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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全面落实市委三届四次全会提出的目标任务,按照市委的有关决定,由市委宣传部、经济局在全市组织开展2005年“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重实践、重政绩、重公论的原则,采取基层单位推荐、广大群众评选的方式,推选人民群众满意的“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并予以表彰奖励。通过活动的开展,激励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人士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市委三届四次全会确定的任务上来,尽心竭力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市各项工作的新局面提供精神动力。
二、评选范围
评选范围:**市内所有企业、企业界人士、投资者或有特殊贡献的其他人员。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在评选范围之内。
三、评选名额
1、“经济人物”评选10人;
2、“诚信企业”评选10户;
3、“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10人。
四、评选条件和标准
(一)“经济人物”评选条件和标准。
1、身体力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不动摇,对党和人民忠诚,顾大局,识大体,时刻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
2、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在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纳税、增加就业等方面取得了比较突出的成绩,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
3、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站在改革发展的潮头,以搞好三个文明建设为己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脚踏实地,艰苦奋斗,诚实守信,以扎实的工作作风赢得群众拥护;
4、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善于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排忧解难,在群众中有很高威信。
(二)“诚信企业”评选条件和标准。
1、有合格的工商、税务及相关的行业经营许可,愿意公布企业正常的办公地址电话;
2、在安全生产方面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3、在近2至3年内,质检、工商给予“免检”待遇或授予“重合同、守信用”称号;
4、产品质量连续2至3年国家质量监督抽查均合格,或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严格遵守物价政策;
6、连续两年被国税、地税部门评为纳税信用企业;
7、近2至3年内银行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8、严格遵守《劳动法》和《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上缴工会经费。
(三)“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条件和标准。
1、有较好的政治思想素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照章纳税、艰苦创业、清正廉洁,能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民主作风较好,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望。
2、有较丰富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和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企业的生产经营已具规模,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连续几年来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在全县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各项经济指标每年均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其中工业企业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20万元以上;商贸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纳税总额在10万元以上。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大胆地进行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企业管理机制,企业改革和扭亏增盈工作成绩突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重视企业文化建设,积极支持企业的党、团、工会组织建设,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党团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4、有较强开拓创新意识。能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的需求,不断进行企业挖潜改造,技术更新,产品更新换代和产业结构调整,提高企业科技含量,不断拓展市场,生产出具有行业优势、名牌优势、市场优势的新产品。企业环保节能降耗成效显著,产品获得专利或填补我市乃至牡市、省级空白者以及被评为省市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优先。
5、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文化程度中专以上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单位及个人在纪检、计生和综治等方面无违反规定。企业安全生产无事故。
五、评选方法和程序
1、推荐预备人选。预备人选的推荐采取主管部门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根据连续几年来企业的生产经营业绩和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工作实绩,严格按照评选的基本条件,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推荐人选要填写《“经济人物”推荐表》、《“诚信企业”推荐表》或《“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推荐表》,经企业或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简介、企业、个人的获奖、经营业绩的奖状与证书等。要求:上报人选的事迹材料(500字)、推荐表各一式两份。)一并于规定时间上报市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版权所有
2、确定候选人。由市评选领导小组对推荐预备人选进行考察、筛选,根据考察结果,按1:1.5比例每项确定15个对象作为本次“经济人物”、“诚信企业”或“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候选人。
3、搞好集中宣传。利用新闻媒介、举办事迹报告会、设置宣传栏、印发事迹材料等各种宣传手段,集中宣传介绍候选人的事迹,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掌握候选人的情况,为投票评选奠定基础
4、评选“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在对候选人进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市评选办统一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站,分别组织金融、税收、质监、工商、工会、劳动等部门代表及各方面群众代表直接进行投票评选。同时在报纸和网络上刊登选票,群众可以通过报纸裁剪投票或网络投票。投票结果由市评选办进行汇总统计,得票前10名者为本级“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人选,经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委批准正式命名表彰。
5、评选活动于每年2月份开始,3月份结束。
六、表彰奖励办法
1、由**市委对“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授予荣誉称号,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表彰。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集中宣传报道。
2、对“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当选者可优先评选为**市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享受参政议政的权利。
3、不定期组织当选者外出考察,拓展视野,加强合作。
4、对当选者兑现各种奖励政策,对企业经营者的子女就业、上学、就医、落户等问题,一切从优。
4、为当选者建立健康档案,对其身体情况进行定期免费检查。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评选工作的领导,成立“经济人物”、“诚信企业”、“十佳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评选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市委书记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市委副书记
---**市委常委、副市长
---**市委常委、宣传部长
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相关规定,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招聘范围。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二)组织方式。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岗位的等级、类别和专业条件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1.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七级以下管理岗位(以下简称“初级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市属事业单位初级综合类岗位可参加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的笔试。具备自主组织笔试条件的,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也可由招聘单位自主组织笔试,或由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统一组织笔试。公开招聘笔试工作应严格执行人事考试标准化要求、回避规定和保密规定。资格审查、面试、考察、体检等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
2.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和五级、六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招聘五级、六级管理岗位人员,须报市委组织部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招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博士,可以采取专业测试、答辩、试讲、面谈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采取考察的方式组织。
4.招聘工勤技能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岗位需要采取技能操作等方式测试。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程序、时间组织实施。
5.招聘体育、艺术、音乐、舞蹈等侧重考察专业技能的特殊专业人员,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可采取先面试(侧重专业技能测试)后笔试的考试方式。
(三)组织实施。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市属事业单位在下达的用编进人计划内(实行人员控制总量管理的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制定年度招聘方案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市属事业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招聘方案研究制定招聘简章,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官方网站同时。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报名截止后两个月内完成考试、考察和体检工作。
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的公开招聘,笔试、面试结束后应严格按照考试考务有关规定公布成绩,及时公布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员名单。考试总成绩由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百分制加权计算,笔试成绩占比可按40%或50%掌握,具体比例应在公开招聘方案、简章中予以明确。拟聘用人员确定后,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人员聘用备案手续。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后原则上不再递补。
人员聘用备案须报送以下材料:公开招聘工作总结、拟聘用人员基本信息、备案承诺书、公示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招聘过程中违纪违规及存在不诚信情形人员信息等。本年度公开招聘工作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
(四)其他要求
1.市属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招聘岗位,定向招聘岗位一般为普通管理岗位或专业条件要求较宽的专业技术岗位。我省2016年以前选聘的“三支一扶”计划人员、2019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和山东项目人员以及外省市2019年以前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全国项目山东生源人员、我市统一招募的“社区工作者”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服务满2年且完成协议书(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考核合格的,可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不得再次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聘岗位。
2.实行面向基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开遴选制度。为激励引导优秀人才服务基层干事创业,规范完善基层人才交流机制,对于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正式在编(含人员总量控制)在岗工作人员向市、区属事业单位交流实行统一公开遴选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3.市属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发适合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特点的定向招聘岗位。2021届西藏、新疆生源(高考时户籍,下同)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或西藏、新疆生源2019—2020届未就业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可应聘符合岗位条件的面向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招聘岗位。
4.市属事业单位要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270号)要求,积极开发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适当放宽招聘条件。对残疾但不影响履行工作职责的应聘人员,不得以残疾为由而拒绝聘用。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包括社保卡搭载的残疾人证,2021年4月23日前核发)的残疾人,可应聘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
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6.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和取得祖国大陆认可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可应聘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符合条件的岗位。
7.2021年,各级事业单位空缺岗位仍主要用于专项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择业期(二年)内未落实过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中、初级岗位原则上不作工作年限要求。
8.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可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本科毕业生应聘符合条件的岗位。
9.对暂未取得国(境)外学位认证的海归留学人员,可采取“承诺+容缺”方式,允许先行参加考试,在规定时间内后补学历学位认证书,待正式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后,方可进行公示、聘用。
10.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博士,以及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公布中、长期简章。
二、参加统一笔试的初级综合类岗位招聘
(一)招聘岗位
岗位任职条件中的学历、学位、专业要明确、具体,易于界定。专业设置须与招聘岗位相匹配,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对专业要求不高的通用型招聘岗位可设置为专业不限。专业名称、类别等,主要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专业目录和人社部制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
不得设置歧视性、指向性条款。
招聘信息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不得变更。
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不同事业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适当归并,集中招聘。
参加市属事业单位初级综合类岗位统一笔试的单位,请务必于2021年4月13日前将经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审定汇总后的《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通过金宏网发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1980年4月23日以后出生);
3.遵守宪法和法律;
4.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适应岗位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
5.具有招聘岗位要求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6.具备招聘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应届毕业生,不得应聘。在读全日制普通高校非应届毕业生不能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作为条件应聘。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人员不得应聘。
应聘人员不得报考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规定情形的岗位。
(三)招聘信息。招聘简章分别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官方网站,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四)报名、初审和缴费
1.个人报名
报名时间:2021年4月23日9:00—4月26日16:00
查询时间: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7日16:00
报名实行网上统一报名,报考人员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事业单位招聘专栏,点击“报名入口”,进入网上报名系统(以下简称“报名系统”),如实填报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兼报者取消应聘资格。招聘单位初审通过,报名信息不能更改。2021年4月26日16:00后,单位尚未初审或者初审未通过的,不能再改报其他岗位,不能再修改、补充报名信息。
报名人员必须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报名和考试,报名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必须真实一致。有恶意注册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等行为的,查实后取消其本次报名资格。
2.单位初审
初审时间: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7日16:00
报名人员提交信息2小时后招聘单位可进行初审。具备报名资格并符合应聘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未通过初审的,要说明理由;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少的内容,退回报名人员补充。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应安排专人接听咨询电话,提供咨询服务。
3.网上缴费
缴费时间:2021年4月23日11:00—4月28日16:00
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登录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缴费,逾期未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放弃。缴费成功人员于2021年5月18日9:00—5月22日9:30登录报名系统打印准考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参加面试时使用)。根据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拟享受减免考务费的应聘人员,不实行网上缴费,在招聘单位资格初审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按指定程序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减免考务费审核确认手续。
(五)招聘计划核减及岗位改报
报名结束后,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且计划招聘名额为1人的招聘岗位,取消招聘岗位;计划招聘2人(含)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招聘人数。对达不到规定比例的面向残疾人招聘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核减和取消招聘计划的情况,在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予以公布。
取消招聘计划岗位的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申请,可按规定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本次市属事业单位招聘岗位。
(六)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选派专人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严格审查,确定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对资格审查结果负责。
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需按招聘岗位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1.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身份证、学校核发的就业推荐表。
2.其他人员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须在2021年4月23日之前取得)、身份证。
3.在职人员应聘的,还需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同意应聘介绍信,对按时出具同意应聘介绍信确有困难的在职人员,经招聘单位同意,可在考察或体检时提供。
4.报考定向招聘岗位的,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还需提供相关服务基层项目的证明材料;西藏籍、新疆籍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户口簿;残疾人还需提供残疾人证。
5.香港和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应聘的,还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学生和台湾居民应聘的,还需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6.已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但未获得教育部门认证的留学生应聘的,需提供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翻译资料,并作出规定时间内可取得相关材料的承诺。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兼职等不作为工作经历。工作经历年限按足年足月累计,工作年限计算截至2021年4月23日。
(七)考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综合类笔试只考一科,考试内容包括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为保证新进人员基本素质,笔试设定合格分数线。合格分数线由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岗位招聘人数和笔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2021年5月22日上午9:00—11:30
2.面试
面试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组织实施。面试应体现岗位特点和专业要求,可采用专业测试、结构化测试、情景模拟、试讲、答辩及实际操作等多种方式组织。面试考官一般不少于7人,外聘考官比例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二。
面试人选从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中,按不低于1:3不高于1:5的比例,根据招聘岗位和招聘人数由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并按规定程序面向社会公布。招聘人数较多的岗位,经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可适当降低面试人员比例。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笔试合格人数达不到面试比例要求的,按实有笔试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在规定时间内面试人选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视为放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放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在笔试合格分数线以上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递补,并面向社会公布。
招聘单位可根据岗位需要设定面试合格分数线,达到面试合格分数线的方可进入考察体检范围。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照规定比例百分制加权计算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尾数四舍五入。根据考试总成绩,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同一招聘岗位应聘人员出现总成绩并列的,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
(八)考察和体检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成立考察体检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察体检工作。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不高于1:1.5的比例,确定进入考察体检范围人选,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单位可结合实际自主确定考察、体检先后顺序,并等额组织。
考察可根据岗位条件要求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并对应聘人员是否符合规定的岗位资格条件、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等进行复审。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意见》(鲁组发〔2017〕2号)要求,对考察对象的档案进行严格审核,重点审核“三龄二历一身份”等内容。对档案中存在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问题未查清并处理到位的,不得办理聘用手续。考察体检工作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察对象,并写出书面考察意见。
体检应在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和项目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及操作手册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按规定需要复检的,不得在原体检医院进行,复检只能进行1次,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必要时,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要求重新体检。应聘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对放弃或考察体检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从进入同一岗位考察体检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九)公示和聘用
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在其网站面向社会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作出结论。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举办单位)提出聘用意见,报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反映问题影响聘用并查实的,不予聘用。符合聘用条件的,发放《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凭《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招聘单位和受聘人员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一)加强领导,优化机制。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开招聘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优化工作机制,理顺工作关系,配强工作力量,积极稳妥做好公开招聘工作。
(二)严格程序,强化监管。要严格执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坚持标准条件,规范操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要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形式,加强对公开招聘工作的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简章、应聘人员资格审查、考试考务、体检、考察、回避等材料须存档五年备查。
(三)严肃纪律,确保公平。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处理,对招聘工作中存在不诚信情形的应聘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与诚信档案库;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95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监察部令18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2.《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填
表须知
附件1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举办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招聘
单位
主管部门
岗位
类别
岗位
等级
岗位
名称
岗位
说明
招聘
人数
学历
学位
专业名称
研究方向
其他条件要求
是否紧缺专业
面试比例
笔试和面试成绩比例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信息公布网站
备注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
填表说明:1.此表由招聘单位填写,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2.岗位类别填写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填写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管理岗位填写七级以下,工勤技能岗位填写技术工三级、技术工四级、技术工五级、普通工;
3.定向招聘岗位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附件2
《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汇总表》填表须知
一、“岗位名称”栏:岗位名称应从岗位职责的角度表述,明确具体、规范简练。同类岗位专业要求不同时,应后缀阿拉伯数字以示区分。例如,招聘教师的岗位可用“教师1、教师2…”表述。
二、“学历”栏:“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不限”限选其一。“学位”栏:“学士、硕士、博士、不限”限选其一。学历高于岗位要求的人员可以报考,报考岗位有学位要求的,应聘人员应当具有相应或更高学位。
三、“专业名称”栏:填写招聘岗位所要求的专业,原则上应从宽确定专业要求,同一岗位可设置一个或多个相近的适合岗位要求的专业,也可按专业大类设置专业条件。专业名称应参考教育部制定的现行专业目录和人社部制定的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学科门类与一级、二级学科名称相同的,须加括号注明。多个专业名称之间用“、”间隔。
四、“研究方向”栏:招聘单位对专业研究方向有要求时填写,如无要求则不填。
五、“其他条件要求”栏:填写岗位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一)对资格职称类证书有要求的,可填写与岗位要求相符的证书名称,如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二)对英语及其他语种水平有要求的,表述为“通过英语四/六级或425分及以上”“通过英语专业八级”等。
(三)对计算机等水平有要求的,表述为“全国计算机二级”等。
(四)面向研究生招聘的岗位,如学科专业有连贯要求,可表述为“本硕专业一致”,或具体罗列出本科适合专业。
(五)如有其他条件要求,须规范表述。
六、“笔试和面试成绩比例”栏:填写“50%:50%”或“40%:60%”。
七、“咨询电话”栏:按区号加“-”加号码的格式填写,如0532-87654321。
八、“备注”栏:定向招聘岗位注明“定向岗位”,统一表述为“面向××人员”;对工作地点、工作性质及其他需说明的,统一表述为“工作地点在××”等。
九、完整填写“填报人”“联系人”“联系电话”“手机号”。
十、相关政策咨询电话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85912185 、85912091。
[关键词] 美国高校 招生制度 入学考试 录取标准
一、美国高校的招生制度
(一)美国高校招生的入学考试美国高校虽然完全自主招生,但也有全国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这就是由美国最有影响力的考试机构“教育测量服务中心”(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简称ETS)“美国大学考试公司”(Americal College Testing Program简称ACTP)所主持的SAT、ACT和AT考试。他们提供的考试已被绝大多数高等院校所承认,并成为标准化的大学入学考试。
1.SAT(Scholastic Assessment Test)。SAT即学术评估测验,它是由教育测验服务公司(ETS,Education Test Ser vice)提供的一种美国大学入学考试,源自于1926年的学术倾向测验(Scholastic Aptitude Test),每年分别于1、5、6、7、10、11和12月份举行,共7次。考试旨在评价学生的认知和分析能力,与一般的中学教育内容无太大的关联。学术倾向测验于1994年更名为“学术评估测验”,每年吸引了200多万美国高中生参加考试,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美国大学入学考试,其成绩多数为大学所承认。改革后的学术评估测验分为如下三项:PSAT(Preliminary SAT)、SAT—I和SAT—II。
PSAT即SAT的预备测验,每年12月进行一次,考试科目为英文与数学,命题形式与SAT相似,单科满分为80分。采用英文分数乘以2,再加上数学得分的方式,双科合计分数超过200分,则可成为国家优胜奖学金的候选人。学生参加PSAT的次数不限,但仅以11年级(相当于我国高中二年级)的成绩为优胜奖学金的审核依据。美国大学新生的选拔虽然并不重视PSAT的成绩,但对奖学金的候选人和获奖者资格十分看重,往往对获奖学金入校者给予四年的学杂费、食宿费等一系列费用全免的优惠。因此,PSAT测验吸引了众多优秀学生的参加。
SAT—I为综合部分,包括英文和数学,称为Reasoning.Test(理解测验),以测试学生的学术能力为主。考试时间为两个小时,满分为1600分,英文和数学各800分。英文主要测试学生的阅读理解能力和词汇量;而数学包括算数、代数和几何,测试学生的逻辑推理和简单计算能力。
SAT—II为单科考试,如物理、化学、生物等,因此又称为Susubject Tests(学科测验),主要测试学生在不同科目学习方面的理解能力和程度。考试时间也是两个小时,考试科目包括英文、数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外语五大主科,这五大主科又被细分为十几种不同的科目考试。其中必考的有三门:数学、英文(主要是写作),另一门则由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由选择,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最擅长的科目选择考试科目,也可以根据大学入学后将要选择的专业选择考试科目。
就入学来说。绝大多数本科院校要求学生提交SAT—I的成绩,而一些一流大学一般都要求学生必须拥有SAT—H的成绩。考试每年举行7次,一般在星期六举行,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实际选择在某个时期参加考试。考试的次数没有限制,而大学招生时以学生所有考试中最高的那一次为标准。这类考试为美国多数大学所承认。
2.ACT(American College Test)。ACT即美国高校测试,由美国大学考试公司提供,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旨在通过考查学生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来判断他们是否具备进入大学学习所必需的基本能力。1975年发表的《美国高校测验纲要》指出,美国高校测验的目的是:帮助学生了解自己的能力与兴趣类型,了解自己今后需要受何等教育;为中学和大学指导学生提供可靠的、综合性参考资料;评价学生的学习能力和课外活动能力;向大学提供学生的中学学习成绩,供设置课程和分班作参考等。
现行ACT考试每年举行5次,具体时间分别是2月中、4月中、6月初、10月底和12月初。与SAT相比,ACT考试与中学教学的关联程度稍高一些。
3.AT(Achievement Test)。AT即学业成绩测试,是美国大学考试委员会(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ard简称CEEB)在1901年开发的一种成绩测验,由教育测量服务中心受托举办。其目的主要是测量学生在中学阶段对特定学科知识的掌握及运用这些知识的能力,以此为学生选择大学和入校后选择专业提供参考,也可结合其他资料如学术评估测验成绩或中学成绩,预测学生将来在大学学习中的表现。因此,它多是为入学竞争较激烈和水平较高的大学所采用的考试形式。1994年后,AT考试并入SAT,使5AT考试发展为SAT—I和SAT—II。
在以上三种统一考试中,较为普遍使用的是SAT和ACT,其中SAT规模最大、考生最多。这些考试为美国各高校的招生提供了参考依据,但并非是招生的唯一标准,入学考试成绩高未必能进入理想的大学,因为就美国高校整体来讲,并没有一个固定或唯一的入学标准。
(二)美国高校的招生标准
美国高校招生标准是综合性的,不以大学统一入学考试的成绩为唯一标准,而是全面考虑考生的综合素质和学生的群体性来确定是否录取该学生。一般来讲,综合性考察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实施:
1.大学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即SAT,ACT等成绩,绝大多数高校都要求考生提交SAT或ACT统一入学考试成绩单。一般来讲,要想考入名牌研究大学,必须拥有很好的SAT或ACT成绩。例如,哈佛大学录取新生的SAT—I,SAT—I成绩是每门在600—800分之间。普林斯顿大学2002年秋季入学学生的SAT—I成绩为:语文770分以上的占25%,680—770分之间的占50%,680分以下的占25%:数学780分以上的占25%,690—770分之间的占50%,690分以下的占25%。但是有时拥有好的入学考试成绩不一定会被大学录取,因为高校招生时只是将这一成绩作为其中一项参考指标。例如,哈佛大学就曾据绝了165个“入学考试状元”,原因就是对分数背后的综合素质不满意。
2.中学成绩。这里的中学成绩单,不只是高中毕业成绩单,而是整个中学的成绩(主要是9—12年级)。既要看考生平时的成绩,还要看考生的学习态度等,平时作业、实验、课堂讨论也算分,有时甚至连考勤情况也算分,因此对美国学生来说,要想考入大学,必须时刻关注自己的学习过程和表现。
大学对中学成绩看重的是成绩的走势和年级或班级排名。尽管各大学对中学成绩没有严格的要求,但从它们录取的学生来看,要想考入这些名牌大学,中学成绩的排名一般都得在班级前20%。如哈佛大学的招生网页上就公布它录取的大部分学生年级排名都在前10%一15%;普林斯顿大学则公布在被录取的学生中,95%的学生年级排名在前10%,99%的学生年级排名在前20%。”由此可见,在美国要想上好的大学不是靠最后阶段的冲刺,而是靠长期的学习态度、平时的成绩记录,特别是年级排名。
3.课外活动、社会志愿活动情况及其特殊才能。几乎所有的高校都要求考生提供课外活动及社会志愿活动情况的材料。哈佛大学招生院长在给申请者来信时写道:“学业表现包括高中的成绩、SAT—I或ACT和SAT一II的考分,对录取委员会来说非常重要。然而,其他的因素诸如个人的特长、参与社区的活动、课外活动也很重要,录取委员会会很细致地阅读推荐信和作文。在录取过程中,我们寻找的是各方面都优秀的学生,从而确保每年的新生都是充满活力的团体。”通常美国高校所看重的学生综合素质包括:领导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特殊才能等。
4.个人陈述材料及论文(或文章)。关于个人陈述,要求考生能客观陈述自己的优缺点,使学校能更加全面、客观地了解考生,从而有利于高校的招生录取。对此很多高校都明确声明;要求考生客观地陈述自己,展现自己的个性,不要对高校投其所好或不真实地陈述等,否则一旦查明,一票否决。如斯坦福大学要求:申请者自述自己的学术荣誉,列举自己参加的课外活动,撰写具有思想和深刻见解的文章等。关于论文,一般要求提交1—3篇,论文题目有时高校提供,考生在多个题目中选择,有时完全由考生自主命题。高校一般是通过论文来考察学生的表达能力、思想水平和创造能力等,为录取提供参考依据。
5.推荐信。一般来说,一流的大学都要求申请者提供至少两封教师或辅导员的推荐信,需对学生进行准确评价。当然,每个考生必须清楚报考学校的具体要求,有的可能对写推荐信的人选有要求,一般情况下,都要求由比较熟悉考生的人来写。考生推荐信在录取中占有一定的比例,主要反映了最熟悉考生的人对其思想道德、学习行为、实践能力、兴趣特长等方面的评价,有利于大学选择能为学校发展作出贡献的申请者。
6.面试。多数大学一般都提供面试的机会,方便的考生可以直接到大学来进行面试,不方便或国外的考生委托校友会进行面试。高校通过面试来更加全面地了解、考察考生。从美国各著名高校的招生声明来看,面试并不是必须的,而是自愿参加,不参加也不会影响录取。但通过面试,考生可以通过这个机会来向主试人员展示自己的个性、特长,从而增加被录取的机会。
总之,美国高校考虑的是考生的综合素质,既要求考生有较好的学习成绩等智力因素,也要求考生拥有较强的非智力素质;既考虑考生的个人条件,也考虑班级乃至年级甚至学校整个集体的互补性。因此,就像很多著名高校所说:没有一个固定的录取标准。
(三)美国高校招生的类型
美国高校招生完全自主,高校完全按照自己的条件和需要确定招生计划与录取标准。按照招生标准,我们可以把美国高校分为两大类:有条件招生(细分为竞争性、选择性和最低筛选性三种)和五条件招生(即开放式入学)。实行开放式入学招生政策的大多为两年制的社区学院,适龄青年只要有中学文凭就可以入学,对SAT和ACT等考试不作要求,对申请者可以说是来者不拒。
对于有条件招生的高校,一般都坚持综合考察的原则。但由于美国高校具有明显的分层,因此各类高校的录取标准不完全一样,按照录取标准的高低可以将美国高校分为三类:
1.高选择的竞争性录取标准的高校。这类高校处于高等教育金字塔塔尖,都属于世界著名的研究型大学,实行竞争性招生,如哈佛大学、耶鲁大学等。这些大学采取的是高选择性的竞争性录取标准,报考这些大学的考生要面对激烈的竞争,一般情况下,报名人数与招生人数的比例为5:1左右,有时甚至更高。而且各项标准比较高,比如拿统一人学考试来说,尽管这些高校一般都未对考生的SAT或ACT成绩提出一个严格的分数线,但从被录取的学生来看,要想考入这类顶尖大学,SAT或ACT的成绩都必须相当好,总分一般都得在1200分以上(满分1600),如下表,由此可见,竞争也是相当激烈的。
2.实行选拔性的招生政策的高校。这类院校在美国大概有300所左右,知名度和学术水平仅次于第一类。这类高校对考生的一般能力进行考察,其他要求也一般。比如对考生的学习成绩也有一般的要求,通常它们录取考试成绩在中等以上,即总平均分数达到C以上的学生(美国中学平均分数分为A,B,C,D,E,F6个等级,其中A为最高等级,F为最低等级)。因此,这类院校对学生的SAT或ACT的考试成绩要求一般偏高于美国大学新生的平均成绩。美国绝大多数普通州立院校属于这类院校。
3.实行最低限度筛选的招生政策的高校。这类院校占美国高校的大多数,它们对考生实行最低限度的筛选,录取那些符合最低入学标准的学生,对SAT和ACT的考试成绩要求也较低。通常被这类院校录取的学生的平均成绩要低于全国大学新生的平均成绩。这类院校的学生中途退学率也很高,有时在一、二年级时高达70%。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类院校的筛选过程是在新生入学后开始的。
(四)美国高校招生的特点
1.招生标准综合化。美国高校招生总体上分两种:选拔性招生和开放式招生。对于开放式招生的院校(主要是两年制社区学院)一般不作入学要求,只要拥有中学文凭就可入学。对于选拔性招生的院校,也没有固定、单一的招生标准,一般都要求综合考虑考生,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录取。而不仅仅以考试成绩或某一固定标准为录取的标尺。
几乎所有选拔性招生的高校会参考考生的统一入学考试成绩(SAT或ACT)、中学成绩单(主要是9—12年级)、推荐信、个人陈述材料、课外活动及社会活动等,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考虑是否录取。另外很多高校还要考虑其他因素,如地区性、国际性、种族、文化背景甚至父母和家庭情况等。通过这种综合性的招生政策,高校选拔的是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既重视了学生文化知识的学习能力、社会活动能力,也兼顾了学生的思想道德品质。其结果是既为高校找到了合格、优秀的生源,也对中学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影响。避免了应试教育的出现和泛滥。
2.考试主体公司化、形式多样化。美国全国统一的大学入学考试不是由政府和学校部门来组织实施,而是由非营利性的公司承担。美国没有国家设置的高校招生考试管理机构,也不实行全国统一高校入学考试。目前,由非官方、非营利性的社会私人团体办的大学招生入学考试机构主要有两家,即美国大学入学考试委员会(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Board,CEEB)和美国大学考试项目测试中心(American College Testing Programe,ACT)。这两家机构都是得到美国大学委员会和研究生委员会认可的,美国各大学招生所参考的量化成绩SAT和ACT就是分别由上述两家考试机构提供的。他们服务观念强,不但能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还尽可能为各中学和大学提供各种信息和服务。
另外,对于统一性入学考试,各高校并不作统一要求,有的高校要求提供SAT的成绩,有的要求提供ACT的成绩,有的高校不作要求。这样就使得统一性考试出现了多样化,考生可以根据所报考高校的要求来参加不同的考试。
在考试时间方面,SAT和ACT测试都具有考试时间灵活的特点。SAT测验每一学年度安排7次,而ACT则为6次,时间跨度从1月到12月,不限考生的参考次数,而且除美国本土之外,在世界不同地区也设有海外考点。
3.高校招生自主化。美国高校的招生自主权完全在高陵,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教育主管部门基本上不干涉,只是进行政策性指导。招生计划(一些高校需要州政府通过)和招生标准完全由高校自己决定。在美国,选拔新生是各大学自己的事,每所院校都设有专门的招生办公室或招生政策委员会和选拔新生委员会。分别负责制定招生计划、招生政策、招生数额、录取标准并甄选合格的新生。
这样,各高校就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自己办学理念和条件的招生政策和规模,招收符合自己要求的学生,既有利于高校发展,也有利于美国高等教育的多元化发展,满足社会的不同需求。
4.招生方式多样化。如前所述,美国高校招生完全自主,因而也使其招生方式出现了多样化。不同层次的高校有不同的招生方式,如社区学院实行的是开放式入学方式,拥有中学文凭即可入学;普通教学型大学实行的是选择性招生方式,入学不作太高的要求,符合不太高的最低限制即可入学;综合性研究型大学实行的是竞争性的招生方式,要求考生不但有优异的学习成绩,还要有良好的综合素质。
招生方式的多样化不仅仅体现在不同层次的高校,即使是同一层次的院校因为不同的特色也不尽相同,如哈佛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就存在差异,有时甚至同一所大学的不同院系也会有差异。另外,除了常规的招生方式,美国很多高校还采取其他几种招生方式,如早期决定录取(Early Decision)、早期招生(Early Admission)、中期招生(Midyear Admission)和延期入学(Deferred Admission)等。
二、对我国高校招生改革的启示
(一)高校招生标准应综合化
目前我国高校招生基本上以高考一次入学考试成绩为唯一标准,可谓“一纸定终身”。这种单纯以考试成绩为入学标准,能否真正考察出考生的真实水平和能力、选拔出适合高等教育机构培养的学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学生的能力是隐性的,一张试卷难以全面衡量他的能力,尤其是各种非智力因素更是如此。正如普林斯顿大学的招生院长在信里所讲:“我们绝不是简单地把申请者的平均成绩和高考分数进行排队,然后从上选到下。如果这样简单的话,我们就不会花那么多的时间去阅读申请材料了……在阅读申请材料时,我们把每一个申请者当作特殊的个案来审视他或她具体的综合起来的能力和成就。”
因此,笔者建议,我们高校招生既要看考试成绩,也要参考其他因素,如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动手实践能力、思想品德和特长等;既要将各方面都很优秀的学生招进大学,也要把有特长的偏才、怪才招进大学,通过因材施教培养出社会需要的多种人才。同时,也可以避免饱受社会抨击的“高分低能”现象的出现。
(二)实施一年多次的考试制度
自1977年我国恢复高等院校入学考试制度以来,沿用至今的一直是全国统一考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部分省市举行两次,增加了春季招生),每年的七月7、8、9三天(现在改为六月的7、8、9三天)全国统一进行,除部分省市自主命题外,试题由教育部考试司统一确定。这种考试制度最大的优点是便于操作,效率高。但它的弊端也极为明显,那就是比较单一,只是考察学生高中所学的知识,出现所谓的“一纸定终身”现象,忽视了对学生的其他能力尤其是创新与动手能力的考查,很难检验出学生的综合水平;每年只进行一次,容易造成考生发挥失常现象,未必能检验出学生的真实能力与水平。因此,不妨学学美国的经验,高考每年举行若干次,而不是一次,学生可以自主决定参加多次考试,将最高分的那次作为招生的参照标准;考试类型应多样化,既要考查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要检测学生的发展潜能,甚至动手能力等。这样的考试制度既能保证学生的正常发挥,也能测出学生的综合能力与水平,向高校招生提供一个客观的依据。
(三)参照学生的平时成绩
高校是向学生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场所,招收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知识的学生是必需的,关键是如何能客观检测出所招收学生的理论知识水平。知识有一个积累的过程,其表现也是隐性的,如何招收到有培养价值的学生仅仅依靠学习结果的最终评价,难免有所纰漏,尤其是学生的潜力,有时形成性评价更能客观反映学生的知识容量和能力水平以及发展潜力。而我们目前高校的招生仅仅以一次结果性评价的考试为标准,即便以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唯一录取标准,也有很大的不合理性,鉴于此,我们不妨借鉴美国高校招生经验,高校要参考考生整个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避免考生凭借一次的超常发挥进入高校,因为那不是考生的真实水平。
(四)将招生自主权还给高校
从法律角度讲,高校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主权,招生亦不例外。而且不同层次的高校都有自己的定位,即使是同一层次的高校,每个高校也都有自己的特色,尤其是专业设置和培养要求方面,这就要求高校能按照自己的条件和定位招收适合自己培养的学生。但我们目前的招生制度是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录取,考试与招生权完全在国家和省级教育招生部门,高校所能做的只是按照所划定的分数线择优录取。表面看来招生权在高校,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高校无法招收真正适合自己培养定位的学生,只能招收符合自己所在分数段的学生。
关键词: 宽严相济;宽罚严管;非刑罚化;少年管制刑;保护处分
2002年9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七届国际刑法大会专题预备会议指出,未成年人需要社会提供特殊保护,尤其是立法、社会以及司法体系的保护。作为法律的主体,少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使得我们去探索有别于传统刑法的特殊刑法—少年刑法。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则是在对犯罪现象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旨在解决犯罪现象的打击与预防问题的法律和社会战略。
一、“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提出
“宽罚严管”的少年刑事政策力图将司法惩处与社会管理相结合,是一种刑事政策社会化的思想,它的提出源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司法领域内的缺憾。
(一)“宽严相济”在少年刑事领域的局限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质上是基于对“严打”政策的理性反思而做出的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逻辑上的回归,这种回归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的辩证地扬弃,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当前的意义主要还是突出“以宽济严”。过去20多年来我们一直在实行“严打”,无论是从以重刑为主的刑罚结构来看,还是在现实中我们并不缺少“严”,因此,现在提“宽严相济”,其用意是在宽与严之间更倾向于向宽倾斜,二者之间不是平衡着力的{1}。
随着对少年特殊性认识的深化、刑罚观念的转变等一系列因素,多数国家更倾向于对少年人采取“轻轻”的刑事政策并注重犯罪的预防,对少年人淡化刑罚、强化矫治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共识,我国也不例外。然而,一味地强调宽罚,而无后续配套措施来保障和落实的话,那么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大量少年犯罪人流入社会,这对社会支持系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如果缺乏有效的社会支持系统,缺乏在社会化的环境中防护犯罪少年再行危害社会以及有效矫治犯罪少年的机制,其后果既不利于保护社会,也不利于保护少年,这显然是无法让人接受的。
少年刑事司法领域中,在保护和教育为主的少年刑事司法思想业已确立起来并达到共识的背景下,我们再过分强调“宽严相济”甚至“以宽济严”,很可能矫枉过正,使我们在处理具体的少年违法及犯罪问题时,容易偏向过宽处理,而忽视了对其严加管教这方面。从这一点看,“宽罚严管”这样一个概念的提出十分必要,它比“宽严相济”更直接,更明了。
宽严相济从其内涵来看,一方面要求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另一方面要求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特别是对失足青少年,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法轻缓处理。它针对的都是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强调刑事处罚上应该遵循的原则。少年特殊性的表现之一在于其可塑性,基于保护和预防的思考,少年刑事司法政策以“提前干预”为重要特征。因此,少年刑事司法政策针对的少年行为,不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犯罪行为,还可以包括具有显著的犯罪危险性的越轨行为—显然,“宽严相济”的概念尚不能对此予以涵盖。
(二)“宽罚严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
“宽罚严管”是将刑罚宽缓举措同相关社会矛盾问题的严格管理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它强调通过对非行少年严格管控来保障轻缓处理初衷的实现,从而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少年刑事范围内的进一步演进及理性化、系统化{2}。
“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在我国立法上有所体现,《刑法》第17条就是一个典型:“……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从立法上来看,对于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并不是放任不管,听之任之的,而是明确要求监护人甚至政府介入,做好后续的“严管”工作。只是因为这一规定比较弹性,加之父母本身就承担着管教子女的责任,我们在实践中便很容易忽视这一规定在刑事法律上的效果意义,以至于一旦不予刑事处罚,就忽略后续的管教归正工作。
从我国少年司法实践看,也不乏宽罚严管的探索,例如“四缓制度”[1],即对少年适用的缓处、缓诉、缓判、缓刑,一方面,能不予以少年人刑罚处置的,尽量不进入刑事视野,以免对他们“贴标签”,给其以后的学习、就业、生活带来毁害性的污
点;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少年不得不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也为他们设置了很多出口,随时准备将处于刑事边缘并符合一定条件的少年再分流出去,通过治安管理处罚、承担民事责任、社区矫正等方式,将他们放入社区、特殊学校中予以管教,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予以刑事处罚。这些宽罚严管的举措,既体现对犯罪少年非刑罚化处理的轻缓,又体现了对他们的严格控制,督促他们接受教育,自发改变。
综上所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理念的应有之义:即一方面,无论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立法中,还是在现有的少年刑事司法实践中,都不乏“宽罚严管”政策的闪烁点,只是我们平时没有注意对之提炼,并加以理论化、系统化;另一方面,我们有必要明确地认识到:“宽罚严管”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中的一个重要向度,需要确立其理论地位。
二、“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阐释
在少年宜教不宜罚的观念指导下,宽罚严管的要义是在刑罚的适用上保持高度的审慎,而在违法少年的管理上则遵循从早出发,从严出发,从改良社会环境出发。
(一)“宽罚”的基本涵义
宽罚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少年犯罪的非刑罚化
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它将给受刑人带来严重的痛苦和重大的不利影响。少年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其刑罚适应能力低于成人,并且刑罚将对少年日后生活、家庭、事业等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另外,少年的社会化尚未完成,刑罚将使得少年的正常成长和社会化进程中断或者变异,刑罚的负面效应在少年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因此,对于刑罚加诸少年,我们应当时刻保持一种高度的慎重,如果可能应尽量少用,能用其他替代措施的应尽可能不适用刑罚,即便刑罚不得不被采用,亦应进行“少年化”,遵循从宽处罚原则,使其适合于少年。对于犯罪少年不能简单地以刑罚惩罚了之,更多应当承担起预防、教育、挽救的责任。
2.少年刑罚轻缓适度
对于少年,刑罚不得不适用之时,我们亦应较于成人对他们宽处,适度从宽处罚,能收到较好的刑罚正效应。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集中体现于《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之中,根据该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1995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未成年犯刑罚的适用规定:“对未成年犯罪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理解这一规定,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3}:(1)对少年犯罪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任何弹性的规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2)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对少年判处其所触犯罪名的法定最高刑,而只能在该罪的法定刑幅度内选择较轻的刑种或较短的刑期,乃至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处以刑罚。(3)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是少年因年龄因素而设立的法定从宽情节,此情节与其他从宽情节不发生任何抵触,可以一并适用。(4)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有普遍适用性,不论是对危害严重的刑事犯罪,还是一般的刑事犯罪均可以适用,不受犯罪性质的限制。
司法实践中,在对犯罪少年量刑时,还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在适用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则时,应分为两个年龄段分别对待,即对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可以直接按照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原则处理,而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少年犯罪的,则应当首先考虑减轻处罚,只有在出现不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时,方可从轻处罚。这是因为:对年仅14、15岁的犯罪少年,优先考虑减轻处罚,既符合这一年龄段的犯罪少年的刑事责任能力特点,同时也便于考虑适用轻刑,避免与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年在刑罚适用上的不平衡。二是在对少年适用刑罚的过程中,还应当考虑有无其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如果有其他减轻处罚的情节,应该叠加适用,使犯罪少年得到更宽大的处理。
(二)“严管”的基本涵义
1.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
针对少年犯罪,必须实现从注重罪后研究向罪前研究的转变。因为任何犯罪都有其一定的原因,通过对少年实施犯罪的“病前”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对少年犯罪成因进行合理的预测,从而改良影响青少年生活的不良环境,如果对这些犯罪的诱因能提前进行控制,必然会大量地减少犯罪,正所谓防患于未然。不仅如此,从经济成本考虑,预防少年犯罪工作实行关口前移,比对已经
犯罪而再行治理的成本也要少得多。
预防少年犯罪关口前移的另一要求是对不良少年的提前介入和干涉。即使在没有犯罪的情况下,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和优先保护少年的目的,对某些具有人身危险性的少年,例如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交往的、经常出入少年不当进入之场所的、经常逃学逃家的、参加不良组织的、无正当理由携带刀械的、有违法习性或经常于深夜在外游荡的、吸食的,可加强管理,努力将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少年引导至正确的道路上来,提早消化潜在的犯罪少年。
2.强化对非刑罚处置少年的控制
对于不做刑罚处置的少年,我们并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他们加强监督,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是一对一地专门监督,这样对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将起到很大的作用。我们可以考虑整合社会资源,将这些从刑法司法系统分流出去的少年,分散到社会福利部门、行政机关、青少年组织、机构中去,由这些部门做好少年的帮教工作,以便他们尽早回归正常社会。
另外,对被最终免于刑事处分的少年,我们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回访考察工作。例如,对暂缓判决的少年,在宣告决定的同时,由少年法庭的法官或其他合适人选进行专门帮教谈话,并对其监护人提出明确具体的帮教要求。再如,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不需要处以刑罚的,我们也不要一放了之,可实行定期与少年所在地的民警、街道或村委会、家长见面,了解少年的思想、学习、生活等各方面的情况,帮助其改过自新。如果是在校生,则应充分发挥学校在教育少年方面不可忽视的作用。诸如此类的做法不仅体现对少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政策,而且可以取得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宽罚”与“严管”的关系
首先,宽罚与严管是顺承的关系,对犯罪少年在处刑上给予其较大宽宥,这就要求我们在管教上不能放松警惕,必须要有严密、完善、有效的配套措施来配合。其次,严管是宽罚的保障,正是因为有这些严管的措施,才能保证我们对少年犯罪人处以轻刑不会是放纵,不会违背我们保护少年的初衷,才能让我们放心地去原谅他们,去宽容他们,去教育他们。再次,宽罚和严管是相辅相成;互相结合的,离开任何一个层面,另一面便会显得不够协调、合理。
三、“宽罚严管”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的实现路径
刑事政策的意义在于指导实践,“宽罚严管”少年刑事政策的精神体现在对少年的定罪量刑以及相关的司法处置措施上。我们在秉承少年刑法保护和教育理念的同时,更重要的是从各个阶段和程序上来保障和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政策。
(一)定罪量刑个别化
少年犯罪固然有其个人主观的原因,但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不良影响、制度缺陷、恶劣环境等交互作用的结果。一份有利于少年改过自新的刑事判决,要求我们不仅仅根据少年犯罪时的片段事实,更重要的是考察关注少年犯罪的背后原因及其人格。此种基于个别化的全面深入调查而作出的个别化的判决对于该少年而言,才是他们再社会化和预防犯罪的良方。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这条规定,可以视作针对刑事案件中少年被告人开展个别化社会调查制度之雏形规定。此社会调查制度中的核心内涵应是人格调查,蕴涵人格调查的社会调查结论理应是法官判断未成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重要参考因素{4}。通过社会调查报告对少年人进行全面评估从而定罪量刑,并最终形成“有利判决”,是对犯罪少年接下来开展个别化教育的重要依据。
社会调查报告是实行对少年个别化定罪量刑的前提。因为,在少年刑事案件具体定罪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时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如犯罪手段、时间、地点、侵害对象、犯罪形态、后果等,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惯犯等情况,以及犯罪后有无自首、是否初犯、认罪态度、积极赔偿、被害人谅解等等情节,从而判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样的犯罪,并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以及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少年的改过自新及健康成长。而其中所涉及的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等,在犯罪事实调查中是解决不了或者解决不全的,必须通过调取有关品性方面的证据才能了解到。
具体实施少年人的社会调查报告时,值得探讨的是社会调查主体的承担。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的条文理解,社会调查之可能主体应在控方、辩方、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委托的相关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中产生。如果由人民
法院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作为社会调查的主体,那么,该地区至少应当具备专门的机构(诸如未成年人保护机构),而社会调查员应具备青少年生理、心理等诸方面的知识素养。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如何保证这样的机构中的人员担任社会调查员后得出的社会调查报告的公正性?因为人员的选择、材料的取舍会导致不同的社会调查结论,目前却没有具体措施保证社会调查员均出自公心。我们认为可以考虑由控方和辩方分别制作关于被告人的社会调查报告,即按照各自职能独立出具被告少年的社会调查报告,并分别提交法庭然后展开法庭辩论,最后由法庭定夺采纳。即可将社会调查报告视作少年品格证据的一部分,并由法庭结合其他犯罪事实做出最后的裁决。
(二)刑罚适用非监禁化
非监禁化是指某一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判处非监禁刑或者采取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化的刑事处遇措施。我国刑法中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等,这种非监禁刑相对于监禁刑而言,由于对犯罪少年不予关押,因而是刑罚轻缓化的表现。
1.完善和充分利用少年管制刑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自由刑,能有效避免监禁对少年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尤其不会对少年的学习、生活等造成过多的负面影响。在社会化的环境中,不仅能够有效开展对于少年的教育,而且可以有更多的渠道,调动更多的人参与关心、矫治过错,这与犯罪少年及少年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对少年刑罚特殊性的要求相一致。
管制刑的扩大适用主要是指在对他们进行改良及“少年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他们的刑罚价值。首先,管制刑只有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才适用。因为少年自控能力较差,没有良好的环境,易受外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只有在少年家庭有较好的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才可以对少年适用管制刑。其次,在考察期间应遵守的义务规定应更加切合犯罪少年的特点并考虑对其教育感化的需要。可借鉴西方国家的“社区服务令”,除对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少年的人身自由进行一般限制外,还要求其每个月到指定地点参加一定时间的无偿公益劳动,即与社会服务配合适用。再次,我国目前管制刑的考察监督机关主要为公安机关,我们认为可以广泛发动公众参与,特别是“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2],应用他们来补充刑事司法的执行工作。
2.替代适用少年保护性处分措施
少年作为人类社会中的特殊群体,是尤其需要予以保护的,即便他们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在刑罚仍是犯罪的主要后果甚至唯一后果的传统刑法框架下,是无法承载少年刑法基本理念的。保护性措施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而设立和采用,用以实现特殊预防目的的必要保护和处分措施。它是使福祉政策同犯罪对策直接相连的制度,是兼具刑事政策和福祉政策的二重性处分{5}。
除了刑罚外,我国现行法所规定的可以适用于罪错少年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责令严加管教、工读教育、警告、罚款、拘留、训诫、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这些措施大体上可以划分为四类:行政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特殊教育行政措施,即工读教育;《刑法》第37条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感化教育性行政措施,即收容教养。然而,刑罚之外的措施,如收容教育、劳动教养、工读教育等非刑罚性措施基本不具有保护处分的性质,因为它们均不具有替代和避免刑罚的功能,而且报应性色彩或者社会防卫色彩过浓。
保护性处分措施可以适当回避以刑罚的方式追究少年的刑事责任,因而符合宽罚的思想。构建我国的保护性处分制度,在将上述某些措施改良为保护性处分措施的同时,还可以吸收少年司法实践中探索的有益措施和借鉴域外经验设置一些:
(1)社会服务。即责令少年从事公益劳动或者到某一指定场所,完成一定期限且为无偿的社会服务劳动,服务的内容可包括环境保护、打扫卫生、为老年人和其他弱势群体服务等{6}。
(2)假日生活辅导。在法定假日以及凡是少年不上课、不工作或者没有其他正当事情做的时间范围内,由适当的机关、团体或者个人对少年施以个别的或群体性的品德教育、课业辅导、习艺辅导和勤劳辅导,假日辅导的具体执行次数由少年法庭根据辅导成效而定。如果少年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假日生活辅导,可再由少年法庭采取相应更严厉的措施。
(3)保护观察。各国大都将保护观察作为一种最重要的社区保护处分措施,我国目前正在探索的社区矫正改革,带有保护观察制度的性质。它可以在以下几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少年,由少年法庭决定采用;二是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由少年法庭决
定对犯罪少年采用;三是与普通刑罚配合使用,例如,对于判处管制刑的,附加适用保护观察;四是与“四缓制度”连用;五是对于假释少年采用。
(三)刑罚执行社会化
行刑社会化要求我们扩大刑罚执行的社会参与,借鉴国外经验,制定各种鼓励、扶植政策,吸引社会上的各类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志愿者参与行刑工作。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在行刑过程中引入民间力量,可以减轻受刑人对国家强制性权力所抱有的本能的敌意,促进其同社会的亲和倾向;同时,各类专家参与行刑,还可以弥补监狱干警专业背景单一的缺陷,提高矫正的专业化程度{7}。
另一方面,针对少年的特性,可建立半自由刑制度。半自由刑制度是介于完全的监禁处遇与完全的社区处遇之间的一种罪犯处遇制度。半自由刑的主要形式有周末监禁、夜间监禁、业余监禁等{8}。半自由刑制度是为改革短期自由刑弊端而设计的一种新型处遇模式,它不打断犯罪少年同家庭与社会之间的联系,不影响犯罪少年正常的学习与工作,同时,通过一定的监禁又可收到惩罚与教育之功效。20世纪60年代开始,半自由刑制度在欧美国家受到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引进和扩大适用这一制度,我国也可尝试探索自己的半自由刑制度,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行刑措施。
结语
少年刑事司法政策常常充当着一种先驱者的角色,她的意义并不单纯在于其在防治青少年犯罪中的成效,更重要的是其以国家的形式宣告和确认了为成年人的存在,显示了成人社会对他们的重视、尊重和关爱。对于少年这样一个特殊的群体,我们要做的是同时扮演好严父和慈母这两个角色。
【注释】
[1]指缓处考察(简称缓处)、暂缓起诉(简称缓诉)、暂缓判决(简称缓判)、缓刑制度,学界将之合称为少年司法的“四缓”制度。除缓刑外的其余三项制度都是近些年来我国司法实践的创新性探索。
[2]参见《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25条第1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