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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质量保险;风险管理
1引言
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建筑业规模的迅速扩张,建筑复杂性带来了诸多风险,工程质量管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在建设工程领域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制度,是国际的通行做法。2005年,原建设部与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建质〔2005〕133号),意味着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正式推行。随后,上海、北京等多个城市积极开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但总体而言推进缓慢,效果不尽如人意。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家再次建立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意愿显现。但总体而言,工程质量保险制的实践缓慢。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目前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的分析与思考,一方面固化已有成果,另一方面改善现存的不足,思考优化当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模式。
2文献述评
2.1文献回顾
关于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研究较多,但大多是从宏观视角分析当前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武振(2016)、张协奎、彭奕晖、杨观帝(2016)从政策法规、市场环境、第三方制度力量等分析了现行工程质量保险存在的问题。王宏新(2015)以住宅工程质量保险为视角,认为应通过加快立法工作、构建信用评价体系、改革保险费率、培育第三方鉴定机构等途径完善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1]一些学者专家从经济学的角度论证工程质量保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赵海鹏、陈小龙等人(2007)运用外部性理论,从社会成本与社会福利变化的角度论证了建立工程质量保险的必要性,并分析了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外部不经济的机理。曹晓兰采用成本效用曲线探讨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还有一些学者和专家致力于对住宅质量保险发展瓶颈的分析研究。
2.2基于现有文献的思考
由上述研究可见,诸多学者的研究论证了质量保险制度的实施是必要和有价值的。面对建设工程具有投资大、涉及面广、建设周期长、利益相关程度高、技术要求复杂等特点,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现实意义显而易见。从理论角度看,工程质量保险的引入是利益相关方多元治理的结果,是单一政府管理到多元管理体制转变的实践。这实质是多元协作治理、多元主体多中心治理等理论的实践,这些理论强调通过不同行动者之间的协作来解决集体行动困境问题,实现共同目标[2]。从实践角度看,首先,引入工程质量保险可以规避工程技术风险。其次,减轻企业负担。施工企业在投入施工前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多种类型的保证金,极大的挤占了企业的流动资金,增加企业交易成本和负担。若引入质量保险制度,便可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替代缴纳保证金,极大的减轻企业负担。第三,转变政府职能,通过引入社会管理和市场手段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管。保险公司充当第三方监管的角色发挥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对建筑质量和安全的监控。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代表小业主参与质量监控。作为商业机构,为了减少赔付,保险公司必然有利益趋动力去控制质量,从建筑设计阶段就介入质量管理,派出独立第三方质量检查机构,从施工图审查开始就对质量进行控制,对于质量缺陷,提交相关进行整改,成为在政府监管、市场监理之外的又一个管控质量的渠道,从国际上的长期实践经验看,能够有效改善工程质量。另一方面,它通过用经济杠杆和信用机制约束工程建设各方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工程质量保险制是政府、各参建单位、业主、保险公司等诸多方共同作用、利益协作的结果,任何一方抱持不合作的态度或不参与投保,都可能使工程质量保险制陷入困境。
3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实践的阶段性发展
3.1酝酿阶段(2005年以前)
早在2000年国务院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五方责任主体责任义务和规定了建筑工程质量具体保修年限。政府部门也开始酝酿工程保险制度,将工程质量保险作为一个专门的课题进行系统研究,并先后于2002年,2004年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赴法国、西班牙等国家调查研究工程质量保险的实施现状。建设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的“A级住宅质量保证保险合作协议”,标志着住宅建设领域质量保险制度的重大突破,为我国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总体框架。
3.2文件出台、试点阶段(2005年-2015年)
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2005年住建部了《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保险试行办法》,为工程质量保险制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标志着工程质量保险正式进入政策视野。北京、上海、深圳等14个城市作为试点试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并纷纷制定相关条例办法培育良好的政策土壤。2006年5月,保监会批准了《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条款,并开始正式实施工程质量保险项目。2009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再次要求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但实践显示,工程质量保险制一直推进不力,仅有少数几个项目愿意投保。归其原因可能有:一是保障范围过宽导致保费过高,建设单位压力过大,投保积极性不高;二是政府职能和利益冲突导致保险难以落实。例如上海虽然通过地方立法明确规定保险可以替代物业保修金,但是在实际执行中,政府部门既负责管理保修金又负责审核保险替代保修金的事宜,职能和利益冲突导致保险难以落实。
3.3工程质量保险模式探索再次进入政策视野
(2015年至今)2015年国家发改委、保监会印发《关于保险业支持重大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要求加强对重大工程建设的保障力度。2016年2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实行施工企业银行保函和工程质量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大型工程技术风险控制机制,鼓励大型公共建筑、地铁等按市场化原则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工程保险。”这些政策的出台,显示国家希望利用保险手段助推建筑行业的发展特别是提高工程质量的意愿。
4当前工程质量保险实践的困境
尽管政府部门已提供了较为积极的政策环境,但在现实层面操作上仍然存在许多障碍。这种困境来自于政策环境、技术层面等多方面的障碍。
4.1鼓励投保而非强制投保,积极性不高
根据目前的建筑市场情况投保主体分为两种投保形式:强制投保和鼓励投保。我国尚未立法确定工程质量保险的强制性地位,目前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政策均属自愿保险,无强制效力。在政府主导作用不够明显的情况下,加之保险公司的主体角色亦未完全建立,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的实践动力不足,进展缓慢。
4.2作为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制不够健全
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投保的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管,需要聘请第三方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管理机构(TIS)对保险责任的内容实施风险管理。但是,在我国现有的建设工程质量控制体系中并无TIS或等同体。目前,我国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机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监理单位,它受委托于建设单位;另一类是质量监督站,它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但这两类机构都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的质量检查机构。前者受利益驱使,难以保持客观中正为保险公司提供科学准确的评估。后者监督的主要方式为巡查和抽查,难以做到全过程的监管。
4.3与保险机构存在的分歧
关于保险期限的设计问题,是目前与保险机构在工程质量保险制度设置过程中,最突出的一个矛盾分歧。我国在保险制度的设定中明确要求,“保险保障的范围和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范围和期限”,而相关条例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的保修期为设计的使用年限,也就是结构的全寿命周期。但对于这一点,保险公司是无法接受的,其认为对于超长保险期限的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缺乏市场供给,可操作性差,在国外工程质量保险也无可参考的案例。这也是导致制度难以真正实施的重要原因。
5优化建议
5.1修订工程质量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依靠政策强制推动
实践显示,凡是工程质量保险开展比较成功的国家,例如法国、西班牙等,无不是通过立法确定工程质量保险为强制险。参考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通过修订《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法律、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界定工程质量保险的定位为强制险。但是,修改上位法的周期比较长,建立新的法律尚须时日。可以考虑从地方条例、部分规章入手,在试点城市率先推行工程质量强制性保险。目前北京已将工程质量保险列入《北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当中,正式推行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5.2引入独立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机构
在实行工程质量保险过程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风险管理机构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质量风险检查,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和事后理赔的全链条风险管理机制。风险管理机构应当独立,不得与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参建主体有任何关系,只受保险公司委托,为保险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监管参保工程设计、施工全过程。该机构既要懂保险也要懂工程建设,这就要求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是保险专业与建设工程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5.3采用共保模式,增强保险业的抗风险能力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保险风险巨大,是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从保险公司角度考虑,为增强其抵御风险能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承保可以采用共保模式,即由具备一定实力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通过设置“统一保险条款、统一费率范围、统一理赔服务、统一信息平台”的共保要求,是在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发展初始阶段解决“一放就乱”的混乱局面、净化市场的非常措施。
5.4建立工程质量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参建各方和工程项目负责人的诚信体系,实行工程质量风险管理制度的强制约束,对于出现质量问题、“败德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对外公布,并根据信息等级差异化调整保险费率,增加技术不合格的建筑从业人员的投保成本和激励保险公司在投保审核时采用建筑规范以减少保险赔偿,充分发挥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主观能动性。
参考文献
[1]王宏新.加快推进我国住宅工程质量强制保险制度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5(4).
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具有投资金额巨大,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因此一旦有风险事故发生,造成的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程度及影响范围将无法预估。因此为了确保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顺利推进,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是十分重要的。而风险管理措施中,最普遍的方法是将风险转嫁,工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最重要途径。我国工程保险发展滞后,缺乏专业的人才和中介机构,推进工程保险制度还需社会、保险公司和保险从业人员共同努力。
【关键词】
工程保险;工程保险发展;工程保险制度;工程保险作用;工程保险现状及原因分析
工程保险的概念是由19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的,截至目前,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但仍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入WTO之后,基础设施建设呈现蓬勃发展的局面,国内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国外的承包商陆续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国内承包商也在国家“走出去”的号召之下不断加强在海外市场的竞争。工程的发展推进了工程保险的发展,也使得企业对工程保险的要求不断提高,工程保险业国际接轨的呼声日益强烈。
1 工程保险的意义
1.1 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
19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项目和资金都是国家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也都是政府或政府相关企业,即便有损失发生,最终也都是有国家负担,企业不承担任何损失。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建立,企业逐渐开始正视损失发生后对自身利益、正常经营的影响,同时逐渐意识到工程保险对于企业的意义。
1.2 实现与国际的接轨
按照国际承包工程的惯例,工程保险通常是被强制要求购买的,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几乎100%投保。而在我国,由于投保意思低下,国内项目的投保率非常低,实际上不足35%,损失多数情况下有企业自行承担或用其他商业方式解决。较低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既无法达到国际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也无法通过国际业主的资质审核要求,大大降低了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1.3 增强企业竞争力
风险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保险公司根据“大数法则”的原则,通过计算大量同质风险发生次数及损失程度承担风险,再通过再保的方式在不同的承保人之间分散风险,将对于企业而言的巨额风险在世界范围内分散,为企业的安全经营提供保障,增强了企业经营的稳定性。
同时,企业只要缴纳保费,就可在遭受意外后得到经济补偿。面对融资额巨大的海外工程,企业可以通过投保工程保险转移风险,增强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不仅能够增强企业自信心,而且能够协助企业获得国际财团的贷款,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2 我国工程保险现状分析
虽然工程保险在社会经济运行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我国工程项目的投保率仍然严重不足,工程保险的推行也存在着一定的障碍,主要原因有:
2.1 侥幸心理严重
由于风险具有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也就使得大多数人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若不发生风险事故,节省的保费则可以作为企业的利润。
2.2 缺少相关法律规范
截至目前,我国还未有与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法律法规出台,仅仅在《建筑法》中强调了“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他方面,无论是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第三者责任还是承包商的职业责任,都未有相关法律给予明确规范。相比较之下,在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相关的第三者责任险已是法律要求强制执行的且是行业内的操作惯例。
2.3 保险行业发展落后
我国保险行业恢复时间较晚,虽经历了30多年的发展,仍与发达国家存在很大的差距。且恢复初期,一直属于垄断经营,技术水平落后,人员素质也有限,后经过市场经济的发展,引入竞争机制之后,技术水平和人员素质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但人落后于发达国家。保险行业缺少既了解工程相关专业知识,又熟悉保险行业操作规范的专业人才,也缺少既了解保险市场情况,又了解承包商需求和行业特点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行业与建筑行业信息不对称严重,无法为建筑行业提供满意的风险管理服务。
3 如何促进工程保险的发展
3.1 加强宣传,提高意识
通过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甚至经纪公司组织相关讲座或专业知识培训,使广大建筑行业人员认识到工程保险的重要性,认识到工程保险制度的社会性和补偿作用,认识到保险通常作为风险转移的工具的普遍性,提高承包商的风险意识对保险的认识,从而提高其投保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2 加强保险行业建设
工程保险技术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很高,要求人员既要了解工程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要了解保险知识。现阶段,此类人员较为匮乏。各个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工程保险技术专业人才的培训和储备,同时在行业中积极引进工程技术方面的人才,以推进工程保险的建设。
同时,作为代表客户利益的经纪人,应站在客户的角度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咨询服务,设计方案,招投标,办理投保手续并协助后续索赔。没有设立保险岗位的企业,可以聘请口碑较好的经纪公司为自己提供专业的保险咨询服务。
3.3 加强产品开发
目前,适用于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险种只有建工/安工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投保人的可选择范围窄,影响了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整个施工过程通常是由不同的分包商承保,分包商承包不同的施工阶段,其面临的风险不同。若能为不同的施工阶段提供相应的险种,并且用不同的费率科学承保,必将提高承包商们投保的积极性。
3.4 完善工程保险制度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推进工程保险制度的建设,将工程保险制度写入《保险法》和《建筑法》,为工程保险的推进提供法律保障,建立起符合中国特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工程保险制度。
【参考文献】
[1] 《工程保险理论与实务》主编:龙卫洋龙玉国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2] 《工程保险》主编:王和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建设工程项目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主体众多等特点,决定了建设工程项目是一项充满不确定性的工程。无论是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还是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商等,都面临着诸多风险。然而,工程保险是转嫁建设工程项目风险的主要手段,工程保险最早起源于英国,并在国际工程项目中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在中国市场的发展却比较缓慢,究其原因,工程保险制度在中国市场推行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我国工程保险制度现存的主要问题
2.1法律、法规不健全
《建筑法》中关于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做了明确规定,即“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明确投保主体,付费主体及被保险人,从条款表述上属强制性保险,除此之外,《建筑法》中对于工程质量问题追偿的规定,即“在建筑物合理使用寿命内,因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不合格受到损害的,有权向责任者要求赔偿。”这为我国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1999-0201)中就工程保险做了如下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构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等。这些规定对投保主体、付费主体、被保险人等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投保的主要内容及相关责任、保费应该计入项目哪项成本中等规定不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强,从条款文字描述上,除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外,其余条款为选择性投保条款,并无强制性要求,投保主体本身素质不一,对保险的认识、对于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同,这就导致不少业主、承包商对于选择性投保条款干脆就不进行投保。
2.2 业主、承包商风险意识淡薄
业主、承包商等风险意识淡薄是阻碍工程保险制度发展的主要因素,他们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考虑到高额的保险费用支出,不愿对项目进行投保,他们对待风险大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但自留风险已远远超出企业能够承受的范围,一旦发生风险,企业将很难承担负重,将会严重影响项目连续运营。
2.3 保险公司重承保、轻服务,经营观念落后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行业呈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的格局,由PICC、平安、太平洋等几家保险公司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保险公司数量偏少,缺乏市场竞争动力,产品创新活力和服务动力不强。存在险种单一、保险内容不全面等问题,同时,保险公司不够重视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工程风险管理方案,因此,被保险人项目自身风险得不到相应降低,在不出现的情况下,很难感受到保险的价值,投保积极性不强。
2.4 人才匮乏
人才匮乏制约保险业务发展,保险公司缺乏既懂工程、又懂保险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业务拓展阶段,缺乏客户期望的能够提供全方位服务的专家;产品开发阶段,表现为产品创新少,险种单一,很难满足客户个性化需求;核保阶段,则费率制定凭经验,缺乏科学费率制定方法;理赔阶段,表现为缺乏理赔经验和技能,大多靠外聘专家协助理赔,导致理赔进展慢,无法及时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严重影响客户投保的积极制约工程保险的推广。
3.我国工程保险制度推广措施建议
3.1 健全法律、法规
丰富、完善工程保险的险种,明确每一险种承保的风险范围和相关责任,明确保费计入成本项目,为投保主体提供执行参照的法律依据,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工程保险是否强制要根据具体险种的发展情况来定,针对制定的法律条文、实施细则,前期可以选取部分地区进行试点,借鉴试点成熟的经验再全面推广。也可以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符合本地区的地方性法规。为工程保险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3.2 提高建设工程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
提高风险主体的风险意识,要充分发挥建筑协会的作用,做好宣传推广工作。对正面案例大力宣扬,对反面教训引起警示。增强风险主体的工程保险意识,使风险主体充分认识到工程保险是转嫁风险的主要手段,是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有力措施。通过宣传提高风险意识和工程保险意识,推进工程保险制度实施。
3.3 转变保险公司经营观念
保险公司应转变经营理念,不仅重承保,还应重视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服务。这样既有利于工程项目本身的风险进行及时的控制和规避,同时,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也得到降低。应充分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帮助项目工程降低风险发生概率,并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为提高工程项目风险管理注入优质的服务。要增强保险公司的管理水平,完善、丰富现有的险种。根据不同的项目特定制定个性化的保险方案。同时,我国保险公司也要意识到,目前我国的保险业在国际竞争能力还是比较弱的,如不抓紧占领国内建筑市场,那么国外成熟的保险公司终将很快地抢占中国市场。因此,保险公司要加强自身竞争能力的管理,积极开拓建筑工程保险市场。
1、发达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主要特征
1.1 积极有效的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
(1)凡涉及工程建设活动的所有单位,包括业主、建筑师、总承包商、设计或施工等专业承包商、建筑产品制造商、质量检查公司等,均须向担保与保险公司进行强制性投保。担保与保险的内容包括新建、改建或维护工程的结构失效,以及建筑所在场地的破坏。从项目立项开始缺陷保证期止,按合同分别由责任负责方承担担保与保险责任。全方位、全过程的工程担保与保险,为保证建设工程全寿命期质量的实现提供了经济上的保证[1].
(2)实行浮动担保与保险费率制,承包商担保与保险费率根据建筑物的风险程度、承包商的声誉、质量检查的深度等综合加以考虑,在法国一般要负担相当于工程总造价 1.5%~4%的保险费[2],由于担保与保险费率的确定考虑了承包商的声誉和业绩,为了得到优惠的担保与保险费率,承包商必须通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声誉、积累良好的业绩,从而促进了质量监督管理保证的良性发展。
(3)强制性担保与保险制度加强了各方主体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控制的能动性。通过实行强制性工程担保与保险制度,担保与保险公司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监督承包商进行全质量控制,以期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担保与保险公司就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等。承包商为了提高企业信誉,争取担保与保险费率的优惠,必须加强质量管理,想方设法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这是承包商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维持生存、寻求发展的战略选择。
(4)成熟完善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为建设工程质量目标的顺利实现提供了有效的社会保障。美国等有层次分明、专业分工细致的工程担保与保险组织体系:活跃在担保市场的担保与保险公司是市场的主体,各自承担着相互有机的不同的市场角色;各类发达的担保与保险协会服务于担保与保险公司,加强行业自律,沟通担保与保险公司和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与担保和保险业相关的立法、司法、行政机构作为其外部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监督机构。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的健全与发育完善,为工程担保与保险提供良好的法律支持和社会环境。
(5)公正严格的政府监管是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培育和发展的保证。发达国家政府一般设有专门机构对工程担保与保险公司和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注册认可,并对已注册的公司和个人进行年度评审,向全社会公示评审情况,促使从业公司与个人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增强承保能力。高水平的工程担保与保险行业,增强了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保证能力。
1.2 发达的工程咨询业规范化和专业化管理
(1)严格规范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资格认证构成咨询业有效服务于工程质量管理的前提。政府以法律法规来规范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工程建设管理的行为,建立完善的资质评定和审核制度,鼓励工程咨询业的从业组织和人员,以高效的工作、高质量的管理效应谋求自身发展[3].专业人士的介入,提高了工程管理的整体水平,促进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社会化,保证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
(2)严格行业自律,提高自身素质、能力和社会信誉,提高工程管理的服务质量。咨询行业的自律约束机制对工程质量管理和控制做出了贡献。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的管理,宏观上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制约,微观上依赖行业协会的工作条例、职业道德标准的监督控制。行业协会自律制度,有利于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组织市场竞争能力,对于提高工程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规范专业人士工作行为,提高工效率,为建设工程质量有效实现提供了专业化社会服务。
(3)公平、公正、竞争和有序的市场机制促进了咨询业的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监督提供了优质服务。统一、开放和竞争的建筑市场,咨询业高额的经济待遇和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加剧了咨询业的竞争,一是通过自身努力取得工程咨询执业资格。二是高效的工作和敬业精神赢得社会声誉,接受政府和业主的委托。竞争激发了咨询业提高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促进了咨询业的自身发展,提高了建设工程管理水平,为建设工程质量社会化监督管理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4)咨询业多极化的深化发展,为建设工程质量持续改善创造了社会保障条件。咨询业的市场化,非常适应各层次投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呈现以下 4 个特点[3]:一是工程咨询单位的组织具有民营化、专业化和小规模化的特点。二是重点扶持、保护大中型工程咨询公司。三是专业协会趋于向管理科学化、经济实体化和组织国际化的方向发展。四是专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基本做到以建筑业每个专业领域为基点。
1.3 高效的政府服务职能
(1)政府服务成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核心职能,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一是为建筑业发展而服务是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促进建筑行业的整体发展是政府主管部门的首要任务。政府不是站在企业的对立面,不是领导机构,而是服务机构,无论是建筑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国内建筑市场的管理,还是国外建筑市场的开拓,无不体现出政府的服务职能。二是政府的作用为建立有效、公平的建筑市场,提高行业服务质量,促进建筑生产活动的安全和健康。对建筑业参与者的管理是通过政策引导、法律规范、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专业组织辅助管理来实现的,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约束企业和各方主体的行为,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2)政府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有效发挥服务职能的关键。发达国家重视建筑立法,建筑业的法规建设和完善工作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职能机构的核心工作,各个环节、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可遵循,涵盖了包括政府监督管理行为在内的所有参与建设者,责任明确,条款具体,为严格执法提供了准确可靠的依据,是政府高效地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基础。
(3)开拓国际市场是政府建筑业管理服务的重要职责,把提高本国的建筑业竞争能力、开拓国际市场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国际合作方面主要作法:
一是统一规范。规范统一是建筑市场统一的基础,各国积极参与统一标准建设,努力推进 ISO 组织,尽力消除进入国际市场。
二是建立区域性共同市场,促进教育体制的融合和专业人士资格的互认,为开拓国际市场提供法律支持。共同体范围内享受国民待遇,开展公开招标,优化区域资源配置,建立共同市场,为本国企业扫清了政治、经济障碍。
三是宣传和学习别国和地区的法规。政府组织专业人士组织和专业人士研究国外法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与培训,为本国企业提供咨询,为本国企业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4)信息化为提高政府管理效率和透明度、更好地服务于建筑业提供了重要手段。全球化交通的形成、全球性市场的开拓和全球信息的沟通,加速了建筑市场的国际化,发达国家积极促进建筑行业信息化的进程,尽最大可能为本国建筑行业各个层次提供国际、国内必要的信息网络服务,努力通过政府管理信息化来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进而带动和促进全行业的信息化的进程,以知识和信息资源优势增强国际市场竞争优势。
1.4 系统强化的行业教育培训
(1)教育和科研是提高行业水平、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发达国家建设主管部门都设有专门机构管理建筑业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其主要任务是从事教育和培训计划、方针的制定,专业资格审定,建筑业人力资源开发等。欧美注重高等院校在建筑业基础研究中的重要作用,日本把企业自身的科研力量看作是行业技术进步的主力军。同时,政府致力于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遗余力地为科研成果转换努力服务。科技进步已成为发达国家建筑业的主要经济增长点。
(2)注重专业人士培训,对专业人士的技能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既是懂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独立依法处理工程技术管理问题的能力。健全高等学校专业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教育体系。
(3)注重基础教育培训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对建筑业人员培训和技术水平测试,培训课程包括了建筑业的各个工种,培训与就业相结合,持证上岗,以人员的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4)注重学习型企业的塑造,加大继续教育培训的力度,以知识更新促进科技进步,推动行业发展。发达国家把对人员的再培训作为建筑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对在职人员制定有多种再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岗位再培训,不断更新和提高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和整体素质,使企业以人才资源优势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5)高等学校教育对于建筑业发展实践的响应性是教育与实际相结合的重要体现。高等学校教育随着建筑业的发展及时进行改革,调整课程设置,改变学习计划,以社会需求确定培养目标,积极参与建筑业的理论研究和科研工作,注重专业理论学习和工程实践相结合,提高学生的素质,为学生从事高层次技术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专业教育保证,形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才需求的不竭源泉。
2、加强和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建议
(1)转变角色,恢复执法地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4].转变角色就是要实现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方式的转变:由授权执法向委托执法转变;由实体质量的环环把关向随机抽查转变;由“看、问”式现场检查向采用科学仪器,提供准确可靠的数据的权威性监督转变;由直接审验工程质量等级向竣工验收备案制度转变;由以施工现场对承包商的监督为主向全面、全过程监督转变。改变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行政职能,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以经济和法律相结合为主要手段对建设工程质量所有参与者实施执法监督。通过角色转变使政府监督构机恢复执法地位,承担监督责任,依法对所有参与建设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活动结果实施公正、威慑的执法监督,使各建设主体依法承担起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度的有效落实,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
(2)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增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保障能力,实现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借鉴发达国家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成熟经验,加强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社会咨询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主要包括进一步规范建设监理行为,实施建设工程质量风险管理,有效地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培育有效的建设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并加强对市场主体要素的监督管理,推动工程担保与保险市场和监理咨询市场的规范有效运转,充分发挥工程担保、保险和建设监理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社会保障作用,全方位挖掘各专业组织和专业人士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智能潜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的专业化和社会化。同时,加速相关法律、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国际化和法制化进程。
(3)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保证建设市场良性运作,提高建设工程整体质量。建设工程质量的形成是一个涉及多方主体参与、受众多因素影响、涵盖建设工程决策、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建设、使用维护全过程的复杂系统,从根本上治理建设工程质量差的问题,就必须树立系统工程的观点,对其进行全面、全过程、全方位的系统治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三大体系,即各建设主体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建设监理与工程保险在内的社会监督保证体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以规范建设主体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生产能力;以社会监督保证体系为突破口,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专业化服务;以政府监督管理体系为驱动力,推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建设市场的高效运转。改善建设市场要素,增强建设工程质量转化能力,保证建设工程整体质量[5]。
(4)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随着科技进步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必须增加建设工程质量的科学技术含量,这在客观上要求对其实施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必须与之相适应得以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必须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和网络化,实现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
(5)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和经济性都很强的知识型管理工作,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实施以人为本的人才战略,全面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监督管理人员必须有扎实的技术专业知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熟练掌握监督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建设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了解建设工程经济知识,具有发现质量问题、鉴别质量问题和解决处理质量问题的能力,并且要有不断进取的求学欲望,定期参加培训,努力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建筑技术进步的要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专业基础教育和在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把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放在首位,同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政策,把知识丰富、水平高、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吸引到监督管理工作岗位上来,调动专业人员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创性地工作,提高监督管理能力和水平,保证监督工作质量,全面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发展。
3、结束语我国建筑业正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和加入 WTO 建筑业国际化的机遇和挑战,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整体发展,是深化改革、寻求跨越式发展的首要任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创性地实践,为我国建筑业的振兴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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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风险;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0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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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