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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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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户合同

过户合同范文第1篇

案例:2005年5月,江某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的自有住房(建筑面积42平方米)以人民币38万元的价格卖给许某,房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已付34.2万元,剩余部分在办理过户当天一次性付清。江某随后把钥匙交给了许某,许某在2005年10月2日搬到该房屋内居住,但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今年2月,北京市房屋价格一直在攀升,该房价格涨至约41万元,江某遂要求许某再支付3万元,许某不同意。江某认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买卖行为未成立,遂诉至法院,要求许某将房屋退回。法院于2006年3月23日判决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江某的诉讼请求的原因就是双方的争议焦点,合同是否成立并有效?

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经由要约、承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建立了合同关系,表明了合同订立过程的完结。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成立后在法律上得到肯定性评价,产生了当事人意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并不是指合同能够像法律那样产生约束力,而是指符合法定生效要件的合同,便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包括:①主体适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某些特殊合同,须办理特殊手续,如批准、登记等。合同生效以合同成立为提前,合同不成立就无所谓生效。

一般来说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对房屋买卖而言,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及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法律中规定的条款并没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是买卖房屋合同本身的生效要件。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是移转房屋的所有权。这样,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涉及债权变动和物权变动两个法律事实、涉及到债权和物权这两种基本的民事权利,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即在当事人之间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房屋所有权的移转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是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原因,房屋所有权的移转是买卖合同履行的结果。但买卖合同的履行还必须与登记相结合。房屋属于典型的不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乃公理性规则。然而,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和司法部门为了强调登记的作用,而将登记与合同本身的效力联系在一起。在许多人看来,《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登记即为许多合同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显然是错误的,这是没有区分合同生效与物权变动、合同形式与物权公示方式的必然结果。在登记之前,当事人已经就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达成了合意,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对当事人产生了拘束力。即使没有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只是物权不能发生移转。因此,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所说的登记是指合同的登记而非作为物权公示方式的登记。

过户合同范文第2篇

2004年4月20日,郭某与曾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双方约定:郭某自愿将其所有的一套商品房,作价100000 元出售给曾某,签订协议之日曾某预付房款80000元,余款20000元于同年8月20日前郭某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郭某承诺在9月20日之前协助曾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曾某按约付清了房款,郭某也交付了房屋。后郭某反悔,不想把房子卖给曾某。2004年9月20日,曾某依约要求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郭某拒绝,郭某于同年9月10日诉至法院,以房屋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要求法院判令曾某归还房屋,并表示愿意退还房款本息。

[分歧]:对本案郭某与曾某签订的买卖房屋协议是否有效,合议庭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买卖城市和有房屋买卖双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房屋买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机关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郭某与曾某虽然房款两清,但未根据《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买卖行为系无效的民事行为。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七项及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郭某与曾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识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房买卖协议是有效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郭某与曾某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应提供有效证件协助曾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过户合同范文第3篇

2014年全球经济论坛(Global Economic Symposium,以下简称GES)于10月9日在马来西亚首都吉隆坡召开,本届会议主题为“重整经济结构、推动社会转型”。由于适逢中国政府推动经济、社会全面改革之际,此次论坛讨论除了对中国推动中的改革表达关注外,也就如何深化区域内部整合展开深刻讨论。会议期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史蒂格利兹针对自由贸易协定(FTA)的签署所导致的产业外移可能会对国内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严重破坏,进而导致区域整合受阻提出警告。

在全球经贸交往日趋紧密情况下,中国新一届政府正试图同东盟建立“命运共同体”,然而,发展不均所导致的差异扩大也使得双边交往进一步深化面临一些结构性制约。

双边发展日渐失衡

自2003年中国与东盟间确定双边战略合作伙伴以来,双边经贸进入快速增长阶段。10年间,双边贸易总额由782亿上升至2013年的4436亿美元,中国已取代美日两国成为东盟最大贸易伙伴,东盟也成为中国第三大贸易伙伴。在过去10年间,双边经贸快速发展使得相互依赖程度大大获得提升,然而,区域内部发展不均也为双边建构“命运共同体”带来不可预测的风险。

自2003年以来,中国经济进入了为期10年的高速增长阶段,区域间发展不均的现象也呈现收敛;同一时期,东盟国家则陷入发展程度不均的困局。相较于中国在过去10年间维持着10.2%的高速增长,人均收入(GNI)增长4.4倍,东盟国家除老挝、柬埔寨等发展程度较低的国家外,经济增长始终保持中等速度,人均收入增长则依据发展程度高低分布在1.6倍至4.7倍之间(见表)。

经过10年较为平稳的发展后,中国已从早先开发程度较低的状态进入中等发展国家,然而,东盟国家间经济发展程度并未出现显著的变化。此外,从产业结构发展来看,中国已进入工业化起飞阶段,随着经济、社会制度进一步改革,中国有机会在接下来的20年里进入后、晚期工业社会。然而,东盟国家的发展并不如中国顺利,除了新加坡与文莱各自凭借着自身产业特质跻身高收入国家外,泰国、印尼、菲律宾等中等发展国家在过去10年间始终未能让产业结构获得优化(见表)。当第一产业就业人口无法向第二、三产业流动时,东盟区域内中等发展国家将难以脱离中等收入的现状(桎梏)。

为减少东盟国家间的发展差距,中国政府将协助低度发展地区发展作为周边外交的重要项目。在近期公布的《中国对外援助(2014)》白皮书中,中国政府明确将协助东盟国家缩减发展差距作为对东盟援助主轴。

从双边产业整合落实“命运共同体”的目标

近年来,中国政府在宏观经济上不再鼓励出口以拉动经济增长,释放中国内需市场潜能便成为下一阶段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发动机,这为中国—东盟间重新推动产业整合提供了新的机会。

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后,中国迅速取代东盟成为外资眼中理想的FDI目的地。凭借着生产要素比较优势,中国迅速在全球生产链的终端取得支配性地位。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作为世界工厂的地位进一步获得巩固,以电子制造业为例,2001年,中国在全球电子产品出口的比重仅占6%,到了2003年,这个比例已上升至28%。虽然这一比重的提升多半来自于对欧、美、日等发达工业国家低端制造业的替代,然而,同样处于产业链尾端,中国、东盟间在产业上的竞争关系大于整合关系。FDI的枯竭使得东盟国家工业化进程受到影响,农业劳动力无法向第二、三产业流动,产业规模受到限制,产业竞争力因此无法获得提升。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子制造业向产业链上游发展,东盟国家再次获得外国直接投资的青睐,这为东盟国家继续推动工业化提供动能。另方面,随着联想、华为、中兴等上游厂商进入升级转型阶段,这将会带动一波中下游厂商技术升级。根据汇丰银行的研究评估,中国企业这波升级转型将不少于5年。中国企业进入升级阶段将为东盟国家开启一扇再次工业化的机会之窗。

除了产业升级带动的转移效应外,中国企业的技术升级有助于降低同东盟国家间产业同质性。根据台湾综合研究院公布的一项研究指出,由于产业结构高度重叠,东亚国家间因此出现过度竞争,以中国—东盟为例,在出口品项上逾70%属于重叠项目(见表)。

此外,近年来,制造业快速发展使得中国政府与企业在提升生产效率与管理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随着中国经济结构进入转型阶段,与制造业相关的价值服务可以成为中国向东盟国家输出的新型产业。为了提升中国-东盟间产业互补性,在中国企业积极进行产业结构转型的同时,中国政府可以输出制造业相关管理知识,通过产业园“整园输出”的模式在东盟国家内复制中国产业链结构。这不但有助于强化东盟国家对中国技术的依赖,也能向中国企业往服务业增加值服务的方向转型提供诱因。通过协助低度开发地区发展,协助东盟国家缩小发展差距,使双边产业关系由竞争转型为合作,这才能真正使“命运共同体”获得巩固。

过户合同范文第4篇

7月13日,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暨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首次新闻会在北京召开。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常务副会长王德荣,四川博览事务局方雷,遂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邓为出席会议并致辞。

作为第十六届中国西部国际博览会的分会场,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暨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将于2016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在四川省遂宁市举行。本届大会由中国交通运输协会、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主办,国际物流与运输学会中国分会、北京中交协物流研究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物流办公室、四川省博览事务局、中国西部现代物流港管理委员会、展览展示公司承办,由四川省现代物流发展促进会、四川省现代物流协会、成都市冷链物流商会等行业组织协办,并得到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等有关部委和省级有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

本届大会以“互联互通・合作共赢”为主题,主要活动包括开幕式、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峰论坛、全国先进物流企业颁奖仪式等,届时还将举行各专项活动和配套活动。同时根据会议主题,设置了物流装备展区、智慧物流展区、物流园区展区、物流企业展区等四大主题展区。

在会上,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暨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组委会秘书处介绍了活动筹备情况。 在活动内容方面,本次“物流两会”由五项主要活动、六项专项活动以及两个配套活动组成。其中,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将邀请国家相关部委领导、国内外物流专家、物流龙头企业代表围绕物流业战略性、方向性话题以及热点问题,展开研讨和交流。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物流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高峰论坛”,将聚焦物流领域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转变物流业发展方式、培育行业发展新动能的战略举措。本届大会将配套举办中国西部物流采购商大会、物流金融创新发展大会、国家应急物流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工作推进会、物流园区合作大会、2016中国冷链物流发展论坛等专项活动。同期还将举办第二届国际口岸经贸物流合作大会暨成都航空口岸开放合作大会、西部金穗粮油产品科技创新与产销衔接会。

作为第三届中国国际物流发展大会暨第四届中国(四川)国际物流博览会的承办地,遂宁位于四川盆地中部,是成渝之间的黄金节点城市和四川重要的次级综合交通枢纽,处在“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的重叠区域。近年来,遂宁市积极抢抓国家建设“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这一历史机遇,加快将区位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开放优势,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作为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突破口,着力培育以现代物流为代表的成长型产业,形成了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协调发展的现代产业体系,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呈现稳中快进、结构趋优的良好态势。

过户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癌痛;疼痛评估;综合护理干预

癌痛是癌症患者最常见、最难忍受的癌症症状之一。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新发癌症患者中30~50%伴有疼痛,60~90%的晚期癌症有不同程度的疼痛[1]。癌痛不仅将对患者的生活质量及心理和健康状态产生十分严重的影响,它还将直接影响到患者的临床治疗效果[2]。癌痛得不到充分的治疗和护理是个普遍现象,所以控制癌痛是个不容忽视的全球性公共健康问题。为了研究综合护理干预对癌痛的缓解情况,我科特以2011 年5 月~2013年5 月共收治的200 例癌痛患者为研究对象,并对其进行科学及全面的分析和研究,现将研究结果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择我科2011 年5 月~2013年5 月确诊癌症并伴癌痛患者200 例,年龄为40~75岁,男150例,女50例。其中肺癌90例,胃癌44 例,肝癌25例,乳腺癌26例;结直肠癌10例,恶性淋巴瘤5例。病例入选标准:①有明确临床诊断的癌症患者;②服用止痛药物治疗,符合WHO三阶梯原则规范治疗的患者;③预计生存期大于3 个月的患者;④除外术后及其他因素引起的疼痛的患者;第五,意识障碍或合并其他精神系统疾病者被排除。将以上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和实验组。两组患者在性别、年龄、病情以及病程等方面无显著性差异,具有可比性。

1.2方法对照组采用常规三阶梯癌痛治疗。WHO三阶梯癌痛治疗原则:①按阶梯用药;②按时给药;③口服给药;④个体化给药;⑤注意具体细节。即对于轻度疼痛的患者应主要选用解热镇痛剂类的止痛剂;若为中度疼痛则应选用弱阿片类药物;若为重度疼痛则应选用强阿片类药物。轻度疼痛选择非阿片类止痛药±辅助药物;中度疼痛选择弱阿片类±非阿片类止痛药± 辅助药物;重度疼痛强阿片类±非阿片类止痛药±辅助药物[3,4]。实验组在对照组基础上联合综合性护理干预措施。①健康教育:向患者详细解释癌痛产生的原因、治疗方法和预防措施。让患者了解用镇痛药及其副作用,消除患者对品的成瘾性的过分担忧,让患者了解止痛是提高生活质量最关键的步骤。②躯体护理:给予患者清洁的环境、柔和的光线,为患者选择舒适的卧位,保证患者充分休息。某些可产生疼痛的操作,如注射等最好在止痛药物发挥效力最大时做。为患者按摩或进行冷敷,必要时配合中医理疗[5],以减少疼痛的感觉,在疼痛不严重时进行适当的活动或沐浴,都能使患者感觉舒适。患者可通过放松疗法来转移注意力从而减轻疼痛,如通过下棋、听音乐、打牌、看电视等形式来转移注意力,减轻交感神经张力,使机体放松下来,使交感神经和副交感神经调节处于良好的平衡状态,有利于患者对抗各种应激反应。疼痛发作时护士立即来到病床前给患者安慰和鼓励,帮助并指导患者放松。③心理护理:多数癌症患者由于疼痛会出现抑郁、焦虑、恐惧、悲观、厌世等情绪,这些现象对治疗极为不利,针对患者心理情况,及时采取以下措施:向患者讲解有关疼痛的知识,使患者明白疼痛产生的原因,疼痛的类型增强与疾病作斗争的信心,更能遵从医嘱,积极配合治疗。让患者的痛苦宣泄倾诉出来,有利于摆脱相关情形影响,有利于改善患者症状。倾听患者诉说其疼痛感觉,尽量满足患者需要,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争取信任与合作。常与患者共同讨论感兴趣的问题,以分散患者的注意力[6-9]。

1.3癌痛评估采用11点数字分级法评定(numeric rating scale , NRS),在标尺的两端,标有从0~10的数字,数字越大,说明疼痛的强度越大。使用前跟患者说明0表示无痛,1代表轻微疼痛,10表示最严重的痛。从患者的选择就可了解其疼痛在哪个位置,此法容易进行,同样也方便记录。4~6为中度疼痛,7以上为重度疼痛。详细记录每24h的疼痛程度[10,11]。疼痛缓解程度评级完全缓解(CR):无痛。部分缓解(PR):疼痛较给药前明显减轻,睡眠基本不受干扰,能正常生活。轻微缓解(MR):疼痛较给药前减轻,睡眠受干扰。无缓解(NR):疼痛较治疗前相比无明显减轻。CR+PR为有效。

1.4统计学处理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4.0对两组患者所得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P

2结果

通过表1、2 数据统计,结果显示:实验组患者的治疗效果明显优于对照组患者,对照组100例癌痛患者中,有效的为84例,有效率为84%;而实验组的100例癌痛患者中,有效的为91例,有效率为91%。对比P0.05);两组中度疼痛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统计量分别为Hc=6.48,Hc=5.89,P

3结论

综上所述,癌痛护理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医护人员应积极对待。癌痛一般以药物治疗为主,单纯的三阶梯药物镇痛方法能够缓解患者疼痛,而有效的护理措施能够使患者认识到疼痛的本质,对镇痛等药物有充分了解,使患者能够更好的配合治疗,产生好的临床治疗效果。采用有效止痛措施,提高患者的生命质量[12]。现代医学模式的改变更说明了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需要医院、社会、家庭多方面的努力,我们应当做好本职工作,更好的为患者服务。

参考文献:

[1]李同度.我国癌痛控制工作的进展[J].中国肿瘤,1997,6(1):13-14.

[2]李同度.国内外癌症疼痛控制的过去、现状和未来[J].肿瘤防治杂志,1997,(3):161-163.

[3]李美英,丁爱玲.癌症疼痛的护理评估[J].中国临床康复,2004,8(23):4671.

[4]吴晓霞.癌症三阶梯止痛治疗的护理[J].齐鲁护理杂志,2004,10(10):786-787.

[5]陈明霞,郭琴.穴位按摩改善哀痛症状的中医护理[J].内蒙古中医药,2010,29(24):141-142.

[6]邱旋英,李晓晖,张德葵.癌痛控制障碍调查分析及护理对策[J].护理研究,2009,23(4A):867-869.

[7]张萍.晚期癌症患者疼痛的护理[J].全科护理,2009,7(5C) :1347-1348.

[8]孔水英.晚期癌症患者疼痛的临终护理[J].全科护理,2008,6(10C):2781-2782.

[9]先升萍,贺葵,胡芳.癌症疼痛患者的治疗及护理[J].护理研究,2005,19(8C) :1614-1615.

[10]佟术艳.疼痛的护理评估[J].中华护理杂志,1995,30(2):12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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