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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业;会计核算
一、引言
在2011年的11月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开始试点。截止到2018年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全面铺开。这是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建筑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而言影响巨大,每年能够为我国产生极为可观的产值,为社会提供相当多的就业岗位。建筑行业区别于其他行业而言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筑业在经营发展的过程当中他们既是产品的创造者,又是产品的安装者。而当前我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增值税的征收很大程度上都是按照企业的总体收入来进行全额征收的。而不是像增值税那样只针对于部分税务进行征收。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国家确定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方向:一方面既要有利于企业进行税务负担;另一方面还需要与建筑业的行业发展休戚相关。而根据当前的实际调研情况来看,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取得的预期效果不尽一致。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的影响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一般纳税人确定为11%,一些小规模纳税人确定为3%,按照相关的暂行条例: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抵扣档期进项税后的余额。不足的部分可以转接,下期继续抵扣。根据这项规定假如建筑业企业100万的营业收入,施工企业的销售意向为9.91万元,建筑服务业的烧水箱为5.66万元,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销售价格为14.53万元。而建筑业的扣税如占到总体营业收入的6.61%,服务业占比约0.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占比约9.0%,才能够与营业税税制之下的负税持平,从这个角度来看,这样的一种方式与当前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初衷是相符合的,如果扣税的额度扣税的比例大于该系数,那么必然会导致企业的整体税负有所减轻,如果小于该系数那么,那么企业的负税则会进一步增加。结合上文的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营业税增减的幅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票以及相关扣税项的大小。在当前现有的市场条件下,不是所有涉及到建筑业的相关行业都统一实施增值税,一些经销商在取得退税发票的过程当中困难重重。这就意味着在建筑业的实际运营过程当中伴随着纳税额的增加,企业的赋税压力会进一步的加重本质上来看,这是不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的。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产品造价的影响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也是消费税。其负税的承担应当是由消费者进行承担的,这在很大程度上也就颠覆了原来建筑产品造价的构成。此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工程概算,工程计价的构成基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这样的改变也导致了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纸的编制在重新的运行,对外的公开招标书内容也应当进行变化。建设单位的招标预算编制也将随之发生变化。(2)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在招投标过程当中,需要充分的考虑一系列更加复杂的问题。比如营业税的3%在定额当中是有反应的,实际是向建筑单位收取的,而建筑施工企业则属于代收代交,现在的条件却是必须自行进行缴纳是预算部门需要考虑到的。(3)由于要执行国家新的定额标准和定额制度施工企业的施工成本单价也需要重新的进行修改。企业内部各种相应的预算定额也需要进行编制,这样以来,施工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税务征收情况就更加复杂。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建筑企业财务核算的影响从实际情况来看,营业税的会计科目相对比较简单。所以在进行积极的时候,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等科目贷记应缴税费及银角营业税科目等等。将这些科目确定完毕之后进行核算即可。而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建筑企业的会计核算科目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以一般纳税人为例,为了更好地进行增值税核算会计科目设置了专门9个栏目,包括进项税额、已交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等等。在“营改增”之后建筑业的会计科目大大增加,而且不同会计科目的核算方式也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合算的方式更加复杂,这对于会计的账务处理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建筑业的营业税是以工程计价款作为全款结算的,按照实际实施的比例来进行缴税。营业税会跟随着营业收入的实现而进行实现,这样的一种计算方式,既简便而且十分容易监管。这样的一种税收制度在我国建筑行业当中已经运行了几十年,基于此也建立起了相对比较完善的审核和控制机制,征收的方法是可靠的,征收的标准是合理的。但是在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样的一种征税方法会进行适当的改革,征税的计价也会发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相关进口材料以及验工计价等等方面的核算问题还要考虑到增值税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注意到价外税的问题,由此其复杂性将会进一步的增加。对于建筑行业的会计从业人员而言。由于他们对于增值税相对比较陌生。而且账务处理能力参差不齐。在短期内需要适应增值税的监管要求说时间紧,难度大,任务重。为了进一步的避免对于企业的税务核算所带来的消极影响。企业必须设立相对独立税收核算部门,进一步的增加一些更加高素质的财务核算人员,做好相关培训准备工作。
三、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对策
从大的环境趋势上可以看出,“营改增”的本质是在更大范围以及更深程度上避免重复征税,觉得总体的税收制度显得更加合理,相关的赋税显得更加公平。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完整和延伸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能够促进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对此本文对于深化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细化纳税时间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条件下,应当进一步的细化建筑业的纳税时间。结合建筑生产和收款的周期,建筑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应当均为价款结算收入的当天。实际缴纳的时间可以根据建筑业的会计制度进行适当的变革。按照工程竣工的接管方式来确定相关税款的征收,而不是简单的对于建筑业按照年度来征收税款。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进一步的缓解建筑业企业的纳税压力能够使得其资金的应用有着相对较长的周期,并且切实的满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最终目的所在。
(二)适当调整资产入账价值及纳税基础对于建筑业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相关制度,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适当的变革,要进一步的结合建筑业的实际特点,比如在建设工程的过程当中,将厂房等建筑物的物资计价计算到整个建设工程当中。这一部分款项是属于非应税项目,而这部分款项涉及到劳务材料等等的进项扣税是不能够进行抵扣的。如果在建筑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这一政策应当进行适当的变革,销项税计税的基础应当以工程的实际回款作为基础。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尽可能的减缓“营改增”所带来的资金压力。
(三)给予过渡性政策优惠政府在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同时,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于建筑业的财政扶持政策。建筑业在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过程当中资金周期相对较长。如果出现了资金链的断裂,很有可能导致今后的各个项目都不能够如期的进行。基于此应当设立专门的财政专项资金或者税率优惠政策。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税改之后负担的企业来进行相应的财政扶持。在企业申报纳税的过程当中,应当如实的向税务机关反映实际的税收情况,了解到相应的税收变化情况。只作为基础,可以建议相关的财政部门以及税收部门,针对于企业深税情况的不同,来对于企业进行差别的对待,通过分类扶持分类对待的方式,来进一步的帮助建筑业企业减少相应的税收负担压力。在具体的落实当中需要确定一系列的过渡政策。过财政过渡政策的实施来进一步的帮助企业度过“营改增”的不适应期。认真的了解到企业在税收缴纳的各个阶段的不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扶持。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50%来划分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的第1条规定仍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是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是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由于生产企业产品销售的对象多为建筑及房产开发企业,属地税征收范围,在实际操作中,购买方经常出现只收建筑安装、工程劳务发票,而不收产品销售发票,从而造成了增值税税款的流失,侵蚀了增值税的税基,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的难题,给国地两税部门之间管理制造了不小的矛盾,同时也给某些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以可乘之机。
一、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征税存在的问题
1.地税部门控制源头。由于建筑产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产品主要销售给建筑安装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两类企业的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属地税部门管理,有些地方地税部门就要求建安企业和开发公司只有取得地税部门开具的建筑安装发票才能入账,否则税前不予列支。而企业也因为地税是他们的直接管理单位,只有遵照执行,拒绝接受产品销售发票。
2.地方政府部门硬性规定。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的部门为了地方政府和本部门的利益,为地税代征营业税,强制要求在本地区销售建筑产品和施工的单位到来代开建筑安装及工程劳务发票,特别是由财政结算中心审核支出的单位,结算中心规定只收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一律不允许产品销售发票报销,硬性使建筑产品销售收入的增值税变成了营业税。由于目前的市场是买方市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为了与建筑安装公司或房地产开发公司做业务,只好按照他们的要求开具建筑安装或劳务发票,造成了实际上的增值税税款的流失。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不论是生产还是销售建筑类产品,这种情况非常普遍,涉及到的纳税人也很多。
3.生产销售纳税人利益驱动。对于个体户和小规模纳税人,根据新的增值税条例,连续12个月销售额
累计达到50万元以上,就要强制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50万元销售额中可以不包括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而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又远大于营业税税率,有些个体和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为了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建筑产品生产销售纳税人由于进项大多很难取得增票,抵扣少,就自身而言也不愿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取少计产品销售收入多计建筑劳务收入,或者干脆到地税部门开票,从而多交营业税少交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产品销售的增值税税率17%,建筑劳务营业税税率3%,纳税人当然愿意多计建筑劳务收入而少计产品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4.税收链条断裂造成税款流失。建筑安装企业账证都不是很健全,因此地税部门一般采取以票管税方式,开具发票征收营业税的同时随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其购进的材料也不需要正式发票入账。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时,往往不需开票,链条的断裂造成该环节流转税的流失,应当缴纳的税款,实际上已经被建筑安装公司在价格上或低价,或回扣,被建筑产品生产企业和建筑安装公司分别瓜分了。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现行流转税制度的缺陷,造成重复征税现象严重。建筑产品生产企业销售产品给建筑安装公司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建筑安装公司提供建筑劳务给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缴纳3%的营业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了上一环节的产品价款和税款,造成重复征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不动产,接规定要缴纳5%的营业税,发票金额中也要包含上一环节缴纳的营业税款,同样要重复征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偏低,造成某些行业税负偏高。新的增值税条例将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从100万元降至50万元,对于某些规模较小,难以取得进项增票的企业,其增值税的负担率将会大幅度提高,且这类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大多是建安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等营业税纳税人,他们不需要增票抵扣税款,必然导致这类企业在发票和税收上做文章,而目前的税收制度和经济环境给这些企业偷逃税款创造了条件。
3.部门利益冲突,国地税征管矛盾重重。受不断增长的税收收入任务的影响,国地两税都加大了征管力度,对属于本部门的管辖的税收更是寸步不让。新的增值税、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都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未分别核算的,由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各自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因两个细则都没有规定方法和标准,其核定结果必将产生此多彼少之争议。根据多年来国税、地税一直对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存在争议的实际情况,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不可能坐下来针对某一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或兼营非应税项目计税依据“合理”地协商确定各自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销售(营业)额,最终还是导致国税、地税两个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权的矛盾。
4.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千方百计少缴税款。从调查情况来看,纳税人账外经营情况严重,一是纳税人在施工所在地政府或地税机关代开建筑安装发票,如果正常入账后国税部门必然不认账,要重复缴纳增值税;二是部分购货单位不要发票,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和营业税。
三、解决上述问题的对策
1.加强税法宣传。对建筑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会计的加强业务培训,积极宣传新《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两个细则,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按照要求做好财务分类核算。
2.强化税收管理。针对建筑产品销售业务的特殊性,可以实行“以电管税”等征管措施,测算单位产品耗电量和行业税负率,要求纳税人按月提供电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业;发展趋势;政策建议
未来的几年内,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必然会加快转型发展的步伐,其中一些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必然会被淘汰出局,房地产市场的集中程度也会更高。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更多的房地产企业将会在品牌的树立、技术产品的推出、项目管理控制等方面逐渐加强,从而形成一股核心竞争力,开发出更多更好的商品房,从而推动房地产行业健康稳定的发展。
一、我国房地产业未来发展趋势分析
(一)房地产业利润率逐渐降低
在过去的十年时间里,房地产行业一直处于快速上升阶段,因为房地产行业主要依靠房改、GDP的增长、宽松的货币政策以及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等因素的推动,因此房地产业的利润率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其他没有任何一个行业可以像房地产一样承受利率水平达到20%以上的融资成本,房地产行业的利润水平远远高过了其他行业。根据我国国土资源部2012年数据统计,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的利润率一般处于10%以上的水平,而中高档房产开发的利润率最高可以达到40%,而中国社会科学研究院的调查数据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平均毛利润率高达55.72%。与国际上房地产行业普遍5%的利润率相比,我国的房地产业利润率相当的高。但是随着政府土地“招拍挂”及相关政策的落实、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的出台,房地产业依靠土地资源的增值来推动高毛利率的因素逐渐减小,房地产企业之间主要依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来决定利润率,而不是以前那样仅仅靠外部资源。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的房地产行业平均利润率将会逐渐的与国际平均水平靠拢,最终可能减少到8%左右,房地产行业的暴利时代将会过去。
(二)开发模式注重细分与合作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逐渐发展,房产开发的模式也将更加细化,分工更加明确。从开发资金来源、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到最后的销售,每一个阶段都会由专业化的企业负责。而这样一种非常专业化精细化的分工,会让房地产开发各个环节的工作质量都能够得到保证。在房地产开发商的整个运营过程中,更多的将会做一个协调角色,而其他各项任务主要是通过承包商、商等进行专业化的合作来完成。房地产业未来还将会逐渐实现投资商与开发商的角色分离。开发资金的来源除开银行以外,还会通过社会资本的引入、信托、企业债、IPO上市等渠道融入,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更偏向于一个管理型的公司,而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通过IPO与股市融资还存在一些政策上的限制,短期之内无法改变,所以私募股权也可能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
(三)品牌化经营、精细化管理
在宏观调控政策与市场本身存在的风险之下,房地产企业怎样加大竞争力,实现自己的稳步发展,已经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未来可能会有更多的房地产企业把重心放在自身品牌建设、产品营销能力和企业管理上去。房地产企业的品牌塑造,一直都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内容,要让房地产企业收获高利润回报,就必须要通过企业软实力,也就是品牌塑造和企业形象的培养,做好企业品牌的宣传活动、注重消费者的购房需求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动态。在实践中,我国有很多比较知名的房地产企业已经实现了品牌化经营,房地产项目的营销策略以及房产价格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优势。而与此同时,一部分中小型的房地产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不足,没有退出成熟的项目,项目定义也很随意,这样就导致了对项目成本无法有效的控制,产生极大的经营风险。因此中小型房地产要发展壮大,必须要重视精细化管理。
(四)房地产行业并购逐渐激烈
数据显示,过去十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数量增长了大约7万多家,年平均增长7000家左右。而国家对于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出路,房产市场也迎来了一次大洗牌。调控政策不断的出台和国家推行较为紧缩的货币政策,很多中小型房地产企业也陷入了窘局,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房地产行业将会迎来一次大规模的并购与重组,房地产行业也将会有更高的集中度。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时,应该尽力避免垄断现象和无序局面的出现。在土地交易、价格控制等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操作,不仅要制定并遵守规范、科学的房地产企业并购制度,同时还必须杜绝地方政府在过程中随意设置门槛条件,取缔和消除一切违规操作的现象,如果发展要及时纠正同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坚持宏观调控方向
目前,房地产市场正面临着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时刻,投资放缓的趋势逐渐明显,房地产市场中各方普遍处于观望状态,如果宏观调控政策有一点松动,那么在刚性需求的促进下,我国房价很有可能反弹。所以,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要坚持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大方向,在不影响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下,继续实施严格的宏观调控措施,保证各项调控政策能够得以落实,巩固当前已有的成果,保证房价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此外,还应该做好政策储备工作,防止房产泡沫破灭之后可能造成的经济风险,避免房地产企业资金链条断裂之后导致产业链中的民间融资风险。
(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
在房价持续上涨的阶段,由于信贷成本过低,让投资投机性购房人士能够非常轻松的购房,入市门槛费大大的降低,加之杠杆效用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成分,也极大的提升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所以必须推行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加大购房贷款的审核力度,首先要对那些城镇家庭的首次购房贷款进行优先审批,同时在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而对于那些投资投机性的购房人士,他们的贷款申请必须严格的审核,同时在贷款利率上严格控制,尽量消除非理性的杠杆效应,确保理性的购房需求得到满足。
(三)加快实施房地产税收制度改革
税收制度的改革对于房地产的市场调控,必须最大限度的降低行政干预,促进更具有市场属性的税收制度的完善。要积极地吸取上海等地房产税收改革试点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将试点范围逐渐扩大,对于房地产收益要科学的控制,增加市场的供应,让市场需求与市场供应之间达到平衡,进一步控制房价。另外政府部门还必须做好二手房交易的控制,以及交易过程中的税收征收工作,严厉打击偷税漏税现象。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
当前,很多地方政府都把重点放在了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上,以便按时按质量完成国家下达的建设任务。但是保障性住房并不单单属于工程建设的简单问题,它还包含了分配、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的工作,必须对其统一进行规划。政府部门要加快统一政策的制定,将保障性住房的分类及其性质以法律的形式清晰的确定下来,科学制定保障性住房的适用范围,推动保障性住房建设。对于某些地区存在资金缺口的问题,应该由中央财政部门牵头,结合地方财政部门统一进行调配,积极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其中。另外,还必须做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陈太永.公办学校实施政府采购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08(04):P16.
关键词:营改增税制改革;勘察设计企业;财务管理
营改增是我国在税收制度管理上的政策调整和税收缴纳改革策略,对我国各行业的产业结构调整、组织管理部门职能分配具有指导和调整作用。勘察设计企业是服务类、知识科技类公司组织,为了节约企业在勘察设计、技术创新、科技项目投入等活动中合理使用资金成本,避免企业资金成本的浪费,财务管理部门及其工人人员要将营改增税制改革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为勘察设计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利润。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中,勘察设计企业的财务管理新内容
1.要慎重选择原材料供货方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没有实施的时候,勘察设计企业仅仅需要控制好原材料、设施设备的采购、租赁、管理的相关资金成本支出,而不需要考虑的采购工作之后的税收缴纳,因为缴税额度只与经营收入的多少有关系,与采购费用支出没有关系。但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原材料、设施设备的采购成本、采购经费也是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如果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给企业带来税收缴纳方面的优惠。
2.要审核分包方的专业资质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没有实施的时候,勘察设计企业仅仅根据工程项目需要选择分包方即可;但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勘察设计企业需要审核分包方是否具备纳税资质,如果选择了不具备纳税资质的分包方,将给勘察设计单位带来税收方面的不利影响。
3.对分包方是否属于试点区进行管理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勘察设计单位在选择分包方的时候,要对分包方是否属于试点区进行统计与核对。如果分包方属于试点范围内,则可以在税收缴纳计算的时候,减掉相应的抵扣额度;反之,如果分包方不属于试点范围内,则不能够在税收缴纳计算的时候,享有减免或抵扣。
4.根据合同履行期限的不同,确定具体纳税方法
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勘察设计企业的部分合同已经签订并部分履行,其税务缴纳和计算方法,应当首先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合同在营改增制度颁布之前已经生效,并被部分执行但没有执行完毕,按营改增制度颁布实施的日期为准,该日期之前履行的合同部分缴纳营业税;在日期之后履行的合同部分缴纳增值税。并且,如果该生效日期之前已经履行税务缴纳义务的,即使生效日期之后满足退税条款,也不能够给予退税或者税款减免。各有关勘察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合同履行情况,做好各项应纳税额的申报、缴纳。
5.注意将勘察设计合同与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进行区分
在勘察设计企业的日常生产过程中,根据项目工程需要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勘察设计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因为合同性质、合同履行方式的不同,二者的增值税缴纳税率是不同的,勘察设计合同的增值税缴纳税率较小,应当注意将其挑选出来,科学规划税收缴纳,避免进行重复的税额缴纳,给企业造成经济收入损失。
6.科学核算收入利润,合理规划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
为了科学核算勘察企业的收入利润,要在使用增值税发票的时候,核对企业的收入利润,确保利润计算的准确性不会因为财务核算周期不统一而受影响。营改增税制改革实施后,经济环境发生变化调整,勘察企业进行了制度改革,其采购供货方如果在生产规模、资产成本上不符合资质,将不能再为勘察设计企业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勘察设计企业的纳税成本。因此,勘察设计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合理规划、分配可以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企业的税务缴纳科学管理。
二、勘察设计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解决措施
1.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正确理解
营改增税制改革调整的首要目标包括勘察设计行业纳税行为。勘察设计企业领导负责人应当从思想上重视营改增税制调整对企业经营生产活动的影响,组织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法律法律、有关政策进行统一学习和经验总结分享,预测营改增税制改革将对企业收入利润造成的影响,提高财务项目核算管理工作能力。
2.重视合同签订中涉及的税收风险,理顺企业混合经营业务行为
勘察设计企业的业务范围不仅有勘察设计服务的增值税应税服务,而且也有建筑安装等即将列入营改增的应税劳务,应当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进行核算。但在企业实际经营中,由于项目的技术衔接性和合同签订方式的约定成俗,勘察设计与建筑安装混合签订的情况比比皆是。因此,企业在合同签订之前或项目评审阶段就要对这种兼有不同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合同进行税务筹划,必要时应该分别作为独立的合同或协议,以达到避免重复征税或从高征税的目的。
3.调整财务管理模式,提高项目成本费用的归集效率
由于营改增前后的征收依据不同。勘察设计企业由以前的开票收人纳税转变为增值税销项抵减进项纳税,纳税方式的转变就需要企业调整会计核算模式,控制项目的垫支付款规模。对长期劳务合作或工程劳务分包的“预付款”要逐步改为。报销付款”。及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抵扣凭据,以保证此类业务的成本费用能及时归集。这不仅能充分利用增值税纳税方式控制企业的税负,也能确保及时、准确地反映项目的利润情况。同时,建立企业内部公共费用的分摊模式,规范公共费用的管理,将公共费用合理明确分摊到增值税应税项目,以达到合理节税的目的。
4.做好营改增过渡期的税收安排,合理降低纳税风险
由于营改增是分批分阶段进行推广,不同地区不同行业都存在过渡期的问题。比如在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存货的进项税额因不能抵减增值税直接计人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成本,而在营改增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存货用于营改增应税业务时,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前,企业可以加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材料的采购行为管理,以避免出现。营改增”后无进项税额可抵的情况。再如跨期合同问题,企业可以通过加大跨期合同的清理力度,按项目完工进度分期确认收入。以降低双重征税的风险。
综上所述,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勘察设计企业的税收缴纳影响程度不同,根据勘察设计企业的经营规模、生产能力、资本能力等因素做出综合分析与评测,如果各项指标估算结果决定勘察设计企业是普通纳税人身份,那么其税款缴纳将有所减免,但如果不对增值税缴纳做好规划与管理,企业将不能享受到税收减免的优惠,甚至将加重纳税负担。除了国家有关税务管理部门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待遇之外,各地政府也积极出台调整措施,帮助勘察设计企业顺利完成税制改革的过渡转型。有关勘察设计企业及其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工作能力和税收规划管理能力,调整税收管理策略,构建税后预算、核算机制,在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基础上,优化企业税务管理工作,为企业争取经济利益。(作者单位:中冶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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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建设项目决策;阶段;工程造价;控制
Abstract: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investment decisions are choices and decisions of the programme of action decision-making process, and is aiming project on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technical argumentation, the different construction scheme, technical and economic comparison of selection and make a judgment and decision process. The article on how to control construction project decision-making stages of construction cost analysis; hope to improve some related work.
Key words: Construction project decision-making; Stage; Project cost; Control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引言
众所周知,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是选择和决定决策行动方案的过程,是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对不同建设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及做出判断和决定的过程。项目投资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项目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工程造价的高低及投资效果的好坏。正确的投资决策是合理确定与控制工程造价的前提与基础。本文主要探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以期为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管理提出一些有用之策,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
二、控制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
具体而言,要想合理控制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关键要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1、做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是指对某工程项目在做出是否投资的决策之前,先对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社会、环境等所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对项目各种可能的拟建方案认真地进行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研究项目在技术上的先进适用性,在经济上的合理性和建设上的可能性,对项目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等进行科学的预测与评价,据此提出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建设,以及选定最佳投资建设方案等结论性意见,为项目投资决策部门提供决策的依据。
由于可行性研究对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个方面都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并以大量数据论证了项目的先进性、合理性、经济性以及其他方面的可行性,所以可行性研究成了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的首要环节,项目投资者主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评价结果做出此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和如何进行投资的决定,从而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2、做好工程项目投资预测
工程项目投资具有价值大、投资回收期长、风险大等特点,所以进行工程项目投资的预测是十分重要的。工程项目投资具有预见性、明确性、相对性、客观性、可检验性以及灵活性等特点。好的预测可以帮助人们做出好的决策,没有预测的投资是盲目的、不科学的,很容易造成投资的巨大损失和浪费,进而影响工程造价。另外,工程项目的投资预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贯穿于项目投资建设活动的始终。建设相关方要根据市场状况以及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和进展情况适时地做出正确的预测,这样才能保证整个投资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并取得预期的效果,达到投资的目的。一般而言,在对建设项目进行投资预测时,还可以综合采取个人判断法、专家会议法等方法,将个人力量和群体力量结合起来,做出正确的预测。
3、做好建设项目财务评价
建设项目的财务评价是从项目的角度出发,根据国家现行财政、税收制度和现行市场价格,计算项目的投资费用、产品成本、产品销售收入、税金等财务数据,进而考察项目在财政上的潜在获利能力,据此判断建设项目的财务可接受性,并得出财务评价的结论。投资者可根据项目财务评价结论,项目投资的财务经济效果和投资所承担的风险程度,决定项目是否应该投资建设。
一般来说,进行项目财务评价,首先要识别财务收益和费用,这是进行评价的前提。财务收益主要表现为生产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财务费用主要表现为建设项目投资、经营成本和税金等各项支出。两者有机结合,综合考虑,才能做出正确的财务评价。其次,要收集、预测财务评价的基础数据,包括预计产品销售量及各年度产量,成本及其构成估算。再次,还要编制财务报表,包括现金流量表、损益表及相应的辅助报表。所有的因素都要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虑,这是决定财务分析成败和质量的关键。
三、结语
建设项目决策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系统的综合工程,在进行建设项目实施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可行性分析,使项目的投资决策工作建立在可靠性和科学性的基础之上,从而实现项目投资决策科学化,减少和避免投资决策的失误,提高项目投资的经济效益,实现工程造价管理的真正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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