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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化
一、引言
农民工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与土地保持着一定经济联系、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并具有非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化从业人员,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形成的特殊社会群体。从人员构成来看,目前我国的农民工主要包括进城农民工和乡镇企业职工。其中,进城农民工约8600万人,乡镇企业职工约12800万人。
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目的在于通过提供一个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制度安排,逐步将农民工平稳地纳入社会保险制度体系,为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提高城镇化水平,转移农村人口,优化城乡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是推进城乡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举措。以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代替传统的土地保障,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城乡精神文明建设和城乡社会稳定,是先进文化发展的必然方向。根据农民工亦工亦农、工作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且偏低等特点,创造性的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险制度,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满足农民工利益要求的具体体现。与此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也是建立公平市场竞争环境的内在要求。
(二)推进城镇化的需要
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开始放弃农业生产活动,主要依靠工薪收入生活,一些人也不再具备从事农业劳动的意识和技能。
据王奋宇等人对北京、珠海、无锡三个城市农村流动人口即农民工的典型调查显示:已经有19%的农民工没有土地,完全放弃了对土地的依存;有46.8%的农民工即使没有失去土地承包权也会继续在外务工,也准备放弃对土地的依存;16.5%的农民工处于不确定状态,只有17.7%的农民工会选择回家务农。这就说明,有近70%的农民工已经做出了城镇化选择,若为其提供社会保障或提供一定的经济补偿,做出城镇化选择的比例还会大幅度提高。
正由于农民工没有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在面临失业、工伤、疾病、年老丧失劳工能力等问题时,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农民工往往只能自找出路或被迫重新从事农业生产,加重农村失业和其他社会问题,并延缓城镇化进程。因此,将土地保障作为农民工的最后避难所,已面临各方面挑战,而建立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是推进城镇化最重要的制度保证,也是顺应城镇化发展趋势的战略举措。
(三)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
从土地的承载能力及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角度而言,我国现有农村土地难以为包括现有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农村人口提供良好的保障,甚至无法保障全体农村人口的温饱问题。实施城镇化战略,减少农民,使大批农村劳动力主动放弃土地这一根本依托而走进城镇、走进工厂,通过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促进农民工率先完成从传统土地保障到现代社会保障的过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加快城镇化和农村现代化进程,为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创造宽松的环境。
(四)经济条件基本成熟
农民工一般有相对稳定和高于农业人口的工薪收入,具备了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可能性。而且,进城农民工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一般都已经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社会保险有较高的认识。
从乡镇企业看,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乡镇企业已经是“三分天下有其一”,许多乡镇企业在具备了一定实力后,也已着手考虑职工福利与保障问题,根据本地、本企业的实际制定了一些具体的保障措施,如对本企业职工建房、看病、子女上学等给予了一定数额的补助;对于在本企业工作达到一定年限,进入退休年龄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月发放一定数额的退休金,或由企业出资为职工购买一定标准的商业养老保险,等等。这些措施对于保障本企业职工及其家庭的生活起到了较好的作用,然而由于其主要是在企业的范围内,因而只能称为企业福利,而非社会保险。但这些现象说明,许多乡镇企业已经具备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条件和愿望。缺少的是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而将乡镇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将给乡镇企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一个历史性的机遇,也可以为其实施产权制度等改革创造宽松的环境。
(五)政府的基本职责
目前,我国政府的工作重点已经开始由经济建设转向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制度建设,特别是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引起社会各个层面的密切关注,仅财政投入每年就达到数百亿元(2001年为508亿元)。但这是政府没有及时承担起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责任而不得不承担财政责任的必然结果。农民工处于城镇化的最前沿,为农民工建立社会保险制度成本越早越低,若等到农民工成为我国城镇人口主体再建立社会保险(2012年农民工可能达到1.6亿人),其社会保险制度成本将更高。
三、完善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安排
(一)出台有关强制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法律法规
把农民工真正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必须通过立法来强制执行。同时,还应出台相关限制或取消农民工退保的政策。当农民工离开参保地返乡时,本人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无法转移的,暂时封存其个人账户,保留其保险关系,待其达到最低领取养老金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实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账户余额及对应的基础性养老金权益和基金转移至本人户籍所在地。到时仍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退还本人。
(二)改革户籍制度,放松对户口的管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按照户籍来划分人与人之间界限,造成了进城务工人员在城市里务工而不能享有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制度。这不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长期的户籍制度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能实现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阻碍经济发展。要实现由“农民”身份向“市民”身份的转变,进入城市的门槛应该降低,只要进城务工人员在所在城市具备一定的物业等资产,就可以申请加入所在城区。
(三)实施土地换保障,适当扶持农民工就业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转让农村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工,可直接参加养老保险,并根据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不同形式和收益,折算为5年以上的个人账户积累额,促进农民工从传统土地保障到养老保险的平稳过渡。对土地使用权置换出的土地换保障资金,直接进入农民工的个人账户,既可增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加快城镇化进程。
(四)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
城市农民工目前最害怕的是生病和受伤。看病贵、住院贵、工伤没有医疗保障是困扰城市农民工的大问题。因此,目前城市农民工最需要的是医疗和工伤保险。
建立和完善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应立足现实需要,分清轻重缓急,优先发展医疗和工伤保险。要结合城市农民工特点,综合考虑需要和可能,适当调整现行保障制度,要避免不切实际的大而全,要减轻缴费负担,简化办理手续,适当降低医保起付线标准。
日前通过的《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就受到了城市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普遍欢迎。该《办法》规定,劳务工只要每月缴纳4元钱,就可既保门诊费用,又保住院费用。这种“低交费,广覆盖,保基本”的“深圳模式”无疑值得各地借鉴。
(五)逐步推进,将社会养老保险费改为社会养老保险税
开征养老保险税替代现行的缴费制度,把养老保险费以法定税赋形式固定下来。征税的筹集方式是养老保险制度走向法制化的表现,现行的征缴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办法是行政化工作方式的体现,不是依法治理。
采取征税的方式筹资,更具有强制性和规范性,可以减低管理成本,提高效率。这样一方面可以增加征收的力度,为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基础;另一方面社会养老保险费以国税形式征收,便于全国统一管理,有利于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同时能够保证企业主组织广大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按企业规模和招收农民工数量征收养老保险税,能促使企业主无条件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并且做到企业公平负担,有利于公平竞争,有利于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四、结论
农民工是一个权益容易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只有给农民工以稳定的、可预期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中的核心内容和生命工程,21世纪我国社会保障的重点就是要解决养老问题。转型期分析构建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模式的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如何具体又彻底解决广大农民的养老问题,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来说还是一个未解的重大课题,还需要继续进行研究、探索和指导。还需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努力,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发挥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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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镇务工。为数众多的农民工为城镇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他们往往被排除在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目前,由于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农民工在从事各种脏苦险累工作并接受低收入待遇的同时,却极少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住房、教育等相关福利,社会保障所应贯彻的公平、公正原则没有在农民工身上得到应有体现。可以说,“农民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须正视的一个社会问题,加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是我们面临的重要任务。然而,农民工由于缺乏社会保障,难以摆脱对土地的依赖。这既不利于城乡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也不利于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因此,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农民工的后顾之忧,使农民工真正成为产业工人,使进城农民真正成为市民,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解决“三农”问题,加快城镇化进程,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农民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将会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不断推进而最终消失。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应循序渐进,既要解决眼前的困难,又要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应符合其利益需要。一般说来,农民工最基本的需要是找份工作、拿到工钱,出了工伤、遭了意外、得了大病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目前大量出现的农民工工伤事故和为数不少的农民工职业病群体,使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成为当务之急。农民工这一迫切需求已经在部分地区得到关注和重视。例如,北京市实施了来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广东省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各类单位都应当为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院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市院侦查监督处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学习活动,结合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贯彻和落实,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新时期侦查监督“八种意识”相结合。我们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要求今后侦查监督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八种意识: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三是树立监督意识;四是树立公正意识;五是树立质量意识;六是树立并重意识;七是树立落实意识;八是树立学习意识。通过这八种意识来不断强化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视,保证认识到位,确保教育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贯彻和执行。
2、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侦查监督处开展的“五抓五看活动”相结合。即通过抓学习,看谁的法律知识更丰富;抓素质,看谁的办案质量更高;抓钻研,看谁的调研能力更强;抓创新,看谁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团队,看谁的工作更和谐。把教育活动与本部门开展的业务知识学习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学习引导业务知识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和展开。同时要把身边的侦监先进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迹的学习活动也紧密结合起来,从她的身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们从业务学习入手,把每周五的业务学习,每人一课活动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利用一上午的时间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就是由涉及外来人员管理的公安、劳动社保、计生、卫生、工商、教育等政府部门,将日常工作中采集的外来人员信息统一输入“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和综合利用。同时,按照“谁用人、谁采集、谁输入”的原则,由各企业负责将本单位外来员工信息采集、传输到该“系统”,最大限度地减少外来人口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这一“系统”为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奠定了基础,从而实现外来人员管理工作的“三个转变”,即:外来人员信息采集的模式由过去的公安一家采集向专门采集与社会采集相结合的模式转变;外来人员信息采集的途径由过去依托公安专网传输向依托政府网站和因特网通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集输入转变;外来人员信息应用由过去为公安一家服务向为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劳动社保、工商、计生、教育、卫生等相关政府部门服务转变。
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的具体目标是:
1、行政部门加入外来人员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目标是:凡工作中涉及外来人员的公安、劳动社保、计生、卫生、教育、工商等部门,原则上均要加入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计算机管理系统,实行信息交换共享,以减少重复劳动。上述部门的下属单位同步纳入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系统,做到即时采集、即时输入。
2、企业加入外来人员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目标是:外来务工人员数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或内部有外来务工人员集体宿舍、入住人员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年内力争50%加入外来人员社会化采集共享计算机管理系统,明年达80%以上;全市所有专业外来人员集宿区必须全部加入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人事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其他企业加入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
3、各镇(区)必须确定参加社会化信息采集的企业,并按要求上报市外管办,起正式启用。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系统,采集登记数必须占该镇(区)外来人员登记总数的90%以上,以社会化促进专业化,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
二、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切实提高对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重要性的认识。
市政府将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列为年实事工程之一。各镇(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通过广泛的宣传发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迅速开展。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是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落实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外来人口急剧增多,如果不整合政府部门资源、不整合企业人事档案管理等社会资源,仅靠单纯增加专业管理队伍是难以为继的,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实现信息共享。另一方面,要狠抓宣传发动,动员涉及外来人员管理及用工的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通过会议动员、上门宣传等工作,使企业认识到加入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原则上不需要增加设备,不需要增加投入,只需利用企业现有的电脑、数码相机等,结合员工人事档案基本情况及登记工作,按“系统”的固定格式,登陆指定的网址就可以实现数据上传,从而避免了外来员工为登记、办证多次往返公安机关而影响企业生产经营。同时,要让企业认识到社会化信息采集系统具有可靠的保密性、安全性,每个企事业单位只能根据自己的密码上网查询本单位的员工信息,且企业登陆密码可随时修改。参与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的政府部门,可查询本部门登记的经过多个部门数据叠加、整合的信息及其他与该部门工作相关的信息,减少本部门登记信息的缺项、漏项;其他部门只能查询全市、镇区的统计信息,但不提供查询具体外来员工基本情况信息及企业用工数量的统计信息。
(二)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准备工作。
1、要及时上报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企业单位名单。各镇(区)要做好辖区内参与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企业的登记工作,具体登记企业名称、单位地址、企业代码、联系电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计生委、工商局、教育局、卫生局等部门要做好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登记工作。原则上不仅要使本部门参与信息共享机制,而且要使下属的劳动就业管理所、社保村村通、计生办、工商所、学校、医院等参与信息共享机制,并将本部门及下属机构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单位名称、地址、单位代码、联系电话登记造册,于前上报市外管办。
2、凡参与社会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单位,必须配有与因特网联网的计算机(可以兼用),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企业还必须配备数码相机,以便在采集企业员工基本情况时采集照片信息。
3、凡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共享机制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确定一名信息采集专管员(可与其他工作结合起来,但必须是与信息录入管理相关的岗位)。
(三)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推进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建立。
市外来人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共享机制的组织协调,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建设及日常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作。要尽快在政府政务网或公安门户网的醒目位置建立“新市民信息上报查询系统”,方便参与单位登录“系统”进行数据的上传和查询。要及时做好上传数据的叠加、整合,及时为相关部门、企业提供查询服务。要超前做好参与外来人员社会化采集共享系统的各企事业单位信息专管员的业务培训工作,使他们尽快熟悉信息采集要求、系统操作流程,为全面开展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工作打牢基础。要通过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解放的劳动力重点加强专业化管理,以社会化促进专业化,以专业化服务社会化。各镇(区)要加强面上宣传发动,动员企业参与外来人员信息社会化采集系统,鼓励企业配备数码相机,采集外来员工的照片信息,减少因公安机关采集图像信息而对企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劳动社保、工商、计生、教育、卫生等成员单位要做好内部动员及相关工作,确保下属机构参与社会化信息采集系统。
这些情况的出现主要源于以下几种原因:一是由于计划经济的历史原因,广大农民没有自主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虽然这段历史已经结束,但是它的影响力仍然没有消失,特别是惯性仍在。同时,落后的户籍管理制度,强化了城乡分割,农民进入城市成为了农民工,但是却没有得到制度的有力保障,阻碍了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进程。二是法律上的空白或者疏漏造成了无法可依,而有限的法律法规由于执行或者执法不力,致使法律失灵,法规走样,农民工参保艰难而且尴尬。三是现行的政策设计导向忽略了农民工利益的存在,社会保险政策本身就存在严重的缺陷,特别是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支付等环节上的人为障碍,给农民工参保设置了太多的麻烦和不便。四是不良或狭隘的企业经营理念,加剧了对农民工的排斥,企业经营者的短期行为破坏了企业文化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建立。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的困难。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理权益,必须建立起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此建议:
加强政府在农民工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中的主导地位,依靠政府的强势推进这一制度的执行。政府必须在法律层面、政策层面和行政层面有所作为。在法律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着手启动和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在政策层面,要加快研究和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实施方案和具体办法。在行政层面,一方面要强化行政的干预力量,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比例,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输出地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企业跟进,监管到位。对于以农民工为主体的企业而言,需要通过稳定的就业岗位、优厚的工资报酬、完善的社会保险给广大农民工以最大的关心和体贴。这是企业的职责,有关部门也应该对存在误区的企业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严厉制止和纠正各类危害农民工利益的行为。
制定灵活的政策,鼓励农民工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必须充分考虑农民工的特点和需求,制定灵活方便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既要符合农民工的实际利益,又要方便农民工及时参保,最大限度地唤醒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充分调动农民工参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