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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三条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第三十七条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十条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五十一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五十二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关键词:工程建设 ;工程质量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social market economy gradually matur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lso have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but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afety management there still exist many problems that cannot be ignored.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in relation to the people's life and property security, and 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are closely related. So, must strengthen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work, so as to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nice and fast development, the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people, and promote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he article mainly analyzes th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safety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following the quality and safety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management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Keywords: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 Quality management; Safety 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 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一旦某一部位或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近年来,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得到党、政府及有关建设部门的高度重视,加大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1.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定位不明确
现在出现较多监督工作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混淆的现象。有关于政府和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内容、监督性质、监督方式还需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可由政府有关机构实行,也可以委托专业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执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究竟该有哪一个机构去执行,现阶段仍然存在着误区:该专业技术部门或专业技术执行人员执行,还是政府雇佣人员,这些不确定因素都影响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此外,监督管理机构只有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执法检查权,而缺乏对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权,存在着行政职能不完善的问题,导致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建设单位只能停工整顿。可见,如果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的性质不能准确的定位,就会影响整个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导致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效率下降。
2 . 相关法律政策不够完善
当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大部分依据国家或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进行,然而很多地方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还不健全,出现变动范围大和变动周期短的问题,且缺乏连续性。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三点:
首先,随着信息技术和新科学技术水平的发展,很多建筑新工艺和新技术被广泛地应用到该领域和行业,由于有关单位没有制定相应的新标准和新规范,难免使得有关质量管理的旧规范和标准跟不上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其次,有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对那些违法的施工企业所采取的惩罚措施力度还比较欠缺,所遵循的规章制度与实际施工过程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再次,由于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建设企业、施工企业施工的范围不断扩大,企业的规模也逐渐加大,施工的地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变动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很难追究责任,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形式单一
地方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采取的形式单一,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手段以确保工程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水平。
当前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采取巡回监督的单一方法,进行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对于发现的质量问题也只采取简单处罚这一单一模式。没有及时建立和运用一些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的市场手段,例如采用信用体制,就会造成施工企业、建设企业在质量管理方面对有关政府部门的依赖性,从而导致建筑单位缺乏提高质量水准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现在很多质监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比较低,高级职称人员较少,人才结构存在缺陷,新进人员又缺乏施工现场的工作经验,很多工作人员未能发挥出自身的实际作用和价值。其主要表现在人员行为不规范、素质和专业技能不高、把关不严格和工作不到位四个方面。此外,很多建筑单位在招用人才方面存在着严重专业不对口的问题,且专业结构配置不齐全,对建筑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掌握还不全面。
二、全县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内容和形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县要针对当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更有效的措施,不断创新和发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完善监管机制,在全县范围内建立“经济手段制约,建设主体自控,社会舆论监督,政府加强监管”的管理体制,真正提高全县的工程质量水平。
关键词: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市场
0 引言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市政工程建设越来越重要,作为城市建设的基础,市政建设水平与城市发展水平密切相关,从侧面反映出了城市的综合实力,同时,市政建设在人们生活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如娱乐设施、各种建筑等。在市政工程建设中,质量安全无疑是考虑的最为重要的条件,为此,必须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进而提升城市的现代化水平。
1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市政工程建设与市民的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不但能反映城市的发展现状,还影响着城市的未来发展,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市政工程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诸多方面,十分复杂,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财力。为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必须重视质量安全,对其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将“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理念普及到每一个岗位和建设的每一个环节。在实际建设中,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与过去相比,监管水平有了大幅提升,但工程建设比较复杂,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以至于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很多城市都缺乏专业完整的监理机构,从现状分析,国内的城市以中小型城市居多,因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同,面临着各种问题,在市政建设中,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地位不可撼动,但监理机构不完整,缺乏专业监理人员是很多工程的共同点,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部分建设工程由于人才匮乏,常引进一些非专业者或临时工,因其专业技能不足,监督管理水平也就难以达到要求,以至于监管力度与标准尚有差距,给整个工程的安全质量带来不利影响。
其次,监督管理的力度不足是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另一大因素,部分工程建设,将重点均放在了施工技术和施工进度上,对质量管理有所忽视;有些工程虽能够认识到监理的重要性,但都流于形式,制定的制度得不到落实,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加上监理人员的态度不认真,缺乏责任感,使得监督力度较小,发现一些不合理的行为,处罚太轻,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另外,市政工程建设多由政府直接管理,当出现质量问题时,经常要做大量的更改,但相应的处罚显然远远不足。
2 加强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在当前市政建设中,项目数量多、投入大,而且受各种高科技的影响,新材料频繁更新,新工艺层出不穷,施工建设也更为复杂,建大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难度。针对以上出现的问题,必须采取相关对策。
2.1 对市政建设市场进行全面规范
首先要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招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施工方、设计师和监理人员都应参与到规范中来,按照程序展开招投标工作,因属于政府管理范围,必须对招投标过程进行严格限制,避免出现虚假投标、围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当前的形势来看,设计和监理单位在招投标中的竞争性稍显不足,多由甲方直接委任,所以,为提升质量安全监管水平,应不断健全市政建设市场,体现公平竞争,为工程质量提供良好的前提保障。
其次,应全面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对设计及施工单位的资格进行规范化审核,严把质量关,尤其是施工单位的选择,要对其信誉、实力、经济等条件做综合考虑。质量管理不仅存在于施工环节,在设计、招投标以及管理等环节中都有重要体现,建立单位人员专业水平的高低与监理单位的执行力度密切相关,这就要求不断提升建立人员的素质。
2.2 加大监理单位的监督力度
在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时,必须加大监管力度,确保相关制度能真正得以实施,因此,不管是施工图纸的设计,还是许可证及质量手续,都必须加强重视。开工前组织工程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全面熟悉图纸、学习相关技术规范、充分了解图纸设计要求和设计意图,对不合理之处进行完善和优化;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施工计划,做好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详细地指导,尤其是 做好对新材料、新技术的讲解;再次,要根据施工合同、相关技术规范和规定制定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规定检验指标,施工过程中,要强化对施工现场的技术监督。
3 市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际应用
某地经济较为发达,各种高科技随处可见,在一项市政工程建设中,为加强安全质量管理,提高监管水平,该工程运用高科技,积极研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的研发与当前时代相符,前景十分广阔,同时能够改变以往的管理模式,实现数据信息共享。
该系统主要有以下几个功能子系统:①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子系统,主要负责监督机构和政务管理系统的建立,并制定合理可行的制度和正确的工作流程;②数据采集,可与前一子系统相连,实现整个过程的监督,通过采集信息,实时掌握监管状况。通常是借助网络将发现的问题传送至相应平台,由其加以解决;③现场施工监控,施工环节最为关键,通过对现场施工的监控,实现实时跟踪管理;④安全数据集成平台子系统,主要通过城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中心的建立,实现各个子系统采集数据的整合和分发,建立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工程项目监管的决策数据。
系统建成后,主要有以下功能:①试验管理,负责录入检测样品的数据,然后对其进行计算评定,并结合采集数据的实际用处进行存档;②统计管理,主要负责业务工作量的统计汇总;③报告管理,完成检测样品试验结果的校对,对实验数据计算机处理机评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经相关人员许可,才能进行报告打印;④系统维护,完成管理系统的参数设置。系统升级、数据库安全性设置及维护、数据异常处理等。
4 结束语
市政工程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随着人们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其质量安全更需注意,由于工程建设比较复杂,在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存在很大的不足,针对其中出现的问题,应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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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是施工过程中的老大难问题。近几年来发生的数起事故中监理方受到的处罚提醒着我们,监理方也是施工安全的责任主体一方,施工安全与我们息息相关,不可以掉以轻心。而施工过程中监理方的管理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1.1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要求建设生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第一说明了安全工作的重要,预防为主则指明了安全工作的方法。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是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基础。但现今的监理项目部的监理安全管理制度虽有,但部分流于表面,对各级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的安全责任划分不明确或者是不能落实,以致各别监理从业人员认为安全管理只是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对可能造成事故的安全隐患视而不见或是轻易放过;每个施工项目的监理规划中的安全方案和安全细则也有个别项目未必根据施工实际状况编制,甚至有些只是将原有方案改头换面就用于新建工程,以至于当监理工程师在现场发现安全隐患是没有可靠的,切实可行的处理依据;现场的监理项目部也没有明确的奖惩制度,对安全问题也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监理项目部许多都没有定期安全巡视检查的制度,对于安全问题只是提出,没有切实的提出解决和预防今后继续发生类似问题的要求和措施。
1.2安全管理人员的不足
在许多项目存在安全监理工程师数量不足,个别项目部安全监理工程师甚至由其他专业监理工程师担任或兼职;以至于安全管理工作没办法充分展开,由非专业安全工程师兼任安全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对安全管理工作只是略通皮毛或是不具备安全管理之能,安全工作一般根据现场经验判断,这样一来就会造成管理偏差,使一些安全隐患得不到及时发现,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而发生事故后又没办法提出有效的救援和处理意见。
1.3安全意识淡薄,监理人员安全教育不够
由于过去建设制度的不健全,建筑生产过程中人们认识不到安全与质量的辩证关系,造成现场施工人员重视生产质量而忽视安全管理。现如今大部分监理项目部的工作过程中也存在类似问题,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巡视检查过程中,对于个别工人的违规操作,某些构件未严格按要求施工等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个别监理工程师按照过去经验判断不会出现问题,甚至为了所谓人情,就会轻轻放过,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要求;殊不知许多事故就发生在这漫不经心的过程当中。在各监理项目部对于上级单位下发的安全文件也没有认真组织学习了解,许多项目对于安全检查也只是虚与应付走个形式。对于一些司空见惯的问题缺乏警惕性,甚至有些项目在工程进度紧迫时,安全管理经常被甩在一边,给进度让路,监理项目部也会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
2监理安全工作的改进
2.1加强监理项目部的安全制度管理
完善的切实可行的监理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是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做好安全管理的基础。监理公司应编制完善的企业安全管理规划大纲,对各项目部的安全规划和安全细则编制工作严格审核并进行考核评分,要求安全监理细则内必须切合工程实际,对于现场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有响应;对于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方案必须严格审查并提出切实的意见。同时各项目部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并落实项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责任层层分解到具体个人,让项目部所有人员参与到安全管理工作中来,并积极开展定时安全隐患排查,尤其是现场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更需时时关注,例如:深基坑工程,工具式模板,大跨度混凝土结构等,另外工人生活区的安全问题也需定时检查关注;对于现场存在的与违规操作、与安全专项方案不符等情况汇总后通告施工单位,并且要求施工单位对发现安全隐患进行“四定”整改,而且要有切实的预防措施。另外监理项目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专项资金的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的专家论证积极参与管理。
2.2落实项目部必须有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安全工作并不是偶尔关注就能做好的工作,它需要专业人员日复一日的关注工程的每个细节才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所以拥有足够专业知识,经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是构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所必需的;拥有完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安全监理工程师可以及时纠正日常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隐患,同时可以对发生的安全问题和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和救援指导。同时要求监理项目部的安全资料也必须专门归档完善,这是完善工作的需求,同时也方便监理工程师对过去的工作进行查漏补缺,也是监理工程师所面对日益重大的安全责任的需要。
2.3增强全项目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做到全员安全管理
加强建设工程监理项目部全体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强调“安全第一”的观念,也是增进监理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建设工程的周期长,环境复杂造成了单凭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可能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做到面面俱到,这就需要其他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辅助,在监理项目部日常工作将安全的重要性提上心头,在巡视过程中不放过任何微小的错误,对所发现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汇报或记录,对于公司和上级下发的安全文件进行及时组织学习了解;加强项目部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相关法规规定的学习,杜绝监理工程师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凭感觉,靠经验的现象,做到安全管理的有理有据。项目部也可以采取安全制度上墙,每个监理人员签署安全责任状,定期进行安全学习,观看安全事故录像等方法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3结语
【关键词】电力企业;建设;项目管理;重要性;应用
1 电力建设中项目管理的重要性
项目管理指的是从项目的投资决策开始到项目结束的全过程,把各种系统、方法和人员结合在一起,对其进行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评价,在规定的时间、质量目标范围之内完成项目的各项工作,实现项目管理目标。项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财政部门、市场部门、行政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也就需要多个部门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大,电力企业要想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又要抓好电力内部管理工作,进而增强电力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关于电力项目的管理,电力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加强项目合作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而保障电力企业安全有效的运行,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电力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壮大。
2 项目管理在电力建设中的具体应用
2.1 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2.1.1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项目管理工作当中,安全管理工作是项目管理工作进行的基础,也是项目管理工作目标最终完成的保证。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首先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在电力建设施工中,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可以保证电力建设施工的质量和效益。电力建设中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强有力的安全管理层,切实可行的安全工作方针和政策,挑战性的安全目标和指标,直线组织的安全职责,综合性的安全组织,有效的安全行为审核与再评估,全面的伤害和事故调查与报告等等。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之后,重要的是要严格的执行,由安全管理机构把每一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的实处。
2.1.2 进行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安全管理意识
在电力建设中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还需要加强电力企业各部门员工的安全知识的教育,培养他们的安全管理意识,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电力建设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在电力企业中要设立专门的组织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的部门,通过这些部门定期的组织电力企业员工集中学习电力建设施工中的安全知识,或者通过对电力施工队伍进行电力专业技能和安全施工的实际培训,熟练每一项电力施工步骤,进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总之,通过电力安全知识的教育,使员工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观念,做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2.1.3 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各种职责、机制,例如安全管理奖罚机制。涉及到金钱和荣誉的管理,总会取得更好的效果。在电力企业中制定安全管理奖罚机制,并把执行这项机制的权利赋予安全管理机构,通过安全管理机构的切实执行,有效的提高安全管理效率。
2.2 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
任何项目的制定、实施,都需要有组织规范、纪律严明、强有力的执行的项目领导团队,因此要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首先要加强项目领导团队自身综合素质的培养。项目领导,虽然更多的是执行领导和管理职责,但作为技术性比较强的电力建设企业来说,项目领导团队要想更好的发挥他们的领导、管理作用,就必须加强自身对于电力建设项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这样就可以有针对性的对各种电力项目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管理。第二,项目领导还有服务性的作用,因此项目领导还需要有较强的职业道德素质,和较强的电力项目管理理论知识,加强项目领导的专业理论知识的培养和职业道德的教育。第三,电力项目种类繁多,因此项目领导团队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明确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合作,做好电力建设中的项目管理工作。要加强各项目领导之间的交流、增加电力项目工作的透明度,以防各电力项目领导之间产生矛盾,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效率。
2.3 加强项目合作管理
电力建设中的合同管理是从项目投标的时候就开始的,项目合同是电力建设项目施工的基础,是进行电力项目管理的保障。无论是对电力施工单位来说,还是对电力企业来说,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加强对电力项目合作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电力项目合同管理制度。为了保障电力企业公司和施工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要根据国家颁布的《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制定电力企业中的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第二,设置项目合同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电力企业项目合同管理实行的是项目合同管理部门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电力公司内部电力建设项目相关单位设置专门的人员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此外,还要设立经济合同管理委员会。项目合同管理机构要明确自己的职责:要严格的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合同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要对电力企业内部在履行项目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事项负责;负责对合同管理部门进行业务的指导工作;负责处理项目合同经济纠纷。
2.4 加强项目质量管理
电力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建设项目繁多,每一个项目的建设质量都关系到整个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的好坏,因此要加强对电力项目质量的管理。要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体系,以指导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要对电力建设项目工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和管理,确保项目工程建设的质量。
3 结语
综上所述,项目管理涉及到包括、财政部门、市场部门、行政部门在内的多个部门的工作。项目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实也就需要多个部门相互交流合作,共同的做好项目管理工作。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大,电力企业要想在电力市场竞争中取胜,必须要加快改革的力度,既要紧跟市场发展的步伐,又要抓好电力内部管理工作,进而增强电力企业的竞争能力。在对电力企业进行管理的工作中,最重要是关于电力项目的管理,电力项目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电力企业的发展,因此要做好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项目领导的管理、加强项目合作管理、加强项目质量管理等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工作,进而保障电力企业安全有效的运行,提高电力企业的整体竞争能力,促进电力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壮大
参考文献:
[1]江波.电力建设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20).
[2]杨崇涛.关于电力建设工程中项目管理的探讨[J].建材与装饰,201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