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质量保险制度;现状;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TU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3954(2011)02-0103-01

近年来,我国建筑质量缺陷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城镇商品房屋质量纠纷问题呈逐年递增趋势。随着法律体系、社会监督、企业自律等各环节的不断完善,在建筑行业引入质量保险的条件逐渐成熟。推行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对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维护各方主体权益,净化和完善建筑市场都有着重要意义。

一、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在我国运行现状

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建筑法》未作明确的规定,第62 条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而目前实行的是质量保证金制度。2005 年,建设部和保监会联合的 《关于推进建设工程质量保险工作的意见》 提出了制度基本框架,明确了工程保险的种类、投保的项目类型和投保主体。2006年9月19日,由建设部与保监会联手推动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中国人保财险率先面向北京、上海、厦门等14个城市推出这一产品。各试点城市都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如上海正在探索共投体、共保体机制;北京在奥运工程中普遍推行了工程保险;厦门提出了地方分公司的条款,并在发挥保险中介方面进行了探索。但是由于开办建筑质量保证的风险较大,承保时间较长,数据资料较少,无成熟经验可以遵循,自试点开始以来出现了“政府热、保险公司冷”的局面,虽然有个别地区进行了相应推动工作,但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上的进展。

二、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

1、法律、法规不完善及监管体制的滞后

目前涉及建筑工程保险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建筑法》、《担保法》、《保险法》、《招投标法》等,并已成为开展工程保险的基本法律依据。尽管此类法律法规为数不少,但真正涉及工程保险内容的条款不多。而且,大多从管理的角度提出一些原则要求,缺乏完整和系统性。另外,已有的工程保险法律法规,缺乏具体针对建筑工程特点的配套措施,在工程保险的投保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最高法院就《担保法》的134条解释,没有一条涉及工程保险内容就是一例。近年来呼声颇高的多险种的强制保险也缺乏法律的支持,只能流于 “纸上谈兵” 。主管部门还没有完全完成职能转变,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惯性思维还在起作用。

2、保险体系定位不清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并不是单一的保险险种,而是一套完整的体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建筑物本身的缺陷险,二是各承包商的责任险。只有这两个险种相互补充,才能形成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而目前我国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体系定位不清,将缺陷保险与责任保险混淆,造成我国试行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主要为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中的质量缺陷部分。此外,我国开展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框架体系更多关注的是建筑的使用过程,注重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忽视建筑工程质量责任保险。以 2006 年开始的上海试点工作为例,各参建主体只可以投保建筑和安装工程一切险、人身伤害险、工程质量保修保险三个险种。 当发生索赔后,由于没有设置责任险,保险公司无法对各工程承包商进行代位追偿。

3、没有独立的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订立的环境以信息不对称为特点,容易导致投保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即工程承包商利用工程建设方面的信息优势,隐瞒自己真实风险状况,从而达到以较低的保费转移较大风险的目的。工程承包商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之后,部分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工程承包商不用直接赔偿因质量缺陷而导致的损失,会引发其降低工程质量控制水平、进一步降低工程成本的动机。我国开展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工作,没有出现真正意义上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从职能的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审图机构、政府监督机构、建设单位聘请的监理机构等,每个机构都不能独立承担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所有职能;从独立性的角度来讲,风险管理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应由保险公司进行委托,但实际情况是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和支付费用,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监理机构)只得按照建设单位意图办事,形成新的信息不对称。

4、保险公司自身发展滞后,保险费率的合理性有待检验

作为供给方,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在订立合同时就开始注意每个环节;分析事故可能发生的原因;研究防范对策,尽可能将事故消除于萌芽状态。这都需要专业技术和知识,而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既懂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相关专业人才甚少。

我国与质量保险相关的统计数据的匮乏和封闭,质量保险费率还难以科学厘定,当前试点项目只是借鉴国外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还有待实践检验。而费率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盈亏状况,法国、 澳大利亚在质量保险开展之初,保险费率偏低导致此项业务普遍亏损,很多保险公司因此而倒闭,但过高的费率很难为投保人所接受。因此尽管各保险公司已意识到这一新业务领域的广阔前景,却都非常谨慎,并未采取积极的态势。

三、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对策

1、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从国外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经验来看,法国通过法律规定了各参建主体要对所建工程投缺陷险以及责任险;西班牙通过立法规定了建筑开发商要投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鼓励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由于存在较为成熟的保险市场,以日本为代表的国家没有强制要求各参建主体投保。针对我国开发商和参建各方投保积极性不高,以及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可探讨通过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规定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建设单位)、承包商等投保相应的缺陷险和责任险,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将各主体的风险、利益和责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约。同时,通过设置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对于那些工程质量无法达到保险要求的主体(或责任体)不予提供保险,这也就意味着那些业绩不良、无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主体(或责任体)会被市场淘汰。

新西兰通过立法、保险等手段约束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建设单位)、承包商的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水平、材料使用以及建造环节中的每一处都必须有质量保险和保证;新西兰2010年9月发生的7.1级地震人员零死亡即证明了保险与质量之间的联系性和重要性。

2、整合资源,建立工程质量保险配套机构

在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同时应当保证专业、独立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全程参与。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建立应得到国家政策支持,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进行试点,重点是要强化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控制机构的独立性。

3、提高保险公司自身水平,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

保险公司要逐步探索新兴业务的内部管理模式,建立新的管理流程和分析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与第三方机构协调合作的方式,建立起市场化、有效的工程质量风险管理体系;加快培养既熟悉工程风险又懂保险业务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在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保费水平时,当地政府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帮助保险公司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尽量避免保费过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以及保费过低造成的保险公司赔付成本过高现象。

参考文献:

[1]王刚,高燕辉.推进我国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的条件分析与建议[J].建筑经济,2010,(4)

[2]赵海鹏,陈小龙,林知炎.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制度的效用与成本研究[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7,(5)

[3]张仕廉,马亭,王锋.构建我国住宅质量保证保险体系[J].土木工程学报,2007,(1)

[4]陈兴海.我国工程质量保证保险风险分担机制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09.

作者简介:

简述建设工程法律体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勘察质量管理问题 探讨

1、目前我国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现状

就目前而言,我们现行的管理模式的主要环节有工程项目勘察质量管理程序、勘察单位的质量管理、政府对工程勘察的质量管理等。

(1)工程项目勘察质量管理程序。质量控制是始终贯穿于质量形成全过程、各环节的,目前,我们可以根据其实施者的不同将工程质量控制分为三个方面:业主方面的质量即控制与工程建设监理的质量控制,是外部的、横向的控制;政府方面的质量控制即政府监督机构质量控制,是外部的、纵向的控制;承建商方面的质量控制,是内部的、自身的控制。

(2)勘察单位目前的质量管理方式。在勘察生产过程中,按工种、工序及专业分级进行质量检验,使各作业程序的成果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再交给后一工序设计使用,工作过程主要是编制勘察纲要、现场的钻探、测试、取样等作业、室内试验、整理成果报告。勘察单位现有的内部质量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部分甲级勘察单位采用ISO系列标准来实施过程控制;大多数勘察单位实行的是传统的粗放的质量管理方法。

(3)政府对工程勘察的质量管理。政府对勘察的管理正在围绕实现两个转变,由传统的行业管理向质量监督管理过渡,有如下表现形式:由资质管理向质量立法迈进;由对勘察单位资质控制向控制质量责任人过渡,如推行注册岩土工程师制度等;由控制队伍数量向优化队伍结构推进,如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基本取消丙级以下资质,技术劳务分离,明确综合资质和单项资质,设定劳务资质标准,实行技术与劳务分离。

2、我国现行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的管理模式而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在工程项目建设程序质量控制环节中,对勘察质量外纵向监控缺失。工程建设程序与工程项目质量监管相对应,政府实行的是施工质量和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将勘察包容在设计段,勘察成果仅作为设计文件进行事后审查。第二,业主监理外部的横向监控没有真正开展,仅有承建商(勘察单位)自身的控制,未形成政府或第三方监管,勘察产品没有第三监控。第三,仅有少数工程勘察质量,大量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这个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是粗放的和事后的,质量隐患令人忧虑。

3、改进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的几点建议

第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先进经验的利用。

首先,利用好的成果为设计所用,为业主负责;其次,借审查平台,实施对岩土施工的过程监控,发挥像国外岩土工程咨询公司一样的作用,进而加快推进国内岩土工程一体化体制的进程。城市规划依据经第三方检验合格的成果,则能够进行科学合理的空间布局达到节约资源、有利环境的目的。第二,建立健全审查制度,加强对岩土工程勘察管理的规范约束。建立健全勘察质量监督审查机构平台,由政府授权的机构,组织业内的省市两级专家加入审查平台,依据法律、质量法规和技术法规执法,通过执法引导质量、技术竞争,为新生的岩土工程咨询公司营造成长条件,在不断提离行业地位的基础上,为现代化的岩土工程体制的实现创造条件,提高岩土工程勘察的质量,增强其安全性。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也使质量监督机构就能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利用行政、法律或技术手段对这些违规行为给以事前监管或事后制裁,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合法利益。第三,进行理论创新,为新型管理模式提供理论依据。新型的质量监督理论认为:包括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在内的建筑业作为独立的建筑产品生产者,它的最终目的就是通过勘察、设计等施工活动来实现最大的利润。

工程地质勘察时,常通过重型动力触探手段获取砾砂、砾石、卵石等层的力学指标。按规程规定重型动力触探试验应从地表连续向下贯入直至预定层位。按此方法进行试验,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试验目的层位若埋深较大(有时达20余米),为获得此层的试验值,需要很长的试验时间,影响工作进度及经济效益。

(2)试验目的层位之上部粘性土乃至粉细砂层中的试验数值,几乎毫无用处。因为重型触探试验不适宜确定此类土层的物理力学指标。(3)试验目的层位往往埋深于lOm以下,如果从地表向下连续进行重型动力触探试验,按理应进行侧壁摩擦和土自重压力影响的校正(触探深度在lOm内可不考虑其影响),但现有的规程规范中又找不到其校正公式或办法,一般都未作这方面的校正,使试验值带有一定的近似性。

为克服以上几方面的问题,我们对试验方法进行了修正(据笔者所知,有些单位亦进行了类似修正)。即把重型触探试验与钻探配合进行―――先用钻具钻至试验层位,并以套管护壁,清孔后换用触探试验设备,尔后进行试验。应该注意的是:试验段一定要低于套管底端,避免在套管内作试验,使试验值人为加大。长时间的实践证明:一般情况下,按此方法都能获得较为满意的试验值。但在易涌砂的土层中,因钻进时涌砂,不仅破坏了土层的原状结构,而且钻孔内无法清孔,按此办法无法进行试验。为此,我们采取了以下两种补救措施:一是当钻具将要揭穿或刚揭穿上部粘性土层、涌砂还未发生时,换触探设备连续向下贯入,直至所需的试验位置。二是若已经发生涌砂,可先用触探头击穿涌砂影响段,再连续向下进行试验。为进一步排除因涌砂使土层松动的影响,为取试验曲线后半部分较为稳定的数值(变层影响除外)作为试验的结果值。经多次试验证明,在易涌砂的土层中进行重型动力触探时,按这两种方法处理的效果均较好。

4、改进建议的论证

岩土工程项目的特点一是具有单项性,二是具有实施一次性与寿命长期性,三是具有高投入性。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差异大、质量吃蔽性、终检局限大等特点。而勘察本身居于岩土工程项目实施的龙头地位,其工作对象的岩土又是一种最复杂的特殊材料,这项工作的质量优劣对工程质量具有关键意义。因而对它的事前控制,第三方检验则尤显重要和必要。

正因为岩土工程勘察的重要性,我们对其管理模式的改进是不容迟缓的。由以上几点针对岩土工程勘察质量管理模式现状提出的几点改善意见可见,新型的质量管理模式在灵活运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提高人员的素质、设备的条件、管理制度的规范程度等方面,制定并要求相关方面认真执行国家规范标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加强设备管理和更新,推行试验室认证机制,以达到有效的提高产品质量,保证勘察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从而确保整个工程建设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