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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旅游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的经营、业务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实行统计监督。
第三条旅游统计的基本内容,是对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区(点)接待工作量、经营效益、旅游从业人数等情况进行的统计调查和对旅游者实施的抽样调查。
第四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统计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旅游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其它与旅游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提供旅游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
第五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旅游统计工作的需要和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规划,有计划地采用现代信息技术,配备或逐步更新必要的统计计算和数据传输设备,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旅游统计信息自动化管理网络系统。
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为旅游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并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
第六条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国家旅游局负责对全国旅游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国家旅游局综合统计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和旅游者的统计调查工作。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统计工作的需要,确定承担统计职能的机构。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完成国家或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收集、汇总和公布全国或地方旅游统计资料;
(二)制定全国或地方的旅游统计报表制度和抽样调查方案,建立统计登记制度;
(三)组织协调和管理本部门非统计职能机构制定的各项统计调查,审核其拟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方案及其统计调查表,并纳入统一编号管理;
(四)会同人事教育部门,组织对在岗旅游统计人员的培训,对旅游统计人员进行考核、奖励。
第八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固定兼职的统计人员。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统计人员资格条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旅游统计是国家统计的组成部分,是提供旅游信息的主体。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制发的旅游统计调查制度属于国家统计调查制度。
旅游统计调查制度主要包括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旅游抽样调查和旅游专项调查。
第十条旅游统计调查项目分别由国家旅游局和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依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报国家统计局或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或备案后,组织实施。
地方旅游统计调查方案不得与国家旅游统计调查方案相抵触。
第十一条按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文号。对未标明上述字样的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废止。
第十二条旅游定期报表制度是按照统一规定的时间、内容、计算方法和程序,由旅游企事业单位报送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下而上逐级提供统计资料的一种全面统计调查。
全国《旅游统计制度》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发,国家旅游局组织实施。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完成国家《旅游统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增加统计内容,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本地区的《旅游统计制度》并实施。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向国家旅游局报送统计资料时,必须同时报送符合标准的数据库(以计算机远程传输或软盘的方式报送)。
第十三条抽样调查是从全部调查对象(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进行的一次性调查。
旅游抽样调查主要包括对来华旅游的外国人、回国旅游的华侨、回内地旅游的港澳同胞、回祖国大陆旅游的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消费情况及其一日游游客所占比重的抽样调查,大陆居民在国内及出境旅游情况的抽样调查,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组织实施的其它抽样调查。
第十四条专项统计调查是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中非统计机构因管理需要而进行的旅游专项统计调查。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需经有关部门审查、协调,授颁统一表号后方可制发。旅游专项统计分别由各专业职能机构实施。
旅游专项统计调查主要包括:旅游度假区统计、劳动工资统计、旅游教育统计、旅游质监投诉统计和旅游区(点)接待经营统计,以及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进行的其它旅游专项统计。
第十五条凡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纳入旅游行业管理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应当到相关的旅游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并建立统计台帐和核算制度,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旅游统计资料实行分级管理。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管理;地方旅游统计资料由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专项旅游统计资料由实施专项旅游统计调查的机构负责管理。
第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集统计报表时,应当做好报表的审核工作,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统计报表,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核、签署。当汇总报表中旅游企事业单位数量变动较大时,应当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季度、年度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分析和抽样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旅游统计档案管理制度。
旅游统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为5年。
第二十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期公布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地方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公布重要的统计资料前,应当征求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国家旅游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旅游统计资料。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辖区的旅游统计资料。
宣传、新闻和出版单位需尚未公开的旅游统计资料,属全国性的,须经国家旅游局核准;属地区性的,须经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所发表出版的旅游统计资料必须注明资料提供单位。
第二十一条对在旅游统计工作中作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局每年对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重点旅游城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重点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下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的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旅游企业评优和对旅行社的年检,应当将企业旅游统计考核情况作为必要条件和内容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统计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凡超过旅游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未报统计资料或不按要求报送统计数据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警告,并寄送《违规通知书》。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工程统计;水电工程;施工管理;作用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经营管理现状
目前日趋白热化竞争的建筑市场,经营管理显得尤其重要,而对于我们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来说,则是必须摆在十分重要位置的大问题。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客观形式下,如果我们还是停留在计划经济年代那种朴素的、一般号召式的管理模式上,那么我们就有可能会由于实际成本的居高不下,在经济上陷于十分被动的局面,甚至可能会由于经济问题的困扰而造成项目施工的无法运转,而施工项目运转成效又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信誉和生存。所以,我们现在迫切地需要实实在在地面对和解决有关经营管理的一系列问题。控制成本是经营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项目成本核算的方法有很多种,但主体都是由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管理费组成,如果这四项核算准确,成本核算的问题就解决了一大部分。但目前水电施工企业由于同期施工的项目较多,各项目之间相互调配比较频繁,造成单个项目统计不准确,直接影响到了成本核算的真实性和及时性,成本核算的结果难以成为项目投资控制的指导依据。因此,加强企业的工程统计力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程统计的基本内容
狭义的工程统计仅限于发生工程量的统计,本文所指的工程统计包括在现场发生或与现场施工有关的所有的人员、设备、材料投入和发生工程量的统计,统计应分具体施工部位或分单元进行。主要是以下几项:
1.材料统计。材料分非周转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进行统计。非周转性材料不可回收,如结构钢筋、水泥、砂石料等,同时一些进行深加工的辅材料也是非周转性材料。周转性材料是可回收利用的,如脚手架钢管、扣件和组合钢模板等。投入到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均应分门别类,及时做好库存和消耗统计,在该部位或该单元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时按月进行统计、按需要进行汇总,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
2.人员投入统计。投入的人员应根据不同的工种或不同的工资发放标准进行分类统计,计量单位至少精确到每工日。
3.机械投入统计。投入的机械设备统计应包括机械设备型号功率、使用时段等。如果产生的油耗和水电费等需单独核算时,应单独进行统计。
4.工程量统计。工程量统计指上述材料、人员、设备等投入的部位所发生工程量的统计,是该部位组织施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计算依据。
三、工程统计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工程统计是进行精确的成本核算的主要依据。项目成本大部分是以材料、人工及机械的形式投入到施工中产生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是以完成的工程量来体现的。准确的工程统计是反应投入和产出的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没有工程统计的有效数据,就不存在精确的成本核算,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会存在很大漏洞。
2.及时的工程统计是进行施工管理优化的前提条件。在单个单元或部位施工完成后,及时的工程统计数据可以反应工程施工管理各个环节上的重要性和不足,同时经过合理有效的成本分析还能反应施工管理对成本控制的影响。通过剖析,可以从经营的角度去优化施工管理方法及施工方案。
如果不进行及时有效的工程统计,施工管理及施工方案的优化成果得不到真正的体现,或是通过比较抽象的方式来体现。这样以来,对方案优化所产生的影响力得不到比较客观的评估。
3.工程统计是减小损耗,控制成本的辅助手段。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减小材料损耗是增加经济效益的关键的环节。一直以来,原材料进场虽然控制非常严格,但材料的损耗却未进行过精确计量。尤其是小型项目,由于使用的材料较少,很多项目都是与较大的项目混杂在一起供应,在进行物资核销的过程中,材料损耗对总的物资组成影响微乎其微,极容易被忽视。但是对于该项目本身,原材料损耗的多少却对该项目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影响很大。及时对材料损耗进行统计,可以准确反应因材料损耗对项目经营产生的影响,督促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通过优化材料下料和加强材料进出场的管理等多种手段来减小损耗,进而降低施工成本。
4.工程统计是反应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是以完成工程量的形式来体现的。单个单元或部位施工完成后,通过工程统计的数据对该部位完成的工程量和投入的材料、人员、机械等进行比较,该单元或部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会得到较为直观的体现。在项目施工完成后,对日常统计的数据进行汇总,该项目的经营效益评估就更加方便、准确了。
四、加强施工企业工程统计工作的几点建议
1.增强企业统计法律意识。统计处罚力度不够《统计法》就难以树立权威,难以产生震慑力,难以提高企业的统计意识。现行的《统计法》对迟报、拒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较轻,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谓不疼不痒。有恃无恐。新的《统计法》应考虑设立“妨碍国家统计调查罪”,让那些无视统计、藐视统计的企业负责人不仅受到经济处罚而且还要“挨板子”。通过抓典型、对严重统计违法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等形式,产生震慑力,树立《统计法》的权威,增强企业的统计法律意识。
2.调整与扩展统计指标体系。企业统计工作要发展,必须改变以服务政府统计为主的服务模式。企业统计人员应该在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为主的同时,为政府统计服务。企业统计的服务对象转到以服务企业经营管理为主后,仅仅围绕政府统计的一套指标体系是不够的,必须下功夫建立一套与企业经营管理相耦合的指标体系,这套指标体系完全涵盖了政府统计指标体系,也可以说这套指标比政府统计指标体系其内容要多,范围要广。
3.做好统计基本工作。在企业统计中,要规范内部业务工作流程,理顺工作关系。抓好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核算的支持力。企业工作开展到哪里。统计工作就要做到哪里,形成纵横到边的统计工作网络。原始记录、统汁台账的设置应适应生产经营的变化,使生产经营中发生的能够用数量反映的基础核算数据都要在原始记录上反映出来,确保统计数据来源的完整性、系统性。
4.加快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设计并制定本企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及统计信息的报送要求。要充分考虑企业经营与管理的需要,考虑企业面向市场、参与竞争的需要,把政府统计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同本企业的实际相结合,提出完整的指标体系并分解到各个部门、单位,明确其报送或提供的时间、内容及方式。明确各部门的统计责任。收集、审核、汇总、提供各种统计信息。
5.加快统计信息网络建设
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网络已经进入到各行各业。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企业统计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的优势,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网络,实现主要统计数据的及时更新,加快企业统计信息网络与部门统计网络的连接,实行企业联网直报。这就要求企业统计信息系统必须做到规范、统一。总之,企业应充分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水平和计算机技术,广泛收集信息,加快信息处理、传递和反馈速度,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快统计信息的传递与应用
6.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在统计人员知识的培训和学习中,我们应针对不同重点,开展季度培训、半年培训、年度培训和统计专向业务培训。内容上要以《统计法》的宣传为重点,以统计知识、统计业务技能的学习和培训为核心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制度。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的实际情况,尝试争取上级拨一点、自己筹一点等办法,设立“统计奖励专项基金”,加大对优秀统计报表个人的物质奖励力度并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产生“鲶鱼效应’馓活企业的统计工作积极性。
五、结语
经济效益是确保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由于水电施工项目涉及的分项多且杂,施工周期长,对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的评估难度较大,加强施工企业的统计力度是提高自身经营评估能力的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在准确的统计工作的基础上,才能真正认清本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工程统计虽然在工程施工中是一种辅工作,但对每一个施工企业来说,加强统计工作对企业的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参考文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有效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
填写说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的技术开发(合作)合同示范文本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当事人各方就共同进行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或者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
三、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开发(合作)合同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项目联系人: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
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
本合同合作各方就共同参与研究开发
项目事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2.技术内容:
3.技术方法和路线:
第二条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开发项目中,分工承担如下工作:
甲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内容:
2.工作进度:
3.研究开发期限:
4.研究开发地点:
第三条 为确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确定,采取以下方式对研究开发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各自为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和条件: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履行完毕后,上述技术资料和条件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及其他投资:
甲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拆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丙方:
1.提供或支付方式:
2.支付或折算为技术投资的金额:
3.使用方式:
第六条 以提供技术为投资的合作方应保证其所提供技术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实施该项技术而侵权的,提供技术方应当
第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其他合作方应当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 ;
2. ;
3. ;
4.
第八条 未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经其他合作方同意,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给第三人承担:
1. ;
2. ;
3.
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转让的具体内容包括: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现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并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损失的,合作各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承担风险损失:
1. ;
2. ;
3.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项目的技术风险按 方式认定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技术风险的存在、范围、程度及损失大小等认定技术风险的基本条件是:
1.本合同项目在现有技术水平条件下具有足够的难度;
2.乙方在主观上无过错且经认定研究开发失败为合理的失败
一方发现技术风险存在并有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逾期未通知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作为研究开发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包括以专利权方式公开),合作一方或多方应在 日内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并致使其他合作方产生损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权要求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涉密人员范围:
3.保密期限:
4.泄密责任:
第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甲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丙方: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及数量: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
第十三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按以下标准及方法对本合同最终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种方式处理:
1.(完成方、合作各方)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技术秘密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并由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的阶段性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六条 合作各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按第 种方式处理:
1.方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
专利权取得后的使用和有关利益分配方式如下:
2.按技术秘密方式处理有关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归属及由此产生的利益按以下约定处理:
(1)技术秘密的使用权:;
(2)技术秘密的转让权:;
(3)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
合作各方对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最终研究开发技术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特别约定如下:
第十七条 合作各方分别独立完成并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阶段性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人员,享有在有关此阶段性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合作各方应以协商方式确定最终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员名单此完成人员享有在有关最终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
有关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十八条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资的研究开发经费所购置与研究开发工作有关的设备、器材、资料等财产,归 方所有
第十九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或多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失败的,应当按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丙方:
1.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3.违反本合同第 条约定,应当
(支付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二十条 合作各方确定,任何一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目研究开发所完成的技术成果,进行后续改进由此产生的具有实质性或创造性技术进步特征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体相关利益的分配办法如下:
第二十一条 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 为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指定
为乙方项目联系人,丙方指定为丙方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 ;
2. ;
3.
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作各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因发生不可抗力和技术风险;
2. ;
3.
第二十三条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合作各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
1. ;
2. ;
3. ;
4. ;
5. ;
第二十五条 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合作各方以
方式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技术背景资料: ;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技术评价报告: ;
4.技术标准和规范:;
5.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
6.其他:
第二十六条 合作各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合作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签名)
年月日
项目负责人: (签字)
年 月日
印花税票粘贴处:
(以下由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填写)
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登记号*: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和《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贵单位签订的
合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称的技术合同,合同协议金额为人民币 元,其中,技术交易额为人民币元,现予登记
请在协议本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 科技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登记机构: (签章)
主审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
复核登记员编号: (签名及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