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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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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第1篇

房屋质量投诉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也是处理的难点,近年来投诉数量更是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以扬州市区为例,2011年共调查、处理各类住宅质量投诉及咨询179起,2012年为193起,2013年截至到11月30日为173起,导致的群体性投诉事件也已涉及数个开发商业楼盘和拆迁安置小区。究其原因和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城市建设规模和基建投资

扩大2013年扬州市城建投资量超过180亿,新开工项目建筑面积572×104m2,累计在建工程已达1400×104m2,截至11月底竣工住宅面积433×104m2。随着建设工程量的逐年增长和房屋保有量的居高不下,投诉的绝对数量也“水涨船高”。

1.2房屋质量监管和维修保证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现有的房屋监管体系中,法律法规对开发商违约行为的约束和处罚力度偏低,导致了质量投诉的发生。少量开发商违背合同约定,私下变更工程做法,擅自降低居住环境标准,导致购房业主不满,甚至直接引发群体性上访。工程交付后,作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部分建设单位不能有效组织和落实质量保修工作,对业主的合理诉求拖延、推诿,激化了当事双方的矛盾,而房屋质量的维修保证体系也有待进一步完善。江苏省新出台的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了开发企业缴纳质量保证金制度,但具体操作和管理细则尚未出台。对超过质保期的房屋质量问题,居民要动用房管部门的公共维修基金,申请周期相对较长,程序也有待简化。没有资金保障,质量问题得不到及时维修,自然加剧了质量投诉。

1.3投诉质量问题的范围不断扩大,重心有所转移

百姓投诉的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房屋结构安全、附属构件使用安全等问题,已涉及到使用功能、外观质量、环境质量问题;不再局限于土建范畴,已扩展到建筑节能、水电安装领域;不再局限于施工问题,已关注材料品质和追究设计缺陷;不再局限于房屋交付验房,已直接跟踪监督和举报建设过程中的参建单位质量行为不规范问题。近两年发生的业主投诉设计缺陷、群诉开发商违约取消中央空调、举证质疑设计技术核定单重号、资料归档不规范等问题,就充分证明了住户的房屋质量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查找质量问题更细致、更专业、更全面,范围更广,导致投诉量不断攀升。

1.4住宅质量通病客观存在,裂、空、漏等顽症,仍有待进一步加强控制

经过对近三年市区质量投诉的分析,经技术人员现场查勘(部分项目为专家鉴定),所反映的问题绝大多数属于质量通病,未发现影响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但涉及“空、裂、漏、薄”等问题的质量投诉,占投诉总数的比例呈常年居高的态势。2011年占质量投诉总数的占45.8%,2012年占46.6%,2013年截止到11月份占52.6%。近年出现的业主群体投诉,也主要是反映房屋渗漏、墙面粉刷裂缝、抹灰层脱落、窗户损坏,质疑存在混凝土强度不足、砂浆强度不足、墙体保温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等质量问题。这其中有通病防治措施落实不力的问题,还有一些技术难题需要研究解决的原因(如热胀冷缩导致的混凝土构件、墙体裂缝,住宅同层排水等新设计做法和成品砂浆、自保温砌块、外保温板材等新材料应用带来的渗漏空鼓问题等等),也有缺乏优质优价政策激励创优的因素。

1.5部分业主以质量问题为“突破口”,实现经济诉求和其他目的

处理投诉尤其是群体性投诉过程中,通过与投诉户沟通发现住户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而进行投诉外,往往还伴有经济诉求和其他因素。有房屋销售价格下降的因素;有拆迁安置房屋分配矛盾的因素;还有小区环境、道路规划矛盾的因素。当前房地产行业面临国家政策调控,购房者十分关注房价的走势。随着调控的深入,市场上房价已经开始出现波动现象。外地个别城市由于楼盘二期房价低于一期房价,甚至出现了一期业主聚集打砸开发商售楼处的现象。正是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这些矛盾得不到解决,要求得不到满足,投诉户们便转移了矛盾的焦点,寻找所购买或拆迁安置的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以此为“突破口”,查找建设单位的弱点争取主动,采取群体上访投诉寻求扩大影响力以期达到目的。

2处理质量投诉面临的困难

面对投诉总量的居高不下,以及较高的媒体关注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使得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面临着严竣的考验。分析目前投诉处理面临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2.1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现行办法滞后于现实发展

首先对建设、监理等责任单位应对业主投诉不力,法律法规没有相关处罚规定,缺乏约束力。目前参建单位处理质量投诉的责任意识不强,被动依赖质监部门的情况居多。尤其是作为第一责任人的建设方,与投诉户自行协商解决的概率偏低,主观态度不积极,大多数推交物业公司或施工单位解决,对质量保修既不组织实施,也不跟踪管理和回访,导致矛盾激化。对建设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但不切实履行质量职责的行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江苏省89号省长令《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均无明确的处罚条款,城建监察部门对工程违规行为的处罚时效也仅为2年。带来投诉处理难度加大。其次,质量投诉中建设单位缺位(破产、注销、离扬)的情况逐步显现。近年来扬州已有数个商业楼盘的建设单位去外地开发,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已注销。面临上述形势如何维护购房者包括质量保修在内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和管理条文也无相应规定。第三,对投诉人的不合理要求和违法违规举动,法律法规也缺乏约束规定和规诫条款。目前,质量保修附带赔偿的诉求越来越普遍,且心里预期值较高,由于介入住宅市场的民间验房师良莠不齐,利用住户对其工程技术的依赖心里,夸大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唆使住户向建设方索要高额经济补偿。个别甚至漫天要价,不切实际,已出现了索赔100万元的案例。很多保修范围内的非结构性问题,投诉人不同意进行质量维修,直接谈赔偿,对处理人员建议其采取司法途径解决经济争议的引导教育根本不予理睬,有些投诉人还采取了堵门、遗留老弱人员、威胁恐吓处理人员的言行。这些都增加了投诉协调处理的复杂性,并导致投诉立案数量明显增加。2013年扬州市区已立案和组织专家鉴定13起。组织专家鉴定和发出书面处理意见等必要程序,大大增加了经办人员的工作量,导致投诉处理工作不堪重负。

2.2质量监督和投诉处理资源不足

由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工程建设项目逐年递增。因建设行政部门和质监事业机构定员定编的原因,目前扬州市区质监人员人均监督工程已达100×104m2。在监督力量本已严重不足(2006年国家规定人均监督工程标准为3~5×104m2)的状况下,再腾出力量处理投诉,人手更显得捉襟见肘。有的业主由于未满足经济诉求或达成其他目的,多次、多处上访,造成个别投诉案件久拖不决,导致投诉处理公共资源被无限占用。

2.3网络、媒体等投诉渠道增多,处理人员面临很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和问责风险

仍以扬州市区工程为例,目前网上投诉的渠道主要有市委书记、市长信箱、纪委监察、等上级部门转发的网上投诉,扬州门户网站的“寄语市长”、“扬州论坛”栏目、12345热线、建设局网站的“留言板”“、投诉举报”栏目以及我站的“投诉咨询”栏目等上传的群众投诉,今年还出现了越级上访、省委书记批示、省建设厅转发等投诉案例。这些投诉均要求质监人员限时书面回复调查处理情况,增强了投诉处理的时限性和文字回复的缜密性要求。各新闻媒体介入质量投诉处理的案例也明显增加,社会舆论的压力很大。今年以来,质监机构已答复各类网上投诉75起,接待了4起投诉户直接带媒体记者、律师参与投诉。反映的问题经现场查勘和调查核实后,有的属于一般质量通病,有的与事实有一定出入,但网络的影响、媒体的采访和暗拍、录音都给投诉处理人员带来较大压力。

3克服困难的对策和建议

3.1强化法律法规的制定,破解当前遇到的难题

由于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江苏省239号文《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规定》等执行了10多年,一直沿用至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建筑行业的形势和现状。目前处理质量投诉,对明确投诉范畴、规诫投诉人过激言行和遵守“5人代表”制度、引导投诉人司法解决经济争议、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质量职责和执行投诉曝光、公示信用等制度、明确处罚条款增强威慑力度、明确责任单位缺位应对措施和落实质量保证金制度、以及联合职能部门会办、申请强制执行等事项,还缺乏具体的办法依据和操作细则,有的处于无据可依可行可罚的尴尬局面。亟需有针对性地加强政策研究,效仿广东、青海、常州、成都等地区、城市的做法,力争在国家、省市较高层面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投诉处理细则及办法,破解当前投诉处理遇到的难题,减少投诉久拖不决、难以应对的现象。

3.2地方政府加强政策研究,出台措施办法

未来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政府会面临大量的拆迁安置工作。为减少社会矛盾,结合以往的经验教训,政府对拆迁安置房、保障房建设可出台措施办法,尽量做到相邻地区的项目造价和建设标准相对一致,避免安置居民因建设标准或补贴标准落差产生心理失衡,导致群体性上访。另外,对超过质量保修期的质量问题,如屋面外墙渗漏、装饰抹灰脱落等,居民申报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房屋,需要楼幢2/3以上业主居民的签字认可,可行性和操作性较难。质量问题难以维修也会激化矛盾,建议政府部门简化公共维修基金的申报手续,使居民有渠道有办法解决自已的房屋维修问题,有效缓解社会矛盾。

3.3加强质量监管,减少质量通病,实现质量投诉的“源头控制”

近年来,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机构对住宅工程有针对性地加强了质量监管,蓄水检验楼板裂缝使得今年板缝投诉量大大降低,对保障性住房采取的加大监督巡查频次、双倍复检实体质量等举措,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今年保障房仅发生了1起质量投诉,其质量已呈现出超越商品房的态势。2014年省建设厅对全省强化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也进行了部署,要求各省辖市有针对性地围绕质量通病开展防治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后未来几年在全省推广,分配给扬州市的目标任务是水电安装质量通病防治研究,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另外,通过制定政策文件和奖励办法,积极营造和推行“优质优价”的市场氛围,引导鼓励参建单位主动创优,将是未来提升地区质量水平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和发展趋势。

3.4加强资源整合,推动信息共享,形成质量投诉处理执法合力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字电子招投标数据电文

中图分类号: C3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自我国引入招标投标方式以来,招标已成为建设工程领域一项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成为业主单位通过竞争择优选择施工单位的一项重要途径。近二十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相继出台,建设工程招投标得到了长足的进步,评标方法更合理、评标程序更完善。但由于招投标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太短,市场秩序还不够完善,目前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围标串标现象严重、投标单位假借资质投标、招标机构水平参差不齐、评标工作易出现错误且存在人为操作的空间等。

为了维护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市场竞争秩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招标的新兴方式应运而生。

一、电子招投标的概念

电子化招投标,是以数据电文为主要载体,利用相关计算机系

统进行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的方式。主要包括电子招标、电子投标及电子开评标三大板块。整个招投标程序大致为:业主单位或招标机构利用电子标书系统制成电子招标文件后在指定网络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放,投标人根据电子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投标文件编制,将编制结果填报到电子投标文件中并于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开标时,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用电子开标系统对投标人的电子标书进行开启后,送至评标室交由评标专家进行电子评审。

二、电子招投标的优势

1、有利于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

电子化招投标通过向指定的网络信息,邀请所有具备资格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人自行下载招标文件,匿名提出质疑,招标人必须对所有投标人的问题进行答疑。招标人的所有信息均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在指定的网络媒介公开。与传统的投标人在业主或招标公司处购买招标文件的方式相比,电子招标的模式无法事先知晓所有投标单位,有助于防止围标串标。同时,电子招标文件只需要优盘大小的储存器,开标时将标书完全导入系统,避免了纸质文件在交接过程中被更换的风险。

2、提高招标的规范性

电子招标程序要求招标人必须按照当地主管部门的标准招标文件范本制作,避免了过去招标人编制文件的随意性,便于监督部门能一目了然的修改审查。同时,电子招标要求对评标办法进行模块固化,除个别技术复杂的项目外,其它工程招标人只能选择给定的几种评标方式之一,避免了过去招标人为某些单位量身定做评标办法的问题,保证对所有投标人公平公正。

3、提高效率、降低错误

与传统招标方式相比,电子招投标的下载、制作、修改均通过计算机网络,省去了投标人的差旅、邮寄等时间。同时,电子评标软件可以根据招标文件在评标前设置好评标程序和各项参数,通过电脑计算客观因素的报价得分,并能对算术性错误进行一定的修正。这样既大大提高了评标的效率,减少失误,同时也能排除人为干扰,防止评标数据被更改和操纵,提高评标的公正性,防止不公平竞争。

4、降低成本、节约资源

传统招投标的方式会耗费大量的纸张,不可避免的造成国家原材料的消耗。而招标时效的有限性又导致绝大部分文件在招标结束后成为了废品。电子招标则大大地降低了标书制作费用,减少纸张的浪费,符合国家例行节约、杜绝浪费的方针政策,有利于绿色环保。

三、电子招投标的未来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电子招投标在各地的积极尝试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其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仍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亟待解决。

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

电子招投标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在密封情况、评标办法、

电子文件有效性等很多方面有别于传统的纸质招标方式,原有的很多法律规范并不适用。目前虽在全国各地已大面积推行,但配套的法律法规还较为滞后。以重庆地区为例,目前除八部委联合出台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和《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电子招标投标管理试行办法》外,并无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因此,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制定出台针对电子招投标形式的有效性和合理性方面的法规,以此完善招投标的电子商务市场。

2、修改完善评标办法

评标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有别于常规的突况,而计算机系统相对较为死板,无法灵活处理任何问题。因此,电子评标的程序和办法有待不断的修改和更新,以适应不同的情况。

3、加强安全性管理

电子招标过程都借助于网络系统,容易受到病毒、黑客的攻击,同时由于企业和个人的印章和签名都由纸质件转为电子化,也定会存在安全隐患。因此,未来需要相应的软硬件设施来加强电子招标系统及门户网络的安全性管理,保证电子文件的安全保密。

四、结束语

电子招投标是运用当代信息技术对招投标方式的积极探索,其取代传统招标模式也是必然趋势。电子招投标的发展前提必须依赖于完善的政策法规、招投标系统的技术革新以及安全性监管,方能使其更加有效的服务于建设工程领域。

参考文献

[1]《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健词】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投诉问题;处理程序;对策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直接关系到招投标双方的利益,关系到投资人和社会的总体利益。近年来,随着我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招投标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从中暴露出一些深层次问题,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运作,制约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那么,如何针对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投诉案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矛盾日趋激化,社会影响大等问题,通过加强对招投标的有效监管,及时发现问题,规范招投标的运作,建立起以预防为主的投诉处理机制,从源头化解投诉纠纷,减少投诉,共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

1 常见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问题:

1.1 对招标人的投诉。

对招标人的投诉大多是针对自行组织邀请招标的。主要有:一是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不依法进行招标的违法行为;二是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串通投标的,向特定的投标人透露有关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和资料等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三是招标人以筹建处、指挥部等非法人机构名义进行招标,致使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有效保护的行为;四是少数招标人违规干预招投标活动的行为。

1.2 对投标人的投诉。

在实践中,针对投标人的投诉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投标人以虚假材料,骗取中标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资料存在弄虚作假,如利用假证件或不实业绩参与投标等行为;二是认为存在围标、串标等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等行为;三是投标人通过租借等非正常方式获取相关证书,甚至通过私刻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等不正当渠道在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四是通过给招标人施加压力、给评标人员行贿等非正常手段,骗取中标的行为。

1.3 对招标机构的投诉。

目前,针对机构的投诉量也急骤上升。主要有:一是《招标文件》有暇疵,招标文件编制有误,实质性的条款没有明示,关键词句模棱两可,让投标人无所适从;二是量身定做,设置诸多不合理的歧视性规定,限制或排斥潜在的投标人。招标人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帮助业主倾向性地选择中标单位,采取“量体裁衣”等手法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暗箱操作,达到内定中标人的目的;三是频繁对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且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及方式;四是有意增大投标成本,招标单位不主动提供完整的招投标数据或文件,如工程量清单等,而要投标人自行采集或编制,不同程度上增加了投标单位的工作量,让投标人望而却步。

1.4 对评标委员会的投诉。

由于投标人的综合素质的普遍提高,对评委的投诉呈现上升趋势。一是评委组成不合格或不合理。评委未按法定程序产生,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评标委员会,而没有主动回避等;二是评委擅自对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三是评标失去公正性。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确定中标人的,推荐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1.5 其它方面的投诉。

一是对监管人员的不作为的投诉。主要针对是监管人员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使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受到损害时不作为;如机构违反既定程序开标、评标和决标时,未能及时制止;二是对有形市场(交易中心)及相关人员有失公正的投诉;如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弄虚作假,损害国家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2 投诉件有效性的认定

目前,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必要举措,并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要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对投诉规定了三个方面的前置条件:一是要求投诉人应与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有利害关系;二是要在有效的投诉时效内进行投诉;三是要求投诉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加盖公章和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等。因此,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其有效性进行认定,审查合格的,才立案处理。

3 有效投诉件的处理程序

3.1 立案。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投诉书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 投诉人署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是法人的,还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二) 提供被投诉人的真实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三) 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四) 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 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3.2 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并做好相关笔录。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回避。

3.3 确认事实、提出处理意见。

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应当包括: ①投诉的主要内容; ②调查的基本过程;③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④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3.4 做出处理决定。

如果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如果情况属实,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要按照法定程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做出适当的处罚。处理决定应当在投诉件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

3.5 送达。

投诉件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相关当事人。通常情况下,本地的当事人,应直接送达并签收,而异地的当事人应当用特快专递邮寄送达。

3.6 立档。

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接受有关方面的检查。

4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处理

在现实中,投诉人对投诉书的内容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忽略具体的形式要求,往往一些小小的失误,导致投诉无法顺利地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虽然,行政监督部门通过审查,也进行了书面告知,但此时往往过十日(有的地方规定为三日) 的投诉期限,投诉人已无法再投诉,错失行使自己权利的时机。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招投标投诉的权利,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件处理要特别慎重,不能简单地做出不受理的决定。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不能小题大做,也不能肆意放纵,针对不同投诉案件的性质,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视具体情况不同,再做出恰当的处理。

如果投诉的内容,有涉及违反法律禁止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投诉的违法行为,即使不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也应按举报件或件予以立;对于重新评标、重新招标等处理,可能影响目前中标结果的,要特别慎重,必要时要及时做出暂缓确定中标人的决定。如果投诉内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将投诉件转送其他有权部门处理;如果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化解投诉纠纷的对策

当前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一是招投标法律相配套的制度与当前的经济发展速度不相适应;二是建设工程发承包中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依然存在;三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未得到有效遏制;四是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的力度有限;五是招标机构“中介不中”的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六是标后监管的制度存在缺陷。因此,要创新管理模式,加大监管力度,从源头上遏止腐败,化解投诉隐患。

5.1 创新监管模式,切实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有效监管。

《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可在现实中,规避监管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因此,要创新招标投标监管方式,加强关键环节的监管,突出监督执法的重点。一是在监管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和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项目为重点,通过完善监管机制、实施有效的监督;二是在监管的主体上,要以招标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通过对开标、评标全过程的监督,规范招投标活动运作;三是在监督的方法上,要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拓宽畅通投诉渠道,通过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的行为,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四是在监管的方式上,要以事前监督为重点,通过加强招标文件的事前报备管理,建立以预防为主监管机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5.2 规范招标机构的经营行为,从根本上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

目前,招标机构在活动中,唯利是图,暗箱操作,弄虚作假,“中介不中”行为时有发生,违法违规现象也日益增多,社会影响恶劣,成为建筑市场新的焦点,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因此,一是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日常监管。通过建立统一的信用体系,记录和追究企业失信行为,增强各企业自律作用,同时,要严厉打击挂靠、出让资格等违规行为和以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以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的行为,促使其规范从业;二是要建立招标机构进退市场机制。要将制度性巡查与日常程序性管理相结合,对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乱纪行为的招标机构要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净化招标市场;三是要建立招标机构过失赔偿制度。对在招标过程中,因工作的疏忽或失误,给招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5.3 要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与沟通机制,保证招投标活动的依法进行。

首先,要加强招标投标监管队伍建设。针对目前基层尚存在着监管执法人员严重缺位、工作(办案) 专项经费严重缺乏以及固定活动场所严重缺少等现象,健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完善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其次,要建立预防为主的沟通机制。通过加强招标文件的报备,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监管与沟通相结合机制,第一时间与当事人沟通,消除疑问,从源头消除投诉隐患。再次,要建立事前评审机制。对一定规模以上的招投标活动,要进行第三方评审论证,及时发现并纠正招标文件或招标人及其他相关人有违法违规的倾向;必要时,在不受外部影响下对质疑的问题进行公正的裁决等。第三方评审论证机构由招投标行政监管理部门从符合条件的招标机构中抽签确定。

5.4 减少人为因素,真正做到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合理。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义务,正是这些参与主体的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影响较大。只有在源头减少人为因素,才能真正做到招投标的公正、科学、合理。因此,一是招标文件要全面推行示范文本,招标人原则上不能随意对示范文本实质性条款进行修改,在招标文件报备时,监管部门要对修改部分进行合法性审查;二是要规范资格审查内容,统一的资格审查内容与办法,招标人只能对诸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查,不能擅自设定法定条件以外的资格审查内容;三是要压缩评委的自由裁量空间,在招投标中,原则上不进行评比或评分,如特殊情况,要进行评分时,也要量化评标方法,细化分数,做到分分有依据,不能有太多的自由裁量权。四是推行现场抽签的中标法,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现场任意抽取一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这样,既节约资源,又公平合理。

5.5 降低投标成本, 减轻企业负担。

实践证明,有效降低投标成本,既是减轻企业负担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减少投诉的有效途径。因此,一是要降低投标费用,严禁违反规定高价出售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和图纸以及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等行为; 二是要简化招投标的工作量,要鼓励招标人采用简单、公正的方式、方法选择施工队伍,积极推行在合理的造价区间内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办法,或采用每平方米造价的合理的经济指标进行投标或者采用合理的区间内的最大下浮率的中标法,简化招投标的工作量;三是减少开标的与会人员,在开标时,只能要求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到场,至于项目经理等人是否参加要本着自愿的原则,因为派哪位项目经理负责该项目,完全是企业的内部事务,招标人无权过多干涉,所以也没有理由要求项目经理来参加开标会。

5.6 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提升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

评标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是关键的,因此,一是要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建立评标专家考核与约束机制,提高评标专家的依法评标,公正评标的自觉性,对多次无故不参加评标,或评标中有不良记录的要予以清退;二是加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探索建立专家分级、分库动态管理制度,要增大专家的库容量,定期补充或更换专家库的专家,设立资深综合专家库,对多年来遵守职业道德、社会评价较好、业务水平较高的各专业专家晋升为资深专家而组成的;三是加大评标专家的继续教育的力度,要定期组织评标专家进行有关进行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及研讨,努力提高评标专家的综合素质,真正做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

5.7 加强标后监管,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针对建筑市场主体行为诚信度有待提高,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手段有限等在体制上和机制上的缺陷,要注重长效机制建设,加强标后监管,加大对中标单位履约行为的监督力度,遏制转包和违法分包,着力解决高资质中标,低资质进场以及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订立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等损害他人利益等的行为;强化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管理,将招标投标的标后监管溶入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中去,与建筑业管理、工程管理、工程造价、质量和安全监督以及市场稽查等相关职能机构,进行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实现执法联动,形成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合力和建筑市场闭合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多环节、动态化的监管,全力维护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共同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结算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之一,若施工过程能抓好工程量认证,及时对合同清单外的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进行工程量认证,做到严格落实限期办理制度,工程结算时甲乙双方对工程量增减的数量一般较少存在争议。但除工程量以后,工程结算中还有一些关于计价的方式、政策性文件理解不一致等纠纷,下面本人结合自身工作中的经验,谈谈工程结算中除工程量以外容易产生争议的几个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

一、合同清单外增加设备(材料)价格争议问题

合同清单外增加的设备,若该设备实施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三方未对其进行公开询价,签证单中没有对设备价格进行共同认证的,到结算时再确认设备价格,由于存在价格的时间差及是否按招标下浮率进行下浮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设备的价格常常存在争议。预防此类争议产生的方法是在实施前三方进行单价共同认证并书面确认,但当结算争议产生时,本人认为较为公正的处理办法是三方共同进行公开询价,询不到实施当月价格时,按询到的价格结合该材料的价格变化趋势进行协商调整,设备(材料)单价建议不进行下浮(因为若按市场价再进行下浮,单价容易偏离了实际采购价,争议得不到解决)。

二、设备采购标的税金问题

在设备采购标投标及签订合同过程中,经常有投标单位在投标报价中的税金是按其企业运营中所缴纳的实际税率(如6%、17%等)进行报价,与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税金费率不一致(目前,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定的税金费率为:市区3.477%,镇区3.413%),这种情况导致结算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对合同外增减部分的税金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在既要执行合同约定又要遵守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本人认为工程变更增减项目税费计取可按下列方式:(一)若合同中已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应直接套用合同中约定的税率计税;(二)若合同中未含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需套工程定额重新组价的,应按计价规范规定的税率计取方式计税。

三、物价变化价差调整的问题

因施工周期比较长及近几年来我国物价逐年上涨等因素影响,工程中的一些主要材料、人工、机械台班价格出现比较大的价格波动,增加了工程的风险,如东莞市建设工程的人工工日2010年6月1日起为69元,2011年3月1日起调整为83元,2013年5月1日起调整为99元,每次的调整幅度都很大,平均涨幅为19.5%。为确保工程质量及合同双方的利益,人材机价格涨落的风险不应由施工单位单方承担,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该如何调整呢?物价变化合同价款调整应执行2013年《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一)、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不高于价),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二)、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其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三)、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①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跌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②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③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

四、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补偿问题

对于招标时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出现了漏项或漏量的情况,投标单位在投标时没有发现及提出质疑,对该漏项、漏量的造价该由哪方承担的问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容易产生争议。目前,对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的问题,东莞市政府《关于〈东莞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6]118号)有作出相应规定,但非财政性投资项目涉及到重大漏项、漏量价款调整问题东莞市暂无规定可执行,本人认为非财政性投资项目可参照东府[2006]118号文执行。东府办[2006]118号文第九条条款中明确:“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认为工程量清单计价项目特征缺漏或与实际不符、工程量计算误差等涉及的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报价中,不予调整。如存在工程量清单项目重大漏量漏量,各重大漏项漏量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计算的工程价款总额,扣减工程量清单虚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的,经核实对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建设单位只承担50%的补偿。

上述条款中“超过有效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部分”是指扣减合同价款3%(或100万元)后剩余的价款,例如:原有效合同价款为2000万元,各重大漏项漏量工程价款总额扣减清单序列项目及虚增工程量的相应价款后的金额为80万元,超过原有效合同价款3%(即2000*3%=60万元)的部分是20万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需承担补偿金额为20*50%=10万元。关于漏量漏项部分变更时如何扣减工程量的问题,若按图纸总价包干的工程项目,其某单项工程量已确认为漏项漏量,但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取消或减少该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宜按以下方式扣减相应工程量:例子1、设计图纸上有一项管道包封,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施工过程中,设计进行了变更,取消了该管道包封,结算时应扣减该管道包封费用,该费用按投标当月材料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例子2、施工图上围墙长100米,但清单上无相应工程量。后设计变更,长度变更为150米,首先,该漏量漏项是否构成重大漏量漏项,若是,则按东府[2006]118号文件精神补偿,并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的费用;否则,只增加50米长围墙工程量费用。该50米长的围墙费用按投标当月信息价组价,并按中标下浮率下浮。

五、深化设计是否涉及费用变化问题

本人认为若深化设计工程中的施工及材料供应均由施工单位负责,而深化设计只是对原设计图纸的深化说明,未涉及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化,结算时该部分工程不应考虑相关费用增减,若深化设计涉及对材质、结构或形式的变更,深化设计部分的造价应按实结算。

参考文献:

[1]东莞市建设局《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0〕5号)

[2]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1〕2号)

[3]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动态工资的通知》(东建价〔2013〕2号)

[4]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税金内容及税率的通知》(东建价〔2011〕5号)

建设工程质疑处理办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招投标、合理低价、中标、

中图分类号:E951 文献标识码:

招投标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途径。为保证招标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选择合理的工程招标评标办法,是工程项目业主、管理人员必须重视和研究的课题。近年来合理低价中标作为一种国际通用的评标方法,无论在国外的政府采购,还是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中均得到广泛应用。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的有效应用,对进一步做好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有重要意义。

一、合理低价中标的认识

2001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本条主要有三方面含义: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中标的前提条件;②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是评标定标的核心;③投标价格不应低于成本,是评标中“合理”的体现。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理低价中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能够保证工程顺利实施的具有科学合理施工技术措施的最低报价为中标金额。简单说就是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中标。合理方能体现“公正”和“公平”,“低价”才能体现招投标各方双赢。

二、合理低价中标的意义和作用

1、合理低价中标体现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低价中标就是众多的投标人按照相同的条件进行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程序从中择优选择签约方,真正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原则。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通过遵循低价优先原则来有效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2、合理低价中标体现了招标人最直接的目的之一

招标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公开(或邀请)采购的方式众多投标人进行竞争,从而以最低或较低的价格获得最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在工程施工招标中,报价的高低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尤其是那些结构简单、具有通用技术的工程,如住宅、一般公用工程等。在众多投标人的实力、资信、施工组织设计大体相同的条件下,报价相对较低的一方,就成为招标人首选的目标。

3、合理低价中标有利于增加合理有序的竞争,促进我们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确定市场价格,节约项目投资,提高经济效益。

4、合理低价中标促使投标人不断提高企业的综合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自身成本核算,增强企业竞争活力。

三、合理低价中标实施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1、招标文件的技术、质量等条款不严谨,工程量清单编制不完整,描述不准确致使招标有潜在的质量风险和价格风险。例如有关图纸外增加工程如何结算的问题,如果招标文件没有明确,那么在竣工结算时就会引起增加部分是执行投标价还是定额单价的争议。工程量清单反映的是合同项目要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全部工程内容和其他工作,如果编制的工程量清单不准确,造成合理低价在评标时难以确定。

2、成本的量化标准难,造成合理低价的“合理”区间难以把握。现实中,评标委员会很难准确判定各企业的生产成本,对工程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也就很难界定。在现行的工程量清单招标中,评标委员会评标分析时间很短,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非常多,专家们不可能在短时间内一眼就看出承包商对某项目的报价是否合理,或者项目的报价存在着严重的不平衡,漏报等现象。另外特殊工艺、先进工艺成本难确定,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时,评委是随机抽取的且须在短时间内赶到开标现场,开标后立即进入封闭的评标阶段。采取这种评标办法,对遏制及避免评标过程中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保持整个评标、定标过程的独立性是有益的,但在处理一些大型矿山冶炼工程时,施工方案优劣直接影响到报价,投标人或许是采用了先进的施工工艺节约了造价,也许反而会被认为“报价太低不合理”而失标。

3、投标人的不平衡报价或不合理低价中标,致使业主存在潜在的合同风险。例如评标时,总报价符合要求并不能说明单价报价也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并不能说明单项报价最低,投标人往往在保持总造价不变的情况下,将工程量将来可能减少的项目的单价降低,将可能增多的项目的单价增大,以期达到在结算时追加工程款的目的。

4、有些投标人低价中标后,由于风险预测不到位,或自身管理等问题而不能履约,比如说有的中标人中途就放弃了工程,有的工程一拖再拖,造成烂尾楼等半拉子工程,给社会及投资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四、保障合理低价中标有效实施的对策1、做好招标前期准备,完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

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细致、周密,工程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招标文件要求越精细。对标段的划分,工程施工的主要难点、工期、质量要求及投标计价方式、工作接口、承包商责任界面划分等情况要描述清楚,以便投标人明确其权利、责任、义务范围。清单项目的划分和描述,要充分考虑工程特点和工艺要求,清单项目的具体名称要体现具体的项目特征,使投标人能更准确把握工程实际情况,减少报价的误差。

2、加强投标人管理,严格资格审查

合理低价中标,必须是投标人能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技术条件,因此,对投标人进行严格的资格预审至关重要。资格审查除根据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外,可结合类似工程业绩证明、现场管理、违法违规及不良记录等指标,以选择合理投标人。另外可要求投标人提供财务纳税证明,通过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的多少等情况反映出该投标人的综合实力。资格预审时建议采用定量评分法,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设置评审指标、评审指标的权重及合格分数线,达到或超过分数线的即为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3、重视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招投标工作的公正性主要通过评标来体现,评委素质的好坏直接影响评标结果。评标委员会肩负着推荐中标候选人或受业主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责任,掌握着投标人能否中标的“生死权”,所以,在组建评标委员会的时候,一定要选择高素质的评委,主要体现在首先是评委的品格和职业道德相当重要,其次是掌握专业技术水平也很重要。

4、规范评标中最低报价的评审及报价合理性的质疑程序

合理低价中标,还必须对各投标人的标书进行最低报价的评审工作。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人存在报价严重漏项或错误且投标人表示不能承担时,或其施工方案存在严重技术问题时,就应将其否决,然后再以同样的方法审查次低价。经得起评审的最低报价,才能成为最终的中标价。

要重视评标过程中质疑和澄清的程序,不能轻易省略,随意废标。同时,澄清过程中,质疑内容不能脱离标书范围,只要企业对自身报价组成或动机能呈述其可信的合理性并承诺在合同中履行即可通过。

5、严格合同管理,实施施工过程监督

在制订招标文件时应同时拟定合同。在拟定合同时,必须把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完整地体现在工程合同中,并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要件。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在实际工作中,既重视合同的签订,还要重视合同的管理,将合同的执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使合理低价中标真正得到实现。施工过程中,业主要对整个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成本进行实时、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监管得力,才能有效地防止施工挂靠,非法转包等行为造成的工程造价“失真”。

五、结语

综上所述,合理低价中标虽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但它依然是符合市场经济法则的评标方法,也是招投标制度改革的必然。要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措施,使低价中标成为真正的最低价,而不是恶意低价。并且通过相应手段,使低价中标的单位能顺利的完成项目。当然,经济效益并非都从低价中标中获得,有些工业项目,工期更为重要,如发电项目、矿山项目、铁路项目等,工期提前,效益可观。在这些项目中,强调的是工期,价格只要适中即可。而对于量大面广的结构简单、性能标准一般、具有通用技术的住宅、学校和一般公用工程,合理低价成为首选。

参考文献:

[1]何伯森,工程项目管理的国际惯例,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1

[2]工程经济与项目管理.水利水电出版社,2007.4

[3]张凤玲,建设工程合理低价中标的问题及改进措施,山西建筑,2009年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