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乡建设规划条例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一、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主体
下列违法建设行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一)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五)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构)筑物逾期未拆除的
因实施城乡规划需拆除而未拆除的六)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未满。
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擅自改变镇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建筑的查处主体
修建违法建筑的按下列规定组织查处:根据《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绿地、公路、河道和水工程管理范围等专门管理区域内修建的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二)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三)城市、镇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查处;
四)村规划区内其他不属于上述第项规定违反城乡规划修建的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查处。
以上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三、工作要求
各职能部门必须各司其职、狠抓落实,违法建设的查处是一项关乎民生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系统工程。必须创新体制机制、改进方式方法,加强部门与镇街(特设机构)镇街与镇街、镇街与特设机构的联动和协作,探索查处城乡规划违法反应快捷、措施有力、行之有效的途径,切实保障城乡建设的有序组织和维护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一)强化责任、首问负责
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实施《规划法》条例》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各镇街、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并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狠抓落实。涉及多个部门对同一违法建设均有权查处的由首先受理或发现的单位负责牵头查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政府可临时指定查处城乡违法事项的单位。
二)守土有责、属地牵头
对违法建设,镇街(特设机构)要严密监控本辖区城乡建设行为。要尽快组织查处。对各类违法建设,要按照“属地牵头”原则,采取措施、加强力量、狠抓监管,及时发现、制止,把大量的违法建设行为和违法建筑消灭在萌芽状态;制止无效未果,应及时提请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三)条块结合、通力协作
要条块结合、通力协作,城乡规划按照划区域和界限管理的原则。营造遏制和查处违法建设的高压态势。对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配合,通过责令自行拆除和司法强制、行政强制等措施予以执法;城市、镇规划区范围以外城乡规划违法的查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提供应有的政策法规和人员力量等支持,凝聚城乡规划监察执法的合力。
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106号)文件精神,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规划目标,现就做好**年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节能目标。到**年年底,建设领域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目标,其中: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实现节能800万吨标准煤;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对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现节能300万吨标准煤;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改造,实现节能200万吨标准煤。发展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中应用,实现替代常规能源300万吨标准煤。
(二)减排目标。到**年年底,新增城市污水处理能力1200万吨/日,力争用两年时间在36个大中城市率先实现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
(三)总体要求。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年节能减排工作安排的通知》([**]8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106号)文件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节能减排作为转变建设领域增长方式的重要抓手,强化责任考核,完善体制机制,突出重点工作,搞好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使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能减排工作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在城市规划编制中应体现符合当地可持续发展要求,将资源和环境保护要求作为强制性内容。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通过施工图审查,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继续督促和指导地方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供应比重。
(二)全力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工作,提高节能水平。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把做好有关建筑节能的设计、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施工监督导则》、《绿色施工导则》的贯彻落实作为质量检查、节能专项检查工作的重点,力争**年底全国新建建筑施工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达到80%以上。要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有条件地区要研究制定新建建筑节能65%的强制性标准,并颁布实施。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要对其节能性能、节能措施、保护要求等进行公示。要按照《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暂行办法》,选择一批建筑开展能效测评标识试点。
(三)继续推动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把应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转变建筑用能结构的重要抓手,组织对本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和应用潜力进行调查评估,通过组织示范项目等方式进行推广应用,要积极研究强制性推广政策和鼓励推广的经济政策。承担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地区,要加强示范项目的管理,确保实现预期节能环保效益。要加快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标准规范和技术文件。
(四)深化供热体制改革,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各地要继续推动采暖费补贴“暗补”变“明补”改革,并同步建立个人热费帐户。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我部印发的《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等文件精神,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实施办法。我部确定的12个供热计量示范城市,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今年的供热计量示范任务。要贯彻《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尽快落实第一批改造项目,确保在**年采暖季前完成。
(五)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我部和财政部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按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任务。北京、天津、深圳要加快推动动态能耗监测平台建设任务,完成分项计量装置安装任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教育主管部门做好《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加强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尽快确定第一批高等学校开展节约型校园示范。
(六)强化公共建筑空调节电管理。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对空调系统进行优化设计,空调系统建成后应进行能效测评。投入运行的公共建筑,应建立空调系统运行管理制度,优化空调运行模式。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中央空调系统实施节能改造。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积极推广使用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等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提高空调运行效率。
(七)做好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抓好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与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推广应用保温隔热性能好、轻质、利废、环保的新型墙体材料。大力推广高强钢、高性能混凝土等新型建筑材料。确保**年底前第二批256个城市完成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目标。认真贯彻《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147号),会同同级工商、质检部门认真做好建筑节能材料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管理。
(八)加大轨道交通的规划建设力度。科学规范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的编制,完善并落实轨道交通与步行、自行车交通的衔接规划,建立安全、连续、舒适、畅通的轨道交通与行人、非机动车通行系统,充分发挥轨道交通网络效益。
(九)加强城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各地要科学制定城市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十)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指导和监管。我部将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组织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争取今、明两年在36个重点城市实现全部污水的收集和处理。建立并完善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督察和评估通报制度。按照《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报告、核查和评估办法》,建立并完善运行项目每月一报,在建项目每季度一报;每季度一次信息通报,每半年、全年一次评估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城镇污水处理核查督察体系。建立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完善“全国城镇污水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36个重点城市,以及重点流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
三、加快推进建设领域循环经济发展
(一)推进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我部将按照《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组织开展对**年节水型城市申报、评审、现场考核、公示和审定工作。开展节水先进县(区)考核指标和办法研究工作。各地要以创建节水型城市为载体,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监督,要明确城市节水的目标、任务和重点。缺水城市及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城市在“十一五”期间要努力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大力提倡水资源节约项目实施。各地要加强再生水的科学开发和利用,引导工业、农业、城市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及公共建筑等加大使用再生水力度。沿海和缺水地区应因地制宜地推进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的利用。各地要加快技术改造,依法淘汰耗水量大、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更换公共建筑中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用水器具应符合《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
(三)加强城镇垃圾处理场建设运行的监管。县级以上城市要建立健全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减量化。鼓励有条件地区利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年前,在全国372个垃圾填埋场,选择一批开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气体发电利用项目,实现垃圾资源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新建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场要统筹考虑周边乡村的生活垃圾处理,实现垃圾无害化,对于未达到无害化标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在**年底前要全部整改达标。
四、积极推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体制机制建设
(一)认真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为条例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条例》贯彻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各项工作。
(二)健全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法规制度和政策措施。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水污染防治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立的法律制度,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配套的地方法规和规范文件。各地区要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标准体系,抓紧制定本地区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推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和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经济激励政策。研究完善促进城市节水的水价管理办法和污水、垃圾处理费用征管机制。加快北方地区供热计量收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和扶持建筑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方面推行清洁生产机制。
(三)加快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和推广。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组织实施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广泛开展节能减排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关键词: 民族村镇; 保护整治规划; 基本内容; 作用
中图分类号: TU982.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8631(2011)07-0001-02
1工程建设标准的概念
工程建设标准是经济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和依据。
1.1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位和作用
贯彻落实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政府规范市场秩序的手段;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科研成果转化;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人身健康权益;推动能源、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促进建设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推动开展国际贸易和国际交流合作。
1.2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分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程建设标准分为以下四级:国家标准National standards;行业标准Industrial standards;地方标准Local standards;企业标准Enterprise standards。前三者共计5300余项。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属性又分为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标准化法》第18条“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目前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工程建设活动的类别、范围和特点,涉及工程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工程类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拆除工程等等。
行业领域:房屋建筑、城镇建设、城乡规划、公路、铁路、水运、航空、水利、电力、电子、通讯、煤炭、石油、石化、冶金、有色、机械、纺织等等。
建设环节: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验收、运行维护、鉴定、加固改造、拆除等等环节。
2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概念
2.1标准体系的定义
为了达到最佳的标准化效果,在一定范围内建立的、具有内在联系及特定功能的、协调配套的标准有机整体。标准体系一般以按一定规则排列起来的标准体系框图、标准体系表、项目说明来表达。
2.2标准体系的特性
目的性――宏观目标及主题目标的合理设定;系统性――工程建设领域及环节的划分;协调性――各部分协调规划、全面覆盖;层级性――项目属性的层级划分及相互关联制约;开放性――科技发展新成果与工程实践新经验的及时转化。
2.3标准体系的作用
领域合理布局,宏观计划控制,体制稳步发展,项目协调实施,技术政策引导。
2.4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
2.5各专业的标准分体系
2.5.1基础标准
是指在某一专业范围内作为其它标准的基础并普遍使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术语、符号、计量单位、图形、模数、基本分类、基本原则等的标准。如城市规划术语标准、建筑结构术语和符号标准等。
2.5.2通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类标准化对象制订的覆盖面较大的共性标准。它可作为制订专用标准的依据。如通用的安全、卫生与环保要求,通用的质量要求,通用的设计、施工要求与试验方法,以及通用的管理技术等。
2.5.3专用标准
是指针对某一具体标准化对象或作为通用标准的补充、延伸制订的专项标准。它的覆盖面一般不大。如某种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安装及质量验收的要求和方法,某个范围的安全、卫生、环保要求,某项试验方法,某类产品的应用技术以及管理技术等。
3贵州民族村镇的基本情况
3.1概况
贵州是中国西部典型的山地省份,面积176100平方公里,山地占61.7%,丘陵占30.8%,平地只有7.5%。民族成分有49个,其中世居有17个民族。贵州有1463个乡镇(其中253个民族乡),13973个村寨,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寨占有相当比例。2002年6月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黔联呈(2002)3号文件”向全省各地下发了《关于公布全省20个重点民族文化村镇的通知》,确立了20个民族村镇为重点保护对象,标志着贵州省民族村镇保护与建设工作的正式启动。
3.2等级及分布情况
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20个重点民族村镇。
3.3贵州民族村镇形成的历史背景
贵州是中国古代苗瑶、氐羌、百越、濮人四大族系交汇的地方,又是汉族移民较多的一个省区。各种民族文化在这里形成了复杂的多元文化体系,同时保持着各自不同的文化特征。由于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中部,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差异的特殊地理环境同时受经济与交通发展滞后的影响,从生产生活的方式来看,这一地区都是以自然的农业生态为主。因此以民族村镇为载体的贵州民族文化保存得都比较完整。“大杂居、小聚居”、“又杂居、又聚居”的分布特点,加之地理和历史原因,呈现出多元文化共生共荣的现象。贵州民族村镇的形成大致有以下三方面历史背景:军事防御的需要;商业贸易发展的结果;民族歧视的原因。
4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提出的经过
4.1民族村镇保护规划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近年来,我国政府颁布了与不少民族村镇保护相关的法规、条例,2007年12月29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城乡建设规划,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规划,应当符合文物保护的要求。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由之前的“一法一条例”演变为“一法三条例”。“一法”由《城市规划法》演变为《城乡规划法》,“三条例”则是在《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之外,增加了《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住建部2005年7月15日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2010年11月2日又制订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贵州省人民政府2004年9月23日了《贵州省历史文化名城(镇)和历史文化街区申报评选办法》。2001年1月5日贵州省建设厅、文化厅、民宗委出台了《关于加强我省民族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这些法规和条例对民族村镇的开发与保护起到重要的促进和保证作用,它标志着民族村镇的开发和保护己步入长期稳定发展的阶段。
4.2当前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编制深度的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法[2000]25号)中提出了认真编制和完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在充分研究城市发展历史和传统风貌基础上,正确处理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明确保护原则和工作重点,划定历史街区和文物古迹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控制要求,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又提出各地要高度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抓紧编制保护规划,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界线,明确保护规则,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原则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建设必须与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风貌相协调。在历史文化保护区范围内严禁随意拆建,不得破坏原有的风貌和环境,各项建设必须充分论证,并报历史文化名城审批机关备案。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明确: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是城市、镇总体规划阶段的专项规划,应与城市、镇总体规则同时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称保护规划应与村庄规划一同编制。其深度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5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与作用
5.1基本内容
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基本内容包括总则、保护整治规划、保护整治措施、保护整治规划技术、保护整治规划技术文件、监督管理、附则8个部分。保护整治规划增加了保护整治技术,一是对住宅整治划分院落的整治、房屋的整治、门楼、临街景观建筑的整治。二是街巷风貌保护整治。三是房屋使用功能改造标准,厨房、卫生间应以保证居民基本生活条件为标准进行改造,水、电实行一户一表,供水、下水入户,电话、有线电视入户。有条件的村镇,电力、电视、电信的缆线均设地下,消灭飞线,实行一户一箱(邮政信报箱)。四是市政设施改造对整条街巷整治改造应保持该保护整治区的传统风貌,原则上不得改变原有街巷的尺度和走向;街巷宽度达到10米及10米以上时,7种管线(雨、污、气、供水、路灯、电信、电力)一次埋设到位;街巷宽5米~10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雨、燃气管线;街巷宽度为2~5米时,优先布置供水、污水;5米宽以下街巷,原则上不敷设燃气管线。街巷宽度小于2米时,仅布置供水。在条件受限制地区,雨污水可局部采用合流管。五是供暖、节能改造标准。六是整治材料选用原则和供应,在不影响房屋安全及外观的情况下,提倡使用从旧房上拆下的旧砖、瓦、石材。旧木料的选用从严掌握,对于院落内部,在不影响外观风貌的前提下,提倡使用新型、绿色和生态建材。原则上不选用国家或贵州省禁止使用或在限制使用范围的建筑材料。
5.2作用
一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是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的延伸,其范围介定为:是指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城、镇、村。二是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的深度作了规定,由于贵州民族村镇受用地条件限制,村镇用地范围小,特别是历史文化名村,有的只有20-30户,其控规深度不能满足保护的要求,保护规划需要与村庄整治规划相结合,才能更好的指导村镇保护,三是民族村镇一般都具有比较丰富的历史文化内涵和复杂的背景环境,在遗产保护上讲求“整体保护”,保护整治规划强调了整体保护与整治更新理念,重视了保护整治规划的作用,这对当今除名城、名镇、名村以外的村镇保护整治更具有重要意义。
6结语
民族村镇是指历史比较悠久、建筑具有特点、文化具有特色、生态环境好、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村寨和城镇,贵州是多民族省份,拥有48个少数民族,其中世居民族17个,有浓郁特色的民族村镇很多,到目前为止,贵州有2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有6个国家历史文化名镇,有1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有1个省级历史文化名城,17个省级历史文化名镇,2处省级历史文化街区,15个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民族村镇仅20个,还有许多民族村镇均有一定的保护价值,因此制订贵州民族村镇保护整治规划技术导则,明确保护整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探索民族村镇保护整治的方式方法,对指导末列入保护计划的民族村镇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景慧.中国民族村镇的保护概念[J].城市规划汇刊,1994(4).
[2] 王景慧.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弘扬[J].城乡建设,2000(3).
[3] 文伟.民族村镇长沙保护与旅游开发研究[D].湘潭大学,2005.
[4] 刘莜.民族村镇的保护和发展[J].城市问题,1999(4).
[5] 李继峰.民族村镇旅游开发中的不谐和因子研究[J].郑州大学学报,2003(6).
[6] 许虹.四川民族村镇保护与旅游产业发展[J].成都大学报社科版,2006(2).
[7] 赵中枢.中国民族村镇的特点及保护的若干问题[J].城市规划,2001.25(10).
[8] 罗德启.中国贵州民族村镇保护和利用[J].建筑学报,2004(6).
[9] 常晓舟,石培基,高徽.西部绿洲民族村镇保护开发的实例研究-以河西走廊全国民族村镇张掖为例[J].城市规划,2001(12).
一、“一法一条例”实施情况
由于历史和体制的原因,我旗规划工作起步较晚,规划基础比较薄弱。近几年来,随着旗址迁建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工作的不断深入,规划工作得到了旗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年,我旗成立了规划局,设置机构、配备人员,“一法一条例”在全旗得以逐步实施,全旗规划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有了新的进展。
(一)旗新址建设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实施。
旗新址迁建之初,我旗聘请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进行总体规划设计,高标准启动了《镇城市总体规划》和《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年,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经旗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付诸实施。镇所有建设项目,都在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编制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现已编制完成《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50余个修建性详细规划。
新址镇建设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调整等工作都能够按照“一法一条例”及《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旗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审批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做到了无规划、不批建,保证了旗新址建设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二)重点小城镇规划和“50强”村规划调整和重新编制工作取得新进展。
年至今,全旗“50强”村建设规划已全部编制完成,开创了我旗村屯详细规划的先河,为推进我旗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如旗政府还要求各将规划工作纳入年度小城镇建设工作计划中,在今后3–5年内确保完成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中心村规划编制任务。目前,我旗城乡规划覆盖面呈现出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
(三)严格规划审批程序,全旗规划意识逐步提高,规划指导作用逐渐显现。
在旗新址规划审批实施过程中,旗规划局严格执行“一法一条例”和《城乡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本着“对外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内严格流程、规范操作”的原则,坚持现场勘察、定点放线验线、严把“一书两证”发放关,制定建设工程规划跟踪管理记录,对各类型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管理。今年上半年旗规划局共发放选址意见书48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81份,核发重点工程和其他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62份,为前旗三中、兴安盟消防支队综合楼等60个建筑单位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书。做到了规划审批从高、从紧、从严。
规划主管部门将我旗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居民、集体建房统一纳入城市规划管理的范围,特别是城区农村集体建设及农民建房,要按审批程序办理城市规划审批手续后才能进行建设,基本杜绝了“未批就建、少批多建、随意加层和随意更改规划审批”现象的发生,基本实现了“城中村”建设与城市建设的协调,从而保证了城市建设质量和城市特色。通过宣传教育、有效管理,我旗城镇居民(村民)的建设审批意识不断加强,规划对建设的指导作用逐渐显现。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旗城乡规划执行情况总体良好,城乡规划在加快全旗城乡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严格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社会规划意识不强、村庄和集镇规划编制滞后、镇村规划管理机构和机制不健全、规划执行难度大、村镇无审批建设现象依然严重等困难和问题。
(一)规划意识有待于提高。从实地检查情况看,各地对村镇规划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够高。有的基层干部对于“一法一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知之甚少,全旗大部分地区尚未形成尊重规划、理解规划和遵守规划的良好社会环境,很大一部分群众规划法律意识淡薄,私建、乱建现象仍十分严重,有的办事处甚至近两年内都没有建设审批项目,全社会的规划意识和法制观念亟待加强。
(二)规划编制整体上滞后,规划任务还很艰巨。据有关部门反映,我旗大部分和村屯规划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前编制的,绝大多数都已超过时限,对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指导作用不大,无法满足现阶段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对于规划建设的要求。规划编制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资金投入,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我旗近十几年来规划编制工作进展缓慢,管理职能缺位,有的办事处所在地违章建筑物较多且已经侵占了道路等公共场所,有的农村村庄、民宅布局混乱、朝向不一,超面积占地严重,村民建设使用宅基地随意性大,民宅建设缺乏规范设计。全旗21个办事处中,年做出调整和重新编制规划的有7个重点镇。除镇在总体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编制完成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外,其他各地已经编制规划的集镇只有修建性详细规划缺少控制性详细规划。除“50强”村外,我旗其余村还都没有编制规划。检查组认为,虽然近年来我旗规划覆盖面积迅速增加,但距离城乡规划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缺少规划、无章可循已经成为影响我旗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的瓶颈之一。
[关键词]存量土地;优化;城市经营;规划
一、存量土地概念
关于存量土地广义上讲是泛指城乡建设已占有或使用的土地,狭义上讲是指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闲置未利用土地和利用不充分、不合理、产出低的土地即具有开发利用潜力的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而我们在研究中往往是将存量土地以狭义上的定义为标准,注重根据“经政府批准而因为各种原因未及时开发的土地”这个本质来断定。
二、解决方向
之所以需要优化配置,肯定是有更进一步的潜力没有被利用,甚至是被荒废,而造成这一现象,很大一部分因素是因为整个规划管理系统的存在缺陷和漏洞,与此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下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制度转型还认识不足,改革力度和决心还不够。我国虽然早已进入土地市场化合同阶段,但是土地因它的稀有性、不可再生性等特点,在其的出让和交付使用权的自由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限制,同时法律的保障力度也相对于其它资源更大,正因为不是完全的市场化,所以导致土地的出让者和使用者存在着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土地资源不能被最大优化利用,规划的合理性不能最大限度体现。此外监控土地的运行状况的职能部门不确定,规划部门大多数只是执行出让和招标这一块的相关工作,而后续的监管和评价略显不足。同时如果规划部门充当土地的监管部门的话,那么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分化,也容易产业独权或者腐败等现象。因此建立独立的监管评估部门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管理部门工作
(1)制定存量土地利用长期计划,完善存量土地储备制度。(2)有效控制增量,弥补存量,以行政手段去引导盘活存量土地。(3)建立规范的土地市场,并加大市场规范化的监管力度。(4)制订存量土地开发利用配套政策,做好存量土地的登记造册工作。(5)对闲置土地及时清查,尽快加入规划土地利用范围,使得资源更有效利用。
四、注意误区与具体方法
尽管在规范方面是管理部门首要考虑到的地方,但是真正要盘活那些低效率甚至是零效率的土地资源,单单是依照条例办事是远远不够的,在尊重法律原则的情况下,还需要全方面的分析效率不够的具体原因,也要适当保障开发商的权益,取得双赢才是真正的成功。制定土地具体使用方式的时候,也要切实的考虑到具体土地的发展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结合,不能盲目以眼前的经济利益为目的,因此,我们不得不讲到对城市的规划要以一种经营的理念去处理。以土地作为经营的主要客体来获取经营建设资金,获取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这就难免以牺牲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代价换取经济利益,忽略了城市经营更为重要的内容,没有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眼光,这样必将轻则不能实现预期的效益,重则带来相反的结果。我们谈到的存量土地的优化配置也要提高警惕,毕竟,这种优化配置实际上是对城市经营的一种“修复”或者“添加”。因此要有长远规划的眼光,同时也要具有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临时对于闲置土地的短期利用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处理,而对于这一型的土地的处理,我们要注意要以一种“保护性”的开发策略来应对,让其具有临时性和可塑性的双重特点。
五、参照相关措施注重共同原则
(1)城乡结合,统筹安排。城市总体布局的综合性很强,要立足于城市全局,符合国家、区域和城市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发展的要求。因此,城市布局应该与区域的土地利用、山水生态、交通网络互相协调。(2)功能协调,结构清晰。城市规划用地结构清晰是城市用地功能组织合理性的一个标志,它要求城市各主要用地功能明确,各用地之间互相协调,同时有安全便携的联系。保障城市功能的整体协调、安全和运转高效。(3)依托旧城,紧凑发展。利用旧城区的资源,在附近开发新的商业聚集区域,能有效的减少运输成本,同时能发挥旧城区多余的人力资源,减少旧城区人口过于密集带来的相关民生环境等问题。(4)分期建设,留有余地。城市总体布局是城市发展与建设的战略部署,必须有长远观点和具有科学预见性。对于城市远期规划,要坚持从现实出发,对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必须以城市远期为指导。
参 考 文 献
[1]陈双,贺文主编.城市规划概论[J].科学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