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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法》的法律性质及效力
首先我们应认识作为本文分析基础的《办法》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笔者认为,《办法》属于规章的一种,其关于竣工结算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
我们对照来看,《办法》由财政部、建设部于2004年10月20日以财建[2004]369号文的形式联合颁布,以办法命名,其性质当属于部门规章无疑。这就意味着《办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第三层级,效力虽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但仍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中除非与法律、行政法规相冲突的内容外,全部规定均对全国建设工程中的结算活动有规范作用,全国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结算活动都应当遵守此《办法》。也就是说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发包方和承包方都有约束力,自然对高校与施工方之间也有约束力,在工程结算中无论是高校还是施工方都应要遵守该《办法》的规定。高校工程审计中对造价的审核作为工程结算的主要环节,自然也应遵守这一规定。
二、高校造价审核的法规依据
在一项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方会提交乙方编制的竣工结算书,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就是指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目前,高校对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自审,即由建设管理部门或者审计部门的工程造价审核人员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二是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由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方所提交的结算书进行审查,从而确定结算价格。
从上面两种方式可以看出无论是自审还是外审,高校都处于主导性地位,施工方处于被动的地位。那么,既然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这种地位能否颠倒过来呢?也就是说造价审核能否是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答案是否定。
我们看《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工程竣工结算编审:(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在高校建设工程中,高校是发包人,施工方是承包方,高校的造价审核工作即是对施工方提交的结算书的审查。根据该条款,除政府投资项目外,各高校工程竣工结算应是如下程序:
自行审查结算书
施工方提交结算书高校 协商一致
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根据《办法》,提交结算书只能是施工方的责任,而审查结算书必定是高校的权利,无论是自行审查(多表现为内部审计机构的造价审核),还是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所以施工方是没有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价审核的权利,不能提出自审或者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的要求。《办法》之所以作如此规定,笔者认为是有道理的,因为结算书是施工方编制的,而自己是不能做自己的法官的,因此对结算书的审查决不能由自己或者自己委托的人来完成,而应由另一方当事人来进行。也就是说造价审核决不能在施工方的主导下进行,不能由其聘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造价审核,只能由高校或其委托造价咨询公司进行。
总之,高校对施工方结算书的造价审核既有法律依据也有理论依据,高校应当旗帜鲜明的运用造价审核这一有力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高校造价审核的法定期限
从事造价审核工作的同志都会有这样的体会,有些工程的造价审核旷日持久,由于各种原因,用几个月甚至几年时间才结束都是可能的。不少同志认为,结算是施工方要求学校支付款项,因此拖得越久越对学校有利而对施工方不利,甚至还有以此作为谈判的砝码。但是笔者在学习了《办法》第十四条、十六条后发现这种做法是有相当法律风险的,因为《办法》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审核的时间及一旦超限后的不利后果,各高校应当对此引起高度重视,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利后果。
《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详细规定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具体见下表:
同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发包人不按时审查的后果,此条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同认可。”也就是说,发包人如果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给承包人答复,则视同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送审造价,意味着发包人就应当按照承包人结算书提出的金额支付工程款项。一旦发生这种情况,对高校是极为不利的,因为承包人提出的竣工结算书是其单方编制的,而一般情况下,承包方的报价都会有一定的水分,大约高出实际工程价款的10%~20%,所以说无论如何应当避免直接按承包人提出的结算书进行结算。
《办法》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一定道理的,目的也是要衡平当事人双方的利益,防止发包人出现不及时审核承包人的结算书而是旷日持久的拖延的情况。然而,由于各高校对建设工程管理较为严格,一项工程的造价审核往往需几个部门参与,内部程序较繁,《办法》规定的时限却相对较短,对高校审核来说可谓捉襟见肘,很少工程能完全按《办法》规定的时限审核好。但是如果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完成审核给予对方答复又可能承担认可其结算书的不利后果。
对于高校来说,从自身利益出发,必须采取措施避免出现这一不利的后果。笔者认为,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办法必须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与施工方约定合理的造价审核期限,二是按时答复施工方。有同志可能提出,影响造价审核的因素太多,对于一个工程的造价审核时间在事先就确定是很难的。笔者认为,约定合理期限的确较难,但仍应当尽可能的,一是具体分析工程情况尽可能约定合适的造价审核期限,比如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审核情况等;二是如有可能,利用高校在工程建设中往往处于优势地位在合同中加入类似“造价审核期限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的条款,掌握确定造价审核期限的主动权,尽可能维护自己学校的利益。如果出现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的情况时,而又由于工程的复杂性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审核完毕,由于规定中用的是“提出意见”,所以一定要在《办法》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对方意见,这一意见既可以以造价咨询公司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出现也可以以学校对结算书的书面答复等其他形式出现(这个意见完全可以是较粗的审核意见),然后再可以采取与施工方协商修改征求意见稿或其他方式进一步审核结算书。如此就排除了《办法》关于审核时限规定的不利后果,为高校争取了造价审核的主动。
当然,笔者并不主张高校滥用这种合同或答复权利,也反对采取拖延的手段损害施工方的合法利益,只是主张尽可能的利用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实际工作中各高校也应当尽可能的及时审核好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书。
四、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审计如果委托有资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的,在审核结束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一般会出具造价审核报告。但实践中可能会有两种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协商一致后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一种是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
双方协商一致的造价审核报告,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高校与施工方双方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进行结算,实践中也不会有争议。《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对此也作了规定,如果高校或施工方不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结算,另一方可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实践中存在高校与施工方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仍然按照自己的判断出具的造价审核报告的情况也偶有发生,此时,这种造价审核报告的法律效力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审工程竣工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约事项认真办理,出具的竣工结算报告经发、承包双方签字后生效。当事人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可以看出,未经双方签字的造价审核报告不生效,双方的争议应当在有关部门、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解决。此种情况下造价审核报告是否就毫无用处了呢?笔者认为,所谓不生效的意思是指不具有执行力,但并不意味着报告没有用处,此种情形下,造价审核报告将起到证据的作用,即当双方将争议提交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时,造价审核报告可以作为高校方证明自己的主张依据。因为此时的造价审核报告仍然是有资质的造价工程师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做出的职业判断,具有一定可靠性,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高校就有了份有力的证据,当拿出工程造价审核报告为付款依据时,就将否定此报告的举证责任推给了施工方,就诉讼而言,往往对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较不利,因为举证要比质证更困难,这样高校就站在较为有利的地位上。施工方如欲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造价审核结论,应当提出足以反驳的证据,比如高校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者造价审核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造价审核程序严重违法、造价审核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等等。如果施工方的反驳证据充分,能够表明发包方自行委托造价审核存在上述问题之一,那么该造价审核报告的证据效力就遭到严重削弱。此时,需要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确认造价,或者法院依据已有证据做出判决。但是如果施工方反驳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造价审核报告中所认定的事实或结论,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应当按照造价审核报告的结论做出裁决。
第二十四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标题。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或“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二)收件人。收件人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三)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审核范围、被审核单位责任与审核责任、审核依据和已实施的主要审核程序;
(四)意见段。意见段应当明确说明审核意见;
(五)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审核报告应当由审核人员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六)报告日期。审核报告日期是指审核人员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确认和签署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日期;
(七)附件。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定案表”,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附件包括“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第二十六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审核报告范围段中明确指明已审核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及决算的名称、建设期间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名称,工程项目质量验证情况。
第二十七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基本建设工程预算或结算金额、审定金额、核增或核减金额。
第二十八条审核人员应当在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中说明工程项目资金来源、支出及结余或超支等财务情况,概算执行情况,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尾工工程及未尽事宜处理情况,项目支出存在的问题,资产交付使用情况。
第二十九条审核人员与委托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审核意见方面存在异议,且无法协商一致时,或审核人员认为必要时,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列说明段予以说明。
第三十条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预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审核人员在出具基本建设工程决算审核报告时,应附送已审核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会计师事务所
基审[2×x×] x 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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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x x委托单位: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单位提供的x x建筑安装公司2x××年×月x日编制的x x单位工程(土建、安装等)竣工结算书,合理编制并充分披露基本建设工程结算是×x建筑安装公司的责任,保证结算及相关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是×x委托单位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工程结算发表审核意见。我们的审核是依据《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暂行办法》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审查分项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核对项目与图纸及有关变更情况,会同施工、建设单位现场查勘、会审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根据我们的审核,上述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金额为x x元:比原送审结算金额x x元核减金额x x元,核减x x%,业经委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鉴证确认,在重大方面足以公允地反映了x x单位(土建、安装等)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如果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上有不同意见对应在此增加解释性说明)
附件:(一)基本建设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
(二)审核说明
(三)基本建设工程结算书
x x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注册造价师 (签名并盖章)
二×××年×月×日
基建预决算审计业务查询 *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核程序
1、与委托方(一般多为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合同。
2、听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总体建设情况介绍,实地查看现场工程情况。
3、具体操作阶段:
(1)审计人员熟悉图纸、工程联系单、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等;
(2)根据竣工图纸、工程联系单等进行工程量计算,并由专人负责复核(审计最关键阶段);
(3)套用各种专业定额,需要组价的同时按规定进行组价;
(4)按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工程类别,套取相应费率
4、对帐阶段:
具体操作阶段结束后与送审工程项目结算进行对比、分析,汇总所有问题,一般先向建设单位汇报审核情况,听取建设单位意见,然后与施工单位对帐,交换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等方面的不同意见(一般时间较长)。
5、对帐结束意见一致后,审计人员汇总审计结果,请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代表签字、盖各单位公章,最后由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
(二)基建工程项目决算审计需提供资料
1、工程竣工图纸,包括土建、水、电、暖通、市政、园林、房修等相应各专业图纸一套;
2、工程结算书及编制说明书,各专业至少一份;
3、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协议书;
4、工程项目会议纪要、技术联系单、甲方签证单;
5、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和开竣工报告;
6、提供工程量计算书、钢筋配料单;
【关键词】清单规范;措施项目;计价规定;问题;处理原则
一、前言
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简称“03清单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式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迈入深层次改革和全面创新阶段。当前使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简称“08清单规范”)是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的,即将出台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简称“13清单规范”)准备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六部分组成。笔者就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清单发展过程进行初浅的分析比较,并提出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思路供业内人士参考。
二、关于措施项目
(一)措施项目定义:在 “03清单规范”及“08清单规范”中定义为“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
(二)措施项目组成:通常分为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
通用项目是各个专业均有可能涉及的内容:包括安全文明施工(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大型项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已完工工程及设备保护、施工排水降水、地上(下)设施,建筑物临时保护设施等项目。
专业项目指各专业特有内容,如建筑工程中的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脚手架等项目;装修工程中的垂直运输、室内空气污染测试等项目; 安装工程中的组装平台、设备、管道施工的安全、防冻和焊接保护措施、长输管道临时水工保护设施等项目;市政工程中的围堰、筑岛、现场施工围栏、便道、便桥、洞内施工的通风、供水、供气、供电、照明及通讯设施、驳岸块石清理等项目。
(三)现行的措施项目费用计算方法
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下列规定计价:
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造价组成中单独列项,按国家或省(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
三、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计价的发展过程
(一)“03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3计价办法”及 “06版合同”中措施项目计价规定。
1、“03清单规范”中对于措施项目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缺乏详细指引,仅描述为“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2、《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简称“03计价办法”)关于措施项目费的计价有以下描述:“第十三条 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非工程实体项目费用。结算需要调整的,必须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报价时,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外)由编制人自行计算。编制人没有计算或少计费用,视为此费用已包括在其它费用内,额外的费用除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外,不予支付。”
3、《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6年版》(简称“06版合同”)规定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10%,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分析:在“03清单规范”及其关联的计价办法和合同出台后,发包人没有吃透政策,也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对措施项目实行“一揽子包干”办法,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项目以‘综合合价包干’,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变化、施工条件的变化和政府造价管理部门等调整各项目收费而调整,措施项目费在工程结算时不予调整”。这段时期的招标工程因合同中明确了措施费不可调整,承包人不仅无限承担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及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还要承担政策变化的风险,结算矛盾及焦点集中在了“措施项目费用是否能调整”问题上。直至“06版合同”出台后,措施项目有了调整的契机,在合同中可约定“当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超过10%以外部分可以调整措施费”。总的来说“0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费的计价规定存在指引不清(如发生设计变更措施费如何调整),风险不明(合同双方应承担何种内容及范围的风险)、无操作性等缺陷。
(二)“08清单规范”与其关联使用的“09版合同”及 “10计价办法”中措施项目费计价规定。
1、“08清单规范”明确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第4.7.4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发生变化,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第4.7.5 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第4.7.6若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调整”。
2、《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简称“09版合同”)和《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简称“10计价通则”)规定“工程变更引起措施费项目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利一方有权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并详细规定调整方法:凡可计算工程量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的工程量乘以合同规定的单价或合价调整;凡按照系数计算的措施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
分析:我们可以明显看出“08清单规范”弥补了“03清单规范”缺陷,明确了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程量增减或措施费发生变化,是可以调整措施费的原则,并有详细的调整办法,实操性很强。基于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工程施工过程中发、承包双方权、责对等性要求,“08清单规范”同时还体现了一个合理分摊风险的原则,即投标人在一定幅度内承担市场价格风险。 “08清单规范”时期招标及签订的合同中有关措施费结算矛盾明显减少。
(三) 草稿版的“13清单规范”中措施项目的计价规定
“13清单规范”较“08清单规范”有三点主要变化:
1、明确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由“08清单规范”“宜采用”改为“应采用”字眼,变为强制性条款。
2、明确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3、详细编录了各专业项目的措施项目清单内容(“03清单规范”无该内容、“08清单规范”过于简单)。
分析:“13清单规范”措施项目的计价办法是前两版清单规范基础上结合实践不断完善和修正的结果,不仅有要强制相求,有风险幅度约定、而且有措施项目清单详细的特征及内容描述。标志着措施项目费计价结束了探索工作,完成了“理论——实践——再理论——再实践——新理论“过程,已形成一个成熟的模式。
四、措施项目费结算中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
措施项目费结算总体原则应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合同为基础,在招标文件或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合同双方可参考当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定额计价办法”、“合同版本”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结合工作经验提供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措施项目费用结算处理意见,仅供业内人士参考:
1、工程实体项目、施工技术方案等没有发生变化,且市场价格等外部因素波动不大时,结算时措施项目费用一般不作调整,执行合同价。
2、工程实体项目没有发生变化,但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措施方案发生变化,要视情况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合同明确责任属于承包人应承担风险内容就不能调整,否则是可以调整的。类似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长或支护方案、施工方案变更,引起的脚手架、垂直运输费、模板、市政道路围蔽、支护方案等措施项目费用发生变化的,合同双方可以采取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方式调整措施费,或承包人采取索赔等方法获取补偿。
3、工程实体项目发生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可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如果实体项目仅是工程量发生变化的,可调整超出合同实体项目约定的幅度(未约定按10%考虑)以外的措施费,拟调整措施项目费用水平与投标时保持一致。如果实体项目发生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原措施费用中已有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费中没有的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承包人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但要与投标时水平保持一致。
以上对于措施项目费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处理意见,仅适用于一些常规环境,并非放之四海皆适用。每个建设工程本身差异较大,环境背景也不同,如果前期招标文件及合同存在缺陷或未明事项,过程管理不到位,为后期结算埋下隐患的,合同双方应本着不违背招标文件、合同原则,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来解决问题。
五、结束语
建设工程本身具有单件性、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及工程造价的风险因素很多,并非所有的风险都是承包人能预测、能控制和应承担的,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特点,投标人应完全承担的风险是技术风险与管理风险,应有限度承担市场风险,如材料价格、施工机械使用等风险;应完全不承担是法律、法规、政策变化等风险。通过清单规范不断发展与完善过程,建设工程交易公平性平台已搭建,但工程造价管理进行深层次改革和实现全面创新阶段的新机制,不仅需要公平的政策平台,同时更需要实施者扮演好各自角色:发包人应做好投资控制计划,加强过程变更和签证管理,事后善于分析总结以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承包人也需要具备良好施工与管理能力,在投标阶段注重技术与经济的结合、施工合同实施过程强化成本精细化管理、签证与索赔管理,竣工结算收集完整结算资料;造价专业人员应体现自身的专业性,贯彻清单规范精神并结合实际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正确应用清单规范计价规定。
参考文献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
[3]《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3》
[4]《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通则2010》
关键词:建设工程 造价预结算 审核问题 分析探讨
我国的发展使得建设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道路交通建设,工民建筑设施建设等等,将建设工程推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如何对建设工程进行合理有效的造价预算对于工程项目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需要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预算审核,从而更加全面、系统地实现对工程造价的控制目的。
一、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
(一)预结算审核的意义
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需要依据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政策,国家建设主管的行政单位所颁发的建设工程项目定额、取费标准以及工程量的清单和计价规范、建筑工程的设计图纸以及实物工程量,并且还要参考建设单位所提交的项目竣工资料,从而对建设工程的施工方(单位)的工程预结算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核算。建设工程预结算可以对项目进行一个全面而又系统的审核,可以及时有效地发现纠正在施工建设中出现的造价偏差以预结算中产生的错误问题,能够对工程结算中工程造价计价活动进行一个全面系统的监管,以便保障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
(二)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内容
预结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分为定额计价审核、工程量审核、套用单价审核、费用审核等四个方面的内容,下面将一一分别进行说明。首先对于定额计价审核,主要是工程造价预结算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审核工程量是否合理,套用的单价是否正确,费用的计取是否准确无误。定额计价的审核需要结合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合同、投招标书、相关协议、建设工程的地质勘测数据信息、工程项目的变更签证、材料设备的价格签证以及项目中的隐蔽工程等验收竣工记录。其次,对于工程量的审核预结算,工程量的编制是依据工程结算最为基础的数据,工程量决定着整个工程造价的走向,如果工程量出现误差那么将直接导致工程造价的失效。对于在投资额中占大比例的工程量我们需要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核,对于容易出现审核错误的我们也需要进行细致的审核。在审核之前我们需要熟悉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纸方案以及个工程量的计量造价规则,在各部分造价计算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造价分析。再者,对于套用单价的预结算审核,在实际的审核过程中需要注意三方面的问题;第一,在针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进行审核时,我们需要注意要使所采用的建设项目的名称内容与设计图纸的标准相一致,不能出现造价预结算的重复套用,第二,在对换算定额单价进行审核时,需要搞清楚允许换算的内容究竟是全部的人工、材料机械定额还是部分的。对于换算的方法要搞清楚是否正确合理,也需要选择合理正确的系数,第三,在对于补充定额的审核时需要确保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正确,合理选择预结算的价格、机械台班单价以及施工人员的人工工日。最后,对于费用的审核应当依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文件和相关合同文件确定费率。
二、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造价预结算需要从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建设施工的合同、施工过程、竣工结算等几个重要环节进行把控。对于招投标文件的审核需要专门的审核人员依据法定的审核程序严格执行,审核人员需要在充分认识招投标文件的基础上认真对待。对于施工合同的审核,应当在对施工合同的完整性和严格性进行监管,要保障工程双方遵守招投标中的承诺,认真对待并履行合同。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及时地对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严格的审核,主要包括对施工内容是否严格按照招投标清单中的项目单价进行划分界定,在施工图纸范围外以及施工中变更的工程量签证的审核是否严格合乎规定等等。对于竣工环节,我们应当着重注意造价审核,这是这一阶段的工作重点。对建设工程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详细的核算,保障各分项工程使用的综合单价是否和投标时的合同文件中的单价一致。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中,造价预结算是一项较为繁杂的工作过程,但是这一项工作需要极其严格的细致心态,对此我们在实际的工作中需要注意一些常见的问题,以供我们更好地完成造价预结算的工作。对于已经取消的施工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是否再次列入造价范围内并记取工程费用。在大型建设工程项目中尤其要注意这一方面的问题。此外,要严格对待利用联系单弄虚作假的行为,弄虚作假是现阶段在建设工程中屡禁不止的恶习之一,也是导致工程造价失效的原因之一。这是一个纯粹的人为问题,杜绝此类事件发生。最后要对建设施工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查把关,杜绝通过虚报建设材料价格和材料用量来套取工程造价总量。对于建设施工材料价格异常等现象要进行严格的监管,对于实际购买价格高于招标价时应当将暂定价交于建设单位,对于低于暂定价的应当以投标暂定价作为造价预结算的依据。对合同内容要进行明确的表达,对于容易出现多解、误解的地方要进行必要的说明,谨防因为合同文字游戏出现造价太高现象的发生。
三、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的方法和实现途径
建设工程造价的预结算是一个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需要相关的预结算人员对大项目进行合理科学的计算,并对小项目不应有松懈,通俗的来讲就是既要抓住大的,又要算准小的。此外,需要相关人员重视对建设工程施工组织方案的审核,作为一名合格的审核人员需要熟悉工程项目包括对施工图纸的理解、各项预算指标、工程量、工程单价等等。在工程合同允许的调整定额标准情况下科学合理的确定造价,并与施工方案相结合并按照常规的建设工程施工方案进行工艺计价,在比照对比之后进行研究分析。对于定额模式下应当综合分析,审查人员首先需要严把定额关,其次要把控建设工程项目的土方挖运关,再者还要把控好工程现场签证关,最后要认真核对建设工程的合同条款,把控好建设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价格关。
此外,在清单计价的模式下,组价工作的进行需要合乎相关的要求程序,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法、工艺水平、技术指标水准测算分部分项工程中的材料、人工、机械等方面的消耗量,并将其与当地当时情况下的市场价格进行乘积从而得出最终的结果。在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中有很多繁杂的环节内容,我们需要根据施工要求以及现场情况,再结合自身的相关技术经济实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费用的价格。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国内现阶段对建设工程项目的需求程度,如何保障工程项目正常施工,确保建设工程造价有效,我们需要对建设工程造价预结算的审核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探究。
参考文献:
[1]霍强玉,孙雨,刘朝.浅谈工程造价审核办法[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1
[2]杜瑜.浅谈市场价格机制下的工程造价管理[A].科技、工程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中国科协第五届青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4
[3]刘一民,战春秀.浅议业主在招标过程中如何控制和管理项目的工程造价[A],责任与使命――七省市第十一届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联席会优秀论文集[C],2011
【关键词】工程项目 建设资金 闭环管理
建设资金是工程项目得以顺利进行的根本保障。然而,绝大多数的工程项目具有工程周期长、工程范围广、材料耗费多、资金环节多等特点。对此,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加强工程的管理成为了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点议题,而工程管理中的建设资金管理更是重中之重。这对工程过程中的资金安全、人身安全、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工程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就是首先通过规范承包商等契约关系人和业主之间建设资金的有关结算、拨付和使用行为,并确保在工程中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为了对建设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管理者必须采用合法的、科学的、恰当的措施和手段。对此,本文主要探讨工程项目资金的闭环管理法。下面对其概念、程序、意义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
一、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概念
一般的,资金的闭环管理,是指资金的拨付关系和流动只能发生在契约关系人和业主之间。任何非契约关系人都不能与业主发生有关该工程的资金往来。资金只能在一个封闭的系统中运行。这种资金只能在封闭的系统中流动的管理办法,也是人们常说的“两环一线”管理法。以业主为中心和以承包商为中心形成了两个封闭的圆环;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那条经济流通线即为“一线”,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进行拨付的通道。
二、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程序
(一)对建设资金闭环管理推出相关条款
首先,业主在工程最开始的招标中,就应该明确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有关条款与注意事项,并且在业主编制的合同文件以及招标书上面明确的体现出来,以使潜在的中标人能预先了解情况,对资金的闭环管理起到有效作用。
(二)严格履行相关规定
业主和承包商的合同签好并生效后,相关的一切契约关系人务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内容享有合法权利并履行相关义务,绝不能违反合约规定。
(三)建立合同控制机制
合同的控制机制是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加强以经济闭环管理为核心的控制力度。其主要包括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是指业主、承包商以及其他契约关系人之间的控制。它要求合约的相关关系人根据合约内容进行定期的自检。外部控制是对第三方的控制。它要求承包商和业主等所有契约关系人配合相关的审计部门进行定期的跟踪审计和检查。
(四)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和处理
承包商和业主等契约关系人有责任和义务对建设资金管理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反馈和处理,以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意义
(一)保证项目资金受控
建设资金是一个工程项目的命脉,实现了对建设资金的控制就等于实现了对整个工程的施工节奏和效率的有效控制。根据资金的闭环管理办法,将资金控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不仅简化了资金控制方法,而且加强了对建设资金的控制能力。将建设资金控制在拨付、结算和使用通道这根线上面,能有效地保证建设资金自始至终都处于合理的受控状态。
(二)有效使用建设资金
从业主角度来讲,要做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就是要保证其购买的相关建筑产品严格符合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产品的质量等级和功能务必要符合标准,并在此基础上,尽量的节约材料成本。从承包商等契约关系人角度来讲,要严格按照合约规定,为业主提品和相关服务,在此基础之上,将工程的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
(三)高效使用建设资金
高效地利用建设资金是建设工程经济效益得以提高的有效措施。高效使用从经济学角度讲,就是获取最大利润。一般的,在建设工程中,利润主要分为两个方面:物质利润以及精神利润。物质利润是指材料的最高性价比,其可挖掘空间大但是有限。精神利润是指对承包商等契约关系人的非物质奖励,其可挖掘空间很大,可以带来和谐氛围、安全生产,甚至技术创新等丰硕回报。
四、建设资金闭环管理的有关工作
(一)建设资金要完整、安全
建设资金的完整、安全是其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得以顺畅流通的根本保障。为了使建设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保证,务必确保建设资金在使用过程中,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的规定和程序执行。只有资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得到保证,才能为工程的进一步实施提供必要的经济基础。
(二)承包商充分授权给项目经理
承包商与业主进行结算,若都通过承包商总部,可能会影响到建设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发生诸如支付延迟、建设资金被挪用或滞留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施工的整体进度。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承包商有必要对项目经理做出充分的授权,实行直接结算。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减少一些没必要的资金周转环节,保证了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结算的时间、内容、对象
1.明确结算时间
明确结算时间就是根据我国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或合约文件所规定的时间,及时、准确地进行资金结算。那些不能按时进行资金结算的业主,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还要赔付对方一定金额的经济损失。这样才能杜绝拖欠工程资金的不良现象;
2.明确结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