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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地震基本烈度为七度及八度的地区,均属抗震设防区。全市建设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以下同)都必须进行抗震设防。凡不符俣抗震设防规定的工程,一律不准建设。
第三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应按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执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陕西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六十米以上高层建设以及国家、省政府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城市规划区内一般建设工程应按宝鸡市城市抗震设防区划执行。
第五条 市规划局是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的主管部门。市地震局是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主管部门,规划、地震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县(区)规划(建设)和地震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贯穿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从项目可行性研究、选址、规划、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到竣工验收,都必须符合抗震设防要求。
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审查纳入施工图审查。规划部门应对施工图审查中执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不符合抗震规范的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建议修改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产权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抗震加固必须按照抗震鉴定、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施工和监理单位在承担建设工程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和监理,对设计文件中的抗震构造措施不得随意更改和取消。
第十一条 市、县(区)规划(建设)部门在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时,应把抗震设防措施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凡不符合抗震设计与施工规程的,应令其返工补强。
第十二条 建筑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许可,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体系,应通过省级建设行政放宽部门组织的抗震专项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凡不符合抗震设计规范的工程不予验收,并由市、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村镇建设中的公共建筑、生命线工程、中小学校舍、乡镇企业建筑及其他三层以上建筑,必须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防;两层以下农民自建房屋应因地制宜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提高忘记到的抗震能力。
【关键词】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
0.引言
由于建筑业市场竞争的加剧,任何建筑企业都有增强竞争力、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需求。为了充分利用外部资源,工程分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这样有利于公司的资源配置。如何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管理,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目标的实现,这些都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本文将从工程分包管理的重要性、法律法规、制度、分包商选择、分包合同、履约管理等方面浅析施工企业如何对工程分包进行管理。
1.工程分包管理的重要性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分包秩序,确保在建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在控受控,提高在建项目的履约能力,提高顾客满意度,维护企业的整理利益与社会信誉,对工程分包进行规范化管理是必需的。
2.工程分包管理需遵守的法律和法规
工程分包管理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
3.确定企业内部工程分包管理的基本制度
企业需根据自己的管理目标、管理理念及方法,确定企业内部工程分包管理的行为准则和制度。
4.建立工程分包管理组织体系
(1)组织的任务:一是规定每个人的责任;二是规定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三是调动企业内每个成员的积极性。
(2)确定组织结构:根据企业总的管理体系,确定工程分包管理的组织体系,明确各级人员在职、责、权方面的结构体系。
(3)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管理部门及人员在工程分包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避免出现管理空缺、管理漏洞等方面的问题。一般施工企业工程分包管理涉及工程管理、财务、资金、安全等多个部门。
5.工程分包招投标
(1)工程分包招标必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招标等招标方式。
(2)对分包商的资格审查:包括分包商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除了以上资质文件以外,还需进一步了解分包商人员、设备的组成情况、近三年已完工程项目情况、主要业绩和安全生产记录等。
6.分包商的选择原则
互惠互利,以达到双赢的目的;坚持长期合作;优势互补,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以达到优化企业资源配置;竞争性选择分包商。
7.分包合同相关
(1)专业分包合同可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编写,劳务分包合同可根据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编写。
(2)分包合同中需对施工地点、工程内容、分包价格、工期、资源投入、材料供应、计量支付、质量要求、安全责任、违约责任、争议纠纷解决方式、农民工工资支付、五项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进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
8.对分包商履约过程的控制和管理
(1)加强与分包商的沟通联系,对分包商进行全面的交底。交底的内容包括:项目现场概况及当地人文地理环境情况、技术标准、规范、质量、进度、安全及环境保护目标以及其它需要交底的事项。
(2)严格监视工程进度和工程结算额,建立预警机制。
(3)进场验证:分包商进场后,需对分包商进行现场验证,验证的内容包括: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管理人员名单,核对管理人员的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及是否跟分包合同一致;分包队伍花名册和相关上岗证书;特殊工种花名册和相关上岗证书。
(4)对分包商进行教育和培训:负责对分包商进行技术交底和质量、安全等的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对分包商质量安全教育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指导。
(5)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情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偏,防止出现失控现象,杜绝出现“以包代管”的情况。
(6)监管分包商的人员及持证上岗情况:对分包商的所有现场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分包商人员的的更替和流动严格控制;落实分包商人员持证上岗和劳动保护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7)及时加强与分包商的信息交换,建立分包管理例会制度,协调各方关系。
(8)对分包工程的关键部位和隐秘工程,实行施工全过程旁站监督制度,并做好质量记录。
(9)对分包合同的履约情况做好控制及检测工作,防止分包商违约。
(10)建立健全分包工程验收制度,收集工程施工过程记录和竣工档案相关资料。
(11)对分包工程的材料、设备加强管理。
9.分包工程款的支付
(1)执行分包工程现场签证、结算、支付的程序,严格按照 “先结算、后支付”的原则执行。
(2)支付分包工程款时应对分包商的应扣款项进行确认,:甲供材料款;甲供设备使用费;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项目部代缴的分包商应纳税金;分包商有偿使用发包方设施和服务的费用;由于分包商的违约引起的赔偿费用。
10.主要法律风险的防范
(1)分包的合法性风险: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专业分包应符合主合同的要求,分包工程承包企业需具有相应资质。
(2)分包合同管理风险:工程分包合同的格式应规范、条款应严谨、内容应全面、单价应合理。
(3)分包商授权管理风险:必须注重材料领用单、设备使用单、工程计量单、财务支付单等单据上分包商签字的有效性,上次各单据的签字人员必须是分包商的合法委托授权人。
(4)为分包商担保的风险:严禁为分包商充当担保人,尤其是连带保证人。严禁为分包商与第三方签订的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合同的履行提供履约保证。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Abstract: EPC contracting model, as a new contracting model which formed in long-term practice and gradually developed and matured, caught up the world, on the one hand overcomes many shortcomings of traditional contract model, for example, totally ignoring the internal relations among the design, 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ion and completely separating them; on the other hand, fully meets the strong desire and demand that the construction unit expect to get certainties of cost, schedule and risks and successful construction project, so it gets more and more favours by construction unit. In this paper,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urnkey EPC contracting model are discussed, the practical problems of EPC total contracting project management model are analyzed, at the same time, the ways to complete turnkey EPC project management are studied and analyzed.
关键词:EPC承发包模式特点;EPC面临的现实问题;完善EPC
Key words: features of EPC contracting model;practical problems faced by EPC;improve EPC
中图分类号:TU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1)17-0058-02
0引言
近年来的工程实践表明,工程总承包管理,向我国大型建筑企业过去仅仅依靠项目成本控制和施工技术优势,以实现项目效益的传统项目管理理念提出了挑战。大型建筑企业要进入建筑业产业链的高端市场――工程总承包市场,不但要拥有一流的施工技术,更加重要的是要具备强大的融资能力、深化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社会资源整合能力等,才能够具备为业主提供总承包管理服务的能力。EPC(设计一采购 施工总承包)承包方式,在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1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的特点
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又称设计-采购-施工(Engineering,Procurement and Construct)承发包模式,是一种包含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安装与调试,直到竣工移交的总承包模式,首先由建设单位作为业主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总承包单位,然后由总承包单位承揽整个建设工程的设计、采购和施工,并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一个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的承发包模式。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1 单一的权责界面:法律关系清晰、责任主体明确在传统承发包模式中,业主不仅与施工单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还与设计单位存在设计合同关系,与甲供货物的供应商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在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中,业主只与总承包商存在合同关系,总承包商将工程的设计、采购与施工全权承揽。所以,在EPC交钥匙承发包模式中,法律关系简单,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具体,总承包商必须对最后交付的建设工程承担百分之百的法律责任。应该说,双方关注的重点已经完全转向问题的解决,而不再存在责任的归属问题。
1.2 工程的系统整合:目标统一明确、各个环节统筹优化传统的承发包模式,缺乏对设计和施工内在联系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完全忽视设计与施工的有机联系并将其截然割裂开来,将设计、施工进行分别发包,客观上致使设计者考虑问题时的角度就是单纯设计,而不是整个项目,常常不考虑造价与工期就进行设计,而且设计和采购、施工整个脱节,这样采购与施工的返工就不可避免,造成造价的提升、工期被延误,如此就无法实现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但在EPC承发包模式中,工程的设计、采购及施工由承包商承揽,能够充分调动总承包商的积极性,在确保工程整体目标实现的同时,把优化设计、合理采购及文明施工有机地结合起来。EPC总承包模式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设计的主导作用,使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内部协调和深度交叉得以实现,进而实现整个工程的整合优化与系统统筹,并且因为总承包商可以在设计程序中纳入进采购纳,并且从设计、采购与施工的整个过程以及整体上考虑、处理问题,设计可以更充分地对设备、材料采购和现场施工安装的要求加以考虑,更能积极地优化设计方案,进而使工程的质量得以保证,工程项目的整体目标得以实现。
1.3 合格的建筑产品:最低性能保障、实现业主目的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是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的特色条款,它以更加量化的标准来衡量总承包商最终交付业主的建设工程是否是符合合同约定、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合格的建设工程,成为业主检验建设工程能否通过竣工验收的质量检验标准。因此,EPC交钥匙总承包合同中的最低性能标准条款,有利于保障业主获得合格的建筑产品,从而实现合同目的。
2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面临的现实问题
2.1 理念上的误解很多人对总承包管理的概念认识还不清楚,甚至有错误认识。主要是因为在计划体制之下,每个系统都拥有自身的基建队伍,在部门分隔、行业垄断的情况下,施行总承包就有比较大的阻力。更有甚者觉得,实施总承包管理是一种管理费用加大的的总承包,是需要施工费用再加上管理费的,而总承包管理型公司是皮包公司。
2.2 机制方面的不完善当前我国大多数勘察设计与施工企业还未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和工程总承包对应,开展工程总承包的组织机构不完备。大部分企业在开展EPC总承包的时候,仍然对过去的施工模式予以沿用。并且项目管理体系也不完备,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方面不够完善,作业指导文件、程序文件、工作手册、岗位职责与计算机应用系统等方面均不够健全,大部分的项目管理仍采用传统手段与方法,先进的工程项目计算机管理系统比较缺乏。在质量、进度、信息、合同、造价等管理目标管理方面与先进企业相比,依然有较大的差距存在。
2.3 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已经推广好些年,可是因为观念上存在歧义,现在除了在1984年国家计委与建设部颁布了《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之后有关工程总承包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就再也没有制定过。《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而在我国的法律法规当中对总承包这种属于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形式则没有相应的规定。关于招标投标管理,国家有关部门已经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无工程总承包的招标投标办法。因为对工程总承包无相应的标准合同文本、实施细则、管理法规与部门规章等,致使行业主管部门与地方政府部门不知道怎样去规范管理工程总承包,这就对工程总承包的发展产生制约作用。
2.4 总包方面临问题较复杂
2.4.1 理解EPC总价固定的含义不明确在大部分人看来,EPC项目为固定总价的合同,因此不是在投标报价时过大的估计风险致使投标报价高而不能中标,就是在签约时简略看为固定总价而将合同的变更的权利放弃了。事实上所说的固定总价只是相对来说的,通常国际EPC项目的土建工程价提供的模拟工作量和单价的乘积为基础,实质为固定单价,实际工程量改变,总价就随之改变;而采购价格则以实现功能性阐述承包商应给出的货物价格为基础,若业主改变了对功能的要求、工作范围增加或者是对实现功能的设备有特别要求,那么合同价格一样会产生变化。
2.4.2 总包合同中随机备件争议较多因为EPC项目包括了设计、采购,即在签订EPC合同的时候,还没有开始设计,业主仅能提供项目功能性描述,而在合同中没能清楚的反映出采购的详细规格、范围等,这样在以后项目执行中就可能会有争议发生。这里随机备品备件的供货范围是最容易被忽略也是最容易造成的争议问题。由于设备规格、型号与厂家在合同签订时不能被确定下来,因而随机配件的图号、名称也就无法被准确确定,所以有些业主就以参考项目或者是自身已有的项目为依据将配件数量与清单提出来,并且把这些数量和清单视为合同供货范围。但是总包商签订EPC合同之后将发现,利用设备招标确定的设备及备件和EPC总合同内容出入较大,将会出现下面几种状况:一个是在实质采用的设备中,业主要求的备件不能适用;再一个是在合同中没有列出设备中务必要带的备件;还有就是合同中所列备件数量与实质需要出入较大的问题或多或少的存在。大型EPC项目不但有比较复杂的备件问题,同时环比需要考虑易耗品等、专用工具的数量及范围。若没有将这些问题弄明白就盲目签约,肯定会带来潜在的项目风险。
2.4.3 总分包合同的支付及其衔接不明EPC总包合同中支付条款比较复杂,根据时间来划分,可分为四个阶段:一是预付;二是中间付款;三是临时验收;四是质保期结束,各个阶段付款还要满足其相对阶段付款的条件。尤其是中间付款,相对来说更加复杂,涉及的内容有培训、土建、设备供货及安装等。以不同支付条件来约束不同内容的支付。并且,除了预付款之外,每次支付还还涉及付款额的改变,付款额的改变是由价格的调节、工作范围的改变、工作量的变更还有罚款等引起的。所以,除了要求总包商在签约时对支付条款的涵义要有准确的理解,在合同额中对垫付利息与支付风险做充分考虑之外,同时还要具备及时提出合同变更及计算变更、按工期编制支付预算及准确计算每次应付款的能力。不然,总包商即便是将合同义务完成或超额完成,也不一定能得到应该得到的业主全额付款。
3怎样完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3.1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要加大,让人们对这个模式的本质内涵有正确的认识。推行工程总承包时,之所以有比较大的难度,是因为业主、行业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对其认识不够到位。面对这样的状况,必须要加大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首先就工程总承包的优势、特点及典型事例向社会做宣传报道,使社会逐步认可工程总承包;其次与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及有关部门,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班、研讨会,对业主进行培训。
3.2 对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内部机制做一步完善。对于企业本身而言,应当对组织结构进行重整,将适合EPC管理的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建立起来,并向国外经验多多学习,对能够满足EPC管理所需的复合型人才大力进行培养,在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中积极展开与国际交流和合作。要重点培训工程总承包的项目经理,从而适应国内国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在企业内部,还需要建立起七大控制体系,利用规范项目管理运作,使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得以提高,标准化管理得以形成。
关键词:创新 全方位 分包安全管理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3)01-0010-03
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随着经济高速健康发展,国家电力能源需求日益提高,电网架构不断完善,电力建设投资逐年增加,输变电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电力施工企业承担的施工任务日益繁重。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基建行业施工任务的不确定性,施工企业规模、人员扩展受到制约,加上电力施工技术的专业性和特殊性,在当前电网建设高峰时期,为了顺利完成施工任务,在国家及国网公司允许的框架内,施工企业对部分工程进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而如何规范工程分包、科学实施分包管理,特别是分包安全管理,从而实现项目工程安全、优质、按期完成,是我们不断努力和追求的目标和方向。
2.专业管理的范围和目标
2.1分包安全管理的范围
分包管理涉及公司投资(含委托管理)的110千伏及以上输变电工程施工,包含了工程建设中施工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完成的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
2.2分包安全管理的目标
通过梳理管理流程,创新各种管理手段,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网公司相关规定在工程项目分包管理中的应用,依法规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分包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
3.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3.1分包安全管理的指标体系
分包安全管理的指标体系符合《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中对工程项目安全目标的规定,即:
3.1.1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3.1.2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的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
3.1.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一般火灾事故。
3.1.4不发生一般环境污染事件。
3.1.5不发生本企业有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3.1.6不发生基建原因引起、对公司造成影响的安全事件。
3.2 分包安全管理体系的目标值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专业管理工作的流程图
分包安全管理流程图见下表
2.主要流程说明
2.1分包安全管理流程说明
2.1.1开工前由由施工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出拟分包内容和类别的分包计划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备案。
2.1.2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项目分包计划,通过招标等方式在合格分包商名册中选取拟用分包商,报监理审查,建设管理单位批准。
2.1.3 确定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2.1.4 监理单位监督施工单位组织分包商员工定期体检、安全教育培训、机械器具进场检验、监督安全作业行为。
2.1.5 监理单位审查并备案施工中采取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作业票,监督安全技术交底等。
2.1.6 分级开展安全业绩评价。
2.1.7 省公司基建部对分包安全管理评价结果进行备案并总结改进各单位管理过程。
2.2 创新手段加强分包安全管理
2.2.1 强化制度建设,完善管理体系
制度建设是加强现场管理的源头,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分包的各类规章制度,不走样,不打折扣。
2.2.2加强分包商资质审查,严把入场关
严格开展分包商准入前的资质审查工作,在年度省公司组织的资信评价审查时,除要求各分包商提供国网公司要求的八项资质审查内容外,还增加了以下审查内容。一是增加授权视频资料,要求各授权委托人提供该单位法人代表授权时的视频资料,避免授权委托人通过造假等手段伪造授权委托书,而授权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二是增加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要求各分包单位授权委托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在该单位不低于一年的社保证明和劳动合同关系证明,避免挂靠、借用资质情况。三是增加分包单位账户信息,要求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拨付工程费用时,需将工程款汇入分包单位公司账户,禁止对个人付款。
2.2.3 动态掌握人员信息,确保人证相符
为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分包人员基本情况、出勤情况和进出场时间,要求所有工程现场分包人员建立信息卡,涵盖个人照片、身份证号码、血型、工种等基本信息和保险信息等内容,只需持有读卡设备,包括智能手机、PDA等具有二维码扫描器功能即能对当日进场作业人员进行身份核查。按照国网公司要求对变电站工程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在施工区域进出口安装打卡机,对每天进场作业的所有分包人员进行打卡考勤管理。对现场劳务人员证照不齐、作业人员非分包单位职工、作业人员变更不规范的情况,不仅对施工项目部进行考核,对监理项目部连带考核。
2.2.4 利用全程视频摄像,威慑违章行为
以视频监控手段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应用视频设备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通知》,要求公司系统11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新建、改扩建工程,220千伏及以上线路工程所有耐张塔、转角塔、牵张场、以及重要交叉跨越区段等区域的作业现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全过程全方位视频摄像。建管单位每月初审视频监控资料,发现违章行为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违章单位下发处罚通知单,违章单位缴纳罚款,并对违章人员进行考核,将处罚情况报建管单位实行闭环管理。省公司每月从建管单位随机调取当月视频数据进行抽查,汇编违章视频短片,在基建月度例会和安全质量分析会上进行通报。
2.2.5 开展短训班,创新培训方式
针对个别施工、分包单位自身培训效果不突出的问题,开展短训班培训方式。凡是在检查中发现违章行为的、安全文明施工达不到标准的、数码照片拍摄不满足文件要求的施工现场,全工地停工培训2~3天,工程业主项目经理、安全专责,总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施工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安全专责,分包商现场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均到省公司指定地点参加短期培训,先用一到两天的时间,集中自学相关规程规范和管理要求,学习后在安全题库中随机抽题闭卷考试,考试合格后回工地复工,考试不合格继续自学再考试,直到合格。现场作业人员在工地开展自学直至复工。
2.2.6 建立分包队伍评价考核激励机制
要求各施工承包商对分包队伍的工作业绩实行动态考核、常态管理。对所有分包商实行综合排名,鼓励施工单位优先录取排名靠前分包队伍。对业绩突出、管理优良的分包队伍,对获得国家、行业、国网公司优质工程项目分包单位,除了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建议施工承包商列为核心分包队伍,在招投标中进行加分。
3.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根据分包安全管理特点,为确保流程正常运行,实行省公司、建设管理单位和三个项目部分级管理模式。
3.1 省公司基建部质量安全处负责分包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3.2 建设管理单位分为省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和地市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省经研院项目管理中心设置质量安全部,负责全面落实建管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地市公司基建部(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全面落实地市公司建管项目的分包安全管理有关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专职人员。
3.3 工程业主项目部设置项目经理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审批施工承包商申报的工程项目分包计划及分包申请,严格控制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工程范围;严格审查分包商资质和业绩;对工程项目分包情况进行备案,定期分析上报工程分包管理信息;定期组织开展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检查;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工程项目各参建单位分包管理的考核评价。
3.4 工程监理项目设置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工程项目分包计划申请;报送工程项目分包情况并备案;审查分包资质、业绩并进行入场验证;通过文件审查、安全检查签证、旁站和巡视等监理手段,实施分包安全监理;动态核查进场分包商的人员配备、施工机具配备、技术管理等施工能力,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实施闭环管理。
3.5 工程施工项目部设置项目监理和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分包安全处于受控状态。
3.6 分包单位设置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按照施工承包商要求安全、规范开展分包作业,管理自身作业人员,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4.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绩效考核与控制
4.1为强化分包安全管理的有效执行,实现分包安全管理的目标值,建立、健全基建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有效实施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考核办法,公司采取分级考核模式。省公司对建设管理单位通过综合评价进行考核;建设管理单位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施工单位对分包单位按照合同条款进行考核。建管对监理和施工,施工对分包单位均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安全保证金扣款标准》进行经济处罚。
4.2 专业管理信息支持系统
以基建管控系统为信息支撑,及时收集汇总分包管理信息,有效推进绩效考核与控制。
4.3 主要管理制度和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基建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进一步加强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重点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网建设施工分包队伍选择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标准化工作手册》
《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商资信管理办法》
《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四川省电力公司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三、评估与改进
1.专业管理的评估方法
1.1 工程项目分包安全管理评价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评价办法》中涉及分包安全管理的评价检查表,对业主、监理和施工项目部分包安全管理情况分别进行评价。
1.2 对分包商的年度评价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商资信管理办法》,从工程安全、环境保护 ,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源配置,企业资信状况,教育培训,合同履约综合评价等方面对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分包商进行评价。
2.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各级管理人员配置不足,素质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也较大,对各项管理制度理解不深,执行上存在偏差。
2.2 个别施工单位对分包安全管理仍然不到位,重视度、关注度不够。
2.3 分包单位安全基础薄弱,投入不足,安全风险较高。
2.4 分包作业人员更换频繁,流动性较大,分包单位常根据工程紧张程度频繁调度施工人员,给及时准确掌握分包商人员动态和对分包商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带来一定困难。
3.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3.1 持续加强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培训,尽快适应掌握管理手段的变化。
3.2 继续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规范分包作业行为。
3.3 督促分包单位规范用工管理行为,加大对现场安全设施、施工机具的投入。
3.4 继续鼓励施工承包商培养、建立核心分包商。
参考文献
[1]赵连强.工程项目总包商如何加强分包安全管理建设[J].项目管理技术.2012年.第3期 7 页 46-52页.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法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而建设工程合同又是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十五类有名合同中的一类,是建设工程领域内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而其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有无尤为重要,本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和自身体会对无效的合同做一简要分析。
《司法解释》第一条和第四条是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的界定。按照此法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共五种,分别是:第一种情形,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实际上就是挂靠;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招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第五种情形转包。
第一种,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建筑工程承包企业和建筑专项分包企业三类。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所以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制度。《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在建筑施工市场中,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为了争取提高资质等级,提升自己的建筑施工能力,经常要求承揽超越其资质等级的工程,以充实其业绩,提升其提高资质等级申请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实践中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行为,不论其目的如何,都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当坚决禁止。
第二种情形,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使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这是我们常说的挂靠行为。《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从业资格作了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同时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实践中,有一些企业由于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又想从事建筑活动明所以通过各种方法借用具有法定资质企业的名义对外承揽工程。在小型企业中尤为常见,由于它们规模较小,资金不足,建设能力较弱,故而无法取得法定的建设工程资质等级,故借用具有法定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对外承揽工程是一种普遍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规避了行政机关对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条件的管理,扰乱了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那么如何认定挂靠呢?比如有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实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等。
第三种情形,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招标投标法》是规范建筑市场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具有公法性质的的一部法律,目的是通过规范建筑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安全。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是发包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中标,才会形成合法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无效,必然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第四种情形,违法分包的建设工施工合同无效,这体现在《司法解释》的第四条规定的。而《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违法转包、肢解分包。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这两个条文属于强制性条款,当事人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就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无效。关于违法分包的认定标准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第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第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第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第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