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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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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1篇

一、执法业务范围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基本情况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中央、省、市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市地方工商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工作。依法履行对*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实施对商标、广告、合同、公平交易行为的监管,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监管等职能工作。全市系统现有行政执法人员*人,全部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没有委托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中*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为法律专业毕业。

二、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主要做法

*市工商系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工作的基本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

(一)开展执法业务培训。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来,市工商局多次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规范工商执法行为的综合性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市执法责任制工作条例》等,还包括《公司法》、《商标法》、《广告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培训由市局、分局、工商所三级工商机关分级组织,全市工商系统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具体指导,市局法规处负责公共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命题,全市系统统一组织执法人员资格考试。

(二)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统一执法证件管理。按照《某省省行政执法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和省工商局的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工商系统执法人员同时还要具备三个条件:

*.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在编公务员;

*.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办理执法证人员范围是:经各工商分局初审,市工商局批准,符合规定条件,从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为方便管理相对人识别执法人员的身份,增强行政执法的严肃性,保证执法主体合法,经审核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格,报省工商局统一核发了《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三)规范执法证件使用,对于因机构改革调整等因素,基层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变更或者调整的情况,市局法规处负责对新增执法人员进行审核,报省工商局考核发证;对调整到其它执法岗位的人员,及时换发证件;对执法违法的人员要及时收回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严格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做到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落实执法公示制度,统一公示栏设置,将执法人员姓名、照片、胸牌号公示于各级工商机关办事大厅,方便行政相对人进行监督,将行政执法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

三、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制度成效显著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前,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执法人员资格不明确;二是执法证件不统一;三是行政执法程序不规范。经过近十年的努力,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在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行政执法队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成效是:

(一)清理了行政执法人员,纯洁了执法队伍,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审查,清理了大量不符合行政执法要求,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确认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

(二)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上岗前要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行政执法水平,执法违法现象大大地减少了。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的实行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执法人员的认同。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能够依法抵制无证执法行为的发生,增强了的执法威严,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四)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改善。近*年来,这项制度在工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老百姓中深入人心,从源头上规范了行政执法,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政务环境。

四、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做法、经验

(一)细化绩效目标,完善目标管理。围绕部门职能,科学设置工作目标;围绕岗位职责,科学设置个人绩效指标。将处室与分局的工作目标进行捆绑考核,上下联动;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要求,将个人绩效目标考核结果与个人待遇挂钩,作为干部职工使用、奖惩、培训以及调整职务的重要依据;严格考核“一票否决”目标。通过狠抓绩效目标管理制度,鞭策了后进、激励了先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全程规范执法行为。全市系统局严格按照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制定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确立了同级监督原则,建立健全了工商所、分局、市局三级执法监督网络,每年不间断地开展常规案卷评查、执法检查和专项效能监察,定期通报检查情况,强化内部监督,将违法执法的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达到严格规范执法,积极预防违法的目的,市局还成立了执法监察队,除队长相对固定外,队员定期从各基层所抽调轮换,为执法监察队专门配备了录音、录像设备和汽车,通过明察暗访,对全系统每一个所的所务工作、执法情况进行不间断地巡查。

(三)严格过错责任追究,巩固执法责任制成果。根据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兑现奖惩,是强化政府责任的重要体现。近几年,我局严明纪律抓查处,制定了《*市工商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不断加大过错责任追究的力度,使执法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有明显提高,违法执法行为有明显减少,执法形象有明显改善。具体做法是:

一是针对工商行政执法的实际,突出追究重点。突出三个方面的重点实施追究。抓住群众举报、媒体曝光、上级点名以及社会影响较大、危害后果较严重等各类违法执法行为从快追究;对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严重违法行为从重追究;对行政收费和行政处罚工作中的违法执法行为从严追究。

二是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用,严格追究手段。在实施追究时,不仅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同时还对违规的执法人员进行组织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还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凸显出过错责任追究的效果。从实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以来,全系统共追究违法执法案件*件,处理责任人*人,其中开除*人,开除留用*人,撤职*人,降级*人,记大过*人,记过*人,行政警告*人,调离工作岗位*人,待岗处理和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扣发奖金*人。通过真追实究,进一步教育了各级领导和执法人员,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已逐步形成。

三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相结合,强化领导的责任意识。我们将行政机关执法状况的好坏作为评价其全面工作和主要负责人政绩的一项重要标准。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特别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对发生的行政执法过错,做到对当事人和相关领导干部一并追究。近几年来,全系统共追究对违法执法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包括分局局长*人,分局副局长*人,科所长*人。四是发挥过错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举一反三开展纠错。对执法过错实施责任追究后,及时通报在行政执法中存在问题,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要求全系统举一反三,定措施,堵漏洞,为全系统广大执法人员敲响了警钟,达到处理一案教育和规范一片的效果,努力从源头上防止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

五、推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以及加强执法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对初次取得执法资格,实行统一考试制度,时间周期过长;二是执法资格考试属于综合性考试,对于工商行政众多执法门类而言,专业性不够强,岗位特点不突出;三是一次性赋予执法资格,执法证件未设置有效期限,执法资格管理多流于形式;四是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执法人员法律素质不高的问题,仍然是阻碍规范高效执法的主要因素之一。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建设

DOI:10.16640/ki.37-1222/t.2017.08.175

从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该制度有着非常旺盛的生命力,对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效率提高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在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引入并大力推广该项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性意义。然而从几年来部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行该项制度的经验来看,整个制度研究及体系建设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所以,有必要对其展开全面的、深入的分析。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制度现状分析

1.1 法律制度不健全

对于一些引入行政约谈制度比较早的部门,目前正处于自上而下一体化模式的构建过程中,例如前不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办法》的提出公开征求意见。而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行政约谈制度主要在部分地区基层监督部门中散步,并且多数情况下以部门内部文件形式体现,尚缺少规范的、系统的、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从整体上来看法制化水平偏低。

1.2 缺少相关管理条例

行政约谈在实行前期需要展开一定的调查工作,需要调查和搜集的信息很多,其中涉及到的问题也比较多,例如人权、安全等相关问题,在约谈沟通过程中还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如何向上级反映,上级应该如何对这些问题进行应对、展开监督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得到有效解决和处理,因此必须建立起相关管理条例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

1.3 使用范围不广泛

经过多年来的发展,目前我国行政约谈制度的使用范围已经开始扩大,从最开始的行政稽查逐步扩展到了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及纠纷调解等行政监管领域工作。但是当前由于受到发展速度的限制,质量技术监督领域中对行政约谈制度的应用尚局限于一些基层质量监督部门的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及视频生产等领域中,该项制度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综合效果也不是很明显。

2 有关质量技术监督约谈制度建设的构想

当前谈及的行政约谈制度,实际上是一种随着行政管理制度及相关经济体制不断磨合、影响产生的新事物,其比较明显的特征是体现了柔性执法及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从最大程上避免“强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在政府与公众之间产生的冲突与矛盾,其执行目的在于促进政府与公正之间和谐关系的形成。

2.1 健全法律制度体系

随着法律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按照质量监管工作的职能特点,加强总局与地方质量监督部门的协同,将全系统合力发挥出来,从而建立起一套与质监工作实际需求相符合的行政约谈法律制度体系。首先,应始终坚持“统一规范”原则,不断推动约谈制度立法,随着社会需求及相关工作发展到了一定程度之后,在具备了立法条件之后,会考虑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约谈管理办法》上升为行政法律或法规;其次,总局部门应始终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严格结合部门的职能分工,把握住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制定出行政执法、特种设备监察及食品生产监管等一系列专业性制度规定,最终形成统一的约谈制度模式;第三,从地方部门角度来说应坚持“地方特色”原则,在遵从上级部门的规定基础上,紧密围绕地方实际工作需求,建立起基于“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行政约谈制度体系。

2.2 规范约谈制度程序

其中的一般程序可以参照的约谈进程进行分段设计,至少应包括下面几项内容:第一,约谈前准确阶段确定约谈主题、是由及对象,并拟定出约谈提纲,制定约谈通知及记录等相关资料;第二,约谈实施阶段明确身份核实、利益回避等相关制度,例如行政机关应对人出示自己的有效公务证件、表明身份;第三,约谈后处理阶段应区分约谈的内容与性质,明确后处理程序,例如行政相对人约谈之后应反馈整改的情况,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没有认真落实约谈内容应综合考虑等。

2.3 完善约谈制度内容

纵观目前的发展情况,各部门行政约谈内容由于其适用范围不同表现出了一定差异,所以行政约谈性质及法律关系都各不相同,具体来说常见的约谈内容可以归为下面几类:第一,行政指导类,其内容往往是行政机关按照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规定,利用提醒、指导及协商等方式,引导相对人自愿作出某种行为,最终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第二,行政协调类,其内容主要是召集纠纷涉及到的相关人,针对纠纷事项进行沟通及协商,最终达到处理纠纷、解决矛盾的目的;第三,行政监管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按照其职责权限,针对未履行法律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训诫或质询;第四,行政处罚类,其内容主要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分成两个不同阶段,其一,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相对人其违法行为的事实,并给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其二,在做出行政罚之前,针对违法行为相对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

3 结语

综上,随着近年来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行政约谈作为一种新的柔性行政监管制度开始创立并发展,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应用表明,该项制度充分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与现代行政监管强调合作的发展趋势相符合,同时还践行了服务、监管有效结合的原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为现行法律提供了补充,该项制度的应用对于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监管效率的提升都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仅对质量监督系统行政约谈制度建设提出了相关设计思路,实际上约谈制度每个环节都值得深入探析,但是无论如何不断创新永远都是质监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何伟日.环保行政约谈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完善路径――基于功能主义立场和行政过程视角的审思[J].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04):61-67.

[2]冯贵霞.“共识互动式”环保政策执行网络的形成――以环保约谈制为例[J].东岳论丛,2016(04):55-61.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3篇

一、工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新的“三定”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监管市场的综合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着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市场竞争行为监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市场营销行为监管等职责。目前工商部门在履行执法职能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批监督流于形式。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章第三节及省级文件有关规定,一般案件流程为局领导直接审批立案,行政处罚决定则依次由承办机构、业务股、法规股、局领导审批,审批部门均为本单位部门,而监督方面据第八章规定,单位负责人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审查监督、即非应当监督,监督非必然程序,可见工商行政执法审批监督为纵向体系。非横向体系,监督力度较弱,公正程度较低,且审批监督机构对承办机构同时一般起到较大指导作用。从而使审批监督程序往往无实质作用,相当于承办机构自查自办自结自执行。

(二)重要职能履行不全面。工商执法监管职能涉及面较广,实际充分履行的仅违法案件、年检验照、重点行业监管等职能,而对销售过期食品、销售三无产品、进销货台账登记、证照到期、亮照经营、变更有关事项等常见问题监管职能则履行不全面不彻底。

(三)简易程序不合理。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60条和61条规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制作现场检查、询问笔录,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送达当事人,相对于一般程序仅在审批方面有较大简易优势。据第69条规定,处以20元以下罚款的可当场收缴,适用起点相当低。而工商行政管理常用实体法则基本无可适用简易程序法律责任,据案件统计情况,基本没有适用简易程序办案。

(四)威慑力和公信力不足。主要表现为两方面:1、大部分群众缺乏对工商职能的基本认识,如消费维权、办理证照等。2、大部分监管对象缺乏对自身应履行职责和义务的认识,如进销货台账登记、年检验照、变更登记及停业、歇业、注销、吊销法律后果区别等。

(五)执法水平不高。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中,常出现一些颠倒或省略程序、适用法律错误、判例基准不合理等问题。

二、相关行政执法借鉴

我国行政法体系建设起步较慢,发展尚不完善,行政职能部门多,包括公安、林业、国土资源、人口和计生、审计、新闻出版、质监、药监、司法、安全生产监督、煤炭安全生产监察、烟草专卖;环保、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虽然存在不少执法主体职能交叉、执法依据矛盾等现象,也有不少成功执法模式值得借鉴。

(一) 政法部门分权体系保证监督效率。政法部门承担着一部分行政执法职能,以刑事执法流程来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承办,由检察机关监督,由法院审判,即由地位平行的公检法部门完成执法职能,起到横向审查监督作用。

(二)交通部门罚单模式扩大执法职能。交通部门除交通事故外,基本采用简易程序,即上路检查或照片取证,寄送罚款及扣分通知,责令限期缴交罚款。此外,交通部门对个人一般处以200元以下罚款可适用简易程序,远高于一般行政部门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适用简易程序标准。由于交通部门执法普及率较高,人民群众对交通法规知识认识度和自觉履行率自然也比较高。

(三)税务部门滞纳金模式提高纳税人的主动性,按照税收部门有关规定,每月逾期申报缴纳税款除需缴交滞纳金外,每超一日还需缴交100元罚款,对偷逃税款等也有严格追究惩罚程序,且有配套落实机制,并非一纸空文,纳税人一般都能主动克服各种困难按时到税务征收厅申报缴交税款。

(四)网购网站信用公开模式促进诚信交易。交通部门驾照扣分制度也是比较成功的行政执法模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对象是企业或个体户,这对网购网站的信用公开制度更有借鉴意义。此制度为由每一个交易客户对店主做出评价,并在网店页面显眼处显示好评率,点击还可查看评价原因内容,具有显著成效,店主为追求高的好评率,往往提供比实体店更优质的服务。

(五)政法部门人才鼓励机制培养专业人才。《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均对任职所需法律专业要求有严格细致明文规定,一般采取司法考试前带薪休假三个月,通过司考报销培训费用,给予一定奖金及当年考核优秀等鼓励措施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从根本上提高执法水平。

三、工商行政执法新模式初步构想

鉴于停征“两费”后,工商部门将全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从工商行政执法基本职能和主要工作存在重要问题角度出发,借鉴相关部门成功经验,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对构建新形势工商行政执法体系作出初步构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立法,增加简易程序适用,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要合理化处罚,纠正“以收代管”错误观念。扩大执法监管有效范围,为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减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等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如企业法人、公司不按规定亮照经营、变更登记、年检验照等;2、允许社会危害性较大、存在现象较多、取证较容易的违法现象特殊适用简易程序,如销售过期物品,“三无”产品等;3、对单独应处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的,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如个体户不按规定亮照经营等。

(二)简化简易程序,取怔简易充分,查办全面有力且公平公正。以交通部门行政执法模式为参考,结合工商行政执法实际,建立完善机制:1、建立自上而下,纵向监督结合横向监督,即机关会同基层,联合消费者委员会、个私协会、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不定时全面检查并有权当场作出简易程序处罚机制;2、完善简化调查取证程序,突出简易且不失公正,如照片取证、证人证明、举证责任倒置、无证推定等;3、建立当场处罚机制,统一罚单,具备违法条例、违法时间及当事人签名等内容,同时告知申诉权利。

(三)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建立逾期履行义务追究惩处机制,节约办公经费。工商部门已建立电脑网络办公体系,证照及前置许可到期、有五年检验照、农资进销货有无被通报不合格产品等可不经巡查查出,信息监管可节省人力、物力,但效率及威慑力低于巡查监管,据此,建议建章立制加强信息监管威慑力,规定逾期不履行职责义务将按逾期日期作出相应处罚,经通知不履行者从重处罚,通知可通过电话录音系统或邮寄送达作为证据。另外,为保证信息资料准确有效,对联系资料等也应作出变更通知义务,并有相应简易处罚规定。

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范文第4篇

近年来,涉法上访案件明显增多,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异常上访突出,对抗性强。涉法上访,如果处理不好,既影响国家机关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也影响人们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乃至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因此,涉法上访问题是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正视和解决的重要问题。各级国家党政机关和政法部门必须妥善处理涉法上访案件,认真分析涉法上访成因,建立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案件发生,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涉法上访的成因

涉法上访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透视近年来所发生的涉法上访案件,笔者发现引发涉法上访案件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地方政府部门出台的政策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为保证国家各项事业得到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殷实,国家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政策不断调整和出台。为使国家各项政策在基层得到更为有效的贯彻落实,地方各级政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勿庸置疑,这些细则的制定,为国家政策在基层的落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也不乏有些没有从实际出发,甚至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如1996年,在贯彻中央关于在农村实行土地承包“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时,某基层政府出台了一个文件,其中规定出嫁女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到男方,不得在原藉分有土地。在当年当地由此引发的上访案件占上访案件总量的30%。

(二)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

政府部门没有依法行政,行政行为不规范,是引发涉法上访的又一重要因素。我们党政机关有些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规理解不够,掌握法律法规水平有限,办事违背客观实际,既有好心办坏事的,也有纯为捞取个人政绩或一些小团体利益,不依法行政的,引发上访事件。如2002年9月,某镇一些干部为了能够顺利完成教育附加费的收缴任务,筹齐该镇教育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在开学之际擅自到学校去收取,并要求学生家长须在交清教育附加费后,方能为学生缴费注册。有个别下到该镇的县干部不负责任地说镇政府收取该费不合法,致使300多名群众到镇政府集体上访。后经该镇书记耐心向来访群众说明并提供收取该费依据,并为“搭车收费”这一错误收费方式向群众致歉,再向群众说明近几年来该费的用途及支出情况,终于让来访群众心平气和地回去。其实我们在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及其他电视台的相关栏目,一些政府部门为了给农民修建饮水工程、搭桥铺路等公益事业,违法集资引发的涉法上访事件也并不鲜见。又如某镇在1999年上报农民年人均纯收入时,违反《统计法》的规定,擅自做大数字,无形中提高了农民年上缴“三提五统”的任务指标,在实际上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农民不满,同年10月,近2000多名群众来到镇政府大院集体上访静坐。政府部门不依法行政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了。

(三)政法机关执法不公,执行不力,作风不实。

政法机关是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其执法是否公正、有力,直接影响到国家法律的贯彻执行水平,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当前,我国政法机关总体来说是好的,但也还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象,成为引发涉法上访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如某县法院原经营一矿井,在中央颁布了禁止政法机关参与各种经商活动的文件后,将矿井转给该县企业局下属的矿业公司经营。因矿井出现全面跨塌将至报废,在无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矿业公司将矿井以承包方式交由某投资商经营,并依法签订了有效协议。之后,该投资商按协议要求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南丹“7.17”矿难发生后,全区矿山停产整顿,该矿井也被迫停工,该投资商依然自觉承担守护矿井义务,望有一天在矿山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能收回先期投入的100多万元成本。忌料一日,该县法院却以矿窿主身份给投资商发来通知,要求投资商将该矿井及现有设备交由毫不相干的另外一人接管,投资商不同意。之后某日,该县法院、企业局、矿业公司领导置原投资商与矿业公司签订的尚未失效的协议于不顾,擅自带领数十名法警,到该矿井撬锁破门强行接管矿井及其设备财产,并在15日后将矿井转让他人。投资商在矿井被非法强行夺走、巨额银行贷款无法偿还之下,意欲携雷管炸药与县法院同归于尽,幸被同事亲友阻拦,并通过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法律咨询,隧打消过激念头。为此,投资商数十次到县、市政府、人大部门上访,至今未果。又如中央台“今日说法”栏目说到一个案例,某村民与该村委会签订十亩沙地的承包合同。在该村民的精心经营管理下,承包沙地变成了一块土质较好的土地。该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桃树。桃树眼见收成,村委会以原承包金低,且该村民没有按时缴纳后两年承包金为由,组织村民小组开着铲车,将桃林铲为平地,并将该地承包给另一户人家作沙场卖沙之用。为此,该村民诉诸法院要求村委会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一审法院判令村委会赔偿该村民各种经济损失13万多元。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进行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但村委会迟迟没有履行判决。该村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上访法院300多次未果之后上吊自尽。再如某移民点一年界50的妇女去山上砍柴,被邻村一青年男子,后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没有及时前往现场提取证据,也未作或告知当事人做好相关的证据保全工作,后虽将犯罪嫌疑人拘捕并进行讯问,但仅凭嫌犯的矢口否认,便将嫌犯释放。最后嫌犯反以该妇女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受害人为此多次上访于县公安与人大部门之间。这些案件,都说明了我们政法机关存在着执法不公,执行不力,执法作风不实的现像,并引发系列上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

(四)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

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不高,法治意识淡薄也是引发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在涉法上访案件中,有部分当事人他们有着合理的要求,但因为法律素质不高,不懂上访,违法上访。如某矿职工因企业破产问题,要求政府部门给予合理补偿与妥善安置,组织了1000多名下岗职工到市、区政府上访,人数多,滞留时间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也有的是法治意识淡薄,不尊重法律,不遵守法律,依靠宗族势力,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违法上访。此类情形的案件,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如某村两自然屯产生一土地纠纷,一方诉诸法院,法院作出该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判决。另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扬言不管怎样,该土地必须归其所有,法院不判给,就抢要、打要,并多次聚众闹事,数次组织人员到乡、县政府上访静坐,要求政府重新确认该土地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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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同样是引起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之一。笔者在走访检察部门时,检察院的同志反映,有很多法律法规的实施规则中,告知义务、范围狭窄,没有从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处理问题的原则,去规定相应的告知制度、告知范围、告知机关、告知形式、告知对象、告知期限,使当事人不能了解其所要求处理问题的进展,不能及时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引发涉法上访案件。如《刑事诉讼法》及公检法对该法各自制定的实施细则中,对作出不批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立案决定等,都未规定将这一司法行为告知被害人或控告人,使当事人无法对可能产生的错误的刑事诉讼行为行使申诉,导致有的当事人对此缺乏理解,采取极端行为或产生数次涉法上访。如某检察院控申部门受理一起故意伤害(致)死案的控告,在办理中得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取保候审且该案该检察机关已在审查批捕当中。因法律未规定取保候审要告知控告人,控告人几次上访不知何故也未知此情况,故再上访检察机关并声称司法人员在处理该案中可能有枉法行为,希望监督查处。弄清事实后,该院接待员如实告知,并着重解释了取保候审决定法定的告知对象、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诉讼的责任与自由人的区别、适用法条。至此,控告人不再上访。又如,检察机关在刑事立安监督中,发现由于大量刑事案件的并发、警力不足、经费缺乏,一时无法结案,而法律又未规定立案决定要告知控告人,大多数控告人在长时间未获知案件查处的情况下,不得不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而上访时因立案行为告知对象不附合,有时因此被拒绝回答,或是以案件机密为由被拒绝答复,因种种情况未得到合理答复,使控告人不得已数次上访于各机关之间。

二、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

由于以上种种原因,引发多起涉法上访案件。针对这些案件,我们必须作出及时妥善处理,否则将会产生严重社会后果。当前影响涉法上访案件办理质量与效率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思想因素: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没有从政治高度去抓好涉法上访工作。

我们的一些同志,没有充分认识到涉法上访与稳定的关系,没有认识解决涉法上访问题,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法为民的重要举措,对处理涉法上访问题的组织领导工作抓得不紧,没有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常规性工作机制;重大涉法上访案件预警不力,不能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理;对发生的涉法上访具体个案处理,摆官老爷态度,不深入基层了解情况,不依法依规办理,而是办人情案、关系案,谁出的钱多就往谁边倒;面对一些涉法上访群众,工作人员态度马虎,方法简单粗暴,不仅不能及时有效解决问题,反使事态进一步恶化。正是因为对涉法上访工作重视不够,群众观念弱,服务意识低,直接影响了涉法上访案件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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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素质因素:上访人员法律素质低,工作人员业务素质不强。

有相当涉法上访人员因为法律素质低下,他们对案件的处理结果,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拉倒,你说你的,我的,致使案件处理一波三折,阻力大,执行难。如某生产队在一荒坡上种植了将近25年面积280多亩的杉木林,因异地移民搬迁进来,需要征用那片土地。邻村某自然屯认为该地为本屯集体所有,因其从一开始就持有该地的土地使用证。双方争持不下,要求县政府给以处理。县政府按照农村土地政策“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作出该片林地权属归种植杉木林的生产队的处理决定。该自然屯群众就是不服,依仗人多势众,组织数百人将该杉树全部砍光。再是工作人员当中,部分人员的文化、法律、政策水平跟不上工作需要,政治思想素质不高。表现为没把部门作为办事部门看,只是用为收发转达办部门看;因为没有完善的制度的责任制约,工作缺乏动力,缺乏群众观念;不追求办事的社会效益,停留在答复的表面工作;不去学习新知识、新理论,在接待中政策性、法律性不强、政治敏锐性不够,不能正确引导群众、说服群众;不能在案件中透知社情民意,对案件定性不准、说不出所以然,不是轻描淡写,就是大事小看、小事不看,不请示,不报告,不落实,错失处理良机,产生重访、越级上访、。在这种情况下,涉法上访也不可能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

(三)配套措施因素:制度、机制不全。

涉法上访是的一部分,其工作制度与制度是一致的。但当前,各系统、各部门尚未有统一、规范的工作制度,以致使工作的职责、形式、机构、人员、行为,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不能对上访接待方和上访方进行有效约束,亦不能对无理纠缠的上访及怀有非法目的上访事件进行有效的制止,也影响了系统外部门之间、系统内部部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各单位各部门的工作机构不健全:有的没有机构只落实了人员兼管,没有具体,形同虚设;有的不仅没有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工作,来信来访或是束之高搁,或是见者有份,工作无法展开。地方各级机构的职责受限,其职责主要限于对来信来访案件的答复、转办上,享有对转达办案件的督办、崔办权少。部门之间及其他部门之间在处理来信来访工作中没有一个协调制约机制,或查办或转办,大多数没有向原办部门答复,不利于对久拖不办的案件进行跟踪督办。因为制约机制不完善,监督制约弱化,效果不好,从而直接影响涉法上访案件的办理质量与效率。

三、涉法上访的工作对策

如何妥善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从源头上减少和遏制涉法上访现象,针对涉法上访的成因及影响涉法上法案件处理的几个因素,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对策:

(一)把握政策、立足实际,依法制定地方各种规范性文件。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研究国家的政策、法规,找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的切入点,依法依规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部门积极推行公职律师制度。政府部门的公职律师和法制部门要为政府部门的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保证文件出台的程序与内容的合法性,使之真正服务于民,造福于民。

(二)加大依法行政工作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认真学习贯彻即将实施的《行政许可法》。研究、制定和实施依法行政的各项保障措施,强化行政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形成依法办事的浓厚氛围。增强服务意识,把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结合起来,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和政策法规处理各种行政事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三)加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深入开展“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加强宗旨、信念和职业道德教育,抓好政法队伍思想建设工作。加强业务素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执法技术水平。加大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切实解决在政法队伍中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公问题。强化队伍管理,“严把入口关,畅通出口关”,净化政法队伍。深化制度改革,深化责任监督,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错案追究制,加强内外监督,确保政法队伍执法公正。

(四)提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每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可能成为涉法上访的接待员,但涉法上访的第一接待人大多是工作人员。要妥善处理每一起涉法上访访案件,需要每一位接待工作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政策、理论知识水平。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加强政策法规学习,不断充实法律、文化知识,不断强化关业务培训,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增强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做好业务工作,做好涉法上访工作。

(五)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强化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能力和水平。

(六)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出发,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法制精神,扩大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处理问题机关的告知义务,规范告知事项、形式、期限,使涉法上访内容如期落实在法律上得到保证。

(七)健全完善条例。以明确职责、行为为重点,突出监督和责任,建立完善条例,使其更具有操作性,更加有效地规范和制约工作的各方面,增强工作的量化管理,体现优质高效的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