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用地和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没有该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其工程建筑也是违章建筑,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

3、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办理建筑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经过的程序。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凭证,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证的主管机关是厦门市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证书由市开发办统一印制、办理登记审批和核发证书。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测量 质量 结构 建筑施工 分析

1 概述

随着现代测量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测量技术在现代建筑工程测量工作中的应用不断增加。科学地使用数字测量技术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测量工作效率、降低测量工作的工作强度。通过数字化测量技术还有助于测量精准度的提高,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测量不仅是工程施工的基本前提,同时还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建造出质量合格、实用性高的工程,就必须在测量的过程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在建筑企业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测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测绘界,人们把建筑工程中的所有测绘工作统称为建筑工程测量。实际上它包括在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所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它是直接为各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监测以及营运管理等一系列工程工序服务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测量工作为工程做铺垫,建筑工程就无法启动。建筑工程测量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实地勘测、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其质量将对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只有精准、周密的工程测量工作才能保障工程的建设质量及建筑的交付使用。

2 高层建筑工程测量范围和技术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扩建维修及变形监测均要进行测量工作。建筑工程施工测量服务于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贯穿于建筑工程的始终。

建筑工程测量作用: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测量工作,都要以测量工作为先导。而且测量工作的精度和速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建筑工程测量重要性:施工测量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一环。测量放线为工程施工开辟了道路,提供方向。准确、周密的测量工作不但关系到一个工程是否能顺利按图施工,而且还给施工质量提供重要的技术保证,为质量检查等工作提供方法和手段。因此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施工测量,工程施工将寸步难行,施工质量也将无从谈起。

复杂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 用全站仪进行观测时,必要的观测数据,如:斜距、天顶距、水平角均能自动显示,而且几乎在同时得到平距、高差和点的坐标。因此全站仪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建设规模日益增长,建设工程日趋复杂,造型独特的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工程测量的数据计算量增加。因此,应用AUTOCAD制图软件进行图纸分析,加快了处理测量数据的速度;减少了内业计算的工作量;加强了数据处理的准确性;避免了人工计算中的错误;提高了数据精度;尤其提升了曲线较多的工程的测量精度;高质量地满足了施工测量的需要。

3 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特点

3.1 建筑工程的沉降测量方法

建筑物在自重、施工人员、机械及其他荷载的影响下,势必会产生程度不同的沉降问题,为建筑施工与竣工应用造成了重大影响。测量人员必须使用精准的仪器设备进行观测,将建筑物沉降始终控制于可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因此,测量人员必须应对当前测量工作需求与现状,努力做好对于沉降测量的优化。其测量优化方法如:合理布设水准基点、优化设计沉降观测点、严格规范实际观测工作。

3.2 建筑工程的边坡测量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高度不断上升,地下室、地下停车场、购物、娱乐场所等的建设也不断完善,使得基坑开挖、边坡维护以及建筑自身沉降设计观测等工作均步入了全新的时代。测量人员必须在进行基坑开挖、工程施工之前,及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支设完成之后,对坡顶的水平位移状况进行全方位精准动态的观察与测量,才能够避免基坑开挖时,出现坡面坍塌问题,对工程造成损失,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具体来讲,建筑物边坡坡顶的水平位移测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方法来组织开展,比如:布置有效工作基点、合理地布置建设观测点、做好后期测量控制。测量人员在做好对于基础控制点以及观测点的布设之后,还要努力做好对于水平位移实际测量工作的控制,以保证测量工作的最终全面完成。

4 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和测量要点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非常重要,分析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主要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大比例尺地形图,通过地面人工测图与摄影测量成图方式完成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内容。地面人工测图是根据建筑工程总体到局部的原则,在测区内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根据控制点测绘地形、地貌。现代测量技术的发展使得该项工作强度大大降低,通过具有电子速测仪与机助制图系统的多功能速测系统是需将地形和地貌特点整点的三维坐标数据输入制图系统即可完成系统的自动成图。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测量工作是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建立施工控制网点,并以此为基础在实地上以要求的精度放样出建筑物与生产设备位置的工作,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与安装的基础依据,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复杂建筑工程测量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复杂平面图形放线前,首先应充分学习图纸,熟悉图纸设计意图,弄清各种曲线图形的性质。在有多种曲线图形组成的平面图形中,应弄清不同曲线圆弧的分界点、各自的圆心、半径,有关的角度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各种因素。②对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应确定几根基准控制线及基准控制点,并由该基本控制线和基本控制点逐步导出其他各点、线的位置。③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曲线图形,应建立合适的计算坐标体系,运用相应的数学公式,对施工放线测设时所需的数据进行计算,将复杂的图形、众多的数字进行计算、整理、简化,最终绘制成放线测设简图和有关数据表格,供实地放线测设时使用。④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检查和校核工作十分重要。在计算放线测设所需的有关数据时,应同时计算检查、校核所需要的相应数据,以便实地放线测设时随时进行检查、校核之用。应注意的是,检查、校核所用的数据应用不同计算方法取得。⑤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应尽可能地使用高精度仪器进行测设,并定期检验,保持测设仪器的高精度。测设仪器的高精度是获得高质量放线测设的基础和保证。同时,测量人员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完整的测设资料。

5 建筑工程测量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测量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以规范测量作业行为,保证测量成果质量,主要有:测量仪器的配置、调拨、使用、保养、标定管理制度;测量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管理制度;测量仪器奖惩管理办法;桩橛复测、资料复核管理制度;构筑物关键阶段部位控制复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放样测量的检查复核交底管理制度;原始测量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制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测量成果审核和批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考核办法及奖罚办法。

加大测量仪器的投入力度。当前建筑工程规模日益扩大,施工技术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土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测量中,采用原有的测量方法和手段受到巨大冲击,有些必将被淘汰。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要有发展的眼光,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尽早引进实用的新仪器,以提高建筑施工测量质量,适应现代建筑工程快速、高效、优质的施工需要。

6 结束语

我国工程测量科技进步很大,发展很快,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剧,而质量则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质量管理在工程测量中的重要作用,最终明确了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测量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对整个工程项目减少事故发生所起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石金峰,张振利,吴志伟.工程测量新观念及其若干发展[J].阜新矿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03).

[2]杨重.建工测量中的几个基本误差[J].江汉大学学报,1995(03).

[3]张宝宏.建筑工程测量常见错误及应对措施探讨[J].科技风,2011(15).

[4]黄玉婷.论建筑工程测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之友,2011(12).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设住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简政放权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主城区的具体范围:海口主城区为绕城高速公路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含演丰镇镇域)。主城区面积约563平方公里。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设住宅,是指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已村改居的原有宅基地或者所属农村村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用于本户家庭自己居住的个人住宅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城区内个人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主城区内个人住宅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工商、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个人建设住宅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多规合一的原则,组织编制建成区范围内的城中村环境综合整治建设规划和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以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为重点,逐步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景观面貌,提升居住环境和生活品质。建成区范围外的村庄建设规划还应以合理用地、节约用地、集约用地为原则,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建设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执行,指导个人住宅的规划审批。

第五条 个人住宅建设应结合我市的棚户区改造计划,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范围的,须按照棚户区改造规划执行。

第六条 位于历史文化保护街区范围内个人建设住宅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和规定。

第七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符合规划并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个人住宅单独建设的,建筑层数不超过4层,底层层高不超过4.0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超过3.3米(不包括坡屋顶的高度,坡屋顶高度不超过顶层高度的2/3)。

(二)城市干道两侧规划红线外各50米范围内及城市主要出入口的个人建设住宅用地,须通过用地整合符合以下条件:

1.临城市主干道(60米道路红线40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30米。

2.临城市次干道(40米道路红线24米)的用地临街宽度不小于25米。

(三)按照住宅使用功能建设,不得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四)建筑物之间的间距、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和退让道路最小距离应基本符合各项技术规定。建筑施工不得对相邻房屋的结构和安全性造成损坏和影响。

(五)新建或拆除重建的个人住宅应当按规划和规定要求退够道路规划控制红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距离。

(六)建筑物不得占压和挑出用地界线,侵占公共空间、邻里通道。

(七)建筑物的立面和整体设计风格必须符合城市景观风貌要求。

(八)建筑物不得破坏市容市貌、妨碍交通、影响消防安全。

(九)处理好供水、排水、通风、排气(烟)、采光等相邻关系。

第八条 未列入市年度棚户区改造范围和基础设施建设征收计划的合法D级危房,可按不扩大原占地面积、不扩大原建筑面积、不超出原建筑高度的要求拆除改建,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所在区人民政府与产权人协商,也可以依法予以收购。

第九条 饮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所划定的禁止建设范围、规划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各类公园河湖保护用地、公路、铁路、车站、码头,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其他控制区域,禁止审批和建设个人住宅,但D级危房拆除改建的除外。

第十条 个人建设住宅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依法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权人身份证件和建房申请;

(二)市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

(三)有设计资质单位签章的设计图纸和文本;

(四)村、居委会意见。

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申请改、扩建房屋还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明;涉及毗连建设的房屋还应当提交业主与相邻产权人达成接建书面协议;申请加层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加层鉴定报告;申请D级危房拆除重建的还应当提交有资质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收到必备材料后,经初审符合要求的,即进行现场公示,征求相邻产权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在公示期间,如无异议的,按程序批准建设;如有异议的,即暂停审批。待协调处理(或召开听证会)后再予作出行政审批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办理建设住宅规划审批手续时,按照海口市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有关规定,个人住宅建设项目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个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出让地的,如今后房产转让须按每平方米220元标准补缴差额部分;按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审批的个人住宅项目,住宅部分按每平方米50元缴纳,商业部分按每平方米220元缴纳。

第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

确需变更的,应当申请原发证机关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涉及容积率、层数、退线间距的,应当依法定程序修改规划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个人建设住宅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依法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手续。

办理人防建设工程管理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民用建筑结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许可》申请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

(三)规划报建方案设计文本(原件需设计院每页盖章);

(四)规划方案审核通知书(带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需要签名按手印)。

第十五条 个人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监理。

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自建3层以上的个人住宅,业主应当在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在前述面积或层数以下的个人住宅,业主在开工前应当到工程所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备案手续。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四)图纸审查部门审核意见;

(五)监理合同、监理企业营执照、资质证书、总监理

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

第十六条 鼓励个人建设住宅采取用地整合、统一规划、联合建设的模式,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00平方米的,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指标审批,并可配建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用房。

依本条规定建设个人住宅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个人住宅在开工前,业主应当组织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放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0.00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所属规划分局对放线情况实施现场核验。

主体工程封顶后,业主应当告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进行现场复验。

工程竣工后,业主应当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辖区规划分局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十八条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个人建设住宅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技术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 个人住宅工程竣工后,业主按规定应当组织竣工验收,并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口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规划核实意见书;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条 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人住宅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加强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个人住宅,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应严格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行失效。

办理个人住宅施工许可如何申请(一)海口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报审批服务表;

(二)施工合同;

(三)人防建设工程管理审批手续(经易地建设许可的,应提供易地建设费缴费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由于市场经济的飞跃发展和产业结构变化节奏的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都涌向城市成为农民工,特别是经济比较发达的深圳,其农民工的数量甚至超过当地常居人口。而农民工在城市的地位又十分低微,收入不高且生活艰辛,为节省开支能攒点钱回家过年,想租住商品房一类的房屋可以说是望而生畏。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使得租赁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屋的出租就成了农民工的唯一首选。

    房屋租赁关系是我国经济关系的一部分,其健康稳定的发展是保障我国经济建设可持续性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纵观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的房屋租赁,租赁双方一般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内容,往往则重于租赁物的交付使用及租赁期限、租金的多少以及租金的支付时间等问题,对于小产权房而不符法定的房屋出租条件以及该小产权房是否经过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合格等事宜则未能引起重视,而这些未能引起租赁双方重视的相关问题又恰恰是小产权房屋租赁合同中存在较大风险的问题,一旦引起纠纷,不但不容易处理,还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故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此作些触及。

    一、因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风险

    案例:文某某夫妇将其原有的三层房屋拆除后重建成15层的楼房,因该15层的楼房是未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而建,故其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仍然是原三层房屋的所有权证。某公司于2010年5月与文某某夫妇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由某公司承租文某某夫妇该房屋的第八层作为公司办公用房,同时约定了租期、租金的支付时间与数额,以及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与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一边准备公司筹建的申报资料一边装修房屋,待房屋装修完毕到工商部门申报并递交公司成立登记的资料时,因没有房屋租赁证而未能通过工商登记遂引发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第61条同时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也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房屋出租,出租人必须是拥有该出租房屋所有权证书、并依法享有对该出租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权利人。但现实生活中处于城市中的小产权房,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大多数属于违法建筑,故不可能依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获得通过,也就无从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房地产管理法》第53条又明确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故此,没有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小产权房对外出租,我国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更何况《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出租。”《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3条还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17条同时规定,《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赁证。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赁证。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很显然,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在出租过程中,不仅办不到《房屋租赁证》,而且也不能作为承租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用于居住的合法场所。因此,未能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小产权房的租赁行为是不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旦引起纠纷,必然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其法律风险显而易见。

    二、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

    案例:蔡某某三人将其自建的晖X大厦(有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材料)经与承租方周某某、吕某某协商出租给周某某、吕某某开办商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租金支付与违约责任等。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便进场装修。由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认为该出租标的物——晖X大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11条的规定,遂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由此,租赁双方引发了租赁合同效力之争议。

    该出租标的物系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其3层以上的商住楼已通过消防安全验收,但1-3层的消防安全验收需待其商业功能确定后,由业主或出租方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安全验收。然本案的出租方蔡某某三人在与周某某、吕某某签订租赁合同前并未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该大厦1-3楼层的消防安全验收。我国《消防法》第13条规定,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15条还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最高人民法院(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关于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如何认定其效力的函复》(以下简称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也规定,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依上述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而言,虽然小产权房并不是必须经过消防验收的房屋,但小产权房的出租除租用者为自身居住之外的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承租人就必须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并经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方可承租经营。依 [2003]民一他字第11号之规定,租赁标的物的小产权房虽然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但由于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性质而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故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承租小产权房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安全验收时,为杜绝安全隐患,必然要对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同时进行消防验收,一旦小产权房的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时,承租方因不能达到其经营宾馆、饭店、商场之目的,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只能说是空中楼阁。因此,小产权房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三、因属于违法建筑而未经竣工验收的法律风险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一)建设用地方面

年廉租住房项目用地为1484㎡及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为4530.78㎡其性质均为行政划拨。以上两个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规划用地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全,不存在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土地用途及擅自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用地性质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济适用房由朝阳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柏峰紫域”项目中配建,其土地采取出让形式,其占用土地1736㎡。

(二)招标投标方面

年廉租住房项目及年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程序要件齐全有效,招标公告通过指定媒介公开,不存在将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化整为零及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问题。招标机构资质符合要求,招标项目依法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标专家,专家评委人数符合法定比例。投标资质真实有效,分包工程合规,不存在转包、挂靠问题。招标人、投标人严格按中标通知书的内容订立施工合同。招投标有关资料全部归档,档案管理规范。不存在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活动问题,中标企业施工手续齐全有效。

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齐备,正在进行项目招标公示。

(三)工程质量方面

建设单位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基本建设程序,参建各方主体具有相应资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和其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均持证上岗。单位工程开工报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施工日记等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齐全。工程现场总平面布置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混凝土搅拌站的设备状况和工作环境及管理制度符合规定要求。钢筋规格、数量、间距、锚固长度、接头位置、钢筋保护层厚度符合要求,工程地基基础、地下结构防腐、防水符合要求,结构构件表面平整度符合要求。房屋使用功能中墙体结露发霉、外保温墙面裂缝、填充墙裂缝、现浇混凝土楼板裂缝、屋面及有水房间地面渗漏、外窗渗漏等质量通病均进行了有效的防治,严格执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四)工程安全方面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均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按规定进行了项目安全检查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作为确定设计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据。建筑施工现场严格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和卫生标准》(JGJ146—200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进行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到位,消防器材配备齐全,建筑施工现场按相关规定开展文明施工。

(五)资金管理使用方面

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筹集,并基本上按施工进度拨付资金,资金拨付手续完备。按照规定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资金,无闲置和影响资金使用效益问题。按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余额全部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使用中无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存在补助资金、公款私存等违规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法人设置专账管理安居工程资金,财务核算符合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对发放补贴资金进行认真审核,被补贴对象的确定符合相关规定,按照“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方式发放补贴。

(六)住房分配方面

编制《县经济适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建发[]39号)、《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政办发[]65号)等相关政策,拟准备颁发《县廉租住房按份共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在相关政策基础上对保障性住房的具体分配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现已建立了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退出制度,严格执行社区、街道、民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四级审核,县报、电视台两次公示,公开投诉电话的“四审两示一公开”制度,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每户一档,按街道分类,编订序号,对应入卷,妥善保存,实施动态管理。

二、下步努力方向

一是根据省九个部门下发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我县也相应的制发了《县保障性安居工程监督检查方案》。根据工作方案的安排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做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在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管上,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力度,特别是对项目的质量,一方面各监督、监理部门负起责任,另一方面驻在组的相关人员也要履行职责,真正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安全工程、放心工程。

三是为保证“两租房”工程的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应该全力做好服务工作,特别是在资金的拨付上,应该按项目的预算和形象进度及时足额的拨付到位。对经适房的建设,一方面对开发单位实施监管,以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服务力度,在原有所提供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在建设过程中尽其可能的为开发商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