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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交通运输枢纽是指在两条或者两条以上交通运输线路的交汇、衔接处形成的,具有运输组织与管理、中转换乘及换装、装卸存储、多式联运、信息流通和辅助服务六大功能的综合性设施,作为交通运输的生产组织基地和交通运输网络中客货集散、转运及过境的场所,交通运输枢纽是提高客货运输效率的关键环节。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分析主要是研究交通运输枢纽的功能、结构及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式或设备(包括工业运输和城市运输)间的相互协调,以充分发挥交通运输枢纽系统的综合功能和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强化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功能,优化运输网的点、线系统能力协调,进而提高整个交通运输大系统的综合运输能力,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服务。
二、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特性
由系统科学理论可知,所谓系统就是由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要素有机结合起来实现某一特定功能的综合整体。从系统及交通运输枢纽的基本定义角度来看,交通运输枢纽本身是一个由多个相关要素组成完成特定功能的系统,它不仅具有系统的一般特征,同时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系统的特性。交通运输枢纽的系统特性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功能与目标的统一性。交通运输枢纽由多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多种运输设备组成,每一种交通运输方式或运输设备在交通运输枢纽中具有不尽相同的功能与作用,但作为一个系统整体,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具有统一的功能与引示。这就是完成枢纽内货物及旅客运输的中转与地方作业,确保客货运输全过程的实现及运输生产的连续性,满足统一运输网及枢纽所在城市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对运输的需要。
2.构成与结构的复杂性。交通运输枢纽由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或同种交通运输方式的多条干线运输组成,每一种交通运输方式又由为实现其运输过程的多种运输设备按一定布局原则和技术要求统一配置而成。为实现各种运输方式间的相互协调,有关运输设备的布局与配置又须统筹安排。由此构成了运输枢纽结构的复杂性。交通运输枢纽系统具有由多个多级子系统构成的多级梯阶的复杂结构。
3.交通运输枢纽与其外部环境具有十分密切而复杂的联系。就整个交通运输大系统而言。它由线系统与点系统两类子系统群构成,交通运输枢纽属点系统,就一个交通运输枢纽而言,它既是一个具有复杂结构以及特定功能的系统,同时又是交通运输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以交通运输大系统为其外部环境。同时,交通运输枢纽又是它所依托的城市或地区大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以城市或地区为其外部环境,因此,交通运输枢纽与其所在的城市或地区间具有十分密切而复杂的联系。
4.交通运输枢纽是多种交通运输方式或多种交通运输设备构成的结合部,其内部各子系统间、要素间的相互协调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5.交通运输枢纽的各个子系统发展不平衡性和技术差异性。基于各交通运输枢纽形成的历史过程及自然条件等不尽相同,枢纽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形成过程及发展也不尽相同和平衡。交通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的具体作业过程和技术设备配置各有特点,这就决定了交通运输枢纽内各子系统间存在一定的技术差异性。为此,在具体分析与实施过程中必须区别对待。
6.交通运输枢纽具有一定的自适应性或自组织性。当交通运输网或城市系统等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或调整交通运输枢纽的功能及目标时,交通运输枢纽的自身结构及特征即可进行相应的改变。如城市交通运输网个别区段负荷过大,从而导致了运输流自身进行调整,自动寻求负荷较小的方向,保证向稳定状态过渡。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枢纽本身是一个复杂系统,且具有诸多系统特性。因此,我们必须将交通运输枢纽视作一个客观系统对象,结合其特性,运用系统分析的理论与方法进行研究。
三、交通运输枢纽系统的功能
1.交通运输枢纽是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干线的汇集点,是大宗客流和货流中转、换乘、换装与集散之点,是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衔接和联运的主要基地。交通运输枢纽的布局决定了不同交通运输方式间联运转换点的分布,因而对于大宗客流、货流的运输路径、运输效率、货物转运速度有着决定性影响。它在良好地完成运输全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对于国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起到促进作用。
2.交通运输枢纽是同一种运输方式多条干线相互衔接,进行旅客和货物中转或对运营的车辆、船舶、飞机等进行技术作业和调节的重要基地,同时还为各种运输工具的周转和检修等提供各种技术服务。
3.交通运输枢纽大多与城市相共生,它对城市的形成和发展有着很大作用。它是城市实现内外联系的桥梁与脉络,是城市整体的一部分。城市交通运输的各种设备和建筑也是构成交通运输枢纽的有机组成部分。
它的基本功能是保证完成四种主流作业:直通作业、中转作业、枢纽地方作业以及城市对外联系的相关作业。
具体地说,交通运输枢纽所承担的主要作业包括:(1)为本地区旅客的到发以及过境旅客改变旅行方向或换乘另一种交通运输方式服务;(2)为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换装货物服务;(3)通过干线直接将货物送达货运站、码头,通过专用线将货物直接送达工矿企业、仓库或者反方向的运出;(4)将货物由外部干线运输转入城市内部运输线路,或者相反方向的接运;(5)对各种交通运输方式运营(接运、发送、编组),为车、船等运输工具的周转与检修提供各种技术服务;(6)枢纽内部运输作业,包括城市各区间及其与郊区间的客、货运输。
四、交通运输枢纽布局与运输设备的配置原则
首先应服从于国家和区域综合交通运输网的总体布局与规划,其次要有利于运输枢纽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及其各种运输设备间的相互协调。具体应遵循以下一些原则:(1)服从综合交通运输网布局与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枢纽在综合交通运输网中的地位、承担的任务及枢纽的合理分工,以最大限度地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系统的综合运输能力为最高目标;(2)有利于枢纽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间的协调,在考虑与相邻枢纽合理分工的前提下,使各项设备既不重复设置,又不因设备不足而影响运输畅通,并应保证主要客流、货流在枢纽内径路顺直、便捷,保证整个枢纽约通畅;(3)充分发挥枢纽内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应根据所分担的合理客货运输任务而确定每种运输方式的适当规模和技术等级,最大限度地提高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子系统的综合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优势;(4)有利于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更好地满足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需要;(5)充分考虑其他综合因素。如运输能力要有适当储备,设备配置具有灵活机动性,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国际要求和环境保护等。
五、交通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式的相互协调
交通运输枢纽是各种运输方式的主要衔接点,是各种运输方式多种运输设备构成的结合部系统。枢纽内各种运输方式相互协调,须具备一定的技术设备物质基础和相应的组织保障,即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保证运输过程的连续性,即不间断、无延误地完成技术作业过程中的全部必要作业。(2)交通运输枢纽内各种运输设备的通过能力、输送能力彼此相适应,它体现在一般的指标中(货物吨数、旅客人数),或体现在该种运输方式接运的运输量与所需的单元运输工具的能力及数量的相适应上。两种运输方式衔接处,需设置中间库场及换装机具时,这些设备的能力应与相邻接的运输方式的通过能力适应。(3)各环节的作业时间相互协调,以基本作业环节为目标,前一项作业占用整车设备的时间应小于等于后一项作业占用整套设备的时间,且两者均应小于等于基本作业的相应作业时间。(4)必要的组织、制度保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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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路桥梁建设;市政桥梁建设;工程造价;区别;联系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由于投资和管理体制不同,我国的桥梁建设等基础投资建设项目形成了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两套不同的计价模式和管理模式。它们各自有不同的计价办法和估算、预算模式。在造价管控上存在区别,也存在着联系。本文对公路桥梁工程、市政桥梁工程在造价管理、计价体系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找出其区别和联系。期望建立统一的计价模式或两种计价模式以相互借鉴。
一、市政桥梁和公路桥梁工程的区别
1.管理体制不同
(1)市政桥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我国市政路桥工程管理在管理主体上,属于政府投资的微观管理主体。这各组织系统设置了多层管理机构。主要管理权限包括:
①拟定可行性评价方法、计算经济参数,树立建设制度和造价标准,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工程造价机架,组织造价信息并予以,拟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
②担负大型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和审批等。
③修编、解释当地定额、收费标准和计价制度。审核国家工程的标底、结算、合同纠纷。
(2)公路桥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
我国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属于交通运输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担负着公路运输行业建设项目的概算、预算、审批、调整工作。
主要管理权限包括:编制建设项目定额,交通材料价格,对公路工程计价依据进行修订。组织工程造价人员培训考核,审查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工程预算、招投标标底、竣工决算等。项目建议书及可研究阶段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以上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阶段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勘察设计部门审批,报省级以上发改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纸设计阶段的项目由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阶段的项目由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造价报省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竣工阶段的项目由省市交通主管部门报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2.从业资格制度不同
市政路桥工程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注册造价工程职业资格,通过工程造价管理等相关考试,获得我国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职业印章等。注册造价工程师,由国家认定资格,取得国家造价工程师资格并准予注册后执业,负责进行工程造价的计价、定价、管理,为合法的工程经济专业人员。在所有工程建设中,必须由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完成。
公路桥梁工程建设必须执行公路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这个制度是由交通运输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的。公路造价工程师分为甲乙两个级别。两个级别的工程规模和特点均不同。甲级造价师必须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学历和职业经验。
3.造价计价程序不同
(1)当前市政工程桥梁建设管理参照的计价依据是建设部颁布的《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投资估算指标》、《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相关文件。
(2)市政工程费用包括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建设期利息等资金。建设投资由工程款、建设款、预备款3部分组成,如图1所示。
市政桥梁工程措施费用中的一些项目的费用乘以费率来计算最终的措施费用。公路桥梁工程,这些费用的计算是使用直接工程费用或者人工费用、机械使用费用的总数和乘以费率来计算。
措施费中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二次搬运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模版费等,在公路桥梁工程中算在工程费里。而在市政桥梁工程中,另外计算费用。
企业管理费在市政桥梁工程中,是定额基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路工程计价程序中,企业管理费用不包含在定额基价中,属于间接费。
4.工程费用组成不同
市政桥梁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的费用组成为:
(1)直接工程费和措施费,包括工程实体建设中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费用。人工费中包含了工资、补贴、辅助工资、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材料费用包含了工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件、配件、半成品费用、运杂费、运输费、采购报关费、检验试验费等。机械设备使用费包括折旧费、安装费、场外运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安拆费、燃料动力费、养路费等。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机械设备进出场安拆费、混凝土模板支架费、脚手架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等等。
(2)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用。规费包含了政府和权利部门规定的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工程排污费、定额测定费、社会保障费等。企业管理费包括了管理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工具使用费、劳动保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金等等,还有其他各项支出,如技术转让费等,不一一罗列。
(3)利润和税金
市政工程桥梁建设造价综合定额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价差、利润、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定额安全文明施工费、利润、夜间施工增加费、赶工措施费、交通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地下管线交叉降效费、文明工地增加费、其他费用等。
公路桥梁工程费用由直接费用、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费包括了人工费,材料费、还有运杂费、机械设备施工使用费等。其他费用包含了冬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行车干扰工程施工增加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施工辅助费等。
(2)间接费用包括规费、企业管理费。
(3)辅助生产简介费。
(4)利润和税金。
5.造价定额不同
市政桥梁工程中的造价计价定额于公路桥梁工程的造价计价定额在使用范围上有一定的差别。包括参照的预算文件、基价表等。市政桥梁工程对于概算没有相应的定额,只有市政综合定额或者定额基价表。市政桥梁工程中,编制大概的预算造价,都依照市政综合定额或基价表编制。公路桥梁工程概算定额依照公路工程概算定额编制进行概算。
二、市政桥梁工程与公路桥梁工程造价的联系
1.管理程序一致
(1)市政桥梁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在行业造价管理程序上,由于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管理;工程桥梁工程属于住建部管理。但工程建设基本程序和工程造价管理程序基本一致。
(2)专业人员考试资格一致
市政桥梁工程建设需要执行注册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执行的是公路甲乙级造价师职业资格制度。二者在学历报考、职称资格和考试资格上基本一致,只是经验要求是公路行业独有的。
2.其他联系
虽然市政工程和公路工程在造价管理计价依据上存在区别,但是还是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的。如费用组成方面本质相同,只是在专业名称、规范标准、计算程序上不同而已。
结语
从以上分析我们看到,无论是公路桥梁工程项目,还是市政桥梁工程项目,在管理体制和造价管理上,大致是相同的,但也存在着一些差异。在同一项目中,采用市政和公路的造价和计价方式,虽然大体上的方法和流程是相似的,但在管理文件、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上,会出现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计价定额和程序也会不同。因此,如果采用相同的材料和机械台班进行工程估算和预算的话,会产生不同的造价结果。
参考文献
[1]吉娟.市政与公路不同计价模式下道路桥梁工程造价对比[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2):525-525.
【关键词】跨江;通道;布局;山地城市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我国山川河流众多,地域辽阔,城市地貌千差万别。而我国的跨江城市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靠近海边的沿海城市,另一种为山川起伏的内陆型。沿海城市的布局多呈现带状分布,经济较为发达,随着近几年国家政策对沿海城市的重视,已经逐渐实现了跨江发展,这些城市有上海浦东、浦西的跨江通道建立,广州、深圳等发达城市,已经完全实现了跨江两岸的平衡发展。内陆型城市如重庆、武汉、唐山、天津、贵州等地,这些城市多被环山包围,多山地丘陵,可利用的土地面积较少,江、河成为该地区主要的交通运输渠道,城市网络多位于不规则状态、不发达,土地多为组团自由式。目前,内陆型的山地城市的跨江通道规划才刚刚开始,很多技术难题摆在了施工人员的前面,急需在内陆山地城市修建新的跨江通道来突破水域对城市发展的制约。
1、各种概念界定
1.1运输通道:指的是按照综合交通运输系统各种理论和思想为执行依据,结合工程学、交通经济学、交通运输理论、地理学以及交通运输规划等学科而形成的一种新的理论系统。主要研究内容是客货交通运输和客流、车流、船舶、航空形成的经济地理基础,交通枢纽和运输网络规划布局,特别是对于交通运输拥挤、地区交通运输结构的合理配置上有着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1.2山地城市:目前山地城市的定义还比较模糊,主流认为山地城市是与平原城市相对应的,地理位置主要是处于山区内部,被群山环绕,与平原城市的主体景观、地理形态、居住环境有着本质的区别。
1.3跨江城市:是指在城市系统中伴随江、河、湖、海贯穿城市,对城市的发展有着一定的分割作用的自然水域。在城市建设中通过建设施工,跨过这些自然水域,并在水域的两岸谋求城市发展。同时跨江城市也是通过规划设计,在水域的两岸联系众多城市的系统,使得水域两岸的人民生活水平得到改善,实现水域两岸密切交流,为发展奠定基础。
2、国内山地城市跨江通道规划布局研究
20世纪60、70年代,我国正式引入运输通道理论,至此,我国才开始了该方面的研究。前期,我国的运输通道研究主要是吸收国外先进的知识理念和交通规划系统,进而对我国的干线通道规划进行了细致研究分析。例如,我国近几年提出的“五纵七横”公路通道建设。近年来,我国关于道路通道建设研究从单一运输干线规划研究转向综合运输通道规划上,在相关理论研究和建设配套设备配置研究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我国跨江通道建设较为发达的城市主要集中在长江流域的上海的浦东、浦西、南京、武汉、重庆等城市,其他像杭州、天津、福建等城市主要将该地区的母亲河作为城市跨江通道发展的方向,通过建造跨江通道实现该地区的经济发展,开展各种项目合作,现已经成为沿岸城市共同追求的目标。
3、山地城市跨江通道特征分析
3.1山地城市跨江通道的特征
山地跨江城市特有的地理环境条件造就了跨江通道规划布局的特殊性,其用地布局、路网分布与平原城市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山地城市跨江交通运输和交通流通特征方面与平原城市也有着鲜明的区别。
3.1.1用地特征
城市用地布局常常会与该地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城市建设系统、城市规模、绿化比例、城市发展现状、居住关系等有关。山地城市在用地拓展上常常会选择地势区域平坦、地理位置较好的用地;用地布局上呈现经典的组合式拼接。各部分功能相对对立,各自互成一个体系,各独立体系又存在关系,形成多中心的山地城市网络结构。
3.1.2路网分布特征
根据相关研究表明,我国现有的城市网络分布系统主要有四种类型,分别是方格网状、自由状、环形放射状和多种混合状。平原城市因其良好的地理环境、平坦的地势,城市形态多为单一的中心团状分布,路网结构多为第一或第二种类型,呈方格网状或环形放射状分布。而山地城市则多以组合式的多中心组团城市格局呈现出来,这种形式决定了山地城市路网的形态,结构主要以组团式、自由式分布,无相对固定的程序和方向,路网常常是根据山脉方向蜿蜒崎岖,道路的线性走向受地理条件的影响较大,道路有陡有缓,时常还需架设桥梁和打通山体隧道。
3.1.3交通出行特征
平原城市一般为单中心集中式布局,城市居民随着出行距离的增大,出行比例逐渐减少。而山地城市由于居民居住距离较大,交通出行明显与平原居民出行不同,山地城市居民出行距离长,路上花费时间久,出行受限,机动车使用比例较高。居民出行距离分布呈现多高峰形态,即长距离出行和中短距离出行比平原城市多,而且集中。山地城市居民受到地理环境的影响,自行车等非机动车拥有量比平原城市低很多,居民出行采用的交通工具多为公交车、汽车等机动机车。因此,山地跨江城市的公交系统比平原城市设计较为发达。
3.2山地城市跨江通道分析
3.2.1跨江通道与道路网的衔接
①跨江通道通过水域地区两侧的集散路网,集中在零散路网之上。跨江通道建设应以八车道高速路的形式跨越地区水域(如图3.2.1)。这类跨江通道的服务的是距离较长,车流量大、车速快的交通形式,且距离越长,跨江通道就具有更高的集散速率,也就越具有吸引力。根据图3.1就要求在跨江通道的进出口的两侧设置弯曲定向阻道,以方便水域两岸附近居民的车辆能够顺利进入跨江通道。
图3.2.1跨江通道与快速路连接
②跨江通道与该地区2条以上的主要干道衔接(如图3.2.2)。这类跨江通道通常较短,而且通行能力和集散的速度较为缓慢,时常都是以在出入口设置简易类似于立交桥的形式来提高通道车辆的通行能力和集散速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水域两岸的路网等级与跨江通道设计通行等级不符的话,这个通道就发挥不出应有的功能。
图3.2.2跨江通道与主次干道连接
3.3跨江交通流分析
3.3.1交通流纵向变化分析
根据图3.1分析得知,主干道上车辆驶入驶出量纵向变化迅速,变化幅度较大,越靠近跨江通道的出入口,交通量越大。随着车辆进入跨江通道交通量明显下降。
3.3.2跨江交通流高峰不明显
通过图3.2分析,这种类型的跨江通道的交通量相对较小,各桥梁高峰时交通量占全天交通量的比重相对较小。
【结语】
山地城市跨江通道规划布局研究是一项长期积累的过程,随着各地跨江通道的建立,水域两岸的老百姓能够轻松自如的通过,使得该城市的人口不断聚集,人气不断增加,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建设。但由于目前各项配套服务还不够完善,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山地城市跨江通道规划需要科研人员做出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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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许永兵朱方正.城市过江通道的违设和发展分析[J].公路,2010,11(2): 39-40
1铁路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编制的区别与联系
1.1造价特点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比城市轨道工程线路更长,规模也更大。而城市轨道工程常处于市区,线路经过市区内的建筑物和线路、管道比较密集,有大量的征地拆迁工程,同时城市轨道工程的施工往往更注重于周围的建筑保护,因而增多了支护措施的费用,既要能满足道路运输的要求,又要协调好城市的绿化和市貌,满足居民的生活条件,以及城市轨道工程使用的材料、借土等运距较远,人工费标准较高,从这些方面来说,提高了城市轨道工程每公里造价成本和设计的标准。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现代有轨电车、轻轨、市域轨道交通工程的每公里造价又同铁路工程的客运专线比较接近,如表1所示。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各个阶段的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比较相似,影响程度分别为:投资决策阶段为75%~95%;设计阶段为35%~75%;施工阶段为5%~35%;竣工决算阶段为0%~5%。可以看出影响造价的因素主要集中在建设前期及设计阶段,而这个阶段的工作主要以建设标准为依据。建设标准的选择对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投资高低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对铁路工程在建设标准的主要因素方面有:线路等级、车站的规模、线路的选择、路桥隧所占比例等因素。对城市轨道交通在建设标准的主要因素有:线路方式(地下、高架、地面等)、站间距离、车站规模、车站装修等级、设备国产化率等因素。两者在建设标准上的影响程度如表2所示。1.2编制办法的区别与联系1.2.1建设前期编制办法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现行的建设前期造价编制办法主要是:(1)铁建设[2006]113号文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113号概预算编制办法”);(2)铁建设[2008]10号文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编制办法》(简称“预估算、估算编制办法”);(3)铁建设[2008]11号文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估算、设计概预算费税取值规定》(简称“费税取值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现行的建设前期造价编制办法主要是:(1)建设部建标[2006]279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城轨办法”);(2)建设部建标[2007]164号文的《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3)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铁路办法”);(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04-2008)。从上述可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目前在可研投资估算阶段并没有相应的投资估算编制办法,通常是采用城轨概算编制办法、市政工程投资估算办法。1.2.2承发包及实施阶段编制办法的区别与联系在承发包及实施阶段,铁路工程造价的编制办法主要是依据:(1)铁建设[2006]113号文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以下简称“2006年113号概预算编制办法”);(2)《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四电部分)》(铁建设[2009]126号);(3)《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铁建设[2007]108号)。在承发包及实施阶段,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的编制办法主要是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3年7月之前采用的是2008版清单);(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61-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在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实际操作中,都存在着清单项目归类划分的难度,产生此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概预算相应的工程数量、项目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划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各专业在计算工程量的方法上不一致,导致不同人计算,结果不同,因此有必要出台统一的更完善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此外,目前铁路工程只有预算中有工程量计算规则,估算、概算阶段也应该有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另外工程量清单要与单价标、总价标、合同等之间的联系还不够紧密,往往在实际实施过程中清单结构和项目变化较大。从近期来看,要尽快完善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对各个阶段提出工程量的深度和要求。此外,工程量要与定额衔接起来,这实际上是清单项目的深细度问题。在这些方面,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工程都存在还不完善的地方。1.3取费程序的区别与联系1.3.1建设前期建安费组成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建安费主要由直接工程费和其他工程费用、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税金、利润组成,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安费是由分部分项措施费、工程费、规费、其他费用、税金组成,两者存在不同的建安费组成结构(见表3、4)。同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建筑、装饰、给排水、安装工程、市政相关工程等的建安费用还要结合各省地区的取费程序进行设置和取费。而铁路工程的取费程序则是全国统一,在各章节专业上也是相对的统一,也就是基本是采用同一种取费程序。在实践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项目前期阶段的概算编制时,其建安费用的组成格式往往也会常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形式体现,而其细量组成仍然是各相应定额的计价模式。1.3.2承发包及实施阶段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填料费+措施费+间接费+税金,由综合单位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形成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铁路工程量清单合计总价=第一章至第十一章合计+激励约束考核费+设备费+总承包风险费。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见表5、表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的取费程序主要是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中综合单价=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由综合单位与分部分项工程量形成了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量清单合计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1.4采用定额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造价所采用的定额,是全国统一定额,是由原铁道部下发的各项规定所制定的,现行铁路工程定额主要是:铁建设[2010]223号文的《铁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包括了铁路工程预算定额第一册路基工程、第二册桥涵工程、第三册隧道工程、第四册轨道工程、第五册通信工程、第六册信号工程、第七册电力工程(上)(下)、第八册电力牵引供电工程(上)(下)、第九册房屋工程(上)(中)(下)、第十册给排水工程、第十一册机务车辆机械工程、第十二册站场工程、第十三册信息工程及铁路概算定额等共29册;铁路工程概算指标、估算指标;以及针对客运专线和高速铁路建设需要,补充了路基、桥梁、轨道、信号、接触网等工程的补充定额。而城市轨道工程所采用的定额,只是一部分是建设部制定的统一定额,其余是由各省地方的定额组成,一部分还会用到铁路、电力领域的定额。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轨道统一定额主要是:《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共分10册,包括第一册路基、围护结构及地基处理工程,第二册桥涵工程,第三册隧道工程,第四册地下结构工程,第五册轨道工程,第六册通信工程,第七册信号工程,第八册供电工程,第九册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第十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概算定额》GCG102-2011建标[2011]99号相应的7册概算定额。城市轨道工程在各省地方采用的主要定额有:各地区的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工装饰工程预算定额、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定额方面两者之间还存在着2个重要的区别:一是铁路工程的每一个设计阶段,都存在着一定的定额,例如在可行性研究之中,有着投资估算编制办法及相应的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等,初步设计之中,又存在着概算定额,施工图设计之中有着预算定额,每一种阶段,它的定额造价能力水平和适应于设计深度。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只有概算、预算定额,这是施工图预算阶段和编制设计概算阶段的依据,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投资控制有着不利的影响。二是铁路工程定额包含铁路工程相应的各专业章节,也就是说铁路工程基本上可以不需要采用到地方或其他工程领域的行业定额,例如,铁路工程自己也有给排水专业定额,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给排水专业则需要用各省地方的市政工程定额和建筑安装工程定额。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定额方面两者之间同时又存在着一些共性,主要是体现在:轨道、通信信号、供电等专业章节,这些专业章节,由于在工法、工序和技术标准上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和联系,所以相应的定额也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实践中,还存在铁路工程的一些定额更加适用城市轨道工程的某一些项目。1.5计价模式、费用标准的区别与联系在建设前期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都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其中铁路工程的施工图预算,一般是由设计单位编制完成,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一般设计单位不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图预算是在施工图出来后由招标公司或业主编制,主要用作招标控制价。铁路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在工程招投标方面都采用了国际通用做法,即工程量清单计价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形成了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模式。在招投标阶段,招标清单有统一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单位和统一的格式,提供分部分项的措施项目、工程项目,以及其他的项目名称,列出相应的工程数量明细清单,并让投标人依据清晰明细的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铁路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台班费用主要是根据原铁道部人工费用文件、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费用文件,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则根据各省地区的建设工程系列的人工费用标准、材料信息价、机械台班费用文件。其中材料信息价,在实践中,两者都与市场询价比较接近。1.6各章节专业划分的区别与联系铁路工程概预算章节主要有:拆迁及征地、路基、桥涵、隧道及明洞、轨道、通信、信号及信息、电力及电力牵引供电、房屋、其他运营生产设备及建筑物、大型临时设施和过渡工程、其他费、基本预备费等静态投资部分和动态投资、机车购置费用、铺底流动资金等共16章34节。城市轨道工程概预算章节主要有:将概预算费用划分为工程费用(车站、区间、轨道、通信、信号、供电、综合监控(主控)、防灾报警和环境与设备监控、安防及门禁、通风和空调与采暖、给排水与消防、自动售检票、车站辅助设备、运营控制中心、车辆段与综合基地、人防)、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专项费用四部分,共19章38节。两者在章节结构上的划分差别较大,其中拆迁及征地费用,在铁路工程中是单独的一章,而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则列入了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其中桥涵和路基,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则列入了区间章节;其中车站和车辆段专业,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是2个章节,而铁路工程一般是车站及其相关的房建、设备等是在同一个章节。在建设前期的设计概算阶段时,两者形成的概预算章节成果文件也有较大区别。铁路工程概预算成果文件的组成主要有:总概(预)算表、综合概(预)算表、单项概(预)算表、运杂费表、补充单位分析表、明细劳材表等表格;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成果文件的组成主要有:册汇总概算表、册概算表、建筑工程个别概算表、安装工程个别概算表、设备购置费个别概算表、主要工程数量表、工材机汇总表等表格。1.7编制软件的区别与联系费用的定额、组成和不同的编制依据,产生了不同的编制专业软件,编制铁路工程的造价,经常使用的是铁道部经济规划研究院铁路工程定额所《铁路工程投资控制系统》软件,而编制城市轨道工程的造价,经常用广联达计或者是清华斯维尔清单计价软件,市场上的城市轨道编制软件呈现多样化,每一个软件都有自身的优缺点,给造价人员带来了更多的选择空间,而由于缺乏统一性,也给工作的审查和交流带来了诸多不便。两者的软件主要差异见表7。在实践中,铁路工程的造价软件在进行数据互导、表格导出、单价分析、定额抽换、进行补充单价分析、材料调差、编制各阶段造价等方面明显优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领域的造价软件。
2结论
通过对铁路工程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造价中的编制依据、取费程序、定额、计价模式、编制软件等方面的区别与联系进行初步的分析,初步探讨了两者在程造价中的编制之中的区别、相同之处和联系,有利于造价管理者正确认识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造价编制的区别与联系。在实践中应当灵活、合理的掌握和运用两个领域的造价编制方法,合理的运用两者的工程造价指标的差异和相同之处,对项目前期阶段的决策提供参考和指导作用。
作者:林海乾 单位:海峡(福建)交通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与一定的交通工具与交通设备相联系的铁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输,这类交通运输的特点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相连,一旦发生事故,就会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公私财产的广泛破坏,所以,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犯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1992年3月23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刑法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利用大型的、现代化的交通运输工具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这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于利用非机动车,如自行车、三轮车、马车等,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使人重伤、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存在不同的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即能够同时造成不特定的多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广泛损害,而驾驶非机动车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一般只能给特定的个别人造成伤亡或者数量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因此,不应定交通肇事罪,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其犯罪的性质,造成他人死亡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造成重伤的,定过失重伤罪。第二种意见见认为,它虽一般只能造成特定的个别人的伤亡或者有限的损失,但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况且许多城镇交通事故都直接或间接与非机动车违章行车有关。因此,上述人员违章肇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因其撞死人而按致人死亡罪论处,因其撞伤人而按过失重伤罪论处,是不合理的。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按第二种意见定罪判刑,即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其关键要查清行为人是否有主观罪过,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与重大交通事故另否具有因果关系等。倘若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没有因果关系,如事故发生纯属被害人不遵守交通规则,乱穿马路笔造成,或由自然因素,如山崩、地裂、风暴、洪水等造成,则就不应以本罪论处。当然,事故发生并不排除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或有其他介入因素,这里就更应该认真分析原因及其介入行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只有查清确实与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则才可能以本罪论处,否则,就不应以该罪治罪而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高速超车后突然发现前方几十米处有人穿越马路,便打方向盘试图避开行人,但出于车速过快,致使车冲入人行道而将他人压成重伤。此时,行人穿越马路作为介入因素仅是发生本案的条件,肇事的真正原因则是违章超速行车,因此应当认定行为与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从而可以构成本罪。
( 二)本罪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在主观方面都出于过失;在客观方面,都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了公共安全。但它们是不同性质的犯罪,应严格划清它们之间的界限。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1)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虽然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体,但他们也必须是在操纵交通工具、交通设备,与交通运输人员不同的,仅是他们不具有交通运输人员身份;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2)前者发生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严重后果是由于在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引起的;后者的发生与交通运输活动无关,严重后果是由于行为人在交通运输活动以外的日常生产、生活中马虎草率、粗枝大叶,不细心谨慎引起的。
(三)本罪与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界限
两者都会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后果,但交通肇事罪中行为人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发生,表现为过失的心理态度;而利用交通工具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则表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这是区分两者的关键所在。
(四)本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两者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两者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以驾车撞人的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二是客观方面的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的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为犯罪。
(五)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
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不之处在于,一是侵犯交通运输安全的侧重点不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主要是公路、水上交通运输的安全,重大飞行事故侵犯的是航空交通运输的安全,铁路运营事故罪侵犯的是铁路交通运输全。二是在客观方面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内容略有不同。三是犯罪主体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重大飞行事故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航空人员,包括空勤人员与地面人员;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铁路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