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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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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应急预案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燃气、应急演练、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TH138.23文献标识码: A

1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及环保意识的增强,大部分城市对天然气的需求明显增加,我国城市燃气事业得到迅速发展,城市用气呈现大型化、专业化的特点,加之城市燃气输配具有易扩散、易燃烧、易爆炸等特点。燃气用户,特别是居民用户具有分散性,遍布城镇各个居民区;用户种类繁多,包含正常用户及租房用户等特点,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难度很大。居民用户因使用胶管不当或燃气灶具、燃气热水器存在故障等原因引起的燃气事故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行业特点,燃气行业要实现安全生产、平稳供气,就必须重点抓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切实树立“预防第一、主动面对、快速反应、持续改进”的理念。各个城市燃气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将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点,通过积极开展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升应急管理水平,确保城市燃气事业的健康发展。

2预案演练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个城市的燃气企业每年都组织不同频次、不同科目的应急预案演练。虽然各燃气企业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充分准备,但是依据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通过对演练过程的回顾,综合分析,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归纳有以下几点:

2.1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

(1)预案内容不够完善,缺乏可操作性。按要求应急预案应包括基本预案、应急功能设置、特殊风险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等要素。但多数预案仅包含基本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而特殊风险管理、标准操作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较为匮乏。比如:针对CNG、LNG槽车道路运输过程中的险情处置等燃气行业新兴业务的应急管理,缺少可操作性强的预案和应急处置程序。

(2)预案之间缺少必要的衔接。燃气企业内部职能部室与基层单位之间、基层单位之间、不同岗位人员之间的衔接力度不够,甚至匮乏,从组织机构、职责划分到现场处置方案等,存在一些盲点、重叠、矛盾等现象,同时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也缺少必要的衔接。

(3)预案的培训、宣传力度不足。预案要发挥作用,必须让预案涉及到的相关人员对预案十分熟悉、准备充分。这就需要通过培训、宣传来增强员工对预案内容的掌握程度,充分认识、熟悉应急处置过程中自己所担任的角色、职责,补充完善应急所需的知识、技能和经验。

2.2演练存在的问题

(1)有些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很大程度上是以宣传性、演示性为主,而不是按照实际需要组织不同科目、专业性强的演练,只“演”不“练”,不能真正达到检验预案、锻炼队伍、磨合机制等应急演练的最终目的。

(2)演练方案与实际情况不符。演练情景设置过于简单,演练达不到技术要求,造成演练人员不清楚具体的行动做法,衔接不好,慌乱盲从。例如,在燃气泄漏事故演习中,设定事件为某条道路燃气管道发生燃气泄漏,但未对泄漏燃气管道的压力级别、泄漏情况、受影响范围、可能造成的损失、后续发展预测、环境条件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因此容易出现参演人员目标不清、准备不足等问题,无法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导致演练质量不高。

(3)演练过程与预案不符。演练过程中演练人员应急意识不强,处理事故方法欠妥,汇报信息不及时,没有现场指挥权交接过程,现场指挥也没有具体指令,只是听汇报。有些指挥者比较盲目,条理不清楚,演练人员对处理事故的步骤不熟悉,程序较乱。

(4)演练过程有偏差。有的人员对风向发生变化或者出现其它意外情况,不能及时判断,对存在的风险估计不足。应急装备投入不足,不能满足事故状态下的应急需要。还有个别人员对应急过程不熟悉,对空气呼吸器、防毒面具等防护器材的使用不够熟练。

(5)评估机制不完善。大多演练未建立演练评估机制,对演练的效果多采取定性化点评,而不是有依据、有数据、有分析的量化评判,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演练的实际效果和水平,评估演练方案和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可操作性。

3预案演练的重要意义

作为应急准备的一项重要工作,应急预案演练是检验、评价和保持应急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结合应急预案开展不同层次、不同科目的应急演练,可以在事故真正发生前暴露预案和程序的缺陷,发现应急资源的不足,改善燃气企业内部各个应急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关系,增强全员应对突发重大事故救援的信心和应急意识,提高应急人员的熟练程度和技术水平,进一步明确各自的岗位与职责,提高各级预案之间的协调性和整体应急反应能力。应急预案演练人员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本身的演练提高预案的执行能力,更好地预防、处置突发事件。

4预案演练的改进建议

4.1编写、修订符合实际的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不仅拥有居民用户、工商业用户等不同用户种类,而且内部也存在储配站、CNG加气站、客户管理、管网管理等不同部门,为避免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出现应急职责不分,协调、沟通不畅的现象,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预案的编制工作:

一是制定科学的应急救援预案。要广泛发动职工群众出点子、献计策,把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的过程变为教育职工群众的行动,经过专家论证、修改完善,形成科学的应急救援预案。

二是搞好单位内部的协调配合。例如,长输管线预案重点是对上游门站、下游调压站、市区中压管网等各个环节的协调配合,应急调度的科学、合理,所有参与救援人员到达事故地点、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有效情况等的综合规定,要求内部不同单位之间有高度的协同性。

三是搞好与外部的协调配合。与当地政府、消防部门、应急救援组织要加强沟通和联系,定期上报备案或通报应急预案制订、修订的有关情况,相互了解应急救援设备设施、物资等储备情况。努力做到一旦发生事故互通有无,相互支撑,共同应对。

四是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要及时检讨、修改应急预案,对难点、重点问题积极破解,不断完善应急预案,达到应急演练的最终目的。

4.2建立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长效机制

燃气企业要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和非常态相结合,做好深入细致的工作,真正把各项预防和应急措施落到实处。

一是燃气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规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二是根据燃气企业的特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活动。各个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应急演练活动,储配站应开展以储气柜燃气泄漏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管网管理部门应开展以燃气管网出现燃气泄漏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客户管理部门应开展以客户用气出现险情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而CNG加气站应开展以加气车辆出现险情为主要内容的应急演练。

三是要根据季节的不同开展应急救援演练。燃气企业,春季要搞好以防火为主要内容的演练,夏、秋季,管网部门要做好施工高峰期防止管网外力破坏应急演练;CNG加气站要做好防止车辆自燃应急演练及防汛、防雷电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演练,冬季,客户管理部门要做好用户用气事故应急演练及防火、防冻演练等不同类型的演练。

四是依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做好应急演练全过程的管理工作。燃气企业应依据年度应急演练规划,做好从应急演练组织机构的成立、演练计划的制定、演练方案的设计、演练动员与培训、应急演练保障,到应急演练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是对应急救援演练活动进行及时总结。应急演练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演练评估、总结报告。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每一个环节进行认真分析,找出问题和不足,对应急演练中发现的问题以及从实战中取得的成果进行梳理,从理论和实战两方面得到提高,进而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5结束语

城市燃气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公共安全,燃气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城市燃气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应急演练不是一朝之功,不可能一蹴而就,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而且需要通过多次演练来发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演练质量。因此,燃气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不断健全完善应急演练机制,逐渐使应急演练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切实把应急演练与日常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事件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运用应急演练的成果,推动燃气企业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的提高。

6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北京,2009年

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北京,2009年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加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突出“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落实“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管理意识,保障国家、公民的财产、生命及社会的公共安全。

 

二、编制的目的

 

在发生燃气突发事件时,以便快速、积极、有序、有效地控制事态,将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

 

三、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第10号令《城镇燃气安全规定》。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62号令《城镇燃气管理规定》。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四、工程基本概况

 

常德市常德大道改扩建工程西北起金丹路,东南止沅水二桥,道路全长14091.165m(龙港路~武陵大道的1852.022m除外),金丹路至龙港路段起止桩号为:K0+000~K2+640,武陵大道至沅水二桥段起

 

止桩号为:K4+492.022~K15+943.187,道路控制宽度70m,它既是常德市江北区的一条重要主干道,又是江北环城路的一段。

 

在常德大道K5+000~K14+910原有道路右侧均存在燃气管道,且燃气管道较多,位置错综复杂,目前仍然没有迁移。为创造施工条件,加快施工进度,根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意见,拟在燃气管道安全距离允许范围外开挖右侧雨污水管道,为预防施工破坏燃气管道的事故发生,特编制本预案。

 

二工区燃气管线位于道路右侧,走向及埋设深度具有不规则性,且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了一处支管,长度约1.5~2m,设置了阀门。

 

在雨污水管道沟槽开挖及道路交叉口施工时,应先调查清楚原有燃气等管线的位置、数量等,开挖前燃气公司来人交底,开挖过程中燃气公司要有专人到场监护避免施工对原有管线造成破坏,而引发事故发生。

 

五、危险源的识别

 

(一)各类燃气的基本特性

 

5.1.1.天然气

 

(1)主要成分为甲烷;

 

(2)热值约为35.53~37.62MJ/m;

 

(3)天然气的比重为0.56;(4)爆炸极限为5~15%。

 

5.1.2.空混气(液化石油气和空气的混合物)

 

(1)主要成分为C3、C4;

 

(2)热值约为50.16MJ/m;

 

(3)空混气的比重为1.40;

 

(4)爆炸极限3.5~16.81%(体积比)。

 

以上参数是标准状态下的计算数据。

 

(二)事故成因分类

 

5.2.1.塌方;

 

5.2.2.泄漏:管道接口泄漏、管道本体泄漏、储气设备泄漏、管道其它设备泄漏、用气设备泄漏;

 

5.2.3.人员中毒或死亡;

 

5.2.4.火灾;

 

5.2.5.爆燃。

 

(三)事故成因分析

 

造成燃气管道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1)野蛮施工和超负荷载重车辆致使燃气管道松动、甚至断裂;

 

(2)野蛮拆除旧房屋或违章搭建损坏燃气管道。

 

(3)地下管线埋设与所提供的资料相差较大,引起破坏事故。

 

六、预防和应急措施

 

6.1.边坡塌方的应急措施:

 

发生塌方后,急救的原则是首先救出遇险者。其次在塌方的救援过程中,常常会“再次塌方”伤及救援人员,这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1)对全身被埋者的急救方法

 

塌方时造成人整体被淹埋,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救援。如不及时正确救治,可造成死亡。当了解清楚被埋人的位置后,在接近伤者时,

 

要防止抢救工具挖掘时的误伤,尽量用手刨挖。在救险时,要注意伤员附近的房架、断墙、砖瓦等情况,防止挖时倒塌。

 

(2)塌方后对受伤者的急救

 

对塌方受伤的急救方法如下:

 

①迅速救出伤员;

 

②救出现场时,搬动要细心,严禁拖拉伤员而加重伤情;

 

③清除口腔、鼻腔泥沙、痰液等杂物,对呼吸困难者或呼吸停止者,做人工呼吸;大出血伤员须止血;骨折者就地固定后运送。颈椎骨折者搬运时需一人扶住伤员头部并稍加牵引,头部两侧放沙袋固定; ④伤员清醒后喂少量盐开水;⑤送医院急救。

 

6.2.燃气泄漏的应急措施:

 

(1)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 务向供气企业及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电话报告,燃气公司负责人电话:0736-7763117;安监部门电话:0736—7703280。

 

(2)接到事故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应迅速摸清情况,立即电话向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及事发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及同时报告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市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 燃气泄露的自救方法:

 

(1)发生燃气气体泄漏后,应马上用手帕、餐巾纸、衣物等随手可及的物品捂住口鼻。手头如有水或饮料,最好把手帕、衣物等浸湿。

 

(2)当发生燃气泄漏时,不可恐慌,选择沿高处或低洼处逃生,但切忌在低洼处滞留。

 

(3)当发生燃气泄漏时,要判断燃气源头与风向,沿上风或侧上风路线,朝着远离燃气源的方向迅速撤离现场,防止燃气随风飘散,更不要在低洼处滞留。

 

(4)当发生燃气泄漏时,假如事故现场有专人引导,应服从他们的引导和安排。

 

6.3.燃气泄漏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应急措施:

 

(1)应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焰,以防事态扩大;

 

(2)应当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3)火势得到控制后配合消防部门进行灭火。

 

发生火灾时的自救方法:

 

(1)在火场中浸湿的毛巾或者衣物,捂住自己的眼鼻,会让自己坚持的久一些,从而给消防员们更多的时间来救自己。

 

(2)先要冷静下来,确定自己所处的位置,根据周围的烟、火光、温度等分析判断火势,选择最好的逃生方法。

 

6.4应急物品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应备好应急响应的所有物资,如:毛巾、清水、急救药品、灭火器等。

 

七、应急基本原则

 

7.1.如事故现场发生人员伤亡的,现场指挥应组织力量抢救伤员,协助就近送入医院抢救。

 

7.2.若现场事态仍有恶化的可能,现场指挥要积极组织人员,设备或物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或扩大,疏散或劝阻无

 

关人员离开或进入警戒区域。

 

7.3.指挥部如在抢修现场的,应设置在上风口,与作业点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

 

八、报警和处置程序

 

8.1.应立即向119、110报告事发基本情况和初步判断抢修等级。

 

8.2.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组,采取可行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和升级。

 

8.3.现场负责人员接警后,做好记录,立即通知部门领导。同时,向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告事况。

 

8.4.现场负责人员应立即向相关单位报告:事况、泄漏燃气浓度(含设备故障部位)、已采取的措施、需要协调配合的单位。根据等级确定抢修方案,分配工作任务。

 

九、后期处置

 

9.1.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9.2.调查总结

 

(1)恢复正常之后,由抢修总指挥或项目经理牵头,召开抢修情况分

 

析会,写出相应的处理报告,如果因某个单位或个人因素造成抢修抢险的,应追究其赔偿。

 

(2)若上级及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处理工作机构开展工作时,应如实提供证据并配合调查。

 

十、应急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及职责

 

常德大道燃气事故应急领导工作组

 

组 长:董德强

 

副组长:钟岳山、彭继前

 

成 员:王鹏升、吕斌、白金禄、吴金星、李永刚、郭中元、余大鹏

 

应急领导办公室电话:0736-7818570

 

燃气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0736-7763117

 

应急领导工作组主要职责:

 

(1)指挥和协调燃气事故的处置。

 

(2)对相关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做出决策,下达指令,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

 

(3)组织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

 

(4)负责燃气重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受、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

 

十一、在燃气管道旁施工的注意事项

 

(1) 施工人员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严格按照设计规定要求进行

 

施工。

 

(2) 施工过程中禁止携带打火机等易燃易爆物品。

 

(3) 当夜间施工时照明要充足。

 

(4)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安排专职安全员进行旁站监督,发现异

 

常,及时上报。

 

(5)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沟槽开挖采用人工进行,同时应通知

 

燃气公司人员到场监督指导。

 

(6) 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应得到现场监理、业主代表、燃气公

 

司代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7) 当雨污水管道与燃气管道相交叉时,应设置截面不小于

 

600mm*600mm的砖墩支撑,防止燃气管道断裂。

 

十二、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常德大道改扩建工程项目部制定并解释。

 

十三、预案的生效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方案资料,提供参考,欢迎参阅。

 

 

         方案

《xx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将于xx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从规划和建设、燃气经营安全、燃气设施保护和使用安全、安全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在燃气规划和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提出,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并在项目建设各阶段依照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及相关许可手续。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在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

《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相关行为进行规范,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燃气接收站、储存站、储配站、燃气汽车加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等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报建。燃气经营企业改动(包括改建、扩建)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撤销燃气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撤销。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同时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在安全管理方面,《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管理部门监管责任,要求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同时可会同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开展行政区域内燃气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

       管理办法

第一条 【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应、安全使用,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气瓶安全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燃气界定】 本办法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管理活动。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要原则】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应当从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出发,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应急”的原则,体现到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 【部门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本市城镇燃气行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各县、区燃气依法管理和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负责组织制定市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将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城镇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核发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规划选址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调整燃气相关规划土地使用性质之前,应当征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的意见;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燃气管线建设审批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执行。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燃气安全综合监管职责;遇有城镇燃气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市政府的授权下牵头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依规对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依法查处违法充装燃气气瓶的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工作,对燃气气瓶充装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和资格认定;依法对符合条件的燃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主体核发营业执照;依法查处燃气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市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市消防支队负责依法对气化站、储配站、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场所及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消防监督管理;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燃气运输的行为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交通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队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牵头做好燃气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依法审批;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负责依法对燃气经营、储存场所进行防雷安全监督管理。

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城市道路未经道路开挖许可埋设管道的行为;查处城市街道两侧临时占压燃气管道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xx海事局负责负责船舶载运燃气的安全监督。

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县、区燃气管理部门开展辖区内燃气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县区政府职责】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完善燃气安全管理机构和执法队伍,协调解决燃气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七条 【行业自律机制】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为行业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燃气发展规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属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的燃气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燃气设施改动】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向工程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

第十条 【管道供气】在燃气管道覆盖范围内,不得新建瓶组气化供气装置,已建成的应当停止使用。

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燃气做燃料时,必须采用管道供气。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加气站建设】新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经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情况除了向工程所在地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

第三章 燃气经营安全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 【管道供气原则】管道燃气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用户提供气源。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构,有1名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各储配站、供应站、气化站、汽车加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管道燃气安全管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管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发现因巡查不到位,发现隐患不及时排除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安全评估】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单位燃气设施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安全评估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应当报所在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燃气运输】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应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及时通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燃气质量】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臭燃气应按规定进行加臭处理。

第二十一条 【燃气气瓶】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进行涂敷。液化石油气钢瓶应在气瓶瓶体的显著位置涂敷符合《液化石油气钢瓶标识涂敷技术规范》(DB44/T 2108-2018)要求的充装单位名称(字号或者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应急救援电话和下次检验日期,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

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管理】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管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行管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应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

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事项。

第二十三条 【管道用气合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含个人与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燃气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提供安全咨询服务。

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提供气源,一经发现将追究提供气源的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燃气经营企业应协助有关单位进行燃气安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用户安全】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提供1次入户安全检查,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情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约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燃气用户拒不配合入户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7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配合入户检查并消除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24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保护范围】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一)各类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分别为:

1、低压、中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1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2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5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汽车加气站的安全保护范围按《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规范》设置。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天然气气化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燃气场站、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设置。

(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燃气企业与河道、航道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禁止行为】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监管职责】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监管,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督。

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消防等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有关物业管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设施的保护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小时燃气应急处置电话。

第三十条 【燃气设施和安全标志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订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安全保护责任:

(一)铺设管道;

(二)进行钻探、打桩、顶进、挖掘等作业;

(三)其他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查询结果显示施工活动在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施工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应共同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负责联系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工程开工前,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

《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的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二条 【安全保护措施】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情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行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燃气管道的具置以现场探测为准。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工程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行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须立即制止或报告。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职责】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行监护,发现损坏燃气管道设施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

第三十五条 【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必须领取《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证书》,方可从事安装、维修业务。

第五章 燃气使用安全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用气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

(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管等;

(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

(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

(五)进行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九)禁止瓶装燃气进入电梯;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日常维护职责】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管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

第三十八条 【燃气企业安全检查】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及时进行整改。

对确实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燃气使用安全场所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供应燃气,并向所在县、区燃气主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燃气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气象、水务、海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不予先告知安全检查】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对燃气经营企业不预先告知的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不定期组织燃气安全督查。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督】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强化燃气执法力量,开展经常性执法活动。会同消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成立燃气联合执法工作小组,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各部门依职责重点查处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各县、区燃气主管部门于行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情况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由燃气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没收燃气、气瓶以及其他用于上述违法活动的器具,以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安全巡查通报】燃气行业协会应建立对燃气经营市场的安全巡查通报机制,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反馈各县、区燃气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燃气管理信息化建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推进建立全市燃气管理信息平台。

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应当安装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燃气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与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平台连接的接口。

第四十四条 【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事故预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全市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市级应急演练。各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两年组织1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所在县、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半年组织1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行1次综合应急演练。

第四十六条 【维护燃气设施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事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属燃气事故的,应直接拨打“119”电话向消防部门报警。

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发现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抢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燃气 安全事故 分析 趋势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E64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9-189-2

1前言

近年来,乌鲁木齐燃气发展迅速,但是燃气事故也在快速增长,据统计,2010年乌鲁木齐市发生各类燃气事故162起,受伤14人,死亡4人。2011年以来形势更加严峻:乌鲁木齐市王家沟钢材国际物流中心西郊停车场18号楼商铺1到3月连续发生4次闪爆,7人烧伤; 11月5日,乌市碱泉三街专用汽车厂家属院发生天然气闪爆,1人死亡, 3人受伤。这些恶性事故进一步引起了市民燃气安全的高度关注。

2本地区燃气事故统计及分析

通过图2-1、图2-2的综合分析,燃气着火、爆炸以及施工损坏燃气设施这3类事故,是近年来乌鲁木齐市发生城镇燃气事故的主要形式,处于逐年稳定增长态势,而中毒事故以及因其他原因损坏燃气设施事故则呈逐年下降趋势。

燃气事故发生场所分析。乌鲁木齐市近3年来发生的户内、户外燃气事故总数346起,其中户内333起,占事故总数的四分之三。

2.1户内燃气事故统计分析

通过图2-3、图2-4的对比发现,用户使用不当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数量及严重程度总体呈上升趋势。发生频率最高的是着火事故,户内着火事故三年来没有明显上升或下降趋势;爆炸、爆燃事故所占比例逐年上升,燃气中毒事故呈逐年下降趋势。每年的6月份是户内燃气事故高发期,12月至次年3月是户内着火、闪爆、中毒等事故的多发期。

2.2户外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统计分析

原因分析。引发户外燃气设施损坏事故的直接原因主要有空中坠物损坏、车辆撞坏、施工损坏、火灾引起、维护保养、漏电击穿等6种。如表2-2:

施工损坏燃气设施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城市各类改造施工频繁。如2010年10月9日,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在自来水管线施工过程中,使用挖掘机误将温泉东路142号门前PE200中压天然气管线挖伤。

对比分析,乌市燃气设施损坏事故多发生于小区庭院及巷道内。主要原因是,一些地下管网年久失修,改造工程频繁,不能按要求严格办理手续,致使巷道、庭院内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频频发生。

3城镇燃气事故发展趋势分析

3.1事故多发,安全形势严峻

综合以上统计分析我们看到:近年来,燃气事故数量总体逐年上升,后果严重的重大事故时有发生,行业安全形势严峻。

因为用户安全意识缺乏,违规操作、粗心大意而导致的燃气事故数量高居首位,一般都要占到统计事故总数的90%以上甚至更多。另外,政府机构的监管较薄弱。

3.2 天然气爆炸事故的主要原因和特点

(1)设备、设施老化破损导致天然气泄漏。

(2)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设施失效可能导致天然气泄漏、引爆。

(3)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应急救援人员、技术和装备匮乏,出现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处理。

(4)用户对燃气设施缺乏监护。

(5)燃气设施、供气管线建筑物占压而损坏泄漏等。

4 预防和消减的对策

(1)理顺和健全政府部门的燃气安全监管体制。

(2)加强政府监管机构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事故的监管执法力度。

(3)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出租房等特殊地域燃气用户隐患的排查整治。

(4)规范城镇燃气事故上报、统计、工作。

(5)抓好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

(6)严格、科学规划和建设城镇燃气工程

(7)城市燃气设施和场所的重点监管措施

①加强燃气管线、设施的巡查和维护检修②建立健全入户检查燃气设施制度③严格监管燃气管道的检验、维护④坚决清理和处罚违章占压⑤加强对加气站、液化气站的监督检查⑥对退役液化气罐集中回收、做好超期、缺陷气罐的检验报废。

(8)深入开展全社会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积极推进燃气事故社会保险事业

(10)燃气安全技术、安全设施改进措施

(11)积极开拓“物联网”技术在燃气安全领域的应用

(12)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13)采用自控报警切断、阻火防爆等安全防护设施

①推广具有自动报警、自动关断功能的燃气阀。②推广使用民用燃气泄漏自动切断装置。③公福单位应安装固定式液化气可燃气体报警器。

城镇燃气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一、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

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以改善安全管理漏洞、生产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安全生产环境为重点,全力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强化“打非治违”力度,加强与安委会成员单位的沟通与协调,指导、督促团场、镇、管委会制定完善专项行动方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行动。强化打非治违责任,落实打非治违“四个一律”要求。

煤矿: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向所有煤矿持续深入宣传《七条规定》,督促煤矿对照《七条规定》扎实开展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为重点,要求各煤矿制定方案,并对其自查自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各煤矿企业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开展煤矿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应急救援演练活动。组织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互检工作。对各煤矿季度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情况、顶板专项治理、矿井通风、瓦斯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矿井防灭火、在建煤矿项目进行专项检查。

道路交通:继续深入开展“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加强客运车辆安全带安装使用的监督检查,提高安全带的佩戴使用率,进一步规范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和出站检查工作。要深入开展客车、货车、面包车等“三车治理”,整顿路面行车秩序;要严格落实客货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市场准入关和交通工具安全技术准入关,严禁运输(客运)车辆带“病”行驶、严处酒驾、“三超一疲劳”、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等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要求,特别是要加强凌晨2点到5点的管控,严格落实驾驶员强制休息制度,重点车辆100%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确保长途运输和群众出行安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监督,使其严格执行《道路运输危险物品车辆标志》(GB13392)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危险品、客运车辆的动态监管,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行严格检验,对达不到标准的车辆要果断采取措施注销其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证件;对非法改装车辆的、平板货车加装罐体的,一经发现要责令其回复原状或拆除罐体;对罐体容积和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要重新核定载质量或责令企业更换匹配的罐体;要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进一步加强危化品道路运输法律法规的教育和培训,严格对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要及时排查治理道路危险路段、隧道、危旧桥梁等重点部位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

农机:要开展春耕春播“农机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重点检查农业机械检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情况;拖拉机、农机具反光膜的加装情况;整治拖拉机“黑车非驾”、违法载人、超长、超宽、超载、隐患排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实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七种危及人身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

非煤矿山:要进一步加大复产验收逐级检查力度,非煤矿山企业在准备恢复生产之前,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逐项检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安监局验收,做到合格一个,开工一个。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将依法责令其进行整改,对逾期仍不能完成隐患整改的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其停产停业。要严格按照《非煤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和有关部门沟通协商,进一步加大整顿关闭工作的力度,结合整顿关闭工作,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无相关资质违法生产,推动“打非治违”工作深入开展。

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督促化工和危化品企业全面落实《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夯实企业基础工作;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反三违”,突出抓好重点监管品种、重要危险工艺、重大危险源的自动化控制系统完善改造和安全监管;要加强对企业开展标准化建设的督查检查,对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或未达标的企业,加大监管力度,实施重点监管,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督促相关企业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金属万向管道充装系统,严禁采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要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状普查评估,完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遵守保证员工安全的承诺,形成“治违”的长效机制,严防恶性事故发生。

消防: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团场要把消防规划纳入城镇规划。要重点抓好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的隐患整治。落实建设项目消防安全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建筑外保温材料与消防产品。继续抓好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对重大火灾隐患要以政府名义进行挂牌督办并抓好整改落实。凡不合格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场所,一律不得营业。

建筑施工:要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认真开展以建筑起重机械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深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开展建筑安全监管经验交流,进一步提升安全监管水平;继续加大事故通报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现建筑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加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格检查塔吊、施工升降机等设施,取缔无证上岗,严厉打击借用资质和挂靠、违法分包转包、以包代管等不法行为。

旅游、特种设备:要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集中力量“排大隐患,防大事故”;特别是加强对大型旅游节庆活动等游客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和行业监管,加强对各类旅游经营场所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对重点景区、游乐设施等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开展加强对电梯、压力容器、可燃气体报警仪等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突出整治车用气瓶、压力管网和土锅炉。加大对大型起重机械和游乐设施无证无牌使用运行隐患排查,处罚力度。

经委、水利、教育、商务、文化等部门:要强化行业安全监管,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备案制度,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等专项行动,明确阶段专项整治责任、内容、措施和目标。

受限空间作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对本单位内存在有毒有害、通风不良的受限空间,认真识别,逐一排查,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切实落实在受限空间作业票制度和现场设置明显安全告知牌的要求,安全告知牌内容包括警示标志、作业现场危险性、安全操作注意事项、危险有害因素浓度要求、应急电话等;对长期废弃的受限空间(检查井)等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填埋,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城镇燃气:城镇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镇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的监督管理,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在燃气中按标准计量投放臭味剂、针对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开展专项检查、日常巡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努力实现六月份为“安全生产无事故月”

各单位、各部门要针对近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全面彻底排查事故隐患——要突出煤矿、交通领域隐患排查力度,重点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及瓦斯、通风、水害、机电等方面的隐患,道路交通重点排查治理危险路段,严格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要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监控措施;对存在重大隐患、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整改;要加强对高危行业复工复产验收的安全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三、开展“安全生产演练周”活动,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应急演练是应对各类事故及灾害准备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评估应急准备状态,检验应急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发现并及时修改应急预案缺陷和不足;认真全面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对应急预案演练周各单位开展演练活动做了详细的部署,要求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月”演练活动安排,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以及“走过场”思想,务求实效。抓好煤矿井下紧急安全避险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监控系统,做好安全预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安全体系建设,落实大型建设项目气候条件可行论证、防雷电检测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制度。

四、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六月份开展以“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为主题,坚持“三贴近”、“三面向”,注重实效,开展安全科普、“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文明示范岗”、《自治区消防条例》宣传月、道路交通文明计划等宣传活动,加大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的宣传力度;党委宣传部、安监局、公安局、广电局、总工会、团委将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战线上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例,积极引导媒体,形成舆论强势;建立和利用文化广场、公交车辆、影剧院等阵地,多形式、多角度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开展安全文化宣教咨询服务,促进安全知识“五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