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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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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学论文

公司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内容摘要:法兰克福学派最早提出了“文化工业”理论,对资本主义的文化模式进行了深刻的分析和批判。文化工业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文化现象,在现时代更呈现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新的文化发展状况要求我们对“文化工业”理论重新进行价值评判。

对于文化工业理论的渊源问题,学术界存在着一些分歧。大多数学者认为,法兰克福学派是文化工业(Culture Industry)理论的始作俑者。但有的学者指出,最早涉及“文化工业”问题的是马克思,虽然他并没有提出过“文化工业”概念。如在谈到雇佣劳动使得“我的活动成了商品,我完全成了出卖的对象”时,马克思说:“一切所谓最高尚的劳动一脑力劳动、艺术劳动等都变成了交易的对象,并因此失去了从前的荣誉。全体牧师、医生、律师等,从而宗教、法学等,都只是根据他们的商业价值来估价了。”[1]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同一种劳动可以是生产劳动,也可以是非生产劳动。例如,密尔顿创作《失乐园》得到5镑,他是非生产劳动者。相反,为书商提供工厂式劳动的作家,则是生产劳动者。·····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是,同一个歌女,被剧院老板雇佣,老板为了赚钱而让她去唱歌,她就是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2]可以说,马克思的确涉及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现象,深刻地揭示了资本主义文化的本质特征,但是很显然,马克思所探讨的还不是依托科学技术的、具有工业生产模式和意识形态“同化”功能的现代意义上的文化工业。文化工业是文化商品化、文化市场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法兰克福学派正是针对自己所处时代的文化状况,在马克思的异化理论和卢卡奇的物化理论的影响下,最早提出文化工业理论的。

1947年,阿多诺和霍克海默合著了《启蒙辩证法》,在该书的《文化工业:作为欺骗群众的启蒙》一文中,阿多尔诺认为“大众文化”( MassCulture)一词模糊而不准确,应该用“文化工业”( Cultural Industry)这一新术语取而代之。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文中并没有给文化工业下明确的定义,只大致提出它指涉凭借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大规模地复制、传播文化产品的娱乐工业体系。在((文化工业再考察))一文中,阿多尔诺对这个术语作了阐释,认为其中的“工业”不能从字面上去理解,它表示事物本身的标准化和分配技术的合理化,而不是指严格的生产过程,除了文化工业的某些主要部分(如电影工业)之外,个别的生产形式(即构思及创作)仍被保持。因此,文化工业一词并不表示生产,而是表示文化产品的“标准化”和“伪个别性”。“文化工业”概念提出后,法兰克福学派其他主要代表人物马尔库塞、本杰明、哈贝马斯等人也对这个主题加以阐述,形成了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

法兰克福学派“文化工业”理论体现在《文化的肯定性质》、《单面人》、(机械复制时代中的艺术作品》、《作为“意识形态”的技术和科学》等文本中,由于每个文本都有自己的主题,因而在阐述文化工业时也各有侧重,但总体上都对文化工业采取了批判的、否定的态度。这与该学派的社会批判理论、文化批判理论是一致的。法兰克福学派认为批判精神才是的生命力所在,他们秉承了的批判精神,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进行强烈谴责和彻底抨击,展开了对文化工业的批判之维,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第一、文化工业与文化/艺术的性质相悖。文化工业对文化/艺术产生严重的消极影响,是法兰克福学派批判文化工业的首要之点。文化/艺术彰显个性、独创性、否定性以及超越性等。而文化工业则借助于科技进步和工业化生产,把文化/艺术产品纳人市场交换的轨道,按照从生产到流通到消费的商品操作程序运作,使之服从于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则,最终蜕变为纯粹的商品。首先,文化工业通过模仿、复制和包装等使文化产品具有了同质化、标准化、齐一化的性质,正如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指出的:“在文化工业中,这种摹仿最终成为绝对的”[3],“达到个性化的努力最终被摹仿的努力所取代”o [4]文化工业使文化/艺术失去了个性、独立自主性,降低了、损害了文化/艺术真正的、内在的价值。其次,文化工业在追求利润、形成文化同质性的过程中,剥夺了文化的批判功能,即其否定的、大拒绝的方式,使文化/艺术丧失了对社会的否定、批判的维度。再次,资本主义文化工业的发展是文化服从于资本的权力、资本的逻辑的结果,在其中,价值原则支配了文化的各个方面,工具理性支配了文化领域,甚至支配着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意味着文化的人文意义和内在价值的全面覆灭。总而言之,文化l艺术沦为商品,带来了文化/艺术产品标准化和齐一化,引起了文化/艺术的质变。

第二、文化工业与人性相悖。文化工业行使着意识形态的功能,通过大量标准化、齐一化的文化产品的影响和渗透,不知不觉中实现对人的思想、心理的控制。阿多诺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他认为现代社会对个人的控制程度大大超过以往,这种控制不是通过暴力和恐怖手段实现,而是通过文化工业的意识形态功能完成;马尔库塞在《单面人》中提到:“娱乐和信息工业不可抗拒的产品所带来的是各种定式的态度和习惯以及精神和情感方面的某些反应,这种反应使消费者在不同程度上愉快地与生产者紧密结合起来,并通过后者与整个娱乐和信息工业紧密结合起来。这些产品向消费者灌输某些思想并操纵他们的行为;它们提倡一种不受其虚伪影响的虚伪意识…~.这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他们都致力于说明,文化工业通过文化商品的生产,控制和规范着消费者的需要,成了一种支配人的力量。文化工业造成“启蒙在意识形态方面的倒退”,人们逐步习惯于看似丰富多彩、实际上却单一机械的生活方式,缺乏对社会现实的批判精神和否定意识,丧失了主体意识、感性能力和主动性,失去了从事更有价值和更为充实的活动的潜力。文化工业不仅侵人了人们的生活世界,更渗透到人的“私人空间”。“私人空间”本是人具有内在自由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人可以成为并仍然是‘他自己”。但是文化下业控制了大众日常生活直至内心意识,一体化的公共舆论侵人了“私人空间”,剥夺了个人的内在自由,使人丧失了‘他自己”。“文化工业的每个运动都不可避免地把人们再现为社会需要塑造的那种样子”,[5]成为与人的本性相背离的物化存在。

法兰克福学派对资本主义文化的一种模式一文化工业进行了深刻的、否定性的分析和批判,其批判的主题是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紧密相关的。与法兰克福学派所关注、反映和批判的20世纪40.50年代相比,20世纪后半叶至今的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现时代,文化工业作为文化生产的一种手段,在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即出现了文化工业全球化的现象。就资本主义世界而言,美国学者杰姆逊在《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逻辑))一书中,着眼于“后工业社会”或“晚期资本主义”的文化状况,指出当代资本的一大特点在于其势力已扩张到精神领域、文化领域,资本主义文化已被彻底商品化、工业化;当代资本主义或晚期资本主义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为文化工业提供了重要的前提和基础,使得当代资本主义世界在原有的基础上,形成了更为系统的文化工业体系;而在非资本主义世界,就我国而言,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人,文化/艺术的商品化、工业化也成了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发展我国的文化工业,规范我国的文化市场势在必行。总体而言,文化工业已成了一种全球性的文化现象。

文化工业的全球化是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相适应的,因为文化工业就意味着文化本身是一种经济,一种产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文化工业全球化的实质就是经济全球化。具体地说,文化工业的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一些重要参量发展变化的结果:

公司法学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高校新闻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解决策略

一、高校新闻网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阵地

自2000年以来,为顺应网络时代对宣传工作的要求,高校新闻网如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与校报、校园广播站等其他校园媒体相比,高校新闻网具有信息覆盖面大、信息传播速度快、信息传播形式立体生动、信息检索方便等特点。指出:“互联网已经成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个新的重要阵地。我们要研究其特点,要主动出击,增强我们网上的正面宣传和影响力。”[1]

2009年,教育部举办高校新闻网创新发展论坛。论坛研讨了如何发挥高校新闻网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指出健康向上的高校网络舆论环境既是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的必要条件,又是维护高校稳定的基础保障。营造健康向上的高校舆论环境是高校育人的需要,是高校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目标,是高校新闻网的重要责任。高校新闻网作为学校最重要的舆论宣传阵地,反映了学校文化、科研、教学、就业、招生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是新时代大学生获取学校各类信息、接受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渠道。高校新闻网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主要体现在:1.理论宣传。“及时、迅速地信息、报道新闻,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论、思想、意识形态以及学校办学宗旨、理念、育人方针等进行宣传,是高校新闻网最重要的意义所在和优势所在”。[2]高校新闻网作为党委喉舌,应该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青年学生,加强理论的宣传,正所谓“意识形态领域阵地,不去占领,非和反的东西必然会去占领”。2.舆论引导。舆论是行动的先兆和政治的晴雨表,可预测社会动向,是调节决策科学化的有力杠杆。[3]同志曾明确强调:“舆论工作就是思想政治工作。”所以高校新闻网应牢固把握舆论主导权,促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发展和深化。3.示范教育。与其他校园媒体相比,高校新闻网综合了文字、图片、视频、动画等多种信息传播形式,感染力强,更容易使学生走进典型、了解典型、学习典型,从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教育功能。4.互动交流。高校新闻网作为一种网络媒体,其无限量的空间可以容载丰富多彩的新闻版块,还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创建BBS论坛、校长邮箱、部门留言、教师博客、新闻投稿和纠错等开放式栏目,实现信息传播的交互性,从而使受教育者由被动地接受教育改为自我教育,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二、高校新闻网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新闻质量有待提高。要真正发挥新闻网的宣传教育作用,必须在质量上下功夫。目前,许多高校新闻网上的新闻质量不高,主要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方面。形式上表现为新闻体裁单一,错别字较多、语言嗦、图片不够规范等,特别是体裁单一。消息性新闻的“一刀切”模式,在凸显新闻传播功能的同时,也忽略了从文化高度进行教书育人的重要意义。内容上表现为内容浅显,“官味”十足。据调查,我国许多高校新闻网的有关校领导的新闻泛滥,只要校领导出场的会议、活动,不论价值大小,一律上网,而且缺乏深度报道。如果师生从此类新闻中获得的仅仅是校领导在干什么等个人行为信息,而不是会议活动本身所投射出的学校发展理念,势必给人“官味”十足的感觉,影响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的形成。

2.新闻时效性有待加强。新闻的时效性非常重要,时间越近,价值越大。有人说:“新闻只有24小时的生命。”“今天的新闻是金子,昨天的新闻是银子,前天的新闻是垃圾。”所以,如果时效性不够,新闻极易变成“旧闻”,失去报道的意义。目前,许多高校新闻网上的新闻缓慢,新闻更新迟缓,新闻价值大大降低。时效性是高校新闻网的优势所在,失去了时效性,也就失去了同其他媒体竞争的资本。如果学生总是在新闻网上看到陈旧的信息,久而久之,高校新闻网将不能满足大学生的信息需求,高校新闻网的舆论引导作用将有可能落空。

3.新闻网关注度有待提升。有人说,高校新闻网是离大学生距离“最近”的网站,其实不然。据调查,大学生更喜欢到校外的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但是,校外互联网上的信息来源不明、良莠不齐,大学生没有一定的媒介素养很难分辨真假,如果大学生把不健康的信息吃到肚子里,势必会消化不良。高校作为精英人才的集聚地,其新闻网上的信息凝聚着先进的文化、高尚的思想,内容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因此,要依托高校新闻网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对新闻网的关注度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结合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谈解决策略

1.规范管理,责任到人。高校新闻网要建立一个严格规范的管理运作机制。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由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兼管,新闻中心制定了详细的投稿规则和规范的采编制度,配有专门的新闻摄影人员、新闻采写人员和新闻编辑人员,并责任到人。分工明确,使大家的工作有条不紊,无论哪一环节出了差错,总能在第一时间作出修改,新闻更新快,新闻质量高。明确的分工也促进了个人业务能力的不断攀升,如今,常熟理工学院新闻中心已经有了一套扎实的新闻宣传队伍,面对学校的重大性突发性活动,也总能应付自如、处乱不惊。

2.贴近实际,服务学生。高校新闻网要着眼于大学生的实际,积极研究当代大学生的时代特征、认知水平、心理需求、思想动态,将大学生的信息需求、价值判断作为新闻舆论的首要地位,为大学生提供实实在在的精神支柱。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始终坚持“关注您身边的事”的办网宗旨,坚持以育人为目的,贴近实际,服务学生,创新发展。2007年8月份以来,在全国物价普遍上涨的背景下,五月阳光新闻网各类有关食堂饭菜价格的新闻,帮助大学生及时了解了饭菜价格上涨原因和学校以人为本的理念,校园和谐稳定。近几年,面对全球金融危机,五月阳光新闻网大量就业主题新闻,指导大学生理性择业就业。除此,五月阳光新闻网及时归类了网上信息,开设了“十二五”规划、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红色教育等专题,涵盖了党和国家的重大实事活动及各类志愿者活动,真正发挥了高校新闻网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

3.文化兴网,百花齐放。丰富高雅的校园文化能提升新闻网的品位,有利于各高校打造自己的学校特色。校园文化包含着师生员工的价值观念、文化素养、心理素养及校风校训、学风教风、校内文体活动等精神内容。大学生在浓厚的校园文化滋养下,会产生强烈的爱校之情,并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参与校园文化建设,在活动中理解、思考,这是一种无形的教育。常熟理工学院新闻网专门开设了院系经纬、莘莘学子、东湖青年、大学生之窗、社团之声、影音天地、生活资讯、高教动态、校园风光等版块,为全校师生提供了活动舞台,从不同角度反映了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受到了大学生的广泛关注与好评。同时,新闻网还专门在最醒目的“学校要闻”版块设置了“校报在线”版块,丰富了学生的阅读视角。

4.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通讯员队伍。多数高校新闻网由宣传部兼管,编制人员比较短缺,日常运作处于勉强应付的状态。要想全面、深入、及时报道学校新闻,仅靠一两个工作人员很难做到,建立一支高水平的通讯员队伍十分必要。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更新快,每天几十条新闻,成为师生了解学校、学习教育的重要载体。五月阳光新闻网除了有自己的专职通讯员外,还组建了一支庞大的兼职通讯员队伍,队伍包括大学生记者团和学生、教师通讯员。兼职通讯员都是经过考核选拔产生,大多数是党员,思想政治觉悟高,有较强的文字写作能力,掌握新闻写作规则,有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其中的大学生记者直接受宣传部领导,负责大型活动的宣传报道。学生、教师通讯员一般分散在学校各院系,便于及时报道院系新闻。为了建设好通讯员队伍,常熟理工学院宣传部经常举行各类新闻培训及交流活动,以提高兼职通讯员的新闻写作水平,同时还建立了大学生记者团QQ群,使新闻中心人员随时解答、指导、组织学生进行新闻采写。QQ群的建立,也有利于文字、图片等的传输,提高新闻速度。

5.加强技术投入,搞活网站建设。许多高校新闻网主要由宣传部和新闻中心负责维护,而管理则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和维护的分离,使得高校新闻网由于自身网络技术和资金的限制,大大降低网页的丰富性和生动性。“信息技术,特别是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为我们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现代化手段,拓展了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和渠道。要重视和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使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4]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工作人员主动参加网络中心、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举办的培训班,不断丰富网站制作技术,克服技术难题,实现了管理维护的一体化,一些好的设想一般都能在最短的时间迅速实现了。学校重大新闻和我国的重大节日都能在第一时间被做成生动的Flas,收到了很好的宣传效果。同时,五月阳光新闻网不断更新首页Logo,添加背景音乐,上传优美的校园风光图片和重大活动图片,运用网站制作技术,实现文字的动静搭配;不断开发新栏目,为师生提供更多的信息平台;开设五月阳光论坛,为师生提供在线交流平台。这一系列举措,搞活了网站建设。五年来,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访问人次累计达2500多万,得到了全校师生的关注和认可。

四、结语

当我们面对大众媒体对大学生思想政治领域的不断侵蚀时,如何发挥高校新闻网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功能研究显得颇为重要和急切。本文从高校新闻网建立的必然性出发,着重从四个方面分析了高校新闻网的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并结合常熟理工学院五月阳光新闻网的办网经验阐述了其中的问题和完善的途径,期望这块新的阵地能够不断拓宽。

参考文献:

[1].文选(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2]申小荣,李怀杰.论高校新闻网的思想政治教育功能[J].中国高教研究,2007,(10):88.

[3]徐向红.现代舆论学[M].北京: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1.

公司法学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一人公司;异议股东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问题

(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自由转让股权的认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的自由转让为股东提供了退出机制,其存在的基础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公司的管理并能最大限度的反映财产的价值,是公司法自由主义原则的体现。但如果股东之间,因为一方受让股权而导致他们之间的控制利益和比例利益不同,则会损害剩余一部分股东的利益。

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害怕自己的持股比例或者地位被弱化,则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所有股东都有权利根据自己的持股比例变成股权的股权受让人。但是公司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不能高于向股东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规定。[1]

(二)股权转让使公司股权归于一人的效力问题。一人公司,是指“一个股东持有全部出资额(或股份)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2]股权转让使股权归于一人的公司是否存在?笔者认为是存在的。原因如下:第一,我国《公司法》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这证明了一人有限公司的合法性;第二,如否认其存在,则是否认股权转让的效力,也是否认“同股同权”的原则。

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来规范变更后的一个有限公司,第一,我国对设立后变更的一人公司可以借鉴法国相关的规定,公司全部股份汇集于一人时,并不当然导致公司的解散。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一人有限公司的没有做出相应制度的调整,则解散公司,若其存在,则可以利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来解散公司。[3]第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实施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举证责任倒置等规定,来保护公司债权人或者相关利益人的合法利益。[4]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公司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

(一)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对其规定。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的对外转让作出了规定,其内容包括以下几点:[5]

第一,必须经转让股权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第二,其他股东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为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要购买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三,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东主张有限购买权,可以先进行协商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购买。

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和资合性的公司,其中资合性和资本维持原则要求股东不得随意撤资以防公司资本的减少,当其无法拥有公司的股权时,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脱身。有限责任公司更偏向人合性,其建立在股东之间相互熟知、信任,所以在转让公司股权时,要充分考虑其他股东的利益,赋予其他股东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但是,权利不是绝对的,其他股东的权利需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二)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当超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时,异议股东负有购买股权的义务,当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股权时,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而不具有购买义务。这样既保护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又保证了股权的可转让性。但是关于异议股东的购买义务,存在两个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异议股东权利的行使期限是多长;第二:当异议股东无力购买股权时如何解决。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法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规定购买股权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则权利消失。在异议股东无力购买转让股权时,可以借鉴日本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公司的人合性,可以由过半数的公司股东指定第三人购买公司股权。[6]

三、对优先购买权理论的认识

(一)优先购买权体现的价值。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关于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体现了股东之间维持既有的持股比例的要求,反应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以及股东之间的关系。优先购买权主要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和自由价值,主要表现在:1、秩序价值。法律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公司的建立需要稳定性,异议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当持股股东无力持股或不想持股时,可以防止第三人进入公司来打破公司的稳定或者原有秩序。2、自由价值。一方面法律赋予股东自由转让股权的权利,另一方面,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使股权转让股东利益实现最大化。[7]

(二)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法律效力。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体现在以下两方面:[8]第一,关于同等条件的确定。同等条件下不是指异议股东和第三人购买股权的价格相等。其购买股权的价格可以双发协商、可以第三人指定、可以法院裁定,但是要防止转让人和股权购买人恶意哄抬股权价格,损害异议股东的合法权利。[9]第二,股权转让中优先购买权权利的行使时间和程序都没有明确的限定,需要双方进行协商甚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对转让股东和公司外部的第三人产生不同的效力,这种约束力并非有些学者主张的在转让股东和权利股东之间在同等条件下形成股权转让合同[10],而是权利股东对转让股东的请求权,转让股东有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给权利股东的义务。对于公司外的第三人,只有其条件优于权利股东时才可能受让股权,第三人应该知悉股权转让中的风险。对于第三人侵权的认定,主要看其主管是善意还是恶意。若是善意的,例如转让股东并未履行对外转让股权的通知义务或者告知的内容不实,而公司外部人对此并不知情,那么对于最终其购买股权的目的没有达成而带来的经济损失,应向转让股东主张;而若其是恶意的,例如与转让股东恶意串通抬高股价而实际上低价购买股权的,应赋予享有优先权的股东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11]

然而在股权转让形式障碍下股权效力如何?笔者认为分两种情况。当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抬高股权价格时,股权转让使无效的;当转让股东转让股权时未通知其他权利股东或者在同等条件下仍然没有把股权转让给股权股东,效力待定。[12]当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存在特殊情形时的股权转让,如股权继承、夫妻离婚时的共有股权、法院强制执行时的股权转让,具体的司法实践的后果也是不尽相同的。(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 周友苏.公司法通论,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2 年第1版,第669页。

[2]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184页。

[3] 施天涛主编:《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2版,第388页。

[4] 王洪龙:《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吉林大学硕士论文,2006年。

[5] 张艳,马强:“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载于《法治论丛》,第23卷第3期。

[6] 高兴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08年。

[7] 胡大武、张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理论基础”,载于《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8期。

[8] 段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法理・制度・判例》,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3年。

[9] 徐琼:“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载于《河北法学》,2004年10期。

[10] 宋修卫:《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年,第 35 页。

公司法学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比较法 欧盟 公司法

    简单而言,本文的研究就在于一个问题:欧盟对于公司法的协调能为比较法学理论提供那些启示?

    随着欧盟范围的不断扩大,欧洲在世界范围内经济影响力不断增强。但欧盟各国公司法的分歧为欧洲统一市场的完善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因此,在60年代中期,欧盟就开始了协调成员国公司立法和制定统一公司法等一系列工作,以求各成员国公司法的原则与主要条款尽量接近或一致,以便逐步发展到制定一部统一的欧盟公司法典,取代各成员国的公司法。在这些工作中比较有特色的是指令的制定,以及一些超国家公司形式的创立。

    一、指令

    在欧盟的日常立法形式当中,“指令”占有重要的地位,也是非常具有欧盟特色的立法制度。

    指令类似于一种“命令”,其所指示的对象是共同体成员国。它的目标是指导、命令部分或全体成员国在某个法律事项的“结果”方面一致、趋同。为完成指令任务,成员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相应的法律调整,达致特定结果的方法和过程等方面的具体控制则交由各成员国自己处置。

    欧共体采用指令方法的初衷是希望各成员国在欧共体的统一引导下达到立法趋同、一致化。但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形式,指令在手段上将具体和细化的规制空间留给了各成员国。因此,同样一道指令,其项下可能会延伸出数十种不同的成员国立法,这些不同成员国的立法,尽管遵循共同的命令,却可能产生具有差异性和各国法制特点的不同结果。也就是:一致化的初衷,差异性的结果。

    这种情况,使各国公司法在“欧洲化”的目标下,又落入了“再内国化”的悖论。并且指令只能对个别的特定事项进行命令,缺乏整体规划,存在着导致公司法体系的碎片化的风险。

    二、超国家的公司形式

    (一)欧洲公司(SE)

    协调欧盟成员国公司法的另一个雄心勃勃的尝试,是一项“欧洲公司”的议案,也就是创造一种在欧洲范围内不同于所有现有构架的全新法人模式。

    从现阶段来看,欧共体公司立法在这方面的最重要成果是2004年生效的《欧洲公司条例》(SE条例)和已经在2008年于欧盟委员会通过,待全体欧盟成员国一致同意后即可生效的《欧洲私人公司条例》(SPE条例)。SE条例和SPE条例史无前例地创造了欧洲公司和欧洲私人公司这两种超国家的公司法人形式。

    下面以SE为例,考察欧盟是怎样协调各成员国在公司法方面的分歧的:

    1.公司资本制度

    资本制度是各国公司法中地位重要同时又各国差异极大的制度。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制度通常遵循法定资本制,这些国家的公司法对于最低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资本变动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相对于法定资本制而言更加灵活的授权资本制。怎样统一欧盟范围内公司法人的资本制度便成为欧盟公司立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

    在这一个问题上,SE条例对资本制度的规定化繁为简,仅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SE设立时认购资本不得低于12万欧元。与此同时,欧盟对成员国国内法作了两项授权安排:第一是若SE注册地所在国对于从事特殊业务的公司有更高的法定资本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二是有关资本维持、变更等事项的规定,SE需遵守其注册地所在国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通过这样的新规则,SE可选择在资本制度比较宽松的成员国注册,继而在欧盟范围内进行跨国经营,SE的设立和营业自由从而得到极大的拓宽。

    2.公司治理结构

    在欧洲,传统的公司治理存在两种模式:以英国为代表的董事会一元制;以德国为代表的“监事会——董事会”双层二元制。

    SE可以在两种治理结构中自由选择。若采取董事会一元制,那么由SE的股东会直接任免和监督董事会。若采取双层二元制,则由SE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会任免和监督董事会。这两种治理模式都由董事会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3.劳资共同决策制度

    劳资共同决策主要流行于德国等部分国家,这些国家的公司立法要求达到特定规模的公司或从事特定行业的公司,其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中必须选举法定比例的职工担任职工董事或职工董事。劳资共决制在SE条例的立法过程中也受到工会组织的大力推崇。但劳资共决制相对于传统公司治理模式而言弱化了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异质于传统公司法致力于保护股东权利的制度设计,正因为此,劳资共决制度不被大多数欧洲国家所采纳,该项制度也成为欧洲公司法趋同进程中的主要障碍之一。虽然SE条例最终规定了劳资共决制,但以自愿选择和谈判机制替代了强制性的劳资共决。

    4.SE条例的协调效果评价

    2008年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接受欧盟委员会的聘请对SE条例进行外部评估。2010年11月,欧委会基于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评估,向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提交了关于SE条例实施情况正式报告。

    从评估结果来看,截至2010年6月,欧盟境内共注册595家SE,一些着名企业集团如SCOR、Porsche等选择转换为SE。在注册资本的数量上,大多数SE采用了最低注册资本,即12万欧元。SE条例提供了两种治理模式供选择。有意思的是,在双层二元制的主要国家德国,有将近一半的SE选择一元制治理结构,建立一元制结构和避免强制性劳资共决可能是企业选择SE的主要原因。

    (二)其他超国家的公司形式

    在SE之外,欧盟一直热衷于对超国家的公司形式的尝试。比如欧洲经济利益集团(EEIP)、欧洲合作社(SCE)、欧洲私人公司(SPE)。

    EEIP和SCE一直遭受实务界冷遇,而SE虽被一些大公司采用,但影响范围仍谈不上广泛。主要原因是因为这三种公司形式均不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对应。而既能减小投资风险,又比股份公司享有更大自治空间的有限责任公司才是最受欢迎的公司形式。2008年6月25日,欧委会提出了《欧洲私人公司SPE理事会条例草案》,这标志着欧盟在公司法协调道路上再次迈出实质性一步。目前,SPE条例已在欧委会获得通过,正等待各成员国批准生效。

    应该说,欧盟对于公司法的协调实践为比较法理论提供给了丰富的研究素材和理论启示。

    1.比较法的功能:从认识到创造

    比较法以认识和比较各国法律状况为出发点,但比较法学发展到今天已不再满足于单纯对本国法的注释和外国法的罗列,而开始以法的优化为行动目标,逐渐承担起“创造与构成的作用”。正如罗沙克所言:“使比较方法获得原理上的意义的,不是对差异,而是对共同之物的比较”。就欧洲公司法的协调工作而言,成绩是有目共睹的。

    以指令为例,有些成员国在第一指令前,从无对股份公司进行登记的规定。在第二指令前,大多数成员国对股份公司没有最低资本额要求。第四指令后,一些成员国开始对公共和私人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采用同样的基础标准,并且也是第一次公开财务报告。根据第七指令制定的公司集团的统一帐户要求,则填补了大多数成员国部分或全部的空白。第八指令对审计人员资格所作的种种规定,这在一些成员国也是第一次。除了指令,SE、SPE等创新制度,都为公司创造了一个更加广泛高效的欧洲环境。

    2.比较法的目标:从统一到协调

公司法学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金融控股公司这种混业经营模式已经成为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间隙中生存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出于脱法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因而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及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本文简述了中国控股公司的立法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构想,希望能够制订出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完善和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金融业总体上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过修改后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但书”,即“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使得在银行业基础上组建和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有了一定的法律空间。金融业界和理论界对于与国际金融业接轨,修改《证券法》、《保险法》等金融法中的相关限制,逐步发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呼声日益高涨,并且也有一些切实可行的立法与政策建议。此外,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2003年9月召开了第一次联席会议并签署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金融监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该《备忘录》第8条规定:“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应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团公司依据其主要业务性质,归属相应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实施分业监管。”初步确立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牵头监管制度。

二、目前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盲区

1.我国金融法制构架中缺少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规范。目前,我国仍旧秉持传统的立法观念,按照“宜粗不宜细”、“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原则开展立法活动。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立法问题上,直接导致立法严重滞后,以至于在金融控股公司实践了数年之后,尚无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计划。

2.我国现行金融法制中监管漏洞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缺位且制度设计失灵。首先监管制度供给不足。根据对上一问题的分析,我国目前尚无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的专门法律制度。《备忘录》虽然规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原则,但仍存在《备忘录》不是法律,对金融控股公司没有强制力;对产业资本控股模式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规定不明确等问题。

三、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立法之探讨

1.立法模式

我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形式应当借鉴这种整体修法的先进立法技术制定一部单独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利用整体修法的立法技术在《金融控股公司法》整合和修改《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中不符合金融控股公司发展所必需的条款,加入经营规则、监管制度等内容,从而形成内容完备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现代金融法律。

2.从法律上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

在我国,金融监管技术和手段并不发达,更应当将企业和银行分离,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性质,可参照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相关规定,其本质特征有二: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是纯粹控股公司。母公司不从事具体的金融业务,而专事整个集团的战略管理和风险控制,主持和协调各子公司的合作;其次,金融控股公司是以股权控制为纽带组建的金融集团,由于母公司没有具体业务,其全部资金可用于对子公司的控股上,因此其在资本运作方面具有较高效率。

3.监管机构之选择

目前学界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由综合性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进行全面监管,而且该综合性监管机构还应具有协调各专业监管机构的职能。但目前对综合性监管机构采取新设一个金融监督委员会,还是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仍有争议。我赞成采取将综合性监管职责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做法比较可取。因为,“一行三会”是我国当前金融监管机构设置的客观现实,赋予央行综合监管职能适应我国当前的金融监管形势,也避免了新设金融监管机构所带的未知影响。

4.经营规范之构建

总的来说,对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的制定,其中亦至少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经营规则:

(1)转投资的限制。金融控股公司是以投资、控制及管理金融相关事业为目的的,一般而言,其转投资的对象只能以金融相关事业为限,从而保证金融控股公司以经营相关业务为主,以防止其跨业于实业部门。

(2)资本充足性要求。资本是金融机构赖以从事一切业务的基础,也是应付意外事件的缓冲器。我国金融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高,在资金实力不足的情况下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会把已经很脆弱的银行风险扩散到整个集团,危险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危,因此,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中有必要根据巴塞尔协议制定对金融控股公司资本充足性的基本要求,以适用于银行和控股公司的并表资产状况。

(3)内部防火墙的制度安排。借鉴国际上的成功经验,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中制定相应的内部监管“防火墙”条款,如设置资金、业务和规模的“防火墙”,设立信息安全的“防火墙”,设置市场化管理的防火墙。

(4)子公司的救援机制。由于金融控股公司与其子公司在财务上应视为一体,所以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成为其子公司的力量源泉,当其子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时立法应当规定集团公司有救援的责任,以免金融子公司倒闭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安。

参考文献

[1]黎四奇:《金融企业集团法律监管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第一版.

[2]西:《尽快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金融,2008年第七期.

[3]王文宇:《控股公司与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