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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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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

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范文第1篇

 

一、我国经济法与宏观调控

 

中国经济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具有一个鲜明的特征:其自产生确立以来,概念的界定与理论的构建始终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进程保持着密切的联动性。那么,在当前中国的总体进程中,经济法被赋予当代的与时俱进性,是指国家为了预防或克服市场自身调节缺陷造成的失灵而制定的,对具有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经济关系所进行的国家干预的相关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调整需要宏观调节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宏观调控最早由经济学家凯恩斯所提出,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一种调节与控制,是保证社会再生产协调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职能。宏观调控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宏观经济或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以预防和克服由市场失灵所带来的、在宏观经济总量和结构等宏观方面所存在的失衡、失调、失序状况,并促使经济宏观平衡、协调、有序发展为目的的合法行为。宏观调控的目的并不是消除波动,而是努力避免大起大落,防止经济过度扩张或衰退,增强经济稳定性,即在社会本位的价值利益取向基础上保持宏观经济的稳定运行,具体目标又体现为:总量均衡、结构优化、就业充分、国际收支平衡等。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都是为了实现对资源的配置以达到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因此,宏观调控更应该尊重市场规律,并以尊重市场规律作为宏观调控的原则,让市场配置资源起到决定性作用。宏观调控涉及经济的众多领域,其是个全方位的调控系统,对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均衡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价值

 

国家对宏观经济的干预不能毫无节制、毫无根据,经济法就是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使其合法化的规范,可以说,国家运用宏观调控体系进行的宏观调控行为要符合经济法的相关规定,经济法同样要契合宏观调控的实际需要。

 

首先,经济法是对宏观调控适时性的精神贯彻。现代的市场经济除了传统市场经济的特点外,还具有更现代化的特征: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的并存;国际与国内市场的关联;经济运行与活动的法制化(即“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以萨缪尔森为首的现代主流经济学认为,传统的自由放任和凯恩斯的国家干预是同一理论体系的相辅相成的两种手段。不断建立完善的法制经济体系,经济法律规范的一个鲜明特点即贯彻国家干预的精神,突破了传统民法所奉行的“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使调整经济关系的私法开始公法化。当今的经济法正是在市场经济对宏观调控的需求下应运而生,是宏观调控、国家干预的精神贯彻。

 

其次,经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重要准则和重要内容。国家宏观调控体系内容上可以分为调控手段和调控方式两个方面。在调控手段方面,法律也属于一种调控,经济法律在宏观调控中,同计划、经济政策的作用性质一样,应归于宏观调控方式的一种,法律调控方式中的目标和任务是国家通过制定经济运行的行为规范,制约社会经济运行中的各种行为关系(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规制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使社会经济运行中的活动行为以及相互关系都纳入与法律意志相统一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法律调控的原则可以高度概括为强制性原则,并具体表现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无论是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还是必要的行政手段,都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范,在经济发展需求的条件下按照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法合规的国家干预行为。在调控方式方面,除了要针对市场经济的形式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直接调控、间接调控等外,其还要通过经济法的规制来克服市场和政府的双重失灵来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体系中是相互联系的宏观经济政策、法律等,其中包括的法律主要是经济法,如计划法、产业法、投资法、中央银行法、预算法等等,这些都是经济法中国家宏观调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不同种类的部门经济法律制度,反映了不同的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不仅使政府宏观调控行为以及具体措施更具权威性、法定性、普遍性,同时又通过法律具体条文规范的形式保障了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依据。

 

再者,经济法基本原则体系是宏观调控体系的灵魂。经济法是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利益为基本立场,坚持“社会中心”的利益价值取向,注重整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就决定了国家的宏观调控对经济的调控程度要符合整体发展。经济法适度干预原则要求国家干预的范围、方法、手段、程度适度,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均衡,决定了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适度性。经济法坚持的经济民主原则为经济法的创制和实施提供了法律归宿,经济民主原则体现了社会、国家、个人之间的利益均衡,能够提供国家干预的效率,确保宏观调控目标的顺利实现,是宏观调控体系实体内容方面的具体要求。经济法坚持经济公平原则,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理念的价值体现和原则确认,注重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代际公平,这也是国家宏观调控时对社会资源的处理的具体要求和准则。

 

三、结语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至今随时代需求产生的经济规范,是伴随国家干预,宏观调控需求产生的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体系无论是实施宏观经济政策,保障政府计划的实现,还是纠补“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其运用的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离不开经济法的宗旨和要求,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价值不单体现为是宏观调控体系的重要部分,更体现在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体系中地位的不可替代性。

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宏观经济;宏观调控;政策调整

中图分类号:F20

一、2003―2006年的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双稳健”

(一)政策实施背景

从1993年6月以来,针对1992年前后的过热经济状态,中国政府采取了紧缩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此轮适度从紧的政策使得商品价格从1995年逐年回落, 1997年商品零售价格只上升0.8%,居民消费价格只上升2.8 %。

进入2003年,中国政策保持着以积极政策为主的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然而,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因素,最突出的是投资过热和粮食供不应求问题。

图1 2000-2006中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二)实施措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

针对国内出现了部分行业投资增长过快、物价上涨压力增大等问题,2003――2008年中国政府采取了“双稳健”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1.2003年6一9月,国家采取了规范房地产发展、土地管理等多项措施;2004年4月提高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2.较大幅度调高电解铝、房地产、钢铁和水泥4个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对一些行业和方面的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暂停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审批;公布对“铁本事件”的严肃查处。3.减免农业税、增加对农民的补贴,调动了农民种粮积极性,使耕地面积扩大,粮食产量明显回升。

(三)政策效果

事实表明,此次的宏观调控对于缓解经济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然而其同某个局部利益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宏观经济调控的目的是为维护宏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从根本上说有利于各地区、各行业的发展;其由中央政府和中央银行做出判断和决策,会与某利益集团的利益存在冲突,这是不可避免的。

四、2008年金融危机背景下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一)政策实施背景

2008年,次贷危机发展成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世界总体经济形势趋于严峻。我国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出口占GDP比率约为40%,外贸依存度约为70%。世界经济衰退使得我国出口导向型经济受到冲击,“中国制造”遭受重创,我国出现了企业倒闭和失业潮,同时股市跳水,对外金融投资出现亏损,投资信心下降。我国GDP增速由2007年的14.2%大幅度降至2008年的9.6%,2009年更是降低到了9.2%。

(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1.积极的财政政策

(1)减少税收,扩大政府支出(4000亿拉动内需);从中央到地方都发行国债、地方债。(2)动用资金开发各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同时提高社会福利保障,加强对落后地方的援建。(3)通过劳动法的调整等减少企业负担。(4)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5)产业振兴计划。(6)促进对外贸易,一是增加出口退税,二是人民币升值。

2.宽松的货币政策

(1)2008年7月份开始相继停发3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减少1年期和3个月中央银行票据发行频率,引导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当下行。(2)2008年9、10、11、12月连续下调基准利率,下调存款准备金率。(3)2008年10月27日实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7折优惠;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住房。(4)取消了对商业银行信贷规划的约束。

(三)政策效果

此轮为应对经济危机的一系列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导致货币流动性严重过剩,我们可以看到2011年物价如同“过山车”一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从年初4.9%的月度同比涨幅一路上涨,进入5月之后,CPI涨幅迭创新高,直到7月份同比涨幅达到了6.5%,创下37个月的新高,引起了新一轮的通货膨胀。

五、2010下半年至今中国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适度紧缩性政策

(一)适度紧缩性政策

1.压需求,央行连续十二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五次加息,收紧货币流动性。2.增供给,尤其是粮食和农产品上表现突出。政府加大了对农业的投入,补贴农民,对农副产品流通环节进行清理,在米袋子、菜篮子工程上加大投入。3.减环节,为了解决一些大中城市农产品流通环节和成本增加、“卖难买贵”等问题,以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建设高效、畅通、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同时降低流通成本。

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范文第3篇

在全面阐述中国的形势时,总理在讲话中,既肯定了当前经济和金融工作的成绩,也指出了经济加快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如投资规模偏大,部分行业和地区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严重,一些城市建设规模过大、标准过高,能源、交通和部分原材料供求关系紧张;金融领域中的货币信贷增长过快、贷款结构不合理,使金融系统存在不少问题和风险隐患。

温总理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一个重要关口,搞好宏观调控至关重要。而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因此要紧紧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的目标、任务和重点,有效运用货币信贷政策,加强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着力优化信贷结构,严格控制对部分过度投资行业的贷款,加大对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正确发挥利率杠杆的调控作用,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周小川在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切实加强和改善金融调控,既要防止通货膨胀和金融风险,又要支持国民经济健康较快发展,防止经济出现大起大落,并提出了今年人民银行的十大任务。

周小川指出,央行将继续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总量的适度增长。2004年货币政策的预期调控目标是:狭义货币供应量M1和广义货币供应量M2分别增长17%左右;全部金融机构新增人民币贷款2.6万亿元左右。为此,要进一步提高金融调控的科学性、前瞻性和有效性,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信贷总量;进一步发挥利率杠杆的调控作用,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

周小川还指出,央行将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具体措施有:加强本外币政策的协调、改进现行结售汇制度、放宽对企业和居民用汇限制、加强对短期资本流动的监测和调控,以及稳步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等。以此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完善汇率形成机制,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

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范文第4篇

毫无疑问,困扰2011年A股市场最关键的因素是通货膨胀的压力(经济过热的风险)。通胀高企对市场的压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通胀高企意味着政策面资金面必须从紧,在此大背景下市场难有大的系统性机会;(2)应对通胀的政策措施如果过紧的话,经济有“硬着陆”之嫌,有“滞胀”的风险;(3)通胀如果失控的话可能会“影响稳定”。

在我看来,第一方面的因素确实是影响当前A股市场做多情绪的重要原因。但如果扩大到后两点因素似乎有点把我们当前所面临的通货膨胀局面过于严重化了。其实目前的市场与2010年市场所面临的困扰有几分相似。当时市场担心的是刺激经济政策退出后经济是否会“二次探底”,2010年上半年担心的是房地产调控之后经济是否会“二次探底”,进而在转变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呼声下怀疑经济的长期增长潜力,当时大家的眼睛都盯着每个月银行的信贷数据。实际上,尽管季度间有所波动,但2010年的中国经济在强劲的内需和出口的双重推动下,实际增长速度远超当时的预期。现在想来当时大家都太悲观了。现在何尝不是如此?当我们将目光集中于每个月的CPI数据时,同样也会在经济数据和市场的波动中再次迷失方向。

我之所以对当前通胀趋势可控保持偏乐观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本轮通胀到目前为止仍然是主要在食品领域的局部通胀,而没有形成由总需求推动的全面通胀,“煤电油运”未见显著的瓶颈,工业生产领域虽然产能利用率高,但未见明显的短缺现象;(2)既然是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应对的主要思路恐怕主要不在抑制总需求方面,而是要着力于供给的改善;(3)正如《政府工作报告》中所列,政府有充足的经验、储备和手段来应对目前的通胀局面,人民收入水平整体性地提高和社会保障体系的改善使对抗通货膨胀更有基础,时间的推移(农产品周期)有利于通胀缓解。在如此重视之下,通胀失控的风险相对是小的,由通胀引发社会动荡的可能性也是小的;(4)从近期宏观调控微观层面的经验来看,政府在操作方面注重“相机抉择”,着力保持政策的灵活性和前瞻性,避免经济的大起大落,从这个意义而言,保增长与防通胀、调结构一起同样是政府考虑的重点,特别是在先行指标连续回落的背景下;(5)虽然全球流动性泛滥的背景下,输入型通胀的压力依然存在,但中国经济仍然保持着固有的内生增长动力,在2011年外部经济大幅改善的背景下,出现“硬着陆”的可能性也偏小。

宏观调控的具体措施范文第5篇

先战略,减轻市民出行负担,更好满足民生需求,市政府决定自2007年12月1日起,降低公交大巴票价。”

一、深圳有关公交降价政策的背景

任何公共政策的选择及其作用的发挥,都有其客观现实需要的可能的政策环境。此次深圳公共交通开始实施的降价政策,也有其深刻的政策背景。(1)现行票价未能完全体现公益性;(2)换乘系数较低,换乘出行成本较高;(3)深圳通未能通深圳;(4)分段线路票价不尽科学合理。

二、降价政策方案的制订

(一)公交票价降价方案包含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即降低票价和换乘优惠共同实施。降低票价有三种选择:一是降低公交基准价;二是通过使用“深圳通”卡降低公交票价;三是通过优化票价结构降低分段收费线路票价。不论选择哪一种降低票价方案,换乘优惠都是共同实施的。

(二)降价方案的制订遵循的三个原则。首先是体现优先发展公交战略、提高城市公交效率原则;其次是兼顾市民承受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政府公共财政适当补贴的原则;再次则是考虑可操作性原则。

(三)降价政策的基础。深圳此次降低公交票价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优先发展公交战略的重要举措。政府应该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兼顾市民、企业和政府的承受能力,在现有的油价补贴和公益性补贴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票价补贴机制。

(四)降价政策的主要措施

1、全程不足28公里(含28公里)的公交大巴线路(下称线路)的票价实行一票制,全程超过28公里的线路的票价实行分段票制。

2、一票制线路票价标准:(1)全程不足11公里(含11公里)线路的票价为:非空调大巴1元/人次,空调大巴2元/人次。(2)全程超过11公里不足18公里(含18公里)线路的票价为:非空调大巴1.5元/人次,空调大巴2.5元/人次。(3)全程超过18公里不足28公里(含28公里)线路的票价为:非空调大巴2元/人次,空调大巴3元/人次。

3、分段票制线路票价标准:(1)非空调大巴票价为:起步价1元,乘坐8公里,后每乘坐3.5公里递增0.5元。(2)空调大巴票价为:起步价2元,乘坐11公里,后每乘坐2.5公里递增0.5元。(3)票价上限为:非空调大巴7元/人次,空调大巴10元/人次。(4)实行“深圳通”刷卡优惠。使用“深圳通”乘坐任一线路,乘客享受票价优惠:票价3元以下(含3元)部分8折优惠,3元以上6元以下(含6元)部分7.5折优惠,6元以上部分6.5折优惠。(5)实行换乘优惠。使用“深圳通”的乘客,在刷卡5分钟后到90分钟内,在不同的公交线路间、在公交线路与地铁间、在地铁与公交线路间换乘,在刷卡优惠的基础上,给予0.4元/人次的换乘优惠。

三、降价政策的执行

1、一票制线路从一开始就基本执行到位;

2、开始阶段特区外大部分公交线路没有执行新的票价;

3、分段制线路经出现“不降反升”,司乘人员集体罢工等情况;

4、对于政策执行以来检查到的价格违法(规)公交企业及线路,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了通报批评,并按照法定程序,做出了进一步处理;

5、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票价,票价政策已基本执行到位。

四、降价政策评估

(一)政府预期效果

1、降价政策方向:实现缩小收费单元、降低人公里票价基准数、换乘优惠、递远递减票价、特区内外定价一体化等。

2、预测降价幅度:单一票制:优惠20%;3~6元区间:优惠25%;6元以上区间:优惠35%;使用深圳通:优惠最小可达20%,最大超过74%;此次降价的一大特点是优化票价结构,不仅体现了分段票价“递远递减”,而且设定了最高限价,冷巴票价上限为10元/人次,普巴7元/人次。将大幅度降低长距离出行的费用。

(二)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新票价方案的太过复杂,缺乏操作性。降价政策出台到政策执行只有两个月时间,培训时间投入不够,司乘人员难以掌握计价方法。2、部分公交线路拒绝执行新票价。部分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政府政策和人民利益。3、部分线路出现“不降反升”情况。其一,由于部分线段竞争激烈且特区外实行政府指导价,使得这些线段先前的定价已存在30%以上的优惠(以牺牲安全性、舒适性等指标,或通过其他非竞争线段补足为代价来获取的),使这部分线段表现为涨价;其二,原票价是按区间来计算票价的,存在同距同站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存在。新票价按站与站之间的公里数和基准价计算,也使某些线路表现为涨价。4、深圳通企业对公交降价在服务上和技术上存在问题。5、时间仓促,物价、交通等政府各部门在内,普遍对此次公交降价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在准备工作上存在不到位的情况。6、财政补贴政策尚未出台。造成企业对实行新票价的顾虑,给新票价的执行带来障碍。

五、降价政策受阻原因分析

城市公共交通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影响的基础产业,是与城市人民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重要行业,是国家在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和优先发展的基础产业之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的自身发展,深圳已初步形成大中小型公共汽车、出租车、轿车、摩托车、人力车混营的全天候、交叉、立体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局面,一个以市场经济模式运行的城市公共交通新格局已呈现在我们的面前,并已经产生出激烈的客运市场竞争效应。但是,在改革的进程中,随着客运市场的全面开放,深圳公共交通出现了许多复杂的矛盾和难以解决的新问题。主要原因是原有的经济利益关系被触动或被调整,新的经济利益关系的合理格局又不可能一下子形成,引起了参加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各方各种利害关系的摩擦和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国有公交企业担负着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运输任务,体现着政府的行为,政府要求以社会整体效益为主,发挥客运主渠道作用,准时准点,按点运行,讲求社会效益,价格受限、高成本低营收,亏损经营、企业负担过重,连维持简单的再生产都十分困难,企业自身的建设和发展完全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来解决。二是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的个体、集体和企事业单位追求的只是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上的经济效益,抢高峰、挤站、压点、争客,有钱赚就开,没钱赚就停,随意性大,不需要承担城市公共交通客运中的任何责任,低成本高营收,形成丰厚的客运利润。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价值规律,造成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各方所共有的利润没有在各方平均分配,形成了非常规性流动,高资源投入的低收入,低资源投入的高收入,国有公交利益严重受损,个体、集体利益过分丰厚。三是政府没有从战略层次指导全市的公交建设。没有直接行使政府调控权利的专职机构,宏观上调控不起来。深圳成立的客运管理处,行使的只是部分管理权,达不到宏观调控的目的。政府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就是经济手段,公交票价的降低是利用经济杠杆来实施公交优先的必然选择。四是公交优先政策没有纳入法制化轨道。在一个法制化的国家,任何政策应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任何政策的实施都应遵循“依法治国”。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政策的具体执行才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五是经营思路不对。未能从城市的建设发展和社会整体效益的需要去对待城市公共交通,而是采用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任其自由发展式的经营行为。

六、政策建议

(一)政策方向。此次深圳公交降价政策,是在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战略迈出的第一步,也是优先发展公交战略的必然选择。毫无疑问,深圳此次公交票价的普降,只是公共政策前行的一小步,“让利于民”在更大范围和程度上的实现,还有赖于改革的持续深入。

笔者认为,要发展健全公交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政策,要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宏观调控体系。也就是既要“治标”(降价等具体政策),又要“治本”(宏观调控)。建立城市公共交通的宏观调控体系,就是要使城市公共交通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运用好经济政策、经济法规、计划指导和必要的行政管理,引导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市场健康发展。

1、把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配套工程纳入城市的规划范畴,归口管理。成立行使政府职能的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使统一的规划权、管理权、调度权,建立起真正的宏观调控体系。

2、解决客运资源的合理配置问题。按照城市的建设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要排好客运线网、接线网和客流量,配置好运输工具,形成合理的城市公共交通运输体系。

3、按照城市建设发展、社会整体效益,市民的平均经济承受能力提取建设资金和制定出合理的价格体系。免去有关部门现行收取的参加城市公共交通客运各方一切费用,改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费、城市道路使用保养费、城市公共交通场站建设费,避免多头管理。

4、规划出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社会专用调度停车场,搞好基本建设,逐步形成带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的现代城市公共交通通讯网络。

这个宏观调控体系建立以后,城市公共交通就能基本上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觉地按价值规律运行,形成合理的公共交通客运体系和分配形式,不仅可以解决政府每年给国有公交巨额的财政补贴问题、场站建设资金等问题。而且城市公共交通在这个宏观调控体系的调控下,就能随城市的建设而得到建设,随城市的发展而得到发展。

(二)具体措施

1、深圳市政府要加强贯彻落实《关于降低公交大巴票价的通知》,使降价政策的执行全面展开。

2、将降价执行情况和司乘服务质量列入各相关部门与企业的绩效考核,以此作为推动降价政策全面执行的重要手段。

3、物价部门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票价。针对少部分本次未能享受到降价优惠的线段实施再降价,最终降价幅度至少不高于原最低票价。

4、政府部门尽快出台公交降价政府补贴基金政策拨付及监管方案,将财政补贴落实到位。

5、公交企业应迅速改变经营思路,扫清体制,公交应该姓“公”。

6、为了有效实施《关于降低公交大巴票价的通知》,需进一步明确执行机构(执法部门)及处罚依据。

7、新的票价体系应该有2~3个月的适用期,适用期后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改善。

8、治标又治本,在实行公交降价政策的同时,全面实施公交优先通行的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