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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抵债资产是指借款人(担保人)无力以现金资产偿还金融企业债权时,金融企业依法行使债权和担保物权而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收取的用于抵偿债权的非现金资产。广义的抵债资产既包括金融企业依法取得的拥有所有权、收益权、使用权、处置权的抵债实物资产,如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交通工具、商品物资等;也包括抵债的股权、应收账款、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资产。本文所称的AMC抵债资产,是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在不良资产收购接收、处置过程中资产置换、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债取得的抵债资产。本文就当前AMC抵债资产财务会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抵债资产取得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入账不及时问题。从AMC抵债资产来源看,既有从剥离银行划转接收的,也有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由法院依法裁定、协议抵债或资产置换取得的。后一种情况,基本不存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但对由剥离银行直接接收的抵债资产,由于情况复杂,有的银行已部分处置,有的因移交过程中没有办理严格的交接手续,而AMC的项目管理人员未及时清理档案,就存在因不知情或管理不到位而导致未及时入账,出现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无法入账的问题。无论是剥离过程中接收的抵债资产还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的抵债资产,都存在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取得的情况,对这部分抵债资产就很难正常入账。三是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确定问题。AMC取得抵债资产后,主要按照实际抵债部分的贷款本金和已确认的利息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按法院裁定或协议抵偿的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入账。抵债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税费,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入“营业费用---业务费用”,不计入抵债资产入账价值。但现实中会出现法院裁定或抵债协议未明确抵债金额的情况,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财金[2000]17号)第31条规定:“待处置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计价”。而公允价值通常指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抵债资产种类繁多,并是非标准产品,要寻求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非常困难的,缺乏可操作性,这给抵债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带来困难。四是对AMC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取得债务人(含连带责任担保人)对次债务人的应收债权在财务上没有任何体现和反映。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据此,AMC在会计核算中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即应以取得对次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科目相应的债权。
(二)抵债资产管理环节在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落实不力问题。各AMC内部管理制度均对抵债资产日常管理中要求定期(半年或一年)进行实地盘点,以了解抵债资产保管状况,及时调整账务,确保账实相符,但现实情况是,实地盘点制度落实过程中很少有财务人员参与,项目经办人员也并非都通过实地对抵债资产现状进行勘查,账存抵债资产存在毁损、被盗或灭失的风险。二是少量抵债资产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情况。特别是AMC成立初期,由于管理不规范,存在房产、机动车辆等抵债资产未经批准擅自留用的违规行为。三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未按谨慎性原则提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致使会计信息不对称,不能真实反映抵债资产贬值和损耗程度。根据《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金融企业应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其计提项目包括抵债资产。四是AMC财务部门大多未建立完整的“抵债资产管理台账”,以全面地反映抵债资产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的全过程,通过执行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对抵债资产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
(三)抵债资产处置环节财务核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抵债资产 “以租代售”的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和分期收款出售的核算问题。按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规定,上述租赁业务,应按资产账面价值将其转入“融资租赁资产”和“经营租赁资产”。对办理租赁业务中取得的收入,按规定计入当期租赁收入。而实际操作中,AMC采用收付实现制原则直接将当期租赁收入冲减了“待处置(抵债)资产”科目,不符合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对承租人违约延期付款的情况,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应收账款(债权)”科目进行核算。对抵债资产处置中以分期收款方式出售的核算,也存在类似的问题。二是抵债资产超期限处置问题。按目前AMC内部的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快抵债资产的处置,规定抵债资产(股权除外)应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处置完毕。但实际情况是,大多数抵债资产都存在超期限处置问题,这固然有市场方面的原因,但财务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督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三是对一时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的处置,AMC通常的做法是,将处置收入作为正常本息回收直接冲减“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这种做法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不能真实地反映AMC不良资产的处置过程。
二、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从财务会计制度上看,由于财政部一直未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只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仅靠单一的财务制度远远不能规范AMC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和会计核算要求。况且,2000年出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主要是规范对政策性剥离的不良资产处置的财务行为,而目前AMC的业务已不局限于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业务,还包括了大量商业化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情况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财务制度已不能完全适应现有业务需要。这是造成目前四家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不统一且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从抵债资产管理制度看,财政部也未针对AMC的实际情况,出台类似《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的AMC抵债资产管理制度,AMC缺乏统一的抵债资产接收、管理、处置和核算的制度规范和监管标准。
(三)从AMC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看,前述抵债资产核算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既有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力和管理不到位方面的原因,如抵债资产实地盘点制度不落实、未经审批擅自自用等。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方面的原因,如租赁和代位权确立后的会计核算处理问题等。
(四)从AMC的财务体制上看,由于AMC不存在利润(损益)核算的问题,财政部对AMC的政策性不良资产处置的考核,主要以“两率”(现金回收率和处置费用率)承包考核为核心。这种财务体制的安排,决定了某些财务核算失去了意义。比如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等。
三、完善AMC抵债资产核算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建议财政部及时出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以规范AMC商业化转型后不良资产处置活动会计核算的需要。同时,应在AMC六年来不良资产处置财务会计核算实践的基础上,适时修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进一步规范AMC的财务行为。在具体业务的核算管理上,一是对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问题,应按合理定价原则,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程序来确定抵债资产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合理定价来确定入账的“公允价值”。二是对因欠缺合法的手续或法律依据而无法入账的抵债资产,应设立“待转抵债资产”科目进行核算,以杜绝抵债资产滞留账外现象发生。三是对经诉讼由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而取得对次债务人应收账款的情形,应设立“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以冲减原“待处置贷款”或“购入贷款”相应的债权。四是对抵债资产贬值或可能发生的损失,在会计期末应按重新评估认定的市场公允价值,计提“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五是对抵债资产分期付款出售或租赁经营中出现的违约延期支付的情形,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通过 “待处置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财务会计人员的需求不断提升,在这一过程中,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人员的培养模式还不完善,整体的培养质量有待于提升,难以符合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需要。因此,本文主要对新时期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财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对策建议
我国各行各业的发展都离不开财务会计人员,随着各行业的不断发展,其对财务会计人员的需求不断提升,而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模式还存在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化、缺乏专业化的培养人才、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等,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降低了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难以满足各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要采取相应的对策建议,完善当前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模式,提升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发展。
1.新时期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培养模式过于单一化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主要依赖于学校,而学校主要从事的是理论教学,学生在日常的学习过程中难以进行相应的实践,并且很多学校目前还缺乏先进的教学设备,使得学校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质量难以提升。同时,在企业中,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较为繁忙,其很少能够接收到专业化的培养和训练,很多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难以提升。目前我国各行业的发展对财务会计人员的需求不断提升,但是当前单一化的培养模式难以满足这一需求。
1.2缺乏专业化的培养人才财务会计人员的教育教学和培养工作需要专业化的培养人才。目前学校的专职教师还缺乏相应的实践能力,其只能进行有限的理论教育教学工作,对高素质教学人才的引进还存在诸多的不足之处,使得学校的师资力量难以提升,其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质量也难以提升。而在企业中,很少有企业会从学校和科研院所邀请专门的讲师对其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养和教育,因此其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有待于提升。另外,虽然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但是其综合素质却处于较低水平,这不仅是由于财务会计人员自身原因导致的,还由于目前我国缺乏专业化的教育教学人才导致的。
1.3理论与实践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理论教育教学必须要深入到社会实践中,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才能有效提升我国目前财务会计专业人员培养的质量。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模式并没有将理论和实践进行充分有效的衔接。就学校而言,其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理论教育教学,很少能够进行实践教育,甚至大部分学生直到毕业也未曾深入到企业进行相应的实践;就企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而言,很多财务会计人员的资历较老,其专业化的理论知识相对欠缺,难以接收到先进的理论知识的教育,使其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
2.新时期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改进的对策建议
2.1采取多元化的培养模式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化,使其培养的效果难以得到有效的提升。因此,必须要采取多元化的培养模式,一方面,要对当前财务会计人员的各自特点进行分析,学校要根据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对其进行专门的教育教学,使其能够接受到不同程度的理论教学,同时要更新其现有的教育教学设备,使其在实际的学习过程中可以进行全方位的实践演练,提升其综合素质;另一方面,企业应该鼓励其财务会计人员到其他企业或者科研机构和学校中进行参观和学习,并对其进行不断的培养和教育,使其能够得到全方位的理论教育,更新其理论体系。
2.2引进和培养专业化的培养人才如前所述,新时期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还缺乏专业化的培养人才,因此必须要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方面的投入。学校要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出资引进高质量的专业化人才,使其能够活跃目前的教师队伍,并对其财务会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估,不断优化教师团队,使其培养出大量的高素质财务会计人员。同时,企业要定期从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引进专业化的教育教学人才,对其财务会计工作人员进行培养和教育,丰富其知识体系,传输最先进的工作方法和技能,减小其工作的失误,提高工作的效率。对企业和学校而言,引进专业化的培养人才是其提升财务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必备前提。
2.3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是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的必经之路。因此,学校要与企业之间进行深入的校企合作,共同培养高素质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员。企业为学校提供专业的资金支持和设备支持,而学校则为企业提供高素质的教师团队,同时提升学校在校生和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真正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人才培养和引进模式。同时,学校要以企业的需求为导向,不断调整其教育教学目标,使其财务会计教学能够充分满足目前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而有助于提升新时期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质量。
3.总结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背景下,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显得越来越重要。鉴于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认为应该从采取多元化的培养模式、引进和培养专业化的人才、加强理论与实践的有效衔接等方面完善我国财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培养模式,提高其培养质量,为我国经济社会及各行业的发展输送更多的专业化财务会计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韩飞.财务管理人才实践培养模式探析[J].经营管理者,2013(29)
1、查找问题与核实数据的关系。查找问题和核实数据是审计实施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查找问题是为了发现被审计单位在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请有关方面予以注意,并督促被审计单位限期解决。核实数据则主要是为了鉴证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状况是否真实、准确。两者有着内在的联系,不可偏废。目前内部审计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重视查找问题,而忽视对基本数据的核实。一些审计人员对审计“核数”的功能认识不足,在审计中不注意对基本数据的核实,或发现的问题没有数据依据,浮光掠影,罗列了一些表面现象。这种倾向必须纠正。在一般的审计中,至少应对以下数据进行核实: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及利润;基本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大经济项目的收入、支出及结存情况;查出问题的数字依据等等。而且,凡是列举的数据必须经过核实认定。
2、检查会计记录与审核会计方法的关系。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固然要检查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但对其所采用的会计方法是否符合一贯性的原则,则是审计检查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一定意义上讲,应当是更重要的方面。因为,一个会计记录不准确,可能只影响其中的一个点。而采用会计方法的错误或不一致则要影响整个核算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净值摊销法、五五摊销法)、存货的计价方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投资收益核算方法(成本法、权益法)、资产评估方法(收益现值法、现行市价法)、成本核算方法(制造成本法、完全成本法)等等。另外还应当对各种资产管理、费用计提所采用的标准和依据进行复核,看其是否合规、一致。如固定资产标准、利润分配标准、坏帐损失计提依据、工资附加费计提标准等都要抽查复核。当前,主要倾向是重视会计记录的检查,忽视对会计方法的审核;重视真实性、合法性的审计,忽视一贯性的监督。这种倾向应当尽快纠正。
3、查帐与核帐的关系。这里的查帐是指对帐簿的具体内容的审查,而核帐则是指对帐簿本身真伪的鉴别。这里指的帐,不仅包括帐簿本身,也包括其它经济资料。目前存在的一种倾向是重视查帐,而忽视核帐。经常看到这种情况,一些审计人员一拿到被审计单位提供的经济资料,不分真伪,就开始审计。结果由于这些资料全部或部分是假的,审计的结果可想而知。在当前,一些企业特别是多种经营企业弄虚作假的现象较为普遍,因此,对经济资料本身的真伪进行鉴别应当是审计的第一道程序。如对设帐依据,帐簿(户)设置是否正规、健全,计帐方法等等都要进行审核。具体办法是总帐与报表、总帐与分类帐、分类帐与分类帐、分类帐与记帐凭证、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证帐表之间的钩稽关系进行核对,发现不一致的要追查原因,从而鉴别其真伪。当然,整个审计过程实际上也是一个鉴别真伪的过程,但不能代替审计开始前对经济资料的鉴别。
4、具体问题的查处与管理制度评审的关系。对具体问题的查处是重要的,只有通过对一个个具体问题的发现和处理,才会见微知著,逐步发现面上的问题。所以对具体问题的查处是审计监督的基础。但从点到面不仅有一个局部和全局的问题,而且需要有一个数量的积累过程。只有将其与管理制度的评审结合起来才会以点带面,标本兼治。因此对管理制度的评审不仅是发现具体问题的捷径,而且是未雨稠谬,防微杜渐的有效手段。目前有一种倾向,即重视对具体问题的查处,而忽视对管理制度的评审。治标而不治本。结果是屡查屡犯,屡禁不止。把两者结合起来至少有两点好处:通过评审发现失控点,从而为发现具体问题创造有利条件;发现问题看制度,由点及面,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促进总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5、点与面的关系。我们往往重视对一个个具体单位或项目的审计,而忽视以点带面,对共性问/:请记住我站域名/题的查处。点和面的失衡至少有以下弊端:在处理上不一致,查到的单位受到了处罚,而未查到的单位依然我行我素;进而产生了某类问题只在个别点上得到了暂时解决,在面上依然如故。因此,在审计中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是审计监督查错防弊、促进管理、严肃法纪的重要手段。审计处理好点和面的关系主要应采取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在某个单位发现共性问题,可针对这一问题对其它单位普遍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毕其功于一役;二是对共性问题搞一次普遍的审计调查,以求面上问题的解决;三是以审计信息、简报等形式发出通报,要求各有关单位或部门自查自纠,审计部门抽查。究竟采取何种形式可视情况而定。
6、财务核算审计与整个管理评审的关系。目前我们的审计面比较窄,大部分还局限在财务收支审计上。在审计的过程中往往重视财务收支审计,而忽视对整个经营管理的评审;重视对财务指标的审计,忽视对其它经济指标的审计;重视对价值形态资产的审计,忽视对其它形态资产的监督;重视对财务收支方面问题的查处,忽视对其它管理系统问题的揭示。在审计报告中,往往是有关财务收支方面的内容很丰富,但其他管理方面的问题则寥寥无几。这种状况反映了我们审计面过于狭窄,审计重点过于偏向财务收支,应当加以改变。审计人员特别是内审人员应当以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将审计监督的触角伸向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各个方面,从而达到对整个经济活动全面监督的目的。不跳出财务收支这个圈子,审计监督就不会发挥更大的作用;而离开财务收支这个基础,审计工作也不会更好的发展。只有辩证地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审计工作才会有长足的发展。
7、准确性与存在性的关系。一些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或项目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准确性较为重视,而对资产及有关业务的存在性往往忽视;对价值形态较为重视,对实物形态往往忽视。如对现金、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的盘点,对银行存款、往来帐项的核对等等重视不够。审计人员不能满足于帐面上数字的准确,所谓“帐平了”,还要看这些数字所反映的资产或业务是否存在,这才是完整的。
8、肯定成绩与揭示不足的关系。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是审计评价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关键要掌握好分寸,要实事求是,要客观公正。无原则地上纲上线,夸大工作中的问题或不足,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固然不好;一味地评功摆好,无原则地迎合粉饰也不对。在审计实践中,特别是在领导干部任期审计中,正确、客观地肯定成绩、揭示问题、指出不足,准确、中肯、公允地对当事人进行评价是至关重要的。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是分寸掌握的不好,一些审计报告成了评功摆好的报告,问题揭示不足,导致这些报告成了无足轻重的官样文章,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是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部属各级预算单位负有对本级和下级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的职责。但各级预算单位动态监控开展工作不够均衡,部分单位未开展动态监控工作。二是对在监控中下发的疑点问题,有关单位的反馈、整改不够及时,影响了动态监控应取得的成效。
二、结果分析利用不够
目前的动态监控偏重于发现问题,整改问题,而对监控中发现的情况、问题进行梳理、分析,综合查找深层次原因、挖掘内部控制漏洞,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等方面还可进一步加强。
三、对完善动态监控机制的建议
目前,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正在稳步推进。在技术手段得到充分完善的情况下,与技术平台相匹配,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监督成效。
1.完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2012年年底,水利部出台的《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动态监控职责、手段和方式、内容、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在此基础上,要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和监控工作开展等情况,制定具体的动态监控操作、管理规则,对监控工作的具体环节进行明确、规范,优化工作流程,增强监控过程中的问题挖掘能力、提高监控发现问题的解决效率。
2.完善监控方式一是要自动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要充分发挥信息系统运行方式的优势,实行信息系统监控与人工监控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合理、有效的监控分工,制定统一、规范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预警规则,通过信息系统对海量数据进行初步筛查、分析,直接提出监控问题或为人工监控提供重点监控疑点;人工监控根据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对疑点进行分析、判断,提出需核查的疑点信息。其中,动态监控预警规则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全面性、前置性和可操作性,即要将财务基础管理、预算管理、国库支付、政府采购、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各方面均纳入预警规则范围进行监控,针对不同的业务特点制定相应的指标、规则;要通过对财务指标的计算、分析等方式,及早发现风险点,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事前控制;规则的制定要切实符合单位预算执行实际。二是要集中监控与分级监控相结合。水利部作为水利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层级的顶端,可以统一管理监控信息,对纳入监控范围的各类信息进行集中监控。各级所属单位应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利用信息系统开展动态监控,提高动态监控覆盖面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及时性和效率性,提前发现和消除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减少解决问题的环节,及时规范所属预算单位财务管理行为。
3.完善信息反馈根据监控发现疑点下发疑点信息后,各单位的信息反馈是确定是否存在问题的重要判断依据,也是及时解决问题的前提。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控疑点信息核查和反馈制度,监控部门要对监控疑点及时整理、及时下达、限时反馈、督促整改;预算单位应认真核查疑点信息反映的情况,真实、完整的反馈信息,对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对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要分析上报。监控部门对反馈信息仍存在质疑的,应采取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核查,确保准确反映存在的问题。
4.完善报告制度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涉及部门预算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动态监控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对监控工作开展中遇到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监控工作报告,一是可以通过汇总分析发现的问题,查找管理中应加强的重点环节和内容,为部门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二是可以通过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使各级预算单位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防范可能存在的风险;三是可以深入分析、思考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提出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