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科技小巨人企业的条件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为有效应对金融危机,帮助广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科技创新提高生存能力、发展能力和竞争能力,依托市区联动,逐步打造一批具有国内外行业竞争优势的科技小巨人企业。根据《*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精神,现将*年组织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组织申报、推荐与选评的原则
1.*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面向本市工商注册登记的且未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企业需符合《*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
科技小巨人工程支持对象分为两类: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
2.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推荐、评选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各区(县)集中推荐、全市统一评选方式。
3.各区(县)科委、经委要认真按照《*市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办法》之规定要求,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申报。
4.各区(县)推荐的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应有明确的配套资助经费承诺。否则,不予受理评选。
5.结合本市产业发展实际,科技小巨人工程将优先支持重点产业。
二、支持方式
1.科技小巨人工程实施,采取市区政府联动方式,实行总量控制、竞争择优原则,以支持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的自主创新与发展。本年度全市选评科技小巨人企业25家左右,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110家左右。
2.科技小巨人工程资助资金按市、区(县)1:1比例配套。并且,两者资助总额不超过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50%(经费预算按照《*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执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本年度每项科技小巨人企业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150万元,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市财政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围绕企业自主创新建设,资助内容可含企业的技术攻关、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的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成果转化的(中试)规模化生产,实验室和技术中心建设,人才培养、市场策划、技术咨询等创新活动。
4、科技小巨人企业与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三、具体申报、受理办法
1、各区(县)科委负责本地区科技小巨人工程的组织申报,会同区经委审核推荐。
2、市科委负责受理本市各区(县)科委推荐企业的上报材料,不直接受理企业的申报。
3、受理时间
(1)市科委归口受理各区(县)科委推荐时间:自通知之日起至本年度3月31日截止。【网上申报从3月11日开始,3月31日截止】
(2)各区(县)科委归口受理企业申请时间自定。
4、本年度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与科技小巨人企业项目的申报,请登入“*科技”网站中“在线受理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工作系统上进行,申请材料附件必须扫描后以图片格式上传。对申请材料中所需的附件,要认真校对,在受理过程中不再要求企业补充材料,所缺部分,均视同为企业无法提供。
5、网上填报备注: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关键词】数据仓库;数据抽取;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维度表;事实表
一、数据仓库
(一)数据仓库的概念及特点
数据仓库概念创始人W.H.Inmon在《建立数据仓库》一书中对数据仓库的定义是:数据仓库就是面向主题的、集成的、不可更新的(稳定性)、随时间不断变化(不同时间)的数据集合,用以支持经营管理中的决策制定过程、数据仓库中的数据面向主题,与传统数据库面向应用相对应。
数据仓库的主要特点有:
1、面向主题
主题是在较高层次上将信息系统中的数据综合、归类并进行分析和抽象,是针对某一决策问题而设置的。面向主题的数据组织方式就是统一、完整地描述各个分析对象所涉及的各项数据以及数据之间的联系。
2、数据的集成性
数据仓库中存储的数据并不是将数据从各个子系统中简单地复制过来,而是将数据从各个分散的数据库系统中提取出来,并经过一系列处理而整合的。数据被载入数据仓库,就要进行转换,重新格式化,重新排列以及汇总等操作。为了更好的支持对数据的分析,一般还需要对数据结构进行重组以及适当地增加一些数据冗余。
3、数据的非易失性
一般情况下,数据仓库中存储的数据是以批量的方式载入与访问的,但并不在该环境中进行数据更新。数据仓库中的数据在进行装载时是以静态快照的格式进行的。在产生后继变化时,一个新的快照记录就会写入数据仓库。这样,在数据仓库中就保存了数据的历史状况。
4、随时间变化
数据仓库的数据不可更新,但这并不是说数据从进入数据仓库以后就永远不变。因为数据仓库中存储的数据是企业历史的数据,但同时也是企业当前的数据,因而每隔一段固定的时间,需要再将数据源中的新的数据加载到数据仓库中去。这就是说数据仓库中的数据随时间变化而定期地被更新,从而保证前端分析结论的时间有效性。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统计与分析系统
(一)概述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统计与分析系统通过“一键式”统计功能,实现了市级、滨海级、科技小巨人级三个层面,年度、区县、产业、技术领域、成长阶段5个维度、11类企业指标的统计分析,并以统计图形、分布列表、增长折线等方式进行展现。此外,还可通过14项查询条件、8类统计范围、17个统计指标进行自定义组合,产生定制的统计图表,为政府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二)基于系统建立数据仓库的必要性
前期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系统的成功运行,产生了大量的不同年份的企业信息数据,对系统在统计监测上的汇总分析和多维展现提出了更高效,更复杂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挖掘数据资源,提高运行效率,为辅助决策提供更加深入的多角度的数据展现,也为下一步的多资源整合提供基础支撑,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系统将采用商业智能技术,建立数据仓库,为统计监测提供数据基础。
同时,引入前端报表展现工具,为领导提供更为便捷、灵活的汇总分析图表。
三、数据仓库技术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
统计与分析系统中的应用
(一)总体流程
1、建立数据仓库
以现有中小企业认定系统数据为数据源,按照全市统计监测、滨海新区统计监测和小巨人企业统计监测的功能需求,分析并建立中小企业多维数据模型和数据仓库。
2、ETL数据抽取
完成所需数据从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数据库中的定时抽取,经过数据转换、清洗以及冗余和歧义处理,最终按照预先定义好的中小企业数据仓库模型,将转换后的数据加载到数据仓库中去。
3、报表展现
(1)工作进展情况
实现网上实时监测全市各个区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进展情况,通过工作提醒,全市各个阶段的企业认定情况,区县各个阶段的企业认定情况,认定企业各成长阶段情况,各区县认定情况汇总报表等几方面的统计数据来体现当前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完成的效果和进展。
(2)全市统计监测
开发全市层面的快速指标监测功能,实现对企业认定数量、企业财务、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知识产权、政策优惠六类上报信息的汇总,并按年度、按区县、按行业、按成长阶段以图、表形式体现。
(3)滨海新区统计监测
开发滨海新区及其下属各区(功能区)企业信息的快速指标监测功能,实现对企业认定数量、企业财务、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知识产权、政策优惠六类上报信息的汇总,并按年度、按区县、按行业、按成长阶段以图、表形式体现。
(4)科技小巨人(符合条件)统计监测
开发符合科技小巨人条件的企业信息的快速指标监测功能,实现对企业认定数量、企业财务、科技人员、科研经费、知识产权、政策优惠六类上报信息的汇总,并按年度、按区县、按行业、按成长阶段以图、表形式体现。
(5)综合统计查询
开发综合统计查询功能,实现对企业认定各个状态、财务、人员、研发经费、知识产权、享受优惠等指标的组合查询,并考虑到查询功能的易用性。
(二)结构设计
1、概念结构设计
数据仓库的一个目的就是把企业的信息访问基础,从一种非结构化的或发展中的环境改变成一种结构化或规划良好的环境,是一个面向主题的、集成的、时变的、非易失的数据集合。数据仓库体系结构如下图所示:
在构建数据建模是以直观的方式组织数据,并支持高性能的数据访问。每一个数据模型由多个多维数据关系表示,每一个多维数据关系都是由一个事实表和一组维表组成的。在多维模型的选择中我们选定的是星形模式。
使用星形模式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提高查询的效率。采用星形模式设计的数据仓库的优点是由于数据的组织已经过预处理,主要数据都在庞大的事实表中,所以只要扫描事实表就可以进行查询,而不必把多个庞大的表联接起来,查询访问效率较高。同时由于维表一般都很小,甚至可以放在高速缓存中,与事实表作连接时其速度较快;
二是便于用户理解。对于非计算机专业的用户而言,星形模式比较直观,通过分析星形模式,很容易组合出各种查询。
2、逻辑结构设计
数据仓库是按照天津市中小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主题设计的,分为企业数量、财政资助、企业财务、科技人员、研发经费、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等。
(1)企业数量
企业数量分别按时间、区县、领域、阶段和行业分布五个维度,以企业数量、月增长趋势、年增长趋势作为指标,并对全市、滨海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三个层面进行汇总,生成相应的图表,从宏观上把握企业数量分布。
(2)财政资助
企业数量分别按时间、区县、技术领域三个维度,分别从总体财政资助、国家财政资助、市级财政资助、区县财政资助和企业获得财政资助五个层次出发,以财政金额作为指标,并对财政金额资助单位、分布情况作为分类进行汇总,生成相应的图表,以供监测,并提供针对企业的财政资助查询功能。
(3)企业财务
企业财务按时间、区县、行业类别和发展阶段四个维度,以企业的工业总产值、净利润、总收入、上缴税费总额、主营业务收入、总资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总负债作为指标,对全市、滨海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三个层面进行汇总统计,生成相应的图表,以供监测企业财务分布。
(4)科技人员
科技人员按时间、区县、行业和发展阶段四个维度,以企业从业人数、科技人员数和科技人员占比作为指标,对全市、滨海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三个层面进行汇总统计,生成相应的图表,以供监测科技人员分布情况。
(5)研发经费
研发经费按时间、区县、行业和发展阶段四个维度,以科技经费筹集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科技项目数、科技项目经费、科技项目经费、国家财政拨款、市政财政拨款、区县财政拨款、企业资金、金融机构贷款、国外资金、其他资金来源作为指标,对全市、滨海新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三个层面进行汇总统计,生成相应的图表,以供监测研发经费的流向。
(6)完成情况
认定企业完成情况按区县的维度,以认定企业统计数、当前认定企业数、认定企业比率作为指标,对全市、滨海新区层面进行汇总统计,生成相应的图表,以供监测认定企业完成情况。
3、物理结构设计
数据库的数据抽取时间:
维表每天的零点;
事实表为每天的1点。
物理结构设计图如下所示:
参考文献
(一)申请条件
由国务院部委认定或批准为国家级研发机构。
(二)扶持标准
1、凡对被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质检中心等研发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2、独立法人或企业内设的国家级研发机构得到上级资金资助,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追加匹配资金200万元;上级资助资金在200万以下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追加匹配资金;同一机构同时获得国家财政资助和市级财政资助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匹配。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国务院部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鼓励发展外资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1、注册资金在5000万美元以上或世界500强等外资企业直接设立的研发机构;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3、由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300—500万元人民币。
2、对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或一次性增加注册资金不足1000万美元的外资研发机构,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100万元人民币。
3、对特别重大项目资助需要超过以上标准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鼓励培育省(市)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由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1、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30%的匹配扶持,最高资助不超过300万元。
2、对新落户本区的国内省(市)级研发机构,参照本市技术中心补贴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相应扶持。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上级拨款凭证;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积极扶持区级研发机构
(一)申请条件
企业通过区科委、区经委等部门按相关认定标准每年12月份组织的专家评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研究中心。
(二)扶持标准
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给予30万元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区科委、区经委批准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鼓励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
(一)申请条件
申报的课题(项目)获得国家重大科技计划(含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星火计划、火炬计划、创新基金等)项目以及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计划(含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攻关、重点科技攻关、科技小巨人工程计划、重点新产品计划、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成果转化等)项目立项或资助的。
(二)扶持标准
1、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上级部门立项资助并要求匹配的,根据上级财政实际到帐金额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同步匹配。
2、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国家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3、申报的课题(项目)得到市主管部门立项的,按上级资助总额的5—10%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匹配,每项匹配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资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需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项目合同书(或证书)、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六、鼓励加强技术研发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有承担项目的资金、技术力量及设施设备;
2、项目单位应有专利、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在项目完成后可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二)扶持标准
1、重大项目:符合区主导产业(含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专业领域)的自主创新项目。项目经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8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80万元的资助;对项目产值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80—100万元资助;超过以上标准的特别重大项目,需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2、技术创新项目:推动我区以企业为主体、对提高区域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区产业领域技术创新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研发项目或产学研合作项目。对专家评审综合评分在7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20万元;对专家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上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8-12万元。
3、科学研究项目: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事业进步开展的研究课题,主要包括农业科技攻关、农业技术研究、公共卫生、信息技术、环境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研究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4、决策咨询项目(软课题):根据区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国际大都市新城建设的重点、难点和紧迫问题,开展调研与咨询研究的重大课题。项目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6-10万元的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2、项目计划任务书、有关项目查新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等;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其他事项
项目资助资金分两次拨付,在下达项目时先拨付80%,项目到期时,企业提交验收申请,区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拨付其余资金;如项目成果被认定为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免于验收。上年度应完成而未完成项目或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下一年度申报不予受理。
七、鼓励共享仪器设施设备
(一)申请条件
1、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是企业开展该项技术创新的必要设施,购置原值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而企业确实未购置。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研发和测试等发生费用总额的50%,每个项目最多可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一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区内企业与区域内高校、科研院所、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签订的使用仪器设备的协议书或合同、仪器设备原值证明,以及发生相关费用的凭证复印件;如使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成员单位的仪器设备,还需提供成员单位加盟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相关证明和该仪器设备在市研发公共服务平台的编号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八、资助企业设立博士后工作站
(一)申请条件
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二)扶持标准
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工作站建设进度,在建立初期和建设中期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立初期
(1)企业工商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立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的批文复印件。
2、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中期
(1)企业博士后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工作站科研成果及自主知识产权相关证明复印件。
九、资助进站博士后科研
(一)申请条件
1、博士后进入本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经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进入实践基地,工作一年以上。
2、博士后主持的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有关部门立项。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每人10万元的一次性科研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人员进站证明及有关协议复印件;
2、科研项目被市级以上部门立项的相关证明(在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办理登记手续的博士后出具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项目立项书)复印件;
3、博士后科研人员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十、鼓励培育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申请条件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2、经区有关部门认定为区科技小巨人企业(即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和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和市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按市相关要求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1:1匹配。
2、对区科技小巨人培育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区两级科技小巨人企业评定相关证明和上级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一、资助专利申请的费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对每项发明专利资助25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400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市专利机构开具的费发票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二、资助申请国外发明专利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被其他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或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
(二)扶持标准
1、每获得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受理后资助1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15000元。
2、在香港或澳门申请发明专利的,受理后资助5000元,获得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000元。
3、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3个国家或组织的申请。
(三)申报材料
1、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专利机构出具的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复印件;
2、国外专利部门申请受理或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中文译件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三、奖励发明专利授权
(一)申请条件
1、申报资助的专利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且没有署名权和专利权的权属纠纷;
2、申请主体为专利的第一申请人(包括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
(二)扶持标准
每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后,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1、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十四、资助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一)申请条件
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市扶持资金50%的匹配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五、资助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区内企业。
(二)扶持标准
获得市专利示范、试点、培育企业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万、8万、6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六、资助企业制定和实施专利战略
(一)申请条件
被列为市企业专利战略制定试点项目的承担单位。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市财政资助金额一次性给予100%匹配。
(三)申报材料
1、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七、鼓励制定国家技术标准
(一)申请条件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含国际标准、行业标准)经批准并。
(二)扶持标准
企事业单位参与制定的国家技术标准后,区财政专项资金对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非第一起草者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经批准并的国家技术标准文本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八、鼓励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被认定为软件企业或产品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二)扶持标准
1、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1万元。
2、对经市主管部门认定获得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000元。
(三)申报材料
1、市主管部门认定或批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十九、鼓励加快自主品牌建设
(一)申请条件
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
(二)扶持标准
1、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30~60万元。
2、对获得“市名牌产品”、“市著名商标”等荣誉称号的企业,视其对社会及地方的贡献情况,区、镇(含街道和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3、同年获得同一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补贴;同年获得两个产品系列荣誉称号的,其中一项减半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品牌获奖证书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奖励发明专利转让
(一)申请条件
1、申请主体必须是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业;
2、授权的发明专利已转让。
(二)扶持标准
1、对在区外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在区内转让的发明专利权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一次性奖励其技术转让所得总额的1.5-3%。其中,转让金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给予3%的资助;在500—1000万元之间的项目给予2-3%的资助;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1.5-2%的资助;此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登记簿副本、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合同及该项纳税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或个人本区户籍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奖励发明专利实施
(一)申请条件
申请主体必须是对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施产业化企业。
(二)扶持标准
1、企业实施经转让的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企业已支付转让金的1.5-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企业实施自有发明专利,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可按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一次性奖励10-2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发明专利当年年费发票、专利证书复印件;
2、专利转让合同以及经税务部门认可的新产品销售清单、纳税核定单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二、鼓励高端制造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经认定,属航天航空、现代装备、电子信息、新材料、新能源、平板显示等高端制造业领域内的重点企业,且企业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较大贡献,或者列入市、区重点推进的重大产业新建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企业新建产业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前期建设投资情况,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贴息,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特别重大的新建产业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项目投资100%的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
4、以上贴息均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予以资助。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简介和实际发生额相关证明复印件。
二十三、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发展
(一)申请条件
1、符合《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沪府办发〔2008〕41号)前十类;
2、对提升区域经济实力有实际贡献。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自主申报扶持项目(交通补贴、房租补贴、人才补贴),经有关部门联合评审后,确定年度扶持的企业(项目)数量,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资助每个项目20—50万元的。超过50万元的项目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的书面介绍及相关项目发生费用证明复印件。
二十四、鼓励智力密集型服务业载体建设
(一)申请条件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和创意产业园区称号的园区;
2、列入区“三点一线”发展架构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点);
3、区政府同意设立的其他现代服务业集聚区、生产业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
(二)扶持标准
1、获得市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和生产业功能区称号的园区,根据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1:1的匹配。
2、符合申请条件的功能区(集聚区、园区),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规划制作费用最高不超过总额的50%、金额不超过80万元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申请配套资金扶持的,需提供市拨付集聚区(功能区)引导资金相关证明复印件;
2、申请集聚区(功能区、创意产业园区和物流园区)规划制作、咨询论证、平台建设扶持的,需提供有关集聚区设立的证明以及相关经费投入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五、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一)
(一)申请条件
1、经市主管部门认定的外资地区总部;
2、在经营期内,企业注册资本未减少。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市对外资总部扶持标准(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委等八部门关于<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市本级财政扶持资金100%的匹配。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外资地区总部的相关证明及拨款凭证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六、鼓励引进企业总部(二)
(一)申请条件
1、内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在本区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采购、营销、结算、投资决策和研发服务职能。其中地区总部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
2、内资企业总部总资产达到20亿或净资产达到6亿元;地区总部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且资助期内年均营业额在5亿元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参照对外资地区总部扶持标准,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资助。
2、对特别重大的项目,报区政府一事一议。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书面材料(公司概况、业务范围、销售收入及纳税等情况介绍);
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公司章程、验资报告;
3、申报企业近期(1年以内)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复印件;
4、申报企业投资或者授权管理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验资报告,主要投资者委托申报企业进行授权管理的委托书复印件。
二十七、鼓励企业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一)
(一)申请条件
1、年综合能耗在5000-10000吨标准煤的企业和部分年综合能耗在2000-5000吨标准煤的能耗超标企业;
2、项目实施单位必需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的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审计项目完成通过验收后,区财政专项资金资助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八、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二)
(一)申请条件
1、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200吨(含200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
2、项目实施单位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二)扶持标准
1、根据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所取得的实际节能量(年节约每吨标准煤奖励300元),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给予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获得市主管部门节能技改奖励的项目,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财政按财力分配比例根据市有关要求配套奖励。
(三)申报材料
1、国家和本市、本区有关部门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二十九、鼓励技术改造节能降耗(三)
(一)申请条件
1、企业年耗能在500吨标准煤以上;
2、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备一定的节能管理或工程经验。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按每人1500-2000元的培训费用标准补贴给企业。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培训节能工程师发生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鼓励产业结构调整腾出空间发展优势产业
(一)申请条件
1、列入年度市重点推进的签约项目;
2、列入年度区推进的签约项目。
(二)扶持标准
1、对于列入市重点推进的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市核拨的专项扶持资金给予1:1匹配;
2、区推进项目参照当年度市专项扶持资金标准给予专项扶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调整方案;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3、上一年度能耗表(区统计局盖章)复印件;
4、列入区推进项目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一、鼓励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申请条件
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经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公室受理单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二、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一)申请条件
1、成功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的企业;
2、已列入区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备选企业,进入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发行准备阶段,并已支付有关发行费用。
(二)扶持标准
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所承担的担保费、评级费、审计费予以50%的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发行企业债券或短期融资券相关证明复印件;
2、区有关部门出具债券融资备选企业相关证明复印件;
3、企业与中介机构签署的有关合同及支付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三十三、鼓励企业上市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区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企业,进入上市阶段的;
2、引进成功上市或借壳上市的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且已在证监局辅导备案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补贴50万元;对已通过证监局辅导验收,且申报材料经证监会正式受理的企业,区财政专项资金再一次性补贴100万元。
2、对拟上市企业因上市原因而筹措的银行贷款的拟上市企业,由区、镇(含街道及相关园区)两级按财力分配比例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一年期利息予以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对实行借“壳”上市并将其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迁至本区内的公司,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改制后的股份制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企业辅导备案公告复印件;
3、证监会正式受理、证券交易所上市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三十四、支持青年创新创业(一)
(一)申请条件
1、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生产与经营为主业;
2、企业主要负责人为35周岁以下的创业青年。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YBC—紫竹专项基金”今后三年扶持项目给予相应支持(由YBC—紫竹专项基金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和运作)。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税务证复印件;
2、“YBC”项目计划任务书。
三十五、支持留学生创新创业(二)
(一)申请条件
1、留学回国人员回国未满5年,且在本区注册兴办研发型、实体型企业未满3年,从事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开发;
2、申报主体是留学回国人员创办的企业,所资助款项用于企业科研项目的孵化和产业化。
(二)扶持标准
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5-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留学人员身份、户籍、学历、学位证明等复印件。
三十六、鼓励引进创业风险投资
(一)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企业对注册纳税在本区企业或企业自主创新项目进行风险投资,资金实际到位。
(二)扶持标准
1、对成功引进世界著名投资公司风险投资的项目,引导基金可按其实际到位资金跟进投资;
2、引导基金还可以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3、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本区企业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实际到位资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给予补贴,其中对区内投资公司投资给予100%的贴息,对区外投资公司投资给予50%贴息,贴息期最长不超过三年。
(三)申报材料
1、创业投资机构与区内企业签订风险投资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实际到位资金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七、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一)
(一)申请条件
科技中介机构为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科技项目开展技术扩散(如技术产权交易所、技术市场等)、成果转化(如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等提供了切实有效的专业化服务。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区内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20%的奖励;
2、对注册纳税在区外的科技中介机构,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服务项目的中介费用最高给予10%的奖励。
(三)申报材料
1、科技中介机构的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区内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科技中介服务项目合同书、中介费用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三十八、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科技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包括技术扩散、成果转化、科技评估、创新决策与管理咨询等)的业务收入占其年度业务总收入的20%以上。
(二)扶持标准
科技中介机构租赁指定孵化器的自用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区财政专项资金当年度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核算。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为本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中介服务的项目合同书以及相关服务费用凭证复印件;
3、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三十九、加强孵化器建设(一)
(一)申请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提供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物理空间,并配备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
2、管理规范,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该机构提供的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
(二)扶持标准
1、对孵化器建立专业技术实验室、技术测试等共性技术平台、为入孵企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提供专项技术服务等,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项目总费用10%—30%的支持,同一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对孵化器构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管理、金融、法律等服务发生的费用,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10%--20%的相应补贴,同一项目每年最多不超过10万元。
(三)申报材料
孵化器公益性项目和重点支持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及其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
四十、加强孵化器建设(二)
(一)申请条件
1、办公地点在莘闵园区、863()软件孵化基地、沧源科技园、紫竹大学生创业中心、漕河泾创新创业园、吴泾科技园等孵化器内;
2、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下,营业时间不满3年。
(二)扶持标准
企业租赁指定孵化器的办公用房,按孵化器同期房租标准,租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内,当年度区财政专项资金给予50%的房租补贴;租用面积在100平米以上的,按100平方米的标准给予50%的房租补贴。
(三)申报材料
1、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当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与指定孵化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交纳房租费用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四十一、奖励获得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
(一)申请条件
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级、市级科学技术奖。
(二)扶持标准
1、对注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按上级奖励金额给予100%的匹配奖励。
2、对经营地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的获奖项目,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其对地方的贡献情况给予50%的匹配奖励。
3、对获得国家级、市级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区财政专项资金根据上级奖励金额分别给予10%的匹配奖励。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单位工商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2、项目获奖批文或获奖证书、上级资金拨款凭证复印件。
四十二、奖励区科技成果奖
(一)申请条件
项目经区科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按有关要求评定为区科技成果奖一、二和三等奖。
(二)扶持标准
1、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3万元。
2、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二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2万元。
3、对获得区科技成果奖三等奖,区财政专项资金奖励1万元。
(三)申报材料
区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奖凭证复印件。
四十三、资助两院(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购房
(一)申请条件
在本区企业签约服务两年以上。
(二)扶持标准
院士在本区购买自住商品房,区财政专项资金一次性资助房款总额的20%,但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院士与本区企业签订的工作协议复印件;
2、院士的专家证明复印件;
3、院士购房合同(房产证)与购房发票复印件。
四十四、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就读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监护人为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2、监护人持本市户口(含蓝印户口,下同)或市居住证。
3、符合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
(二)相关标准
1、受惠对象享有本区同龄户籍学生同等优惠待遇。
2、选择本区民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解决。
3、选择本区公办学校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或根据家长要求,提供适当的公办学校给予选择。
4、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子女在校期间的评优、奖励等与其他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三)申报材料
1、入读小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预防接种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入读中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毕业生材料(毕业生登记表、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小学毕业证书)、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3、转学需提供监护人及子女的本市户口或居住证、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学籍卡、预防接种卡、体育合格登记表、体质健康卡),购(租)房合同、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四十五、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医疗卫生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受聘于区内研发机构一年以上。
(二)服务方式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适宜的社区卫生服务,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定期开展健康服务咨询和特定项目的体检,提供常备、常用药物的使用指导及个性化的就医指导及疾病的预防和管理。
2、区域医疗中心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提供专家级的“健康卫士”服务,区内二级甲等医院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与研发机构高级人才结对,根据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及其直系家属的需要及时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指导和服务。
3、研发机构的高级人才直系家属到医院就诊,医院给予优先挂号、优先检查、优先化验、优先收费、优先配药、优先住院的“六优先”服务。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六、为研发机构高级人才家属就业提供优质服务
(一)申报条件
1、受聘于本区研发机构的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亲属;
2、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在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
(二)服务方式
1、对有市场就业能力的优先积极推荐实现就业。
2、对就业条件差难以通过市场就业,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需要接受就业援助的本市户籍人员进行托底安置。
3、对需要了解各项劳动保障政策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的安排专人进行职业指导。
4、需要参加政府补贴培训的提供指导并对本市户籍人员办理职业培训帐户卡。
5、个人想创业的提供专家咨询、辅导。
6、其它就业服务方面的按有关规定提供帮助。
(三)申报材料
1、研发机构高级人才证明及聘用证明复印件;
2、企业申请材料及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一)申请条件
1、已列入国家政府采购目录;
2、已被授予“中国名牌产品”、“名牌产品”称号;
3、列入《市专利新产品认定目录》名单;
4、已被市有关部门认定为市重点新产品;
5、企业已实施的被市有关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主要产品;
6、已被国家或市重大工程项目中采购使用的企业产品。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即可申请。
(二)扶持方式
1、梳理本区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自主创新产品采购计划,加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管理。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产品,区招管办通过组织产品推介、优先采购、合同优惠等形式予以支持。
(三)申报材料
1、企业产品被市有关方面认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2、企业营业执照、上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十八、附则
(一)申报对象
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注册和纳税在本区的企事业单位,以及区
域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或个人。
(二)操作流程
1、申报对象在区政府网站或区科技网(下载表格,按本操作办法要求准备书面申报材料;
2、区科委在区证照办理中心服务窗口统一接收各项申请材料;
3、区科委根据各项目操作办法的主管部门分工情况,分别送达主管部门在区证照办理中心的窗口,各主管部门同时做好受理登记。未在区证照办理中心设窗口的主管单位,需指定人员到区科委窗口接收材料并做好受理登记;
3、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把符合条件的单位名单及享受政策扶持的标准函送区财政局;
4、区财政局按相关要求做好资金划拨,每月将《区科技政策扶持奖励申请表》及对应的专项资金拨款单反馈给区证照办理中心的区科委服务窗口。
(三)受理时间
1、项目常年受理。对申报材料齐全且无需评审的项目,各主管部门需在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需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各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周期组织专家评审,在评审后(需公示的项目在公示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回复申请单位或个人;
八年来,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努力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形势与同业市场竞争特点,逐渐探索出一条深耕“文化金融”、“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特色金融的转型发展之路,实现了多项金融创新:先后推出“江苏省首支科技型中小企业集合信托”、“首支两年期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首支文化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国内首个艺术品拍卖和艺术品展会融资服务产品”、“全行系统内首支文化小微企业信保基金”等创新产品;相继设立江苏省首家文化金融特色支行,全行系统内首家出国金融中心,全国第二家、江苏省首家银行系众创空间——“北京银行小巨人创客中心”;联合江北新区管委会举办“灵雀计划”仪式,“灵雀通”金融服务方案,扶持“小微企业”成长;“悦行加拿大”出国金融服务体系,成为业内首家“南京加拿大签证申请中心特约合作伙伴”;荣获南京市委市政府“科技银行”、“文化银行”授牌,成为当地率先拥有省市两级政府授权认可的科技、文化特色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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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名称:中小企业客户经理
一、岗位描述
负责营销本行中小企业业务产品,开拓、营销、维护中小企业客户,为客户提供存款、贷款、理财等全方位的业务咨询与服务,确保任职要求内中小企业业务指标的完成。
二、任职条件
1、年龄35周岁(含)以下;
2、本科(含)以上学历;
3、3年(含)以上银行中小企业业务营销、信贷工作经历;
4、过往业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市场开拓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应聘要求
1、具备较强的事业心、良好的个人修养和职业操守;身心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
2、过往业绩突出;
3、品行端正,无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在银行业或监管机构无不良记录;
4、不属于北京银行规定的亲属回避对象;
5、符合应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年龄、学历要求;
6、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
关键词:中小企业融资难 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创新融资渠道
过去30年,上海中小企业的发展与经济总量的持续增长同步,得到了巨大的发展。 上海市中小企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服务业占比迅速提升,特别是在软件、信息技术、金融等行业涌现出一批优秀中小企业。但是,“融资难”也是上海中小企业反映最多、最集中、呼声最高、矛盾最突出的问题。
上海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融资工作,相关部门积极制定政策措施,着重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海市在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举措有:一是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环境;二是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功能提升;三是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工程,四是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工程;五是针对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题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渠道。
一、健全政策法规,优化环境
上海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中小微企业发展工作。2010年5月19日,上海市成立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市政府23个委办局和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为中小企业工作机构。近年来,上海中小企业服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发14号文”及上海市《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政策举措,加大服务力度,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提升竞争能力。
2012年11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扶持力度、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进一步形成部门合力,会同上海市财政、金融、银监、人行上海部门等相关部门,完善中小企业信贷例会机制,共同研究、协调推进全市中小企业融资工作。
二、建立健全多层次融资体系
很多小微企业融资难,并不仅仅是银行的产品不够丰富,而是“信息不对称”。一边是中小企业“缺钱”,另一边是银行“渴贷”,如果有一个平台,能够集纳银行所有针对中小企业的金融产品,并能为中小企业的融资贷款提供指导,撮合银行与企业,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难题,这对于落实国家的方针政策,化解小微企业的经营困难,将提供更大的实际帮助。
“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就是这样一个大胆的创新。由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和长宁区商务委主办,上海长宁国有资产经营投资有限公司承办的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市场自2012年初挂牌以来,已发展了170多家会员单位,帮助27家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提交了贷款申请,并已经成功融资2535万元。截止2012年底,上海市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已和28家银行上海分行,8家小贷公司,5家担保公司建立了合作关系,将线上平台集纳了各家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产品,解决了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免费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融资对接服务。
三、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功能提升
过去不少中小企业反映“政策不知晓,阳光照不到”。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只有15%的中小企业负责人经常登录政府网站了解政策信息,企业被动是政策不见效果的原因之一。上海小企业有30多万家,“既然企业不主动对接,那么政府就要靠前一步”,这也成为建立“1+17+X”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初衷。通过服务中心建设,实现“一对一”上门服务,改变政府、企业“双被动”局面,才能破解政策“最后一公里”落地难题。
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各区县均建立了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并公布了服务中小企业的热线电话,标志着市区联动的全覆盖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基本建成。2013年1季度,上海市成立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联盟,按季度开展各类性质的融资服务活动,支持建立10家以上行业性、专业性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切实提高融资服务的效率和效果。2013年还建立了区县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平台,青浦、杨浦已在各街镇设立小微企业融资服务受理中心。2014年将继续按照“融资服务落地”的原则,推动各区县服务中心尽快成立小微企业融资平台,鼓励区县融资服务平台向园区、街镇延伸。中小企业有任何诉求、困难和问题等,可以拨打市、区县中小企业服务热线,通过注册地所在区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就近的服务中心获得帮助和引导。
四、实施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培育工程
2010年以来,上海实施了“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工程,先后下发《关于加快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意见》、《关于明确“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试行标准的通知》等文件,支持中小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截至2012年底,上海市纳入培育“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达1008家,其中全国细分产品市场占有率第一位的企业有101家,部分企业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龙头老大。到2013年底,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了近2000家。
五、探索创新科技金融服务渠道
1、“金融+政府”:探索解决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非常需要资金,但其具有高风险的特征,又缺少现金流,传统金融服务很难满足其需求。如何通过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是我国金融服务长期以来的短板,浦发硅谷银行的“3+1”模式就是完善金融服务的创举,也是地方政府利用金融资源服务中小企业、推动经济转型的具体体现。2013年6月5日,中国首家法人科技银行――浦发硅谷银行携手浦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再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政府联合推出“3+1”金融模式。这一“金融+政府”的模式有助于解决中小微科技企业的融资难题。
依托美国硅谷银行在科技信贷方面的丰富经验和成功模式,浦发硅谷银行将负责最核心的风控管理,即贷前审查、贷款结构设计和贷后管理;浦发银行将帮助暂时无法取得人民币牌照的“硅谷银行模式”在上海落地,同时获得由上海市再担保公司为贷款所提供的政策性担保。上海闵行区政府则将向企业提供保费补贴,并引荐区内的优质科技创新企业。通过这一创新安排,闵行区内的优秀企业将以不高于市场利率的融资成本获得急需的资金支持。首期贷款池规模为1亿元,并将根据企业需求逐步扩大。
2、从“履约贷”、“信用贷”到“微贷通”,不断创新科技金融服务系列产品
为满足众多小微科技企业对资金的渴求,上海市科委从2010年开始构建了“3+X”科技信贷体系,历时3年多,上海“3+X”科技信贷架构于2013年8月全面建成。这一架构由“微贷通”、“履约贷”、“信用贷”及个性化产品构成,完成了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初创期、成长早中期、成长中后期等不同时期融资需求的全覆盖。
(1)“履约贷”
“履约贷”是2011年8月上海市科委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推出的一种金融贷款模式――履约担保贷款。截至2013年6月底,“履约贷”已经走过了三个年头,累计向407家企业发放贷款13.339亿元。据统计,获贷企业平均年销售增长率达23%。“履约贷”在2013年8月推出“升级版”,贷款总额度从原本的13亿元“扩容”到25亿元,预计能够为约1000家销售规模在1000万到1.5亿元的科技企业解决贷款问题。与“微贷通”相比,“履约贷”服务的企业创业阶段相对靠后,因此需要的贷款资金更多,贷款金额上限可达500万元。
(2)“信用贷”
2011年,为着力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上海市科委和浦发银行联合推出了面向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科技小巨人及培育企业信用贷款。作为上海“3+X”科技信贷体系架构中的系列第二款产品――“信用贷”应运而生。
“信用贷”产品是在“政银合作、支持企业、多方共赢”的原则指导下产生的,通过上海市科委与银行的协作伙伴关系,银政各自发挥优势,共同推进了科技企业的发展。“信用贷”产品针对承担市科委某类项目或者获得市科委某类资质的企业,通过专属化的流程,确保产品的拓展效率。“信用贷”主要考察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对于信用状况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以纯信用的方式发放贷款,真正做到了无抵押无担保。
“信用贷”系列产品自问世以来,受到科技企业的广泛关注,截至2013年7月底,科技小巨人及培育企业信用贷款已累计为163家科技企业提供了14.433亿元贷款;创新基金微小贷已累计为18家科技型小微企业提供了1310万元贷款;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信用贷款已累计为46家科技企业提供了6.395亿元贷款。
(3)“微贷通”
2013年8月,上海市科委科技信贷板块中“3”系列产品规划中的最后一款产品―“微贷通”。全新金融产品“微贷通”旨在帮助处于创业初期的小微科技企业解决“第一桶金”的困扰。“微贷通”最大的创新是政府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金融机构为企业放贷。
“微贷通”全称是“科技小微企业‘微贷通’贷款”,针对销售规模在200万―1000万元的初创型科技企业。和此前的“履约贷”、“信用贷”相比,企业所处创业阶段更为靠前,贷款金额不高,但贷款难度更大。该产品的具体方案为:符合条件且通过审查的科技企业只需向担保公司支付贷款本息和2.5%的担保费用,担保公司出具保单,银行“见保即贷”,即刻向企业放款,银行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20%。当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上海市科委补贴企业担保费用的一半,即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实际支出的融资成本为8.5%左右。如果发生坏账,政府和担保公司按照70%和30%的比例承担坏账损失。
此外,上海市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于2013年8月20日正式开通,平台旨在成为解决企业、政府、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难题的桥梁,并将承载科技金融产品的网上受理工作,简化申办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参考文献:
[1]陈其珏,上海探路中小企业融资新模式[N],上海证券报,2013年3月27日;
[2]倪晓,中小企业融资需“量身定做”[J],理财周刊2013年第26期,2013年7月22日;
[3]周语欣,银行眼中小微企业融资的三道难题[EB/OL],中国经济网,2013年7月18日;
[4]宗晨亮,上海建成中小微科技企业全覆盖信贷架构[EB/OL],2013-08-24 中国新闻网http://.cn.;
[5]姜微、姚玉洁,“金融+政府”:上海探索解决中小微科技企业融资难题[EB/OL],新华网,201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