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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进全文强制标准的制定
批准《城镇燃气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的修订;加快《工程防火规范》、《城市给水排水规范》编制;启动《公共建筑技术规范》编制前期工作;开展强制性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机制研究。
二、继续完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以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城乡规划、建设工程安全、工业建设领域标准制定修订为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实施在编标准项目的动态管理,加快编制进度;完成《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城乡规划、城镇建设、房屋建筑部分)》修订和《城镇轨道交通标准体系》编制;细化并完成《建筑节能标准体系》、《节能建筑评价标准》审批。完成对2000年及以前国家标准和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复审,开展对2001~2002年标准规范的复审,加强现行标准的修订,提高标准的水平。
三、继续推进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
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体系。加快计价规范修订工作;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正文部分),组织开展技术交底宣贯工作;启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部分)修订工作;开展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中低价中标的研究工作。
四、加快政府投资项目经济技术规则编制进度
紧密围绕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及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突出重点,加快建设标准、建设用地指标和方法参数的编制步伐,不断提高覆盖率,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专项规划,制定各行业实施细则,开展政府投资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实施情况的调研。加快更新速度,开展建设标准清理及体系修订的前期准备工作,继续开展战略研究,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建立跨部门的建设标准协调工作平台。促进项目编制、管理和实施的科学有效性发展。
完成《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设计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估算指标》(垃圾处理册)、《市政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编制工作。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的要求,制定和补充相应的计价依据,为推动“四新”和节能技术提供服务。
五、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的许可和监管制度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两个部令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的监管办法。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工程师工作质量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企业和个人的诚信监管,通过行政和行业监管,社会监督,逐步形成诚信奖惩机制。
六、推进工程建设标准化支撑体系建设
开展技术支撑体系研究,筹建全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技术咨询委员会和全国工程建设标准技术管理委员会;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咨询委员会换届。
完成《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条例》的修改论证和上报;完成《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修订,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出版管理办法》;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宣贯培训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管理办法》论证。逐步建立健全标准计划、制修订过程、标准备案和强制性标准的网上管理制度。
七、认真做好《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宣贯培训和使用情况检查,强化标准的实施监管,普及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
完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报批和工作;组织劳动定额的宣贯和培训工作;指导各地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新形势要求,做好劳动定额的贯彻落实工作。
八、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信息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建筑工程实物量与建筑工种人工成本信息的测算和制度;为加强对城市住宅建造成本的监测和指导,制定城市住宅建造成本信息数据标准,指导各地开展城市住宅工程造价信息的;组织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造价信息标准》;完成《建设工程人材机数据标准》的编制工作。
九、加快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国际化战略
启动工程建设国际化战略研究,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重点开展建筑工程行业主要标准的翻译,年内完成不少于30项建筑工程标准的英文版本翻译出版。同时,加强有关部门和行业间的协作,促进水利、电力、石化、铁道等行业工程建设标准翻译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化合作协议。
关键词:科学制定;工程造价;工程建设;服务
中图分类号:[Tu-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01-0128-01
下面将近期出台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作一简要介绍:
1方法和步骤:
首先通过广泛了解和调研的形式发现工程计价中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再结合现行规范、现场施工情况、施工方案等资料收集汇总、整理并加以测算分析,制定出科学可行的计价依据或办法,同时对计价依据和办法进行说明解释和宣贯培训,引导市场各方主体的计价行为向着客观、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最后,对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和工程计价问题的解决效果,采取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听取多方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计价管理工作。
2具体计价依据举例:
例1:“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齐建造价[2009]16号。
该文件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计价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降低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波动给建设工程发包人、承包人带来的风险,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指导意见。具体条款如下:
2.1 依法应招标的项目,发包人、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对人工、材料、机械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及价款结算方式等内容,应当在合同有关条款中明确约定。
2.2 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严禁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施工合同中仅明确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承包人应当承担风险,但没有具体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并签订补充协议:
2.2.1风险范围和幅度
风险范围应包括:钢材、木材、水泥、预拌混凝土、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沥青混凝土、电线、电缆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材料以及人工和机械。风险幅度建议在±5%内考虑。
2.2.2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的原则及调整办法
(1)以齐齐哈尔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齐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场信息价格(以下简称造价信息价格)为依据,造价信息价格中有上下限的,以上限为准,造价信息价格中没有的,按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准。
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低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时,按施工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当投标报价时的单价高于投标报价期对应的造价信息时,按施工期对应的信息价格与报告期的价格计算其变化幅度。
(2)施工期市场价格以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为准。若发包人、承包人未能就共同确认价格达成一致,可以参考造价信息价格。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市场价格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调整办法,可采用加权平均法、算术平均法或其他计算方法。
(3)主要材料和机械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应当计算超过部分的价差,其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4)人工市场价格的变化幅度小于或等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不做调整;变化幅度大于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变化幅度时,其价差全部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该文件出台,及时化解了许多社会矛盾,对工程计价的管理和规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实践证明该文件及时到位、科学合理、达到了服务各方主体的目的。
例2:“关于调整临时设施费费率的通知”该文件为落实绿色施工要求,促进地区环境保护建设,就全市范围内建设工程从2009年4月1日以后,在原有临时设施、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防护标准的基础上,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及时组织到相关单位进行调研取证,经综合测算分析拿出初稿后,在造价网上广泛征求意见,最终将调整后的费率向社会。该费用的调整,即规范了市场行为,也避免了施工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促使建筑业向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例3:“关于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G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齐建造价[2009]5号
为了促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08),结合齐齐哈尔市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及2000年《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组织多方调研,进行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和认证,对计价规范中涉及到的具体条款应用加以指导和规范。如规费的计取标准和内容组成;漏项及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确定的原则;综合单价中一定范围内风险及幅度的约定;工程计量的原则和规定;总承包服务费的计取原则及标准;其他费用有关说明等一系列可操作的具体规定。文件出台以后,及时组织了全市从业人员的宣贯培训工作。
该文件对具体执行和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0500-2008)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必将引导建筑市场的工程造价计价行为更加规范、更加科学、更加合理。也同时使得广大从业人员的执行行为更加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关键字:全过程造价管理 国际接轨
1.全过程工程造价的简介
工程造价控制是建设管理的一个核心部分,它始终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体现在对工程建设前期可行性研究、投资决策、到设计施工再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全部建设费用的确定、控制、监督和管理。在我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如何与国际惯例接轨,进行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控制的重要课题。全过程造价管理在国外的造价管理中实行已久,美国工程造价协会认为:“全过程造价管(TCM)就是有效的利用专业的和技术的专长去计划和控制资源造价利润和风险。”(摘自美国造价工程师协会发展规划),它是各国政府或授权的咨询单位的日常工作。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工程造价因机构设置,人为的分为前期,实施期和后期的管理,这对计划经济下,独一的政府投资,可能还会有所作为,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和改革的不断深化,工程造价领域改革的步伐也在不断地加快,原有的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 之后,这种体制已不适应参与国际工程咨询市场的经营和竞争。尤其是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加大了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责任和风险,客观上要求对建设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传统的基于资源消耗的相对静态的造价确定方法不同,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要求在确定造价时,首先从分析项目具体活动与具体活动过程入手,然后依据开展项目活动的过程和开展项目所用的技术方法与工效水平去确定项目的资源消耗几占用,最终定出项目的造价。
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建筑市场中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市场、企业之间联系的纽带。规模庞大、信誉良好的造价咨询单位可以充当业主和承包商的人,使政府不必对项目进行直接管理,而仅依靠间接管理手段即可达到目的。从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到招标承包合同价,再到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整个计价过程均应由造价咨询单位来完成。所以培育和完善造价全过程的咨询服务是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维护甲乙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随着改革的深入,工程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工程管理制度的确立,工程索赔、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融资等新业务的出现,客观上也需要一批同时具备通晓经济法、经济管理、工程计量与计价与工程造价管理的人才队伍协助投资者对投资项目进行全方位的造价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已经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乃至整个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这也使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参与和加强工程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成为可能。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工程咨询业起步晚、基础薄弱,整体发展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完全适应,制约行业发展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1. 行业法律法规不健全。现有法规尚未形成体系,工程咨询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责任没有得到明确界定。
2. 行业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缺乏对全行业的统一指导。
3. 全社会对工程咨询认识不足。工程咨询概念模糊,与国际通行的为投资建设提供全过程服务的理念不一致。各类投资主体的咨询意识普遍淡薄。行业的社会认知度不高。
4. 行业发展的政策环境不理想。收费结构不合理,行业发展的引导、保障和扶持政策缺位。
5. 市场发育不健全。市场分裂割据,行政垄断与保护现象较多,市场机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无序竞争严重。
6. 缺乏统一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行业自律管理与服务不完善。
7. 工程咨询单位实力建设和廉洁管理有待加强。创新动力不足,咨询服务质量有待提高,高端人才匮乏,体制机制不灵活,信息化建设滞后,国际化水平低。
3.如何提高工程造价管理
全面造价管理是为了社会和企业的整体效益,促使参与建设过程的每个人去关心其工作是否能使工程造价得以有效控制;并把自己的经验和知识运用到工作中。与国际惯例接轨,推进全面工程造价管理,我们要做好如下工作:
1. 建立完善的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首先,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严格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加强对咨询单位的管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经营管理手册制度,并且执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定期对咨询单位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通过立法:禁止任何行业、任何系统在造价咨询业实行行业垄断;取消造价咨询公司“兼营”的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保证审价结果的公正性;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完善施工合同的审查备案制度,加强对工程标底价、合同价、结算价的监控;进一步完善咨询服务政策和法规,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法律地位,将咨询作为决策过程的一个法定程序,同时要制定咨询服务效果评价标准及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办法等。
2. 政府要从政策引导方面为造价咨询业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环境,培育市场机制,利用政策手段把造价咨询业务最大限度地推向市场。真正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自律作用,使其确实履行其应有的社会职能,尽量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把协会真正办成一个能够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沟通协调灵活,桥梁纽带作用明显的具有实质意义的社会组织。
3. 建立自主经营的合伙制、有限责任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过发展,特别是经过脱钩改制规范管理后,逐步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的作用。
4. 尽快全面实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自2001年12月三日起施行的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表明了我国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已在项目实施阶段开始实行。随着工程造价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应尽快在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的各个阶段全面施行造价工程师签字制度。造价工程师对合同价格调整依据签证工作的实施使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多元化、广泛化,同时为发承包方提供科学公正的服务及权威的建议。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更体现了建设工程全过程管理的要求。
5. 全面推行国际上通用的“综合价格计价法”。以此代替现行的“分项工程单价法”。 与国际惯例接轨,制定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机构编制全国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统一工程项目的划分,形成统一的清单编码,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计量单位,满足建设工程在招标投标中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需要。
6. 参照国际通行规则,遵循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建立符合我国工程咨询行业特点的市场准入制度。贯彻行政体制改革要求,减少行政审批事项,逐步规范和统一工程咨询业各类资质管理。完善个人执业资格制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工程咨询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照核定的资质、资格证书开展咨询服务,杜绝无证经营和超范围经营现象。 进一步规范工程咨询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各种所有制和法人类型、不同规模的工程咨询单位平等参与竞争。
7. 参考国际通行规则,加快研究制定《工程咨询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合理修订我国工程咨询服务收费方式和标准,推行政府指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定价机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咨询服务指导价格体系。完善重大咨询项目的招投标制度。全面推行根据质量选择咨询服务、根据质量和费用选择咨询服务的做法。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工程咨询市场良性健康发展。 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市场监管,建立健全执业监督检查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加强价格、质量、资质等监管,加大对执业单位和个人低于合理价位投标、咨询服务质量低劣、无证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落实惩戒措施直至清出市场。
8. 加强信息化管理和计算机应用。为适应高效运转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要充分运用现代化工具和手段,利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技术,向科学的管理要效率;进一步拓宽信息服务领域、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处理和积累工作,及时了解市场行情,掌握价格动态的发展趋势,为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服务。逐步代替政府部门行使造价管理职能,政府部门可以脱身于繁琐的调查、测算、汇总、分析等具体工作。而对工程造价进行间接的管理和监督。
关键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探讨
1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工程造价管理理念不符合发展的需要,从当前来看,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理念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程造价管理理念具有零散性,缺乏整体的统筹管理理念,往往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问题;二是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缺乏深思熟虑地规划,更多的是一些临时性的观点,没有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三是计价材料的编制没有联系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而是生搬硬套其他一些城市的价格水平,难以较好地反映本地区的市场价格情况。加上对市场的多变性预料不足,材料价格地区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政府在进行干预的过程中还停留在计划经济时代的老办法,干预过多,无法反映出真实的建筑工程造价情况。
建筑工程的造价高低直接关系工程的效益,做好工程造价管理是确保工程效益的根本保证,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从当前来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常常存在一些问题,对工程效益造成了影响,因此,本文就当前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然后,着重提出了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有效策略。旨在与各位同仁进行业务磋商,切实提高建筑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目前国内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远远落后于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形势,工程造价管理体系中存在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严重制约着建筑业的发展。因此其改革理所当然成为建筑业改革的核心问题。
2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不足的发展策略
与时俱进,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理念比较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整体出发,做好统筹规划,构建完整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理念;二是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出发,想方设法构建有利于工程造价管理的长效机制,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理论体系。三是联系本地区实际,切实做好材料造价的编制。在进行工程造价定额时,应该根据不断变化的市场价格,制定出动态的造价计划,确保造价计划与市场相吻合。切实根据市场变化规律,使造价定额更加合理和准确。切实发挥市场作用,确保工程造价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地区的市场价格情况。加强对市场的多变性的预料,尽可能地考虑到地区之间材料价格的差异性。
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中工程造价计价不规范。
工程造价是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建设市场运行中涉及有关各方经济利益的焦点。长期以来,由于预算定额编制周期过长,定额水平不能及时和准确反映市场价格变动以及计价方法的改革滞后,不利于业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给业主在招标投标中盲目的压级压价和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高估冒算、或发承包双方结算中弄虚作假留下了空间。这些问题虽然出现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但由此引发的工程合同纠纷,工程结算困难,在建设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缺乏必要的信用保证体系情况下,造成了大量建设单位欠施工单位工程款,施工承包单位欠分包单位款和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受行政管理分工的限制,致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力不高。工程造价管理涉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合同签定等各方面,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现行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现状是建设前期的造价管理属于发展改革部门,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属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除此还涉及财政、审计等部门。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之间涉及工程造价的制度和措施缺乏有机的联系和相互协调机制,工程造价的分割管理,铁路警察各管一段的管理体制,使工程造价管理的整体效力难以发挥。
认真分析造成工程造价管理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在加大改革工作力度的基础上,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和对策:
2.1 贯彻执行《计价规范》,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推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就是在工程招标投标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科学合理的定价方式以及为投标人提供公开、公平竞争平台。为了规范工程量清单的计价行为,《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对建筑、安装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做了统一性规定,并提出了标底编制和投标报价的原则和工程变更后工程量和价格的调整办法。通过《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对于规范招标投标中计价行为,从技术上避免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2.2 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管理,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政府也需要加强对工程造价的间接调控力度,加强对市场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监督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由于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职能的限制以及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滞后等原因,工程造价计价的监督管理不像工程安全质量监管有章可循,目前仅能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执业方面开展工作,而对业主和施工等单位的不规范计价行为的监督执法缺乏有效手段和综合执法力度,为有效的整顿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规范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在贯彻执行建设部第107号部长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更高层次法律法规中明确工程造价监督管理的地位和责任,特别是国有投资工程造价的监督管理应得到加强,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有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在法律法规中得到保护。
2.3 建立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体系,提高政府投资工程的效益。
在建立和推进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体系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将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体制和机制方面的研究,借鉴国外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中开展全要素、全团队造价管理的经验,以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探索全过程工程造价管理体系的建立。当前在建立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的工作中做好几项具体工作,一是要充分发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的作用,重点培育和发展面向社会提供中介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引导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开展全过程造价咨询工作;二是在《计价规范》的贯彻执行中,与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做好工程量清单商务标评标的办法和相应的合同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投标竞争定价机制的作用;三是为了准确反映工程造价各项费用构成,会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财政部尽快制定新的建设项目其他费用项目划分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标准;四是根据国家投资项目的需要,适时组织制定和修订为建设项目投资决策服务的可行性研究方法与有关参数、造价指标和指数,利用先进的计算机和信息管理手段,加强造价资料和有关信息收集整理,提高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管理水平。
3 结束语
作为管理人员人员应与时俱进,提高对工程造价管理的认识,确保工程造价控制的实效性,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加强造价人员队伍建设,提高造价人员素质,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筑工程的投资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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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控制
1.工程量清单的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算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则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设计,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市场竞争情况充分考虑风险,自主报价,并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的计价方式。相对于传统造价管理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更趋合理、准确、有效;改变了以工程预算定额为计价依据的计价模式,逐步形成了“市场形成价格,企业自主报价”的新格局。
1.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统一了所有投标方的工程量,统一了计算口径,把价格竞争留给投标方。工程量清单包含在招标文件中,由招标单位编制并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清单,作为投标报价参考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方,所以投标单位不再各自计算工程量。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相对简单明了,既能让投标单位投入更少的时间和精力在清单编制和核算上,又可以有效地避免由于各个投标单位单独计算工程量所产生的误差。
1.2促进施工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竞争意识。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按照“规定量、市场价、竞争价”的原则进行,它将工程造价的决定权交给投标单位,给企业灵活自主的报价空间,充分体现企业自己的技术、管理水平等综合实力。投标单位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就必须不断加强管理,改进施工技术条件以降低施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
1.3采用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为了适应改革要求而产生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将定额中的人、材、机消耗量和相应的单价分离,工程造价由静态管理模式转变为动态管理模式。它不仅准确及时地反映建筑产品的市场价格,有利于合理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竞争意识和管理水平,而且保证了施工项目计价的准确与合理。在这种模式下,投标单位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承担价的风险。而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风险则由业主承担。从而使双方都加强风险的估计和管理,作到风险各担。
2.造价控制的重点阶段
2.1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在于前期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控制工程造价的关键就在于设计。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和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普遍施行,建设工程在设计工作完成以后的工程计价行为和造价控制工作,有了比较明确的依据、易于操作的方法和严谨缜密的程序。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我们应抓住设计这个关键阶段,更有效地控制建设工程的造价。应主要做到三点:一是积极开展设计招标,通过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择优选用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二是运用价值工程优化设计方案;三是积极推行限额设计。
2.2重视施工合同。防范工程造价的失控。施工合同是招投标文件中重要组成内容,也是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模式下控制造价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应结合业主情况与拟建工程特点,根据项目规模、工期长短、项目复杂程度、项目设计深度、项目竞争情况及外部环境诸因素,在权衡各方利益基础上,确定符合要求的合同形式、合同条件、合同格式。在施工合同制定中应特别重视以下几个方面:
2.2.1应积极引入律师机制。施工合同除全面体现招标文件中有关合同的规定之外,还包括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答疑、补遗、修改、询标记要、承诺、各种协议等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引入律师机制,从法律角度全面规范合同内容,确保施工合同的质量,减少施工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纠纷。
2.2.2规范建筑市场,保障施工合同顺利履行,应建立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通过实施施工合同备案制度,对项目批文、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备性及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达的准确性进行把关,将一些背离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条款予以更正,严重者提出重新修订日。
2.3重视专用条款的内容。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具体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补充和完善。因此,应特别注意如工程计量调整、价格调整、履约保证、工程变更、工程结算、合同争议解决具体方式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为此,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计量、支付、变更的管理办法,突出事前控制,强化事中控制,完善事后控制。突出事前控制是指要避免设计院变更、施工单位实施、实施完再报决算的习惯模式。除非有特殊情况,一般的工程变更都必须遵循先由施工单位打立项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经业主批准立项后才可以实施的程序。
2.4正确把握“合理低价的原则”。实施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企业市场化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健全工程造价市场形成机制的有效途径。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过程一定要注意“合理低价原则”的正确认识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