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财政审计问题

财政审计问题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财政审计问题

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审计;计算机;应用;必要性;提高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也是国家审计工作的核心。近些年来,财政部门的“金财工程”逐步推进,各部门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纸质账簿越来越少,数据信息量越来越大,财政各部门系统之间数据逐渐连为一个整体,如何把握财政数据之间的关联,综合比对,是快速精准抓住问题的关键,这就需要审计人员结合审计实践,高效充分地运用计算机审计。

一、在财政审计中应用计算机审计的必要性

(一)应用计算机审计,是构建财政审计大格局的要求财政审计大格局,是指将全部的政府性资金纳入审计监督的范畴,统筹规划部门预算、政府决算、经济责任、专项资金、民生资金等审计项目,构建协调、统一的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审计维护经济运行、服务国家治理的职能作用。财政大格局的实现,必须依托于对当地财政体系、资金分配管理的清晰认识和准确把握,而对财政资金的流向分析,却是必须依托强大的计算机分析手段对大量数据的综合处理才能实现的。(二)应用计算机审计,是财政信息大数据的要求财政部门的数据信息量大,门类众多,类型各异,从基本层面上划分,就包括计划层、执行层、核算层,其中,计划层包括部门预算编审系统,执行层包括指标管理系统、非税收入收缴系统、集中支付系统、拨款管理系统、用款计划系统、政府采购系统、清算对账系统等多个系统,核算层包括总会计财务系统、专项资金系统、预算单位财务系统等。每个系统中又有数亿的数据量,靠人工从这么庞大的数据中发现关联并分析,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运用计算机审计,才能实现对数据的分析挖掘。(三)应用计算机审计,是审计工作客观实际的要求现在审计机关,尤其是基层审计机关,普遍面临着人员少,工作任务重的客观实际。面对这样的现实,任何一个审计项目都不会有充足的人力和时间,要想取得审计成果,必须探索审计规律,创新审计方法,应用计算机审计,是节约人力、时间,快速抓住问题,取得审计实效的关键。

二、财政审计中应用计算机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财政审计中应用计算机审计尚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社保审计中计算机审计应用完整的思路和方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财政数据采集不全,无法形成全面的数据分析由于财政数据涉及部门多,分类细,很多科室自己都有独立的系统,数据量大,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很少采集全面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大部分都是需要哪方面数据采集那部分数据,如采集国库和集中支付中心数据,然后对数据进行排序,或常用疑点的模糊字查询,对数据分析浮于表明,难以形成对数据全面的分析和把握。(二)财政数据关联节点多,无法形成系统的数据关联由于历史原因,财政数据并不是一个系统中的数据,而是各个独立系统数据通过“金财工程”联系起来,金财工程的财政数据中并不包括部门独立系统的明细数据,审计人员在提取各个系统后台数据后,由于不同公司的软件设计差别很大,关联点难以寻找或关联难度较大,导致无法将数据统一到同一数据库或数据表中,从而无法实现关联分析。(三)审计人员中复合型人才较少,无法形成对财政数据的挖掘剖析目前,审计人员中具有较强财政审计能力的人较多,具有较强计算机应用能力的人也不少,但是同时懂得财政审计,又能熟练应用计算机审计的人却不多,导致很多财政审计能手看不懂数据表,不知道那一个个数字是做什么的,很多计算机审计高手在面对独特的财政系统时无从下手,不知道该干什么,无法形成对财政数据分析的突破性进展。

三、如何提高财政审计中计算机审计应用的效果

(一)组建具有综合素质的团队,对财政数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关联

通过组建包括财政、计算机、土地、环境、社保等多方面审计背景和经验的人才,集中时间对财政数据进行全面分析,剖析各部门数据间的关联,形成系统全面的数据,综合对比指标、资金等多方面数据,查找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研究预算、指标、用款之间的关联,挖掘财政数据内潜藏的问题

由于审计人员对数据关注的局限性,财政审计工作的重心集中在财政资金的流向和在预算单位的使用上,对财政资金的预算和分配由于数据的采集缺失或数据难以处理出来,反而形成了财政部门本身的“灯下黑”。审计人员在对全面财政数据关注后,更能通过预算指标的调剂、追加,发现虚列年产预算指标、未按年初预算下达指标、挪用财政资金、滞留专项资金的等问题。

(三)培养数据关联挖掘的意识,提高数据分析深度和光度

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5E”审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审计是财政审计中的一种专项审计,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绩效审计的本质含义就是“3E”,即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目前国际上已经基本达成共识,有些学者提出了“5E”的概念,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公平性和环保性进行的评价。做好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仅可以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节约相应的营运成本,还可以促进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发展,增强政府工作的社会满意度和公众认可度,是国家经济正常高速地发展。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内涵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以购买者的身份,在商品或劳务市场上购进商品或劳务时所发生的支出。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但是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特殊情况导致的各种经济活动中存在资料的不真实、舞弊行为的存在以及各种违反法律法规的现象的存在,因此决定现阶段的政府采购审计的目标是建立在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以“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为主要目标,以公平性和环保性为辅助。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是与此同时,我国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中还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问题,如:绩效审计标准制度不规范,审计缺乏标准;政府采购绩效审计不彻底,事后审计具有滞后性;审计监督部门协调性差,妨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难以获得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审计标准缺乏,绩效指标评价体系不完善

由于我国的绩效审计起步晚,相关的研究资料相对较少,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而且对于这部分的实际操作尚处于摸索阶段,并且理论研究还没有到达成熟的阶段,因而我国的绩效审计没有明确的评价指标体系,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故实际审计过程中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再根据采购活动中的资金节约率为主要的衡量指标,再结合一些财务指标来判断采购活动的经济效率性,这样并不能反映政府采购活动是否符合经济效率性的。

(二)对政府采购不能全面实行绩效审计,并且审计缺乏深度

由于政府采购活动是涉及面比较广泛、程序比较复杂,而且起步较晚导致公众对绩效审计的认识只存在于片面了解,不仅如此甚至有的审计人员对绩效审计也只是一知半解,对其认识非常局限,对为什么要审计、需要审计什么以及怎样审计都知道的太少。在执行绩效审计的时候只是单纯的审计有无舞弊行为的发生,只是针对采购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审计,和一般的审计并没有区别,然而政府采购绩效设计不仅仅是审计资金的使用效率,它的“5E”目标就决定了政府采购审计要不同于一般的审计,要考虑采购活动是否有利于国内产业的发展以及对宏观政策的影响等等。事实上政府采购活动是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的,而现行的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只是对采购活动结束后才对其进行审查、评价及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措施的一种“事后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

(三)绩效审计相对缺乏独立性

审计的有效性会受到审计实施者独立性的极大影响,若在审计过程中不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会导致审计结果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由于审计单位与被审计单位同时律属于同一集团的领导,他们之间极大可能产生共同利益,一旦有这种共同利益的存在,审计实施者会在审计过程中包庇被审计单位,甚至为了这个共同利益与被审计单位合谋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这样的绩效审计形同虚设,完全不能产生任何效用。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也会影响绩效审计的独立性。

(四)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五)较难获取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由于现行的绩效审计的方法和技术不够成熟以及对绩效审计的认识不够充分等导致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很难获得充分的审计证据,更别说对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做出判断。若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或者缺乏证明力度,则会有失结论的公正性,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绩效审计是根据采购活动的一系列具体事宜形成的相关证据做出系统客观的分析,并不只是通过简单的财务数据来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还需要大量的非财务数据来做支撑。这些非财务数据本身比较难获取,获取这些数据还要借助其他学科特定的方法对其进行处理,但是碍于审计人员对其他学科知识的匮乏,将导致不能很好地处理这些证据,不能将其形成为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的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强绩效审计开展的内外环境建设

完善国家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建设,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公共财政,转变政府职能,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淡化GDP意识,从全局出发,把社会的发展看成一个系统,用绩效审计来衡量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业绩,并要树立有限行政取向、服务行政取向和法治行政取向的思想,做好由全能政府向效能政府的转变。加强审计宣传,在全社会范围内树立绩效审计观念,加大对绩效审计的宣传力度,使整个社会都了解何为政府的绩效审计,转变过去单一监督主体的模式,采取评估主体多元化的模式。

(二)处理好绩效审计与传统审计的关系

目前我国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法、违规现象仍十分严重,在这种基础下开展政府绩效审计,则不能脱离传统的审计。要在绩效审计实践中,既要克服旧习惯和定式的制约,将绩效审计导入传统审计,使绩效审计缺乏实质的内容,跳不出传统审计的圈子的问题;同时应意识到财务审计与绩效审计具有一定相容性,要通过财务审计使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达到正确、有序,从而使绩效审计有可靠的保证:一方面对被审计单位有了相对详实客观的了解,另一方面有助于确保审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从而得出科学客观的审计结果以及相应的评价意见和改善路径。

(三)审计关口前移,加强事前和事中的监督

克服现行的绩效审计只是对事后这个环节进行监督,并未对采购活动的前和采购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项进行审计的弊端,充分进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为了防止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出现“马后炮”我们要从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申报、审议、预算执行、监督等全过程跟进,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检查,审计监督从“事后审计”逐步转向“事前、事中”监督和分析,加强对采购的实际成果与预算目标进行比较,就差异进行分析,切实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不论做什么事情都需要在事前做好计划,防止出错,绩效审计也不例外。在具体实践中,审计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采购计划,因在对采购活动进行绩效审计时必须对采购活动的计划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严重不实,则不能再进行绩效审计程序而应进行传统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充分处理好绩效审计和传统审计的关系。

(四)加强政府采购审计人员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管理水平

要提高绩效审计人员的素质,并要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培训,使审计人员能够掌握公共管理学、电子计算机、工程学、心理学等多方面的知识,满足审计机关在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绩效审计时所需要的对各种能力的要求。明确绩效审计人员的职责范围,并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使他们明白知道自己要做什么。要实行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审计工作稽查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进一步明确审计人员的审计责任,规范审计人员的审计行为,提高政府绩效审计的绩效。借用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部门的力量,吸纳社会专家,优化审计人员结构,改变现有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的情况,保证监督的科学性。

(五)建立健全的绩效审计评价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一套科学可行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包括对经济效益的评价,同样也要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因此在制定评价指标体系时不仅要考虑相关的经济效益指标,也要考虑如何对社会效益进行评价,所以在制定绩效审计评价指标是既要制定定量评价指标也要制定定性评价指标,毕竟社会效益不能完全靠定性指标来评价,可以制定一些原则性较强的定性规定,但是凡事都不是完全的,所以可以通过日常实践的经验来做一些补充性的规定来完善评价指标。

应该将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使得法律的这一规定具有可操作性,而不至于留于形式。法律应该对各项监督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和内容、具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做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各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好这些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规范好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问题,发挥好这些部门在监督上的优势,理顺监督管理关系,形成综合管理与行业专业监督相结合的协作机制,共同构筑对政府采购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

四、结论

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有利于实现财政资金配置最大限度的优化,有利于促进政府采购的效率性和效果性,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行政效率;能促使他们为了更好地完成各自的任务,提高工作效率和效果,加强内部控制,并且实现资源的最佳利用,使政府部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还可以节约政府采购本身的成本开支,取得更好的效益,建设一个廉政的、取信于民的政府,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社会满意度和认同感,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6-29.

[2]王利.谈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儿个问题[J].现代审计,2003(5):10.

[3]张艳.我国政府效益审计实施中的制约因素及对策[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4(3).

[4]刘春艳.浅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J].财务与会计,2005(4).

[5]杨鹏鹏,张研,杨亚争.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浅析[J].肃农业,2006(8)

[6]周英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J].审计与理财,2008(5):19-20.

[7]李江鹏.政府绩效审计重点与难点[N].光明日报,2008-2-20.

[8]钱国伟,沈晓白.购绩效审计的重点及评价标准[J].中国审计报,2008(6).

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绩效审计; 跟踪审计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国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审计,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 000亿元,采购范围逐渐扩大,采购品种逐渐增加,基本上达到了加强宏观管理、节约财政资金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68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商业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入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的提高以及采购规模的扩大,各地政府审计机关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购列为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选择重点采购单位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及进度;采购规模及与采购目录相符情况;采购流程控制执行情况;对采购单位展开延伸审计,检查有否擅自采购、扩大采购范围、提高采购标准等行为。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加强财政预算支出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笔者走访了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清源、东港等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审计局机关,试图对政府采购及其绩效审计情况做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经过调查,看到:这些市、县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之外设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控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它们一般是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各部门、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采购法“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规定,采购中心内设综合招标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门。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监督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主管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审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项目管理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没有设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相应的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设立,使得对政府采购各项监督内容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招投标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中的重点,但是,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招投标法,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在于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是审计部门对同级财政只有处理权没有处罚权,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制约了对政府采购的监督职能的发挥。四是惩罚手段和措施无细则,落实不彻底,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有些市地尽管划分了政府采购有关部门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细则,使某些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二)审计缺乏深度

调查时发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制定的审计方案存在缺陷,审计范围过小、审计时间过少,审计缺乏深度。如某市政府采购涉及280家单位,而审计时仅延伸10家采购单位,占比3.57%,审计方案中没有对供应商、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绩效情况进行延伸审计,使许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没有全面反映出来,影响了整个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效果。由于审计部门事先并没有参与具体的采购招投标过程,审计深度又存在缺陷,所以无法对政府采购绩效提出意见,审计监督对政府采购过程是失控状态。

(三)审计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关系的协调存在困难

《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有关的监管部门、审计部门、监察机关要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实施监督。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未能很好协调,各监督部门职能相互交叉重叠,且未能做好沟通工作,造成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存在空白地带的情况。比如,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实施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不同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分别由其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分别负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这些专业监督活动并不排斥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综合性监督,造成多头监督、重复监督难以避免,也造成部门间的执法纠纷。所以,审计部门如何处理好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的关系已成为政府采购审计的一大难点。

(四)采购绩效评价指标不健全

随着政府采购支出的迅速增加以及采购范围的日渐扩大和工作的日趋复杂,公众(特别是纳税人)想要知道的不单是政府采购开支是否合理、合法,还想对采购资金是否经济有效地使用、采购行为是否有效果清晰明白。但目前看,我国还缺乏公认可适用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标准。目前能评价政府采购绩效指标的体系只有财务指标、历史指标和综合性指标,缺乏非财务指标、未来价值指标、单项指标和“预警”指标,审计人员无法深入了解被审计采购项目的经济效益,必须“借用”其他标准或是自己设计某种标准来衡量工作成果。审计人员也还没有一个能指导审计活动,衡量被审计事实、鉴定经济效益质量的标准,即公认可接受的绩效标准可供利用。在这种情况下,就造成了对政府采购绩效的评价无据可依,无疑会影响绩效审计的质量和宏观经济政策影响等社会效益的评价。

(五)审计人员专业性不强

之所以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停留在采购资金收支审计上,疏于对招投标、项目进展和政府采购绩效等重点方面的监督,主要原因是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没有达到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所需知识超过单纯政府采购资金审计的范畴,它涉及到财政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多方面,是政策性强而又复杂的综合性审计监督。正是由于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工作涉及面广,一些采购专业性强,而又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具体措施,仅靠审计部门现有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不能适应对这一工作监督需要的。它要求审计机关拥有具备如下知识的人才:如经济学、社会学、法律、财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建筑学等,要求审计人员要非常深入地掌握政府采购工作方面的专业知识。

三、提高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质量的对策

针对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加以纠正和解决,以达到发挥审计监督职能、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效果的目的。

(一)加快完善政府采购制度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

以公开、公平、公正、效率、效益原则,完善我国现有的采购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为基础,配套采购法实施细则,尽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将政府采购实际工作纳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轨道。

2.建立预算约束机制

强化预算编制制度,并严格审核,确保采购预算编制的质量。设立专职预算编制审核机构或岗位进行逐部门、逐项目审核,做到:确保采购预算的合理合法性,最好建立量化指标体系;确保采购预算的完整性,防止采购项目不清而导致未来各种舞弊行为的发生;确保采购项目的真实必要性,防止采购单位挪用采购资金;确保采购预算具有关联性,防止采购预算存在人为拆分或整合项目的问题。

3.建立政府采购监督约束机制

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由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组成。内部监督机制主要靠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现,如计划审批、招标、实施采购、质量检查与验收、款项支付实行真正的职务分离。在规范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管理机制的同时,应借助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防范采购风险。

(二)加强和完善审计机关的监督职能,提高绩效审计效果

1.建立政府采购审计数据库

收集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和办法的规定以及预算、国内外相关业务的数据资料,对采购单位预算情况、合同执行情况、采购运行情况、使用情况、保管情况、改造情况、处置情况等方面建立全面详细的数据库。

2.规范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程序

围绕具体审计项目,确定审计目标,统筹规划、全面布置、合理调配审计力量,统一编制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做到与相关方面充分的沟通与协调,并根据审计工作展开情况确定进一步审计程序,确定延伸审计的范围,保证有说服力审计证据的收集程序。

3.确定标准,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由于政府采购资金来自纳税人,而政府采购一般用于公益、集体、社会等方面,评价标准比较宽泛,绩效审计比较困难,该标准体系应该具有如下特点:相对高度概括,应该能够概括被审计对象所具有的社会效益、行业效益、经济效益等重要特征;客观实际,应该将被审计项目的实际情况反映出来;清晰反映,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应该分类清晰;弹性特点,所谓弹性是指评价标准应该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而做相应调整。

4.做好审前调查,明确审计重点

对政府采购审计审计署6号令要求,审计组采取多种形式向有关项目主要负责人、财务与施工方面人员了解情况,应抓住资金流程整个主线,从立项、拨付、管理、使用、保管、处置等环节进行检查,重点寻找能反映和查处由于决策失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严重损失浪费问题。

5.实现采购项目的跟踪审计

跟踪审计要能够实现以下目标:通过审计资金的拨付、管理和使用,发现资金使用及管理上的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财经法律的问题,促进政府投资的有效合理使用,并使建设资金的使用达到预期的使用效益;通过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和经营管理过程的跟踪审计,揭示问题,提出建议,达到制约建设部门和行使建设管理职能部门权力过大的目的;通过开展跟踪审计,调查建成项目的运营情况,从项目建设管理体制、投融资体制和运营机制等方面分析不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原因,提出改进建议,促进项目的后续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6.实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实行审计公告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促进审计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应按照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针对性、规范性原则的要求,结合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特点,加快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结果公告的进程,保证审计公开透明、提高审计质量、增强审计责任感、降低审计风险。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S].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2002-6-29.

[2]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政府绩效评价与政府会计[M].大连出版社,2006(4).

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财政税收;问题;改革

较过去而言,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这是依赖于财政税收工作的缘故。合理的财政税收制度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但在在其不断改革的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有碍于市场经济的健全发展。因此,为了使我国财政经济的发展不受阻碍,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财政税收制度。本文就分析了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深化改革的建议。

一、财政税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政税收的监督体制不健全

逃税、偷税等现象在我国时有发生,一些不法分子虚开、伪造或倒卖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这都是我国财政税收的监管制度不健全的表现。此外,财政税收工作中还存在着大量的税收差额,有的高达40%。再者,一些企业或经销商没有实际的经营指标,通常都是经过伪造的,把财务成果虚报给财政税收部门,在财税监管制度不严格的情况下依然能够获利。尤其是那些不法企业,为了避税建立多个账薄,有真实账簿和虚假账簿之分,在缴税时会呈递虚假账簿,对于财政税收部门来说就流失了部分税收。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督体制,偷税、逃税、漏税就会遍地开花,影响国家财政经济的发展。

(二)现有的财政税收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财税部门现有的财税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多漏洞。首先是没有健全的税收种类,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的功能得不到良好的发挥。其次,政府还没有把一些非税收入纳入财税管理体系中,不重视环境和资源的相关税收,影响环境、资源的保护。再次,没有设置合理的增值税与所得税,这就妨碍了社会的稳定发展和技术的创新改革。最后,分税制不完善,没有划分清楚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之间的收入比例。

(三)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不完善

财政预算中没有建立周期财政预算和中长期财政预算的制度,我国财政税收的预算体制所涉及的范围很小,对国家的宏观调控发展不利。除此之外,我国的财税预算体制缺乏监督机制,这就使得财政预算结果得不到审批,失去了意义。

(四)地方财政工作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不同区域的财力分配是不一样的,我国部分地方政府的职能与所拥有的财力是不平衡的,这给地方财政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例如,各级地方政府缺乏完善的转移支付方式和支付制度,财政结构不合理。

二、财政税收工作深化改革的建议

(一)使转移支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

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要从以下几点做起:第一,转移支付的资金要有稳定的来源,加强中央对地方、省市对县乡的转移支付力度。第二,使转移支付的分配比例达到最优化,对一般性转移支付的比例要适当扩大,合理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与专项转移支付的比例。第三,管理好转移支付的资金,确保其落到实处。第四,转移支付要考虑到各地区的人口数量、经济状况、人均收入等因素。

(二)适当调节财政支出

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政府的能力范围内适当调节财政支出,用于公用设施的建设,重点项目的投资等。尤其在农村,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对农村的科教、社保、卫生医疗等方面的财政投入可适当放宽,把财政支出的工作重点放在公共服务行业。

(三)完善财政预算制度

财政预算对财税工作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使财政预算制度得到完善是一种必然性。第一,财政预算的覆盖范围要扩大化,预算体系也要进一步改革,从单一的财政预算体系到多方面的预算体系,包括经常性预算、周期性预算、社会保障预算、资本性预算等。第二,财政预算也要把眼光放长远,因此中长期的财政预算对国家的财政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四)改革会计制度

财税的缴纳都是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而数据又是经会计的合算和审核才形成的,在此过程中的数据会因各种原因而失真。因此,必须要对会计制度进行改革。目前的会计工作大部分都是由计算机完成的,提高计算机处理数据的水平,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的作用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财政税收的实际情况就能被很好的反映出来。

综上所述,我国财政税收方面的工作还有待提高,这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很有帮助。改革财税制度要用科学化、法制化、合理化的方式,抓紧落实财税工作,杜绝偷税、逃税、漏税的现象,完善税收制度刻不容缓。(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1]郭淼.财政税收工作深化改革的有效策略[J].内蒙古煤炭经济,2012(12).

[2]全淅玉.加强我国财政税收工作的思考[J].经济视角(下),2012(04).

财政审计问题范文第5篇

关于政府采购的定义,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

1979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采购、租赁货物、服务、工程,以及对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

而在黄恒学老师主编的《公共学》一书中,对政府采购的定义为:政府采购,乃是一国政府及其政府机构或其它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或服务的行为。该定义认为政府采购的实质是将财政支出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商业管理来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基本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下面简称《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的定义是: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虽然在政府采购定义的认识上目前还存在一些歧异,但关于政府采购的目标、原则及特点基本是一致的。由于审计监督是依法进行的,本文下面所称的政府审计均以《政府采购法》中的定义为准。

二、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

我国的政府采购试点工作开始于1995年。1995年上海市财政局首先开始进行采购试点,取得了很好的效益和经济效益。1998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中央国家机关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启动。到2000年,政府采购工作已在全国铺开。自1998年国家扩大试点以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蛋糕”急速增大。1998年政府采购规模为 31亿元,1999年为130亿元,2000年为328亿元,2001年为653亿元,2002年则达到1000亿元左右。在采购资金量快速增长的同时,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单纯的货物类扩大到工程类和服务类。货物采购由车辆、机设备、医疗设备等标准商品逐步扩大到电梯、取暖用煤、建材等非标准商品。工程采购项目由办公楼建造、房屋装修维修扩大到道路修建、市政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由会议接待、车辆加油扩大到开发、项目设计等高领域。

当前,我国政府采购事业迅猛,政府采购市场潜力巨大。特别是《政府采购法》的颁布与实施,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抑制腐败等方面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看到这些喜人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我国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不完善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同时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机构,它的职能是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以人的身份办理政府采购事务,并以非营利事业法人资格的身份对其采购活动承担风险和责任。而现实情况是,有的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者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这种做法首先与《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否,另外,监督部门与采购机构在职能上是一种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若两者同出一门,必然会因部门惯性作用,导致监督部门对采购部门监管的掣肘和弱化,同时也不利于采购部门依法独立开展工作。

(二)政府采购管理内控制度不健全

1、采购管理配套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单位由于缺乏实践经验和,未能制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采购机构议事规则和操作规程、采购人员岗位职责等配套规章制度,导致采购管理和运行缺乏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具体指引。

2、采购的组织管理机构不健全。一些单位由松散的临时性机构来负责政府采购工作,机构组成不稳定,职责界定也不清晰,因此不能很好地协调处理采购需求、预算、计划与运行等方面的关系,难以承担采购管理的重任。

3、未建立政府采购运行评估制度。许多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评估制度,也未开展采购运行评估工作,导致难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同时,许多采购管理机构成员多是兼职,年底都忙于各自分内的事务,无暇顾及采购活动的和评估工作。

4、采购管理的内审监督机制没有形成。许多单位没有制定采购管理内审监督规程,实际运行中内审部门往往直接派人参与具体采购事务,既是采购当事人又是监督者,既实施采购事务又履行监督职责,一身二职,失去了内审的独立性和超脱性,不但起不到监督作用,还给事后审计留下了难题。

5、在采购组织管理方面,有些单位规章制度贯彻落实不到位,预算观念不强,计划性差,往往以部门预算代替采购计划,在实际采购中随意性大,先采购后立项以及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现象比较多。

6、在采购具体实施中,采购方式和程序执行不严,比如评标委员会组成不规范,评标过程缺乏记录,询价采购不制订方案、不作询价记录,采购合同签订未经授权,采购验收无手续等。

7、采购的基础管理工作不规范……一是缺乏采购台账管理制度,很多单位没有采购台账管理办法,多数项目也未设置采购台账。二是缺乏采购档案管理制度,有的采购项目档案资料不全。三是采购账务处理不规范,如原始凭证要素不全,固定资产入账不及时等。

(三)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品种少

根据国际经验,一国政府采购的规模一般为GDP的10%以上,或为财政支出的30%左右。无论从那个口径看,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规模都是明显偏小的。另外,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前也仅涉及有限的一些品目,如电脑、汽车、办公器具等货物类商品,而财政资金投入较大的服务类和工程建设类项目还没有大面积的开展政府采购,这些都不同程度的限制了政府采购的规模。这种情况也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仅仅是个开始,大量的采购行为尚未得到规范,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明显落后于地方。

(四)政府采购队伍素质不高、专业化人才匮乏

我国大部分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基层单位的采购人员熟悉的是计划经济体制和紧缺经济的采购方式,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买方市场的采购方式所必须具备和掌握的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及商品、工程和服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知之甚少。目前,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采购中心严重缺乏具有商业贸易、谈判技能、产业政策、国际贸易知识以及精通招投标、大型工程项目采购、质量控制、高新技术产品主要性能、技术参数等技术人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了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益。

(五)政府采购程序不规范

在中央和地方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仍存在分割市场、歧视供应商的现象。有些地方通过地区封锁、部门垄断等方式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标,同时还存在暗箱操作及其他不规范的问题,而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与公平。

(六)对供应商监管不力

目前大多数采购中心人员大员较少,对采购全过程的监督明显办不从心。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监督仅限于协议的签订,而具体执行过程全凭供应商的自觉。采购中心虽然建立了政府采购投诉制度等措施,但往往是被动监督的成份较大,在采购活动中不能执行严格的检查,对违反协议的行为也不能实施有效的处理处罚。由于对供应商的监督流于形式,导致一些采购项目出现了质次价高或服务质量不高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不利于政府采购制度的整体推进。

(七)政府采购的效能不高

一是采购时间较长,效率不高。政府采购的优势在于提高使用单位采购和资金使用的效率,但在实际实施中往往由于采购程序复杂、采购时间过长、厂商送货不及时等原因而不能满足采购人急需之用。

二是采购缺乏弹性。由于政府采购的合同期一般较长,而采购价格在合同中一经确定,不能随市场价格变动,虽然对计算机等商品采取价位不变、配置增加等措施,但对于价格的市场波动目前在政府采购中仍缺乏适应机制,从而也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效果有所下降。

三是政府采购需要资源整合。随着政府采购的全面推进,一些地区建立了专家评审机制,部分地区建立了专家库、供应商名录库和政府采购商品价格信息库,取得了一定效果。但由于各地在信息库的建设中各自为战、重复投入,不但使政府采购的整体成本加大,形成资源浪费,而且由于各地资源有限与分散,导致资源不足,进而影响到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法》明文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在前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控制不健全的情况下,为了使政府采购制度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审计机关必须做好审计监督这一关。而要做好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首先要搞清楚“审什么”和“怎么审”的问题。

(一)审计监督的对象及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包括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机构。而作为对政府采购的评价即效益情况,也是审计监督的内容之一。

1、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计主要关注其预算编制是否遵循法定程序,是否进行调查、充分论证、预测和可行性;采购范围、规模、数量、品种、金额是否合理;有无盲目采购,重复采购;是否按照先验收后结算的规定,通过财政专门账户将采购资金直接拨付给供应商;数字与预算执行结果是否真实,执行过程中是否随意增加支出、突破预算;预算结余是否用于规定用途; 对采购管理是否从资金分配延伸到使用环节,是否对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财产进行清查登记,是否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管理等。

2、对采购人的审计

对提出采购需求的行政事业单位等采购人,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其采购活动及相关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经常性跟踪监督。对应纳入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的项目,主要审计:采购项目立项情况;采购计划有无事先未作详细预测和安排,随意性较大的情况;采购项目使用、管理情况;采购资金的来源、管理和采购预算执行情况;收到由采购机构分配来的物资后是否适用,不适用是否及时向采购机构申请调剂,是否及时正确建账登账,是否自行处置、调剂、变卖或报废等等。

3、对采购机构的审计

对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机构等单位,审计机关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审计或审计调查。主要审计采购机构的内控制度;政府采购计划是否及时向公布;采购活动是否按计划进行;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合规,特别是招投标中是否存在预先内定中标者或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等违规行为;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及合同的履行情况;资金运作规模、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情况;采购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营利的情况;采购的后续管理等情况。其别要重视对“暗箱”操作等舞弊行为的审计。

4、对供应商的审计

由于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因此的政府采购审计,往往把重点放在采购过程的公开、公正、公平、廉洁上,而忽视了对供应商生产过程的监督。政府采购不仅仅只是一个购买过程,在监督采购合同如何签订的同时,也要关注合同签订以后,供应商的后继行为。作为购买者,政府不但要关心所购买产品的质量,还有必要关注供应商的生产过程及内部控制。只有这样,作为购买者的政府才能按时保质保量的完成采购活动。因此,政府采购在合同签订后,还远远没有结束,或者说,这只是完成了整个采购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对政府采购的审计也远远不能在这里结束,如对政府工程采购,审计机关有必要对供应商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

5、政府采购效益审计

政府采购的目标之一就是为了提高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的效益包括:性,即是否实现贷币价值最大化,财产物资利用是否充分、有效;效率性,即必要的财产物资保障及办公设施的改善是否提高了工作效率;效果性,即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是否切实加强了财政支出管理,实际支出是否比预算支出明显下降,以及是否促进了政府政策目标的实现和宏观效益的发挥。审计机关在确保采购货物质量的前提下,要采用量化的,对政府采购的效益做出评价,以便为政府决策提供。

(二)政府采购审计方式

在政府采购审计工作中,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特点,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对其开展审计。

1、 全面审计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政府采购从内容上包括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和采购管理;从对象上包括监督管理部门、采购方、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等;从形式上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因此,在开展审计工作时既要从总体上进行把握,对政府采购涉及到的各种对象开展全面审计,又要突出重点、抓住典型。

2、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

政府采购审计不同于程序性的预算资金审计,它不仅涉及到财务收支审计、合规合法性审计,而且涉及到效益性审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只是政府采购中的一小部分,而合规合法性和效益性方面的审计则需要通过审计调查的方法来了解。例如对供应商的延伸审计调查,不但可减少供应商的对立情绪,提高审计效率,而且效果可能会优于直接审计供应商。另外,通过改进审计方法,进行审计调查,不但可拓宽审计范围,而且会使审计方法灵活多样,如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可多层面地了解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看法,丰富审计报告的内容,弥补常规审计的缺陷,提高审计效果。

3、常规审计与专项审计相结合

政府采购审计既涉及到财政预算的编制、安排和拨付情况,又涉及到行政事业单位对政府采购制度的执行情况,因此,在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常规审计的时候,有必要把涉及到政府采购方面的情况一并纳入审计方案,并建立相应的资料库。这样,在进行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的时候,就可以从资料库中调取所需资料加以归纳、整理,并根据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的要求补充其他资料和数据情况,形成全面完整的审计报告。另外,政府采购专项审计的报告也可以作为常规审计的内容之一,从而实现审计资源的共享,降低审计成本。

4、内控测评和实质性审计相结合

政府采购审计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政策性强,因此要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再开展实质性审计。即在政策法规认真的基础上,认真开展审前调查,重点对政府采购主要政策、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预算计划资金拨付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组织实施环节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环节内部控制制度等测试点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初步掌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健全性和有效性方面的强点和弱点。这样,既可以针对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又可以进一步明确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使实质性审计更具针对性。

5、计算机审计与手工审计相结合

信息技术的高速,使以往的各种管理工作今天都通过计算机管理来实现,政府采购工作也不例外。无论是采购信息、收集、管理还是各种台账数据统计工作,几乎采购过程中的所有工作目前都采用了计算机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采购工作大力开展计算机审计工作,对提搞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具有无可比拟的好处。利用计算机强大的计算能力,可以实现全面审计的目标。而计算机高速的检索能力可以很快发现疑点,结合手工审计的进一步延伸,可以突出审计工作的重点。

四、结束语

近年来,政府采购作为我国政府财政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正得到越来越快的发展,而政府采购中的各种也越来越多的反映出来,如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使政府采购沿着法制化的轨道快速健康的向前发展,作为法定监督机构之一的审计机构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何做好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工作,应成为审计机构的研究课题之一,希望本文的内容有助于审计机构更好的开展政府采购的审计工作。(审计署驻南京特派员办事处 马社亮)

[参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 《 提高认识 精心组织- 做好2002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 -国库司副司长周成跃在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2年10月31日 .

[3] 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第1版。

[4] 楼继伟。《政府采购》。《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

[5] 艾广青、马妍。《政府采购制度对我国的借鉴》。《财经论坛》,1998年第8期。

[6] 《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