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特征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旅游航道 行政执法 研究
1 近年来桂林漓江旅游航道行政执法工作的成效
(1)疏理执法依据,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撑。
目前漓江航道行政执法管理主要执行下列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航道管理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提供了基本指导性原则及处理规定。通过疏理以上执法依据,对航区行政执法做到了有法可依、适用法律清晰,避免盲目乱用,违法执法,为行政执法提供法律支撑。
(2)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
执法人员的素质决定执法水平的高低。近几年来,桂林航道管理局都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坚持每月业务学习制度,每季度都集中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加强对交通运输部五个规范的学习,着力打造高素质执法队伍。近年来,在参加全国交通运输部组织的交通执法评议考核中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
(3)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透明度。
对于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的流程都公布上墙,并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将执法活动置于阳光之下,便于社会各界通过有效渠道反映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不足,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通过调查确认,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及时回复,通过社会监督与内部监督结合,提高执法透明度。
(4)加大执法投入,提高执法效能。
首先是加强一线执法人员队伍数量和质量,满足航道日常执法需要;其次是配备各种交通工具、执法设备,如高速的执法船舶、车辆和摄像、照相记录等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还有就是按照交通运输部“四统一”要求建设执法场所、统一执法服装,提高执法队伍的工作效能,树立航道队伍良好精神风貌。
(5)加强法律宣贯,强化群众守法意识。
通过多年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行政执法最大的难点不在于法律的不健全,而是群众对法律法规和执法人员从事执法工作的认识不足所致。为此,加强法律宣贯,提高群众法律意识,显得尤其重要。我们采用几种方式进行:首先,在日常的巡航过程中或在人群集中的地方,通过设立板报、挂横幅、设置咨询岗等方式,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加深入地了解航道相关法律法规;其次,加强与当地乡镇政府的沟通、联系、协调,将沿江行政村作为一个独立的宣传小组进行宣传,将宣传工作下沉到沿江村落,这样不仅节约了成本,同时也会使宣传推广工作效果更佳。
2 漓江航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辖区航道行政执法大队成立年限不长,可供借鉴的经验有限,对于规范化、科学化执法尚有一定距离,而如何更加高效、实际的进行漓江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则是漓江航道发展和旅游景区建设致力研究的问题。
(1)无经验可借鉴,执法工作处于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
航道管理,在我国已经形成了一系列较为规范的管理方式方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的出台,为此仅仅从航道管理而言,可供借鉴的经验很多,如长江流域的航道管理、珠三角流域的航道管理等,但漓江航道管理又有别于这类航道的管理,根源在于漓江航道不仅仅是一条航道,更是具有旅游观光的特征,从本质上而言,漓江航道管理是出于交叉性学科范围内,具有航道与旅游的双重特征,如从这点特征来看,可供直接借鉴的经验有限,不能采用拿来主义的形式进行,而要根据漓江航运特点摸索合适的执法模式。
(2)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漓江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总体水平较高,但也存在参差不齐的特征,部分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与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对人才的需求有着较大的差距。究其原因,首先从编制上来看,这类群体属于事业单位编制,待遇参照公务员待遇进行,在对这类群体进行筛选过程中,没有设计出具有针对性的专业要求,目前主要以技术学位人才为参照标准,虽然漓江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但也具有旅游管理的特征,为此专业人才技能需求应为行政管理与旅游相结合的特征;其次,航道行政执法人员的在岗培训力度有待加强,层次有待提高,培训内容应更具针对性。
(3)执法手段不强,执法力度天生不足。
在我国现阶段,由于对于旅游景区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到目前依然呈现不健全的特征,必然导致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亦相对滞后,在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实际中,人们对权力的崇敬远远超过对法律的信仰。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航道行政部门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手段,对侵害航道权益的行为没有应有的震摄力,制约着我们航道行政执法的开展和成效。
3 完善桂林航道执法的策略
(1)进一步加强航道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采用“走出去,引进来”方式提高执法水平,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传递航道建设的“正能量”。通过定期、常态化的培训,在提高执法人员综合能力的同时,也不断解决因执法人员的综合技能不高导致的执法不严、执法腐败等问题。
(2)采取有效手段,打击各种违法行为,确保航道畅通。
一是不断加强航道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和侵占航道的违法行为。除航标员例行日常巡标时的监督检查外,航道行政执法大队还定期、不定期进行巡航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确保航道畅通。
二是积极开展施工现场监管,强化责任意识。为强化现场监管检查,就需要对已审批或正在审批的项目进行定期跟踪、现场监管,并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管、检查,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纠正。要保证审批项目在施工期内始终处于有效监控,避免失控状态发生。
三是充分发挥联合执法优势,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通过近年与水利、海事等部门联合开展的采砂专项整治、采挖砂船专项整治、非法鱼餐馆整顿等,辖区联合执法平台已初步建成,应充分利用这一平台的优势,既弱化航道单一执法手段不足的弊端,又达到有效整治侵害航道违法行为的目的,确保漓江旅游专用航道建设顺利开展。
(3)进一步加大投入,为航道执法提供物质保障。
一是加大旅游航道建设投入,加快漓江文明样板航道建设步伐。为此应着力提高航道技术等级,改善航道技术条件和通航条件。
二是加大执法队伍建设,按照交通运输部执法形象建设“四统一”要求建设、改造站房、行政服务大厅,及时更新、配备各种交通工具、执法设备,统一执法人员的着装,为航道执法提供保障。
通过对漓江航道行政执法工作分析研究,同时对存在的不足进行提高和完善,笔者相信能够使漓江旅游航道的行政执法工作定能更上一层楼,为更好的服务社会作出应有的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李亚兵,公共资源型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模式探讨[J],产业观察,2008(35):84-85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航运市场已初步建立,企业全部实现与政府的脱钩,除少数经营业务以外,投资者可以经营各类水路经营业务,市场准入和运力增减不受计划数量的控制,运价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市场机制的形成,有效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极大促进了水运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受我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航运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积累着社会风险。因此,如何在市场全面放开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市场,就成为航运立法的重大任务。而现有国内水路运输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以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为主体,对进入市场后的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侧重于现场监管的内容,缺乏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复杂和隐蔽的市场交易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手段和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以构建水运市场行政调查制度为突破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高效、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调查的含义及其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和地位
市场调查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对特定的市场行为和情形做出处理之前,进行的收集与该行政行为有关的信息和资料的活动,是市场监管的一种方式。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调查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行政调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二是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执行性和强制性特点;三是行政调查只能在行政主体职权范围内进行;四是行政调查的内容是收集有关信息和证据。行政调查的含义决定了其在航运市场监管中的特定地位和优势:
行政调查制度具有强大的证据搜集功能。可通过利益相关人举报、行政机关听证等程序,要求各相关方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证据材料并进行辩论,可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获取相关材料和证据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突破行政执法中的信息不对称难题。
行政调查是针对复杂问题才展开的调查活动,可以集中有限的监管力量,解决航运市场中具有突出性、代表性的问题,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效果,是一种以相对较低的执法成本更好地实现行政目标的执法手段。
行政调查制度改变了行政机关单方面监督、单向执法的传统执法模式。行政机关收集信息资料的活动也经常与相对人的权益紧密相关,行政调查在行政过程中充分吸纳了利益相关人的参与,顺应了当下行政活动更加注重行政过程、更加注重公众参与的历史潮流。
行政调查是可以同时体现权威性和政策性的较为灵活的管理手段。行政调查程序启动和实施本身体现具有较强的震慑力,同时对程序进程和具体结论,行政机关具有较强的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能够充分体现行业政策的灵活管理手段。
正是因为市场调查所具有的特征和优势,其已经成为各主要发达国家实施市场监管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在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和海运不正当商业行为管制中得到广泛使用。
现有水运市场监管制度体系的不足
水运市场监管延续了传统的以市场准入为主的管理体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这种作法的局限性逐渐显现出来。一方面,准入标准的设定很难作到科学性和完备性,往往具有一定的主观性,难以及时反映市场的变化;二是准入标准引致市场规避行为,目前国内水路经营中广泛存在的船舶挂靠、挂而不管现象也是例证;三是市场准入的严肃性要依靠后期的监管,随着市场准入标准不断提高,监管成本和监管难度不断提升。
现有监管体系无法适应水运市场行为动态监管的需要。水运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内部性、隐蔽性、复杂性,依靠传统的 “一双眼、两条腿”的现场监管模式无法及时发现和有效确认。
现有监管力量和手段难以应对市场的飞速发展。随着水运市场的发展,市场主体数量和市场容量飞速增长,有限的监管力量与众多而分散的监管对象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监管难度不断加大,传统的监督机制和检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水运市场监管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逐步弱化行政许可管理的大背景下,市场监管的重点将逐步转向市场违法行为的监管上来。而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难以有效实施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在这种情况下,充分认识到行政调查制度的特征和优势,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现有行政调查制度,是构建新型的水运市场监管制度体系,适应水运市场监管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水运市场行政调查制度构建的法律空间
从对交通运输部职责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的分析来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有航运市场的监管职责,并在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上具有相当的空间。
国务院的《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明确规定交通运输部“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根据宪法第89条规定,确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的任务和职责是国务院的专属职权。因此,国务院规定其组成部门任务和职责的专门文件,在明确国务院组成部门职责、权限方面具有极高效力。航运市场监管是一个动态过程,它涵盖从航运市场准入、航运市场行为规范到航运市场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的全过程。对航运市场违法行为实施调查、处理,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专门调整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但仅适用于该法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航运市场中存在超出前述11种类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职责具有当然的监督检查权,并可根据需要实施调查。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并未明确排除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航运业的前述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的权力。同时,法律行政法规也可明确授权交通主管部门对航运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查。
《价格法》是专门规范价格行为的法律,其法律规定也为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留出了空间。一是《价格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而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重要环节,因此,价格行为监管是市场监管的当然组成部分,所以,交通运输部是航运市场价格行为的监管部门,可以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认定和处罚;二是《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因此,对于这两项规定所列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和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行为,其认定权专属于价格主管部门,但是这并不妨碍交通运输部对上述违法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及根据需要实施调查,并提出认定和处理建议;三是某些加剧了价格不正常现象的行为,并不属于《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范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立法实施调查和处理。以以下这一种特殊市场违法行为为例:即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经营者作为客货人,以低于运输成本的价格为委托人承揽货物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这种违法行为与低于运输成本运输有关,并实际上加剧了价格不正常现象。但是客货人所获得的收益并不低于其提供中介服务的成本,因此他们并不属于《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低价倾销行为,而是航运业特有的市场违法行为,应当由交通运输部依据职权实施调查。由此可见,某些市场行为与价格违法行为直接相关,但又不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些行为,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立法实施相关调查和处理,并可以此作为突破口,起到遏制相关一系列价格违法行为的效果。这种做法已经得到有关行业市场管理立法的实践的支持 。
航运市场调查制度立法实施建议
鉴于航运市场调查制度的建立涉及与价格、工商等综合性部门的职责交叉,因此需要根据航运业市场违法行为具体特征和相关立法的内容,研究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行为调查处理方面的职责范围,指导行业立法活动。具体可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对易产生职权交叉且存在行业管理空间的行为,通过行业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行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权限,在此基础上,通过部门规章对行业市场调查的具体程序、要求和处理措施进行规定。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道路运输暨党风廉政建设会议和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部署,总结2013年道路运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2014年重点任务。下面,报告两方面的工作。
一、2013年主要工作情况
2013年,在市交通运输局的坚强领导下,我局按照“科学发展,提质增效”的工作主题,全面落实职能职责,持续增强服务保障能力,努力推进行业整体发展水平,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
(一)运输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
运输供给能力不断增强。至2013年底,我市共有客车2947台,货车25893台,道路运输企业1450家,客货站场68个,旅客发送量、客运周转量保持与上年基本持平,货运量和货物周转量则分别增长15.1%和20%;完成站场固定资产投资8608万元,为年度目标任务的103.8%。为岳阳汽车中心站、联运汽车站、临湘汽车站争取提质改造资金1千万元以上;建设农村客运招呼站104个, 农村客运建制村通班车率达到93.64%;核发农村营运车辆燃油补贴2276台,44958座,8271万元。
应急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加强运输组织,圆满完成了春运、黄金周(节假日)、征兵、黄茶节等运输保障任务, 做好了五创提质、文明城市指数测评值守工作,获得了省市春运先进单位等荣誉。
维修驾培服务不断改善。完成营运客车复核2085台,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214台,培训维修技工215人;在全省率先启动驾培计时计程系统,共安装车载终端1760台,办理教练员卡1632张,发放学员卡57161张,办卡率分别为100%和92%,完成从业资格证诚信考核30215件,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12301人,开展教练员技能比武,培训教练员1808人。
(二)转型升级步伐进一步加快
大力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局门户网站启用2年多来,总访问量超60万次,全市道路运输主要业务和执法案件办理,均实现了资源整合共享、网上实时查询,所有内部公文流转均实行了网上流转,公权力在“网络阳光”的监督下运行,有效杜绝了寻租空间。以信息化为核心支撑,建立了道路运输信息指挥中心和运政热线处理平台,利用第三方资源,实现24小时应急指挥和投诉受理。对全市3000多台跨县以上长途客运班车、旅游车、危货和普通重载货车实行GPS安全监管,新安装北斗导航终端1256台,超额完成省定任务495台,将信息化监管的“触角”延伸到了最基层。驾培计程计时应用系统与公安交警部门考试系统联网对接,教练打卡教学、学员打卡学车,有效减轻驾培领域 “偷工减料”、扎堆练习等问题,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培训质量和学员权益,“数字运管”建设在《岳阳日报》头版头条作推介宣传。
大力推进“两型”行业建设。海纳物流、龙骧联运被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确定为全国道路甩挂运输试点单位后,相关科所积极主动服务,多次上门指导,定期邀请企业会商,随时跟踪项目进展,受到部、省表扬肯定。积极倡导“绿色维修”,完成600台教练车“油改汽”,增加模拟教练机20台,实现营运车辆运输周转量能耗同比下降1%,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下降1.1%。
(三)安全稳定形势进一步好转
把安全生产作为重中之重,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狠抓安全生产大检查,精心组织“安全生产月”,努力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全年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形势平稳,仅发生交通安全责任事故4起,死亡3人,大大低于省控指标。优化投诉处置流程,强化内部考核监督,提升了投诉处置效能和满意率,共受理投诉、咨询求助414件,无一起未回复和超期回复,满意率达90%以上,12345公众服务热线处置工作得到市政府表彰。着力妥处了“S201”沿线、仙游线、沙市线等矛盾纠纷,全年无一起重大集体上访事件。
(四)依法治运力度进一步加大
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6次,出动执法人员3000余人次,查处各类违章667起。定期开展岗位练兵,组织150余人参加市局“送法下基层”培训,获全省道路运输法规知识竞赛三等奖,多次召开典型案卷评析会,迎接了省市行政许可及处罚案卷评查,案卷质量继续保持全系统领先。制定《岳阳市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执行标准》并报市法制办备案。全年共完成行政许可办件5971件,办结率和提前办结率100%,处理有效案件616起,无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无执法违法和 公路“三乱”现象。
(五)行风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
深入开展“优化经济环境”活动,努力加强职业道德、行业文明建设。创建省级群众满意客运站2个,洞庭汽车站荣获“全国道路运输百强诚信客运站”、省内唯一一个“全国十佳站场先进文化建设奖”,晏岳华、朱万球获“全国道路运输站场优秀站长”,陶雷获“全国交通技术能手”,5家维修企业被评为全国“诚信企业”,15家评为省级“诚信企业”,市政务中心运管窗口获省“工人先锋号”。道仁矶春检站免费分发方便面、矿泉水,温暖了饥寒交迫中的旅客,5月6日凌晨2时,值班回家途中的执法人员,紧急救援侧翻货车等好人好事层出不穷,收到来自、湖北等地群众的感谢信和绵旗数百起,《岳阳日报》、《长江信息报》、岳阳电视台等媒体正面宣传报道达20余次,运管队伍形象得到了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认可。
党风廉政建设常抓不懈,切实强化纪律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组织80余名党员赴岳阳监狱进行警示教育,制作工作去向牌,开展每月一次不定期工作纪律督查,10辆公务车安装统一标识和北斗定位设备。开办道德讲堂7次,70余名干部深入红日社区进行大走访,学雷锋志愿者2次到市儿童福利院献爱心,32人参加无偿献血,积极开展“交通杯,安康杯”、“芙蓉杯”劳动竞赛,举办职工秋季运动会。持续开展“三基工程”建设,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四统一”要求,努力实现办公场所的标准化、管理的规范化和运政队伍的专业化。去年,我局荣获全省运管机构目标管理考核第二名、全省道路运输春运组织工作第一名、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目标考核第二名、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综合目标绩效考核先进等多项殊誉。
回顾一年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市委、市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正确领导的结果,是社会各界大力支持的结果,也是全市道路运输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和从业人员拼搏进取、无私奉献、共同努力的结果。我市道路运输业发展成效显著,服务质量明显提高,有许多宝贵经验值得坚持和发扬:一是坚持把科学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准确研判道路运输发展的主要矛盾和阶段性特征,不断理清思路,加快转型升级。二是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期待。三是坚持把安全稳定放在突出位置,不断夯实安全发展基础,推动行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四是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发展动力,全面推进理念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五是坚持把凝心聚力作为基础支撑,紧紧依靠全行业力量,加强对外沟通协调,攻坚克难,推进解决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特别值得肯定的是,各县(市)区运管所牢牢把握全局一盘棋,在安全监管、协调、农村客运通达率、行业统计等工作给予通力配合。今年也是市对县两年一度的绩效考核年,市局将参照省局方案,量化各项业务指标,年底对各县所工作进行评估评比。
总结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当前市场与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六个不适应”:一是运输发展政策还不适应发挥道路运输比较优势的需要。二是运输服务质量还不适应多样化、多层次的运输需求。三是运输能源消耗还不适应建设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四是运输市场秩序还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五是运输场站还不适应现代物流和社会公众出行的需要。六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设还不适应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要求。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去认真研究,积极推动,努力改进。
二、2014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开局之年,是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之年。今年全市道路运输工作主题是:按照全市交通运输工作“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总基调和全省道路运输工作牢牢把握“一条主线”,坚持“十个指头弹钢琴”的总要求,提升效能,聚焦服务,全面推进我市道路运输创新发展。
2014 道路运输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站在构建综合运输体系的高度,发挥“四个优势,提升四种能力”,即发挥道路运输机动灵活、通达度高、覆盖面广;运输组织多样化;运输装备品种多;运输服务产品齐全四个主要比较优势,提升运输供给、安全监管、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监管“四个能力”,切实做到“三提质三提高”,一要提质管理水平,加大监管力度,推动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行业管理美誉度;二要提质城乡客运一体化和物流业发展,合理配置和整合运输资源,扩大运输服务的覆盖范围,提高运输服务的通达深度;三要提质文明创建工作,创新载体,进一步凝聚力量,提高行业文明程度。努力完成六个主要考核目标:
――完成道路运输站场建设投资13912万元(协助完成岳阳城陵矶物流园3000万元),完成农村客运招呼站建设104个,创建省级“群众满意站”7个,农村建制村通客车率达93.64%。
――全市“两客一危”车辆及新增重型载货汽车和牵引车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安装入网率达100%。
――继续推行驾培计时计程管理系统,教练员发卡率达100%,新学员发卡7万张以上,营运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达1万人以上。
――继续开展“打非治违”,确保行政执法错案率为零,投诉及时回复率为100%,力争投诉处置满意率达到90%,案卷质量评查全市排名第一,进入省局排名前三名,全年无公路“三乱”现象。
――做好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完成省厅下达的营运车辆百吨(千人)公里能耗年度降低率指标。认真落实综合运输统计报表上报工作,完成行业统计及交通运输业经济统计专项调查任务。
――持续开展“三基工程”建设,认真开展文明创建、机关作风建设,常年政治业务学习达4次以上,争创省级文明单位。
2014年道路运输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做到“六个着力”:
(一)着力完善综合交通网络体系。提高综合交通基础设施络化水平,优化城乡道路客运网络衔接,支持农村客运片区经营模式和“镇到村”农村客运网络发展。一是项目和 规划坚持路、站、运一体化发展。二是大力培育农村道路运输市场,合理安排线路,科学投入运力,延伸农村运输网络,提高农村客运通达深度。三是充分发挥乡镇汽车站的作用,充分体现基础设施建设为运输发展搭台,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四是以符合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为依托,以全市50个等级客运站、70个农村客运站和588个农村客运招呼站为节点,完成93%以上行政建制村农村客运网络化,分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与空、铁、城市公交有机衔接的道路运输立体网络,服务人民群众便捷出行。
(二)着力提升运输服务质量和水平。一是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广泛深入开展了覆盖全行业的优质服务活动和竞赛,全面推行以优质服务为主线,“三个满意”为标准,星级创建为载体的文明创建和管理方式创新活动。二是帮助运输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强企业文化、优质服务、职业道德、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教育等方面管理。三是扎实开展基础管理,强化单位的社会责任,学习先进典型,开展“窗口”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四是以服务质量监督管理为核心内容,形成以岗位职责、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工效挂钩的管理机制。
(三)着力加快道路运输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一是坚持规模化发展方向,引导运输企业资源整合,形成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代表行业先进生产力的骨干企业。二是继续推进全市道路运输信息化建设,进行岳阳运管门户网改版升级,建设从业资格证管理系统,全面更新行政执法管理系统,打造移动办公平台。三是积极推进现代物流发展,继续深化海纳物流和湖南龙骧联运物流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加快零担快运、城市配送发展,探索农村客运站和农村邮政物流配送站点融合建设新模式。四是大力推进行业节能减排,组织指导企业节能减排申报立项,倡导绿色维修工程,推广教练车清洁能源和驾培模拟器应用比重,提高营运驾驶员节油意识和技能。
(四)着力提高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和应急保障水平。一是坚持“底线”思维和“红线”思维,继续开展“打非治违”和隐患排查治理,深化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推动“北斗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应用。二是开展“培训质量管理年”活动,严格落实新修订的驾驶员培训大纲和新“国标”,深入推进教练员素质教育提升工程,全面推行计时计程培训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加强维修配件管理,加快建立维修配件质量追溯体系,把好车辆运行安全技术关。四是健全完善突发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加快建立应急常态化的保障队伍和应急车队,加强应急演练,形成信息畅通、反应迅速、保障有力的应急运输保障体系。
(五)着力提高道路运输依法行政能力和治理水平。一是建立涵盖各行业门类、各从业主体的市场诚信制度,完善行业监督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诚信考核机制,完善准入退出机制,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经营行为,保护合法经营。二是抓好效能建设,完善组织领导、工作保证、效能标本、社会监督四个体系,搞好投诉举报处理,建立受理、转办、催办、反馈、回复一条龙的规范运作程序。
关键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
我国正处于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时期,国家对高速公路建设的投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交通运输业发挥的作用也更加突出,尤其是作为交通运输主动脉的高速公路,更是迅猛发展,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1-2]。此外,高速公路作为收费还贷的新型服务性行业,而高速公路营运管理的总目标则是追求高速公路能通畅、安全、快捷动作,核心目标为使用者提供优质服务,以争取获得更高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所以本文将简要分析当前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的现状需求,据此来重点探讨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以加强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工作力度,充分挖掘高速公路的“高速”潜能,从而增强整体效率,进一步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1 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现状需求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迎合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有必要建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运输市场,并积极朝着法制化、系统化的方向完善市场机制,这也是当前及今后工作的一项重任。以下将简要分析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的必要性:(1)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需要。只要是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商品经济,无论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还是私有制,都必然要求实行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生产社会化程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的必然产物,而交通运输市场经济符合了这一特点。所以,交通运输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是现代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2)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公路,不管处于何种管理形态,或投资主体是谁、经营管理主体是谁,公路资产所有权均属国家所有,这同样适用于高速公路。所以依法对高速公路国有资产实施有效地管理,是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角色所拥有的权利与必尽的义务;(3)保障公众出行利益的需要。我国高速公路本身具备的网络性、外部性及公益性等属性决定的它是准公共产品,且是具有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典型的准公共产品,这是它本身的属性,与选择的管理模式没有关系。
2 高速公路经济管理的具体措施
由上述可见,在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本身的属性及特点,使得其建立及完善成为当前及今后交通运输业建设项目中一个十分重要的任务,以下将就高速公路管理的具体措施进一步论述。
2.1 成本管理与控制要加强
其施工项目增效节支的效果很大程度受施工过程中的成本管理和控制决定,整体上主要管理控制好两方面的成本,即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和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1)高速公路施工项目成本费用的预测与计划:施工项目应严格把控好两点,即“预算成本和计划成本”,如预算成本中,须有完善的定额资料,严格按根据工程施工图和《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编制计算;而计划成本,即指项目经理部依据计划期内的相关资料,在实际成本发生前预先编制出材料成本、人工费成本、管理费用成本、机械设备成本、临时工程费用成本这一系列内容的控制计划。所以在管理控制中,应每一个子项目的施工,都应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材料供应商,制定好该项目的成本计划。总之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更要严格按照成本计划进行控制和核算,如材料费的控制做到。(2)公路工程成本费用的控制与核算:相关管理部门应意识到事后分析为成本控制工作的进一步执行,可谓为下一个循环事前控制科学预测的开始。整体上,要在坚持每个施工项目都实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及时检查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并适当进行修正、补充,找出成本升降的主客观因素,从而制定下步降低成本的具体措施;同时,通过成本核算,为企业经营、施工技术及施工生产提供可靠的成本报告和相关资料,促进项目完善管理,不断提高技术,这样成本将得到进一步降低,最终达到控制成本和提高效益的目标。
2.2 法律措施
这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立法和执法。(1)立法方面。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而发达国家有着一套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这也是其高速公路之所以能管理有序、健康发展的主要原因。而我国高速公路发展速度和规模与其比较之下,就显得较滞后,尤其是没有体现出高速公路应有的高效运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着高速公路投资、普通公路管理的这样一个普遍现状,所以加快我国高速公路法制建设与管理刻不容缓。而发达国家的管理高速公路成功的例证,更表明立法是建立科学合理的高速公路管理体制的需求,更是高速公路健康发展的保证,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这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不断民革及完善,更要明确人们在高速公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使高速公路建设及管理早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真正落实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2)执法方面。当前,高速公路发展深受高速公路执法主体繁多、效率低这样的因素阻碍,所以执法问题日渐成为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点。所以当局要重视解决好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尤其是行政执法管理体制问题,有必要明确公安部门和交通部门职责分工,应建立“高效、精简、统一”的高速公路交通管理体制,还应实行综合执法,统一调度高速公路的各种力量和管理资源,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处罚,以形成快速反应能力;同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先进的管理设施和配套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路政执法效率,减少交通事故,从而做好维护高速公路安全,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3 经济与行政手段
由政府出面对市场进行干预,组织建设和管理高速公路,来承担起提供这种公共产品的责任,提供良好的交通服务,赋予特定企业的垄断经营权。就是所谓的,允许企业垄断经营某条高速公路,但国家同时也要对其进行治理,而这就是以特许经营为特征的微观规制的一种治理方式。但值得一提的是,高速公路的经营主体也应为以非营利性的特许经营机构为主要形态,同时政府和高速公路特许经营企业之间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一定要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尽可能将合同成为规制合理、激励适当的激励合同。这样政府对高速公路经营的规制,既符合了高速公路运营发展的规律,又同时体现了政府宏观经济的目标要求[3]。
3 结语
综上所述,提高高速公路经济体制管理是一项不断改革及完善的过程,是交通运输事业当前及今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此外从交通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来看,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影响,高速公路对沿线区域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基于我国高速公路经济管理体制不健全的现状,如何提高高速公路经济管理水平更是刻不容缓的任务,这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举措,这样才能更好促使高速公路发挥其应有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责任机制
1987年8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关于航道行政管理的具体行为标准,其宗旨是加强航道管理,改善通航条件,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充分发挥水上交通在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中的作用。2008年国务院对其进行了修订,明确该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和内河的航道、航道设施以及与通航有关的设施。此外,国务院于2009年又出台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各地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制定了适用于本地方航道管理的行为规范。
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内容
1.1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含义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主要是指航道管理部门针对外部管理对象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其具有从事某种特定行为的资格或权利的行为。
通常来看,航道管理行政审批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主体是有权力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规章委托的组织。对于航道管理的行政机构设置,我国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设置专门的航道管理机构,如交通运输部设置的长江航道局、各地方人民政府直接设立的港航局、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航道管理局等;设置职权合一的机构,该机构隶属于地方各级交通主管部门,集航道、航检、港口、地方海事等职能于一身,如河南、辽宁等地设置的职能合一的航道管理机构。
(2)航道管理行政审批是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服务的。水运在交通运输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航道的管理和养护建设等实行行政审批,一方面是为了保障航道畅通,为船舶的通行提供足够的通航水深、宽度,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行政审批是一项行政权力,更是一种职责和义务。对于违法或者错误的行政审批行为,以自己名义行使审批权的审批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审批行为的,由发出委托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责任。
1.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的事项
根据航道管理的内容,需要行政审批的事项可分为以下三方面:
(1)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许可申请人从事该类行为需综合审查以下条件:首先,该行为对航道正常维护和航道的航行安全不造成影响;其次,不能危及航道整治建筑物、过河建筑物的安全;再次,要求符合航道的有关技术规范;最后,要提供通航水域进行水下水上施工作业的位置简图、作业方式等资料。
(2)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对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的,并且满足《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等规定的,可以许可其改变。
(3)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和设施的审批。这项审批应满足:首先,确需建设与通航相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其次,应符合航道的规划;再次,应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最后,应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相应措施。
2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程序
2.1 在航道及航道保护范围内取土、采挖砂石、淘金等行为的审批
在航道保护范围内开采河砂、砂石、砂金等行为由地方航道局审批,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接受单位或个人提出的书面申请资料后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需要报送省航道局的,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将申请材料交由省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由审批窗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材料进行有关技术要求的审查,审查审批科室提出审批意见后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审批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同时将审批意见抄送地区航道局。
2.2 对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和拆除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对符合通航有关技术要求的专设航标,由地方航道局行政审批窗口将申请人材料报送审查审批科室办理,审查审批科室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在通过对现场勘验之后,就是否符合专设航标的设置、移动、拆除的要求,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最后审查审批科室将决定送行政审批窗口,由行政审批窗口将文件发送给申请单位或个人。
2.3 对建设和设置临河、临海建筑物或设施的审批
根据航道不同的等级,审批程序有所不同,以广东省航道局《审批操作规程及审批流程图》文件为例:(1)在Ⅰ~Ⅵ级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及在Ⅰ~Ⅶ级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先由地区航道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再送省航道局审批;(2)在Ⅶ级以下航道上修建跨河、过河、临河建筑物及Ⅷ级以下航道上修建拦河建筑物的,由地区航道局审批。
3 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责任机制
行政机关违法或错误实施了行政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我国行政法中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审批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行为也不例外。在探究航道管理行政审批行为的法律责任时,首先应明确责任承担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