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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危险货物;管理;对策
道路运输是危险品的主要运输途径之一,危险品在运输时,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后果,给人民、社会、环境造成严重伤害。据统计,近几年我国每年道路运输危险品货物在2亿吨左右,其中剧毒氰化物就达几十万吨,易燃易爆油品类达1亿吨。随着货运量的攀升,事故数量和危害也在不断上升,给危险品所经过地区的安全带来不可忽视的威胁。因此,如何降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事故风险,提高人员的素质,确保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对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各省市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相关法规、规章,组织开展了系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项整顿活动,并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取得了不少成绩,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1.1 多头执法,行政效率低下
交通部门的交通稽查与公安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交警等执法同时存在,都有上路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权限。多头执法在增加行政管理成本的同时,也加大了被管理者的负担,降低了交通运输的效率。特别是在普通公路上,由于在同一个行政区域内,不同队伍同时开展执法检查,而这些执法队伍又是区域分割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行使过程中很可能被多次拦车检查,造成人为的交通不畅,使危险货物在途时间过长,运输效率降低,造成不必要的多余路边停车,有些检查地点本身就不宜危险货物车辆停车,进一步增加了危险性。同时,政府部门之间在交通管理上的职能交叉问题也比较突出。
1.2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规模小,管理不到位
虽然交通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但实际上很多企业的车辆都不足数,且相当一部分企业是用普通车辆抵充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的,而且挂靠的现象比较严重,增加了危险性。
1.3 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一是应急救援流于形式,应付检查,从业人员在紧急状态缺乏有效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经验。二是部分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不规范,或者虽有相关预案但可操作性差。一些企业的应急预案,就是启动了也不起作用,预案制定的本身就缺乏科学性。而有些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同时承担着多种理化性质不同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但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往往都只有一个,没有根据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不同的理化性质制定不同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应急预案,使得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很多企业从未开展过应急预案的演练,一旦发生险情,必将难以应付,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四是企业缺乏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设备。
1.4 从业人员队伍素质普遍较低
虽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要求“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但目前从业人员整体文化素质低,尤其在企业中缺少经营管理、安全管理、机务管理的专业人才。与现代道路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智能化要求尚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业人员文化素质低,专业知识接受不了,连最基本的化学符号都不认识,再加上安全意识差,法制观念不强,只管盲目运输和装卸。危险品货物运输车辆虽全部安装了GPS卫星定位系统,但相当部分车辆没有较好运用,成为一种摆设。押运人员有时根本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职责,既无应变能力,更无有效地应变措施,只会拿着运单和货物清单办个交接手续,是一个名副其实地陪驾员。
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对策建议
针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出现的问题,以及今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发展的需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
2.1 理顺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强化部门协作
按照国务院关于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的要求,界定道路运输行政管理机构与其它部门之间在危险货物管理领域职责分工,对目前存在严重的多头管理、职责交叉等突出问题逐步予以解决。按照政企分开、权责一致,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理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体制,解决目前交通运输部门与公安部门关于车辆检测、汽车检测站、车辆通行等方面的职责交叉问题,理顺交通运输部门与工商、环境保护、公安、质检、卫生等部门的职责交叉问题,逐步解决多头管理问题,明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同时加强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制定措施,实行整体联动,形成管理的合力。
2.2 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与监督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应切实加强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保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修质量。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技术管理制度,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配备必须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部门应严格规范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性能检测方法和技术,监督检测站的检测行为和质量,确保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技术档案信息系统,对车辆实行动态管理。
2.3 加强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考核体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创建健康、有序、优胜劣汰的道路运输市场机制,引导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运输安全。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运输方面的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维修货物运输车辆的停车场地与设施的配备情况;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劳动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安全运输责任制、安全运输操作规程的建立与落实情况;车辆、设备及设施维修、监测、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建立与演练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并正确使用GPS和行车行驶记录仪情况以及GPS或行车记录仪的数据解读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投保情况。
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可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考核情况,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达不到考核标准的企业,须限期予以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应取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
2.4 推进卫星定位系统(GPS)科学使用
目前,浙江省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均按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GPS),对车辆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因此,应采取措施,促进全省卫星定位系统(GPS)信息的联网监控,地方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在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系统(GPS)的基础上,尽快实现从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到县(市)、市、省的运输管理部门间联网监控,实现监控信息资源共享,消除监管盲点,全面提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水平。
2.5 逐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
结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年度审验举办从业人员培训班,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法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以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使用、装卸、运输和发生事故后的处置等为主要内容的业务知识培训;根据实际情况,规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统一培训教育记录,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填写培训教育记录。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的形式,督促各危运企业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到内容、人员、时间的落实,使企业成为对从业人员再教育的主体;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季节变化,邀请安全、交通、消防及化工专家到企业授课,讲解有关危险品运输方面的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及操作技能。企业内部按月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宣传各项政策法规,分析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2.6 建立健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管理和事故施救网络
重视应急管理在控制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以及减少事故损失中发挥的重要作用。组织协调各类消防力量组建成训练有素、装备精良的应急救援队伍,并经常举行应急救援演习,以便事故发生后,能及时按照预定方案实施救援,在短时间内控制事故发展。这里需要各部门的紧密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处置程序,切实提高处置各类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成功率。一是通过各部门间的协调,研究分析道路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和处置方案,并与有关危险品生产、贮存、经营运输单位建立联动程序,完善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处置方案,建立适合全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二是增添处置危险货物紧急事故的专用装备,如起重车辆、捆绑式堵漏带等,为处置各类事故、参加社会抢险救援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三是加强对特勤专勤人员的培训,增强处置突发事故的能力。同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还应从不同层次上加强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化学危险品运输事故救援能力。
【参考文献】
[1]王琳.我国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对策研究[D].长安大学,2005.
关键词: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检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检查就是对系统的各要素,生产过程中潜在安全问题进行详细检查,识别所存在的危险性,并提出改正措施,以达到促进安全生产的目的。围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检查项目,本文梳理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方面检查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1企业安全检查
企业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和纠正人的不安全行为、及时发现物的不安全状态、及时发现和弥补管理缺陷、及时发现潜在危险和危害因素、及时培育并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理念与文化、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条例。通常企业安全检查内容可归结为企业经营范围及人员从业资格,安全生产基础,从业人员管理,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理,以及事故报告与处理等6个方面,也就是,“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落实”,如表1所示。
2主要问题
2.1企业经营范围
(1)企业不了解所承运危险货物的类别,造成了超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经营的状况。(2)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先后顺序问题,导致其经营范围不统一。此外,企业还存在未年审(检)的情况。
2.2从业人员从业资格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够,取得证件类型不同(例如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和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未进行复训;从业人员离职,造成从业人员数量与企业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数量不匹配。
2.3安全生产基础
安全生产基础涉及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档案管理等方面。
2.3.1安全管理机构
(1)企业及分支机构无相关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立文件;安全生产领导机构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2)无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相关设立文件;组成成员不符合要求;有组成成员变更未及时更新;未进行公示。
2.3.2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企业建立了责任制度,但是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岗位职责等);未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岗位成员对岗位不熟悉;未进行定期考核。
2.3.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企业制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与《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不符,不符合企业实际;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不全面;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及装卸管理人员等从业人员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导则》(JT/T912-201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熟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力不够。
2.3.4安全生产会议
企业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会议(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和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的频次不够;安全生产会议应付了事,甚至未开;参加安全生产会议的人员不齐;开会内容不符合要求。
2.3.5安全生产档案管理
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建立不齐全、不规范、不进行更新,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4-2014)的要求;档案保存年限不够。
2.4从业人员管理
(1)企业未按照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程序进行从业人员的管理,例如:未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未经过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日常监管不到位(包括不参加安全培训、不参加安全例会、违法违章违纪现象严重等)、未帮从业人员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等。(2)企业未编制培训计划和长期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或者建立了并未按计划进行实施的;企业对从业人员未开展岗前教育培训,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岗前教育内容(三级教育内容)、时间不符合要求(或者培训人员不齐全);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分支结构(如有)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者证书类型不符合要求或未继续教育;未建立培训档案,未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
2.5车辆、设施与设备管理
2.5.1设施设备
(1)检查车辆管理台账,证件不全。(2)现场查看通讯工具、标志灯(牌)配备不齐全或失效的,不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要求;标志牌上的危险货物品种、类别和《道路运输证》不一致。(3)现场查看车辆经常性装备,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刮水器、牵引车与被牵引车连接装置、排气火花熄灭装置、罐式车辆防倾覆装置、接地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等有不完好现象。(4)询问驾驶员,对特殊条件下应配备何种装备(防滑链、防滑垫、牵引绳等临时性装备)不了解,或者根本就未配备临时性装备。(5)现场查看随车携带的安全防护、应急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对照安全卡核对车辆配备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不一致。(6)管理人员不了解机动车报废标准,报废标准和流程不符合要求;企业对临近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未采取加强控制措施。
2.5.2动态监控管理
(1)企业未对车载终端进行定期检查;车辆车载监控不能正常使用或有长时间不在线、误报警、在途车辆总体在线率低于80%等未能及时处理。(2)企业监控平台不能进行车辆行驶情况的轨迹回放;平台数据库未录入车辆技术档案信息、未录入正确的驾驶员信息,或者录入信息不能实际对应或录入资料不全等。(3)监控人员不能够熟练操作监控平台;未对监控异常情况进行处理。(4)企业未落实监控值班制度,不能够保证车辆在行驶时有人员进行监控;企业未对车辆运行情况进行24h的监控管理。(5)企业未及时对违章行为纠正处理。(6)动态监控管理台账建立不齐全,例如:安装验收记录、检查记录、监控记录、交接班记录、违法违章处理记录,或者填写不规范。
2.5.3停车场管理
(1)企业未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或者建立不规范;未建立停车场管理工作记录(例如:危货车辆停放管理、专用停车区域管理、警示标志管理、相关设备管理、车辆进出登记等。(2)场地租赁合同未满3年、面积不符合要求、场地内有影响危化品停车安全的作业。(3)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企业:未设置专用停车区域(专用停车区域设置危险等警示牌,与其他危货车辆明显区分开,通过场地划线能明显的标示清楚),或者标示不明显。(4)停车场地存在混停现象,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例如,禁止吸烟、禁止烟火。(5)停车场无专人值守、现场查看设施设备,未配备安全设施设备或者配备不符合要求、未建立停车场设施设备台账(包括维护、保养记录)。
2.6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
运输过程监管与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应急演练等内容。(1)应急预案的制定。应急预案不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1-2014)的要求,且未。应急预案中未明确安监局、公安、医院、消防、行业主管部门等电话号码。企业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2009]第17号令)要求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且未明确预案的修订频次或未按频次评审。(2)应急预案的培训。企业未进行应急预案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宣传教育。从业人员不了解应急预案内容或不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响应条件、应急程序和应急处置方案。(3)应急队伍。企业未设立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未明确应急救援人员的相关职责。企业未开展应急救援人员日常训练,且训练内容未包含相应的体能或技能;未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考核。(4)应急装备。企业未配备应急救援物资,或者清单和实际配备情况不对应。企业未对应急救援物质及装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记录。(5)应急演练。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未组织实施应急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未对演练过程进行评估与总结;应急演练效果评审未对应急预案提出相关意见;应急预案与应急演练内容不符。
2.7事故报告与处理
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不知如何处置和汇报;企业不知该怎么上报,出现瞒报、迟报等现象;事故处理记录不完善,未按照“四不放过”进行事故处理。
3对策建议
(1)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015年3月9日正式,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1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化学工业出版社),结合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确认是否在其经营范围内。所有证照统一;根据当地的要求对证照的年审(检)。(2)按照30台车辆配备1人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且定期对其复训;及时聘用从业人员,以保证符合运营条件。(3)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设置有文件或资料;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4)成立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有机构设置文件和相关制度;组成成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负责人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若有成员变动,要及时更新发文;对安全管理机构及应急救援体系进行上墙公示。(5)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导则》(JT/T913-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年与各部门各岗位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业人员加强岗位责任要求的学习,对照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考核。(6)根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建立标准要求以外的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学习;定期对各部门各岗位进行执行力的考核。(7)按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档案管理技术要求》(JT/T912-2014)严格管理,并建立齐全的从业人员管理档案(聘用日常管理解聘),且保存好人员档案。
4结语
。
一、我省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现状
1、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种类、吞吐量
我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种类主要是成品油和散装液态化学品。2003年至2005年期间,我省内河危险货物吞吐量以年均12.9的速度增长,2005年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吞吐量为496.4万吨,其中:成品油年为372.1万吨(进港338.3万吨,出港33.8万吨)、散装液态化学品为124.3万吨(进港123.0万吨,出港1.3万吨),预计“十一五”期间还将保持年均10以上的增长速度。
根据观测,浙北主干航道京杭运河、杭申线、乍嘉苏线、杭平申线、长湖申线上危货船舶平均每天通过约为89艘,运量为1.85万吨,约占每天通过船舶总数的3.1、每天通过船舶总运量的5.6。
2、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状况
截止2005年底,在我省地方海事局登记的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共有88艘(8568总吨),此外,长期在我省从事运输的外省籍危险品船舶总数约有450艘,主要是安徽、江苏、上海籍船舶。
3、内河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企业状况
目前,我省地方海事局辖区内共有危险货物装卸码头234个(泊位252个)、主要分布在浙北水网地区各市、县城和主要航道,其中:成品油码头168个、散化码头84个。
4、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状况
目前,我省有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5家,其中已建立安全管理体系企业1家。企业岸基管理人员数为86人,企业经营的内河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共计13621总吨。
5、应急处置能力
目前,我省地方海事部门能提供的应急设施设备只有:围油栏600米,围油索300米,吸油毡1200公斤,集中使用时约能处置3吨油污染事故。企业能提供的应急设施设备情况只有:围油栏2370米,消油剂767公斤,吸油毡1520公斤。
二、我省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各政府部门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中应急管理的协调配合有待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对水路危险品运输的应急反应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此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视程度不够,主要体现在政府层面的应急预案还不完善,应急处置部门的责任落实不够明确。
2、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基础条件薄弱
浙北主干航道船舶流量大,航道相对拥挤,缺少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专门的抢险、停泊区,随着水上危险品运输呈逐年增长趋势,一旦危险品运输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并处于航行密集区,容易造成事故难以控制;
现有的内河危险货物作业码头总体状况较差,码头基本都坐落在主干航道两侧,船舶直接在主干航道两岸进行装卸作业,易导致事故发生;
我省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中小吨位船舶多、船舶技术条件不高,容易发生泄漏事故;
从事内河危险品运输有关的船员、企业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的专业知识缺少,使危险运输、作业存在相当的隐患;
海事部门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监管能力不足,由于船舶危管防污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针对性的装备投入和专职监管人员数量不足,应急反应、处置能力薄弱。
3、对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善后处置无法律法规依据
事故清污和污染损害赔偿无资金保障,《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虽已规定船舶要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但相应的“国家规定”至今未出台,对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性的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也无明确的规定。
4、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存在漏洞和不足
目前海事部门对内河危险品运输的申报只针对到港船舶,对过境船舶实施有效的动态监管还不能全部实现,浙北内河主干航道成网,航区内各危货码头比较分散,现行的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申报管理及跟踪监督存在对过境船舶的监管盲区。
5、港航管理机构内部海事、港政、运政等部门对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监管,由于各自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交叉,可能出现政出多门,程序繁杂,行政执法效率不高的情况。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及建议
(一)完善立法工作、明确船舶载运危险品安全管理的职责
积极组织起草《___省水上交通安全条例》,将危险品运输管理的有关法律空缺予以明确,通过立法明确: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内河危险品运
输事故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强制实施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或成立船舶载运危险品事故处置基金;危险品船舶修造、保养企业的资质认定;危险品船舶船型及有关设施、设备的强制要求。目前省港航局已开展立法前期工作,建议明年能列入省人大立法调研计划,进入立法前期程序。
(二)改进和完善内河危险货物运输监管模式
<P>1.开展对浙北内河航道网的扎口管理,对进入我省的危险船舶全程监控
在浙北主干航道入省口设立危货船舶申报站点,对危险品船舶进入本省的第一时间实施报港并纳入全程监控。
加紧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的GPS安装工作,杭嘉湖GPS平网,开发全省统一的危货申报管理软件,充分利用信息化科技手段,为实施危险品运输船舶全程监控做好准备。
2.改进和完善内河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运输的综合管理模式
在港航管理机构内部突出综合管理执法,强化以海事部门为主、运政、港政部门协同配合的综合监管模式。充分发挥四牌一门的优势和海事管理机构管理危险货物的业务特长,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
3.加强危险品装卸作业码头的监督管理力度
加大对危货码头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重点危货码头监管,保障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装卸安全。切实落实对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监督巡查制度,对大型油库和重点危化企业码头实施视频监控。对危货装卸运输实时监管。
(三)加快内河危防应急处置能力和设施设备建设
要抓紧内河应急方案的完善和演练,努力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加大对监管力量的投入,增加应急体系运行必要的设施和设备配备,提高港航管理部门对化学危险品运输船舶突发事件应急救助能力,逐步配备防爆海事艇、防护服、各种应急泵和必要的监测取证设备和器材,优先添置防油污设备和防强腐蚀设备,按危险货物码头危险程度、规模等级等条件,统一规定应配一定数量的围油栏、消油剂等各类防污设施设备。加快建设危险品船舶应急停泊区,建立危货船舶专用停泊区或装卸作业区。
(四)提高内河危险品运输船舶、船员总体水平
加强对危险品船舶技术状况的管理,船检部门要加强对本省危险品运输船舶的检验管理,同时对进入我省内河特别是部分水源保护水域的船型研究。
海事部门要加强对进入我省的危险品运输船舶和船员的管理,严格对危险品船舶的安全检查制度,督促船舶纠正缺陷。对于有问题的企业及船舶、船员应该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管理和拒绝准入。
(五)加强内河危险货物作业港口设施审批,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能力
对内河危险货物作业港口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要求,加强对装卸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力度;加强内河港口统一规划,对新建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和航道通航条件,采用挖入式港池;对现有不具备安全靠泊、作业基本条件的码头,坚决予以整改,或者逐步淘汰。
对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督促内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建立运行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企业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能力。
(六)相关建议:
1.各级交通、港航部门要积极配合同级安监部门制定操作性强的政府层面的内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进一步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内河突发公共事件中职责。
有关管理部门、港口、码头、船舶都要建立各自的应急计划,其航、海事部门要加强跨区合作和整合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的专业人员和防化资源,加大与危化企业在遇险救助方面的合作,对辖区内化工企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医疗机构及相关管理机构已有的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进行调查,特别是对我省内河船舶危险品运输运量较小、但易导致严重危害化学危险品的应急处置设施设备进行登记,并在内河突发公共事件危化事故应急预案中确定联络和调用程序。
2.建议结合内河航道改造规划,加快开展主干线航道上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报港候泊区的选址工作,建立专业的危险品运输船舶服务区,供危险品船舶在应急情况下临时锚泊,保障到港危险品运输船舶的安全,彻底改变危险品船舶与其他船舶混杂停泊,无序占据航道的现状。
关键词:危险货物 铁路 运输 管理
0.前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化学、原子能、电气和石油等工业的迅速发展,工业生产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危险货物作为产品的生产原料,并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许多有毒的废料,为了完成正常的生产活动,就必须进行危险货物运输,然而在进行危险货物运输途中曾发生许多交通事故。目前我国铁路在危险货物运输领域所占市场份额达50%以上,铁路已成为我国危险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
1.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发展现状
1.1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企业尚不健全
目前,国内大多数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公司规模小,经营实力差,发展不平衡,不仅缺乏危险货物物流服务的基本专业能力,而且缺乏整体协调和规划,更加缺乏物流的整体策划能力,这在相当程度上牺牲了社会效益。
1.2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多头管理,效能不足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点,对其管理非常严格,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主要由铁道部主管,同时受到铁路、安监、公安、质检、环保、卫生以及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部门都制订有相应的法规和规定。然而,管理的交叉再加上部门间缺少沟通,可能造成管理规定衔接上的一系列问题,可能对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
1.3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虽然铁路《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对人员培训做了专门的规定,在实际管理中的要求也非常严格,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培训时间较短,培训效果往往有限,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从业人员的素质仍有待提高。
1.4 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事故应急机制落后
铁路运输大范围、长距离的特点决定了铁路运输事故地点具有不确定性、途经地区环境复杂、更给发生事故后的应急处理及救援带来更大困难。铁路运输部门虽制定有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网络,但由于缺乏监控、信息传递等技术支撑,在预案的实施阶段,不能形成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而且因为对危险货物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时跟上,往往贻误施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2.1 相关人员业务不熟、安全意识淡薄
部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很少,业务知识欠缺,常常为了局部利益违章作业,造成超重、超高装载。部分押运员综合素质不高、文化层次偏低,对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运输的规定缺乏了解,对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也知之甚少,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或引起火灾等事故往往不知如何处置,不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有的押运员甚至擅离职守,使危险化学品失去监控,导致事故发生。
2.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技术问题
装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良好的车辆技术状况是危险货物安全运输的基础。如果车辆状况不好,如罐车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状态不良时,会造成货物泄漏,引发火灾等事故,将严重影响铁路运输行车安全,导致重大事故发生。
2.3 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存在漏洞
危险货物办理站及专用线(专用铁路)的地理位置随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面临严重考验。有的老专用线几易其主,由普通货物装卸线改造而成;有的临时加线、延线,不具长期性;有的多家布线,储罐林立,各自一方,城市规划长期性与地方急功近利的短视性有矛盾。
2.4 由于事故救援不当造成事故扩大
危险化学品在发生泄露、火灾等事故后,若救援不当也会导致灾情扩大。事故现场的施救者如果对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的特性不了解,危险化学品泄漏后,如果救援得当,就可以避免重大事故的发生,反之,如果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的力量较弱,甚至救援方法不恰当,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发展对策
3.1 加快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人才培养
危险货物的特殊性和铁路运输的规范性决定了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必然具有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特征。这就要求铁路危险货物物流需要大量的复合型的专业人才。这些专业人才不仅要掌握现代物流的有关专业知识,还需要熟悉危险货物性质,熟悉铁路运输业务,熟悉企业管理、工商、税务政策以及海关、金融等方面的相关知识。所以,铁路危险物流发展过程中必须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根据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战略,加速培养、吸收、引进和造就一批高素质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专业人才。
3.2 建立统一、规范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行业标准
由于危险货物的特殊性,铁路危险货物物流除受铁道部专门领导外,其安全管理还要受到安检、公安、质检、环境及卫生等部门的监管。随着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众多政策法规很难适应和满足现代铁路危险货物发展的需求。多部门管理虽然有利于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在各个环节的安全性,但如果部门间缺乏相互沟通与衔接,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铁路危险货物物流的发展。因此,建立统一、规范的铁路危险货物物流行业标准是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3.3 加快新技术应用及信息化建设
目前,我国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各环节信息化程度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库存大,运力浪费。为此,需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让“信息流”主导“物品流”。同时,利用无线射频技术(RFID)、卫星定位系统(GPS)、地理信息系统(GIS)等现代物流技术,实现对危险物物流过程的跟踪、监控,为危险货物物流的日常管理和事故发生后的应急管理提供技术保障。以信息化建设和新技术应用为基础,努力建设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连网,实现信息连通、共享,实现对铁路危险货物状态的实时监控及事故就近、就地、及时、有效处置。
参考文献:
[1]赵 文,梅家农,祝进城.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承运人资质认证的探讨.经营管理.2010(1)28-30
[2]刘贵萍.浅析我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商场现代化,2009(12)84-85
[3]王海星,李振江.铁路危险货物物流发展策略研究.物流技术,2009(9)32-34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货物运输活动。道路货物运输包括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专用运输,是指使用集装箱、冷藏保鲜设备、罐式容器等专用车辆进行的货物运输。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场)、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四条鼓励道路货物运输实行集约化、网络化经营。鼓励采用集装箱、封闭厢式车和多轴重型车运输。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储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含设区的市所属区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货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购置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并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货运车辆管理
第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对货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货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对出具的车辆检测报告负责,并对已检测车辆建立检测档案。
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二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货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第四章货运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第二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重型货运车辆、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要求其聘用的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第二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
第三十条营运驾驶员应当驾驶与其从业资格类别相符的车辆。驾驶营运车辆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
禁止使用货运车辆运输旅客。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装置统一的标志和悬挂标志旗;夜间行驶和停车休息时应当设置标志灯。
第三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受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运、凭证运输的货物时,应当查验并确认有关手续齐全有效后方可运输。
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限运、凭证运输手续。
第三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货物、垄断货源。不得阻碍其他货运经营者开展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变质、腐烂、短少或损失。
第三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货物托运人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
道路货物运输可以采用交通部颁布的《汽车货物运输规则》所推荐的道路货物运单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十七条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第三十八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四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恶意压价竞争。
第五章货运站经营管理
第四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许可事项经营,不得随意改变货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四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货物的性质、保管要求进行分类存放,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四十四条货物运输包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货物运输包装标准作业,包装物和包装技术、质量要符合运输要求。
第四十五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货物的搬运装卸。搬运装卸作业应当轻装、轻卸,堆放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严禁有毒、易污染物品与食品混装。
第四十六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规定,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四十七条进入货运站经营的经营业户及车辆,经营手续必须齐全。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货运站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十八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抢装货物、扣押货物。
第四十九条货运站要保持清洁卫生,各项服务标志醒目。
第五十条货运站经营者经营配载服务应当坚持自愿原则,提供的货源信息和运力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一条货运站经营者不得超限、超载配货,不得为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者提供服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
第五十二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货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道路货物运输、货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五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五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第五十九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六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六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见附件5)。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货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限期责令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三)超越许可的事项,从事货运站经营的。
第七十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规定,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货运车辆上安装行驶记录仪的;
(三)大型物件运输车辆不按规定悬挂、标明运输标志的;
(四)发生公共突发性事件,不接受当地政府统一调度安排的;
(五)因配载造成超限、超载的;
(六)运输没有限运证明物资的;
(七)未查验禁运、限运物资证明,配载禁运、限运物资的。
第七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从事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危险货物运输活动,除一般行为规范适用本规定外,有关从业条件等特殊要求应当适用交通部制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七十六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业务的,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