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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是构建实力、活力、魅力的重要动力,发展环境是影响项目建设的关键因素。从目前项目审批过程看,建设项目发挥效益一般要经历招商引资、开工审批、施工建设、竣工验收、投产等几个主要环节,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延误建设项目及时发挥效益,甚至导致企业失去抢占市场的有利时机。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正式运行后,实行了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大大压缩了开工前审批时限,改善了我市的审批环境,受到建设单位的好评。但是,据一些企业反映,建设项目在开工后、竣工投产前的这段时间环境较差,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加重企业负担。
尤其是在施工过程中,许多部门需要到施工现场进行门类繁多的执法检查,这些行为一直没有受到有效监督,个别执法人员以停工相威胁,强行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推销产品、要求企业参加有偿培训,个别垄断性基础设施配套企业强行指定水、电、气、暖等施工队伍,牟取不正当利益。在工程完工后,还需要工程质量、节能、绿化、环保、消防、规划、人防、防雷、取水、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职业病控制、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等专项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备案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这些专项验收本身就是行政许可,有的没有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既缺乏统一协调,也没有外部监督,不利于项目建成后及时验收、投产。因此,有必要对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有关部门的执法和服务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将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进厅部门开工前审批行为的监督服务职能向后延伸,对开工前审批、建设期执法及完工后验收等行为实行全程监督服务。
二、建立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的六项机制
(一)建立动态跟踪机制。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办事窗口的开工审批情况,建立项目台帐,并备份给市监察局,随时掌握项目开工、建设、竣工情况,了解项目进展状况,对项目没有进展或存在圈地、套地行为和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其他问题及时协调并向市政府汇报,以便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二)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市监察局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将把组织建设单位座谈、定期了解项目进度和随机暗访结合起来,同时依托企业家服务热线收集信息,了解情况,及时掌握执法人员恶意干扰施工和基础设施配套企业、特殊行业垄断建筑市场、指定销售产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形成公平的市场机制。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要胁企业做指定事项的部门,由市监察局进行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
(三)整合联合竣工验收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县(区)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体系建设的决定》(字〔〕71号),行政许可事项必须进入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工程质量、节能、绿化、环保、消防、规划、人防、防雷、取水、水土保持、安全生产、职业病控制、供电、供水、供热、燃气、排水等专项验收未进厅的事项全部进入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理,避免多头验收,重复验收和交叉验收。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建设项目联合验收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联合验收。对于确实不宜参加联合验收的特殊事项,有关部门商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验收的时间。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对验收情况全程参与,市监察部门对验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四)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强化对建设(质监、安监、绿化、稽查)、发改、环保、国土、规划、人防、地震、气象、水务、城管、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劳动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书时,要向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监察部门备案。
(五)市监察局驻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监督检查处会同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责令停工的有关情况进行了解核实。避免有关部门停工的随意性,保护施工企业的正当利益。对于没有按法定程序随意对企业进行停工的,市监察局要严肃追究责任,并对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给予党政纪处分。
(六)建立综合评价机制。将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有关部门和垄断性基础设施配套企业的监督结果纳入民主评议行风考核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市行评办共同制定。
三、加强领导,确保全程监督落到实处
(一)各县区、市开发区要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实施办法,与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形成顺畅高效的衔接机制,构建上下贯通的全程监督服务体系。
(二)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力支持配合。要明确本单位的主管领导和具体承办科室,并将名单和联系方式上报市监察局、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尤其是纳入监督范围的执法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保证效果。
一、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存在的问题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必要条件存在争议
首先,法律、行政法规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有强制性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1款规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上述条文可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的商品住宅必须是“经验收合格”的。
那么组织验收的单位是谁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从2000年起我国改革了竣工验收制度,根据建设部[2000]142号《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4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由此可见,组织验收的单位由原来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变更为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转换为监督主体。
在多数情况下,购房者在收房时,会要求开发商提供“三书一证一表”,“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然而,目前开发商与购房者在“商品住宅经验收合格”这一交付条件下是否提供“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否是交房的必须要件,存在较大争议。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5条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从程序来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时间应当是建设单位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但实践中绝大多数购房者认为应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取得作为竣工验收合格的标志,主要是由于政府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公信力强,具有更广泛的接受度。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大部分认为此条件作为交付条件过于苛刻,若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再交房会使开发周期普遍延长,对于开发建设规模较大的住宅项目而言,从技术层面上更加难以实现。
(二)交房流程不规范的问题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对新建商品住宅办理交接手续的明确规定,一般先验房后交费、签文件的收房程序是正常程序,当业主对验房的结果满意之后,就可以签字收房了,但是实际交房过程与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在实际交房过程中,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交房通知书就要求购房人收房。在交房现场开发企业要求业主先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并签署收房单后,才能拿钥匙验房。只要业主签了字收了房,一旦发生问题,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至少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常常出现对于工程质量问题也不及时认真整改的现象,甚者把所有工程质量问题归为保修问题,推延维修时间。
在交房时是否应该缴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存在一定争议。新建商品住宅的产权证一般是交付后半年至一年内办理完成,交纳相关的税费及维修基金都是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环节才会发生,提前缴纳的资金可能被开发商挪作他用,资金的安全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住宅质量等相关问题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在新建商品房交付过程中并不是说购房者签收房子拿了钥匙,就等同于认可了房屋的质量状况。如果拿到钥匙后发现房子有质量问题,购房者有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可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继续承担维修责任,并且在约定期限内必须要无偿进行维修,或者赔偿相关费用。
一般质量问题包括裂缝、脱皮、空鼓、漏水、漏电等。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房屋通常品质,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由出卖人承担修理、更换、重做与赔偿损失责任,逾期交付的,应当支付延期履行违约金。交付后质量问题产生或隐蔽瑕疵暴露的,出卖人应当承担保修责任,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在交房时,还有一些方面常引起纠纷:面积问题,商品住宅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补缴或退还购房款的纠纷;迟延交付房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社会事件、恶劣天气、技术难题等为由,推迟交房,购房者要求赔偿的纠纷;
配套设施迟延或者交付不能,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水、电、气、暖、通讯、有线、宽带等;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停车场、运动场、游泳池、道路、花园、绿化、医院、学校、超市、会所等。交房时,基础设施不完备,与合同以及宣传的广告不符,购房者拒绝收房的纠纷;装饰和设备不合约定,交付的商品住宅是精装房的,有的精装房的装饰材料与工艺标准同合同附件和补充协议中约定不符,品牌不符、材料低档、做工粗糙、房间有害物质(如氨气、甲醛、氡气等)造成空气污染等引起的纠纷。
二、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的管理方式借鉴
针对新建商品住宅交房标准不统一、交房流程不规范、房屋质量不合格等问题,国内如上海、天津、北京、哈尔滨等一些城市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做出了大胆的探索和尝试,采用许可制、准许使用管理、公众监督管理等方式,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一)上海的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管理
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中,上海采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制度。《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第4条规定“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房地资源局或者区、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人申请许可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并提供配套设施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其实施细则中第2条规定“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应当与规划要求配建的教育、医疗、邮政、菜场、社区服务、公交终点站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商品住宅的配套公共设施应当达到规定的建设要求是这项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这项许可制度的亮点,其目的在于保障新建住宅具备满足居民基本生活条件的使用功能。“上海模式”实行行政许可制度,具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监管力度强,实施效果较好,对于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具有积极作用。
(二)天津的新建商品住宅准许使用管理
天津市对商品住宅商品房实行准许使用制度,并通过地方法规进行推行,具有较强的约束性。2010年出台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住宅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之日的15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准许使用证,并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等。同时,还要求在有关部门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载明住宅商品房的交付标准是取得准许使用证。对于没有取得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要求物业服务企业为购房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如违规办理入住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依法向开发企业要求赔偿。
天津的准许使用管理方式,将准许使用证作为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的一个重要要件,并要求写入商品房销售合同示范文本中,在没有准许使用证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收房。这样,多途径保障业主的权利,在纠纷发生时,有利于业主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有效维权。
(三)北京的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
北京在2007年出台了《北京市新建商品住宅小区住宅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预售商品住宅交接前房屋查验的通知》(下称《通知》),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管理提出了相对细化、具体的要求,重在规范交房程序、完善住宅配套、减少交房纠纷。
《暂行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划意见书的要求安排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交用的具体内容,要写入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同时,规定了交房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成的具体时间,“教育、医疗卫生、社区管理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5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住宅总规模完成80%之前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通知》要求开发商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或者签署物业管理文件等作为预购人查验预售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购房者可先验房再交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等费用。房屋发现问题要按合同约定及时处理。违规企业将记入行业信用信息系统,限制该企业相关项目的网上签约。
(四)哈尔滨公众监督管理
《哈尔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试行办法》主要引入了公众参与共同监督的管理办法。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前,应当对新建住宅是否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进行社会评审。未经社会评审或者社会评审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社会评审工作,由业主代表、相关专家、物业管理企业代表、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组成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总人数为9人,其中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各3人,物业管理企业、区人民政府及社区代表各1人。同时从相关专家中推选主任委员1人,从业主代表中推选副主任委员1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拥有一个投票权。业主代表和相关专家的产生,由社会评审组织单位从新建住宅的已购房人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签过程及结果应当公开,并由公证机构现场进行公证。从评委会的产生及工作程序看评审工作公正、公开、合理,引入社会多方力量参与到此项工作之中,让社会公众关注此类涉及民生的事情,能够更好维护购房者的切身利益。
评审委员会应当将评审意见书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文件后,应当将评审意见书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3日。
三、对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明确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
建议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建设标准,各地方制定本地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商品住房交付使用条件应包括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在当地主管部门备案、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已落实、商品住房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已明确、前期物业管理已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出示上述相关证明资料。加强商品住房竣工验收管理,积极推行商品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
建议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将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开发商交付商品住宅的必备条件,并将此要求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一些城市已经有类似的做法,例如《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50条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取得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三)预售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由此可见,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交付房屋的条件之一是广大业主的要求,接受度大,公信力强,也是趋势所在。
(二)规范新建商品住宅交付程序
建议在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过程中,地方应重视交付程序的管理,通过具体的办法规范交付程序,避免相应的交付纠纷。交付程序包括从通知业主交房到办理入住手续、缴纳代收税费以及办理产权证等整个过程。首先,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通知时间通过媒体通告、函告、电话等方式通知业主交房,然后是项目现场业主身份确认,开发企业专人陪同业主查验房屋,记录整改要求,进行房屋整改。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办理签收手续、移交房屋钥匙,再次是办理物业管理手续、缴纳代收税费,最后是办理产权证。开发企业不得以缴纳相关税费和物业管理费用等作为查验商品住宅的前提条件,对违规的企业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
(三)落实新建商品住房质量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质量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按各自职责承担相应责任。预售商品住房存在质量问题的,购房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问题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追责。
(四)完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新建商品住宅交付责任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只有较为完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才能正确指导商品房交房过程,避免一些交房风险。首先,要细化新建商品住宅交付条件和标准,交付条件包括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商品房面积实测技术报告书等。交付标准包括商品住宅的装饰、装修、设备标准;上下水、电、燃气、暖气等;道路、绿化、停车场、学校、幼儿园、会所等配套设施。其次,将开发企业不得将买受人交纳税费作为交房的条件写入合同文本中。再次,要明确商品房实测面积与预测面积不符时的处理办法。最后,应考虑商品房室内空气质量安全性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方蕾 姚卫萱.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及质量管理.上海经济年鉴.2010
2.李僖讴.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哈尔滨年鉴.2007
一、目的意义
开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节能减排、改善城乡容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随着全县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城镇人口不断增加,对资源的依赖性越来越高,生产生活废弃物也大量增加,如何有效利用资源,特别是做好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已成为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近年来,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关政策规定,强化行业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截至目前,全县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有固定经营者9户,相对固定从业人员35人,年交易额在1000万元左右。但是,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和网点缺乏有效管理,经营秩序比较混乱;有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不健全,功能不完善,资源利用率低,二次污染严重等等。《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县直及省市驻宕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规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产业化进程,促进全县再生资源利用行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及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市场运作、加强管理”的原则,积极推进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范化、产业化,逐步建成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体系,促进城乡环境质量、居民文明程度的提高和经济社会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从年至2015年,经过五年努力,基本构建起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社区回收站点和集散交易市场(初级加工分捡站)三个层次组成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使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城市达到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乡镇)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循环链条,逐步实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
三、主要任务
(一)清理整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落实、检查验收’’四个步骤,由商务部门牵头,会同工商、公安、建设、环保等部门对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资格认定和审核登记,对无照流动摊贩和收购摊点,对外承包、挂靠、租赁以及转租、转借营业执照的回收企业和收购站点,未经登记不合法、不规范的再生资源市场,以及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回收利用企业(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今后,凡需经营再生资源回收活动的企业、个体经营者,应当符合再生资源回收从业标准以及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按规定向同级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回收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个体经营者,还应向经营场所所在县公安机关备案。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同级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备案。
(二)健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充分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商贸流通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逐步建立以城市社区和乡镇为基础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参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充分利用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网点,建设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1、培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按照“便于交售、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组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技术创新,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原则上城关规划5户。哈达铺、沙湾、南阳、理川各规划1户再生资源回收龙头企业。现有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要不断壮大实力,积极延伸报废车辆回收网点。
2、规划建设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选择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市场,主要承担城区再生资源整理、加工和交易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应不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要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再生资源市场的设立应符合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排泄道、河道两侧、水源保护地500米区域内建设。
3、建设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结合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一处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再生资源分拣处理站应具有废品储存、分拣、初级加工、信息收集等功能,必须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地面全部硬化,装卸运输道路畅通。站内设废旧金属交易区、旧货交易区、生活废品交易区、废旧物资分拣区等区域。
4、健全社区(乡镇)收购站点。鼓励社区自主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网点,指导社区居民分类处置生活废弃物。城区一般每2000户左右家庭设置一个固定收购站点,乡镇所在地设1-2个简易收购站点或固定收购站点,条件暂不具备的地区可设立流动回收车。鼓励在乡镇建立废旧农膜回收站(点),建立乡村物业管理站,建设田间垃圾收集设施,对农村垃圾(废旧农膜、塑料制品、农资包装瓶袋等)进行定点堆放、定期处理。
(三)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行为。把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作为市场秩序整治的重点,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卫生和质量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对不认真履行回收企业职责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企业(市场)要)要严肃处理,坚决取缔。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加强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工作,严格注明经营范围,其中废旧市政公用设施、生产性废旧金属应当由在工商部门注册的“生产性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进行收购和处置,签订收购合同,并对出售者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加强流动收购管理,针对流动收购人员数量多、身份复杂等情况,对流动收购实行“亮证式"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外出流动收购,需佩挂本单位制发的工作证件;从事再生资源捡拾、收购活动的闲散人员,需佩挂由再生资源行业协会制发的流动收购证件。实行收购登记和报告制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前来出售再生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验证登记,收购企业发现有出售可疑物品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扣留可疑物品、赃物。从事流动回收活动时,不得影响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做到日收日清,不得超时堆放、焚烧废物。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报废汽车回收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拆解的汽车“五大总成”,必须作为废旧金属交售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不得利用汽车“五大总成”及其它零配件组装机动车。
(四)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支持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运用,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减少污染,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要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限制高消耗、高污染产业发展。各类企业设计、生产产品和包装物时,要提高原材料的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和可资源化的材料,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以利用的再生资源,不能自行利用的,要及时向回收经营者交售,无法回收再利用的应当妥善处理,促进产品包装的减量化和再利用。扶持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开展废旧农膜回收及加工,鼓励优先购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相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采购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建立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制度,由企业申报,县经委组织初审,报市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集中审定。建立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品种、流向等信息引导和有关标准制定等方面的作用,完善行业规章制度,提高行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不断推进回收行业自我整合和规范发展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推动全县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县政府成立由副县长薛统为组长,县商务局局长为副组长,工商局、环保局、综治办、公安局、发改委、经委、建设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再生资源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县商务局局长王贵锋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县再生资源回收的组织、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省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发改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除工业和通信业以外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负责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的协调和重大示范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工业、通信业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负责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减免税收的认证,负责推广应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县财政、公安、工商、环保、发改、科技、建设等其它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再生资源回收综合利用管理的有关工作,加强联系,及时交流、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三)加大扶持力度。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支持力度,采用资金补助和项目贴息相结合的方式对回收利用企业给予资助,以政府投入带动社会投入。实行“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网点和新建的初级加工分拣站给予补贴,对再生资源利用科研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可以采用贴息等方式提供贷款;对经认定并获得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废旧农膜回收加工的企业建设项目给予贴息和相应的税收支持。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经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发改部门批准,可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
【关键词】多层住宅建筑;住宅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1.多层住宅建筑的特点
如前所述,多层住宅一般是指4--6层的住宅,通过公共楼梯解决人们的垂直交通,借助6层的户内楼梯越入7层,使顶层住户获得屋顶花园或露台,改善其居住条件。一层住户免费获得私家花园,来弥补日照不足的缺点,提升一层住房的卖点。多层住宅的优点归纳如下:第一它比别墅类住宅占地节省,平均计算,建设用地费用大大节省,房价降低;第二购房者易于接受。公摊面积少,多层住宅不需像高层住宅那样设置公共走廊、消防连廊、电梯间、屋顶水箱间,设备管道井洞等等大量的公共面积,使住房的有效使用面积大大提高;第三多层住宅建筑具有较长的设计历史,成熟的设计经验和简单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第四多层住宅结构体系简洁,投入机械设备少,施工方法简单,施工工期短,销售快,开发商贷款周期短、利润高。基于上述优点,多层住宅是开发商和购房群体首选的住宅类型,是城乡最普遍最大量的住宅类型。
2.多层住宅建筑结构体系分析
多层住宅建筑的结构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大类:第一、混凝土空心砌块多层建筑体系,但其主要问题在于雨水容易从砂浆缝隙渗入,如果双面抹灰,又大大增加抹灰量;并且在光洁的砌块上抹灰难度很大,易空鼓、开裂;第二、框架轻板结构体系,结构多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内外墙均为非承重墙。可用陶粒空心砌块、加气混凝土砌块或其它非粘土砌块以及陶粒混凝土轻质两面光条板、3E板等做内外墙;第三、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体系,内外墙全部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目前已开发出多种配套的外墙保温体系。这类结构体系,亦可以把外墙做成预制墙板在现场预制生产后就地安装。
3.多层住宅建筑施工管理的特殊性
3.1局部质量问题等同于全部质量问题
因为多层住宅工程涉及到众多住户的个人利益,业主及住户都很重视,对工程质量要求比较严格。在施工中,即使工程质量控制得很好,若在一处出现小小失误,对住户来说,就是全部的问题。这就要求后期管理要过细、过硬。
3.2各工种相互制约问题
一个环节考虑不周就会产生连锁反应影响另一个环节,或更多的环节,产生难以控制的负面效应。如工序先后问题处理不当,就会影响成品保护,甚至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隐患。
3.3施工面过于分散
因为多层住宅楼墙体比较多,房间多,施工洞堵住以后,同一楼层不相通,往往造成对某处施工管理不到位,出现问题。
4.多层住宅建筑施工的管理控制方法
4.1多层住宅建筑施工的质量管理方法
要根据多层住宅建筑工程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严把材料质量关。采购的材料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确保主体结构质量。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重视装饰质量。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抓好地下室、一层、顶层、屋面、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等关键部位施工。同时,要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随着科技进步,新材料、新技术不断涌现,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积极应用到工程中来。
4.2多层住宅建筑施工的成本管理方法
多层住宅建筑的成本控制就是在项目成本的形成过程中,对生产经营所消耗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和费用开支进行指导、监督、调节和限制,把各项生产费用控制在计划成本范围之内,保证成本目标的实现。项目经理是项目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应及时掌握和分析盈亏状况,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4.3多层住宅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方法
要订立安全责任书,发生安全事故,各级责任人和班组都要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确保安全设施投资到位。安全设施投入不能省,特别是企业改制以后,安全设施投入更不能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失要比你安全投入的费用大得多,而且造成的影响很大。
4.4做好多层住宅施工工程监理工作
工程监理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投资控制,即工程造价控制。其次,执行工程监理的监理工程师都是工程技术专家,他们的经验、阅历比较丰富,在设计及施工监理过程中能提出许多积极的降低工程造价的建议、尤其在施工阶段关系到是否要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的决定时,他们往往能根据自身的技术优势做出合理正确的选择,这一点许多建设方代表因其经验、阅历及技术受各方面的条件制约而无法做到。再者,在施工过程中。甲、乙两方因各自的立场、观点不同,有时会出现一些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情况,监理单位作为公正的第三方,在施工过程中协调双方关系,确保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这样能为完成工程造价控制提供有利条件。
5.多层住宅建筑施工质量控制与质量验收的优化
样板管理制度是质量控制的发展纲要在多层民用住宅施工质量控制中,可以套用传统的优秀管理制度来对其进行优化,比如《项目经理部样板管理办法》是本项目经理部在工程质量管理上的主要举措之一,样板施工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施工质量的最终考评,而将其扩展到施工过程中各道工序施工程序的正确性、合理性的确认,使参与样板施工的分包队伍,在实施中接受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的培训,统一操作程序、统一施工做法、统一质量验收标准,为推广施工后的质量过程控制提供可靠的保证。为保证多层民用住宅工程质量,实现过程精品,根据本工程的施工特点及质量目标,编制了高于国标的项目质量验收内控标准,并加大质量过程检查密度及实测点数,由常规的质量抽检,变为普查。在工序验收管理上项目部设立了内部三级检查制度,实行内部质量验收的层层把关。通过内部三级检查制度的实施,有效地控制了施工质量,在监理公司验收中,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部分施工工序达到免检。
6.结语
现代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是通过对施工过程的行政管理、技术管理、成本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管理以及施工材料设备等管理等工作,要求项目经营者对施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成本、文明施工等等都要正规化、标准化,这样才能使施工项目各项工作有条不紊、顺利地进行。多层住宅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重视施工管理工作,加大企业管理人员管理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管理水平,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从技术、人事制度上等方面建立更有效的、更加科学的管理体制,明确每一个施工人员的目标责任,提高每一个人的工作效率,从而达到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李惠强.基于成本分析的多层建筑施工方案评价[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2006.
[2]杨洋.现代建筑施工管理体系的建立[J].建筑工程资讯,2008,07.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环境影响;环境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备案管理、现场管理、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资料收集、验收管理等多个环节。因在工作中有所感触,笔者现就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视的环境问题
目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大部分环境问题较小,但也有少部分因管理上的漏洞存在比较明显的环境问题。
1.过度使用化工材料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文物保护工程“四原”中的一种就是“原材料”,但一些原材料资源大幅减少,市场价格越来越高,施工中使用醇酸磁漆、醇酸漆稀释剂、酚醛清漆、色调合漆、防腐油、油漆溶剂油等化工合成材料代替了生漆、桐油、动物胶等传统原料。这些化工材料中很多都不是环保产品,有的还含有苯、铅等有毒物质,如烃类芳香稀释剂和铅粉色料,有的虽然毒性不大或者无毒,但如果与甲苯、二甲苯等溶剂混合后就会带上较强毒性,如一些醇酸调合漆。非环保化工材料的使用会给文物表层带来伤害,严重者还会腐蚀破坏文物本体质地结构,影响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使用环境。如果处理不当,其产生的气体、烟雾、废液等还会对邻近居民生活环境以及地表土壤、水体和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危害。
2.过多采用机械工具加大噪音影响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由于工程规模较小,机械工具的使用并不需太多。但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为减少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大量使用电锯、切割机、钻孔机、夯实机等机械工具作业,噪音强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项目建设地点在野外,问题还不大,如果在城市居民区附近,就会干扰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3.施工现场杂乱影响环境整洁
管理严格的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干净卫生,施工人员心情愉快。但文物保护工程大多受环境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宽敞的施工场地,加上施工队伍多为传统工匠班子,缺乏现代作业意识,不注重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较差,木料、石材、瓦片等构件随意堆放,断砖、碎瓦、木屑、刨花等废弃物不及时清理,使得本来就狭小局促的施工场地更加拥挤杂乱,既影响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又会带来安全隐患。
二、正确认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未将文物保护工程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说明文物保护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很小。然而,这种“小”是建立在严格的施工管理基础之上的。遵守施工管理规定,规范施工,环境影响就很小,反之,就会滋生较多环境问题,环境影响就会被放大。笔者曾接触一个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为了赶工期和节省成本,环境管理出现漏洞,加上使用非环保油漆,油漆臭味大面积扩散,严重影响了邻近居民的生活,被环保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反而贻误了工期,增加了成本,走了弯路。可见,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影响,特别是使用非环保材料造成的影响,绝不能忽视甚至是无视。
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环境管理的制度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相关法规文件对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时很少有明细条款,大多只是要求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使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缺乏明确规范。2014年,河南省文物局出台了《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2015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草拟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均在环境保护方面拟出了较详细的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当然,这些规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继续补充完善,比如对施工材料的环保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是对人文古迹的保护,本身也是一项环保工程,工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环境问题,大多是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当造成。因此,抓好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至关重要。
1.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
目前,大部分文物保护工程由文保单位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即县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或文物管理所)负责实施,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专业性很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现场管理时只能尽量把注意力放在施工安全、进度、费用等环节上,对施工中的环境管理要么无暇顾及,要么蜻蜓点水,管理效果差强人意。
随着文物保护工程的持续开展,基层文物管理部门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将更多,施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更加纷繁复杂,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必须加快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运用专业化知识准确规范、深入细致地监督管理施工方的环境控制全过程。此外,建设单位还要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提高施工方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可行性。
2.施工单位的环境管理
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和作业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决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环境影响的大小,因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行规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将环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检查和预防监控,努力减少和控制污染,尽可能将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关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都有较多提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就其中未提及或者不尽之处补充或强调一二。
1.选用原材料时,应对多种材料进行比较、筛选,尽量选用纯正的天然原料,慎用化工材料。若因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化工合成材料,必须经试验和研究证明对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无害后才可以使用。
2.施工现场各类构件、施工机具、溶剂涂料等必须规范放置,即使受场地条件限制,也要尽量做到整洁有序。施工中的废弃物品特别是木屑易燃物和油漆空桶、化学废料等要及时清理,不能长期堆放。
3.加宽、加高围栏防护设施,防止粉尘、臭气、烟雾扩散。有毒、有害废弃物不能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或作土方回填,废水、废液必须严格处理后方可排放。
4.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等强噪音设备应搭设封闭机棚,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低噪声设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居民休息时段作业。
六、结束语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管控不力,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环境影响问题在工程中时有发生。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者要有“小中见大”的忧患意识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价值观念,进一步认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为推动文物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立强,历天数,徐列航.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与保护措施探讨[J],《中国水运》,201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