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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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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

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中央银行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0045-01

21世纪开始之初,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开放和支持政策的实施,中国房地产市场迎来了发展,近十年间,国内各个城市的房价都在呈几何形式上涨,翻了一倍有一倍。但是由于房地产的畸形生长,导致了房地产的泡沫经济的出现,依长远来看,这样的发展不利于国家的整体发展。毕竟由于房价的持续上升,对买房的人们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社会产生动荡,不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而且现在的房地产市场的不法行为层出不穷,只是依靠市场经济手段来进行调控的话,无法有效的遏制房地产市场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这时候必须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只有发挥出政府的货币职能、监管职能等,才能够保证国内房地产的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

一、政府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一)这是由房地产市场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所决定的

通过近十年来的发展,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之一,而且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人们收入能否增长和国家经济能否健康发展。而且与房地产产业相关的产业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链,所以政府必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

(二)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健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所决定的

房地产市场的畸形发展,导致房价的不断攀升,使国家大部分居民都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购买房屋,导致社会的不稳定,更加剧了社会的两级分化,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房地产的过快发展,使国家经济发展出现泡沫化,而且建造房屋需要很多的原料、能源,易对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注意力都投放在房地产市场中,导致其他产业的资金投入减少,阻碍了其他产业的发展,让国家经济得不到全面的发展【1】。

(三)由市场经济调控的缺陷所决定的

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如下: 促进经济健康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市场经济的调控手段不是万能的,它有着本身所固有的缺陷,市场具有自发性,即生产经营者是以追求利益为主和不正当的经济行为;盲目性,即生产经营者自身无法掌握所有的社会信息,也没有能力对经济变化趋势进行控制;滞后性。因此市场手段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的同时,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

二、政府对房地产市场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

(一)政府宏观调控的行政手段

(1)建立健全政府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体系

房地产市场不单单只对国家土地产生影响,对房地产相关产业,如建筑在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水泥、钢筋等产业,装修时所需要的家电产业、家具产业等都会受到影响。所以政府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调控体系,始终坚持以市场经济手段为主,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为辅来对整个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这样可以减少因国家干预而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冲击,是房地产市场的价值忽高忽低,避免中国经济出现泡沫经济或倒退发展。房地产市场对于传导国家政策起到中介作用,这就决定着国家必须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控,可以设立一个完善的监控体系,根据房地产市场所反馈过来的信息来对政府出台的宏观调控进行调整,让政府能够更好地对房地产市场进行调控,让房地产市场更加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

(2)加强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制定合理的购房政策

政府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模式来制定科学合理的购房政策。如将房地产开发商划入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中去,让他们只负责为人们开发不同档次的住房,以满足不同收入人们的买房需求。对于经济收入并不充裕的家庭可以给予他们一些财政补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但是对于新买的住房在5年内不允许进行买卖,这样可以减少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使房价可以得到稳定【2】。

(二)国家的经济手段对房地产市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调节制度

国家可以通过对不同档次的住房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房地产的畸形发展。如政府可以对开发商品适用房的开发商可以减免一些税收,而对于建造奢华高档的住房的开发商征收较高的税,国家可以应用这些所得税来支持其他有益于人们的住房建造项目。而且国家也可以先对发达城市进行房产税试点。这样就可以发挥市场经济对房地产市场的首要调节作用,减少房地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国家也要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的控制,可以对二手房征收房屋交易税,让房地产市场更加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

三、政府调控措施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一)可以有效的遏制房地产市场投资过快的势头,让投资金额有所回降。

(二)有利于对房地产企业结构进行优化,可以合理的进行土地开发,减少对土地资源的浪费。

(三)可以有效的缓解因房地产信贷和商品房价的快速增长给国家经济和人们生活所带来的危害。

四、结语

基于房地产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房地产市场在近几年的过快发展所引发的房地产畸形成长给国家经济所带来的危害,还有市场调节功能本身所固有的缺陷,都要求国家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用宏观调控中的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遏制房地产市场投资势头过快的趋势;让房地产企业结构进行优化;有效的缓解因房地产信贷和商品房价的快速增长所带来的危害。让房地产市场更加持续健康平稳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盛新华. 对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思考[J]. 时代金融.2011.5

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第2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2005年中国GDP的增长目标为8%,有着丰富的政策含义。一方面,从经济的惯性考虑,2005年经济增长不可能回落到更低的7%左右,与持续快速经济增长形势并不太协调,与预期相差太大的经济增长目标会变得没有意义,且有人为压低经济增长率之嫌;另一方面,目标也不宜过高,设定为8%是向外界传递一个明确的信号,宏观调控的政策仍然趋紧,当局将继续推动从追求增长速度到追求增长质量的转型。

因为要大规模推进多项改革,所以,高层将2005年定位为“改革之年”。

每年岁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是外界研判下一年中国经济的“风向标”。2004年末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使中国很多学者为之欢欣鼓舞。他们认为,中国向着市场化改革的方向又迈进了一大步。从这次会议中,很多人看到了中国政府的转变。

为防止经济的大起大落,中国政府更强调平稳地推进市场化改革,以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取代过去行政色彩相对要强的积极财政政策。

宏观调控转向市场

持续了一年多的宏观调控将如何走成为众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会议公报的仔细阅读、逐条分析之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袁钢明说:“在当前宏观经济大幅度波动因素仍然存在,围绕过去和未来一段时期宏观调控问题而展开的争论尚未结束之时,会议公报的论述,给认识和展望宏观经济运行和宏观调控走向提供了重要的政策和理论启示。我认为,未来中国的宏观调控方式将转向重视市场手段。”

这一点成为了学界的共识。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说,这次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宣布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对于稳定人们对宏观经济政策走向的预期、减少不确定性是大有好处的。同时表明,2005年的宏观经济调控将更多地采用适合于市场经济的总量手段,这也是非常好的。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伏瞻也认为,在调控的方式上,中央政府将注重使用经济手段,减少行政干预,运用经济杠杆,提高政策的灵活性和有效性。

回顾一年多来的宏观调控,袁钢明以2004年4月底为界分为两个阶段: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4月底前,宏观调控主要运用经济手段;2004年4月底以后一段时期主要采用行政手段。

袁钢明认为,经济手段调控与行政措施不同,两者对投资及经济运行状态产生了差别很大的影响。2004年初未采取行政措施前,投资增速猛然上涨,采用行政措施后投资增速顿然下降,很多人认为由此可以看到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的失灵及行政措施的有效。但从另一视角看,投资增速突然高涨,既可能是行政措施临近出台所引发的投资逆向选择,也可能是经济调控不到位,未及时上调利率抑制需求所致,如果充分采用经济调控手段而不是行政措施,有可能不会出现投资的大起大落。2004年10月底央行上调利率,终于表现出重视经济手段的宏观调控新动向。

公报在论述此次宏观调控所运用的手段时,没有提及前一段时期很多论述极力主张的行政手段,指出此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深了对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加强宏观调控关系的认识,增长了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领。袁钢明说:“中国政府对重视运用经济手段和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认识深化,远比宏观调控取得的当前成果意义更为重要和深远。”

财政货币走向稳健

在2004年10月底的加息之后,就不断有消息透出,中国的财政政策要转向。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了这样的政策指向:2005年将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

为了应对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采用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多年的积极财政政策,形成了中国经济对财政支出扩张的依赖,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局部经济过热现象。况且如果继续大量发行建设国债,会使财政风险进一步积聚。应该承认,在过去的经济过热中,对原材料的强烈需求及煤电油运出现的供应紧张,政府投资的大项目难辞其咎;而稳健财政政策正是为了抑制投资需求,防止过热。

实际上,从2002年~2004年,长期国债发行量就呈现依次递减的趋势,分别是1500亿元人民币、1400亿元人民币和1100亿元人民币。这可以视为中央政府为财政政策转向所释放出的明显信号,亦是官方为积极财政政策有步骤淡出悉心铺路的表现。

为防止收油过猛,2005年会继续保持一定的赤字规模和长期建设国债规模。财政部部长金人庆解释道,这样做的必要性是:第一,政策需要保持相对的连续性,国债项目的投资建设有个周期,在建、未完工程尚需后续投入。第二,保持一定的赤字规模,有利于集中一些资源,用于增加农业、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等公共领域的投入。第三,保持一定的调控能力,有利于主动地应对国际国内各种复杂的形势。

针对当前宏观经济走势,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副主任范剑平认为,2005年国债发行量在800亿元人民币左右为合理数字。

同时有专家认为,2005年长期建设国债资金的投向将有所调整,由过去主要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扩展至在建重点工程的后续投入、公共项目的欠账填补、以及支持亟待进行的重大改革举措,国债资金很可能承担起一部分税制改革的成本。

改革开放多年,市场化配置资源已是共识,而不宜过多强调政府配置资源。财政政策走向稳健是大势所趋。

全面推进改革

在经历了20多年的改革后,中国经济中的深层次矛盾依然没有解决,所以在面临全面开放的WTO后过渡期和中国“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改革成为了最响的声音。高层已将2005年定位为“改革之年”,致力于改善中国经济运行环境的各项深层次改革将在2005年全力推进。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宏观经济研究院陈东琪认为,双稳健的宏观政策为系列改革措施的出台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条件。2005年改革会获得更多的机遇,改革的机遇会大于改革的挑战。

在2005年,中国将加快实施中央政府直属的国有企业改革。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和诸多行业的改革也要加速推进。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厉以宁教授认为,结构调整的必要性现在已受到人们的密切关注。实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除了通过政策按部门、按地区地细化,可以做到“有保有压”之外,同样会给人们一种信号,即结构调整今后将通过经济手段来进行,由利益趋向来引导,并将在市场经济框架内实现。随着人们信心的增强,对结构调整的有利影响是可以预料的。

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第3篇

关键词:重大自然灾害;资本市场

中图分类号:F0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1-000-01

一、调研背景

重大自然灾害历来会使国际资本市场造成波动,甚至产生严重不利影响,威胁到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单以地震对股票市场的影响为例,从全球范围来看, 2004年12月印尼发生地震海啸,亚洲股市在随后几个交易日内普遍下跌。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地震发生当天,股市尾盘出现跳水。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0级大地震,亚太主要股市多数收跌,A股也受到拖累,跌幅0.79%。其后续由于地震造成的福岛核辐射泄露加重了股市不景气。我国沪深两市在市场大跌下亦难幸免,两市小幅低开后一路震荡探底。

从种种事例可以看到,重大自然灾害,尤其是地震、海啸等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其恶劣影响的同时,也时时影响着资本市场,引起资本市场的重大动荡,加剧风险,恶化经济。因此,及时分析总结出因重大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从而建立起我国资本市场对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及防范机制来及时出台相应的宏观调控政策是完全必要的。

二、调研目的

重大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的影响涉及我国资本市场的波动问题。为了更准确了解当前重大自然灾害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的现状,进一步分析出重大自然灾害是如何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从而证明出重大自然灾害对我国整体经济带来极其严重的后果,并且为探究我国政府对此的宏观调控效力,为构建我国资本市场对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及防范机制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调研对象

长沙市国信证券公司、华融证券公司、华林证券公司和方正证券公司的股民、经理和相关工作人员。

四、调研方式

发放调查问卷,随机采访

五、调研时间

2011年9月至12月

六、调研内容

1.以调查问卷的方式了解投资者对重大自然灾害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的认识,以及对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的看法以及对自己的投资调整情况。

2.以随机采访的方式对整个资本市场受到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冲击后造成的损失以及由国家及时出台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效果进行全面了解。

七、调研结果

本次共发放了1000张问卷,收回868张,经过筛选得到有效问卷791张。现将这次通过调查问卷所获得的重要信息报告如下:

1.国内外重大自然灾害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从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国内外的重大自然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了巨大损失,在影响企业营运状况的同时也把社会弄得人心惶惶,从而对我国资本市场有较大的影响。不过,与国内自然灾害相比,国外的灾害对我国资本市场的影响要小一些。

2.重大自然灾害对资本市场的影响时间

重大自然灾害对资本投资活动的影响时间较长,大致时间为一年,可见,灾害给国民经济带来的损失需要很长的时间来恢复,其带来的损失可想而知。

3.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当重大自然灾害对资本市场造成波动的时候,国家宏观调控手段中的经济手段是最有效和最易被投资者所接受的,而法律手段过于强硬,行政手段的效果不明显。因此,经济手段是市场经济中比较理想的宏观调控手段,宏观调控应以经济手段为主。

调查数据显示出我国的国家调控机制比较完善,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国家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宏观调控措施,虽然产生了一定的效力,但是所带来的影响却不是很大。

从调查问卷的结果可以看出,接受调查的投资者基本上从事投资的时间在三年以上,因此在投资工作中有丰富的经验。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他们大多能在国家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的帮助下,通过以往经验和专业分析来对自己的投资活动作出相应的调整。不过,投资者也明确的指出国家还应该改善宏观调控机制以将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波动与损失降到更低。

在随机采访的过程中,我们也了解到,灾害对国家财富造成的如此巨大的威胁,对经济增长产生了如此巨大的制约和影响,从而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动荡不安,这表明了我国宏观调控机制的改善势在必行,构建我国资本市场对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及防范机制迫在眉睫。

八、调研分析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重大自然灾害愈发显现出对经济发展的巨大而深远的重要影响,灾害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国民经济从而使资本市场受到冲击。那么,重大自然灾害究竟是如何影响我国的国民经济从而导致资本市场的动荡不安的呢?

从重大自然灾害所带来的巨大损失来看,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一般认为,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灾害直接造成的物质形态的破坏,如粮食产量的下降,房屋建筑、公共没施及设备的破坏等;而对于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则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如徐嵩龄等人认为,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在广义上包括:由灾害对社会经济系统造成的直接破坏,并通过社会经济系统的网络而引发的社会经济系统的其他破坏而带来的损失;由一种灾害引起的另一种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资源上所遭受的损失。

显然,这种对间接经济损失的理解是广义上的。黄渝祥等人将灾害的间接经济损失分成三部分:由于经济活动的关联性,生产单位、行业和部门有着紧霸的投入一产出连锁关系;中间投入积压增加的经济损失;灾害后的恢复过程需要动用原来可用于生产性投资的资金所产生的机会损失。

综上所述,虽然重大自然灾害是小概率事件,但是其损失却不能以单纯的经济数据来计量。灾害可能对一个国家的社会文化甚至民心带来致命的打击,继而加剧经济损失导致资本市场剧烈震荡。因此,我国必须着眼于经济体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一套长效的资本市场对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及防范机制。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灾害经济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第4篇

2004年,在宏观调控作用下中国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势头。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136515亿元,比上年增长9.5%,经济没有出现大的起落。那么,如何评价这一轮宏观调控的效果?下一步宏观调控将会怎么走?从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提交的提案、议案中,我们已经感觉到了这些将是今年“两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宏观调控的复杂性

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加快,应该说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随着我国城乡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社会投资增多并趋于活跃,加上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外一些产业加速向我国转移,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期。但是在经济快速增长中,也出现了一些不稳定和不健康因素,最突出的是两个问题:

一是粮食问题。粮食供求关系趋紧的问题逐步凸显。粮食播种面积连年减少,粮食产量连续下降,人均粮食占有量大幅度减少。

二是投资问题。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过猛,新开工项目过多,在建规模过大,一些行业和地区投资过度扩张。更为严重的是,在总量扩张的同时,结构并没有改善。不仅已经关闭的小钢厂恢复生产,而且又新上了一批资源消耗大、技术水平低、污染严重的项目。

由于投资增长过猛,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凸显。一是投资膨胀助长了信贷规模过度扩张。二是投资膨胀加剧煤电油运的紧张,使经济运行绷得更紧。三是投资膨胀、煤电油运供应紧张,必然拉动基础产品价格上涨,加大物价总水平上涨的压力。在这一背景下,进行宏观调控是我们的必然抉择,只有这样,我国经济才能实现平稳过渡。

与已往不同的是,这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问题不是经济全面过热,而是局部过热;不是投资与消费双膨胀,而是有冷有热,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一是钢铁、水泥和电解铝等行业过热,农业、服务业等偏冷;二是投资偏热,消费偏冷。

而这也正是宏观调控的复杂之处。从宏观调控的执行过程来看,近年来民间投资在整个社会投资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单纯利用行政办法进行调控难以奏效;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大量介入和参与微观经济活动,程度不同地影响与削弱了政府宏观调控职能;国有商业银行还没有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和市场竞争主体,宏观调控手段不力。这些问题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带来一定难度和困难。随着宏观调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投资偏热与消费偏冷的状况正在出现积极的变化。而固定资产投资的降温,必然影响到建筑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农民工的收入,反过来又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消费的增长。这一矛盾的存在给宏观调控增加了新的难度。

这就要求在政策的具体执行中区别对待,有保有压,不急刹车,不能“一刀切”。既要防止经济“大起”,又要防止经济“大落”,使经济增长能够以“软着陆”的方式适度降温。

宏观调控方式的选择

可以说,这次宏观调控打的是“组合拳”,既运用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也采取了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之所以还采取必要的行政手段,主要是因为经济生活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和问题,有的是市场机制不健全,政府过多干预的结果。对于企业经营行为,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法规和经济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对于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活动,助长重复建设的行为,既要运用经济和法律的手段,又必须运用行政手段来加以约束和纠正,确保宏观调控有力有效。

但对于这一轮宏观调控中更多地使用了行政干预措施,有人还是提出了疑问。认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手段,一是会使民企更脆弱,因为没有权利背景的企业最易受到损害。进行行政干预,一般情况下都是朝有权利背景的企业倾斜,总体上民企权利背景都较弱,因此受损害也就最大。二是市场基础性作用遭到削弱。由行政机关来作出该“保”还是该“压”的判断,难免造成资源的错误配置。这将直接导致效率的下降,从中长期来看,效率的下降恰好强化了经济过热的根源,而用降低效率的方法来实现稳定,得不偿失。三是当行政措施不得不减弱的时候,容易出现反弹。比如去年8月份投资增速反弹就值得警惕。

仔细梳理近一年来宏观调控的脉络和走向,我们也会发现,在对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两者的选择上,正明显呈现出由侧重前者转向倚重后者的迹象。2003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出台“121号文件”,大幅度提高了房地产行业的贷款门槛;同年8月,央行又首次宣布将存款准备金率提高1个百分点,在不到八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三次调整存款准备金率……一系列货币政策的实施给人们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在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方面,尽管清理和控制建设项目等政策举措早在上年已有先兆,但真正形成“急风骤雨”的声势是在去年上半年,特别是4月份,国务院以罕见的严厉姿态查处“江苏铁本案”,明确昭示了中央遏制投资过热的坚定决心。

对此,有代表、委员指出,以“管住土地、管紧信贷”为主要政策线索开始的宏观调控带有明显行政色彩,这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有其必然性,同时也具有见效快的优点;但亦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导致经济过热的体制性缺陷并没有根除,建立在管制和审批基础上的宏观紧缩往往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地方政府的游说下效力会逐步下降。所以,宏观调控的成果目前还是阶段性的,当前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突出矛盾虽有所缓解,但基础还不稳固。

下一步宏观调控怎么走

2005年,摆在中国经济面前的考验,仍然是如何解决经济增长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方式还没有摆脱粗放的格局,结构调整的任务还相当繁重。特别是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如果稍有放松,就可能出现反复,甚至前功尽弃。因此,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仍是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必须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宏观调控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虽然农业和农村的好形势对去年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局面并没有改变。今年粮食再增产面临着面积扩大、单产提高、财力支持、价格上调四方面空间有限和气候条件不确定的制约,农民增收也面临着缺乏新的增收渠道等问题。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反弹压力仍然很大。目前形成投资扩张冲动的机制还在,投资需求有再度膨胀的压力。前三季度,在建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同比增长32.1%,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增长25.4%。投资的摊子铺开后,运行的惯性很大,控制投资过快增长的任务还很艰巨。

宏观调控中的经济手段范文第5篇

一、房地产业宏观调控立法研究

一方面,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多级市场,在这个市场上,“即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一级市场)以及出让后的转让、抵押、租赁(二级市场),还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一级市场)后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二级市场)以及投入适用的房地产的买卖、抵押和房屋的租赁(三级市场)等”;另一方面,房地产业的生产要素包含了土地、建材等有形要素,也包含了销售服务、管理等服务要素。这一过程涉及到一系列的交易关系,形成了一个以房地产交易为中心,旁及金融、建材、中介和服务内外两层的市场结构体系。在这样一个复杂的市场上,国家对一个环节的调控就会产生牵一发动全身的影响。随着房地产的商品化程度的提高,政府对房地产业的调控也经历了从起步到深入再到调整的过程。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住房制度改革的启动阶段(1978-1985)。这个阶段首次提出了中国将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2)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试点阶段(1986-1991)。住房制度改革方面,国务院在总结前期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于1986年2月专门设立了“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并提出了以“提租增资”为中心的改革方案。基本思路是:提高房租、增加工资、变暗贴为明贴、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改革,并在烟台、唐山、常州、蚌埠等中等城市进行,初步获得成功。(3)住房制度改革的催化促进时期(1992-1993)。政府开始全面介入房地产市场的相关环节,并将培育房地产市场运作的各类要素为工作的重点。同时房地产市场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开始出现结构失衡和过度膨胀的特点。由于政府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提高房地产的供给方面,忽略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调控和无序炒买炒卖行为的约束,结果使全国的房地产价格出现失控的局面,房价与地价普遍上扬。(4)住房制度改革的结构调整阶段(1994-1996)。房地产泡沫的快速膨胀暴露出我国经济生活中制度性的缺陷和深层次性矛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国家开始了为期三年的治理整顿,商业银行自营性住房贷款受到了中国人民银行的全面监管,房地产投机所需的资金来源受到了限制。(5)住房制度市场化阶段(1998年-现在)。国务院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的事务分配,转变为逐步实行住房的分配货币化。以此为标志,中国住宅房地产的市场化运作开始正式启动。

二、政府干预房地产市场的必要性

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对社会许多领域会产生明显的波及效应。

第一,商品住房价格波动,对系列商品链的价格变化产生重要影响。由于不能对吃、穿、医疗、教育等消费形成任何替代,住房价格高涨容易形成其他生活必需品如粮油价格的比价复归。我国出现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的现象,一定阶段内,一定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在住房价格不下降情况下,其他产品的比价复归。如果由于住房价格高涨导致粮油价格翻番上涨,进而导致国家出现恶性通货膨胀,后果将不堪设想。

第二,对个人财富变动产生重要影响。房价高涨会对收入分配造成很大影响。表现在城乡之间,由于现行政策不允许农民对土地做商业开发,只能交给政府,由政府再批发给开发商统一开发,最后销售给公众。表现在政府和公众间,政府得到土地收益,某种程度上形成了政府获取财富的分配效应。表现在公众中间,财富占有方面资产收入效应激增。表现在即得利益上面,借助于现行体制下的公共信息的不透明,出现通过权力获得财富的阶层。

第三,对金融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产生重要影响。房地产金融安全问题在美国的次贷危机中得以暴露。房地产业是最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没有金融的支持,也就没有房地产的发展。房地产业的房子为金融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房地产业的发展,也给金融业的发展和创新提高了广阔的空间,但是,房地产业的房子,也给金融业的发展造成潜在的危险。银行不注意防范房地产贷款中的风险,放松贷款标准,过度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就有可能催生房地产泡沫或放大泡沫。泡沫的破灭,通过危及银行的贷款安全乃至金融安全,从而影响经济稳定、社会稳定,甚至是政治稳定。

第四,对经济结构的合理构成产生重要影响。现在房地产开发赢利模式的资本吸引力非常大。资本的不合理流向,降低了对自主创新的经营实体的投入;各种投机行为,抑制了制造业等产业合理发展。同时,房地产投机的结果,导致地价、房租大幅度上涨,造成其他产业的成本上升,从而降低国家在其他产业方面的竞争力。

因此,房地产市场的调控,不仅对房地产经济有序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而且对宏观经济健康发展、经济安全、社会公平、经济和社会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三、政府宏观调控的不可诉性分析

邓正来老师认为,中国市民社会与国家应当是良性的结构性互动关系。一方面要保持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相对独立性。因此,在房地产中,我们要强调市场自身的运行,一种相对独立于国家的状态。另一方面,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对市民社会来说,要确定国家干预的具体方式、内容和限度,同样,对于国家来说,要为市民社会的独立性确定一个合理的限度。这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国家权力对于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以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像现在每个大民族的情况那样,它经过一定的时期都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止经济发展沿着既定的方向走,而给它规定另外的方向——这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种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造成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正因为政府的行为具有负面效果,所以,当其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时,我们要求有有效的救济手段来对这种损害进行预防或者说使这种损害发生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诉讼手段是解决纠纷的有效手段,但是由于宏观调控的政策性与法律行并存,使之具有自己独特的特性,因此,笔者认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具有不可诉性,不可能通过诉讼途径来救济权利。

据统计,自2003年以来开展的新一轮房地产宏观调控,国务院和中央部委、直属机构了大约三十个文件。这些文件,从《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看绝大多数文件并不具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法定形式。其中包括对房地产行业影响极其巨大的“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但是,其内容很多都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担保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宏观调控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它涉及的都是国家的重大公共利益,若其不合法、不合理将会侵害多数人的普遍的、不特定的利益,所以,需要加强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监督以及限制其权力依法行使。权力违法行使,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公众造成损害就应当给予赔偿或补偿。但是,宏观调控行为是一种国家行为且很多是抽象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基于国家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特征,我认为,房地产中的宏观调控也是不可诉的。

首先,缺乏合适的原告和被告。一种行为是否可诉,一方面要求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和特定的,不是全社会共同的关系;另一方面,要求有具体的原告和被告。而宏观调控行为是典型的以不特定人为对象的国家行为,且其涉及的都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在当前中国司法现状下,我国是不承认公益诉讼的。王名扬老师在《美国行政法》中说“如果损害的范围很广,包括全体公民在内,没有一个人比其他人受到更多的损害,大家在损害面前平等,这是一种不可分化的抽象的损害。抽象的损害不对任何人产生资格,例如美国在越南进行战争,行政当局不采取措施制止通货膨胀,全体美国人民受到损失,任何人不能因此取得资格。”

其次,缺乏合适的管辖法院。如果宏观调控行为可诉,那么,管辖的法院确定被告时,应该是政府,而且是中央政府。如果从这点出发,按照我国现在的四级法院设置,无论哪级法院都没有管辖权,是无法启动司法程序的。

四、建立和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机制,确保政府依法调控

政府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但是也可能阻碍经济的发展。正如前面所述,政府的宏观调控不可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宏观调控权可以任意行使而不受约束。法的可诉性不等于可救济性,有权利必有救济,没有救济的权利就不是真正的权利。因此,我们要积极探究权利救济的多种方式。

首先,要设立各种监督机制。(1)可以采用复议的方式。复议机关对明显不合理的宏观调控行为可以宣布无效或者事后补救;对违法的宏观调控行为予以撤销,使其不发生效力,或消灭已发生的法律效力。通过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为权利主体提供一条救济道路,有利于约束政府权力依法行使。(2)也可以设立宏观调控决策听证制度,对于不符合社会整体利益或者有损市场机制的政府决策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