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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保证基层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实施,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33号)、《省基层应急救援实施办法(试行)》(政办发〔201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是指由政府组织、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加,针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实施的紧急救援处置行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救援大队),驻秭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力量组建的骨干应急救援队伍,各职能部门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各乡镇、各村(居)和企事业单位的专兼职救援队伍,各行业、各领域专家人才组建的专家应急救援队伍及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第四条应急救援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分类处置,规范应对、高效运行”的工作机制,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依托119通信指挥系统,按照先急后缓,逐步到位的原则,完善相关设施,建立具备信息接报、调度指挥、辅助决策、资源共享等功能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第六条应急救援队伍执行应急救援任务,坚持“救人第一,科学施救”的原则,按照“第一时间调集足够力量和有效装备,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工作,第一时间实施救人,第一时间控制灾情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和危害”的要求,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章应急救援准备
第七条县、乡、村三级应结合本地区突发事件特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预案,经常性地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第八条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的总体要求,加快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志愿者队伍和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全面建设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县公安消防大队为依托,融合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医疗救援等专业技术力量,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组建一支“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县应急救援大队。县应急救援大队的执勤人员按照辖区人口的万分之一配置,且不少于45人。执勤人员不足的,应采用事业编制人员或招聘公益性岗位、合同制人员予以补充,采用招聘合同制人员的,应当将合同制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力量组建,重点建设好防汛抗旱、森林消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矿山危化品应急、公用事业保障、卫生应急和重大动物疫情等专业应急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执勤人员应按照本部门或本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备,保证有分管领导、有稳定队员、有基本装备、有保障经费、有应急能力。
应急志愿者队伍依托共青团、红十字会、社会服务中心等社会团体和组织组建。应急志愿者队伍应接受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应急志愿服务能力。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依托有关方面科技专业人员、技术人员等组建。应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动态管理。
第九条县应急救援大队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全县综合应急救援任务,包括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等事故灾难,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十条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承担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任务;在综合应急救援行动中应履行各自职责,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完成应急救援任务。
第十一条应急志愿者队伍主要承担应急救援辅助任务,协助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救援、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积极开展应急救援科普知识宣传。
第十二条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平时加强应急管理理论研究、科技攻关和宣传培训工作,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应深入一线掌握现场情况,评估危害程度,预判突发事件发展趋势,为救援行动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建立与驻秭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的应急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根据需要协调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及个人都应当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与调度,密切配合,协同应对,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应根据职责任务需要,制定应急救援行动方案,并做好日常训练和实战演练工作,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联合演练,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出动、有效处置。各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后,应明确责任人,确定通信联系方式,明确工作职责及任务,加强人员动态管理。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详细情况应报县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自身任务特点完善值班执勤制度,明确快速集结措施,确保联络通畅、响应及时。
第十六条建立灾情研判机制,定期进行重大危险源调查评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交流与合作。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熟悉、掌握辖区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基本情况及常见灾害事故处置对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本部门、本行业领域有关规定要求,掌握相关情况。
第三章应急救援行动
第十七条县政府是全县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由县长担任总指挥长,常务副县长、公安局长和人武部主官担任副总指挥长,统一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根据工作分工,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由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负责专业应急救援行动的组织指挥。
第十八条县、乡、村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各类突发事件预警联动机制、救援工作配合机制和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分工负责、运转高效的应急救援联动机制。
第十九条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分级响应制度。应急救援响应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一)当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调集一支应急队伍及相关专业力量参与处置时,启动四级响应,由参加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场组织指挥。
(二)当发生一般或较大突发事件,需调集多支应急队伍参与处置时,启动三级响应,由应急救援专业指挥部指挥长负责组织协调,必要时到现场指挥救援,或授权参与救援的应急队伍指挥员负责现场指挥。
(三)当发生较大或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地区、影响其它地区,需调集主要应急队伍参与处置时,启动二级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到现场负责组织指挥,必要时请求上级政府支持。
(四)当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超出本地救援能力,或事件跨区域、影响其它地区,需省级应急队伍紧急支援时,启动一级响应,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总指挥长在现场组织指挥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省政府支持。
应急救援响应等级由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视情研判,三级以上响应按程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启动。
第二十条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管理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并接受本级应急办的调度指挥和上级应急办的统一协调。遇到下列情况,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立即集结出动:
(一)接到报警或应急救援中心出动命令时;
(二)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出动命令时;
(三)其他需要立即出动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出动时,应明确标识,携带必要的装备器材,迅速赶赴事发地实施救援。
第二十二条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向总指挥部或现场指挥员报告,领受任务,遵循应急救援行动规则,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三条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救援队伍应及时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情况,清点人员和装备,清理移交现场,有序返回驻地,恢复值班执勤。
第二十四条建立统一的新闻制度,由事发地政府会同新闻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地应急救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应急救援队伍及其队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采访,防止口径不一引发不实炒作。
第二十五条建立应急救援“每战必评”制度,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的队伍在任务完成后,应实事求是地对应急出动、组织指挥、救援行动、联动协同、作战保障、现场纪律、战斗作风与完成任务情况进行评估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第四章应急救援保障
第二十六条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大力支持应急保障能力建设。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落实应急队伍建设所需经费。县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有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乡镇应急队伍装备建设、物资储备、培训演练和应急处置等费用由乡镇政府予以保障,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演练工作经费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应急预案和可能实施的应急救援行动的需要,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器材、物资、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携行等装备,并根据发展需要及时更新升级。
第二十八条建立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和紧急调拨、运送制度。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使用消耗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二十九条建立应急救援征用机制,按照提前统筹、依法征用、均衡负担、合理补偿的原则,与有关个人、企业及社会单位签订救援物资、装备、设施、场地等应急征用协议。
在必要时,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应急救援使用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无法归还的,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
应急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时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坏、损耗以及所付出的人力资源,由突发事件所在地政府或单位给予必要的补偿。
第三十条应急救援车(艇)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视情做好交通疏通,保证快速通行。
第三十一条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应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高风险补贴。
应急救援人员参加训练、演练、救援行动发生伤亡,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医疗救治、伤残评定,并给予经济补偿或抚恤。
第三十二条综合、专业、专(兼)职、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第三十三条鼓励公民、社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应急救援提供物资、资金等捐助。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四条县政府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定期组织考评。
第三十五条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表彰奖励机制,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各部门、各单位可依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六条建立并落实应急救援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论文关键词 应急救援 队伍建设 战训工作
作为我国自然灾害最严峻的省区之一,云南省在近几年来,大力加强了应急救援体系及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截止目前,云南省和全省16个州(市)、129个县(市、区)依托公安消防部队全部组建了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支队和大队,部分县区所属乡镇组建了综合应急救援分队或者中队。随着应急救援体系的完善和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充实,使得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的综合抢险救援能力得到大大的升级,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的看到,因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构成成份(消防加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及政府部门临时招聘的应急救援合同制成员)复杂,没有受过专业和定期的培训,对综合应急救援专业知识学习了解的不足,以至于造成在火灾或者自然灾害发生时,抢险救援效率不高、相互配合协调不够、自身素质不强、救灾救援能力偏弱等现象出现。在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日趋完善的今天,对如何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专业训练和学习显得十分重要和紧迫,提升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综合素质,这不仅能有效发挥这只庞大队伍在抢险救灾中的能量,而且对加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战训工作的现状分析
对于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教育,可以说每个组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区域都相应的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采取了较为积极的措施,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教育活动,在局部地区以致在一定范围内营造了培训教育的氛围,大部分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在综合应急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上有所提高,但从整体上看,这项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都还远远不够,目前,因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组建时间晚,这支队伍成份复杂,整体素质还存在参差不齐,良莠不整的现象。特别是一些偏远乡镇才刚刚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依然处于综合应急救援战训的盲区,偏僻边远、各项软硬件配套的缺乏以及专业师资力量的匮乏直接导致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和教育成为一片空白。究其原因,其一,主要是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程度不够,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培训教育没有列入计划,缺乏保障、没有统筹,更不要说系统性、经常性,深入持久地开展专业性培训;即使在开展培训教育时往往热衷于一阵风、搞形式、走过场,缺少实专业性内容,造成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学有名无实,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安全常识、救援能力并没有从根本上有所提高。其二,各级消防安全主管部门由于力量薄弱,主动引导,积极参与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和教育还没有形成机制,缺乏联动协调性。成立应急救援队伍后,很多地方政府把训练教育任务完全推给消防部队,可由于消防自身自身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繁重,以及部分消防队员专业知识的不足和教学场地、器材的匮乏、没有可参照的经验等,造成纸上谈兵;而地方的党委政府认为综合应急救援培训主要是消防机构的事,对消防机构存在严重的依赖,对抓与不抓训练教育感觉与己无关,而目前,消防部队以及消防机构由于人力有限加之功能太多,承载的任务太繁重,全面组织实施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存在客观的困难,即使抓,也只是片面的、局部的,因此会造成顾此失彼无法照顾全局的局面。其三,综合应急救援培训教育没有形成一定的机制,很多地方由于没有可参照的模式,致使思路狭窄,形式简单,教育训练内容片面,使得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无法开展。也由于政府部门没有进一步主导,各相关部门缺少统筹协调,地方重视的程度不够,相关部门不能很好沟通汇报,因此,从人力、财力、物力还是其它方面投入到综合应急救援教育培训上的很薄弱,致使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工作形单影只、追求片面、力量薄弱。其四,纵观当前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教育真实情况,往往是形成舍近求远,往往是与消防部队相隔距离较近的应急队伍训练相对开展得多,而偏远的乡镇的开展得很少,有的地方甚至没有开展亦或有的部门成立了这支队伍,却没有专业的训练保障,包括专业的人力物力和装备,这使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在战训工作上处于名存实亡的现象。
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教育,全社会都应该高度重视
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包含了各类灾害的抢救预防,而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教育,不仅关系到抢险救援工作,更关系到我们国家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的壮大与发展,关系到民生的安危,因此,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教育应该作为一项社会性、长期性的基础工作,从全方位大力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教育,提高队伍熟练掌握综合应急救援知识、熟悉灾害处置方法,增强他们的体能和技能,不仅能有效增强他们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更能增强他们处置各类突发性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能力,所以,加大对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训练教育,既是各级党委政府和安全部门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各级政府、社会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对于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培训教育,应该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议程,建立完善教育训练制度,制定教育训练内容和训练方案,充实教育训练师资力量。目前,我国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各种教育条件还不十分完备,所以给这项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这就要求各级地方党委政府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克服客观上的困难,将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工作纳入各项安全工作之中扎实、深入、持久地统筹好、开展好。从源头上增强这支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综合应急能力,这不仅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还关系到这支队伍的壮大发展。
目前,各级成立综合应急救援力量时间短,各项工作还处在探索阶段,抢险救援的能力还处在参差不齐的现状,因此,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宣传教育机构,一定要站在全面发展、全面提高的新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联系,相互配合,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强化措施,完善制度,强化落实,把这项工作做到每个细小环节上,把强化综合应急救援战训工作当作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政府要加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应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训练教育工作职责。公安消防机构要发挥好组织、指导、协调、服务作用,积极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互联网等有关部门要主动配合综合应急救援训练教育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增强人们对这项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司法、科技部门要将综合应救援法规和相关知识列入普法和科普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教育、劳动部门要把综合应急教育纳入义务、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体系,使综合应急救援知识成为学生及广大青少年知识结构、从业技能的组成部分,从关注综合应急救援工作全面发展事关社会进步的历史高度统揽该项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消防主管主抓、各部门共同支持、单位各负其责的综合应急训练教育机制。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建立长效的教育训练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和教育、劳动等部门要密切配合,认真编制相关教材和宣传资料,配备相应的配套器材、设施、场地,为扎实、深入、持久地开展综合应急救援教育训练创造条件。
三、只有政府主导,消防主抓,才能全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训练教育
各级政府在防治与减轻各种灾害事件中所表现出的行为、效能,已经成为评价其施政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志。加强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政府应对公共危机、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责和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客观要求。在建设面向西南开放的重要桥头堡战略中,我省在积极抢抓机遇的同时,全面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融入到整个经济社会的建设之中,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至上、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理念,充分依托公安消防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立起覆盖全州、上下衔接、反应灵敏、协调联动的省、州、县、乡(镇)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网络,实现了综合应急救援体系跨越式发展、灾害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得到极大提升的目标,为经济发展、社会和谐、边疆稳定提供了坚实保障。但是,在全面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同时,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实际是一个系统的工程,是一个需要长期投入的事业,只有把其纳入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之中常抓不懈,才能确保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得到不断的建设和发展,而要发展好,建设好这支队伍,教育训练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开展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教育,各地可以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有针对性的选择教育训练内容和科目进行,既要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还要有针对性、持久性的开展丰富多彩的训练教育活动。
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消防机构的引导下,不同地区要结合不同地区的实际,从实、从严开展针对性的教育训练。因为各地地理状况,灾害发生的情况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在抓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教育时要紧密结合当地的实际,紧密结合辖区情况和灾害救援特点,科学确定训练科目,按照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的原则,改进和加强救灾训练工作。在训练教育的内容上,既要强调知识性,又要强调可操作性,使训练教育的内容既通俗易懂,便于理解和掌握,更能使综合应急训练教育贴近灾害实际,贴近实战需求。在教育训练的形式上,既要注重课堂教学,又要突出训练的可操作性,注重让他们进行必要的综合应急救援技能操作和抢救能力训练,感受“实战”体验。同时,在训练中要充分发挥消防师资这一教育训练基础龙头的作用,有计划地组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学习,要充分利用各种综合应急救援模拟设施和抢险救灾影视资料,加强对这支队伍的训练教育,增强他们对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的感性认识和救灾能力。强化体能训练和对装备器材的熟悉掌握,解决“会操作,懂应用,救得了”的问题。积极开展救灾战术合成训练,提高综合应急力量协同作战能力。加强心理和适应性项目训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力量的心理和生理素质,以适应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建设模拟训练基地,加大“面向实战”课目的训练,编制地震、泥石流、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处置的训练教案,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使执勤训练、救灾救援行动的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针对辖区灾害事故特点和灭火救援实战需要,消防业务部门要在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技术、战术的研究和训练,创新训练方法上下功夫。要针对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所承担的急、难、险、重任务的特点,强化单兵、班组、中队的救灾业务训练,建立轮训制度,大力提升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突发性灾害事故的能力。制定出台由消防、公安、地震、安全等单位参加的协同训练保障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多警种、多部门共同处置灾害事故的组织指挥体系。
在抓好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训练教育的同时,要积极构建运行协调体系。应该结合各级各部门实际,将综合应急救援工作任务数字化、专业化对接分配到各级各部门,严格落实“考评、督导、奖惩”等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网络体系。按照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灾害和社会安全事故四类事故,分别建立一般、较大、重大、特大4个等级应急救援分级响应和联动机制,明确每个等级每个类型的响应主体、出动程序、出动力量和时限要求,保证了应急救援出动的科学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区域的地理、交通和灾害事故特点,将其划分成等级协作区,相关区域发生事故,州、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可直接调度指挥救援,确保联动性和协调性。
四、只有不断强化保障举措?才能更好的推动应急救援战训工作持续发展
强化管理保障。各级政府均把应急救援战训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网络体系。实行政府应急救援战训工作跟踪问效制。坚持“重奖重罚”,每年采取实地检查考评的方式,对应急救援队伍战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考核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中成绩差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实行黄牌警告。对未完成应急救援基本训练任务的,或者应急救援正常业务经费未达到标准,训练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
一、目标任务
(一)建设目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到2012年底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结合、优势互补、处置快速、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的要求,具体建设目标与进度是:
1.到2010年底,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建完成。
2.到2012年底,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各镇(开发区)、重点企业等基层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全区及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二)主要任务
1.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要任务:研究决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事项,突发事件发生后,在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灾害或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
2.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主要任务:除承担消防工作外,同时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地震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恐怖袭击和群众遇险等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队伍建设
(一)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
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担任指挥,区应急办主任、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和公安、安监分管局长担任副指挥,成员单位由区应急办、公安、消防、安监、建设交通、人武、人防、卫生、发改经贸、环保、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工商、质量技监、水利、农林、广电、外宣中心、科技、电力、电信以及相关部门组成,并根据应急救援的需要适时调整充实。
(二)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区政府依托公安消防大队组建区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形成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其它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当地各种形式消防队伍有效联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
2.区有关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处置相应突发事件的特点,全面加强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救援的针对性。
三、制度建设
(一)应急响应联动制度
1.应急事故接处警。区各类灾害事故的接处警依托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区公安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到各类灾害事故的报警后及时向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并调派相应力量进行现场处置。
2.救援力量调派。在各类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启动后,根据预案要求,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实行信息报送和力量调派。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力量调派工作,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进行通知、联络、调派,各成员单位在接警后,必须按预案、有关规定和现场指挥部的指令,指派相应人员携装备,到场参与处置。
3.救援物资调用。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集包括战勤保障中心的各类救援物资和全区范围内日常储备的各类生活及其他相应物资。
4.现场组织指挥。较大级别以上的突发事件,由区领导负总责;区领导未到场时,预案制订部门负责人是现场总指挥。较大级别以下的突发事件,在政府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实行统一指挥或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定部门(预案制订部门或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实施现场指挥,组织开展灾害或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行动。
(二)例会制度
1.联席会议。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决定全区应急救援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问题,部署各类应急救援重点工作。
2.专家小组会议。由区级各类事故专家小组成员参加,根据需要适时召开,主要是交流经验、研究工作形势、探讨处置方法,为处置工作决策和指挥中心的临场指挥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3.案例研讨评估制度。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专家小组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按需要召开针对特定事故处置的评估会议,为各类灾害事故的处置不断积累经验。
(三)演练和培训制度
1.演练制度。按照预案,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每半年组织一次应急救援联动演练,切实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灾害事故处置的实战能力和处置水平。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部门预案和实际需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专业演练。同时根据演练和救援工作需要,每年有针对性地修改完善相关预案。
2.培训制度。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与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每年一次,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军事素质、专业救助、综合救援等有关科目的培训,提高救援理论和专业技术与技战水平。同时积极选送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培训,加强区域间交流学习,提高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综合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管理调用制度
1.储备模式。全区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按照“统一管理”和“集中、分散储备相结合”的模式,以消防大队为依托,筹建区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区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对专用应急救援物资、重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各类专业车辆等进行储备和应急保障;其他区各部门及各社会单位分散储备各类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和生产生活物资。
2.管理模式。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负责协调全区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的日常管理和战时保障。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和其他区级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储备的应急救援相关物资情况,进行分工录入,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区应急救援战勤保障中心备案,实行动态化统一管理。
3.调用模式。在灾害事故发生后,由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调集包括战勤保障中心的各类救援物资和全区范围内日常储备的各类生产生活物质及其他相应救援器材装备。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调用。
(五)检查考评制度
1.检查考核方式。将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之中。区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受区政府委托,负责对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工作和区级联动各成员单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进行考评,并作为检验各镇(开发区)和各联动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之一。
2.检查考核内容。主要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日常管理、物质储备、联动响应、救援处置及经费保障等方面。
四、保障措施
(一)基地建设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建设。以区消防训练基地建设为依托,进一步构建区综合应急救援训练基地,落实相应经费保障,增加应急训练设施及其他必备物质,以承担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相关单位人员的培训工作,并制定相应的年度培训计划,按计划落实培训任务。
2.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基地建设。在现有消防大队的基础上,着眼长远,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加强保障基地营房、场地建设,按省、市下达的标准储备各类综合应急保障物质,进一步构建标准化的综合应急救援战勤保障基地,逐步实现各类救援器材、装备、车辆和物质储备基地化、规模化、集中化、规范化的“四化”保障模式。
(二)装备建设保障
1.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建设,根据省、市下达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通用标准,结合区灾害事故类型特点,综合考虑财力和实际需求,合理统筹装备配备,强化攻坚和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分阶段逐步完善。
2.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战勤保障,依托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加强对专用应急物质、重要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生活必需品的储备与保障,确保应急救援任务顺利实施,具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消防战勤保障体系建设标准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省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建设标准>的通知》要求分步施行。
(三)经费保障
1.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区政府财政预算。
一、适用范围
(一)本修理厂正常维修工作中,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本修理厂维修车辆出现重大维修质量安全事故问题,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及以上的重大险情。
二、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和应急预案以及实施,负责根据应急预案的原则,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实施工作。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统一领导下,坚持分级响应、分级管理为主原则实行应急工作责任制。根据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维修车间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应急准备
(一)定期研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和完善,加强重大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二)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安全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三)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多部门配合的,根据情况及需要及时通知和配合地方交通、公安、卫生、消防、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四)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大灾害事故数据库,并及时更新,定期完成风险分析及评估报告,建立健全预警联动机制及时消除隐患。
(五)各部门主管应24小时保持手机开机,以备紧急情况联络。
五、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1、报告原则
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情况。
2、报告程序
(1)发生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主管领导报告。
(2)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分管副总经理。
(3)发生严重火灾事故,要及时上报消防、交通等政府部门。
(4)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安、交通、等政府部门。
3、报告内容
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报告的内容:
(1)险情或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险情或事故发生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单位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等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
(4)原因的初步分析;
(5)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抢救与处理的有关事宜;
(6)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及报告时间。
(二)救援程序
发生事故立即启动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组织开展救援行动,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根据事故级别启动本预案,立即成立事故现场指挥小组,具体指挥现场救援工作,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开展救援行动。
(三)事故处置
遵循“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重大安全险情或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1、在统一领导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按照应急指挥命令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分工,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做好抢险救援工作,会同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续报有关情况。
2、在公安、消防、卫生等专业抢险力量到达现场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收集证据。
(四)信息
重大安全事故的信息和新闻,由政府或有关行政机关单位实施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信息正确、及时传递,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公众警告或者劝告,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六、应急终止
(一)应急组织应根据重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和结束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二)应急状态终止后,应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七、保障工作
(一)宣传教育
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重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并通过定期组织实战演习,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二)人员力量保障
对本单位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摸底检查,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基本人员技能培训和力量: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吴山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则
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德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村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村、跨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工作原则: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是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是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四是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五是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我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乡安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各村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应急保障小组、应急救援小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组成。
乡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乡安委会成员组成,综合指挥机构设在乡安监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灾难的救援组织和上传下达。村应急领导小组由各村确定。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以属地为主,乡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
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乡直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委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乡安监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单位提供前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乡安监所及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行动由乡安委会或乡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政府将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经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级以下应急响应行动的由乡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乡政府的响应
?级响应时,乡政府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2)、乡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一是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二是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三是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派出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五是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乡政府。
六是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指挥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按照预安,组织相关救援力量,配合乡政府组织救援。
乡安委会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开展。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小组及相关机构按照应急预安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乡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乡安委会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是,除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外,应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医疗卫生救助
乡卫生院及事发地的卫生医疗组织负责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或部门处置能力时,乡人民政府应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乡政府办协调有关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9、信息
乡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的工作。
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县政府或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在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时,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有关部门配合上一级政府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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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要求,经研究,特制定《XX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请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则
1、编制目的,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德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案
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生工作,
造成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踪1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3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需要紧急转移安伤置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济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
2,超出村委会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村、跨多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需要乡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乡安委会,称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一是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二是统一领。
4、工作原则导,分级负责,三三是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四是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五是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1、组织体系,我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乡乡安委会、乡直有关单位、各村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指指挥机构、应急保障小组、应急救援小组和生产经营单位等单位等组成。
乡安全生产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由乡安委会成成员组成,综合指挥机构设在乡安监所,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灾难的救援组产织和上传下达。村应急领导小组由各村确定定。
2、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挥以属地为主,乡人民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员急救援的队伍和人人员,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事故灾难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同时抄送县安委会办公室。同涉及多个领域、跨行政区域或或影响特别重大的事故灾难,根据需要由县安委会或者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政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援协调指挥工作。
三、预警预防机制
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控
乡直有关部门和村委会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险源的监控,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灾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上报。
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人民政府接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政府安委办公室。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有关各级、各类应急指挥机机构均应及时通报同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安构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按理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时、主动地向乡安监所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事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单位提供前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乡安监所及有关部监门研究制定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2、预警行动行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确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
?级应急响应应行动由乡安委会或乡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政府将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经赴组织救援,并及府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及工作进展情情况。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县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指
?级以下应急响应行行动的由乡政府组织实施,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乡政府的响应响应时,乡政府立即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响?级
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县政府及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告时时提出请求。
2,、乡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一是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时展和救援进进展情况。
二是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及相关部门应急救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三是根据相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据挥机构随时时待命,为地方或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四是派出应急救援小组赶赴现场,开展救援。
五是对可能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立即报告乡政府。
六是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2、指挥协调
进入?级响应后,县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业机构应按照预安,组织相关救援力量,配合乡政府组织救援。合乡安委会根据事故灾难的情况开展应应急救援协调开展。通知有关单位、救援小组及相关机构按按照应急预安开展救援。应急救援小组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密挥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挥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应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事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的发生,果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3、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主要依靠本乡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灾难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和乡安委会按照应急预案故迅速采取措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情是,
除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和县政府报告外,应依法及时采取紧时急处置措施。
4、医疗卫生救助
乡卫生院及事事发地的卫生医疗组织负责开展紧急医疗救助和现场卫生处处置工作。
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施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的全防护装备。
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指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乡政府、村委会建立应急互动机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7、现场检测与评估评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事发地政府或部门处置能力时,,乡人民政府应向县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乡政府办协调有关援乡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社社会力量进行支援。
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9、信息
乡安委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灾难信息的工作。
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部
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生
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批
撤离现场。由由县政府或事故发生地乡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后
1、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或相关企业主管部门门会同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置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理赔工作。
3、重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级以上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必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在市级以上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时,县政府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事故调调查工作,必要时由县政府直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授权有关关部门配合上一级政府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工作。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生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分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议
六、附则
1、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修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程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设,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贡献的。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视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员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予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