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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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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制度建设

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范文第1篇

一、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主要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会计工作组主席arnoldschilder先生说过,“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挑战不亚于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所面临的挑战”。20__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了“合规与银行合规部门”文件;20__年,该机构公布了对21个国家或地区银行业合规原则实施状况的调查报告。

调查结果表明,有20个国家或地区提出了合规要求,一些国家已将合规作为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一部分。大部分国家将合规部门作为银行重要风险管控部门,强调“合规从高层做起”以及合规部门的独立性。这表明合规管理的重要性已得到广泛认可。调查报告指出,引发合规事件最为明显的原因是:不能持续强化全面合规的政策和程序,合规文化、意识和培训不足,不能有效识别或确认已发生的合规风险。报告指出,合规建设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必须从各个方面得到加强。

银行业合规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持续进行的重要工作。早在20__年,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就从中国银行业经营管理发展角度强调了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他指出,“国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断暴露重大违规事件,机构业务受到限制,财务损失数量惊人,机构声誉严重受损,危及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大量合规失效的案例足以说明合规风险正成为银行业主要风险之一,银行业金融机构正面临着巨大的合规性挑战。而机构的规模越是庞大、综合化和国际化程度越高,发展和实施合规风险管理的难度就越大,投入的资源就越多,花费的成本也就越高。”

二、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存在的问题

根据银行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需根据合规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本行现有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并报当地银监局备案。从商业银行合规制度梳理的结果分析,因合规制度建设缺乏自上而下的总体安排,导致总体架构混乱现象,这也成为影响合规管理实质效果的重要因素。下面,以笔者调查的多家商业银行合规制度为例,进行简单剖析:

首先,制度体系有待合理化。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规章制度建设存在繁多笼统现象。有些银行直接套用监管规则,并没有根据本行具体流程和特点进行细化,因而形成“鸡肋”制度,造成制度规章缺乏可操作性而难以执行的后果。有些银行的某些制度,在总行层面已经相对细化,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但各个分支行依然盲目进行制度重建,仅重述总行相关规章,不仅徒增内部制度数量,也对相关执行人员的工作造成困扰。二是合规制度体例和形式欠缺合理性,某些时效性较强的年度决策性规定也列入制度范畴,不利于制度建设的长期性和持续性。三是个别未列入银监会重点监管范畴的制度更新速度慢,与银行业务发展实践不匹配。

其次,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在银行组织架构体系有待改进的状态下,某些制度建设任务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也就是说,在银行首先进行组织架构体系建设前提下,才有望设立并出台具有高度执行力的合规制度,否则,将因为制度建设脱离具体运营环境而成为一种徒劳的文字游戏。例如,某商业银行制定了信息管理制度,涉及首席信息官的职能要求,但该商业银行并没有从董事会层面设置专门委员会和首席信息官职位,导致该制度建设形同虚设,也不可能从根本上符合银行监管部门的合规要求。

最后制度执行力不足。例如,根据某商业银行规章制度要求,“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应当由董事会审批”。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该行内部所有制度普遍由合规部或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制定,并经经营管理层通过之后即进入执行阶段,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这种做法既不符合该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又不符合银监会监管要求中关于“合规政策由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规定。

三、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建议

上述商业银行合规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目前合规管理从理念、建设到执行环节所存在的深层次问题。建议银行同业考虑从以下五个方面改善合规管理工作,提高合规管理水平。

(一)商业银行应树立全面合规建设理念

首先,合规制度内容不仅应重视专业性,更要兼顾全面性。

根据监管要求,合规的“规”,既包括对现有的外部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自律组织的规定,也包括银行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商业银行的合规建设,属于广义的范畴,相对于合法而言,范围更广,要求更高,既要合“外规”,也应合“内规”。因此,银行同业不仅需立足金融机构的特殊角度,强化专业性的合规制度建设;也要从企业管理角度重视规章制度设置,建立完备的合规制度体系。从合规建设内容角度,商业银行应重视全面性,不仅要涵盖所有业务、各后台部门、各分支机构,更要涵盖全体工作人员;不仅重视专业合规,还应涵盖非专业合规。

据笔者了解,很多商业银行目前普遍偏重银行业务和产品、部门分支机构及岗位职责、日常业务it系统等方面管理制度的清理、梳理、整合和优化工作。即使从日常的合规管理角度,也更侧重业务与机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而在后台支

持部门的合规运作、劳动用工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非金融企业特有的制度建设方面,其合规建设甚至有所欠缺,凸现出商业银行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建设深度和广度的不足。

其次,合规管理体系应注重完整性。

合规管理体系从内容角度,表现为商业银行企业管理、日常经营管理合规和员工执业行为合规等多方面内容的有效整合;从执行力角度,合规管理应涉及商业银行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不同工作环节;因此,合规建设及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全行的工作,而不仅是合规部门及其高管的任务。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管理并没有实现自上而下、完全渗透到全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的理想状态。主要表现为:事前决策和事中执行的合规抓得紧,而事中监督和事后反馈环节的合规力度相对较弱;侧重预先的风险防范,但对于合规绩效考核、合规问责制度、诚信举报制度等需持续改进的后续制度建设体系,相对弱化甚至不完整;合规管理的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有待深化。

例如,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内容,应注意涉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在履行决策、监督职能时的内容;在商业银行日常经营管理的合规制度设置方面,应考虑合规制度贯彻的可行性因素,细化银行的法律部门、合规部门、内部审计等不同部门需要重点负责的相关合规要求,从而实现银行员工立足本职工作,全方位树立自觉防范风险的合规意识,最终提高商业银行全方位合规经营,规范发展的高效执行能力。

(二)商业银行应注意法律与业务人才在合规管理工作中的的协作

根据银监会监管要求,银行合规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多面手”的特点,即法律知识和银行专业知识并重。合规管理人才既要理解法律内涵,也应了解本行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笔者认为,这一要求,也反映了合规与合法的关系,银行合规内含了对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合法是合规管理的基础。银行要做好合规管理工作,就必须重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相互融合、充分协作。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具有高度执行性的全面合理合规管理机制。

目前,某些商业银行依然处于法律与合规部门分设状态。法律部人员主要由法律专业人士组成,一般负责诉讼与合同条款的审查,基本属于银行合规管理的事后处理部分。合规部门的员工基本由风险控制部、业务部门的金融专业人员组成,这些人员普遍具有业务专业知识强,而法律常识相对欠缺的特点。也有的银行虽然部门合设,但法律人才与业务人才的分工也依然过分清晰,与部门分设环境下的工作效果类似。在这种模式下,合规建设与管理人员,既要判断业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要判断是否符合行业的规则、自律规则和内部制度。从人力资源合理配置角度,形成对金融专业人员的法律素质要求高于法律专业人员的不合理状态。

上述工作模式,将“合法”,这一合规管理的基础工作安置在合规建设的后期,导致银行实务工作中,合法性判断与合规性审查难以有效对接,不利于提高银行整体工作效率。

(三)商业银行应优化合规监管机制,实现全行协作合规监管效果

要实现合规管理的最佳执行效果,需要商业银行全行协作,各有侧重,建立合规管理的层层防线,提高合规风险的管控能力。要达到上述效果,要求银行合规监管制度建设细化,实现责任和义务的统一。

据调查,从合规制度建设角度,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及其部门业务负责人,普遍被赋予了对其管辖范围内经营活动的首要合规监管职责。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业务主管人员只履行合规监管报告职责而弱化合规监管的初步识别任务。究其原因,从合规监管机制角度,合规部门是负责合规性审查的最终机构,业务主管人员并不是合规监管的主要负责者。业务主管经常因更重视商业机会而从某种程度上忽略了合规责任的履行。

(四)商业银行应重视合规人才的培育和发展

银行业务创新是银行业摆脱同质化竞争,进行市场拓展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途径,而这也对合规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合规管理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其对合规风险的判断难以把握:一方面因忽略风险而埋下风控隐患,另一方面又可能因过分夸大风险而影响本行的发展。从这一实务角度,对银行合规人员提出比银行监管机构更高的要求,除具备法律、业务知识以外,还要求其具有很好的学习和领悟能力。合格的合规工作人员,应能够做到及时、正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动态及其内涵,分析其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并及时提出规避风险的解决方案或建议。

据调查,目前很多商业银行的合规人员水平有很大提高,但依然难以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商业银行应重视在合规人才的吸收、培养方面加大投入。

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范文第2篇

一、政府主导率先垂范

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陕西省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导作用,切实履行完善法规、整合资源、培育市场和监督管理职责。

一是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省政府于2007年率先建立了以省发改委为牵头部门、省信用管理办公室为管理协调机构、省联合征信中心为信用信息工作机构的省级信用体系建设组织架构。依托省信息中心的人才、技术力量和现有网络基础资源,承担规划和组织推动全省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工作。随后部署推进各市、县信用组织机构建设,逐步形成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信用组织管理体系。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部门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职责。建立信用体系建设联络员制度和检查评估制度,推动有关部门确定信用工作责任主体,带头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带头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突出失信问题,建立部门间联动响应机制,采取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失信曝光等有效措施,加大联合惩治力度,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以政府的诚信施政带动整个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的提升。

二、制度先行有力保障

陕西省信用体系建设起步的第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信用信息立法。2011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以高票通过《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成为全国第一部公共信用信息地方性法规,荣获“全国诚信建设制度创新十大最佳事例”。

目前,全省信用法规制度建设分三个层次:有已完成立法定规的,有已进入立法程序的,有正在开展前期调研的。在信用立法方面,《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企业信用监督管理办法》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陕西省社会信用促进条例》已启动前期调研。在信用标准方面,出台了《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技术规范》和《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规范》;正在制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目录》和《信用信息使用目录》;今年还将开展个人信用评分和政府公信力评价方面的标准规范研究。

另外,根据有关工作安排,陕西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关于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促进企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并将出台《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实施方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公示办法》以及守信联合激励方面的政策措施,从而为全面建立事前信用承诺、事中信用分类监管、事后信用联合奖惩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提供制度保障。

陕西省推进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中,一是坚持系统思维和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形成一整套支撑信用建设和信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首先,从信用信息基础立法起步,确立了企业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个人信息以保密为原则的总体工作思路,率先突破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方面的障碍;随后,针对信用协同监管、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激励等关键环节逐个突破形成一系列规章制度,力求将国家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落实到具体操作层面;最后,将经过实践检验的各项管理经验梳理上升为综合性立法,全面规范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健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体制机制。二是注重各项法规制度之间的相互衔接,便于操作。比如,《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规定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范围和使用原则,《技术规范》和《信用信息目录》则进一步明确了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的具体方式、内容和数据标准。比如,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委签署了一系列失信惩戒合作备忘录,陕西省在制定《违法失信“黑名单”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办法》时,充分吸纳备忘录的相关内容,同时对未达到纳入“黑名单”惩戒范围的失信行为,明确依据其他法律、法规予以限制。

三、企业起步促进信用信息征集共享

信用体系建设涉及包括政府、企业、个人在内的所有社会主体,在目前法制还不健全、社会认识还不统一、个人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下,想要在短期内全面征集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尤其是个人信息)难度很大,难以很快见效。针对这一实际情况,陕西省在推进信用平台建设和信用信息共享方面,采取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起步,时机和条件成熟后启动个人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以及先从政府掌握的信息共享开始、时机和条件成熟时广泛采集社会信息的步骤,分阶段稳步实施。

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按照“全省统一建设、省市分级管理、信息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建设运行,从2008年启动,率先建成省级平台,逐步实现了省级部门互联互通和企业信用信息共享。2014年,我省对信用平台实施全面升级改造,统筹构建覆盖全省的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并同步推进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从省级部门向各市县延伸、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从单纯企业信息向包涵个人信息的多元信息内容突破。

目前,陕西省信用平台已实现网络系统上接国家信用平台、下达全省各市县、横向连接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的立体化联通,建成了省市两级信用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系统、法人和自然人两大基础信用数据库,具备了较为完善的信息采集、数据传输、比对核查、统计分析、监测预警等系统功能。全省52万家企业和140万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用信息已全部整合入库,各方面信用记录不断完善,逐步成为连接部门最多、辐射领域最广、服务功能较强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相关领域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服务支撑。

四、依托开发区(产业园区)全面试点

开发区(产业园区)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政策创新、体制创新、科技创新的试验田和最具成效的地方,同时也是科技企业、民营企业和新兴产业最集中的地方。在开发区(产业园区)开展信用建设试点,能充分发挥其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优势,有效促进民营企业和科技产业发展,对试点园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汇聚优质资源要素、强化经济增长极作用具有现实意义,也容易形成试点示范经验。

陕西省于2011年启动开发区(产业园区)信用体系建设综合试点工作,先后认定了西安高新区、宝鸡高新区和安康高新区3个试点园区。目前,西安高新区已率先在园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创新、社会化信用信息征集共享、第三方信用服务推广应用、政策扶持信用奖惩机制引入、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和提升综合发展能力等方面取得示范引领成效。比如,在信用平台建设方面,西安高新区将信用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有机结合,建立了信用与金融服务平台,为园区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担保机构动态监管、金融业态动态监测、企业申报产业政策,线上获取融资支持、科技企业股权融资路演等提供了技术保障;在园区管理决策机制创新方面,西安高新区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将企业信用状况作为政策扶持资金安排使用的重要决策依据,2015年对4家存在欠薪行为的企业取消了产业扶持政策申报资格,并督促398家社保缴纳异常企业及时整改;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西安高新区着力挖掘企业信用价值,通过信用平台及时银行互联网信用贷款产品和企业融资需求,拓宽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在完善企业信用评价制度方面,西安高新区积极鼓励区内企业参与全省统一的第三方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并出台了给予50%评价费用补贴的政策措施,同时积极探索“互联网+”信用评级新模式,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信用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在线信用评级,并综合线上、线下评级结果科学决策。

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企业管理 制度建设 信息技术建设 文化建设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3)006-158-02

1 引言

在20世纪90年代前,内部控制理论就得到了广泛关注和重视,但由于理论者、监管者和实践者的不同地位和利益决定了各自不同的立场,他们对内部控制的理解也产生了分歧。1992年,美国反欺诈性财务报告委员会(即coso委员会)开创性地了《企业内部控制整体框架》(以下简coso《内控框架》),coso《内控框架》明确了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要素,超越了以往的内部牵制、内控结构等内控思想和理论,得到了世界各国内控标准制定机构的一致认可。为遵循美国《萨班斯法案》中有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要求,在美上市的公司都以coso《内控框架》为标准开展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了coso《内控框架》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应用。我国于2008年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并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基本规范》正是在借鉴coso《内控框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内控实践制定而成的。但以上规范或较为抽象或较为复杂,对于企业如何搭建科学的内控体系提出了挑战。本文就将通过对两个理论的对比分析,提出从制度建设、信息技术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方面构建科学的企业内控体系,并对企业如何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内控体系建设提出了有效的建议。

2 从加强制度建设、信息技术建设和文化建设着手,构建科学的企业内控体系

2.1 三个方面的建设使得内控体系建设清晰明了

coso《内控框架》的五要素较为概括,是对经营管理事项进行控制较为抽象的表达,《基本规范》则较为具体,操作性较强,但《基本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善,对于搭建科学内控体系,尤其是初期搭建显得较为复杂。其实,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来看待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它就在我们的身边,从加强制度建设、信息技术建设和文化建设着手,构建科学的企业内控体系就显得一目了然。

2.2 三个方面的建设与规范是统一的,是从另一个侧面来看待内控体系

为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内控框架》和《基本规范》都提出需要五个方面的要素支持,即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从三个方面的建设来看,制度建设是对各类工作流程和员工行为进行规范,覆盖到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以及监控工作,突出了法规制度在内部控制上的作用;信息技术建设是推动风险评估、控制活动及监控工作的信息化,强调利用信息手段进行沟通交流,突出了信息技术在内部控制上的作用;文化建设是对控制环境的最好阐述,包括道德观念、管理哲学、经营风格等,突出了意识形态在内部控制上的作用。因此,这三个方面的建设可较大范围涵盖内控建设的主要内容。

2.3 加强三个方面的建设,可极大地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制度建设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它把工作流程、办事规则及具体行为等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科学合理的总结完善,形成公司全体人员共同遵守的、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的文件,实现人定制度、制度管人、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各类工作流程和工作行为的开展以共同的制度为依据,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确保公司战略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信息技术建设是内部控制的手段,它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环境下,通过引入计算机硬件软件、网络及通讯技术等现代技术手段,把原有的工作流程和纸质文字行为转变为现代信息技术下的电子流和信息流,使信息技术成为工作的有效载体,倒逼公司全体人员经营管理理念和行为产生转变,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同时更好地规避了风险。文化建设是内部控制的灵魂,文化是企业长期培育形成的价值观念、经营理念、道

德规范和行为标准等,它把员工自身价值的体现和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公司全体人员的内控自觉。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和多么先进的技术,都会由于公司人员不诚实、不规范的行为,而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巴林银行倒闭、美国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的财务舞弊、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都说明了文化环境的重要。因此,加强以上三个方面的建设将极大地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3 企业应因地制宜,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切实加强内控体系建设

企业构建内控体系可从加强制度建设、信息技术建设和文化建设入手,但仍需深入分析研究,在全面分析总结公司内部控制现状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工作实际、融合创新理论、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举措,并统筹谋划、精心安排,才能确保内控建设工作取得实效。

3.1 系统梳理,构筑起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1)推动现有制度的梳理、完善和创新。企业上下各领域、各层级、各条线要主动学习和认知工作职责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行业监管要求和企业内部控制文件的学习,要清晰认识到自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分析工作中的风险并提出规避措施,同时要结合外部环境、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变化,借鉴先进理论及经验,定期对现有制度体系进行排查梳理,查找出欠缺的制度、需要修订改进的制度以及需要废止的制度,不断推进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2)抓好制度的细化分解和落实。企业各个部门和岗位要把涉及到自身工作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进行汇总、分析、整理,对上级公司较为原则性的规定可作进一步的细化分解,最终形成以岗位为中心的制度规定和条款细则,推动岗位员工对工作制度的接受、学习和理解。在制度体系化繁为简、化整为零的基础上,各岗位员工特别是基层公司员工,必须能够熟练掌握涉及本岗位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确保制度在岗位上的深入理解和准确执行,进一步提高制度的使用效率和效果。  (3)强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检查。各个岗位要认真把“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等控制措施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加强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对制度建设和执行的监督,充分发挥各层级、各条线、各岗位相互制约的作用,把错误和舞弊控制在最低限度。内控职能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制度的建设、执行及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进行奖励和责任追究,不断强化制度事前建设、事中控制和事后检查的功能,持续提升公司的内控管理水平。

3.2 将风险控制进行固化,建立起先进实用的内部控制信息系统

(1)建立起与工作实际相匹配的信息系统。企业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成本效益原则,以科学、先进、实用为标准,以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防范风险为目的,搭建起信息系统来承载原有人工作业,用自动控制代替人工控制。同时,要根据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管理方式等的发展变化,推动业务、财务、资产管理等各类专业信息系统的不断更新和完善,促进信息流程与业务流程的充分融合,确保信息系统适用于当前的工作实际并能够满足更新、更高的管理需求,不断发挥信息技术在经营管理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2)持续不断地完善信息技术控制。企业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来推动控制手段的不断更新,要把传统的权限控制、审批控制等控制措施嵌入到信息系统中,发挥信息技术刚性制约的作用。要根据信息技术的特点,建立起系统设立和维护控制、软件和操作控制、数据和程序控制、存取安全控制、网络安全控制等控制手段,推动信息系统编码、运行和维护职责的分离,强化信息技术功能,增强信息技术在预防、检查和纠正错误与舞弊方面的机会,完善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

(3)强化信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企业应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不断充实和完善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渠道,不断增强信息数据采集、分析和整理的能力,特别是加强对不同区域、不同产品、不同渠道销售发展情况的分析,加强对业务、财务等数据的分析,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经营错误或舞弊,并在此基础上作进一步筛选检查,确保各类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保障公司及分支机构安全运营。

3.3 积极倡导合规文化,培育起优秀稳定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1)加强内部控制理念和文化的培训。根据内部控制的理论

识、制度办法、经验材料以及道德规范等,设计出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的企业内控培训课程体系,定期组织员工的学习培训,不断提升风险防范意识,培育合规文化,增强内控执行力。内控职能部门要统筹建设公司的内部控制文化和标准,可以采取培训、评估、测试等方法,推动各部门、各岗位员工定期开展内部控制的自我检查评估工作,各部门、各岗位要深入分析内控工作现状并加以改进,形成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提升的内控工作局面,营造出人人有责的内部控制文化氛围。

(2)加强对外内控良好形象的宣传。严格规范企业柜面和工作人员的形象及行为,统一品牌形象、工作标识和业务流程,防范工作中的各类错误和舞弊,提升客户对业务工作及相关内控流程的满意度。同时,企业要做好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及时监测关于公司的各类负面报道,最大限度减少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大力宣传公司的正面形象,不断维护和提升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认可度。

(3)发挥内控文化在目标引领和价值形成上的作用。企业应把内控文化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内部控制在防范风险和提升效率上的功能,引领员工的工作目标和价值追求,积极培育起稳健的经营理念、规范的行为准则和良好的道德观念,推动内部控制执行的自觉性和有效性,促进形成一支目标明确、行为规范、执行高效并能够不断反省和提高的员工队伍,推动公司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斗,为公司的战略发展和持续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参考文献:

[1] 阎达五,杨有红.内部控制框架的构建[j].会计研究,2001(2).

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范文第4篇

关键词:企业 会计核算 信息质量

一、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资料信息缺乏真实性、完整性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提高信息质量的基础,在我国当前条件下,很多企业的会计资料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会计信息不全,不能完整地反映成本费用等。一般情况下,企业的经济信息转化成为会计信息需要经过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确认和计量。但是,部分企业会计核算人员缺乏对企业基层的有效核对,在财务信息的报送上缺乏科学化和精细化规范,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不利于企业管理层的决策。

会计的基础工作失范。在我国,由于部分中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基础差异很大,企业在原始凭证的制定和填写上随意性大,人为影响因素大,时有出现白条入账的现象。有些企业的记账凭证内容不完整、账目不清晰、科目不准确,不能实际反映经济业务的具体情况。同时,企业中账表不符和账实不符的现象大量存在,有些企业也没有正规的报表报送系统,会计的基础工作不够规范。

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不完善。很多企业的电算化档案管理达不到要求,会计资料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尤其是近年来会计软件不断升级,在这种情况下,会计电算化档案由于缺乏安全保管,不能发挥其在会计核算上的便利。另外,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会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专业知识匮乏,也不利于会计电算化的档案管理。

(二)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执法不严

会计核算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的法律法规本身不全,而且宣传力度不够,执行力度较差,难以为企业的会计核算提供保障。即使当前我国有《会计法》、《税收征管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会计行为作了诸多限制和规定,但还是无法满足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需要。

企业的核算的内控制度不全。当前我国的许多中小企业缺乏健全的内控制度,在内部财务监督上缺乏完整的机制,在两种机制都不健全的情况下,内部会计管理失控现象极易出现。另外,也有些企业资产负债的管理混乱,不按照规章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重视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出现了很多问题。

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陈旧,内部监督力度不够。比如说,在选用会计人员上,任人唯亲;在管理模式上,民主性不够,随意性较强,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较弱。典型的例子如,许多企业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出现会计人员身兼数职的现象,这不仅不利于企业内部人事安排,也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带来了的困难。

二、针对上述会计核算中的问题,提高信息质量的相应措施

(一)加强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

会计人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了企业会计信息是否规范,但我国企业在会计人员的培训上,局限于企业的客观条件和培训成本等因素,当前的会计人员的培训往往局限于理论的培训,忽视了会计核算的实践经验、以及不确定性的经济环境对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的考验。因此,企业要转化观念,不仅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水平,而且要通过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丰富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除此之外,还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在实际的培训过程中锻炼并培养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修养。

(二)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

我国很多企业没有确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政策不规范,会计科目不统一。因此,必须要规范会计核算基础,建立规范的会计管理制度,创建一套严格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企业会计核算的明确化,企业财务管理运行的高效化和业务流程的便捷化。企业应对成本费用核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分析报告,对会计报告表格体系详细规定,具体分析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并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三)建立健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度

针对我国目前会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加强健全和完善国家的会计法规制度,加强会计法规的科学性、实用性、操作性和严谨性建设。而且在各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和重复上予以足够重视,从源头上杜绝法规执行的混乱。同时,要加大会计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检查力度,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强化企业负责人的负责意识,增强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要严格依法处理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另外,企业内部应该加强对会计工作质量的内部审计,加强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的规范性要求,保证会计程序制度的公正性,提高会计核算的合理性。

(四)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内部会计管理体系、内部牵制制度、财务处理程序制度等。因此,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企业应该以基本规范规定为基础,按照企业管理要求,结合经验特点,尽快创建一套符合实际发展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保证企业会计人员真正参与企业经营关注中,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实现企业会计业务的自动控制,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制度,确保本单位会计规范化核算的顺利实施。

参考文献:

企业合规制度建设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反垄断法;公用企事业;对策分析

一、垄断的概念

在经济学上与法学上垄断的意义是不同的。垄断从经济学来说是指少数企业凭自己雄厚的实力在一定领域内控制着大部分市场。市场竞争和生产集中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产生垄断。垄断具有双面性,但整体来说遵规守法的企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远大于其敝处。在法律上垄断的意义是指随着某一企业在整个行业内形成垄断事态,并对整个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较为严重的危害,政府被迫施以法令手段。这种法令是针对那些在市场激烈竞争中具有绝对地位的企业,存在着阻碍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发展的一种行为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在法律上垄断的意义是广义的,其包含垄断的状态及行为两个方面,垄断首先必须是以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且具有违法、危害性。反垄断法最早是源于美国的反托拉斯(反垄断)立法。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法学家公认为反垄断法之母,距今约一百多年的历史,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我国的反垄断法是2008年8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

二、我国现垄断行业的分类

垄断即市场主体在其经济活动范围内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一种状行为。垄断根据性质不同可分为经济、行政及自然三种垄断行为。

(一)经济垄断。经济垄断指经济行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具有较强力控制或可以采取的排他性一种行为。经济垄断的后果会导致市场的准入受到限制,主要表现为垄断者独占进入市场的机会。而经济垄断一旦出现,市场的准入机会就被个别(或少数)经营者独自占有。经济垄断的制造者不但不与他人分享进入市场的机会,而且也不会与其他经营者分享新的市场准入机会。经济垄断不是个别主体、私人非行政行为,它主要包括行政性经济垄断。以我国的国情分析,在经济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仍然是国有主体,不管其是否具有自然垄断或法律特许垄断的范围,或者和私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分割、支配市场,及滥用交易实力,采取不公正交易方法等“市场经济”垄断行为,都不是西方社会的那种私人垄断,这种情况背后有很多行政特权。

(二)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就是由政府造成的经济垄断现象,即通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形式取得的垄断权力。行政垄断也叫法定垄断,如专利权、著作权由政府设定的垄断性政令。还有因政府政策需要而形成的垄断性行业,如军工、烟草等。这些垄断源于行政法律,具有合法性,没必要打破,但是需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驶规定,但是要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我国行政垄断又分地区垄断、部门垄断、行政性强制行垄断。地区垄断:是指政府职能部门通过违法行政建立市场壁垒干预的行为。部门垄断:是指行业管理者为保护本行业利益违法使用行政权力而限制竞争对手的一种干预市场行为。行政性强制行为:专指政府非正常地干预企业的经营自利,强制企业购买或出售某种产品,及与其他企业合并违反市场竞争原则的干预行为,在进行干预时如果拒绝,会给予行政许可内的方式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一些知名大企业在限制竞争对手行为时也习惯夹带行政色彩。常用手段一般都是先强制本地区经营同类商品经营者联合定价;其次是强制本地区的经营者联合拒销、拒购某类商品;此外还有强制经营者停止竞争的方式,惯用的是以协议的方式决定生产、销售数量、销售范围。

(三)自然垄断。自然垄断是指依照其性质只能或只适合“独家经营”的业务项目。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由于成本弱增性而导致独家垄断市场结构的经济管理部门,一般是因为生产经营特点而形成的垄断地位。自然垄断有利经济效率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首先,自然垄断具有极强地垄断性。自然垄断行业一般都是经济规模比较明显特殊的行业。同时,自然垄断行业有大量“沉淀成本”,所投资金短时期内既难收回,也难改为其他用途。在这样的情况如果多个企业之间进行竞争,必然会导致重复建设,造成很严重的资源浪费,因此,此类行业一般要求由一家企业进行垄断性经营。其次,自然垄断一般都具有公益性。自然垄断行业主要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它所能提供的私人边际效用(MPB)小于其社会边际效用(MSB)。再者,自然垄断具有不可选择性。由于自然垄断行业大部分经营者都具有唯一性,对消费者来讲,这些服务也就具有不可选择性了。选择消费的人群要么接受经营者确定的交易条件,要么就不与其发生交易关系。此外,自然垄断行业有极少一部分业务也具有可竞争性。

三、我国对反垄断执法所采取的措施

(一)针对经济垄断采取的法律对策。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对经济垄断的条款规定不多。我国反垄断法中最早的规定是1980年制定的“竞争十条”的第三和第六条。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七条中对垄断进行了明确规制,但具有局限性。笔者认为针对经济垄断现象必须采取以下措施:①.进行价格干预限制和数量调节管控。②.通过抽取垄断税消除垄断行业的利润。③有计划的打破条块,分割国有企业独家经营垄局面。④通过提高市场开放程度,导入国际竞争机制。⑤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消除普遍的卖方市场。⑥制订反垄断法。

(二)针对行政垄断的解决方式。只有放开准入原则才能打破垄断。垄断企业有不少硬件投入,所占总体资金投入很大,如天然气管道、自来水公司建设的大型管道、电缆的铺设等,这些国有企业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不可能有很多人都具备做此类基础建设的能力,如果政府鼓励民间人士来做,显然不合理。因此此类行业在基础建设投入后,再适当引入竞争机制会消减垄断带来的负面性,因此说引入竞争是解决垄断问题最主要的手段。

四、打破行政垄断亟需立法

垄断首先是有利益因素的,打破垄断必须调整相关方面的利益关系,打破垄断与政府来说难度极大,如果不具备科学顶层设计和法律制度建设,没有自上而下的有效推动,就无法排除既得利益群体的阻挠甚至是暴利干扰。另外,在垄断行业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等更方面都应接受舆论监管,总之只有通过立法使垄断行业的利润、薪资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上,才能避免行政垄断。

(一)必须严打腐败。行政垄断是最容易产生滥用公共权力造成腐败滋生的温床。政府首先要加强对垄断企业的监督、审计;对、、收受贿赂人员坚决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二)完善自律和治理。制定垄断措施是为了干预不正常经济行为,制定垄断措施不是否决这些国家垄断企业在国家困难时期起到的作用。因而,对目前国有垄断企业垄断行为应该辩证看待,既要治理过分的垄断行为,也要加快国有企业现代化企业制度的建设,其中加强企业自律、完善公司治理,让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树立国有大企业形象,有利于改变垄断带来的不良影响。

五、治理自然垄断的措施

(一)信息不对称的补偿。首先政府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所需产品的准确信息,当人们不能理解产品涉及的技术数据时,政府需要建立或实施产品质量标准或向生产厂商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对规定制者的监督。经济性规制主要依靠政府机关的法律权限许可或认可的手段来制定,政府在实施这些权力时,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裁决权。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对“法定垄断者”的规制者的滥用权限加以限制监视的体系。因为规制者在没有监督下会不可避免的、牟取一己私利,或者本着维护某一集团利益。

(三)政企必须分开。只要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有直接利益关系,就有可能产生贪污受贿现象。,只有政企分开了,才能使规制机构正常行使经济性规制职能,才能把经济福利最大化作为原则,公正廉明,依法规制。

(四)认真区分自然垄断和非自然垄断。规制与放松规制有机结合,使规制取得预期效果,要考虑到行业的特殊性,坚持只有真正的自然垄断行业才可以实施规制。规制和放松规制都是为了适应自然垄断行业发展段要求所产生的。对非自然垄断行业实行放松规制后,政府要从制度上及时跟进,以保证竞争的公平公正。

(五)实施激励性规制。我国自然垄断行业的特点及社会地位决定了其垄断短期内无法改变,所以,必须结合国情借鉴激励性规制。激励性规制包括特许投标制度、区域间竞争、社会契约制度、价格上限规制。其中社会契约制度被各国广泛运用。这点我们可以通过完善承包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关系来为企业降低成本、提高内部效率、提供经济利益的诱导。

六、结论

维护自由竞争、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是反垄断法的最终目标,在市场机制无法消除垄断行为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介入是必须的。现代反垄断政策的核心是充分尊重和有效维护市场竞争体制,为确保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构建一个有效的反垄断执法体制。我国的垄断都是和行政密不可分的。因此,以反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导向的反垄断法是无法最终消除的。总之,消除垄断带来的不良后果还必须要依赖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只有这样我国的反垄断法规才能真正起到实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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