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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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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退休征求意见

延迟退休征求意见范文第1篇

这些弃婴和孤儿所在的兰考县是国家级贫困县,没有一所福利院。弃儿们曾被送去邻近开封的福利院,但那些福利院自身的条件也很有限,不能接收外地弃婴。

在民政部门的默许下,弃婴们被寄托给袁厉害收养。袁厉害是当地有名的“爱心妈妈”,她26年间已经收养弃婴超过100名,在当地履行了事实上的“兜底”职责。火灾悲剧发生后,民政部门指出袁厉害并不具备收养孤儿的资格,是“非法收养”,将剩下的弃婴从袁厉害那里接走,但允许袁厉害随时去探望。

在兰考火灾发生前,一些地方政府将收养工作完全推给个人和民间机构,又将监护责任完全推给孩子父母,而政府自己却连监管责任都惰于履行。现如今,政府收养工作仍面临缺人、缺编、缺经费的困境。

而这,只是中国聚焦经济指数、忽视福利投入的一个小小缩影。在一些官员眼里,经济增长最紧要,个人的命运和幸福则微不足道。对于“累觉不爱”、“暮气沉沉”的年轻人来说,他们甚至还在为一个基本的休假权利而讨价还价、“苦苦哀求”。

因为“挪假”和调休,2013年的中秋和国庆假期让许多人在休假、上班的节奏里不规律地切换,网民甚至因此发起“让调休滚出假期界”的活动。面对民众的呼声,全国假日办13年来首次公布了3套放假方案,向公众征求意见。大规模的网上调查吸引了超过312万名网民参与。然而,因为11天的放假总天数并未增加,许多网民对3套方案都不太满意。

最终,“保留两个长假”的方案C被正式确定,但“除夕不放假”的安排又惹来众多非议。专家认为,许多单位应会根据情况选择在除夕放假,实际上增加了员工的放假天数,但网民却认为这太理想化,大年三十估计要在火车上度过。2013年2月的国民旅游休闲纲要提出,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到2020年基本得到落实。而2020年,小康社会都已经全面建成。

或许让人不满的不是休假制度,而是劳动者感觉自己得不到应有回报、生活质量不高所造成的集体焦灼。人对未来的无从预期,更加深了对现实的不满。

今年4月,全国社保基金理事会理事长戴相龙提出了养老金的缺口问题,并表示“在适当时期考虑延长退休年龄”。此话一出,舆论的反弹相当激烈。6月,人社部由于就业压力等多重原因,决定搁置延迟退休的思路,“仅仅从研究着手,进行学术探讨”。

清华大学8月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提出了“延迟到65岁领取养老金”的方法。在11月出台的全面深化改革决定中,“研究制定渐进式延迟退休年龄政策”被写入,人社部表示将“小步慢走”,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是首批重点。

民众对自己老年生活的安排和预期被打破,认为延迟退休是让老百姓替政府还账,改革双轨制才是根本解决之道。

“因自感生活不如意,悲观厌世而泄愤纵火”—这是警方给陈水总的动机定性。陈水总的8个兄妹里有4人吸毒,最小的弟弟已经因吸毒去世。他因为社保问题而上访,并在6月6日花了一整天的时间,将上访经历到自己的微博上。6月7日,厦门市一公交车突然起火,造成47人死亡,34人受伤,纵火犯陈水总被当场烧死。

延迟退休征求意见范文第2篇

技工尤其是高级技工的重要性毋须赘叙。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中国第二产业就业人员达到2.25亿,而技能劳动者总量仅为1.19亿人,其中高技能人才约3117万人,尽管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技能人才的培养力度,但真正意义上的高级技工依然严重短缺,高技能人才的成长路径不太通畅,粗浅分析,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

我国职业院校水平参差不齐。现阶段国内的高级技工主要出自技校、中专、高职,近些年来在职教热潮的催生下,职业院校的扩张势头尤其迅猛,现已有14000余所中职院校,2000多万在校生,高职院校1000多所,1000余万在校生,院校虽多,培养规模虽大,高水平的示范院校、重点院校却仍旧偏少,多数职校的装备水平落后,优秀师资匮乏,教学实践过程中存有不少欠妥之处,普通高校则仍是旁观者,未加入培养技能人才的行列,职业院校和普通高校两者之间一直缺乏有机联系,理工科本科毕业生很少有人愿意走上高技能人才的成才途径。

成长、成才环境不如人意。技工的成熟周期较长,培育一位高级技工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具备适宜的大环境、小环境,通常只有大中型企业和某些科研院所实体才具备培养高级技工的基本前提,而多数类似机构往往更乐意于创造现实的经济效益,对于培养高级技工人才之类时间长、收效慢的事情,多半是说得多,做得少,口惠而实不至,因此,众多技工攀升至高技能人才队伍,相当程度上得靠个人的悟性、机遇和努力。

社会大背景的负面效应。近些年确有个别行业、个别职业、个别阶层、个别人士,轻巧便获得巨额财富,收入畸高,吸引了大量的高素质人才,相形之下,技工的作业环境差,危险程度高,待遇低,社会地位不突出,即使比较同一家企业的内部各群体,同级别管理人员和工程人员的地位都可能高于技工,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部分技工的进取动力,自然就影响了高级技工人才的成长进程。此外,独生子女日渐增多,亦使得某些家庭不愿子女从事技工职业。

“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这话可谓一语中的,也包含着对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殷殷期盼。

文/华池阁

“临时工”也应有春天

北京市级部门预算报告公布,25个部门共有“临时工”4386人。而市城管系统、交管系统等“临时工”大户,则并未公布“临时工”的数量。真让人难以想象,剩余51个未公布的部门“临时工”总数会有多少?

更耐人寻味的是,各个单位的编制基本都没有满员,但“临时工”数量却比较庞大。其中工商部门“临时工”高达1622人,占这些部门人员总数的近四成。由此不由令人深思,为什么“临时工”如此广泛地存在?为什么宁可不录满正式工,也要大量使用“临时工”?

事实上,一些用人单位所以喜用“临时工”而爱不释手、欲罢不能,实有其“个中三昧”。首先就是可以让“临时工”任重酬薄,正式工则清福得享。什么脏活、累活、重活,都可以让“临时工”干,“工资拿得少,干活冲在前”形象地表明“临时工”的尴尬与无奈。正式工则由此可以享乐,那些拈轻怕重之辈由此就制度性地找到了自己的“替补”队员。

大量使用“临时工”,还有一个“大妙处”,就是可以拿其塞责顶雷,自己则卸责逍遥。在各种社会热点事件中,“临时工”都首当其冲,被推出来顶包,指为“临时工”干的。同时在实践中,尤其是像城管这类干群关系紧张、社会关注度高的敏感工种,“临时工”的确被大量地推到一线,也被推到矛盾的风口浪尖上。一旦出事,辞掉便罢。一定意义上说,正是这种把“临时工”作为矛盾“缓冲地带”的思维,导致一些地方的城管问题成堆,也使“临时工”成为一种事实上的“炮灰”。

这“个中三昧”,实质就是“临时工”可以拿来垫背。不好的事、不得利的事让其扛,相反,好的事、得利的事自己则抢在前面。从党政部门的工作作风要求来看,滥用“临时工”也是不正之风的变种。那些正在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地方、单位和部门,应当着手解决“临时工”这一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令群众信服。因为,“临时工”不能总被拿来垫背,他们也应有春天,也应享受正式工的有关待遇。

文/锄 禾

94.5%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的背后

最近关于养老金和退休年龄问题的讨论越来越多,学界研究每抛出一个观点,主管部委每做一次回应,都会在社会上引起强烈的反响。特别是最近几天清华大学团队提出的养老金改革方案,其中提出65岁领取养老金的问题,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中国青年报就此对1万名受访者进行调查,结果显示有94.5%的人反对延长退休年龄。

有媒体提出,网络民意不等于公共民意。诚然,1万人的样本相对于诺大的中国确实很少,网络的随机调查也不如严格的抽样调查,但从调查的人群来看,只有60、70、80后人群,没有50后人群,而且主体是70和80后,占到了70%以上。也就是说,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后,原有几千万国有企业下岗人员(40、50后人群)基本没有参与调查,而他们的观点可想而知,是反对延长退休的。再从职业角度看,上网参与调查的很多是教师、白领等人群,并非全是一线劳动者,但态度也是鲜明地反对延迟退休。可见,94.5%受访者反对延迟退休,这反映的网络民意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公共民意的重要体现。

为什么这么多人反对延迟退休?原因是不言自明的。一个是在岗职工普遍感觉劳动强度大,劳动条件差,很多人在高强度岗位工作到50多岁时就感觉到力不从心,即使在其他职位,到了60岁也感觉很难再维持。第二个是在岗工资不高,工作吸引力不大,而退休后虽然退休金也不高,但起码不用再工作,而且经过国家养老金9连调政策,养老金每年涨幅甚至超过工资增长。在这两个直接原因的背后,反映出了退休年龄调整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它与劳动就业及劳动条件,工资福利及增长机制,社会保险政策及其调整机制密切相关。不能孤立地为退休年龄调整而调整,而应放到整个劳动社会保障政策中去考虑。

首先,劳动就业结构是否合理,就业岗位是否充分,需要和退休年龄政策进行综合考虑。在就业结构以中年为主,既有大量40、50后人群和青年人没有充分就业的情况下,考虑延长退休年龄的问题并不可行,退休年龄调整应当以积极的劳动就业政策先行。其次,在国家确定工资倍增计划,但现实中一线职工工资收入偏低、增长缓慢的情况下,优先的政策安排应当是尽快落实倍增计划,促进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只有在职职工工资快速增长,才能吸引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继续工作,也才能为延迟退休创造条件。再次,在社会保险制度中如何才能吸引职工多缴费、晚退休?显然,需要有一个激励职工多缴费、晚退休的机制,如职工缴费年限提高了,晚退休了,但每年增发的养老金数额增加的并不明显,就很难吸引职工继续缴费,因此需要改革养老金待遇的计发办法,在鼓励职工“长缴多得”上下功夫。

因此,立法者和管理者要充分考量94.5%背后的公共民意,通盘考虑劳动经济政策先行调整,才能在退休年龄这样涉及全民切身利益问题上逐步取得共识。正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对退休年龄问题的表态,要进行深入论证,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间的公平公正,逐步达成共识后再实施。

文/弓 长

密切工会与职工血脉联系的重要举措

据媒体报道,连日来全国总工会领导分别带队赴各地征求意见、开展服务职工群众活动,与基层干部、一线职工真正地走在一块、坐在一起,面对面、实打实地交流探讨,为切实践行党的群众路线作出一个生动的注脚。

这无疑是令人赞赏的举措。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根基在职工、血脉在职工、力量在职工。坚持从职工群众中来、到职工群众中去,坚持全心全意为职工群众服务,是工会组织的优良传统和工作宗旨,也是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集中体现。此次各级工会组织认真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各项要求,深入到基层、问计于基层、问需于基层,不仅进一步加深了工会和职工的血脉关系,更成为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绽放生机与活力的生命线。

深入到基层知晓“我是谁”,才能转变作风做好职工群众工作。我是谁,这是立场问题。工会作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只有职工群众立场,没有其他立场。“职工群众是最好的老师”,同志当年号召向群众拜师学艺,对于工会工作和工会工作者来说,职工群众不仅是良师更是益友,是全心全意服务的对象。可以说,工会干部的身份和地位是由职工群众决定的,工会组织的使命和责任是由职工群众赋予的。明白了这一点,才能体验到职工群众四个字的分量和涵义,才有此次工会深入基层一线转变作风的实在举措,“下午2点才吃午饭,晚上7点会议才结束”,扎扎实实地进行调研走访,找准找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症结,展示机关干部的作风形象。可以说,深入基层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让工会更加明白“我是谁”。

问计于基层懂得“依靠谁”,才能为工会工作注入生机活力。依靠谁,这是方法问题。职工群众是党和国家的中流砥柱,更是工会组织的生命线。如果没有职工群众作为依靠对象,没有职工群众的鼎力支持,国家不会发展强盛,工会组织不会取得今天的成就。正如同志指出的,人民群众是我们的力量源泉。面对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面对工会工作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必须充分发挥职工群众的主体作用,激发群众创造,集中群众智慧,使工会工作始终保持旺盛的生机活力。正如此次全总深入基层,从基层工会干部和一线职工的实话中,摸到了工会工作的实情,为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做出提示和启发,从而使教育实践活动成为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的契机和动力。

问需于基层搞清“为了谁”,才能建立服务职工群众长效机制。为了谁,这是宗旨问题。解决好“为了谁”的问题,关键是站稳群众立场,坚持与群众站在一起,同群众坐在一条板凳上,想职工之所想、急职工之所急,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办职工欢迎的事,把工作做到职工心坎上。全总此次深入基层一线,既认真了解各地在实践中摸索出的创新做法和有益经验,又结合实际努力为基层工会、职工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生动地阐释了为职工服务的朴素情怀,让广大职工感受到了“娘家人”的温暖。

期待更多深入基层一线的长效举措,期待更多“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的群众路线实践,让工会与职工更密切。

文/吕伟堂

职工退休不应静悄悄

近日,常熟市好几家企业工会作出承诺,今后凡职工退休,都要召开欢送会,让他们体体面面开开心心离开单位,临别再送一段情。

记得过去,单位都是把送别退休职工当作一件不小的事情办的,要举办仪式,召开欢送会,给退休职工佩戴大红花、赠送纪念品、合影留念,甚至还要敲锣打鼓地把人用车送到家,到家还要在大门上张贴“一人退休,全家光荣”的喜报。那样的情景,让人每每想起来,总是激动不已——何其浓重的人情味呀!

经济大潮汹涌以后,这种人情味逐步疏淡,渐行渐远。时至今日,多数企业已经完全消失了印记。职工退休,只是办个手续,被告知不用再来单位上班,静悄悄地离开,灰溜溜地回家。这难免让退休职工和工友们都有一种凄然失落的感觉。当然,退休职工还是大度随和的,并不把尴尬表现出来。他们善解人意,宽以待人——企业领导、工会干部以及工友弟兄姐妹都很忙,退休了不声不响离开也挺好,省得大家操心,耽误工作。

但是,笔者还是认为,不应该让职工退休默默地离开。可以不大操大办什么场面,也无需敲锣打鼓把人送到家,大红花和纪念品也都可以免掉,但是,简单的“话别仪式”还是需要的。企业是职工的“家”。一个职工在单位里辛辛苦苦干了一辈子,职工对单位,单位对职工,都有一种难以割舍的情谊。退休意味离别,离别之际,人总是有话想说的,有情想叙的。把本车间或本班组的老伙计们拢在一块,开个茶话会,大家给退休者送上些体恤祝福的话语,也请他们给企业和工友留下宝贵的意见和建议,这可是多赢之举啊,何乐而不为呢?

这应该属于一种值得褒誉的企业文化。这种文化氛围,不仅体现了对退休职工的情义,更是对在职职工的激励。从而,增强企业的感召力和凝聚力,强化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繁荣。

文/何 丛

何妨加上一把锁

搞好廉政建设,离不开个人的自觉和组织制度的完善相结合。个人的自觉,就是为自己的心灵上一把锁,不去打开贪欲和邪念的门;组织制度的完善,就是以制度的形式,在每一个人的面前加上一把锁,把内的诱惑封闭起来,以免使人心生邪念,或者即使有人偶起邪念,让不让其得逞。锁锁君子,不锁小人,是否愿意接受这把“锁”的约束,也是君子与小人的标志性区别。

我们都知道“人之初,性本善”,的确,每一个人最原始的本性是善良的,向上的,没有谁愿意让自己犯错误,但也没有谁可以完全拒绝诱惑。多一把锁,就为抗拒不正当的诱惑多一分保险。锁,是需要钥匙来开启的,配备钥匙时,应该是一个钥匙开一把锁,也可多个钥匙开一把锁,实现共同监管,但如果一个钥匙开多把锁,就必然导致监管失控。

无容讳言,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一个钥匙开多把锁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职务越高,权力越大,一个钥匙所能打开的锁就越多,锁的功能和作用就相对减少,乃至形同虚设,这样,让人犯错误的几率就越大。想想一些最终在诱惑面前栽下去的人,他们大都有过辉煌的业绩,有过耀眼的光环,什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国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他们以前之所以能创下业绩,就因为他们懂得什么是通道,什么是,行于所当行,止于所当止。最终之所以栽倒,就因为他们权力大了,少了——甚至消失了,于是就肆无忌惮,为所欲为,以至步入绝地后只能徒然慨叹身不由己,更有甚者是身临绝境而毫无察觉。

延迟退休征求意见范文第3篇

一、为什么列报综合收益

(一)综合收益的概念 早在1980年,FASB在SFAC No.3 “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就提出了综合收益概念,综合收益是指“一个会计主体在某一期间与非业主方面进行交易或发生其他事项和情况所引起的权益(净资产)变动。它包括这一期间内除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权益的一切变动”。

支持综合收益者认为,综合收益能够更好地计量企业业绩,因为它包括了报告期内企业净资产的所有变动,它捕捉了价值创造的所有来源,并使管理当局考虑影响公司价值的外部因素,而不仅仅是内部的经营性因素。同时,综合收益与奥尔森的净盈余收益理论(1999)是一致的,背离该理论而将某些价值变动直接计入权益,被认为缺乏透明度。理论上,综合收益也符合总括收益观,总括收益观侧重于决策有用观,因此,美国FAS130《报告综合收益》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力争符合财务报告的主要目标――决策有用性,回到以“总括收益观”作为某一期间企业业绩报告的基础。

(二)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区别 一般认为,净收益反映已确认已实现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反映已确认未实现的收益。实际上,迄今为止,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中并没有一致的概念来解释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哪些项目应当直接在净收益或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也没有统一的原则。人们试图解释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比如,有人认为净收益是除了与权益参与者直接交易外的净资产的变动。同时,净收益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免除了投资风险,即它是已实现的或可实现的,二是可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还有人认为,决定什么应包括在净收益中和什么应包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关键因素是管理当局短期内是否可以控制,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在短期内是管理当局无法控制的,就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其他综合收益一般包括外币折算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产生的利得或损失、最低退休金负债调整、设定受益计划精算利得或损失和财产重估利得或损失(仅IASB要求)等,这些项目分别由不同的会计准则来规定。对于每一项目,准则制定机构认为它们是难处理的,理由包括:其产生自未实现利得或损失的确认、计量的不确定性、易波动性。也有人指出,其他综合收益从未在会计术语中被恰当地定义,它是准则制定者处理有争议的领域而创立的一个政治上的会计概念。它被用来在收益报表中延迟确认某些价值变动,这些价值变动若报告在净收益中会显著增加易变性。

除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一些构成净收益的项目也是未实现的利得或损失,具有计量不确定性,或是易波动性,如资产减值损失和交易性金融资产等。可见,将“实现与未实现”视为区分净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标准并不十分恰当。

(三)综合收益与净收益的有用性 如果报告综合收益的同时也报告净收益,便形成了净收益和综合收益两种不同的业绩计量指标。使用者不清楚哪个指标更能反映企业业绩或财富的真实变动,哪个指标更重要或更有用,对此争议颇多。

(1)净收益是重要的指标,综合收益的有用性有待证明。净收益是有用的,因为它具有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投资者使用会计信息来估计权益的内在价值,而它由未来业绩计量(包括自由现金流和剩余收益)的预期价值来决定。不管使用的业绩计量是什么,投资者需要评估目前的业绩是否是可维持的或可再生的。许多研究表明净收益和其小计(如经营收益)具有预测价值。综合收益包括与产生净现金流量的能力不相关的、非再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其重要性低于净收益。此外,综合收益对于母公司股东几乎没有价值,因为它包含不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部分(如少数股东权益)。

盈利,尤其是可持续的盈利,一直是财务报表分析的一个重要指标。在普华永道实施的一项调查中发现,盈利是公司经理、分析师和投资者评价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此外,在实务中,净收益的另一广泛用途是用于分红。综合收益包括许多具有未来不确定性的、非持续的组成内容,这阻碍了使用者的决策,因为使用者可能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筛查出暂时的或不相关的部分。此外,综合收益包括外来的、不相关的部分,也降低了其解释企业长期业绩的能力。

(2)净收益和综合收益同样重要。一些会计界人士认为净收益和综合收益都是重要的。来自欧洲CFO工作组的一份报告指出存在两种不同的收益观,一是作为业绩计量的收益。它计量现行的经营业绩,为可持续的利润和现金流,它还为洞察经理如何履行其责任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二是作为价值增加计量的收益。它计量的是假如公司期末与期初同样好,经济意义上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可以消费的价值。这两种收益都是重要的:其一,作为业绩计量的收益对不同的财务报表使用者都是重要的。对于投资者和股东来说,它计量的是已实现业绩、可分配的收益。同时,它可用来评估管理当局的受托责任,还关系到每股收益的计量。对于管理当局来说,它是制定决策和控制的基础,而且在向股东报告受托责任、补偿合同和激励时都使用这一收益概念。其二,价值增加的计量也是重要的,因为导致持有利得和损失的净资产变动提供了关于主体所面临的风险和机会的信息,对于理解主体所编报的不同财务报表之间的相互关系是关键的;它还提供关于管理当局控制之外的价值变动的信息。报告指出,业绩报告的方向应当是一个混合的模式,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收益的要求,这最好在一个报告框架中来实现。国内外有很多围绕“净收益和综合收益的重要性”或“综合收益或其组成是否比净收益具有增量信息”等主题开展的实证研究。这些研究发现,很多结论是相互矛盾的。尽管如此,一些研究表明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调整具有显著的价值相关性。

上述争议体现出计价模式与配比模式之争,也反映了理论与现实之间的矛盾。从综合收益的概念来看,综合收益的理想内涵是建立在资产负债观基础之上的报告期内会计主体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净资产变动额。综合收益应当等于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假设报告期内无会计主体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或事项),很显然,它是计价模式的结果。综合收益计量的是所有者财富的增加,或企业价值的变动,而这种理想上的收益在会计实务中遇到了双重阻碍――会计核算程序和资产、负债的确认标准,而无法真正实现。

报告综合收益是准则制定机构追求计价模式的体现,同时也是与现实妥协的产物。综合收益等于净收益加其他综合收益,而非净资产变动额。尽管配比模式下的净收益容易被平滑,“盈余管理游戏”受到广泛的批评,会计实务还是离不开公认的配比模式。净收益的地位和作用似乎并没有真正动摇,准则制定机构的选择只能是保留净收益,同时列报某些持有资产的利得或损失,并力图加强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透明性,鼓励财务报表使用者重视或考虑构成综合收益的各个组成部分。

实际上,上述原因也直接影响了综合收益的列报,包括报告格式的选择以及再循环机制的保留等。

二、如何列报综合收益

关于如何列报综合收益存在的争议更多,本文仅就综合收益报告格式、再循环机制和综合收益表上所得税列报等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综合收益报告格式 概括起来,综合收益报告可选择的格式通常有三种:(1)单一报表方式。(2)两张报表方式,即在保留原来的收益表或损益表的基础上,增加一张综合收益表。(3)权益变动表法。FASB和IASB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考虑的报告综合收益的格式不尽相同(如表1)。

根据美国FAS130,其他综合收益组成内容的列报有三种方式。实际上所有财务报表编制者都选择在权益变动表上报告综合收益,而且他们认为不存在分析师或投资者对单一综合收益表的需求。这些编制者认为,单一综合收益表不再强调公司的业务模式,而净收益是管理当局、分析师和投资者评估公司业务模式的业绩时使用的重要度量之一。在单一综合收益表中包括净收益小计会造成一种假象:让那些可能不会影响企业现金流的活动显得很重要。尽管编制者坚持认为目前的其他综合收益报告规定是恰当和有效的。也有人指出,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项目都具有易波动性,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准则制定者不便将其包括在传统净收益中,而允许放在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其缺点是人们很难发现和理解它们的重要性。实际上,一些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已成为投资者评估企业(尤其是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重要依据之一。

准则制定者倾向于在一张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为什么绝大多数企业偏偏不遵循这一偏好,相反,却将综合收益“降级”在权益变动表中列报?一种解释是,管理层认为在更为显著的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会导致使用者察觉公司业绩是易变动的,这种变动会频繁影响公司股价,也负面地影响对公司经理的业绩评价,因此,若在更为显著的业绩报表中报告综合收益,公司经理将更容易受到伤害,尤其是那些缺乏牢固地位和较强股权激励的经理人。出于职业考虑,他们不太可能更透明的业绩报告。

尽管IASB 和FASB的业绩报告项目提出的第一种方案,即不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报表方式,理论上具有诸多优点,但IASB更倾向于采用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报表方式,原因是:无论是作为分析时的起点还是一个重要的业绩指标,净收益或损益都被经常使用。若取消这个小计,其成本可能会超过财务报告改进带来的利益。IASB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列报(征求意见稿)》曾要求在单一报表中列报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但为了与FASB 的要求一致,IASB最终还是允许采用两张表法。

(二)是否保留再循环机制 综合收益由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组成。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项目的性质被认为发生了改变,例如由“未实现的”变为“已实现的”,这就产生了再循环(或重分类调整)问题,即原先在综合收益表某一组成部分报告的利得和损失,后来是否应当在另一组成部分中再次报告。如果要求重分类调整,意味着涉及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的同一项目在不同的会计期间以两个不同类型的业绩项目来报告,先是报告在其他综合收益中,以后又报告在净收益中。同时,重分类调整后,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部分的合计数不能真正反映本期产生的利得和损失,综合收益总额也不代表当期产生的全部收益额。

是否需要再循环机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首先,根据财务报表中列报信息所使用的计量方法来讨论是否需要再循环机制的问题。IASB 和FASB的概念框架都没有提及计量方法问题,而从要求确认其他综合收益的现行准则来看,确认净收益使用的计量方法基本上不同于列报财务状况表使用的计量方法。这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资产或负债应使用同一方法计量,资产或负债的任何变动应确认为综合收益的一个组成内容,除非其产生于与所有者之间的交易。所以,没有必要进行再循环,因为净收益将等同于综合收益。另一种观点认为,列报财务状况表中的信息和列报净收益的计量方法不同,所以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信息应使用不同的计量方法。这种观点下,其他综合收益被看作是净收益和综合收益的调节,其产生于计量方法上的不同。如果在某些情况下不同的计量方法是有用的,那么为了调节所有期间的净收益和综合收益,再循环机制将是必要的。其次,再循环机制的价值与是否应在报表中列报净收益直接相关。如前所述,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被单个形成,并不存在区分净收益与其他综合收益的一致的概念。虽然许多人试图定义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或形成一致的概念,但目前还未看到任何进展。从理论上讲,综合收益表内的任何小计不应有时间上的差异,即表内任何小计应基于发生在本期的资产、负债变动,相应地再循环机制应被取消,净收益小计不应列报在综合收益表中。但是这种处理将导致现行实务的重大变动,预计会遭到各方的强烈反对。而且没有再循环,净收益从投资者和管理当局的视角作为一种业绩计量是无用的。此外,现行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任何变动可能会对某些现行准则的内在假定提出挑战。例如,如果再循环机制被取消,交易性有价证券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间概念性的差异将毫无价值。

(三)所得税列报 关于所得税应当怎样在财务报表中列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所得税与产生所得税的有关交易或事项是一体的。是否进行一项交易的决策通常是在考虑所得税之后作出,所以这种观点较好地反映了管理当局决策的结果,有助于使用者评估企业税收规划战略的有效性。这种观点下,所得税应当分配给综合收益表中各类别。但企业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某些组成部分(如结转到以后年度的亏损形成的递延所得税)可能不直接与财务报表中确认的特定交易相关,这种情况下,可以将其单独地列报,也可以分配给那些直接与每一交易相关的所得税。

第二种观点:所得税与产生所得税的交易或事项无关,而与企业整体有关。所得税是收益拨用的一种形式,它产生于企业营业活动的收益。严格地应用该观点,所得税应当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单独部分列报。收益向税务当局的拨用被看作是与非所有者的一项交易,所以,与所有者交易有关的所得税(如股份支付中确认的所得税)不直接确认在权益中,而作为综合收益的组成部分。

各期间所得税分配的现行指南被认为是武断的、复杂的,并未提供太多有用的信息,且分配所得税的成本超过了效益。但正如IASB 和FASB所承认的,无论对现行指南作怎样的修订,所得税的分配过程仍旧会是武断的。从2011年IASB对IAS1所作的修订来看,财务报表上所得税影响分配给了指定的类别,包括持续经营、非持续经营和其他综合收益(或其类别),同时在报表附注中要披露分配给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项目的所得税金额。这种按类别分配的做法避免了所得税分配过于笼统或过于细化的弊端,值得借鉴。

总的来说,IASB 和FASB在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中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问题,所以没有改变现行的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的规定。其最后的决定是“重构”综合收益表,使其能够在被再循环和不被再循环的项目之间进行区分。这只是提供了列报“抽屉”,至于如何使用这些“抽屉”则由准则制定机构在单个准则中确定。其好处是:(1)为那些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和再循环的其他项目(如退休后福利和金融工具)提供一个基础来使其研究向前推进。(2)其他综合收益信息的披露更加透明,更有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分析不同项目对净收益或损益的影响。从根本上说,“重构”综合收益表并没有使净收益或损益的地位受到削弱。

三、关于综合收益列报的几点思考

从2001年到2011年,IASB和FASB对综合收益列报提出过许多大胆的设想,如“业绩报告”项目提出不列报净收益小计的单一收益报表;“财务报表列报”项目讨论稿提出在每张财务报表中均按相同的部分或类别(营业、筹资、所得税和非持续经营)来列报相关信息,使各表之间信息相互联系,达到内在一致性原则的要求,等等。但最终看到的仅仅是改进其他综合收益各组成内容的列报。准则制定机构没有对综合收益列报作较大改动,其原因值得思考。除了成本效益考虑之外,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探究:改进收益报告的需求到底是什么?增进收益信息的完整性和透明性是否达到了期望的目标?列报综合收益的经济后果如何?

会计准则国际趋同背景下,我国相关准则的修订也备受关注。在我国,净利润一直是重要的指标,无论是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中有关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规定,还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规定,都可以看到净利润的重要性。管理层的业绩评价、高管薪酬的确定、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中业绩评价核心指标的设计等也都离不开净利润。另一方面,从2009年我国要求列报综合收益以来,我国上市公司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并不多见(金融类企业除外),主要的项目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而且列报的金额相对较小。第30号准则的修订稿规定,在利润表中净利润之后分类列报其他综合收益,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国际趋同,也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这将避免对现行会计实务冲击过大。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我国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金融类企业中普遍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重分类调整。笔者抽取了沪深两市41家金融类上市公司的2011年年报,除了一家公司外均存在其他综合收益项目。40家公司中,2011年净利润为正而其他综合收益为负的有28家(占70%),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调整的有35家(占87.5%),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进入本期损益且为增加本期净利润的有20家。就重分类调整导致净利润的增长幅度而言,各公司高低不等,最高的约达149%。综合收益的列报修订后报表使用者对金融类企业的业绩评价是否会产生影响,这一问题有待研究。

参考文献:

[1]毛志宏、王鹏、季丰:《其他综合收益的列报与披露》,《会计研究》2011年第7期。

[2]程春晖:《全面收益会计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