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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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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文第2篇

一、水电站的安全检查情况

我市水电站目前共有5座,从检查情况来看水电站都已正常发电,值班情况正常。年初也与水利局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但从这次检查情况来看,仍然存在几个方面不同程度的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为:

1、老东电站:

1、主变引线老化需更换2、设备标识不规范,盘柜无标识3、电站电缆出口封堵不规范4、厂内用电布线不规范5、电站出口电缆应改造。

2、桃源水电总厂:

1、安全运行天数揭示板未上2、引水渠道维修复3、发电机组设备无标识4、升压站灭火器过期5、机组盘柜有灰尘。

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我们要求各电站限期限改,尽快落实措施,同时加强电站职工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逾期不整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中小型水库的安全检查情况

今年入春以来气候异常,天气复杂多变,降水天气偏少,我们对全市6座中小型水库进行了防汛检查。并同时对各个施工工地进行了安全生产检查。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各个水库防汛物资、队伍、制度、预案、预警信号、通讯手段都基本落实,能做到汛期有专人值班。对检查中发现的小问题都及时下达了限期整改的要求,对于难以解决的大问题我们在要求加强观察的同时,积极向上反映并争取资金力争尽快实施除险加固的工程,以便尽早消除水库的安全隐患。各个施工工地也都有比较规范的安全生产制度。

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检查

我市在建水利工程主要有小北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弟洞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企业为通化嘉恒水利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总投资为420万元,目前该工程主体工程已完工;中小河流治理市海兰河琵岩拦河坝—龙门桥段堤防工程,施工企业为省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该工程新建堤防两岸总长为6561m,其中左岸堤防2192m,右岸堤防3619m,护岸520m,回水堤长230m,工程总投资为2648.97万元;海兰河干流防洪工程市城区段(龙门桥上游左岸0+000—0+957段),施工企业为省防汛机动抢险队,该工程加高培厚堤防1407米,工程决投资924.25万元,目前该工程基本完工;市图们江干流菜社堤防工程,施工企业为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该工程加高培厚堤防长度为6281m,维修排水涵洞,工程总投资为1793.94万元;市图们江干流双古基堤防工程,施工企业为省工程局,该工程新建堤防总长1265m,工程总投资为1307.1万元。

检查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1)施工现场安全整治。

检查组深入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工作,并发现以下存在问题: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省工程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措施不到位,施工人员均未佩戴安全帽;省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施工电缆,挖掘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作业时,没有相关安全引导人员;施工现场未设立安全公告、安全文明生产纪律及安全警示等标牌;省防汛机动抢险队施工现场施工情况较混乱,材料任意堆放等问题。检查后施工单位及时进行了整改,整改后我局进行了复查,排除了安全隐患。

(2)施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检查组对施工人员现场履职情况进行了摸底检查,省防汛机动抢险队、省新鲁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省工程局等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测量员等五大员中,部分企业未按照合同规定人员进驻现场,部分管理人员无证上岗,特殊作业人员,如挖掘机、装载机操作人员、电工等人员为无证上岗。检查组要求现场管理人员及从事特种行业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工程施工现场项目部必须持有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并存档。

(3)内业资料整理、存档工作。

为全面了解施工进度及内业资料完成情况,检查组对在建工程各施工单位内业资料进行了全面检查,并发现以下问题: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省防汛机动抢险队项目部未悬挂相关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施工实施方案制定没有针对性,未按照工程施工现场实际编制,施工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保单未存档,安全生产会议召开次数不能满足工程实际建设需要,会议记录不够详尽,材料准备不够充分;永安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省工程局未与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针对以上问题,检查组要求以上存在问题的施工企业对施工资料不合格、缺少的部分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并贯彻落实到位。

四、河道采砂安全检查情况

从检查了解的情况看,我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第一阶段的工作虽然进展较为顺利,但仍存在一些小问题。在审批采砂许可中,我们本着河道采砂“五不批”的原则,即不利于河道行洪的不批,不利于河势稳定的不批,不利于河道工程安全的不批,不利于耕地保护的不批,采砂业主与相关利益人未达成协议的不批。在砂场日常监管中,我们要求砂场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采砂机械在投产前出示年检合格证明,机械转动部位有防护罩,操作人员经安全生产培训后方可上岗,砂场具备独立的对外交通道路,运输车辆不得超载,砂坑周边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形势下;建设工程;建立安全工作;措施

中图分类号:U41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做好监理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是优化建设施工行业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在施工安全生产中处于极为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受到不良经济利益的诱惑,很多企业忽视了建设工程的建立安全工作,缺乏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强烈的安全生产意识,给安全生产埋下了巨大的安全隐患。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企业可以通过不同部门的监理工程师认真细致地检查建设项目查漏补缺,从而促进本企业 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提升,为改善劳动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有效保证建设施工的安全。

是实现建设工程效益最大化的需要

工程建设施工的四大目标是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监理直接而深刻地影响着工程质量、投资、进度目标的控制。一方面,建设工程的质量与施工安全的关系是异常紧密的,建设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不可避免地造成安全事故,进而造成企业严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施工安全、企业投资效益和工程进度之间的关系也是异常紧密的,只有努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资,并不断完善基础设施,采用使企业的施工安全和质量得到切实的保证。

是建设工程目标实现的保证

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高效、安全始终是企业追求的重要目标,如果建设工程缺乏地理优势,具有极为复杂的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又受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那么安全事故就会不可避免地频繁发生,因此必须促进施工安全的管理力量的有效增强[1]。工程监理单位是建设单位的代表,负责管理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严格“把关”控制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进行有效的预防和避免、促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的最大限度降低是其主要职责。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的规章制度不完善

规章制度是对企业的稳定运行和发展进行维护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用来对工作中的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使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具体职责明确化,依据规定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违章行为进行及时的纠正并处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意义。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很多施工企业并没有充分认识规章制度的重要性并给予其足够的重视,虽然在招标时将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了起来,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一般情况下不会违反大的安全规章制度,但是通常会忽视涉及个人的安全生产制度,比如,施工时没有依据规章制度上的要求合理佩戴安全帽等,在此基础上,如果监管单位再不进行严格的监管,这些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就会成为一种摆设而得不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2.2 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力度不够

建设施工过程中的重点和难点是项目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因此,为了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并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关键是应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对施工现场进行有效的管理,这也是保障施工建设项目质量的重要举措。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派驻工地的各级人员的相互配合和协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施工现场管理的成败。但是,现阶段的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不能全面实现自身的权利,在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时,施工相关部门不能将有效的参考决策提供给建设单位,同时工地上也没有有效的管理[3]。另一方面,工地上的农民工具有较低的文化素质和较差的理解能力及较为淡薄的安全意识,在面对违章处罚时,态度常常极为蛮横,具有较大的抵触情绪,给安全监理实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同时,建立大部分时间是在办公室办公,而不是在施工现场,导致其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及安全问题。所有这些都导致了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缺乏有力的安全监理力度,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受到了严重的阻碍。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员工缺少安全教育培训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主力不是工程师和管理人员,而是施工人员。目前大多数施工人员都是农民工,首先,他们具有较低的受教育水平。大多大多数施工人员来自于农村,缺乏有效的专业技术和综合素质,具有较低的受教育水平,不能明确掌握施工企业的安全准则和操作流程,在施工过程中极易出现安全事故;其次,由于施工单位不愿意花人力物力去培养这些施工人员,导致他们具有较大的流动性,同时严重缺乏专业素质;再次,企业员工自身具有极为淡薄的安全意识和较低的自我保护能力,他们不会主动地要求进行安全培训[4]。在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中,一些企业为了使生产成本最小化,企业项目部就降低了用人的门槛,将当地剩余的廉价劳动力吸纳到协作队伍中,造成大量缺乏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民工大量和无序的涌入和流动,给项目质量及安全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为了对安全生产压力进行有效的缓解并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并将其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这些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促进他们安全防范能力的最大幅度提升。

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监理安全工作的措施

做好监理单位的自身建设

首先,监理单位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并结合本工程项目的特点,将有针对性的、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安全监理细则编织出来,从而使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等明确化;其次,积极主动地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进行良好的沟通和协调,将工地例会制度制定出来,并定期组织召开工地例会。一旦发现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则应该及时将整改意见提出来,并用书面形式使意见得到有效的落实,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施工单位的经济损失,另一方面也能很好地保护本单位;再次,建立健全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监理单位有关领导应该使有关人员各自的责任明确化,同时对其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了解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知识,以在实际工作中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将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后,监理单位点的项目监理部应该明确各自的分工并做好协作工作,及时用书面形式将所发现的安全隐患告知相关单位,在监理日志和建立月报中将所发现的重大隐患汇总起来,然后依据相关法规及时准确地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这样一方面能够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也有效履行了自身的职责[5]。

做好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3.2.1 落实相关人员的责任

监理工程师应该对施工单位进行积极认真的督促,让其对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及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行认真的落实,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每一个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工作方针牢固树立起来;尤其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该积极主动地进行现场监督,亲自深入到施工一线,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掌握,从而立即处理施工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如果所出现的安全隐患无法现场处理,则应该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严禁违章指挥,彻底消除违章操作,在萌芽阶段就彻底消除各种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项目管理;投资;质量;进度;安全;合同;措施;统筹兼顾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content mainly includes the project investment management, quality control, progress management, security and contract management, and its management level directly related to the project economic benefit and social benefit. This paper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 discuss all aspects of content, and puts forward the measures to do that work, to improve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level for reference.

Keywords: project management; Investment; Quality; Progress; Security; Contract; The measure; Overall consideration

中图分类号: 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的是在工程竣工的时候,能够提供满足使用功能和质量保证年限的可靠性高的建设产品,并且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成本投资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以及合同管理,其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面对当前日益激烈的建设市场的形势,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大意义。

1 建设工程建造投资管理措施

投资管理是项目管理控制费用支出最终实现利润目标的关键。在项目之初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的策划定位、历史数据和市场行情,编制投资估算。建立项目费用控制总目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动态预警系统,进行动态评估和预警。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措施

由于施工阶段的质量管理是工程项目控制的重点,我们遵照质量管理条例规范、设计图纸及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实行施工准备、施工过程及施工验收三个控制系统。在选择施工队伍中,我们注重选择重信誉、有实力的好队伍。质量是做出来的,不是仅靠管出来的也不是靠喊出来和检查出来的,队伍的素质很重要,技术、质量意识很关键。我们在开工前组织从管理人员到施工一线人员的技术培训,所有进工地的施工人员必须经过我们的培训才可以上岗工作。对于施工复杂.质量难以保证的项目,实行样板先行。满足要求后,再按照样板大面积施工。在验收程序上加强工序验收,落实自检、复检以及监控检点部位(如关键工序、关键操作)实行旁站式管理;按照规范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及合约要求组织验收。对入场的材料、设备进行验收控制。建立质量例会制度,定期对现场施工质量进行考量,对监理提出的问题一一落实整改。建立质量控制措施:

(1)预审、预控:是质量预控的主要手段,如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加强对建筑材料的检查验收、见证取样等质量控制工作。作到审、验后签字认可了,方可实施或采用。

(2)巡查:对施工状态稳定的一般工序,进行巡查或抽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3)审查施工质量资料:对施工过程中按规定应当形成的反映施工质量状况的各类信息资料进行审查。

(4)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处理。即视情况轻重,或口头通知、或下《工作联系单》、或下《质量整改通知单》,或下工程暂停令。

(5)《质量整改通知单》:对施工中发生的违规现象和质量问题,除口头制止外,及时签发《通知单》明令整改。整改复验合格后审签《整改复查报审表》。

(6)开好工地例会和专题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工地例会,会上检查、讨论质量状况,责成问题的责任单位限时落实、解决并在下次会议上反馈整改结果。专题会议解决施工问题和设计问题。

(7)验收审签:即对属于必须在事后认证的施工内容或工作环节的质量进行查验,经管理方、监理签字认可、方允许进行后续工序的施工。

(8)实行规范化管理对各项质量监控环节的报审内容、程序和使用表式等,均按规范化的要求实施,以保证监控效果。

(9)运用质量否决权:在执行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的审批程序时,质量具有否决权。

(10)考核施工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工程质量具有关键作用,经过实事求是的考察,如果证明该项目经理和技术管理人员不能正确对待和有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有权通知施工单位更换。

3 建设工程进度管理措施

(1)建立计划管理体系。首先由我们与投资人编制总体开发计划(即为一级计划)、二级计划为分阶段控制计划,参与项目开发建设的各专业公司(咨询策划、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一级计划分解(WBS分解)编制,三级计划由承包商根据一级计划结合各专业分包单位编制的计划综合调整。还编制年度、季、月、周计划,资金运用计划也同步编制,否则资金不到位也将影响工程进度。

(2)编制计划网络图。对计划进行跟踪预测和动态控制:预控找出关键点,动态解决问题;随时检查,出现问题立即召开协调会,讨论找出解决办法、修正调整。

(3)当质量成本关系发生矛盾时,要找出其平衡点。

4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措施

(1)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该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检查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的情况,并将安全生产责任逐级落实,并通过施工合同约定明确的奖惩制度。

(2)健全安全培训制度,增强参建单位的安全自主意识。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企业均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安全技能和安全救护方面的培训,特别是对新上岗的人员和关键岗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规避事故的能力。(3)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在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一道工序、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检查,清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活动顺利开展。

(4) 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避免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切实贯彻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

(5)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只要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很大程度上就可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还应加大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人员的处罚力度,增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避免同类事故再发生。

(6)加强风险管控,办理工程保险。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应为施工现场参建单位施工管理人员购买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施工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5 合同管理措施

5.1 健全招投标市场管理机制

从源头上抓起,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建立与工程量清单相配套的合同管理制度。国家虽然已经出台招投标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体制,但在招标形式和方法上需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双方利益,所以过份追求招标过程的严格、完善,并不一定能达到招标的最佳效果,建议在招标形式上应该重视原则,突出效果。针对此问题,国家近日颁布了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用以指导和规范招投标的具体实施过程。另外,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推广实施后,没有完善的计价办法配合相应的合同管理模式,建议尽快研究相应配套措施和管理办法,健全体制,完善操作。

5.2 提高合同管理人才的素质

专业人才缺乏也是影响建设项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个重要因素。建设合同涉及内容多,专业面广,合同管理人员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法律知识和造价管理知识。在很多建设项目管理机构中,没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员缺少培训,将合同管理简单地视为一种事务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领导直接敲定由一般办公人员办理合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就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5.3 注重合同精细管理

施工合同纠纷多数情况下源于价款结算方式的纠纷,如工程款如何拨付,设计变更单价如何审定,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材料价格异常变动的处理办法等。这就需要甲乙双方有一定的远瞻性,尽量在合同中把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案具体化,尽量避免给结算方式留下盲点。当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停工窝工,施工合同中又无明确表达时,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如笔者所在地的某道路工程,招标时要求采用商品混凝土,为赶工期,经施工企业与业主商量决定将商品混凝成现浇混凝土,但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协议变更手续。因此,工程竣工结算时引起了价格纠纷。如果事前就此问题甲乙双方能达成一致意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明确,就可避免后期的纠纷,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6信息管理措施

加强工程信息管理工作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机构问题和设备问题,从当前的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加强项目信息管理主要是一个思想认识问题。因为多年来,施工行业习惯了吃大锅饭,纵然近年改革开放政策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竞争压力,但有一些传统观念仍未彻底转变,如施工企业存在着重资金、重物质,轻管理、轻信息的错误做法,在工程管理中习惯于凭老经验,对现代的管理技术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这些旧的观念与现代信息管理格格不入,所以要想加强施工中的信息管理,必须从根本上转变观念,提高对信息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以便工程信息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进行。 7 充分发挥统筹兼顾、高效推进的组织协调作用

作为独立第三方项目管理(监理)单位,在进行目标规划时,注意到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四大目标的标准,在需求与目标之间,四大目标之间进行反复协调,力求做到统一。在进行动态控制时,尽量防止发生追求单一目标而冲击或干扰其他目标,统一目标,统筹兼顾。还要求在对项目实行目标控制时,追求目标系统的整体效果,做到各目标的互补。例如.实际工期拖延了,能否通过索赔得到费用方面的补偿:投资超了,能否在进度和质量方面得到比计划目标更好的结果。根据辩证关系中主次要矛盾观点,在遇到矛盾时,我们注意抓重点、抓关键。在强调抓重点的同时,做到重点是全面之中的重点,全面是有重点的全面。实行项目目标控制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重点。例如,在项目实施阶段,我们在管理上强调在重点控制质量的同时,又要控制好进度和投资,因为我们的总目标是实现业主完工节点,保证质量,把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里。通过项目各方充分的信息沟通,明确重点,再辅以组织协调手段,便能实现矛盾的统一。

8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必须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水平,就得要求对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自始至终的、随时随地的和全面的管理。其中,要以进度为中心,安全为重点,质量为根本,最终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做到统筹兼顾、综合管理。这样才能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建设低成本、高质量、短工期、安全的工程项目,企业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 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与未来

中图分类号:TU198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建筑施工具有生产施工流动性、建筑产品多样性、施工过程复杂性等特点。另外,建筑施工多为露天作业、高空作业,体力劳动占据较大比重,人均完成工作量较大。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强烈的市场需求的拉动下,建筑工程项目越来越多,施工队伍也在不断壮大,建筑施工行业成为国民经济重要的支柱产业。然而其安全问题也十分突出,成为仅次于矿山业的第二大风险行业。每年的建筑施工事故不仅造成了巨大的人身伤害,还给企业的经济带来了严重损失,使建筑企业信誉大打折扣,影响到了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不断探讨和分析建筑业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和事故易发、多发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和建议,为持续改善安全生产形势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现状

1.1 政府行业监管存在管理漏洞。主要表现在:(1)建筑业专业门类多,监管分属不同职能部门,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造成政府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2)一些地区和部门建筑监管工作不平衡,一些领域和环节存在监管盲区,如经济开发区、高科技园区、工业园区。一些城市建设重点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村镇建设工程等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之间。(3)安全监管人员严重不足,导致对各项目管理是蜻蜓点水,不能发现重大问题,即使发现了,跟踪督促整改不到位。

1.2建设单位在安全管理上漏洞主要表现在:(1)将工程违法发包和违法分包或指定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导致安全管理源头失控;(2)不按相关法规要求足额支付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费用,致使施工企业无安全经费或经费短缺,现场安全设施和防护残缺不全或根本不购置;(3)违反建设工程基本程序,随意压缩工期,致使施工现场违章作业、疲劳作业。(4)以包代管,一包了之。

1.3 监理单位在安全管理上的主要漏洞表现在:(1)未真正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特殊作业票办理等不认真进行审批,不进行现场验证;(2)现场安全监理人员配备明显不足,或专业素质不够,发现不了问题或者督促整改力度不够,敷衍了事;(3)对相关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力。

1.4 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乱象主要表现在:(1)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脱岗,或无证上岗现象严重;(2)施工现场无公司派驻现场专职安全员或无专职安全员,或即使配备了也是身兼多职,没有时间和精力进行现场监督巡查;(3)现场安全生产制度流于形式,只重视生产进度和经济效益,不主动遵循安全管理制度或落实安全管理措施,被动应付上级检查。(4)安全管理资金无计划、无保障、不落实。(5)施工现场特殊施工无证作业、违章作业;(6)特种设备管理混乱:购置不合格特种设备;安装拆卸单位无相应资质,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章作业;无专职操作人员、无专职维护人员;日常检修维护保养制度执行不严格等。(7)用工管理混乱:随着工程项目增多,工期越来越紧,用工和紧急用工现象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多, 因而民工未经培训教育就上岗作业现象也时有发生。有些虽进行了培训,但培训流于形式,难以满足真正施工安全的需要。

2012年我国建筑施工发生各类事故2330起,死亡2760人,同比分别上升2. 8%和2. 1 %。特别是发生较大以上坍塌坠落事故78起,死亡344人,分别占建筑施工较大以上事故的76. 5%和77. 8 %。而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建筑领域的安全和质量问题,警钟长鸣,要健全机制,严格监管,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或少发生问题。

2、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是思想认识问题。领导未真正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长远建设”的思想,不能辩证看待“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光想着能多挣点钱就多挣点。根本没有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理念。第二,从总承包企业到项目部、监理企业、机械租赁安拆单位,几乎没有真正设置安全管理专职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使设置了机构也不正运作。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但也不真正上岗执业或人员数量严重不足、素质参差不齐等。应付上级主管部位检查等。第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明确、不落实。不对照各项制度检查考核和兑现。不能做到管理人员责、权、利三者统一。不能充分调动从业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第四,安管人员对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或严重缺乏,或置若罔闻。平时不参加安全会议、不参加教育培训,或找人代培训,找人代考试等。第五,随着工程数量规模的逐年剧增,单位利益、个人私利、权利和腐败行为时常干扰建设程序正常进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现象十分突出,导致安全管理也不能按正常的程序开展。第六,对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的监管缺少强有力的手段。如在项目工地上很难见到中标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有检查时才打电话通知到工地。即使在位,有的对存在问题也不重视。出了问题,对项目经理和总监责任追究严重不够,导致对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第七,现场个别安全管理人员除了能力素质不高外,权力不大也是重要因素。如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无权安排人员立即消除隐患。如汇报后,领导不重视,不安排人员整改,往往也不了了之。第八,安全经费投入不足,导致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设施和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起不到应有的防护作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及时等。

3、如何改进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

为了规范当前的建筑市场,完善建筑施工中安全生产的机制,建筑企业应该致力于当前建筑施工中安全管理主要存在的问题,思考如何进行长期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当然要想彻底改产建筑施工中的安全生产问题,还应该从问题的源头抓起。

3.1安全生产必须抓好基础管理

施工安全事关从业人员生命和健康。转变安全监管方式,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安全生产队伍建设与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技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筑牢安全生产基础,是一项刻不容缓、丝毫不能松懈的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建筑安全生产的标准规范和制度措施,力求做好以下几点:

(一) 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监管部门、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都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逐级落实并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

(二) 严格审查备案手续。建立安全监管台账。充分发挥安全监理对消除隐患的职能作用。

(三) 严格落实施工现场企业领导带班责任。积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继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力度。要加大对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技术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检查力度。进一步完善事故隐患排查长效机制,坚持实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日检、周检、月检制度,认真排查安全隐患,详细分析安全形势,切实把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到位,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四) 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所有进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采取各种措施深入广泛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使安全生产意识入心入脑,每时每刻不忘记,人人都是宣传员。

3.2强化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监督

加大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监督,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尤其要保证按照施工单位在标书中的标准对其办理施工许可证,并进行安全监督。如果进行建筑施工的单位不能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机制顺利有效的落实,一旦发现其有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必定要严厉惩处,以儆效尤。对已经出现的安全问题要进行严厉的整治,防止其再次发生。同时对出现问题的责任人进行强制的培训,并进行降职惩处,并进行通报批评。定期对工程的安全问题以及对应的惩罚进行公示,达到警示的效果。

3.3重视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由于企业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够重视,很多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问题尤其突出。为了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建筑单位必须要重视自身的安全文化建设,及时汲取行业内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同时,在企业内部要加大对安全设施的购置,并增加安全管理人员的人数。对在职施工人员要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规范其施工操作,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职业素养,从而提高建设施工的安全管理水平。

3.4提高建筑施工者的综合素质

要进一步强化建筑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施工人员的素质。重视对施工人员的施工操作与技能、救护与自我保护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要求施工者掌握有关建筑新材料、新工艺以及设备的相关操作,掌握施工的安全、管理等操作技术。确保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单位具备专业的技能和健全的安全管理办法,确保参加施工作业的从业人员熟练掌握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技能,切实提高企业和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结束语

随着国家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和社会舆论力量的日益增强,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了生产中的重中之重。只有不断从各个维度加强施工安全管理,对施工过程中的每个细节都做好安全管理,这样才能降低施工过程中的事故发生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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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新明.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特点及难点[J].中国科技博览,2012.

[3]何泉浪,陈勇,黄劲森.市政工程施工中安全管理的探讨[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0(4).

[4]田元福,李慧民,李潘武.中美建筑安全管理比较研究[J].建筑经济,2003(=2)4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