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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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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条根据《质量振兴纲要(*年~2010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加

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发挥投资效益,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在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和城镇供水、滩涂围垦等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及其技术改造,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均必须由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工程建设、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

(一)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

(三)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验。未经工程质量等级核验或者核检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工程在申报优秀设计、优秀施工、优质工程项目时,必须有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签署的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水利部主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总站、中心站、站三级设置。

(一)水利部设置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办事机构设在建设司。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设置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各流域机构设置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作为总站的派出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

(三)各地(市)水利(水电)局设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

各级质量监督机构隶属于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

第七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是相应质量监督机构的派出单位。

第八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站长一般应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建设的领导兼任,有条件的可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副站长。各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副站长由其主管部门任命,并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九条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质量监督员。质量监督员的数量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配套的原则确定。

第十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程师职称,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或建设管理工作的经历;

(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认真执法,责任心强;

(三)经过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机构可聘任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兼职质量监督

员。为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凡从事该工程监理、设计、施工、设备制造的人员不得担任该工程的兼职质量监督员。

第十二条各质量监督分站、中心站、地(市)站和质量监督员必须经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资质每四年复核一次,质量监督员证有效期为四年。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合格证书”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三章机构职责

第十四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制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有关规定和办法,并监督实施;

(三)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各分站、中心站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对部直属重点工程组织实施质量监督。参加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有争议的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全国水利工程质量运态,组织交流全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经验,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分站受总站委托承担的主要任务:

(一)归口管理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监督工作;

(二)负责设计全面质量管理工作;

(三)掌握全国水利工程的设计质量动态,定期向总站报告设计质量监督情况。

第十六条各流域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流域内下列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1总站委托监督的部属水利工程;

2中央与地方合资项目,监督方式由分站和中心站协商确定;

3省(自治区、直辖市)界及国际边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

(二)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三)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四)掌握本流域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及时上报质量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本流域内的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方针、政策;

(二)管理辖区内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地)质量监督站工作;

(三)对辖区内除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协助配合由部总站和流域分站组织监督的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四)参加受监督水利工程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五)监督受监督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六)掌握辖区内水利工程质量动态和质量监督工作情况,定期向总站报告,同时抄送流域分站;组织培训质量监督人员,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查活动,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市(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由各中心站根据本规定制订。

第四章质量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大型水利工程应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中、小型水利工程可根据需要建立质量监督项目站(组),或进行巡回监督。

第二十条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含合同质量保修期)。

第二十一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手续,签订《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二)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三)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工程质量管理组织情况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督工程的规模、重要性等,制订质量监督计划,确定质量监督的组织形式。在工程施工中,根据本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

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为: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和有关产品制作单位的资质进行复核;

(二)对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检查体系和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设计单位现场服务等实施监督检查;

(三)对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单元工程的划分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技术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五)检查施工单位和建设、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检验和质量评定情况;

(六)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工程质量进行等级核定,编制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并向工程竣工验收委员提出工程质量等级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监督权限如下:

(一)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资质等级、经营范围进行核查,发现越级承包工程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质量监督人员需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员证”进入施工现场执行质量监督。对工程有关部位进行检查,调阅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检测试验成果、检查记录和施工记录;

(三)对违反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或设计文件的施工单位,通知建设、监理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问题严重时,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顿的建议;

(四)对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等,责成建设单位采取措施纠正;

(五)提请有关部门奖励先进质量管理单位及个人;

(六)提请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追究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经济、刑事责任。

第五章质量检测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查的重要手段。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经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授权,方可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检测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一)核查受监督工程参建单位的试验室装备、人员资质、试验方法及成果等;

(二)根据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检测,提出检测报告;

(三)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和研究处理方案;

(四)质量监督机构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质量检测单位所出具的检测鉴定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准确可靠,并对出具的数据和报告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工程质量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检测费用由委托方支付,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确定。在处理工程质量争端时,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支付。

第六章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属事业性收费。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根据国家计委等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收费标准按水利工程所在地域确定。原则上,大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5%,中等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质量的0.20%,小城市按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25%收取。城区以外的水利工程可比照小城市的收费标准适当提高。

第三十条工程质量监督费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大中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每年按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结算清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的50%,余额由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程进度收缴。

水利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二条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未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质量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检测结论的,视情节轻重,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规范对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包括非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本办法所称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是指对非居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事项管理。涉及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收的管理,应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税源管理

第一节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以下简称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税款扣缴义务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1),并附送非居民的税务登记证、合同、税务委托书复印件或非居民对有关事项的书面说明等资料。

第六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后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并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七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合同发生变更的,发包方或劳务受让方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变更情况报告表》(2)。

第八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3)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境内机构和个人不向非居民支付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应当在项目完工开具验收证明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非居民在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执行进度、支付人名称及其支付款项金额、支付日期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与非居民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一致的,应当自非居民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申报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第二节 税源信息管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税源监控机制,获取并利用发改委、建设、外汇管理、商务、教育、文化、体育等部门关于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相关信息,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将信息使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或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同一涉税事项同时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后应当制作《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信息传递表》(4),并按月传递给对方纳入非居民税收管理档案。

第三章申报征收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第十三条 非居民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外籍人员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

(四)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 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所在地县(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附件1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或其他信息,确定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六条所列指定扣缴的三种情形之一的,可指定工程价款或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6)送达被指定方。

第十五条指定扣缴义务人应当在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应自确定未履行扣缴义务之日起15日内通知非居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纳税。

第十七条非居民企业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自逾期之日起15日内,收集该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的信息,包括收入类型,支付人的名称、地址,支付金额、方式和日期等,并向其他收入项目支付人(以下简称其他支付人)发出《非居民企业欠税追缴告知书》(7),并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其他收入项目,包括非居民企业从事其他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所得,以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三款规定的其他收入项目。非居民企业有多个其他支付人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信息准确性、收入金额、追缴成本等因素确定追缴顺序。

第十八条其他支付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协助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追缴事宜。

第二节营业税和增值税

第十九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第二十条 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未能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营业税或增值税扣缴义务:

(一)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二)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第二十一条 非居民进行营业税或增值税纳税申报,应当如实填写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工程(劳务)决算(结算)报告或其他说明材料;

(二)参与工程或劳务作业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外籍人员的姓名、国籍、出入境时间、在华工作时间、地点、内容、报酬标准、支付方式、相关费用等情况;

(三)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跟踪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项目建档、分项管理的原则,建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的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准确掌握工程和劳务项目的合同执行、施工进度、价款支付、对外付汇、税款缴纳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和个人从境外取得的付款凭证,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有疑义的,可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计账核算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享受协定待遇进行事后管理,审核其提交的报告表和证明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其不构成常设机构的情形进行认定。对于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形,税务机关应该依法追缴其应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利用售付汇信息,包括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支付服务贸易款项的历史记录,以及当年新增发包项目付款计划等信息,对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项目实施监控。对于付汇前有欠税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缴纳,必要时可以告知有关外汇管理部门或指定外汇支付银行依法暂停付汇。

第二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非居民参与国家、省、地市级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能源建设、企业技术设备引进等项目中涉及的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以及其他有非居民参与的合同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实施重点税源监控管理;对承包方和发包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常设机构判定、境内外劳务收入划分等事项进行重点跟踪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实施情报交换、反避税调查或税务稽查。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将《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重点建设项目统计表》(8),以及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收入和税源变动情况的分析报告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第二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需要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纳税情况实施税务审计,必要时应将审计结果及时传递给同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税务审计可以采取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审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境内难以获取涉税信息时,可以制作专项情报,由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提出专项情报请求;非居民在中国境内未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自动或自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依照有关规定将非居民在中国境内的税收违法行为告知协定缔约国对方主管税务当局;对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必要进行境外审计的,可根据税收情报交换有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非居民个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三十一条 对于非居民工程或劳务项目完毕,未按期结清税款并已离境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9),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该非居民限期履行纳税义务,同时通知境内发包方或劳务受让者协助追缴税款。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居民、扣缴义务人或人实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有关事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全额预算 基建财务 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通过对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模式进行不断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项目应组建事业性质的项目法人,具体实施工程建设,已成为通行做法。按全额预算单位体制组建项目法人,符合国家有关水利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有利于向上争取建设资金补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有利于机构经费基本性保障,实现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实施。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 当前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两类资金来源渠道影响工程建设成本归集的完整性

在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建设资金来源渠道有两大类:基建拨款和预算拨款。基建拨款按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程序拨入,是建设资金来源的主要部分,为全部的工程款、征迁款及部分建设管理费。这部分资金按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设成本。预算拨款按全额预算单位费用标准编列,主要是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遵循行政事业单位相关管理程序进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而作为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从实质上讲在建设期,部门预算中的人员经费是建设单位人员经常费的一部分,公用经费是工程管理经常费的一部分。这部分费用不列入工程建设成本,将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

(二)公用经费定额管理方式导致工程管理经费不足

按全额预算水利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按在编人员编列的定额公用经费,难以满足工程管理实际开支需要,影响工程高效推进。预算中安排的公用经费,仅能维持单位常规支出。项目法人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也要相应支出办公、差旅、会议、水电费等工程管理经费。由于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所限,财政不核拨专门管理费,只好在公用经费中列支,出现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导致公用经费越紧张的状况。

(三)人员经费定额限制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

由于财政预算人员经费额度限制,项目法人工作人员收入水平与常规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相当,但工程建设单位夜间巡查,加班现象十分普遍,工作强度明显大于常规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应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否则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而财政部门认为,对事业单位奖金福利实行限高托低后,单位各项考核奖励性补贴须控制在市财政规定额度内,不得突破。财政部门很难为项目法人开特殊口子提高人员经费预算标准。

(四)适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预算制度规定全额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的同时,应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采购预算。对全额预算水利建设单位,当前部分意见认为,凡是归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管理用设备、房屋租赁等事项,不论资金来源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导致工程设备、工程车购买和技术服务、监理用房租赁等按预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程序复杂,审批手续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购部门水利专业性不强,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和质量。

(五)资金拨付审批环节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实施财政直接支付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款工具事业单位专用,减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若遇工程变更比较多的项目,财政在审核拨付资金时,所需时间较多,可能延误建设工期;另外实施过程中还存在审批环节多,手续繁杂,影响资金支付效率的情况,以一个购买起重机设备合同为例,合同金额仅29万元,分三次财政直接支付了20万元,分别为3万元、9万元、9万元,每次付的金额不大,手续却一个不能少。若遇到相关人员外出,审批周期会延长,资金不能及时支付。

二、 解决全额预算水利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当前存在问题的对策

下面针对全额预算水利单位体制下,实施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财务问题,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一)建设资金只由基建拨款提供以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基本建设资金和部门预算资金性质不同,在工程建设期,为防止工程管理费因在部门预算资金中列支,导致工程建设成本归集不完整的情况发生,资金只由基本建设资金一个口子提供,建设期间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一切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在项目建设管理费中列支。作为全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留存不用或先开支,年底全额转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以确保投资资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财务核算完整归集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设管理费本着“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编列

管理经费不能按全额预算单位经费管理方式,以实有在编人数定额核定,而应按“按事定费”的原则进行核拨,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设管理费范围内加以控制。建设管理费实际使用时,不按预算单位经费管理制度进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专门的建设管理费。

(三)制定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

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收入水平适当体现工作强度和绩效,由投资主管部门制定专门的工程建设目标考核奖惩办法,结合工作绩效、加班等情况进行奖励,考核奖列入建设管理费,不列入预算拨款,不受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约束。

(四)由基建资金支出的采购资金按专门的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一般规模较大且组建了专业的项目法人,并不适用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招投标工作应按水利工程相关招投标制度进行,相应地按照《招标投标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采购资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设资金按季申领并由项目法人审核支付至用款单位

为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资金支付效率,建议由项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编制建筑安装、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季度资金需求计划,提出拨付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核。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法人的基建专用帐户,再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拨付到相应的用款单位,并按期向相关主管单位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体改办,水利部,财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2003

[2]水利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2009

[3]财政部.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2002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为了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的整体施工质量,工程研究人员应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入手。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直接关系着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对日后的正常运行也影响巨大。针对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进行分析研究,结合我国水利施工情况,提出改善措施。

关键词: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问题;分析;改善

水利工程质量和效益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提升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一定要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以有效推动我国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水利工程施工整体质量有了阶段性的提升,但是在实际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还是会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都会影响施工的最终质量。为了减少施工问题的发生,工程研究人员一定要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主要包括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操作人员的管理、施工技术及施工设备的管理。施工材料是水利工程施工的基础要素,工程施工人员通过科学管理,可提升施工质量,对施工材料进行科学管理也能避免施工材料损坏,在一定程度上节约施工成本,提升工作效率。在实际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中,很多管理人员却忽略了对施工材料的管理,认为这一阶段工作对整个水利工程质量并没有影响,导致材料出现了问题。为了提升工程的整体质量,一定要对施工材料进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要保证水利工程使用的材料符合国家施工标准,要有针对性地保管材料,对不同的材料采取不同的管理手段,分开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达到国家要求。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要进行实时的现场管理。以实际施工为基础,结合国家相关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这样才能保证高效率的施工。在对水利工程进行现场管理时,不能偏离客观事实,只有将施工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才能真正提升水利工程的现场管理质量。在我国大部分的水利工程施工建设中,经常会出现偷工减料的情况,这样不仅会对水利工程质量造成影响,也会加大管理难度。偷工减料不会真正降低施工成本,反而会降低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除了要对施工材料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以外,还要对相关的机械设备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管理时,要根据不同的水利工程施工工艺,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设备进行管理。施工机械设备的有效管理可以极大地提升水利工程施工效率,提升水利工程质量,从而促进水利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2提高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方法

2.1提升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在水利工程施工中,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的作用是非常大的,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意识对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是非常有影响的,因此,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要对现场施工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施工单位还要高度重视水利工程施工的管理。水利工程是一项耗时长且资金消耗大的大型工程,因此,做好工程的现场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第一,要充分了解管理内容,管理人员要掌握管辖区域的施工内容。第二,工作人员要有崇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提升对水利工程现场管理的重视程度,这是减少水利工程施工问题的有效措施,有利于提升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

2.2加强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工作

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由于长期处于施工现场,久而久之会与社会脱节,虽然有很多年轻的管理人员加入其中,但是他们缺乏相关管理经验,而传统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落后,均无法满足社会对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的要求。要想提升水利工程现场施工管理质量,就一定要提升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施工企业应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讲解新技术、新方法、新手段,不断完善管理人员的知识结构体系,让管理人员能够及时了解行业动态,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管理人员的聪明才智,还能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水利工程施工成本。不同的施工岗位需要不同的管理人员,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应注重人才的分配,只有正确分配管理人员,才能提升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定期的培训还能提升管理人员的整体能力,只有通过培训,才能不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这也会影响水利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

2.3完善水利工程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质量提升与质量管理规定是分不开的,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管理规定,才能保证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施工单位在开展水利工程施工前,一定要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状况,结合施工管理经验,制定施工管理规定,还要考虑外部因素,比如当地的地形特点、天气特点等。还要考虑当地政府对施工项目的支持力度,如果当地政府对这一项目给予了极大的经费支持和政策支持,那么水利工程的施工进度就会非常快,且质量上也能得到保证,但是如果当地政府对水利工程项目的扶持力度不是很大,那么这一项目工程的施工进度就会相对缓慢。在制定施工管理规定时,要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制定好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后,要求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有效约束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而提升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效率,减少水利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水利工程施工人员的责任感。水利工程现场管理规定的落实还要充分结合施工地区的实际状况,选择与之相适应的施工措施进行现场施工,根据施工管理经验,不断完善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将责任落实到个人,这样管理人员才能深切体会自身的价值,才能真正负起责任,这对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提升非常有帮助。

3结语

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的提升对于整个水利工程的质量来说非常重要,管理人员要全面统筹、综合管理,不仅要做好水利工程施工材料的管理,还要做好人力资源、施工设备的管理,不断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升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质量,从而提升水利工程的整体质量。

作者:李伟 单位:吉林省纬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王竞.东坪电厂计算机监控系统在调试及试运行过程中的几个问题[C]//中国水利发电工程学会信息化专委会2009年学术交流会论文集,2009.

[2]刘卫芳,端木凌云,杜瑞香,等.浅谈黄河防洪工程施工期环境保护问题[C]//山东水利学会第十届优秀学术论文集,2005.

[3]黄海田,樊志远,朱炳喜,等.水利建设工程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及其质量控制要点[C]//2009’中国商品混凝土可持续发展论坛暨第六届全国商品混凝土技术与管理交流大会论文集,2009.

[4]葛孝月,冯能文.ADINA多物理场分析软件在水利工程中的应用[C]//现代水利水电工程抗震防灾研究与进展,2009.

[5]张波.论我国的水资源管理[C]//水资源、水环境与水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下册),2003.

水利工程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关键环节

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安全是保证水利工程正常

运行、扩大再生产的关键。水利工程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质量。

首先,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改革开放的实践证

明,先进的思想观念是发展水利事业的强大推动力。进取争先、自谋发展意识不强,就会妨碍工程管理,束缚水利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其次,要强化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认识,切实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各管理单位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做到有管理房屋、有办公设备、有规章制度、有经济实体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再次,要加强对财务的监管工作。管理单位必须有财务自,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财务管理进行审计。最后要认真学习水法规,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管理措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应在水法规的正确指引下,广泛开展水利工程安全鉴定、大坝注册登记、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水利投人政策和水利项目社会经济评价等,使水利工程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1、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我国投资建设领域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全面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的可靠保证,是建立完善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根本前提。项目法人制是龙头,是核心,如果项目法人责任制不落实,其它建设管理工作也将无法深入开展。我们认为,落实好项目法人制,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目前水利建设多元化、多层次的投资体制,按照项目类别不同组建项目法人。二是要严格项目法人资质审查,在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阶段就应明确项目法人,没有按规定要求组建项目法人的不进行项目的各项审批工作。三是要严格项目法人单位人员配备,不仅专业齐全,而且人员素质要高,有经验。

2、开展好建设监理工作

建设监理的目的是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与公开性,强调市场之间的合同关系及监督、制约与协调的机能,以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通过监理的有效工作,从而保证投资方投资效益的发挥,同时也通过监理的监督,来保证承包商的利益不受损害,维护合同的严肃性。我省的水利建设监理工作已经有了很好发展,监理人员的数量、质量都在不断增长和提高,各项监理制度也正在不断完善,监理制在水利建设管理中的得到了充分的落实,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监理人员老化、素质低、机构不完善、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不重视等。

为此,首先要继续加大监理人员培训力度,全面提高监理人

员综合业务素质、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监理工程师的培训学习

要着重以下几个方面:通过学习《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能够熟练掌握并通晓建设监理法规体系。通过学习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

知识,熟悉和掌握合同条款,通晓整个项目建设的合同文件体系。通过学习建设管理和行政管理知识,提高组织协调和应变能力,能够因人、因事、因时间、因空间、因环境、因目标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组织、管理方法和领导方式,使之与实际情况尽量保持协调,从而使监理工作真正有效果、有效率、有效益:通过学习经济知识,能够准确地分析资金使用计划和工程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准确地对概预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分析审核:其次,监理公司要加强自身建设。监理工作属于服务行业,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摆正自己的位置监理行为要控制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要以合同为准则,坚持“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理工程师要真正起到工程施工现场重要管理者的作用,在合同管理中占据主导地位。监理公司还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密集,技术专业齐全的优势,增添必要的检测、试验设备,拓宽服务范围。 三是“实行小业主,大监理”,推行全方位监理:推行“小业主,大监理”除了监理单位自身的努力外,最关键的是业主必须转变观念,充分相信和利用监理单位的工程管理优势和业务专长为

工程建设服务。

四是建议水利部尽快出台监理规范、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

监理细则的示范文本。还要出台监理取费标准、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政策性文件。这样才能进一步促进监理工作的规范动作,进一步规范监理市场,促进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3、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已经逐步

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规范了招标投标行为,加大了监督管理的力度,保证了招标投标工作质量。今后招标投标工作应继续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量采取公开招标,严格限制邀请招标,保证优秀的施工企业中标。目前一些招标单位为保护地方的施工企业,排斥所辖地外的优秀施工企业,而多采取邀请招标,搞“暗箱操作”,严重破坏了招标工作“三公性”。因而采取公开招标是解决此问题的有效方法。二是加强标底编制和评标专家的保密性。在前一段的招标工作中曾出现过标底泄露和评标专家泄露等不正常现象,给招标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为此,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和大力度做好保密工作,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进行查处,并给予响应的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招标程序,制定先进的评标办法。要积极吸取外行业和外省的先进经验,改进我省现有的招标程序和评标办法,使其更加合理和科学。

4、逐步完善水利建设中介服务组织、规范市场,促进水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