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国家标准的计划

第四条国家标准的计划分为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依据。

第五条编制国家标准的计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国民经济发展的总目标和总方针的指导下进行,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

(二)适应工程建设和科学技术发展的需要;

(三)在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和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表的要求,综合考虑相关标准之间的构成和协调配套;

(四)从实际出发,保证重点,统筹兼顾,根据需要和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做好计划的综合平衡。

第六条五年计划由计划编制纲要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计划编制纲要包括计划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预期目标、工作重点和实施计划的主要措施等;

(二)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主编单位和起始年限等。

第七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制订项目应当落实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国家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国家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第八条列入五年计划的国家标准修订项目,其主编单位一般由原国家标准的管理单位承担。

第九条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的原则和要求,统一部署编制国家标准五年计划的任务;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部署的要求,提出五年计划建议草案,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五年计划建议草案进行汇总,在与各有关方面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并提出五年计划草案,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条年度计划由计划编制的简要说明和计划项目两部分组成。计划项目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主编部门和主编单位、参加单位、起止年限、进度要求等。

第十一条年度计划应当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国家标准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之前由主编单位做好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并提出前期工作报告。前期工作报告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项目名称、目的和作用、技术条件和成熟程度、与各类现行标准的关系、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议参编单位和起止年限。

第十二条列入年度计划的国家标准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报告;

(二)有生产和建设的实践经验;

(三)相应的科研成果经过鉴定和验证,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四)不与相关的国家标准重复或矛盾;

(五)参编单位已落实。

第十三条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五年计划的要求,分期分批地安排各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进行年度计划的前期工作。由主编单位提出的前期工作报告和年度计划项目表,报主管部门审查;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当年的统一部署,做好所承担年度计划项目的落实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主管部门提出的计划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年度计划草案,在规定期限前报国务院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

第十四条列入年度计划国家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当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计划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原计划实施时,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各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家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主管的国家标准项目计划执行情况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并负责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各主编单位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年度的工作安排报行政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国家标准的制订

第十六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第十七条制订国家标准,对需要进行科学试验或测试验证的项目,应当纳入各级主管部门的科研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写出成果报告。凡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项目应当纳入标准。

第十八条制订国家标准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鉴定,有完整的技术文件,且经实践检验行之有效。

第十九条制订国家标准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凡经过认真分析论证或测试验证,并且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当纳入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制订国家标准,其条文规定应当严谨明确,文句简练,不得模棱两可;其内容深度、术语、符号、计量单位等应当前后一致,不得矛盾。

第二十一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做好与现行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工作。对需要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协调的,应当遵守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规定;确有充分依据对其内容进行更改的,必须经过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另行规定。凡属于产品标准方面的内容,不得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中加以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订国家标准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对国家标准中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充分讨论、统一认识;对有争论的技术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或专题讨论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恰如其分地做出结论。

第二十三条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程序按准备、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四个阶段进行。

第二十四条准备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编单位根据年度计划的要求,进行编制国家标准的筹备工作。落实国家标准编制组成员,草拟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工作大纲包括国家标准的主要章节内容、需要调查研究的主要问题、必要的测试验证项目、工作进度计划及编制组成员分工等内容;

(二)主编单位筹备工作完成后,由主编部门或由主编部门委托主编单位主持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其内容包括:宣布编制组成员、学习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有关文件、讨论通过工作大纲和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印发国家标准的参编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征求意见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制订国家标准的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工作。调查对象应当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调查研究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出调查研究报告,并将整理好的原始调查记录和收集到的国内外有关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二)测试验证工作在编制组统一计划下进行,落实负责单位、制订测试验证工作大纲、确定统一的测试验证方法等。测试验证结果,应当由项目的负责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成果及有关的原始资料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三)编制组对国家标准中的重大问题或有分歧的问题,应当根据需要召开专题会议。专题会议邀请有代表性和有经验的专家参加,并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等由编制组统一归档;

(四)编制组在做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主编单位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的内容全面负责;

(五)主编部门对主编单位提出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根据本办法制订标准的原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与技术内容协调一致;技术内容体现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准确反映生产、建设的实践经验;标准的技术数据和参数有可靠的依据,并与相关标准相协调;对有分歧和争论的问题,编制组内取得一致意见;国家标准的编写符合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编写的统一规定;

(六)征求意见稿及其条文说明应由主编单位印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必要时,对其中的重要问题,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的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送审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将征求意见阶段收集到的意见,逐条归纳整理,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对其中有争议的重大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补充的调查研究、测试验证或召开专题会议,提出处理意见;

(二)当国家标准需要进行全面的综合技术经济比较时,编制组要按国家标准送审稿组织试设计或施工试用。试设计或施工试用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试设计或施工试用结束后应当提出报告;

(三)国家标准送审的文件一般应当包括:国家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送审报告、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送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制订标准任务的来源、制订标准过程中所作的主要工作、标准中重点内容确定的依据及其成熟程度、与国外相关标准水平的对比、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对标准的初步总评价、标准中尚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今后需要进行的主要工作等;

(四)国家标准送审文件应当在开会之前一个半月发至各主管部门和关单位;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一般采取召开审查会议的形式。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以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形式;

(六)审查会议应由主编部门主持召开。参加会议的代表应包括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有经验的专家代表、相关的国家标准编制组或管理组的代表。

审查会议可以成立会议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会议中提出的重大问题。会议由代表和编制组成员共同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对其中重要的或有争议的问题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集中代表的正确意见;对有争议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应当提出倾向性审查意见。

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其内容一般包括:审查会议概况、标准送审稿中的重点内容及分歧较大问题的审查意见、对标准送审稿的评价、会议代表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等。

(七)采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时,由主编部门印发通知。参加函审的单位和专家,应经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主编部门在函审的基础上主持召开小型审定会议,对标准中的重大问题和有分歧的问题提出审查意见,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报批阶段的工作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编制组根据审查会议或函审和小型审定会议的审查意见,修改标准送审稿及其条文说明,形成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标准的报批文件经主编单位审查后报主编部门。报批文件一般包括标准报批稿及其条文说明、报批报告、审查或审定会议纪要、主要问题的专题报告、试设计或施工试用报告等。

(二)主编部门应当对标准报批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并会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对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核。主编部门将共同确认的标准报批文件一式三份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

第二十九条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标准的顺序号和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

(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

GB50***—**

─┬──┬──┬─

───┼───┼───────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二)推荐性国家编号为:

GB/T50***—**

─┬──┬───┬─

───┼─────┼───────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

─────┼─────标准的顺序号

───标准的年号

第三十条国家标准的出版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出版印刷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的统一要求。

第三十一条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国家标准,应当纳入各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范围,予以奖励。

第五章国家标准的复审与修订

第三十二条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工程建设的需要,由该国家标准的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一般在国家标准实施后五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国家标准复审的具体工作由国家标准管理单位负责。复审可以采取函审或会议审查,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审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国家标准复审后,标准管理单位应当提出其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的意见,经该国家标准的主管部门确认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国家标准,当再版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的标准编号下方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对确认继续有效或予以废止的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指定的报刊上公布。

第三十六条对需要全面修订的国家标准,由其管理单位做好前期工作。国家标准修订的准备阶段工作应在管理阶段进行,其他有关的要求应当符合制订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标准应当进行局部修订:

(一)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学技术新成果的推广应用;

(二)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三)国家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的国家标准相抵触;

(四)需要对现行的国家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局部修订的计划和编制程序,应当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局部修订的统一规定。

第六章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后,由其管理单位组建国家标准管理组,负责国家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国家标准管理组设专职或兼职若干人。其人员组成,经国家标准管理单位报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国家标准日常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国家标准的解释;

(二)对国家标准中遗留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必要的测试验证和重点科研工作;

(三)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四)调查了解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收集和研究国内外有关标准、技术信息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五)参与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咨询;

(六)负责开展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七)负责国家标准的复审、局部修订和技术档案工作。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管理人员在该国家标准管理部门和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工作。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的领导,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研究和解决国家标准日常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推荐性国家标准可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等单位编制计划、组织制订。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责任

0引言

当前,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成为了监理行业所热议的话题。目前,包括政府监督部门的建设单位大多都对监理的服务性质以及监理的权利与义务都缺乏全面的了解,甚至还有部分政府部门认为在监理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监理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推行了相关的处罚条例。但,如此做法是否合理?监理单位是否应当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或是应当承担哪部分责任?很多时候这些问题连相关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都并不是十分清楚。因此非常有必要对建筑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探讨。

1监理责任概述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法规、章制度,包括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以及相关的建设规范、标准与相应的政府规章制度。如若其存在违规行为,则必须为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内容包括了建设工期、质量以及资金使用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有可能发生以下违约行为。①失职。如该审批的文件不认真审核就随意批准或直接不审批;该检查验收的项目,未按标准要求进行检查验收或不检查验收的;该在限定时间内发出的指令并没有按时完成或发送错误的指令;该旁站的未旁站;该巡视的未巡视等等一系列不恰当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②越权。不在监理委托合同授权范围内的监理行为,均有可能属于越权行为。例如,工程发生变更时,由业主单方面授权监理进行工程变更,而监理在未得到图纸设计方的认可时就擅自指令承包商对工程进行变更,这无疑超越了监理的权利范围,实际上属于一种越权行为。③未尽职。监理工程师的尽职与否决定着监理工作的质量优劣,监理工程师的不尽职虽未必会给业主带来损失,但这也是一种违约行为。

2监理安全责任分析

“工程安全事故”指的是与工程建设或工程生产相关的生产设备或临时设施的损毁、人员伤亡,工程实体没有达到相关安全标准,或在交付使用后由于自身安全隐患而导致的倒塌。正确了解“工程安全事故”的概念,有利于监理安全责任的明确。而通常情况下,“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与“工程安全生产事故”是工程安全事故中最常见的两种形式。笔者将从这两方面着手,对建设工程监理过程中监理安全管理的责任进行分析与探讨。

2.1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建设工程监理指的是具有专业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对工作建设实施监督与管理工作。其监理内容主要有:协助被监理单位对工程方案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协助其选出最优设计方案;控制工程建设工期;控制工程建设质量;审查设计文件、监督建设工程合同实施情况等。《建筑法》中规定“监理应依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建设标准、规范与承包合同等,对工程建设的工期、质量与资金使用进行管理与监控。”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工程工期、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进行把控,然而,其职责并未包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所以监理本不需承担相应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筑法》是以建设工程中的管理与协作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工程安全事故责任的判定应遵循《建筑法》中的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界定监理应不应该承担工程安全管理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其中对建设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职责以及相应的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我国工程建设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职能部分也并未提及有监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内容。依据我国有关建筑法律法规可知:“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循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尽可能地降低安全生产事故以及人员伤亡的事故的发生率”、“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须对其工程安全生产负责”。由此可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应该是施工单位承担。虽然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安全生产事故与监理并无直接法律上的责任,但却不代表监理可以将施工安全的管理与监督抛于脑后,出现失职与不尽职等违约行为。除此之外,监理单位还有诸多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工作需要完成。如:重视安全生产与工程进度间的矛盾,督促施工单位在遵循安全生产制度的基础上把握好工程进度;落实安全员的工作职责;严格监督施工质量、工艺与安全技术交底等内容。近几年来,我国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繁发生,呼吁建设工程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负责的声音越来越多。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管理混乱脱不了关系,所以,如果说监理不需对施工安全生产事故承担任何责任,是多数人无法接受的。监理公司有责任对施工方案、施工设计以及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并确保其得以落实到位。然而,当前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有具体的规定指出监理应承担施工安全监督的责任,一味追究监理在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针对当前的情况,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内容与措施都纳入监理的工作范畴内,明确了监理对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这极大程度提升了监理对于施工安全管理的力度。但笔者认为,在强调监理的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相应增加一些监理的权益与利益,会更显公平。

2.2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分析

明确监理在工程施工质量控制中的责任,是分析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事故监理责任的重要前提。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可知,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体质量控制中主要承担以下责任:①审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对施工方案以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其中的隐患与问题,尤其是违背工程建设原则以及法律标准等内容,应责令改正。②审批开工条件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确保施工单位符合开工条件后才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③审批工程设备与材料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抽检工程设备、工程材料以及构配件等,可采取见证取样的检验方式或平行检验的方式来进行抽检,确保其达到质量要求与使用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其负责。④审查施工测量成果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详细检查施工测量成果,确保数据无误,达到标准时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⑤验收分部以及分项工程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检查、验收分部工程与分项工程,确保其达到验收标准时予以签字确认,并对结果负责。⑥督促、检查、责令整改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应采用平行检验、见证旁站以及巡视的方式来检查被监理单位的行为,一旦发现违规、违约行为应立即责令整改。⑦对工程安全问题与质量隐患进行签发停工令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工程安全问题、工程质量隐患或其他需要进行停工整改的问题,应严重遵循相关程序对应签发停工令,待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⑧参加竣工验收、出具质量评估报告的责任。监理工程师组织工程的初步验收工作,工程达到验收标准后进行签字确认,并对验收结果负责。此外由监理工程师出具质量评估报告,并对报告内容负责。⑨向主管部门报告重大隐患或事故的责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虽无法消除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安全、质量隐患,或改变其中的重大违规行为,但有责任也有义务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上述分析可知,安全管理属于质量控制的范畴,监理单位有义务对工程实体的质量进行检验。在监理过程中,如若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实体中存在着安全隐患或质量缺陷,并没有对其进行签字确认与接受,则被监理方应当立即补救或整改,直至工程实体符合验收标准。在监理工程师已切实履行其自身的义务前提下,如若工程实体出现质量问题、垮塌或人员伤亡的情况,监理工程师并不需要承担责任;如若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未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验,或检验错误,并对工程实体进行签字接收时,就构成了一种不尽职或失职的行为。如果工程实体在建设期间出现重大质量隐患、垮塌或导致人员伤亡,则监理也理应与被监理方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严重的还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结语

建设工程监理是负责工程安全的关键内容。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安全责任,不但能有效提升工程监理的效率与质量,而且能有效维护工程监理的合法权利。虽然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对工程监理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但监理工程师仍需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章程,尽力做好工程安全生产监理工作,应加大对工程建设的监管力度,认真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提高工程安全生产力度,最大程度地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除此之外,相关政府部门在强调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管理责任的同时,也应积极明确监理单位的权利与利益,以有效调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管理的主观能动性,从而达到降低工程安全事故发生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冯国海,高巍.浅谈工程监理工作中质量控制的核心内容[J].科技信息,2011(29).

[2]杨磊,严伟,王晨.监理工作浅谈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与责任[J].科技咨询导报,2007(13).

[3]刘建亮,季祥辉.建设工程项目中监理责任的界定[J].建设监理,2003(2).

[4]惠广平.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责权及存在的问题[J].红水河,2005(3).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程管理;项目建设单位;职责定位

建设单位能否对职责进行正确定位对工程管理工作具有较大影响,尤其是进度、质量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的控制工作。本文对工程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定位进行具体分析,以项目建设单位的角度对问题进行研究,希望为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定参考。

一、控制进度的职责定位

建设单位需要对各个建设时期的工作程序、内容、联系以及时间进行梳理,结合整体目标对资源进行最优化配置,进而使工程的进度及计划更加科学。此外建设单位需要结合上述内容对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一级网络、二级网络中的设计计划及进度计划的合理性,进而实现对工程项目整体进度的控制,并且能够在质量、投资目标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使工程按时竣工甚至提前提前竣工。下面对具体实现方法进行分析:第一,对合同管理工作产生更多重视,结合其中工期方面的要求对计划工期进行分解和细化;对合同变更等内容进行控制管理,对其中可能影响进度的内容及风险因素进行细致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处理方案对其进行合理规避,后文将对合同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详细分析。第二,对进度控制的目标体系进行完善,为岗位、责任单位等方面的清晰界定奠定基础。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进度相关信息进行共享,通过定期沟通报告的方式对信息进行交换,并对相应的制度进行完善;总进度计划的制定同样对后期作业、编制等方面的进度控制具有一定积极影响,能够为其提供依据支持。第三,对协调会议及审核制度进行完善,进而对项目中的重大节点的进度进行有效控制,建设单位需要对自身职责进行准确定位,对进度计划落实方面的问题进行负责和有效处理,将进度的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除此之外建设单位可以通过经济手段进行进度控制,对奖惩机制进行健全完善,在按时或提前完工的情况下进行奖励,逾期未能交工时对其进行责任的追究;建设单位需要避免对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的拖欠,进而对各方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行提升,同时可以施加一定的经济压力及动力,对应急赶工的费用制度进行完善,进而更好的履行自身进度控制的职责。

二、合同管理的职责定位

工程项目的建设时间较长,且参与建设工作的企业众多,为了更好的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控制,建设单位需要对自身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进行正确定位,为建设工作提供更多保障。建设单位需要吸纳业务水平较高的合同管理人才,同时对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下面对几方面方法进行具体分析:第一,切实落实项目实施环节的合同管理工作。将工程批准文件、施工许可、建设位置埋藏物的图纸资料提供给对方当事人,同时需要对文件资料的正确性负责;建设单位需要对土地征用一类的外部协调工作进行负责,切实落实施工用水用电、现场管理等工作,同时需要对建设位置周边建筑物、古树等方面情况进行掌握,对图纸设计工作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进行提升,最后完成送审工作;建设单位需要对手续及施工文件的审批工作及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并对施工许可文件的办理工作进行负责;建设单位需要对合同款的支付、设计交底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的组织工作进行负责,在认真履行上述职责的基础上可以对不必要索赔、纠纷等问题进行规避。第二,对《合同法》的执行及落实工作负责。建设单位管理工作者需要对《合同法》中的内容进行熟悉,遵照其中的内容开展工作。在采买合同、施工合同等方面,建设单位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若在对合同进行落实时对权利的关注超过义务,便违背了合同订立的公平、平等原则,基于此需要对合同订立工作进行规范约束,将建设单位及其他参建方放在平等的位置上,建设单位需要对《合同法》进行贯彻落实,对自己的义务及权利内容进行明确,保护合同签订双方的合法权益,将诚信守诺等原则贯彻到底。第三,招投标程序履行过程中的职责定位。建设单位通过该种方式选择合作单位,对项目法人责任制进行有效落实的同时,通过竞争方式对服务单位进行挑选,进而使人们对项目价值产生更多认识,并借助先进工程管理模式进行管理,下面对其具体方法进行分析:其一,准备。对招标内容、次数、发包范围等方面进行明确;切实落实招标备案工作;对投标邀请、招标公告进行制定,对资格预审、合同协议等方面的文件资料进行编制。其二,招标。将编制的邀请及公告公布,通过对反馈信息的分析对投标方实际情况进行简单了解;对资格预审工作进行落实,对满足要求的投标方进行招标文件的发售;通过现场考察工作及书面答疑的形式和投标方进行沟通。其三,定标成交。该阶段需要组织开展开标会,并将无效的投标文件舍弃;评标委员会需要对有效文件进行审核评定,同时结合评标报告给出建议,在中标人明确之后进行通知书的发放,并对合同进行签订。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建设单位不能以合同签订为条件提出无理要求,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对合同内容进行编制。

三、控制投资的职责定位

投资控制对建设进度、质量、收益等方面具有较大影响,基于此建设单位需要对投资计划的目标值进行科学制定,对投资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并且在第一时间对工程进展情况进行了解,避免投资实际完成情况和预计出现过多偏差进而对项目进度产生影响。为了对投资效益进行提高,需要对设计、决策的制定等方面工作产生更多重视,建设单位需要对投资风险进行掌握,对项目建造标准、设计原则等内容进行科学制定,进而实现对投资设计及决策工作的控制,确保投资预算不会超出预算。除此之外,建设单位需要对负责投资控制的工作人员职责及管理义务进行明确,对技术方案等进行严格审核,并通过经济措施及实施控制手段对投资计划值及实际值间的差异进行掌握,通过合同措施等对投资进行约束。五、质量控制的职责定位首先,建设单位需要对经济、社会以及生态效益等多方问题进行考虑,通过科学的预测及分析方法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分析,并对不同的方案进行横向对比,对各方效益进行协调,确定最佳建设方案。其次,建设单位需要对设计及勘察时期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对勘察资料、设计资料内容的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为建设工作的开展以及各方面目标的实现提供保障。建设单位不仅需要对原始资料的准确性负责,同时需要对安全性、耐久性等内容进行分析,为后期建设施工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最后,建设单位需要对施工时期实体质量形成进行控制,选择资质较好、质量管理落实较好的施工企业进行合作,同时对自身质量检查及验收职责进行明确,对实体质量检查工作及资料审核产生更多重视,并对是否与决策时期制定的质量目标相符进行判断,为项目质量提供保证。

总结全文,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建设工作及工程管理工作负有责任,需要对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工作进行有效管理,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对进度、质量等方面进行控制,对工程项目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进行提升。上文已经对工程管理中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定位进行具体分析,希望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可以对文中观点进行借鉴,对自身职责进行准确定位,为项目建设工作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叶向勇 单位:东莞市道滘镇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办公室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第4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监理;现状;施工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从此安全监理成为监理单位项目监理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部分。随后国家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规定,均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提出了要求,安全监理已逐渐成为监理单位义不容辞的责任。建设工程普遍是施工危险性大、工作条件差、不安全因素多且点多面广,这给安全监理工作带来不小的挑战。在此,笔者从安全监理的实践经验,谈谈工程建设中应如何开展安全监理谈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思考。

1.法律、法规对安全监理的界定

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首次明确了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及法律责任,即 “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实施监督”。用于指导工程监理的国家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将《建筑法》赋予监理的任务明确规定为质量、造价、进度“三控制”。也就是说,法律及规范对工程监理并未赋予安全监理的任务。

2.安全监理的现状

上述国家法规与部门规章关于安全监理的责任到了地方主管部门被扩大化。突出表现为本该施工单位履行的责任强加给了监理单位,如要求现场监理从事“安全旁站”。这种规定混淆了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界限,与《条例》、《意见》相悖,对于监理单位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现状的另一表现是,将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管理上岗资质套用到了监理头上,要求监理工程师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方能上岗。这一要求与建设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第158号令)不相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监理企业的四类不同等级的资质中,均无安全管理专业之要求。

安全监理的实践早于《条例》时间。笔者最早接触安全监理在2002年。人们当时将安全监理称之为“安全控制”,在质量、投资、进度三控制的基础上增加“安全控制”,将“三控制”变为“四控制”。在《条例》、《意见》出台之前,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出现过头的作法是可以理解的,算是矫枉过正吧。

3.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的思考

3.1 安全监理的模糊阶段

在这一阶段,对如何开展安全监理概念是模糊的。根据上面的要求和市场竞争的需要编制《安全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细则》。《安全监理规划》的内容以《建设监理规划》为框架,将施工单位应做的工作全部写入;《安全监理细则》采用jgj59—2011条文汇编。编制上述两种安全监理文件的动机是应付检查,效果是缺乏针对性,操作性不强。主管部门指责监理单位安全监理不到位;现场监理埋怨无所适从,负担过重;施工单位则说监理干预太多;业主说监理力度不够,等等。众说纷云,莫衷一是。在这一阶段,不仅工程建设参建各方对安全监理的概念是模糊的,甚至地方主管部门也不是很清楚。

3.2 安全监理的探索阶段

《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文的颁布给监理单位指明了方向,回答了安全监理做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特别是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于2008年9月出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选修课教材》之《房屋建筑工程》中的“安全生产监理实务”,对《条例》进行了详尽分析,使我们对安全监理的责任体系、工作内容和方法手段三个方面有了清晰的认识,明确了安全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点和两个关键。一个重点是抓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两个关键是方案审核和实施监督必须符合强制性条文和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目的是促进施工单位自己管好自己。

经过继续教育培训,对安全监理有了新的认识,从2009年年初开始,我们对原《安全监理规划》及《安全监理细则》进行了升级。

(1)《安全监理方案》的编制

《安全监理方案》本应属《监理规划》的组成部分,只是因容量较大,将其单独成册。内容包括:安全监理工作依据、安全监理工作目标、安全监理范围和内容、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安全监理岗位设置和职责分工、安全监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初步认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一览表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需办理验收手续的大型起重机械一览表、安全风险管理和附录等10章。

安全监理的核心是危险性较大工程。因各工地施工条件不可能完全一样,对编制方案的针对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土方开挖工程,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当开挖深度超过3m的基坑即划入危险性较大工程,搭设高度超过5m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24m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等,均属危险性较大工程。该文件附件二规定,上述工程超过一定规模后其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专家评审。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在初步认定的基础上拟定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编写计划。与模糊阶段相比,自《意见》出台之后,使安全监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层次分明。自此安全监理方案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宏观监控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2)《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是对《安全监理方案》的细化。两者相比较,前者属宏观管理,后者属微观管理。为适应不同层次的工程参建人员对安全监理的认知程度,以湖北某工地为例,对编制内容进行简述。安全监理细则编制分为两大部分,目录为:第一部分通用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落地式外脚手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三宝”、“四口”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施工用电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四章施工机具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第一章土方开挖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二章模板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第三章塔吊运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与模糊阶段相比,重要区别在于引用了强制性标准条文;在两大部分第一章之前的总则中点明引用法律、法规及jgj59—1999标准条款号;各章再用一个条目引用强制性标准原文,旨在增强细则与强制性条文的符合性。各章采用通用提纲,根据不同分部分项工程赋予相应内容。现将各章提纲转录于下:工程概况;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要求;安全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安全监理人员安排、分工;检查记录表(jgj59—1999相关表格内容)。

按如上思路编制出的《安全监理方案》与《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具有操作性强的特点,其编制深度可满足专项施工方案要求,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安全监理的责任、手段和方法。如,检查方法采用如下流程示意图:审查核验巡视检查告知通知停工会议报告监理日记安全监理月报。各节点内容放在《安全监理方案》中,使细则与方案具衔接关系。

经安全监理探索阶段的实践证明,在《条例》与《意见》的指导下,安全监理依据其法规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基本理顺安全监理程序,正朝着规范化、标准化迈进。

(3)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

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依据《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进行,重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安全监理,即《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办法》中划分的7类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6类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现场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范围。

首先,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工程概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依据。

其次,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与《专项施工方案》中载明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实体安全监理。如对超过3m的基坑支护、降水工程与土方开挖工程,现场安全监理主要针对基坑支护的材质与支护方法以及土方开挖边坡放坡坡度、坑边荷载等进行重点监控。

再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一般建筑中很少遇到,主要分布在高层建筑中。

4.结语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安全监理是建设工程监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部

分,做好安全监理工作义不容辞且刻不容缓。为此,监理单位应该认真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使施工中的安全风险程度降低,尽可能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了工程建设的安全性。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管理细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建工程管理;施工过程控制;作用

引 言:在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对施工过程的控制非常重要,城建施工过程的有效控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城建工程中的管理水平,促进城建工程管理在城建工程中的作用发挥,提升了城市建设工程中的经济效益。

1 施工过程控制的概述

施工过程控制,是对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进行切实有效的控制,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施工过程控制能够有效的提高城市建设工程中的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城市建设工程中管理作用的发挥,只有对城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才能够确保城市建设工程持续平稳的发展以及城市建设工作中管理的有效化,施工过程控制是实现城市建设工程发展目标的基础。所以,充分的发挥城市建设工程中施工过程控制在城市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作用,对城市建设工程中的管理水平、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管理制度的制定有着重要的影响,对城市建设工程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进作用。

2 城建工程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城建工程现场管理的质量监督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城建工程的质量监管制度不够严谨,与城建工程现场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城建工程现场管理的监督工作不够严格,就城建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责任划分不够明确,导致一些企业或者企业职员为追求自身的利益而不顾城建工程的质量,有了利益争着分,有了问题则是无人承担,在城建工程现场管理中逃避责任的现象严重,对城建工程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松散无秩序。

2.2 城建工程现场管理中管理模式的弊端

在城建工程现场管理模式方面上也有待改进,管理模式老套,不知变通,缺乏针对性,监理人员缺乏责任心,对城建工程现场管理技术不了解,专业水平较差,测出的数据不准确,可信程度较低。监督管理部门的纪律性较差,监理人员出勤率低下,加上监理人员对城建工程质量的意识性较差,造成监督管理部门对城建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形同虚设。

2.3 城建工程现场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一个有效的监督管理,主要是靠严格的执行力,有了执行力才能保证达到监管工作的目的。监督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较低,严重缺乏对城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意识,对城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态度消极。

3 施工过程控制在城建工程管理的中作用以及措施

城建工程的快速发展,离不开城建工程管理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施工过程控制是对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个方面不出现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城建工程管理的水平。城市建设工程中,对施工过程的有效控制,对城建工程管理在城建工程的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3.1 施工过程控制在城建工程管理中的作用

(1) 施工过程控制提高了城建工程管理的水平与效率。

(2) 施工过程控制促进了城建工程管理在城建工程发展中的作用发挥。

(3) 施工过程控制为城建工程管理的策略与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大量准确的数据信息依据,提升了策略与制度的正确性。

3.2 施工过程控制在城建工程管理中的措施

(1) 对城建工程造价控制进行全方位的控制管理

结合建筑工程造价控制现状,建立全面的管理机制,实施对全体工作人员、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管理控制的策略。一方面,城市建筑工程造价控制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涉及的范围很广,牵连的工作人员较多,所以,一个或两个工作人员根本不可能单独完成这项工作,这就需要进行比较详细的划分。另一方面,工程造价成本的控制关系到整个施工组的综合成本指标,涉及到施工组内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工程造价成本控制工作需要团队中每一个工作人员来协助完成。根据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发现,工程造价工作需要每一个工作人员的关心与合作。因此,工程造价控制工作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工程实施的不同阶段,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不同职位,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制定工程造价成本控制的综合指标,再把这些指标具体划分到个人,由个人负责或协助完成各自的指标。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奖罚制度,注意,奖罚制度的建立一定要综合考虑到职工的实际需求,这样,“奖”才能使员工向往,从而有动力去完成指标,而“罚”才能使员工畏惧,从而有责任有义务去努力维护集体利益。把指标划分到个人还可以提高工作人员的集体意识,增强团队凝聚力,树立全体工作人员控制工程成本的意识。

(2) 对城建工程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监测管理

在一个施工项目的全过程控制工程造价。首先,在一个城建工程项目开工之前,相关工作人员要对该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规划。包括工程项目施工所需材料的选购、施工过程中所需要的人力、工程项目施工图纸与实际施工状况的检查与核实,以及对施工人员各项工作的合理分配等等,都要有一个详细具体的规划。在城建工程质量监管上,要设立专门的技术小组,小组内要配备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针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给予专业上的指导,同时,对项目工程建设的重点部位给予技术上的特别培训,提高施工人员保障工程质量的意识。其次,在项目工程实施的过程中,要安排专业人员对施工过程进行适时监督管理,及时帮助施工人员解决难题,及时补充工程所需物资,防止施工人员因陋就简,草草了事。最后,在道路工程进行的尾端,监督人员要对整个工程进行仔细的检测,确保工程的质量,及时排除城建工程中的安全隐患,在控制项目工程成本的同时,保证并提高交通道路工程建造的质量。

(3) 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保证城建工程质量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不在于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处理能力,而是要通过有效的措施和手段加强事前预控与过程控制,进而将各类施工安全隐患控制在科学监管的范围内。在建筑工程施工的事前预防与过程控制中,国家及各级建筑主管部门颁布的各项安全规程是必须严格执行的,而且施工单位要在项目承包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配合下迅速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各岗位责任制。另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提升全员的安全施工意识是实现过程控制的基础,施工人员要注意专业技能的提升,并且按照安全管理细则进行各项施工作业,进而才能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形成一个良好的事前预控与过程控制氛围,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提供了稳定的内外部环境。

4 结束语

城建工程施工过程控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涉及到一个建筑工程的多个方面。城建工程的现场管理是一项内容细致、过程繁琐的工作,城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决定了城建工程的质量水平,而城建工程的质量不仅决定了一个城市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城建工程在建筑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加强城建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覃慧莲.施工阶段的过程管理方法及实施[J].科技致富向导,20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