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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会上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文件,重启了中国各个行业改革的路线图。2014年被称为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元年,而建筑业也在这一年开启了行业新的变革,7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中对行业陈年旧疾的改革意见被人们视作老生常谈,并没有引起很大的反响,然而2015年,人们看到了一系列行业改革举措的出台,建筑业正在重启帷幕,继续上演改革的惊天大戏。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建设水平,针对当前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了《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其核心思想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紧紧围绕正确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的核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深化建筑业体制机制改革。发展目标是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放管并重,消除市场壁垒,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全国建筑市场体系;创新和改进政府对建筑市场、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市场和现场联动,落实各方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转变建筑业发展方式,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意见总共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革目标,其一是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其二是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其三是促进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变。自从《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以后,住建部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对长期影响建筑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逐一进行了清理,积极快速地推进改革意见的落实。下面我们分建筑市场、建筑企业和执业资格等几个方面,对这些改革政策做一个简要的介绍。
一、建筑市场
1.规范承发包市场
就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出台仅一个月后,住建部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中明确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作出了详细介定,并对以上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的主体、依据及具体行政处罚标准进行了规定。管理办法分别对企业和个人提出了要求:
企业: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个人: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文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公示。
一直以来,企业“挂靠”问题是行业的顽疾,挂靠现象使得资质证书失去了其原本应该发挥的作用,扰乱了建筑市场,在招标竞投中,无法展现企业本身的实力,更重要的是,一些资质不够的施工单位通过借用资质,承接了其无法完成的工程,其施工的工程可能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将对人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产生威胁。
据《山西日报》报道,职业证书“出借”背后有着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一级建造师的出借价格:建筑工程3万-3.5万元,市政公用4.0万-4.5万元,矿业工程5万-5.5万元,民航机场5万元……而按市场价格,一旦通过考试拿到资格证,通过出借到企业,一年就可收回成本。中介公司只要提供持证人电话就收费几千元,真正牵线出借成功还得另付一笔费用。有的企业是为提高自己的资质,有的是为申请资质时使用。虽然花费不少,但如果有了资质后拿到工程,可谓是一本万利。
自《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以来,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据住建部透露,截止到2015年9月,全国各地共查处有转包行为的企业626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807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235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主管部门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罚款、限制招投标资格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
2. 统一建筑市场
建筑业因为其行业的特殊性,其市场开放程度不及其它行业,打破市场壁垒是2015年建筑行业改革的重要一项。2015年9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这一举措对建筑市场来说,不啻是个惊人的地震。根据通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
文件的主导思想是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方面要解决人为分割市场、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企业等问题;另一方面要切实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保证优秀企业自由流动,对建筑业发展起到带动作用。因此通知一经,在建筑行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
但其实早在在2013年住建部就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市场壁垒问题,出台《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中已经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不得对外地企业设立审批性备案和借用备案名义收取费用;不得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分公司;不得强行扣押外地备案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不得要求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等。
2015年的《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相较于2013年《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有了本质的改变,如果说前者是要求从思想上转变,那么后者则是实实在在的行为要求;而且《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相较之前文件,在具体操作层面提出了指导办法。《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不仅仅是要求各地方开放建筑市场,而且要建立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这意味着政府对建筑市场监管方式开始转变。《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明确要求:外地企业须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基本信息,并纳入当地全省统一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由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告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示,而后,才可以在本地承揽业务。其核心要求是: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工程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信息平台将与各省级平台相对接,统一公开各地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行为信息,对违规违法的建筑企业进行曝光,政府对建筑市场的管理从暗箱操作变为信息公开,市场监督。
这项改革使得各地政府在建筑市场中的身份发生了变化,从主导者变成了监督者,主要体现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跨省企业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对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外地建筑企业承揽业务的,要及时纠正和通报批评;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组织核查群众和企业的举报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存在禁止行为以及企业反映强烈、举报投诉较多、拒不整改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曝光。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三条要求要“营造有利于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企业开展跨省承揽业务的宽松环境。”可以看出,统一建筑市场的目标,不旦是要打破区域壁垒,还是对于优质企业的鼓励,希望优秀的企业可以自由流动,这将有助于整个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企业资质
资质是建筑企业的命根,无论是施工资质还是设计资质都和企业的生存密切相关,资质问题上的任何变动,都会牵动企业的神经。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2014年11月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随后在2015年1月22日下发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并于当月31日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并对于企业更换新的资质证书做出了详细说明。
有评论(政府采购信息报:《简政放权,激发活力促进竞争》)认为,此次建筑业企业资质新规反映了政府职能化的转变,无论是在资源配置方面,还是在监督管理层面,都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市场经济法治体系,强调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作用,实行简政放权。住建部印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简政放权的实际作为,这都将有力推进我国政府的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企业能否承担3000万元或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不应由政府部门说了算,而是应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为自己把脉。
这些文件中对建筑企业资质调整影响最大、最深远的当属以下几项调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取消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指标的考核;第五条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二十八条“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一级升特级)、资质增项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对其既有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要求的资产和主要人员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进行检查”的规定;取消第四十二条关于“企业最多只能选择5个类别的专业承包资质换证,超过5个类别的其他专业承包资质按资质增项要求提出申请”的规定。”
对于参与建筑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企业来说,这些资质管理的调整对自身发展至少有三方面的影响。首先,企业自身发展将由企业自主负责,政府不再对企业的内在生产因素进行干预,给企业松绑,让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力在市场竞争中找到位置配置适当的资源,参与竞争,这等于激活了企业自主发展的活力。其次,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技术的创新发展,政府原来制定的考核标准也许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步伐,在考核过程中难免出现“走过场”的嫌疑。加之,一些建筑企业为了追求所谓的“达标”,不惜采取造假、挂靠、串通等极端手段,造成了不良的社会风气,影响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甚至影响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同时还会使企业掉入“唯资质论”的怪圈,从而不能一心一意地将重点放在如何提高工程质量、科技水平上,导致了一些“豆腐渣”工程的出现。第三,考核因素取消后,还将给中小企业注入一定的正能量,使其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自由博弈,凭借自身的优势取得较好的发展。资质本身的作用是反映企业实力,而不是企业要去跨越的门槛,成为企业发展的枷锁,所以当前市场和行业发展也迫切需要企业资质进行改革。
三、执业资格
纵观近来建筑行业的改革,个人从集体中凸显了出来,其目标是要将责任落实到位,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个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简报》2014年第3期特稿了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探讨个人执业资格制度有待完善的几个方面。文章总结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资质管理的弊端逐渐显现,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是资质的目的是保证工程质量,但企业资质是集体行为,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追责个人难,威慑力差,且问题企业可以改换牌子继续经营,造成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得不到落实;
二是由于招投标条件门槛设置越来越高,一般二级(乙级)资质企业无法进入,造成市场上存在高资质企业出借资质(挂靠)的现象,干扰了市场秩序;
三是企业资质标准把执业人员数量作为企业资质升级的重要条件之一,导致执业人员出借、挂靠证书现象十分普遍,加上企业资质评审的人为因素比较多,影响了企业资质管理的公正性;
四是现行的资质管理标准带有浓厚的部门管理色彩,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每个序列又划分为几十个资质类别,过细的划分,使得相近专业的企业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减少了竞争机会;
五是当企业施工业绩、人员数量、自由资金、工程质量、经营管理水平发生明显变化时,政府不能对企业资质进行有效的动态监管。
从以上五点不难看出,企业资质管理存在一定漏洞,工程质量发生问题时难以追责,无法形成严密的监督,而且也给企业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困扰,迫使企业去挂靠。
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加大了对人员的要求。新的质资标准除了对企业的资金和固定办公场所有要求外, 对企业人员要求的变化最大。新标准取消了对项目经理的要求,将旧资质中对项目经理的要求转变为了对建造师的要求;一级资质对建造师要求大部分专业保持不变,个别有所减少;二级资质对一级建造师的需求明显增加;同时建造师可以做公司的技术负责人。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还减少了对高级职称人员的要求,取消了对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具有高级职称的要求,仅强调技术负责人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具有与工程类别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技术负责人要求明显提高,由旧标准中的“具有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或技师以上”变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资格”。 强调了对中级职称人员的专业必须与资质专业相关,对中级职称人员数量要求明显减少。 提高了对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的要求。新标准规定“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建立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通过资格考试保证关键岗位的人员具备必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诚信和执业监管,强化执业人员在工程建设中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将起到积极作用。
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中认为个人执业资格制度集中体现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治的原则,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
建设行业的企业资质制度在工程质量的保障上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对人员的法律责任未加明确。工程出现问题是由企业作为责任主体进行赔偿,这也是企业资质保留的原因所在。而国际上通行的注册师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制实际上是在个人执业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并通过工程保险体系模式强化注册人员在工程责任体系中的作用。
文章《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还建议学习和借鉴国外已有经验,逐步建立以执业人员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保险体系,与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相配套。
在建筑设计领域,建筑师负责制业也进入试水期。2015年10月28日上海浦东建筑业专项改革新闻会召开,会上相关负责人宣布将在保税区率先探索建筑师负责制。浦东将在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监管中试点探索建筑师负责制,在工程建设上,以建筑师为建设单位委托的责任主体,在建筑设计到工程竣工全过程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作品和工程完整地交付建设单位。
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多、时间长、效率低,一直是困扰企业投资发展的问题。通过建筑师负责制,一个项目可以节省3个月到6个月时间。据介绍,建筑业专项改革重点围绕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制度,重点解决政府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理顺政府、市场、社会的关系。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后,政府不再为建筑活动的全过程背书。浦东新区规土局建设和监督管理处处长赵j荧说:“现在政府对建筑活动的审批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批和技术审查,今后将逐渐把技术审查交给专业人士。”在发达国家和地区,把具有独立从事工程咨询资格的专业工程师称为“专业人士”,政府往往选聘“专业人士”中专业水平较高、执业信誉较好的一部分人,授予其代表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权力,让专业人士能够参与到建设工程审批或监督的事务中,既能提高政府行业管理的科学性,又可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目标。
这项改革包括聚焦转变政府职能精简审批事项、实行开工前三个主要环节的“一口受理”机制、理清建筑业管理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培育市场多元化服务体系、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事中事后监管等五个部分,推动浦东新区建筑业管理体制优化,从“政府-、市场+”两个维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争取将浦东新区建设成为国家级建筑业改革示范区。从以上改变不难得出判断,个人资格将在未来建筑行业将发挥主要性作用,在具体工程中,个人将起主导性作,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当然,相应个人也将承担更大的责任。
总而言之,建筑行业的改革已经开始,新的改革措施将给行业带来巨大的影响和变化,以简政放权为核心的改革,将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宽松的市场将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带来更大的活力。建筑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需要极积应对这一系列的变化,紧跟改革的思路进行思想上的转变。
律师: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就是说,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相关规定,不论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还是劳务分包,承包人均只能在持有的资质证书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工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下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接工程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同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分包的分包人及接受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均将面临行政处罚。
不得就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根据该规定,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即只能对主体结构以外的专业工程或劳务工程进行分包。
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基于对承包人施工能力、专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等综合因素的信赖选择其承建工程,最终目的是获得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建筑产品。专业工程的质量及施工进度影响着整个工程的质量及进度,因此,发包人对是否同意分包有着决定权。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专业工程分包除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外,必须经发包人认可。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业务。”据此,专业工程的分包必须经过发包人的同意,劳务作业分包则无需经过发包人同意。
读者:违法分包主要存在哪几种情形?
律师: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如前所述,专业工程的分包人及劳务作业的分包人应取得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设立的资质证书,并在该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如分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即构成违法分包。
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专业工程。对于发包人同意分包的专业工程施工范围既可约定在招投标文件中,也可约定在双方的施工合同中,还可根据施工的实际情况在过程中达成同意分包的补充协议,且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将构成违法分包。
将总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进行分包。《建筑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主体结构工程只能由总承包人自行实施完成。如果总承包人将主体结构分包的,构成违法分包,还可能构成非法转包。
就依法分包的工程或劳务作业再分包。专业工程的承包人或劳务作业的承包人,将承接该项分包内容后,不得将所承接的分包工程或劳务作业进行再分包,否则构成违法分包。
读者:违法分包会产生哪些法律后果?
律师:分包合同无效。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三条及第四条的相关规定,承包人违法分包与他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行为无效则分包合同无效,但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双方仍然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收缴已经取得非法所得。一是工程的利润,二是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收取的管理费。一般情况下,承发包双方均会约定一定的管理费。如该费用已由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实际取得,则依法应予以收缴。
行政处罚。违法分包的承发包双方均面临行政处罚。对于实施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一方当事人,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回
全市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目标是:
⒈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安全检查标准》(),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合格率达到。其中一二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三级企业施工现场优良率达到以上。
⒉依据《辽宁省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树立个以上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样板施工现场,带动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达到标准。
版权所有!
⒊杜绝使用国家有关部门指定淘汰的吊车。
⒋死亡事故结案率达到。
⒌建筑工程事故百亿元产值死亡率控制在人以内,减少一般事故,遏制三级以上重大事故发生,杜绝特大伤亡事故。
为实现上述工作目标,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工作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对于依法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大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x管理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建委决定于上半年分期举办《条例》学习培训班,并充分利用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介广泛进行宣传。各单位要认真制定学习贯彻《条例》工作计划,企业内部要举办多层次、多形式的培训班。特别是建筑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要针对实际,开展好全员学习活动,重点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年安全生产检查的一个重点。各企业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同时要在责任制的落实上下大力气,不断探索,制定出符合企业自身特点的落实办法,使安全生产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大检查监管和处罚力度
××年继续落实辽宁省建设系统“十五”期间安全达标方案,广泛开展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和创建文明工地活动。同时转变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从重点监督检查企业施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状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和执行情况;从以告知性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全年开展不间断的抽查和巡查,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充分利用网络优势,××年在锦州市建筑管理信息网上建立企业安全状况、不良记录和事故报送、处罚信息系统,凡出现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一律在网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在全市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评价制度》,把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资质年检、晋升资质等级的基本条件,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对事故多发企业和责任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四、加快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和办法
拟于××年制定《锦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办法》、《房屋建筑工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办法》、《建设单位工程安全施工备案制度》、《施工企业安全资质考核制度》和《建筑工程事故报告制度》。加大对工程标准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
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组织建筑和工程监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试、发证工作;组织《条例》和建设部制定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版权所有!》的培训工作;指导企业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和新工人及工人转岗工作培训;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对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同时,进行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六、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多发事故和突出问题
××年专项整治的重点在制度建设,完善建立安全技术方案论证,在严格执行标准和技术方案,重点环节的有效控制等方面做文章,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一是强调各方责任的落实,重点落实审批、验收、检查等责任制度。二是看有没有方案,对土石方开挖、深基坑支护、地下暗挖工程、降水工程、高大模板工程、超重吊装、脚手架工程等技术方案是否有论证、审查,论证审查的技术方案不得擅自随意变动。三是施工、监理严格验收检查,特别是在重点环节、重点内容上进行重点监控,确保标准规范的落实。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实现建筑工程法定建设程序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我市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及解决工程历史遗留问题中出现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新建工程的施工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城乡统一标准,严格实施法定建设程序。
自2012年1月10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开工的工程,必须依法办理规划许可、质监(安监)登记、施工许可、定点放样、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手续。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组织定点放样;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市质(安)监应加强跟踪监督,对施工时发生施工单位更换、合同终止及工程长期停工等改变施工许可条件的,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变更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后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市房管处不予受理房产登记手续。
二、加强建设法规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宣传,建立建设工程信息网络公示制度。
局属各科室、单位及365建设窗口应加强建设法规、基本建设程序的宣传,在办理建设工程许可手续时,预先告知业主下一程序的办理要求、依据及违法行为的后果。及时将工程建设相关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在《建设(规划)局网站》公示,便于各科室、单位之间齐抓共管,跟踪监督。
三、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报建程序。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或者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情形当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等规定严肃查处,并将违法行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四、规范施工企业市场行为管理。
施工企业参与违法建筑施工,对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擅自开工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并与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相挂钩,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五、强化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前,不得签发开工令;对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开工的,或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合同主体变更、中止施工等施工许可条件变更的,应及时发出停工令,对拒不停工的,必须及时书面向市质(安)监站、市建设局报告。监理企业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督促工程停工,不及时报告,继续对工程实施监理的,列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
六、加强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
经审查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纸,其外立面、层高、使用功能等不得随意更改,涉及房屋结构、强制性条文、节能标准等内容修改的,建设单位必须将修改后施工图纸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设计图纸的质量和深度,不得违反强制性条文随意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容,否则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予以行政处罚。
七、规范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关键词:建筑工程;工程监理;工程质量;问题;对策
1 前 言
建筑中监理应用措施主要有质量控制措施、工程耗资控制措施、进度控制措施和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在具体的工作中,监理人员应该以对工程质量的掌控放在监理工作的核心位置,以满足施工建筑的安全保障。为了完善我国监理制度、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增强监理人员责任心,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尽快地与国际接轨,文中就建筑监理面临的问题及解决策略进行浅要地探讨。
2建筑工程监理面临的问题
2.1 监理单位资质管理问题
目前,建筑市场的供求关系失衡,过度竞争造成了不良竞争甚至是恶性竞争,也造成了市场混乱的局面。因此,改革和完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势在必行。资质管理是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将违法违规行为列作企业资质审查和年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和制约企业行为的一个重要措施。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都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吊销资质证书,依法将其清出建筑市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不符合资质要求的监理企业不予入内,从而有效制止素质较低的监理企业采取压低监理费率来承担业务,扰乱市场秩序。当前由于地方保护、部门分割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在某些部门和地方甚至愈演愈烈,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远未形成,建议政府理顺政出多门的资质管理现状。
2.2监理取费低于标准
监理服务取费标准低。当前工程监理摹本低于规定标准取费中标,如个别工程的监理取费标准仅有6%,监理企业只能在维持低费用下运行,导致了监理企业难以持续发展;监理人员待遇偏低,导致监理企业服务不到位。行业整体素质难以提高。
2.3建设单位管理问题
建设单位应遵循《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法律法规,但有些建设单位因为不熟悉建筑专业知识,对监理工作不熟悉,使得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多次不按程序变更等问题。按规定,监理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应该是委托与被委托方的合同关系,但有的建设单位暗中操做,选自己的人,如有的是建设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
2.4监理工程师存在问题
(1)不受重视。监理作为监督控制工程质量和进度为重点,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工程建设中,经常是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如监理工程师下发了停工令,承包商对此可以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工程质量有问题,建设单位就会将责任推给监理,而不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
(2) 监理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按据有关规定,工程监理必须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目前,我国监理工程师资格,一部分从全国执业资格考试中获得,另一部分经过省、市主管部门考核获得。但是,从整体素质而言,仍然不能适应监理市场的需要。一方面现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不同的单位转换而来,如从承包商、设计单位、建设管理部门、大专院校或其他单位转行或退休的监理人员,其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水平偏低。
(3) 工作能力差。部分监理人员事中、事前控制的能力差,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不到位。如水、电等施工与土建工程不能有效衔接,土建工程不能事前留出施工管线的位置,待到土建工程完工时现凿孔洞。
(4) 监理队伍力量与实际工程需要不相适应。监理企业资质不高,监理人员过少,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如有监理资质证书的人,但其并不在监理岗位,监理工程师外聘较多,普遍年龄偏大、经验不足。
3工程监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3.1 加强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企业的宏观管理
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将宏观调控监理队伍规模作为监管市场行为的重要手段;加强建筑市场准人制度的监控,在对外地企业的监管要建立准入等级制度,强化对注册监管工程师的执业人员的管理;加强监理信息管理;增强监理透明度;将企业资质管理(监理工程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管理的轨道,通过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受理并审查各类企业资质、人员资格,记录并公示企业的信誉及个人的不良行为等。
3.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促进建筑监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完善,确保监理工作的开展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于各地区的建筑监理协会及监理企业。要对建筑法修改信息保持高度关注,在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总结工作。建筑法当前正处于修改探讨阶段,本法的修改将会带动相关法规及制度的修改及调整。例如,需要重新界定监理企业资质及等级划分标准,将监理工程师考试资格适当放宽。将监理招投标强制性规定予以取消等,此外,针对当前部分监理企业未按照相关收费规定操作的问题,需要加强监理收费标准的执行力度,只有确保监理收费合理性及规范性,才可以为建筑监理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3.3素质培养
通过培训、讲座等形式,促进企业工作人员道德及技术素质的提升。关注专业人员培训。使其具备技术、管理、法律及经济等各方面的知识储备;重视基础教育及岗位培训,为监理企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整体提高创造有利条件;倡导学习型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加大岗位再教育工作的推行力度,通过对在职工作人员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教育,可以实现工作人员知识更新,提高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借助知识更新带动技术发展,进而促进企业水平的不断提高,增强企业在激烈市场中的竞争优势。
3.4 监理工作定位
作为工程建设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理应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工程建设中,重设计、重施工、轻监理的观念仍然普遍存在。有些业主及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职责没有正确的认识,使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一定困扰。监理工程师是公正的第三方,依据监理合同和工程建设承包合同进行监理,不是承包商的质检员,这个问题涉及到职责问题,还涉及到验收程序。各项验收,必须在承包商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承包商有确保提供合格产品的责任,监理负责检验工程产品,承包商不能把监理当作自己的质检员,监理自己也不能把自己等同于承包商的质检员,监理的检查要全面。
4 结束语
工程监理作为建设管理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我国近些年来建筑行业和监理事业的不断蓬勃发展,对建筑工程监理的关注度和要求也就相应越来越高。要坚持深化对监理重要性的认识,提高监理的社会地位和工作地位,摆脱监理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困境,使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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