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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环境背景下,建设银行内部管理成为一项重要的绩效考核,不仅涉及基层网点管理层,也涉及基层网点普通员工的切身利益。完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的经营和管理,不仅需要从宏观层面开展经济环境分析,还要从微观层面开展管理制度建设、人员考核、绩效管理、信贷审核、会计监督等层面的基层网点内部管理制度模块的研究。
二、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内部管理现状分析
(一)绩效考核指标主观性太强
在目前的建设银行员工绩效管理中,基层网点的业务考核指标较为突出。这与建设银行基层网点的业务经营管理相匹配。对于建设银行基层营业网点的员工而言,其具备了一定的公关能力,但是对于建设银行的信贷风险意识却不容乐观。制定建设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员工的绩效考核指标,往往是由基层营业网点的支行行长掌握。对于建设银行而言虽然存在固定的KPI考核指标,但是这些指标体系相当宽泛,其具体执行还要依赖基层网点的实际负责人的主观设计。
(二)监督体制不完善
按照相关规定,建设银行基层营业网点必须配备专门人员开展纪检和会计监督,上级行虽然向各营业网点派出了营业主管,但并未向所有基层网点派驻纪检监察特派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基层网点人员相对紧缺、员工工作量大,有的营业主管兼职太多,无法全身心投入会计监督岗位的工作,经常出现内部监督岗位人员和岗位要求不相匹配的局面。由于营业主管和纪检监察特派员,人员编制在基层营业网点,部分绩效工资由基层营业网点考核发放,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会计监督和纪检监察在基层营业网点的力度。
(三)内部管理独立性较差
建设银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主要依靠相关管理层,特别是依靠基层网点负责人即支行行长的执行。基层网点在实际执行管理制度过程中,既是管理制度的执行者又是监督者,身兼数职,不能很好地管理。当前社会经济增长乏力,银行同业竞争异常激烈,基层网点负责人职务的升迁、收入和网点员工的收入,主要取决于业务指标的完成程度,所以在日常工作中讲发展的多,强调内控的少,讲营销的多,强调风险防范的少,讲建章立制的多,强调执行的少。使得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执行受限于一定的业绩指标要求,不得不降低内部监督管理的实际标准,造成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致使案件的发生和银行坏账的出现。
三、商业银行基层网点内部管理的问题探究
(一)专门性人才较为缺乏
在绝大多数的基层网点内部管理中,作为独立第三方的监管机构人员并不能时时刻刻监督基层网点的业务运作。由于基层网点工作量大、工资水平较低、绩效考核不尽合理等因素,导致人员流动性大。商业疑难专门性人才相对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较强的员工把基层网点当作跳板,导致基层网点的专门性人才相对匮乏。随着员工年龄的不断增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大不如前,许多员工希望获得薪资更高、工作更轻松的岗位,而不愿意留在基层网点岗位工作。
(二)经营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基层网点管理的主观性较强,基层网点的审批权限和实际审批观念落后。比如部分基层支行行长的管理理念唯业绩是从,放松了对基层机构关键环节操作风险和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防范,导致基层网点操作风险的出现。尽管银行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基层网点出台了不少的监管要求、办法,但大多基层网点负责人对现代商业经营管理模式的研究不深刻,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管理理念较为落后,且从思想上和心理上产生管理疲劳。
(三)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的完善是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首要前提。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建设银行基层网点的经营管理而言,部分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信贷审核部分的审批权限,基层网点大部分的金融机构都存在审批能力和审批权限不匹配、审批独立性差的问题,这对于改进基层网点的实际运行能力产生了不利影响。部分支行行长的审批权限和审批项目所要求的权限之间往往呈现出较高的不匹配性,经营管理受到了严重的制约。
(四)同业竞争日趋激烈,业务量不断扩展
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影响下,社会创业热潮不断涌现,直接对资金需求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在银行基层网点的内部监督管理过程中,一定的社会背景是资金提供的前提和条件。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业务量的扩展不仅增加了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员工的工作量,同时也增加了经营管理的风险。业务量的不断扩展是基层网点员工维持生存获取绩效奖励的主要途径,但也给增加不良贷款的比例留下了隐患。
四、改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内部管理的路径依赖
(一)与时俱进,更新观念
改善建设银行基层网点的内部管理制度,首先要从管理更新入手。加强基层网点的目标考核的合理性,同时也加强管理的更新。要与时俱进,不断扩展建设银行基层网点的管理思路,突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对建设银行基层网点普通员工的关心,要更加体现出基层支行管理层,帮助广大员工尽快适应基层网点的工作环境。
(二)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管理层要注重加强制度建设的可行性和制度建设的可及性。特别是对于广大的基层网点而言,监督制度的不完善导致了一定层面的银行监管体制障碍性问题,并对银行监管构成了实质性的不利影响。因此,建设银行内部监管首先要加强合规文化建设,端正经营思想,健全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人员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完善的福利保障体系、健全的员工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管理是稳定基层网点员工的重要保障。要形成员工流动的常态化管理模式,提高不同岗位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也从另一个层面保障当某个岗位出现空缺时得到及时地补充。对于基层内部管理者而言,一定的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快实现内部管理的重要步骤。对于绝大多数的管理者而言,这些管理措施的推出,不仅有助于改善基层网点经营管理上的可持续性,更有助于加强和改进基层网点管理的主动性。
(四)完善绩效考核体系
绩效考核直接关系到建设银行员工的生存保障,直接关系到员工的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建设银行基层网点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要从业务主导型向实际绩效型过渡,对于一些绩效管理者而言,要避免主观性思维模式、重视客观实际标准的推行、完善内部管理中的实际绩效指标的可操作性。
五、结语
一、监督员的聘请
1、市建设局机关作风监督员从县级以上建设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业企业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聘请。
2、监督员应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一定的观察问题和分析问题能力,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群众基础好。
3、监督员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推荐,经市建设局党组同意后,以市建设局名义向监督员本人颁发聘书。
4、监督员的聘期为2年,可以续聘。
二、监督对象和内容
5、监督对象:市建设局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职能的直属单位工作人员,重点是有审批权限的关键岗位人员及处以上领导干部。
6、监督内容:遵守党纪国法和各项制度规定、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方面的情况;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省建设厅工作部署的情况;工作质量、服务态度、行政效能方面的情况;到基层检查、调研时表现情况等。
三、监督员职责
7、对市建设局机关作风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及时发现好的典型或突出问题及苗头,直接向市建设厅作风监督办反映。
8、广泛征集基层和群众对市建设局机关作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向市建设局作风监督办反映和沟通情况。
9、监督员每年向市建设局作风监督办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应不少于2条。
四、工作制度
10、监督员与市建设局的联系可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渠道。市建设局作风监督办联系电话*
11、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市建设局作风监督办负责及时进行整理登记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12、对有明确对象(包括个人、单位)的举报或批评意见,市建设局作风监督办负责将调查处理结果向反映情况的监督员反馈。
13、监督员可直接要求约见局领导乃至局长,反映市建设局机关作风方面的问题,相关局领导及局长必须尽快安排时间。
14、市建设局将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
15、市建设局每2年对优秀的监督员进行表扬或表彰。
五、组织领导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园区、乡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包括项目法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中心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造价咨询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以财政资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国债资金、政府专项补助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
(二)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三)以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筹资和建设方式以外的形式进行投资、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的重点基础设施、土地围垦和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四)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国家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建设项目;
(五)接受、使用社会捐赠,包括接受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项目;
(六)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其他投资项目。
第四条三级河以下(含三级河)河道疏浚项目由乡镇负责实施,主管部门跟踪管理,审计部门参与验收监督。2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由实施部门管理和组织审计,并接受审计局监督。
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六条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项目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建设施工、竣工交付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调查。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涉及的发改、建设、财政、监察、工商、税务、国土、环保、市政府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重点,将拟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编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审计工作。按照项目规模或资金来源确定审计方式。对500万元以上或以争取上级资金为主的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对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实施竣工结算审计。
第八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在相关合同中列明:必须经国家审计机关审计,以审计结果为价款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订立相关工程合同时,应当约定按工程进度预付价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75%,其余价款待审计结束后结算。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
(一)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真实、合法和合规性;
(二)建设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概算审批、执行及其调整的真实、合法性;
(四)建设项目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五)建设项目合同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六)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是否合规、及时、完整、真实;
(七)有关内控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八)相关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施工、采购、供货等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性;
(九)建设项目成本计算、价款结算、竣工交付情况的真实、合法性;
(十)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各种税费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计提和交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十一)未完成工程投资的真实、合法性;
(十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和调查的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机关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等方式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并对其承办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审核检查。
审计机关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按照建设项目造价审计核减额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监督的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资料(含电子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的概、预算编制资料及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建设项目前期评估、征地、拆迁等相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料和合同文本;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竣工图、设计变更等;
(五)工程结算资料(含各类协议、纪要、签证、竣工验收报告等);
(六)建设项目内控制度资料;
(七)工程项目竣工决算报表、会计凭证、财务会计报表及交付使用资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等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八)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遇有重大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特殊材料和设备定价等有可能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事项时,被审计单位应及时知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审计过程中,审计机关遇有涉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造价变化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事项,有权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建议函;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
第十六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审计机关落实审计决定。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应当执行。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重要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报有关部门或者向社会公布建设项目审计结果。
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并给予报批评、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审计机关或者由审计机关建议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于审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合同内容不完整、未及时送审、未经审计机关审计擅自办理竣工决算,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建设计划外工程的;
(四)虚列工程成本、虚列投资完成额、虚假签证工程量、隐匿结余资金的;
(五)材料设备采购、保管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
(六)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七)因勘察、设计过错而造成项目重大预算失控和投资损失的;
(八)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或者参与虚假签证,并造成损失的;
(九)编制虚假工程造价文件,或串虚报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严重失误的;
(十)应计、应缴而未计、未缴各种税费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应加强对投资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教育。
审计人员如有下列不当行为之一的,审计机关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不当利益的;
(二)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对聘请专业人员、委托中介机构工作未尽督导复核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与聘请的专业人员或受托机构串舞弊的;
(六)造成审计结果重大错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七)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组织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的专业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2001年6月,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简称《规范》,下同),明确要求各单位自之日起开始试行,由此揭开了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序幕。
一、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特点
《规范》中所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在我国深化改革、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大背景下,在总结国内外内部控制先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既不同于国外的内部控制,又不同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会计监督,有着鲜明的时代特征。企业在实施《规范》,进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时,应注意把握内部会计控制的以下特点:
(一)内部会计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规范》所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并不仅仅是指与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直接有关的控制,而是跳出了就会计论会计的老思路,在传统会计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涵盖了与会计工作相关的管理控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一个子系统。鉴于会计是企业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主要反映和管理者,其管理目的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保持高度一致,并且已经形成相对比较成熟的内控机制和内控方法,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便成为企业内控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二)内部会计控制是更高层次的内部会计监督。内部会计控制是由企业会计机构和人员执行的控制活动,它与《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所规定的内部会计监督相比,在继承的同时又有突破,是更高层次的内部会计监督。
(三)内部会计控制要落实到业务流程。与我国以前颁布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规范相比,《规范》的一大特色是面向业务流程设置控制点,通过规范业务流程和提高流程环节的受控度来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规范》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与此相对应,《规范》规定内部会计控制以企业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为主要控制内容,通过对具体经济业务流程的分析,根据控制的目的和要求,借助风险分析确定关键的控制点,选用适当的控制方法,并落实到流程和岗位职责中去以实现控制目标。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建设的现状
(一)在控制环境上存在着内控意识簿弱。现阶段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认识到内控对于企业经营的重大意义;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企业普遍存在机构臃肿、管理层次多、工作效率低下的问题。企业在组织机构设置中,比较重视纵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而对横向之间的协调缺乏足够的重视,导致同级各部门之间缺乏必要的交流,信息沟通不灵敏,协调性差。
(二)在责权利上不落实,职责界定模糊。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广,目前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已初具雏形。但是,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所形成的惯性,致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的责任和权利安排在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真正得到落实。“内部人控制”现象还是非常严重。主要原因是:1、“所有者虚位”使得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失去了强有力的推动和监督机构。内部人往往会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抵制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或者不遵守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而使其变得有名无实,关于这一点已从会计信息失真屡治不绝这一事实中得到了充分的验证。2、当前我国企业内部管理普遍地规范化水平不高,人员职业化水平较低,部门、机构、岗位之间的职责界定模糊、“因人设岗”、“人浮于事”的现象层出不穷,这也给以职责明确为实施基础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带来较大的障碍,在管理幅度较宽,管理链条较长的大型企业尤其如此。
(三)会计部门的“弱势地位”和会计人员的“相对独立性丧失”。作为企业内控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内部会计控制系统是以会计控制为基础来构建的,其执行也必定以会计部门(含财务部门)为中心在单位领导的统一组织下进行,这就要求会计部门在管理控制方面要具有两个特质:一是与控制执行权利相适应的权威性;二是与控制职能相符合的相对独立性。但是,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这两点似乎都不能得到很好地满足,就权威性而言,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对会计工作的偏见,如“会计无非就是记记账、管管钱”、“会计工作是业务部门的附属机构,自己不能创造任何价值”等,在一些企业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的脑海里根深蒂固,造成了会计部门在企业组织中的“弱势地位”。就相对独立性而言,在我国公司治理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会计人员目标不明,身份不清,摆不正自己的位置;责、权、利严重背离,导致会计执法者受打击报复而得不到保护,善于根据管理者意图搞假帐者却倍受重视,在这种环境状况下,会计人员在回归企业后,由于“位置决定脑袋”,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唯经营者的指令是从,逐渐丧失了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经济行为进行计量、反映、控制和考核评价所需的相对独立性。
三、改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对策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以改进:
(一)要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内部控制意识,重视企业组织机构建设。合理的组织机构有助于企业计划、协调和控制经营活动,也有利于企业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将股东、董事会、经理层三者的责任和权利落实到位,完善企业的经营者激励机制,其中要特别注意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核心地位,为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创造良好环境。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公司治理状况无法在短期内有质的改观,也可以先采取一些应急措施,如股东运用所有者权利硬性要求管理层实施《规范》,并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审计委员会)或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来督促和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建设及实施效果。此外,企业内部也要注意完善内部控制机制,按照现代管理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机构,岗位的职责,杜绝“因人设岗”和“人浮于事”,为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创造良好的组织基础和保障。
(三)对于会计部门和人员的局限性,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善:1、单位领导要转变观念,认识到会计工作是管理控制关键环节,按照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要求,明确界定会计部门的控制职能,自觉维护管理制度,切实提高会计部门的权威性;2、会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资金的统一管理,严格控制企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在可能的情况下采取内部银行和收支两条线的资金管理模式),严格规范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加强企业成本费用的控制,使会计控制的权威性得到切实的体现;3、会计部门自身也要转变职能,从核算型转向管理型,采用预算管理、责任会计、控制评价等先进的控制手段来完善内部会计控制,提高管理控制效益,同时会计人员也要提高职业素养,加强技能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Key words: construction market;credit mechanism;system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07-0073-03
0 引言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具有自身的行业特点。然而,由于目前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体制和机制还未完全理顺,市场主体信用意识、履约意识较为薄弱,导致建筑市场信用缺失问题比较严重。主要表现为:一些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擅自修改设计文件,肢解工程发包,拖欠工程款等;一些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一些监理、招标、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办事不公正,不正当竞争比较突出,扰乱了市场秩序。这些信用缺失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给企业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风险,建立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
本文基于建筑行业信用链理论深入分析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成因以及信用缺失对建筑市场信用链的影响,并从企业的立场探讨建立信用机制的总体设计思路和实施策略,旨在减少当前建筑市场中存在的不诚信事件,理顺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可持续的发展下去。
1 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现状分析
1.1 建筑市场信用链的构成
现代市场经济中大部分交易都是以信用为中介,失去了信用,交易的链条就会断裂,市场经济根本无法运转。这种存在于市场交易相关主体之间信用关系的相互作用称为信用链。从广义上讲,信用链包含了从个人、企业、行业、政府到整个社会各个相关环节的信用关系。以信用链的眼光来看待信用,就是去寻找他们关联中的独立,独立中的关联。信用本身是相关环节之间的一个作用结果,信用的收益也是相关环节加权之后的获益。
建设项目的实现主要通过以下环节的相互作用,构成了图1所示的建筑市场的基本信用链。其中,业主(消费者)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承包商和分包商(工程任务承担者)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劳务、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劳务人员,目前主要是以农村务工人员为主。
1.2 信用缺失的成因
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市场信用环境不佳,是信用缺失的历史原因。有些企业从不规范操作,而以压价、压级、垫资、拖欠工程款、随意改变工期,把工程项目中利润较大的强行分割出去,使用不合规材料、工艺等方式赚取中间差价,以致目前某些企业仍保留着这样的行为习惯和侥幸心理。除了企业自身的原因,也有政府决策随意性、行政执行缺乏规范性、行政行为缺乏诚信等原因,再加上业主的一些失信行为,共同导致了整个建筑市场信用缺失的问题。
2 信用体制建设目标及基本原则
2.1 建设目标
在信用制度建设中,制度目标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内容,如果目标制定存在着不准确或者错位情况,将直接导致制度效果不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在建筑市场信用制度建设中,需要将目标制定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通过建筑市场交易平台的建立对建筑交易的风险以及成本进行降低;第二,对建筑施工不同方面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通过约束方式的应用帮助守信者能够获得竞争优势,而失信者在市场中难以获得发展、生存;第三,促进建筑从业人员不断对自身的信用意识进行强化,能够自觉的对信用形象进行维护;第四,政府需要对整个建筑市场的信用情况进行掌握,在此基础上对政策的科学制定提供重要依据;第五,对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进行维持,并对行业信用实现科学管理。
2.2 建设原则
在对信用制度进行制定以及创新的过程中,需要做好制度变迁方式以及类型的注重,通过科学原则的落实促进信用制度作用的更好发挥:第一,统一规划。在我国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制度的建设,避免存在重复建设以及管理过于分散的情况。需要在前期进行科学、全面规划的基础上对统一的建设方案进行制定,保证不同行业以及地方都能够保持相同的步调,共同对该制度建设提供支持与努力;第二,分部实施。制度不是一件小事,将直接关系到社会利益的分配,当制度出台之后,立即要求整个社会都作出一致性协议是不现实的,尤其是在市场条件不完善的情况下,盲目的改革也将具有着较大的风险以及波及效应。对此,在信用制度制定完毕后,则可以在我国部分省市首先进行试点,通过试点过程的经验总结,结合已有经验按照分部、分阶段计划的方式在全面逐渐展开;第三,政府导向。对于建筑信用制度来说,其可以使用诱致性制度变迁以及强制性制度变迁两者相结合的模式开展。在该模式中,政府是对该制度的重要推动者以及倡导者,在政府导向作用的指引下在市场中进行运作;第四,协调配套。制度无论是创新还是落实,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对此,在保证制度具有良好科学性以及创新性的同时,也需要保证建筑信用制度同其他不同制度间能够具有良好的协调性以及配套性,以此使建筑市场信用制度能够形成一个协调配套、功能全面的系统。
3 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总体设计
4 建立建筑市场信用机制的具体策略
4.1 完善信用管理法规
目前,我国在建筑信用工作方面还处于起步阶段,具有着非常不成熟的特征,很多工作还是需要政府进行牵头与引导。而随着信用管理工作迫切性的提升,我国也需要能够尽快地对信用管理协会进行建立。并充分联系我国建筑市场实际,根据该行业未来发展的特点以及需求对市场信用管理法规进行建立。同时,由于建筑市场信用的相关要求以及内容都已经渗透在行业管理法规当中,对此,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则需要包括有以下几个层次,即国家建设法律、信用服务标准以及建设部门的规章制度。目前,我国已经对一定数量的法律进行出台,并涉及到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对建筑市场中不同主体的义务、权利以及行为进行了规定。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认识到,我国目前在相关法律建设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滞后以及不足,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时期我国建筑行业飞速发展的需求。对此,立法机构则需要积极联系我国建筑市场信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与修改,以制度的科学完善为我国建筑信用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
4.2 市场信用数据库
市场信用制度是指关于信用及信用关系的“制度安排”,是对信用行为及关系的规范和保证,即约束人们信用活动和关系的行为规则。既包括正式的,又包括非正式的。正式的信用制度包括有关信用的法律(如契约法)、信用管理制度等,非正式的信用制度则包括信用信息、信用观念、信用习惯等。在信用制度中,信用信息是重要的基础内容,在建筑市场中,主要的信用信息包括有市场行为记录以及从业人员基础数据。在对政府制度建设中重要作用以及地位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主体类型的不同对信息系统进行分别的建立,如以政府为主体的信息公共披露系统、以行业为主体的自律维权系统、以企业为主体的内控信用信息系统以及以服务为主体的市场服务信息系统等。通过上述不同主体系统的建立,则能够共同对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的建筑市场信息系统进行建立。其中,政府主体系统包括有信用档案数据库、市场监管系统以及不良行为公示系统等。其主要包括有建筑从业人员、市场主体的年检记录、资质评审以及不良信用记录等。对于这部分系统而言,需要尽早建立、逐渐完善,并通过建筑市场交易大厅以及工程建设信息网的方式向社会对相关信息进行;行业协会主体系统中,所涉及到的行业协会则具有建筑协会、监理协会、装饰协会以及造价咨询协会等,即根据协会的不同对不同的维权信息系统进行建立;企业主体方面,则需要通过风险内控系统的建立更好的帮助企业对即将交易的对象进行选择,以此对经营风险进行减少以及避免,并在此过程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平;信用服务系统则具有较强的商业性质,不仅包括有从业人员以及市场主体的行为记录,还包括有财务状况、资信评估以及基础资料等,是一个综合特征较强的信息数据库。此外,为了保证信息的准确性以及全面性,则需要从以下方面对信息进行获得:第一,由不同方主体为获得市场准入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如年检资料以及资质评审资料等;第二,不同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资料;第三,由市场主体所报送的资料;第四,从税务、工商以及司法等部门所查询到的资料;第五,从不同级别建设主管部门获得的信息等。
4.3 市场信用评级制度
在国际范围内,有很多著名的机构对建筑企业实施信用评价工作,无论是在评级方法上还是评级指标上都处于同一框架之中,而仅仅在个别指标以及行业分析方面对建筑企业的特殊性进行了考虑。同时,在建筑市场中,除了对融资信用以及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级之外,项目信用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评级内容,不同信用主体如承包商以及业主等,都通过该项目而开展工作。对此,项目信用评级工作也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以此避免信用能力不足的项目进入到市场之中。同时,企业资质评审同建筑市场信用评级间也具有着一定的联系,并在具体评价内容以及目的方面存在着一定的不同。对于资质评审这项工作而言,其可以说是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的重要基础,也是行业管理工作中的主要内容。一般情况下,信用评级主要是由评级机构以及金融机构对建筑企业的客观信用以及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对于我国目前建筑市场中经常出现的失信问题而言,则更多的是发生在不同行为主体之间。对此,我国现阶段所开展的信用等级工作的重点即是根据该标准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以及信用行为进行考察与评判。
可以说,从对建筑市场秩序进行规范以及整顿角度出发的信用评级工作具有着较强的强制性以及行政色彩,且在需求动力、评级目的方面都同其他国家具有着一定的不同。对此,在对国外相关经验进行积极借鉴的基础上,需要加入不良行为记录以及行为规范评价等方面的内容,更好的满足我国现时期的发展需求。具体实施方面,则可以由政府委托部门、民间机构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分别开展。为了保障该项工作具有更好的操作性以及可信性,则需要从以下方面做好措施的采取:第一,政府方要加强监管,对于提供信用评价不实的评价机构,需要给予严厉的惩罚,通过在市场上公开的方式对这种机构的失信行为进行曝光;第二,形成评级竞争机制,避免出现垄断情况。在对评级制度进行建设的初期,需要通过试点工作的开展选择少数企业以及评级机构开展评级试点工作,并对评级市场的准入制度进行严格与完善。而随着该项工作的开展,则可以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促进评级工作的蓬勃发展;第三,加强信用评价人员管理,通过执业资格制度的实行对征信人员的上岗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如果发现其存在失信以及违法行为,则需要严格进行查处。
4.4 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在我国现今建筑市场发展中,工程保证担保制度可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项手段,是通过经济手段对建筑信用目标进行实现的一种方式。对于该制度来说,其开展的目的就是要将失信行为的事后弥补转变为提前预防,以此为基础促进市场管理能力以及基本素质的提升。对于一个工程而言,其包括有设计、招投标、施工以及质量保修这几个阶段,且在不同阶段中都具有相应的担保如履约担保、保修担保以及投标担保等。通过担保品种及担保额度的实现,则能够对整个建筑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进行覆盖,更好的对市场信用情况进行实现。约束对象方面,则主要为业主以及承包商,即通过该制度的实施对建筑的承包商以及业主共同进行经济制约。此外,我国政府也需要建立起以此为基础的信用评估机构建设,通过必要布局以及规模的形成促使银行、保险系统与建设部门合作推行工程保证担保制度。
5 信用机制在建筑市场中的应用效果
自从建立信用机制以来,一部分建筑企业的信用缺失行为被公开曝光,这说明我们的信用机制在逐步完善,并且在建筑市场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另外,全国各省市都非常关注建筑市场诚信建设和资信管理。
5.1 江苏省加强企业资质动态核查
2013-2014连续两年,江苏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通过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施,不仅加快了企业和人员库数据归集进度,同时确保了企业动态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同时将企业的信用结果应用于招投标环节,2014年4月1日起,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单位已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了招投标环节,经过近一年时间,目前全省有11个市已经将信用考评结果应用于工程招投标,共有1339个工程项目(标段)在招标时将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了招标环节。
5.2 安徽省基础支撑体系初步建成
2015年底,安徽省建筑市场基础支撑体系初步建成。依托市政务信息数据库整理和沉淀的154个数据来源、44.2亿多条数据,同时通过加大市直各单位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力度,多渠道征集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数据414万条,建立信用记录。
5.3 重庆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
重庆市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于2015年6月18日通过验收评估,顺利投入日常运行,实现了部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的互联互通。该运行一年以来,共有523家建筑企业通过了验收评估,年末从业人数达到了494.32万人,全年共完成总产值15.93万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6.1%,保持了较为良好的增长势头。
以上三省的建筑市场信用机制建设只是全国众多案例中的“冰山一角”,但是足以说明我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正在逐步完善,诸如上文“建设单位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擅自开工建设、违规发包转包、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逐步减少,新的规范化的市场秩序正逐步建立,我们所采取的信用机制建设措施的确卓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