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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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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军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TU7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2000年1月1日正式实施《招标投标法》以来,我国招标投标体制逐步健全完善。经过多年的实践,招标投标制度在军队建设工程领域显示了极其旺盛的生命力。其不仅可以合理节约使用建设资金,使总部可以控制概算投资、控制投资规模,也打破了军队基本建设领域里工建部队占主导的常规施工方式,促进投标人提高技术和经济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但是,随着军队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入,其暴露的问题愈发显现。因此,认真思考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保证军队建设工程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研究,笔者认为可以从法律规定和实务操作两个方面分析招标投标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尚不完善

201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该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范围、细化规定,是新时期我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依据和准绳。但是就我国招标投标法律体系而言,仍存在许多问题。

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国家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确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强制招标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七部委《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却规定了邀请招标的适用情形,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工期特别紧”可以适用邀请招标。[]令出多门,让招投标人无所适从。

立法技术存在瑕疵。作为规范我国招投标市场的主要法律,《招标投标法》立法技术粗糙,个别条款没有可操作性。如第41条规定的中标条件,要求中标人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和实质性要求。“最大限度”一词本身就具有模糊性,不论是招标方,或是投标方,或是评标专家,甚至是法官都很难做出正确的评判,缺乏可操作性。

(二)实务操作中风险颇多

笔者认为,招投标领域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风险,可以按招投标过程中的参与主体分类。

招标人想法设法规避公开招标。招标人将大工程分解为小项目,有时甚至故意流标,搞场外运作,逃避监督;或在信息上做文章,限制信息的范围,缩短时间,招标公告变更频繁。另外,有的工程虽已经过招投标程序,招标人依然暗中限定承包商、供应商,肆意增加工程款、延长工期或降低质量标准。

投标人陪标、围标、串标或对招标人进行商业贿赂现象严重。投标企业为使自己“合法中标”,不惜重金聘请相关企业陪标、围标、串标,以小利赢大利。他们通过伪造投标书,拉大标书中的预算造价,造成该企业唯一合适的假象。在投标分组确定后,与评标委员会拉关系、走人情,对其进行商业贿赂。

监督管理不到位。实务中,监管部门较多,各自为阵,互相推诿,缺位越位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由于评审专家自身专业限制,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定理解不准确,对废标条款理解的片面性,导致评标结果异化。

二、完善军队招标投标制度的建议

招投标制度的不完善,必然会映射到军队招标投标活动中来。当下,除一些特殊项目和保密项目外,军队工程建设越来越开放,看到招投标活动带来效益的同时,也应直面该制度存在的问题。笔者结合军队自身的特点,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有针对性的解决这一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招投标相关法律制度

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军队的制度应符合基本法的要求。因此,我军应启动规范审查机制,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清理不符合时宜的制度。另外,应针对我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进行调研,参照上位法制定新的规定。笔者认为,应着重加强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清单编制与标底编制相分离制度、招标投标文件的法定期限与程序、对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处罚力度等问题的研究,以促进招标投标的各个环节、各个主体都能在较规范的制度约束下进行,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二)控制招投标活动中的廉政风险

招标投标是军队工程建设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领域。因此,应明确从招标前的准备阶段直至清标阶段的廉政风险点,时刻防范廉政风险的发生。招标前的准备阶段,应出台预防规避招标的措施,根据项目工程和采购进度合理制定招标计划;招标文件编制阶段,应使用专业、准确、合理、规范的语言清晰的体现招标人的意思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尤其应以醒目的方式将废标条款集中标识;开标前阶段,严格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以随机分组的形式防止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清标阶段,建立清标员信用档案,实行实名制清标、投标文件双清理和交叉清理制度,并随机抽取清标员,减少招标机构及投标单位对清标工作的干预和影响。

(三)强化投标人资质信息化管理

2010年国家监察部等部门联合《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对投标人资质信息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目前,地方单位已经紧锣密鼓地开展资质信息管理。我军应借鉴地方上好的管理经验,依托更强的科学技术手段对投标人资质实施信息化管理。基于现实角度考虑,我军可研发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投标人资质信息的分类数据库,并建立信用记录。数据库应实现同步更新和反馈,及时补充投标人的新动态。这样既能保证招标项目最大程度公开透明的选择投标人,又能解决因投标人数量短缺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竞争性不强的缺憾。

(四)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

我军可以部为单位举办培训班,加强评审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评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确保评标结果不异化。实施专业化分工,建立一支素质过硬的专业评审队伍。建立评审人员个人道德信用记录,并制定道德失信惩罚办法。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监督工程的设计图纸、进料手续以及施工操作规程,严格各道工序的质量检查。强化审计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督,通过内部审计和第三方审计,对招标方式、招标程序以及建设工程合同内容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参考文献:

【1】翁光德:《以招投标法为依据 努力做好军队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载《军事经济研究》2012年第3期。

【2】孙守祥:《军队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改革浅探》,载《军事经济研究》2003年第4期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招投标制度 行政干预 建设市场

招投标最早起源于英国,它是作为一种“公共采购”或称“集中采购”的手段而出现的,政府和公用事业部门有义务保证自己的购买行为的合理和有效,为便于公众的监督,上述部门的采购要最大限度的透明、公开,公开招标即由此产生。二战以后,招投标制度的影响不断扩大,相当多的国家将招投标由一种交易方式过渡为政府强制行为,使招投标在法律上得到保证,几乎成为“政府采购”的代名词。随着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一体化发展,一些国际金融组织,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在货物采购、工程承包、咨询合同中开始大量推行招标方式。世界贸易组织(WTO)也规定,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所有国家在采购物资和劳务(国防采购除外)时,都应采用国际招标方式。近二、三十年以来,发展中国家也日益重视招标,并在设备采购、工程承包中采用招标制。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实行招投标制度的历史较短,在计划经济时期 ,没有实行工程招标制度。政府部门、公有企业及其他公共部门的基本建设任务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下达给建设施工企业。改革开放之后 ,中国逐步实行政企分开 ,引进市场机制 ,工程招投标制度开始进入中国建设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正式实施 ,标志工程招标迈入了法制化阶段。2001年配套实施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2003年3月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投标办法》及2004年8月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对规范招投标活动,完善招投标体制起到积极作用。

大体而言,建设工程招投标需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几个工作程序,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做赘述。如图所示:

图1:招投标流程图

目前,由于建设市场发育尚不规范,管理体制的束缚以及经验不足等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就我国现行招投标程序来说,有如下一些方面值得引起重视:

1.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还存在行政干预行为

招投标制度的指导思想是:“政企分开,减少行政干预”,因而招投标法中规定,

开标时不允许有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参与。但是这一根本思想在实践中还很难彻底深入人心,相反地,政府的适当干预在许多人看来是应该和有必要的,而一旦有了行政干预,干预的适量就难以把握了,特别是在我国,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多或少总还残存一些本位主义、平均主义的思想观念,甚至从个人利益和部门局部利益出发,在招标中过多地施加行政干预,尤其表现为对预审资格和评分标准的粗暴、过度干预。有时甚至会出现为某个单位量身定做评分标准的现象,即所谓的“萝卜招聘”。

2.招投标相关法规不完善,甚至出现自相矛盾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泄露潜在投标人的相关资料,以免出现围标、串标等

不良现象。但同时又规定:招标人应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而现场勘察、答疑会等一般都是所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同时共同进行,不可避免地透露了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给投标人之间串标提供了可能。

3.评标过程隐患多

根据招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是保密的。为了达到保密的目的,一般是在评标前的很短时间内,有的是提前几个小时,甚至还有的提前1小时,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工作。这些专家匆匆赶来,往往对工程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甚至连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都看不到,就要开始评标打分,很难保证评标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开标会一般是招标方人员来主持,他的在场可能会暗示或干扰评标专家的选择,再者招标人掌握着评审费的支付,因此有些评标专家在评审时会考虑到经济利益而倾向招标人的意见。基于此,在目前的中小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许多时候仅仅是充当“走个过场”的角色。

针对这些不规范的地方,笔者试提出几点改善意见,以供参考。深化体制改革, 在招投标过程中应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干预,严厉打击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加大违法违规处罚力度,加快政府职能由监管型向服务性发展的进度。完善建设工程领域相关法律制度,杜绝多头文件的出现,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制度、“标底”和“招标控制价”的使用,另外发售招标文件时也可采用无记名方式,组织现场勘查也可改为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等等。评标时实现过程的“全封闭”,可采用业主评委与专家评委不见面、评委之间“背靠背评审”的方式,尽量做到客观公正地量化定性因素,逐步实现网上远程评标,并及时考核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油气田 招投标 风险管理

一、引言

招标是规范选择交易主体、订立交易合同的法律程序。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具有竞争性、程序性、规范性、一次性、技术经济性的特性。招标能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最大限度的公平竞争,有利于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油气田企业,一般作为项目甲方存在,在项目立项以后,甲方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招投标阶段,也就是主要集中在能不能把握物有所值的市场经济规律,能不能实现择优和共赢的目的,从而通过招投标确定一个合理分配风险的承包合同。

二、油气田企业在招投标阶段的工作流程及特点

油气田企业招标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编写招标方案及审批,编制招标文件,公告或邀请,发售招标文件,澄清、答疑,开标,评标,结果审批,公示,质疑或投诉处理,发放中标通知书。

由于油气田生产的特殊性,以下几点会对招标活动的竞争性提出挑战,一是思想形态方面的石油意识强于共赢意识,习惯意识强于规范意识;二是施工队伍资源方面,内部单位及改制企业正在逐渐减少但还尚有一定的存在性;三是地理环境方面,油气田的生产单元大面积处于县乡之中,复杂的企地关系及地方保护主义不可逾越;四是油气勘探开发本身具有行业特殊性,并且存在项目资金、计划和实施的不确定性。

三、油气田企业招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

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方式、发包模式、评标细则及合同类型选择的不确定性是甲方要面临的主要招投标风险,它将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顺利进行。油气田企业在招投标过程中的常见的风险有: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风险,招标条件不具备就开始招标的风险,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现场踏勘不规范的风险,虚假招投标的风险,挂靠的法律风险,围标的风险,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三个的风险,黑白合同的风险,低价中标的风险,虚假招投标的风险等,以下着重探讨下主要风险。

1.招标条件不完全具备的风险

表现形式:(1)属于重点工程项目,工期紧,急于开工建设,需尽快确定施工单位的工程;(2)工程项目属于边设计、边施工的工程,多采用费率招标,而费率招标的工程在签订合同时通常只是签订了下浮率值及暂定价,容易引发的建设方图纸审查不细、施工方想方设法增加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的风险,而且因材料价格上涨对工程造价影响的风险也常只能由建设方承担。

风险防范:(1)履行项目招标程序,明确能控制造价和实现资金合理使用的依据;(2)充分重视前期工作,减少“三边”工程的产生,尽量减少因设计滞后而不得不采用费率招标的情况,此外必须确定合理的招标费率下浮范围,不片面追求低费率中标。

2.中标人转包、违法分包的风险

表现形式:(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3)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4)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风险防范:(1)将专业分包项目在总包招标时明确规定做单独分包招标,如消防工程等,这样便于发包人控制;(2)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并设定严格的违约责任;(3)加强监理单位的监督责任,要求监理单位严格监督查处转包、违法分包,被配套奖惩措施。

3.虚假招投标的风险

表现形式:(1)先行实施,补办手续,已开始或完成施工、供货或提供服务,后补办招标手续;(2)陪标串标 提前确定中标人,拉其他企业陪标或串标,进行象征性招标;(3)暗箱操作 有意限制或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创造机会;(4)蓄意谋划 招标失败 设置技术壁垒,蓄意造成招标失败,迫使转为谈判或其他方式实施。

风险防范:(1)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制度;(2)放宽资格审查制度 ,不要提出高于招标工程标准所需要的资质条件,让更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加大串标者的行为成本,使串标成为不可能;(3)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 ,在招标文件中应规定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废标情形外,尽可能放宽废标条件,使更多的投标人参与竞争。

4.黑白合同的风险

表现形式:(1)招标人向中标人提出压价、增加工作内容等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中标通知书或签订合同的条件;(2)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招标人与中标人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后,又签订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风险防范:(1)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2)履约过程中发生范围调整、工程变更等情况时,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规范签署补充协议;(3)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及时办理备案手续,避免签订“黑白合同”。

5.电子招标的风险

表现形式:电子招标能利用网络技术便捷、高效地在线履行全部招投标工作,但不可避免的也为招投标工作带来了一些新的风险。比如系统会受到竞争对手或是黑客等外界攻击或是入侵、内部人员有意无意的破坏与泄密造成用户信息的泄露;当然系统构建本身的可靠性、稳定性的好坏也会给以后的操作带来风险。

风险防范:电子招投标体统本身设计时,既要兼顾到传统招标的工作流程,又要考虑到在网络上实现招标的特殊性,做好人与计算机的有机结合,在提高招标效率的同时考虑到网站的安全性、可操作性。必须经常对数据库等重要文件进行备份,加装防病毒软件来防范,保证系统稳定而可靠地运行。运用多种安全技术, 包括基于一次性口令的密钥更新,秘密共享,标底保密等, 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整个投标工作的安全性。

此外,根据2012年2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需要着重强调的有,油气田企业不得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防止虚假招标;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必须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第4篇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内涵与特点

1.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内涵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就是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或社会有关授权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各个过程进行监视、督促、检查和管理。从监督内容看,政府针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主要分为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两方面。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方案(含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是否经过项目审批部门核准。(2)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存在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等违法行为。(3)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是否在国家指定媒体上。(4)招标人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等违法行为。(5)招标机构是否存在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6)招标人是否存在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泄露标底,或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等违法行为。(7)投标人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或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等违法行为。(8)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产生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9)评标活动是否按照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在保密的条件下进行。(10)招标人是否存在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11)招标投标的程序、时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2)中标合同的签订是否及时、规范,合同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相符,是否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的情形。(13)实际执行的合同是否与中标合同内容一致,等等。2.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特点(1)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范围和管理机构。(2)全国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互为补充的招标投标法规体系。(3)包含编制标底的投标报价体系。(4)以百分制为主体的评标定价办法。(5)逐步建立起来的工程交易中心。(6)注意扶植招标投标中介服务机构。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行为主体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招投标涉及的行为主体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机构、交易中心、监管机构等,他们既是招投标活动的行为主体,也是监管对象。对他们的性质、角色、行为特征等相关要素进行分析,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监管重点,强化监管措施。1.招标人招标人,也称建设单位或业主,招标人又大致可分为两种:第一种,招标人为建设资金的真正所有者,为节省投资,提高工程效益,保证工程质量,能够积极地参与招投标的各项活动;第二种,招标人只是为业主的招标人,与资产并无真正的所有关系,这类业主的行为是一种被动的行为。被动的行为更是必须依靠法律法规和规则的制约。2.投标人投标人就是常说的施工单位。一些投标人为了达到承揽工程的目的,往往会采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第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如一些招标人将公开招标设法变为邀请招标,由内定的中标人找几家有资质的投标人“陪标”,完成招标程序后谋取中标。第二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部分投标单位形成投标联盟,采取轮流坐庄、多家陪标的方式串通投标。有的投标人低价中标后,故意放弃,然后与递补的第二名中标候选人分享第一中标人与第二候选人的标价差额;还有的投标人结成利益共同体,达成利益分配协议,约定由中标人给付陪标人一定比例的报酬。第三类是投标人与招标机构串通。有的招标机构为了非法经济利益,与投标人勾结,相互串通出卖业主利益,从中谋取中标。第四类是投标人的挂靠行为。也就是一些低资质或无资质的单位,甚至个人通过借用、挂靠高资质的单位获取投标资质参与投标。3.招投标监管机构在现有的招投标体系里,政府行政部门作为招投标的监管方,在招投标各方中处于强势位置,一些行政主管部门思想观念滞后,依法行政意识淡薄,不正确行使权力甚至敢于触犯相关法律法规,这些现象的存在给招投标活动的有序发展造成了阻碍。4.评标专家评标在整个招投标活动中是极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评标的关键在于依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借助于专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水平,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中标候选人。作为贯彻执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评标程序的主体,评标委员会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评标专家应是招投标各方主体中最具独立性的,其评标活动不应受招标人、投标人和行政主管部门等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专家却因个人利益驱使而顺应招标人或投标人的意愿,在评标过程中失去了独立性和公正性,严重违背评标纪律。5.招标机构招标机构是政府、企业、市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在项目招投标、技术咨询、提高投资效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在实践中,招标机构进入市场后,行政监管部门既没有及时地跟踪监督,又缺乏清理退出的硬性规定,致使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营场所、没有专业人才队伍、更没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没有评标专家库、没有招标市场需求资质标准的企业成了招标机构,进入了招投标市场。由于监管部门对招标业务缺乏有效监督,对招标文件等备案审查不严,不能及时发现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限制性条款,对挂靠、出让招标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等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力度不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玉溪市基本概况

玉溪市地处滇中腹地,自然资源丰富,素有“云烟之乡”、“花灯之乡”之美誉,是音乐家聂耳的故乡。全市辖1区8县,总面积1.5万平方公里,总人口231.8万。省内区位优势明显,中心城区距省会昆明市88公里,现已建成以国道高速公路为龙头,市内经济干线为骨架的高等级公路网。连接中国内地与东南亚的泛亚铁路东线、中线和昆曼、昆河高速公路在玉溪交汇,铁路公路四通八达,是通往东盟的重要交通枢纽,通信、电力以及城市功能完善。

(二)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玉溪市招投标管理工作和水平同全国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同边疆地区和本省其他市区相比来看,还是走在前面的。玉溪市建筑市场的整顿自从2000年以来几乎年年进行,但建筑市场依然是我市违法违纪案件的频发地带,从近几年的市场整顿、检查可以看出,公开招投标的作用正在日益显现,但部分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规避公开招标或搞虚假招标的情况依然存在。从目前来看,玉溪市招投标总的情况是不错的,但因受目前的招投标监管体系的限制,玉溪市招投标监管过程中也存在着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1.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体系方面实施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据主要是《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有关部门规定和地方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仍有一些条款不够完善,给违规者留下了法律弹性空间,使其有机可乘。2.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体制方面目前玉溪市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是一种以部门分散监管为主,综合监管为辅的体制,对于相关领域的招投标过程和监管执法,分别由建设、水利、交通、国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改委负责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的监督检查。这种监管体制,易造成招投标监管中部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条块分割、同体监督、监管越位和缺位现象并存。因此,理顺监管体制,合理划分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是保证招投标活动及其监管得以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和基本保证。3.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制衡机制方面玉溪市作为云南省经济发展相对较快的城市之一,其具有政府投资、城市项目量大面广,业主多而相对分散的特点,而玉溪市招投标办公室自1998年成立至今,编制人员仍然只有3人,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极为少见的。由于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各县区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编制、经费等方面也缺乏应有的保障,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管机构的稳定和监管工作的力度,其监督力量显得过于薄弱。现有的监督模式和人员难以从根本上形成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相互之间的制衡作用。4.评标专家方面玉溪市的评标专家整体素质良莠不齐,到目前为止,该市技术、经济各专业方面的评标专家共有198人,大多数为土建、设计、造价专业人员,专业门类不齐。有的特殊专业人才不够,无法满足全市招投标工作的需要,给招投标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玉溪市评标专家库的数量相对较少,特别是部分紧缺专业的专家数量更是稀少,碰到一些特殊工程,尤其是设备类招标如中央空调、排污设备等,无法从已有的专家库中抽取,只能采用沾边的专业评委参加评标,使得评标工作得不到科学评审。5.招标机构方面招标机构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目前,玉溪市登记注册的招标机构仅有8家,其中乙级资质7家,暂定级资质1家。外地招标机构在玉溪市办理分公司并已进行备案的共20家,其中甲级15家,乙级4家,暂定级1家。但由于外地中介机构到玉溪市从事招标活动不受地域限制,大部分外来机构以短期获利为主,不利于行业培育和发展。因此,玉溪市针对这一主要问题通过建立名录库公告、企业申报、组织审定、社会公示等程序,建立了招标机构名录公开库50家,竞争性比选及随机抽签库20家。对于这些进入名录库的中介机构已初步调查核实了其资质等级等相关情况,相当于在市场准入上进行了限制,为玉溪市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择优选取招标服务把好了第一关。

三、玉溪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一)改革的原则

改革当前我国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必须从完善法律法规入手,充分借鉴国外先进做法,总结国内的改革经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管机制、制度和相关工作机构,打造有序的市场平台,规范监管程序,细化监管内容,完善服务功能,充分发挥政府的市场监管和服务两方面的职能。

(二)改革的对策和建议

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改革的原则和思路,笔者提出了玉溪市监管机制改革的对策和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招投标制度是规范工程建设市场,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遏制行为的重要手段,这项制度实施的效果如何,首先取决于是否建立了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2.改革监管机制和机构职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制、机构改革,最根本的目的是完善监管机构,目标是消除“分头监管和同体监管”,实现“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相结合”、“监、管、办三分离”和“统一监管机构、统一服务平台、统一信息公开、统一流程运行、统一服务标准”的“五统一”。3.细化监管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内容针对目前玉溪市招投标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容易忽略的环节和内容进行细化分解,加强部门监管措施。4.加强对招投标机构的监管工程招标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专业性、技术性强,对缺乏招标能力的单位,必须要求中介机构招标。近几年招标机构发展迅猛,但由于市场竞争激烈,出现的问题比较多,必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进一步规范招标机构的市场行为,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管,实现招标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结束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

1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招投标行为不规范。主要是建设单位在实行招标或者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中,采取各种方式违规干预、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将应该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同时在建设工程项目发包时,利用自身的优势和强势地位,压低造价,把“阴阳合同”作为中标的一个先决条件,干预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侵害承包单位利益,造成建设单位与招标机构或者造价咨询机构串通一气,弄虚作假。

1.2 招投标运作有待完善。有的建设单位没有法律、合同方面的专门人才,对涉及招投标的工程管理方面的业务不熟悉,制定评标细则时考虑不够全面,导致标底不准确,还存在监督机制不健全,泄露标底、串标等现象,影响招投标文件的公正性。同时,因同时施工企业由于自身需要,为达到中标目的,有意压低报价,采用微利标、无利标甚至亏损标,致使投标书编制缺乏规范性。

1.3 明显违规插手招投标。一些建设单位以时间紧迫等为借口,将工程定义为“献礼工程”、“形象工程”、“抢险工程”等指令性项目,以党内会议或联席会议的形式确定施工单位,直接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以集体决策为幌子规避招标。并且推荐不具备施能力的施工企业参与投票标,导致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不按正常的招标程序执行,严重影响招投标的秩序,造成不良后果。

2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2.1 人为因素较为突出。建设单位权力过大,责任不明确,缺少责任约束和追究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经受不住权力、金钱的考验,以权代法。同时评标办法中存在人为因素,评标专家在评标、定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行为直接关系到中标的结果,从而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公正。

2.2 管理体制不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力量不足,虽然有些地方设立了独立的监管机构或者由其他职能部门代管,但人员配备不足,经费不落实,使招标投标监管难以到位。同时现行招标投标管理体制,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由多个部门负责。这种多部门管理的格局,有利于发挥各有关部门在管理方面的优势,但是也造成了多头管理难以避免的诸多矛盾和问题,使招投标当事人无所适从,降低了依法行政的效率。

2.3 有形建筑市场不够健全规范。从实践来看,存在的大部分问题都是在招投标阶段,招标制引入并没有实现工程招投标过程的贯彻“三公”原则,对有形建筑市场的运行和管理无法可依;同时对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而不进场,尚无制约和追究的法规;再者有形建筑市场的信息服务、场所服务、集中办公服务三项基本功能还不到位,没有形成信息网络平台。以上这些情况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有形建筑市场在规范招投标行为、遏制腐败等方面的作用。

3 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不正当竞争防治措施及对策

3.1 健全和完善招投标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要把握好遵循“三公”原则与顾及弱者的关系。“三公”原则涉及招标方、投标方和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还涉及与建设工程经济利益相关的其他方面,如贷款方,投资方等。与“三公”原则有直接经济利益相关的主要是招标人和投标人两方,这两方中招标人一般处于主动地位,而投标人一般处于被动地位。由于建设市场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即使法律有“三公”原则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利益驱动,招标人有违“三公”原则的行为往往难以遏制。投标人由于处于被动地位,往往无可奈何。而政府监督部门,也因管理人员少、管理幅度过宽和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而难以查处。在招投标活动中,如果投标方有违背“三公”原则的行为,只要招标方严格遵循“三公”原则,投标方的不良行为一般容易制止。因此,“三公”原则制度的完善应当偏向于投标方。同情弱者、偏向弱者、保护弱者,是我国乃至国际上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立法和法律实施中纠纷处理的一个重要原则。当前,立法在体现这一原则的同时,还应侧重制约和规范招标方的行为。通过地方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规范,将大法的原则具体细化,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基础上将大法的缺陷弥合。

3.2 设置不同竞争平台,随机抽选投标单位

从国际上的经验及国内施工招标中存在问题的分析,要做好投标人选择的工作,必须解决两方面的问题。其一,设置一个平等竞争的平台。即参加竞争的企业在资质和能力上不能相差太远,只有这样才最能调动所有投标企业的积极性。其二,须排除各种干扰,克服人为因素。既能使招投标企业与业主之间能回避亲朋好友、裙带关系,又使业主与各投标入之间不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关系与经济约定。否则,招标一开始就会陷入“内定”、陪标等假招标的陷阱之中。可吸收国外经验,总结国内教训,结合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的改革,充分注意在投标人选择上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时考虑今后较长历史阶段中队伍多、项目少的状况,提倡按照项目大小、技术难易选择不同资质和能力的施工企业,分层次进行公平竞争等。

3.3 以法律形式确定评标、定标的程序和时间

由于在施工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办法和规定中,尚未对评标、定标的程序作过明确规定以及对评标、定标时间作过严格要求.因此在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中随意性、草率性的情况时有发生。通过规范评标、定标的程序,明确对评标、定标的时间要求来规范施工招标行为的办法,在国内尚未引起充分的注意。因此,为了郑重地、科学地评好、定好每一个标,国家和省市在今后的立法中应确定施工招标、定标的基本程序,并提出对评标、定标时间的要求。要明确规定技术标必须在商务标开标之前予以评定;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必须考虑工程的技术复杂程度,在时间上给予必要的、充裕的保证,并应当经过招投标管理部门的核准。从而在程序上、时间上为评标、定标的公正性提供保障。

3.4 规范专家评委的行为

专家评委的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是否公正。近年来,在反映施工招标评标、定标有失公正的投诉中,涉及专家评委责任心不强、行为不规范的现象日趋增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点是评标,规范评标的关键是专家。针对专家评委不公正评标问题多发、易发的情况,今后应建立健全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一是专家库管理部门应按照专业更加对口、大小项目分开的要求扩大专家评标库,完善专家评委抽取办法;二要明确专家评委更替的要求,以保障评委组成的合理和专家评委行为的规范,保证评标、定标的公正性;三要明确招标和工程设计等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人员只应当作为招标人代表参加评标、定标;四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施行项目招标结束后公布每个评委评标情况的办法,并将之写入对专家评委的评标、定标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

参考文献:

[1]蒋世军,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发展与趋势[J]中国科技信息,20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