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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分析了建立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保障农民基本权益的客观要求。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农民是公民成员,依法享有宪法赋予的享受社会保障的基本权利
中国是传统农业大国,广大农民群众的基本要求和愿望是实现“生有所靠、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农村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和体现人的自由和尊严的客观要求。
2.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农村稳定的重要保障农村的稳定是中国社会稳定的基础,“农村不稳,则国家难定”。但是长期以来,中国农村并没有建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还是通过个体的家庭保障来实现“积谷防饥,育儿养老”这般的观念在农村社会根深蒂固。
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土地保障为主的农村家庭保障制度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弱化,完全依靠家庭养老,风险很大。传统家庭养老保障模式受到严重挑战,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也受到严重威胁,“城乡二元制”的社会保障制度种种弊端不断显现,农民要求建立社会保障的呼声口趋强烈,都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这是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结果,势在必行。通过社会保障代替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无疑可以减轻家庭负担,缓解农村贫困,增加农民福利,维持社会稳定。
3.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中国,城乡收入差别大,相对于城市较为健全的保障体系来看,农村社会保障刺度的建设大大落后于城镇,这种状况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与大力发展农村市场经济为基本前提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风险性”,农村经济也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经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实行,使农户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市场行为主体,从而决定了他们必须独立承担生产经营中的各种风险,因而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社会保障要求此外,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农村剩余劳动力不断增多的客观要求随着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中国将有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到第二、三产业就业,这些脱离传统农业的农民,如同城镇职工一样,也迫切需要有稳定的社会保障。
二、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晚,整个社保体系还不健全,处于摸索阶段社会保障制度从城市延伸到农村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一定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后的结果。建立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方面的因素所决定的,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从诞生到发展,在发达国家中已有相当成熟的经验。而在中国,开展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时间很短。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才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还处在探索阶段、在国内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遵循。
中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状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严重缺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目前依然处于探索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尚在起步和逐步推广阶段;工伤、生育、失业三大社会保险制度至今尚未在农村建立。目前农村社会救助也主要局限于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制度基本没有建立。在农村,敬老院和残疾人福利院是农村社会福利体系的主要机构,但受资金供给渠道制约,这些福利机构大大衰减。
2.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小顺,责任主体不明晰中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不够科一学化和规范化,长期以来一直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状态。财政、民政、巨生、人事、计生、劳保等部门都设有社会保障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管理格局。这些共同行使社会保障职能的众多机构,由于实施部门所处地位和利益关系的不同,在实际工几作中会发生决策及管理上的矛盾,必然导致保障政策检验与实际效果之间的偏差。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也缺乏有效的监督这些都直接影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
责任划分模糊,分工不明晰政府、部门、企业和家庭之间、政府各部门之间皆存在责任分工不明确的问题,如政府责任与市场责任相混淆。这既不利于有计划地缓解历史遗留问题,也使现实责任难以准备配置,不利于政府职能的行使,也妨碍了市场作用的发挥。
3.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缺乏稳定来源。农村经济发展相对落后,农民收人不高。资金严重不足一直是束缚农丰并士会保障制度发展的重要原因。中国中央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比例偏小,只有10%左右,且这10%的投人也基本给了城镇居民农村从国家财政获得的主要是每年的扶贫开发基金和用于“五保户”最低生活补助的救灾救济资金,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有限的资金难以满足农民需求,合作医疗资金短缺,农民生病得不到很好治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较为严重。农村社会保障血临的最为突出的间题是资金缺乏的问题。
农村社保资金来源单一、有限,主要推行“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大部分农民实际无力承担各类保险费用,即使部分农民有能力缴纳,却由于对子卜会保险制度认识不清等原因,而不愿参加保险这样,社保资金就缺乏稳定性与持久性
4.农村社会保障法制不健个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的国家“民生”制度,其建立和完善需要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但是,中国迄今没有一部专门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部分社保条款只是散见于相关法律之中,没能形成体系,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在一些已制定的条例中,很多是通过各种“红头文件”的,这些文件缺乏法律权威,稳定性差,难以有效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三、完善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几点建议
l.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议国家有关职能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专题研究,深人农村,调查了解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查找原因,研究一切实可行的实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途径和方法,供决策层参考,以尽快构建和完善符合中国农村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
与此同时,中国应当在结合国情的前提下,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缩短摸索周期,加快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工作。例如,日本、德国、巴西等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形成了自己的特点。例如:日本倡导企业的社会保障责任,于2000年建立了“护理保险”,国家、地方政府、企业、40岁以上的人共同付费支持老年人护理所需的设施、服务等回。总结这些国家的先进做法,借鉴成功的经验,对于完善中闰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顺农村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明确政府的责任主体地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缓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农村社会保障薄弱的最根本原因,是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责任承担的缺位。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应当充当主角,承担主导责任全面统筹管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
概括而言,政府责任主要包括领导管理责任、引导责任、利益主体的协调责任和资金的监管责任等
政府应当构建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制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远景规划与近期规划,理顺管理体制,彻底消除“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现象,使管理机制更加统一、规范、有序。
在政府的多项职责中,其监管职责尤为关键政府应通过建立民主、科学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机制,强化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运营、发放等具体业务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业务公开和信息定期制度,增强工作的透明度。
摘要:通过分析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况和特点,并结合中国国情从实际出发,探讨其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借鉴
日本作为目前世界上排名第二的经济强国,其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早,始于20世纪20年代,二战以后,社会保障作为一种成熟的政策体系开始真正的发展起来。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进步和完善,已经成长为一个体系健全、覆盖面广、保障水平较高的制度。作为我们的近邻,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很多地方都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概况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分为五个组成部分,我们主要就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医疗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和儿童津贴制度的几个主要方面进行仔细的探究。
(一)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由健康保险、国民健康保险、老人保健制度和几个共济组合所设置的医疗保险制度所组成。
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各个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在他们及其抚养人员伤病、分娩、死亡的时候支付保险金。其保险金的给付按照收入来确定,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保险经费来源于政府、雇主和被保险人三方,其中单位和个人各缴纳工资的4.2%,其余由国家进行适当补助。
国民健康保险的保险对象是从事农林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小企业雇员和无业人员。其保险人是市、町、村各级政府和企业建立的国民健康保险组合。保险费的交付是以征税的形式来实现的,根据每个家庭的收入、资产和被保险的人数来决定缴纳保费的金额,低收入家庭可适当减免,且政府负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和全部的管理费用。
老人保健的保险对象是70岁以上或65岁以上、70岁以下的老人。其治疗所需费用均由政府承担,中央政府负担70%,余下的30%由地方政府承担。
共济组合制度的保险对象是参加国家公务员共济组合、地方公务员共济组合、私立学校教职员共济组合等各种组合的组合成员及其家属。保险内容即为其对象提供医疗和意外灾难的救助服务。保险费的交付是由各共济组合成员的年龄构成、平均收入和赡养人口来决定的,其整个支付制度的原则是收支平衡。
(二)养老保险制度
日本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他各种年金三部分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是向全体国民支付共同基础年金的全国一体化制度。这个制度的保险人是政府,保险对象为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日本国民,60岁以上不满65岁的在日本国内没有固定住所的或享受其他老人退休年金的老人,也可申请为该制度的被保险人。
厚生年金中的“厚生”在日语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进健康的意思。这个制度的保险人是日本政府和厚生年金基金,保险对象是65岁以下的企业在职职工。厚生年金的保险金由雇主和员工分别承担50%。该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稳定在职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在他们年老、残疾、死亡时给予保险保障。
各种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共济年金和福利年金。企业年金是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满足了老年人的多样化需求。共济基金的保险对象是各共济组合的成员。福利年金的保险对象是70岁以上的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或者享受很少的年金的老人,其保险金的来源是税金。
(三)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全国各行业的职工。保险金主要包括基本津贴、学习技能津贴、寄宿津贴、伤病津贴等。保险所需费用由政府、雇主、被保险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被保险人各负担一半。
(四)儿童津贴制度
日本的儿童津贴制度的保险对象是日本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在职职工的保险费由雇主、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三方共同承担,为公务员家庭设立的儿童特别津贴的保险费用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承担。
二、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特点
(一)法律体系健全,立法规范
日本社会保障体系经过了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已经成长为一个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部分都有与之对应的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健全的法律体系使得社会保障制度有法可依,保障了其有效规范的实施。
(二)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健全,实行分权式的管理机制
日本还有较为健全的社会保障机构,主要有五大机构:立法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监督机构。这种分权管理的模式,使得各个部门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并且使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合理、有效、规范地实施,从而达到让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健康稳定发展的目的。
(三)社会保障制度混合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混合型。其内涵是,公共救济部分依据的是必要原则,由政府承担最低生活水平。收入保障和医疗保险部分主要依据贡献原则,并在法律上强制规定每个日本公民都必须加入。但同时也不放弃政府的责任,如每年养老金的1/3由政府负担,免除生活困难者的保险费的缴付,对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享受其他年金者,通过福利年金提供帮助等。
(四)覆盖面广,层次多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将个人账户积累和国家赋税相结合。这种形式实现了对国民的普片覆盖。仅以医疗保险为例,截止2001年3月底,医疗保险的各险种加入人数分别为:大企业健康保险为3250万人,中小企业健康保险为3720万人,临时雇用人员健康保险为450万人。船员保险为40万人;国家公务员、地方公务员及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为1180万人;市町村国民健康保险为3800万人。全国基本实现了全民皆年金、全民皆保险。
三、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一)一切从实际出发,建立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一定要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相适应。我国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时期,也是积累国家财富的重要时期。如果不考虑国情任意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和社会保障水平,就会加重政府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的资金积累水平和消费水平,这对国家的发展是不利的,对实现社会福利的长远目标也是不利的。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应该量力而行,覆盖面由小及大,水平由低到高,不操之过急,要循序渐进,这样才能保障社会经济和社会保障制度健康发展。
(二)加快建立法制化的社会保障制度
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看出,其法律法规的健全性和规范性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目前我国已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其全文已经,旨在广泛征求多方意见,进一步修改以后将颁布正式的社会保险法。这是一个很好的开始,说明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已经走上了正确的轨道。社会保障的法制化建设要走的路还很长,我们要学习日本在社会保险立法上的成功经验,除了建立一个概括性的社会保险法,还应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各个项目上单独立法,并不断发展和完善,使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尽快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
(三)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社会保障制度
逐渐扩大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就要做到城镇农村两手抓。要做到尽快在城镇实现普遍覆盖,就要把各种种类的事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都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中,实现城镇的普遍覆盖。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逐渐发展,国家整体经济前进的同时,也拉大了城乡之间的差距,这种差距不仅是收入上的,更是与城镇农村居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水平上的。我国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部分县市试点,发展到现在已经覆盖了全国80%以上的农民。但是其在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社会满意度较低,这是由很多原因造成的,比如保障水平低、宣传不到位、理赔程序过于繁琐等。此外,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开展,越来越多的农民涌向城市打工,但是在城市却也没有将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该建立一个与我国农村经济水平相符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建设,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就是健全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
多层次是指除了发挥政府的作用以外,还应努力发展商业保险和民间互助。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力有限,国家不可能对社会保障制度完全包揽,这还需要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努力。各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组成各民间互助团体,个人也应提高自我保障意识,通过商业保险的形式来进行自我保障。
(四)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
我国目前虽然确立了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承担的社会保障方式,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障的资金主要还是来源于企业和个人,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占整个财政支出的比例很少,而日本政府财政虽然不参与社会保障资金的直接调拨管理,但是社会保险资金却是政府投资贷款的第二大预算资金。日本每年对社会保障的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40%以上,而中国目前则远远没有达到这一水平。因此,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应进一步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应该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力度,使人民生活得到保障。
参考文献:
[1]刘烁,逢丹.日本社会保障的建立、发展与管理特色[J].管理现代化,1995,(1).
[2]郑秉文,方定友,史寒冰.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应以社会公正为理念、以搭建社会保障城乡整合的制度桥梁为目标,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建立以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的模式选择。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个人发展账户
前言: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民工队伍不断壮大。他们一方面离开了传统的农业经营,导致土地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另一方面加入现代产业,又使其面临着比传统产业更多的社会风险。虽然客观上他们强烈需要受到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但是由于传统的二元社会体制等原因导致他们几乎处于没有任何社会保障的境地。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尤其是从国家“十一五”规划中首次明确提出要“认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社会保障问题”可以看出,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已经提上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中期,广东省最早开始探索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此后随着农民工队伍的壮大和工伤事故的增多,各地纷纷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目前,从实践层面上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模式有三种。即入城保模式(以广东省为代表)、新建综合保险模式(以上海是为代表)和入农保模式(以沿海经济发达农村为代表)。与此同时,理论研究者对此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见。如李强教授的《当前我国城市化和流动人口的几个理论问题》、孙树菡、张思圆的《都市边缘群体及其社会保障权益》、张启春《谈谈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等文章认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中。与此相反,杨立雄的《“进城”,还是“回乡”———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的路径选择》一文则提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应纳入他们本地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同时,也有人提出建立新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如郑功成《农民工的权益与社会保障》、李迎生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结构转型--二元社会保障系研究》、罗遐的《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研究--基于苏皖四村的一项实地调查》等文。从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的现状来看,农民工社会保障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对于一个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庞大农民工群体而言,如果从其保障制度的一开始就处于五花八门的状态,是非常不利于自由流动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更不利于这项制度的推广和实践。如果说目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处于二元状态还要延续相当一段时间有其必然性和可能性,那么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处于多元状态不论是从其必然性还是从其可能性来讲,都是行不通的。然而,农民工社会保障为什么出现目前的这种状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这一问题是在现实的逼迫下,带着解决问题的态度而出现的制度设计,而有关制度设计的一些最根本的问题还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要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出发。因为目前农民工群体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都是巨大的,如果没有一个总体的宏观的指导思想,单纯地就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而展开讨论,即使制度本身是一个很完善的保障体系,但是运用于实践就可能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出现与国家整体发展目标相背离。现有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就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因此,讨论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问题,首先要对其制度构建的理念、目标和原则等基本问题形成统一的意见。
一、坚持社会公正的理念
社会公正的基本含义是每个社会成员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政治权利、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使其构成了经济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社会保障制度是随着工业化进程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政策,它是保证社会公正得以实现的具体政策。从工业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演进历程来看,社会保障模式经历了补救模式-机制模式-普遍福利模式[1]的演化,虽然这种演化也使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但是这种扩大的顺序是从国外意义上的“农民工”开始,逐步扩大到整个工人阶级以至全民,这样的一个过程解决了工业化过程中因市场失灵等原因造成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保证了社会的平稳运行。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目前覆盖的群体来看,享受社会保险的主要是城镇职工。农民工虽然也在城市工作,而且经受着比城镇职工更多的社会风险。但由于多种原因,他们未能被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所覆盖,而是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农民工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社会保障不论从哪种理论来讲,都应该覆盖这一群体,但事实恰恰相反。”[2]这说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但没有起到缩小差距,保证公平,推动社会结构合理化的作用,相反却起到了强化或者说是放大市场失灵的作用,其社会功能发生了偏差。这不论是对经济的可持续行发展,还是社会结构的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等方面来看,其负面影响都很大。因此,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要对这种偏差进行修正,体现社会公正的原则。
二、要以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为目标。
构建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必须从我国和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发展趋势为着眼点,适应建立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社会结构转型的现实需要,为将来社会保障体系城乡整合的大局服务。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既不是对他们当前在就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一个临时性的解决方案,也不是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到目前的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任意一元社会保障体系。尽管这种制度模式的构建可能不同于现有二元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任何一元,但是必须以农民工的特殊身份和社会地位为载体,搭建社会保障制度城乡整合的桥梁。
二元社会保障体系是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为适应当时城乡经济发展战略的实际而设计的一种社会保障体系,与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社会大背景相适应,较好地解决了当时的保障问题。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城乡经济差距的拉大,社会保障制度并没有在中央财政的二次分配领域调节城乡之间因市场经济的失灵而带来不平衡发展,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强化。然而,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整合,不论是从其自身发展规律来看,还是从适应市场经济改革和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角度分析,这种未来的发展趋势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尽管我国目前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困难重重,但仍然应以“促进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的融合而不是分裂,促进城乡一体化而不是二元化,推动城乡利益分配的公平化而不是畸形化”[3]为基本的准则。
农民工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等很多方面都介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之间,同时他们的未来或者说定居地有很大的不确定性等特点,使其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成为整合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桥梁。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设计,尽管目前可能不同于城镇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但一定要为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整合提供一个中介或者桥梁。这样才能为从根本上统筹城乡经济的发展、改变二元社会结构、加快城市化进程等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
三、必须坚持切实可行的操作原则
1.坚持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的原则。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选择首先必须考虑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未来是属于城市还是属于农村。现有的保障模式的分歧最关键点也在于此。即使是从最积极的推进城市化的制度角度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都不可能完全属于城市;同样,即使是从城市化发展的最稳妥方面考虑,农民工这一群体也不可能完全属于农村。二者在效果方面的区别就是农民工进城的多少,但不可能是全部。这样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就不可能简单地把他们纳入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或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而只能是这种制度与城市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相对接。
2.必须坚持保证农民工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的原则。
流动性大是农民工群体的一个鲜明特点。他们不仅在城乡之间流动、而且在不同城市之间,或同一城市的不同企业之间也频繁流动。从今年年初全国各地民工流动的基本情况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已经形成全国范围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随着2004年出现的民工荒现象,地域之间、企业之间对农民工用工已经展开竞争。[4]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同区域之间的流动还会有所增加。
然而,从实践层面上看,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的是地区统筹,农民工的流动为其社会保障账户的转移带来很大的困难。农民工社会保障扩面缓慢、退保增多等现象都说明了这一问题。目前农民工入城保模式与农民工流动性大相矛盾造成的效果是背离了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农民工社会保障不但没有推进农民工的城市化进程,反而成为对他们的剥夺。因此,从操作层面上讲,构建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适应他们流动性大的特点,保证他们社会保障账户能够自由转移,否则这种制度很难在实践中推行开来。
3.必须坚持农民工缴费低的原则
农民工收入现状及其未来发展趋势的分析,是我们构建他们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前提基础。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已经被大量的社会调查所证明。笔者2005年底在北京市做过的一项调研表明农民工的月平均工资为845元。尽管他们省吃俭用,除去花销,年结余平均每人仅3095元。在调查关于“你最多每月能够缴纳多少保险费用”问题的统计中得知,农民工的缴费能力确实非常有限,大多数农民工回答的数字在50-100元之间,平均值为92.99元。[5]如果这与他们的收入相比较而言,所占的比例很高。这说明了农民工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需求还是很强烈的。农民工收入低直接决定了他们社会保障的缴费能力有限。
农民工收入低的现状在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根本改观也是决定他们缴费能力的一个因素。尽管近年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的“民工荒”现象的出现导致一些人认为,不论是从劳动力价格的市场调节机制角度,还是从国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的宏观政策角度,都会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但如果具体分析就会发现雇佣农民工的这些民营企业给农民工提升工资的利润空间十分有限。近年来“民工荒”现象并没有随着媒体宣传而得到缓解这一事实说明这一问题。因为如果企业有给农民工提高工资的利润空间,企业老板不会在没有钱赚(不提工资,招不到工,望单兴叹)和赚的少一点(提高工资,招到工,完成订单)之间选择没有钱赚。同时,农民工自身的素质以及我国农业剩余劳动力多的现实等也都限制了他们收入的提高。由于近年来中央对农民工问题的关注,农民工的工资增长速度会加快,但相对工资的提高则很难。
农民工社会保障缴费能力低一直以来是阻碍他们与城镇职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建立农民工的综合保险模式和实行他们与城镇职工不同的缴费水平等措施都是由于农民工的收入低、缴费能力有限这一因素所致。由于农民工收入低的这一现实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以改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模式的设计,必须要充分考虑到这一点。
四、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建议
纵观目前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可以发现,现有的制度模式的设计还没有很好地解决了上面的几个问题。当然每个制度模式的设计也都有其优点和长处,但问题是如何整合这些制度,使其成为一个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设计合理的、能被政府、企业和农民工以及研究者共同接受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
农民工社会保障模式的构建既要照顾到制度模式的可实践性,又要有一定的社会保障理论为依据;既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现时性,又要考虑到制度实施的可持续性;既要适应农民工群体的特点,又要考虑到制度与二元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问题。制度设计的多重目标要求其最大的特点就是灵活性。因此,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模式的构建应以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为基础的综合保障体系。
1.对个人生活过程中必经的保障项目应建立个人发展账户。个人发展账户应是一种综合的保障项目,包括购房,子女教育,养老等保障项目。主要通过储蓄形成,个人和雇主承担主要部分,政府通过给予存入资金免所得税这种间接的方式进行补贴。个人发展账户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归个人所有,支配权、使用权上受公共政策干预和约束。政府承担的责任,应当在资产形成、保值增值、待遇计发三个方面进行平衡,并通过强制或非强制的办法执行,管理和运作。个人发展账户是综合账户,分项设计,综合管理,统一使用,实现个人账户的纵向转移支付。个人发展账户具有的灵活性对于目前我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有促进作用,也适应劳动力流动频繁的现状,以及与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对接等都是可行的。
2.对于大病等带有风险高的保障项目应建立风险共担机制较强的保障办法,建立全国统筹的大病医疗制度。大病统筹应该类似农村的合作医疗,政府对此资助力度应较大,体现社会公正,引导农民工参加。
3.建立由企业负担的工伤保险制度。农民工所在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所在行业风险大小缴纳农为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旦漏保企业应付全部责任。这不仅是对企业生产安全的一个保证,也是维护农民工弱势地位的一个体现。
4.最低生活保障。鉴于农民工的特殊身份,最低生活保障也可以是双重的。在户籍改革成为大趋势的情况下,农民工入城市户籍可以享受城市的低保,回农村可以继续享有对土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为了防止大量农民工涌入城市享受低保给城市发展带来的沉重的负担,各个城市可以规定农民工连续在某一城市工作的年限,作为其享受城市低保的一个条件。
注释:
1、杨翠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10版
2、杨桂宏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的深层原因中国社会学网/社会政策
3、杨团对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些看法社会政策网
关键词:城乡收入差距;社会保障;城乡二元结构
中图分类号:F120.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6-0020-04
近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事实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中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5∶1扩大到现在的12.66∶1①。收入分配差距主要表现在城乡差距、地区差距、行业差距和个体差距四个方面,其中尤以城乡差距的表现最为突出。
一、城乡收入差距的现状
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整理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情况,以及由两者的比值计算出的城乡收入差距(见表1)。从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城乡居民收入均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但城乡收入差距基本也逐年扩大,仅在2004年、2008年有很小幅度的下降,2008年,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31倍,城乡收入差距巨大。
造成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其中社会保障是重要原因之一。社会保障作为社会的“安全网”、“稳定器”,其重要作用之一就是对居民的收入进行再分配,调节收入分配差距。通过转移支付,社会保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各阶层之间的收入差距,减少贫困现象,缩小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收入差距。然而现阶段中国社会保障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笔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整理出城乡居民转移支付前后收入状况(见表2)。根据《中国统计年鉴》的说明,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收入指农村住户和住户成员无须付出任何对应物而获得的货物、服务、资金或资产所有权等,不包括无偿提供的用于固定资本形成的资金。一般情况下,其是指农村住户在二次分配中的所有收入。城镇居民的转移支付收入包括社会保险和社会救济收入以及非再分配性收入。在中国,社会保障收入占了居民转移支付收入的大部分,因此,笔者用转移支付收入近似地代替社会保障收入,观察城乡居民转移支付前后的收入状况,分析社会保障在缩小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图1和图2是根据表2的数据所得城乡居民转移支付前后收入变化以及转移支付前后收入差距变化情况,从中可以清晰地看出,转移支付后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有了较大提高,而农村居民转移支付前后收入相差无几。转移支付(此处指社会保障)不但没有缩小收入差距,反而使本来已经很大的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差异
(一)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中国社会保障加大城乡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城乡二元性。中国于1951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了面向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制度,1953年又扩大了劳动保险的范围,提高了某些待遇标准。1955年末,国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建立齐全。中,社会保险遭到破坏,社会保险演变为企业保险,由企业负担职工的生老病死。而这一时期农村只有自然灾害救助、五保制度和合作医疗,并没有正式的社会保障。可见在建国初期,中国的社会保障就已经表现出城乡的差异。
改革开放后社会保障体系开始重建,在城市建立起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制度。而在农村,合作医疗瓦解后没有建立起新的医疗保险制度,农民享受不到政府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医疗保障,同时农村的养老保险在1991年部分试点后又停滞下来,农村仅有五保供养在发挥作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较城市存在很大的差距。
进入新世纪,中国城市的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发展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得以建立健全,而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在农村建立起来,但其保障水平偏低,同时农村的养老保险制度依然很不完善,城乡在社会保障制度上仍然存在较大差距。1991-2001年中国城市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平均为15%,已经达到了某些发达国家20世纪70年代的社会保障水平,而农村只有0.18%;2001年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为1 324元,而农村人均只有13.2元,城市人均社会保障支出是农村的100倍②。2008年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人数仅5 595.1万人,覆盖面很小;新农合的覆盖率较高,但待遇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需要。
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在内容及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方面均有较大差距,农村居民享受不到完善的社会保障,面临巨大的生活负担和返贫致贫的风险,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二)现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不足
当前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二元特征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又降低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城乡收入差距。
目前在农村开展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农民自愿参保,自愿参加的结果是有支付能力的农民参加保险,而贫困的农民无力缴费,无法享受保险待遇。同时,只有农民先履行了缴费义务,政府才会予以补贴,这样的规定带来的问题是富裕的农民有条件参保,可以得到政府的补贴;而贫困的农民无力参保,因而也无法享受政府补贴。
新农保设置了个人账户,新农合设置了起付线,这在农村居民内部产生新的不公平。高收入者个人账户积累多,养老待遇高,也容易跨过新农合的起付线而进入共付部分;而低收入者个人账户积累少,也难以跨越新农合的起付线。因而低收入者虽然缴纳了费用,却难以享受较高的养老和医疗待遇,他们的医疗费用支出多是个人自付,这显然对农村贫困人口不利。
新农保、新农合和五保供养的待遇水平低,难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要。新农保的基础养老金仅为每人每月55元,这一标准明显偏低,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作用小。新农合的住院费用平均实际补偿只有25.7%,一旦农民患大病住院,仍要自付很高的医疗费用。由于资金有限,仅有15%的保障对象能够获得60%以上的医疗费补偿③。很多特困家庭连二三百元都难以自付,所以即使参加合作医疗,在较低的补偿比例下也难以利用合作医疗所提供的服务。
三、缩小城乡收入差距的社会保障措施
(一)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是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利于提高贫困人群尤其是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中国城乡二元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来已久,其存在有特殊的经济和社会原因,目前中国的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仍存在较大差异,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一步到位,不可能城乡同一标准。现阶段需要针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同特点和发展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加强对社会保障的宏观问题的研究,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使全体国民机会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探索适合农民工的保障模式,完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高统筹层次。城乡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待遇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和居民的需要而确定,之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农村的社会保障水平,有步骤、分阶段地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统一。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中国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的主要表现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因此今后需要着重加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1. 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对保障贫困人群的生活有重要作用。中国目前农村的社会救助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救助标准偏低。完善中国农村社会救助需要提高贫困线,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贫困人群的最低生活,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同时需要加大政府投入,保证救助资金的充足,对财政困难的地区适当加大转移支付的比例,确保救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发放。在制度设计和实际操作中,逐步实现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2. 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中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开展时间比较短,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健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农保的建立完善首先需要加大政府的投入,这样既能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又能确保一定的养老保险金水平。目前中央统一确定的标准是每人每月55元,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支付,东部地区中央财政补助一半,另外一半由地方自己出,这样的基础养老金水平仍然是偏低的。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转移支付力度,对财力弱的地区予以倾斜是未来新农保的发展方向。因此,需要扩展资金筹集渠道,确保资金充足。此外,还要逐步扩大新农保的覆盖面,确保社会公平,加强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保值增值。
3. 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根据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农民收入增长情况及承受能力,逐步提高财政补助标准,探索建立稳定可靠、合理增长的筹资机制。严格新农合基金监管,加大基金监管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从基金的筹集、拨付、存储、使用等各个环节着手,规范基金监管措施,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分析和监控,保障基金安全运行,确保及时支付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款。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考核制度,提高管理经办服务水平。调整新农合补偿方案,开展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适当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门诊补偿比例,合理调整住院补偿起付线,适当提高补偿比例和封顶线,扩大补偿范围。
(三)加大农村社会保障投入
目前中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的主要原因在于政府投入不足,因此有必要加大社会保障支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加大对农村居民的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城乡收入差距。中国的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较大差异,社会保障水平相对于其他国家仍然比较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远远低于城市,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财政收入逐年增加,国家有能力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需要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努力,中央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加大对落后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转移支付,实现社会保障资源的合理配置,地方政府应搞好配套资金建设,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到位。
注释:
①赖明常委:中国,贫富悬殊不断加大?收入差距12.66:1[EB/OL].,2009-06-18/2010-01-29。
②宫晓霞:《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东岳论丛》,2006年第3期,第27页。
③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评估专题新闻会文字实录[EB/OL].moh.省略/sofpro/cms/previewjspfile/mohbgt/cms_0000000000000000144_tpl.jsp?requestCode=28062&CategoryID=4811,2006-9-27/2010-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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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宫晓霞.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与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J].东岳论丛,2006,(3):27.
Research on the Effects of Social Security on Income Gap between Urban and Rural Areas
Zhang Yi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Beijing 100872, China)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6-0037-02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在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其发展缓慢有着深层次的原因。政府作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也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完善其行政责任主体的决定。
一、政府是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
1.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我国延续至今的城乡二元体制,造成了物质资源、社会结构、生产手段、生活方式及人的文化素质的差异,城乡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农村总是处于弱势。这种农村相对落后的状况,会从根本上制约国民经济的增长及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这同样需要政府利用“看得见的手”来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这是政府应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承担主要责任的理论依据。
2.社会保障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是政府行为。社会保障之所以是政府的职责,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产品,这种公共产品的特点决定了社会保障应该由政府出面向全社会提供,没有政府就没有社会的保障服务。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尤其农业是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相互交织的弱势产业,农业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条件的影响,而我国的农业生产组织又主要以家庭为单位,分散程度高、抗风险能力弱,其对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有着更强烈的要求。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这种抵御生产和生活风险的保障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也同样如此。这就要求政府无论是从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还是从解决“三农”问题紧迫性考虑,都应尽快承担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责任。
3.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决定政府应当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在现代社会,社会发展的根本宗旨在于:人人共享、普遍受益,即社会发展的成果对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而言应当具有共享意义。农村社会保障的目标是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要,兼顾效率与公平,公平优先,这与政府的发展目标是一致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必须由政府来承担主体责任,借助再分配手段来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为经济的发展创造稳定的环境。其他利益主体的逐利性决定了它们不可能成为农村社会保障的主体。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政府责任的缺失
长期以来,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角色定位不准确,职能模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主体缺位,既缺乏有效的主导和组织作用,也回避了政府公共资金投入责任。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支出的投入比例偏低,城乡投入不均衡。农村人口人均保障额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尤其是城镇职工。由于资金短缺,农村社会保障不论是“五保户”、最低生活保障还是扶贫,救灾救济都存在着覆盖面范围过窄、保障水平过低的问题。
2.在理念上对社会权利公正的宣传引导滞后,弱化了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的供给功能,把本应由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推向市场,推向社会,造成农村可持续发展的公共产品供给严重短缺。
3.监管机制缺乏,透明度差,挤占、挪用、贪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4.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缺乏足够的重视。长期以来,认为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足以应对农民的养老风险,国家对农民的保障无需承担更多的责任。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保障改革主要是以城镇社会保障改革为主,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长期处于被忽视的地位,大部分农村人口基本上没有和城镇人口共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
三、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狭窄,城乡保障差距巨大。农村社会保障无论是范围还是标准,相对于城市而言是很低的。调查显示,占人口总数20%的城镇居民享受85%的社会保障,而占人口80%的农村居民,仅享受15%的社会保障。在县城以下集体单位的1000多万职工和2000多万个城镇个体经营者基本上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如农村没有退休制度,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年满60岁以后仍要从事繁重的劳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社会保障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和提高。城镇居民比过去得到了更可靠、更安全、更平等的社会保障,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则亟待健全。
2.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短缺,立法滞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资金的缺口很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尤为严重。资金已经成为制约农村保障事业发展的“瓶颈”。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给予补助,国家的政策扶持又难以落实,这样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只能靠个人缴纳保障费。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农民本身的个人缴费能力有限,有不少农民干脆放弃投保。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比较混乱,没有实现社会化,社会保障基金调剂范围受限,难以形成稳定的社保基金积累机制,无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大大削弱了社会保障的保障功能。此外,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严重滞后,几乎没有一部同农村社会保障有关的全国性法规。由于法治建设滞后,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缺乏有力的法律支持,陷入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3.农村社会保障缺乏制度化。50多年来,农村社会保障中除“五保”制度和优抚保障一直比较稳定外,其他社会保障形式往往缺乏稳定性和制度化。政策针对农村的救灾救济拨款往往是不确定的、应急性的,也是严重不足的。随着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民工涌向城市,但他们让老人和孩子留守在土地上。而当一些农民准备重新返乡劳作时,又发现自己的土地被占。“银潮”的来临,使得农村的养老问题非常严峻。
4.农民社会保障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当前在农村,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保障仍然是农村的主要形式,“养儿防老”的思想观念依然存在。有些农民的社会保障意识相当淡薄,他们没有想过,也不敢想自己还有权利从国家享受到社会保障的待遇。我们在这次课题调研中,接触到很多农民,当他们从政府领取养老金时都不敢相信。可见,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的宣传教育严重匮乏。
四、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责任
1.完善法律责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保障也应该是法治化的保障。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立法滞后、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立法主体多元化、立法层次无序等多方面的问题。由于法律制度的欠缺,造成农村社会保障的对象不明确、保障资金来源不稳定、保障标准不一致、保障管理方面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等问题。政府在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中应该遵循“立法先行”的原则。在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迫切需要在整个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内容体系以及具体操作上包括保障对象、交费年龄、交费标准、基金管理、基金增值、经费来源等问题上设置稳定的操作规范。当前要着手制定的是《社会保障法》,包括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的指导方针、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要求、保障对象以及机构设置等等,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为我国城乡社会保障法建立提供根本性、基础性法律依据。
2.完善财政支持责任。发展农村社会保障需要大量的资金,没有财政资金的支持和保障,农村社会保障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农业是一个特殊的生产部门,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处于弱势地位,单靠农民自身难以产生足够的资金积累,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目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情况下,由于大部分地区农村集体和个人的缴费能力比较有限,因此,加大政府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持力度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一,增加对农村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政府应在农村逐步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农民的最低生活水平。继续增加扶贫投入,完善管理机制,提高使用效益。其二,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险方面的财政支持。以农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为核心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险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农村社会保险发展初期,政府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为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建立,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投入,提高补助标准,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另外,还要确保资金到位,不能被中途挪用,更不能进私人腰包,因此需要加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