起法律风险事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任何的追责规定,法律风险防范识别清单的良好运行建立在各个单位和个人的自觉层面上,即便良好运行也只能起到提示作用,对于法律风险事件的出现虽有一定的效果,但从根本上无法杜绝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从理论上讲,法律风险防范也不可能杜绝法律风险事件的发生,但是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各种措施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执行效果,重点并不在于法律风险防范识别清单所涉及到的风险事项,而是强化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实际执行效果。
(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应对措施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清单不仅仅包括行政执法,也从各个岗位出发,详细地写明了各种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事件以及法律依据,并提出法律建议。可以说,法律风险防范清单奠定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更是建设法治烟草的核心所在。清单的地位毋庸置疑,但是清单针对的是风险事件出现以前的防范,那么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如果不可避免地出现了风险事件又怎么办呢?因此,整个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需要有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措施,其应对措施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行业的实质利益的损失与否。目前来看,这样的应对措施理论体系尚未建立,对风险事件出现后的处理,没有统一的定论。
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完善对策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范责任机制法律风险防范的重点在执行上,执行得不好,清单再丰富也没用。目前,法律建议在清单中只能起到提示的作用,执行力度还不够,那么法律建议能不能以考核的方式强化执行,建立责任机制?在笔者看来,应当把法律建议转化成责任机制,但应避免纳入绩效考核、加重日常工作量。如果在行政执法中,专卖人员违反相应的程序、法律法规等,造成了风险事件,就应当对照法律风险防范清单,检查岗位的痕迹资料,确定其岗位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起的作用,从而确定出该岗位人员的责任轻重。清单未提及的风险防范,相应的责任就应该轻;清单中有该项风险防范且法律建议非常完善,则相应的责任就应该重。如果法律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只是以提示的方式出现在书本中,未能真正融入到队伍建设中去,那么清单将会失去意义,柜子里只会多一本书存放而已。
(二)完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应对措施法律风险防范是重庆法治烟草建设的核心内容,专卖行政执法是烟草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根本,此种法律风险防范的核心就是以行业对外行政执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风险防范。2014年,重庆烟草企业出台了一系列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其中以重庆烟草商业企业法律风险识别清单为核心,基本构筑了商业企业部分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虽然初步建立了该体系,但法律风险事件一旦发生,没有一套法律风险事件的应对措施理论,法律风险事件发生后的应对措施亟待完善。行政执法法律风险事件(以下简称风险事件)应对管理理论体系设计如表1~表4。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是重庆烟草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一大发展,法律风险防范是所有岗位的事前法律风险防范,而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只是行政执法方面,法律风险事件出现后的应对措施。在实践中,专卖局实施行政行为后,行政执法相对人会自主地通过复议、诉讼、网络媒体渲染等手段进行救济,重庆烟草专卖局可以通过该行政执法法律风险应对措施进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法律风险事件不会给行业带来重大损失,尤其是形象上的损害。在行政执法日趋复杂的环境下,重庆烟草行业想要维护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规范行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队伍的法律素养,实现现代烟草专卖的行政执法成功改革,与立法、行政、执法的各个方面紧密联系,只有全面推行重庆法治烟草的建设,才能让重庆烟草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
三、结束语
“正如蒸汽机带来了工业社会一样,网络也在催生一个崭新的社会模式,建构一种新的网络社会。”[1]信息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行政执法方式出现了难以应对的尴尬,行政主体开始革新行政执法方式,网络问政应运而生。
一、网络问政的概念
互联网既是一种技术,也是一种方法,行政主体逐步把网络应用到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互联网进行执法,这种现象即网络问政。网络问政不能单从技术层面理解,关键在于理解其价值内涵。“技术只能作为一种手段和工本文由收集整理具,必然服务于其价值目标”。[2]网络问政不是传统行政执法方式和信息技术的简单叠加,也不是用信息技术去适应封闭、僵化的传统行政执法体制,而是借助于信息技术改造传统行政执法方式。
网络问政借助于网络这一区别于传统的媒体而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指基于计算机网络环境,运用信息技术及通信技术构建的,以改进行政主体组织体系、重组行政执法方式、最终实现办公自动化和信息资源共享为目的的新型行政执法模式。具体来说,就是在行政执法领域中运用信息技术,处理行政事务和实施行政制度,简化行政程序,提高服务的便捷性和行政效率,增强信赖性及透明性。
二、网络问政存在的问题
理论和实践,理想和现实,总是存在一定的距离。人类创造了技术,但又受制于技术。这是人类始终无法逃脱的一个命运。[3]为应对信息技术带来的冲击,出现了网络问政这一崭新的行政执法模式,而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不成熟性,网络问政也不例外。
1. 执行公务身份的判断标准不再适用。在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中,行政人员是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办公,行政人员执行公务身份的认定,是通过时间和地点标准来确定的,即在上班时间和办公地点所从事的与职务活动有关的认为是执行公务。但在行政权力电子化、行政机关网络化的网络问政模式下,行政人员只要掌握了行使权力的数字渠道(即登录密钥),就可利用网络“随时随地”办公,执行公务活动。这时,传统行政执法模式中执行公务的认定标准,将不再适用于网络问政模式。另外,由于网络问政模式下行政机关可每周7天、每天24小时进行办公,行政人员执行公务的时间和地点,将不再受节假日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行政执法期间在尾处遇有此情形时,可不再顺延。在网络问政环境下,行政人员执行公务的身份判断的传统标准需重新制定。
2. 相对人申请回避权受损。申请回避权指行政相对人认为处理本案的行政官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时,有权要求其回避的权利。[4]在网络问政环境下,行政相对人通过网络给行政机关留言或发帖表达自己的请求,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许可等,会是哪个行政人员来处理这些事情,不得而知,也就没有申请回避的可能性。申请回避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项行政程序权利,其目的就是防止行政人员由于与行政行为具有某些利害关系而偏私。由于网对网的交互是一种虚拟的交往方式,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坐在电脑前面处理行政业务的人员是谁,不知道对方是否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这就使得网络问政中行政相对人由于知情权的缺乏,造成申请回避权受损,无形中损害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
3. 网络问政不作为判定困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或要求之后,行政机关在两个月内不作答复、不作决定,申请人就可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行政不作为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职责,对其职权和职责持一种消极态度。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以行政相对人提出过申请为前提。在网络问政环境下,问题就出现了,如果行政相对人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主体没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诉讼,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主体主张没有收到行政相对人发来的邮件申请,该如何认定行政不作为呢?另外如果相对人发送的电子邮件行政机关真的打不开,这种情形下,如果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主体不作为,认为行政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或作出决定,那么,行政不作为怎么认定就值得研究。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自己已通过网络提出过申请。但目前我国电子邮件只能作为视听资料,视听资料的证明力远远低于书证,相对人要证明自己先前的申请行为,还须借助于另外的证据来组建证据链,证明自己的申请行为,这明显加大了行政相对人的证明责任。
4. 网络问政行为的告知、送达难以认定。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行为生效与合法要件往往以行政行为的告知或送达作为认定。行政行为的告知或送达通常包括邮寄、交付、公告三种方式。而在网络问政中行政机关往往采用电子邮件、网站公告的方式进行告知或送达,这也难免会遇到以下情形:(1)行政相对人根本就没有电脑,或由于某些原因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上网;(2)行政相对人收到了电子邮件,但没去仔细阅读,未能及时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3)由于网络技术方面的问题,行政相对人没能打开电子邮件,对行政决定的内容不得而知;(4)行政相对人打开电子邮件,阅读后没有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发送已读回执;(5)即使知道了行政决定的内容,其时效如何计算,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是告知生效还是受领生效?也即时效是从相对人收到行政行为之日还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在(1)和(2)情形下,能认为行政行为已告知、送达相对人了吗?在(3)和(4)情形下,是否可以认为相对人已经受领行政行为?
三、完善网络行政的思考与建议
1. 改进执行公务身份判断标准。通过网络问政,行政机关可超越时空,随时随地执行公务,这就使以时间和地点作为认定执行公务的标准受到挑战。由于网络问政可做到每周7日、每天24小时办公,可采取“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工作制,因此,所有的网络问政行为(即通过电子密钥登录网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都认为是执行公务。节假日和上下班时间不再限制在法律规定或行政主体指定的时间范围内,行政活动中的期间计算在尾处遇有节假日时可不再顺延。但这就存在行政人员和公众的休息权是否受到侵犯的问题。由于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公众也能够灵活地支配自己的时间,人们的休息权不会受到太大影响。但节假日对特定人群有特定意义的仍要除外。[5]
所以,在网络问政中,行政人员只要实施了与职权有关的行为,即可认为其为所属机关或组织的行为,就应由该机关或组织负责。这样可使行政人员时刻注意自己的行为,认识到自己是代表组织和机关的,不会在网络上随便发帖而不负责任,又可避免以不是上班时间和地点为借口逃避责任追究。如果行政人员是以个人名义在bbs论坛或者博客发表言论,社会公众没有辨别出其是公务人员且不带有明显的公务性质,不可认定为执行公务。
2. 督促行政人员主动申请回避。虽然网络问政模式可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成本,避免“面对面”交流的麻烦与尴尬,可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但却也不可避免、甚至在无形中剥夺了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受到影响,其实就是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将难以保证结果的公正。因此,要把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改为行政人员主动申请回避,即行政人员如果发现要处理的行政业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时,应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在收到回避申请后要马上对此申请展开调查,一旦确认属实,即应作出该行政人员回避此案的决定。但这依然存在以下问题:如果行政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怎么办?这样的话,行政机关将失信于民,有损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因此,对于行政人员没有做到主动回避的,一旦查出要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若已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一定损失的,则由该行政人员承担。再者就是如果行政人员滥用主动申请回避,以此逃避职责,又该如何处理?这就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每一个主动提出的回避申请都要严格调查,如果事实上并不存在回避的情形,则要给予行政人员一定的行政处分,如果因提出回避申请耽搁程序而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了损失,也要由该行政人员承担。这样就可严格实行主动申请回避这一网络问政模式所带来的新的申请回避制度。
3. 确立网络问政不作为认定标准。网络问政环境下,行政不作为的认定确实存在很大困难。为此,行政相对人在用电子邮件提出申请时,要在电子邮件发出后,打电话通知行政机关告知提出的申请并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以方便在行政机关无法打开电子邮件的情况下,告知行政相对人重新提出申请,或改为其他方式提出申请,这样就可避免行政机关不承认收到申请,且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打开电子邮件后,发送已读回执给行政相对人。如果行政机关还是坚决认为行政相对人根本没有提出过申请,这种情况下举证责任在行政相对人,这时,行政相对人在电子邮箱的“已发送”栏可调出发出的邮件,来证明自己先前确实提出过申请。一些电子文件作为证据必须要在计算机上读取,国外有些地方就把电子证据等同于书证,如英国政府于2000年5月通过电子通信法案,确定电子签名和其他电子证书在法院审判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并授权政府部门修改有关法令。[6]美国则对电子文件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而加拿大在《统一电子证据法》中采纳的是置换原件的办法。表明了各国的立法都在尝试着利用功能等价的策略,使电子证据与书面证据逐渐靠拢,渐渐将二者等同。在推行网络问政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电子证据以适当的证明力,是不能适应时展需要的,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把电子邮件也作为一种证据,并且认定其证明力接近于书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