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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造价 造价计价 计价监督
1.引言
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蓬勃发展,建设投资规模的迅速增长,建设市场也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有出现。大多质量问题是因为工程造价没有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缺少对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没有强有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对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出现了不严格执行国家、省制定的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约束力不强;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互相脱节;安全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工程造价控制与全过程管理仅被视为纸上谈兵;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屡禁不止,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和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更待完善;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工程造价计价行为随意性影响到建筑市场的公平、公正等,这些造成了社会极大的不稳定。在实际工程计价活动中通过采取监督管理,就是使工程施工过程中每个计价阶段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对全面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采取市场主体各方计价监督管理
2.1行政监管监督检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计价活动的行政监管主体,代表政府行使宏观调控和执法监督的职能。根据相关规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计价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计价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具体的计价活动监管理工作。
2.2发包方(业主)监督检查。发包方计价活动中的主要工作是确保建设工程概预算目标的实现,严格控制投资,避免“三超”现象的发生。根据工程建设各实施阶段的要求,其具体管理工作一般委托设计、招标、造价咨询和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承担。
2.3承包方(施工企业)监督检查。承包方在计价活动中依据拟建或承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并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同时结合自身掌握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自主报价(或计价),并最终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承包方对工程造价的计价管理一般分为投标报价(预算)和工程结算两个阶段。
2.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监督管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为计价活动提供咨询服务的主体,其计价管理行为是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服务,并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咨询单位在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情况下,按照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事计价活动,计价管理行为应当在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中进行,并建立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严守《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
2.5执、从业人员对计价的监督管理。工程实践中,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持有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工程造价行业的执、从业人员,是计价活动中具体工作的执行者。其行为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内对工程造价计价享有管理权利和履行义务。
3.计价监督管理
3.1定额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主要计价依据,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统一监督管理,监督和检查执行定额及其有关规定的情况;组织编制,修订和工程经济指标分析测算表、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建筑工程价目表等数据信息;对新材料、新工艺以及新技术项目的计价依据进行测定、补充及其编制。
3.2对于工程中的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各类工程人工单价参照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由承发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信息,结合市场情况确定材料消耗量在《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材料损耗率范围内调整。
3.3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对于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
3.4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根据下列依据进行:国家、省建设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国家、省的计价定额、计价办法和其他计价规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计价规定。
3.5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者定额计价的方法,但是两种计价方法不得在同一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中同时使用。依法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他建设工程造价的计价方法由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对于建设工程投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类别、工程量清单和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等规定,结合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考虑市场价格风险等因素,自主确定投标报价,但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成本。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逐年进行核对并上报省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对于施工企业未取得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规费计取标准参与投标的,商务标按废标处理。对于建设工程合同内容调整涉及造价计价的现场签证,应当由双方代表、监理工程师和造价工程师签字。
4.结语
从工程实践表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监督,可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量清单计价 造价控制 竣工结算
我国加入WTO后建设领域的进一步开放,工程造价按照预算定额计算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GBS0500——200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这一规范的出台,是我国深化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已同国际惯例接轨。本文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
(一)基本概念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由招标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它体现了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的工程项目及相应工程数量,全面反映了投标报价要求,是投标人进行报价的依据,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人或其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32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采用的单价是有别于现行定额工料计价单价的另一种单价,即综合单价,它是指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二)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造价管理
(一)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交通、水利、人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省交通、水利、人防等系统专业造价管理机构,负责本系统专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施工企业合理利润和法定税费;
(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用;
(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取得费、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
(四)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涨价预备费;
(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
(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七)国家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
第五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勘察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中介机构咨询费等,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由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招标,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第六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规范和建设工程质量标准,编制建设项目的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消耗量标准及有关计价规则,经专家评审或者听证后,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依据。
交通、水利、人防等专业工程,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行业造价计价依据执行。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和施工企业平均利润率、工程造价平均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
第七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投资估算;
(二)编制设计概算;
(三)编制施工图预算;
(四)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
(五)编制投标报价;
(六)约定工程合同价;
(七)办理竣工结算和竣工决算。
第八条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应当按照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全面优化设计的要求,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计价依据,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及法定税费,并合理预测编制期至工程竣工期价格、利率、汇率变化趋势。
第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的投资最高限额,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
第十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
依法不招标的建筑安装工程,由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预算,平等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一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的建筑安装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设计文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编制工程量清单。
招标且需要设置标底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标底应当按照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参考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造价信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计算确定。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供给投标人。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工程量,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法定税费,结合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报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投标。
中标人的中标价即为工程合同价,签订合同时不得改变。
第十三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得在合同之外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日内将合同副本送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
(一)工程合同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二)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三)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数额、方式;
(四)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五)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七)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八)竣工结算及结算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第十五条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中,发包人、承包人均应当加强工程造价控制,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修改设计,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工程量,不得偷工减料。
每一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当在完工之日起的7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提出工程签证单,提请其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或者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在收到工程签证单之日起的14日内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验收工程并签署工程签证单;逾期不验收或者不签署的,视为认可。
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如实签署工程签证单,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建筑安装工程竣工后,除发包人与承包人另有约定的外,承包人应当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30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真实的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文件的种类和内容,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30日内向承包人提出,并于提出异议之日起的30日内与承包人协商。异议期满未提出异议,或者协商期满未与承包人协商的,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与承包人进行竣工结算。
第十七条发包人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且与承包人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10日内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
发包人应当于委托审核合同签订之日起的10日内,将承包人提交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交付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应当客观、公正。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收到发包人交付的全部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的下列期限内完成审核:
(一)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工程项目,20日;
(二)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30日;
(三)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45日;
(四)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工程项目,60日;
(五)1亿元以上的工程项目,90日。
委托审核只进行一次。发包人、承包人对审核报告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
第十九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竣工结算文件。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于审核完成之日起的30日内向相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审核报告副本。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竣工决算,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决算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造价管理及重点建设项目、房地产开发、建设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应当配备造价工程师。
造价工程师不能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和执业,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第二十二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可以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没有注册造价工程师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由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编制单位印章。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对其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业务: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评价;
(二)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合同价调整计算、索赔费用计算;
(四)建设项目实施阶段造价控制;
(五)建设工程结算审核、争议鉴定;
(六)与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有关的其他业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对其承揽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健全编制、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二)转让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以其他单位的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从事造价咨询活动;
(四)为建设项目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后,又为该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五)为同一建设项目的同一单位工程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
(六)为建设项目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后,又接受委托审核该建设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在编制、审核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和管理应当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
有关单位及其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使用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本办法规定的计价依据的计算机软件。不符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停止使用或者予以修改。
第二十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程造价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或者设计概算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建设项目尚可纠正的,由项目审批部门督促纠正。
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所编制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错误,致使建设单位或者承包单位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给予警告。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未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注册,以造价工程师名义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造价工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不良行为记录,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予注销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处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关键词】工程,造价,控制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规则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结合自身情况,并考虑风险后,自主报价的计价模式。文章通过分析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特点,谈谈该模式下工程造价的控制。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1、何谓工程量清单计价
1)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它是按照招标要求和施工设计图纸要求规定将拟建招标工作的全部项目和内容,依照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计算拟招标工程的工程数量的表格。它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和税金项目清单。
2)工程量清单计价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提供工程数量,由投标人报价,经评审合理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
4) 工程量清单计价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工程置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
通过制定统一的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达到规范计价行为的目的。这些规定和办法是强制性的,工程建设各方面都应该遵守。
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按国家规范规定执行;二是明确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规定了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必须做到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等统一。并且要用规定的标准格式来表述。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的措施项目,在工程量清单中只列“措施项目”一栏,具体采用什么措施,如模板、脚手架、临时设施、施工排水等详细内容由投标人根据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视具体情况报价,因为这些项目在各个企业之间各有不同,是企业竞争项目,是留给企业竞争的空间;《建设工程工程量情单计价规范》中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没有具体的消耗量,投标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的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也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报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将报价权给了企业。
二、现代建筑工程的造价管理分析
1、工程量清单的管理
要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必须要有统一的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其组成包括下列几个方面:工程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设计修改、变更通知等技术资料;施工现场地质、水文、地下情况的有关资料;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消耗量标准、说明、工程项目划分及计量单位;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应以实体消耗费用为主,工程计价时,消耗量标准及其计算内容、方法和说明必须严格按定额执行。属于施工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措施方面的脚手架、垂直运输工程、超高补贴、土方放坡系数、临时设施费、材料二次运输费、优质优价增加费、赶工措施等非实体消耗费用。在工程招标文件中,以“宗”或“项”形式出现,由投标单位自报费用,除合同约定以外,一般不允许调整。
工程量清单的每一个子项,应准确地列明定额的编号、工程项目名称及内容、工程量和工程计量单位。需换算、参照的子项,应在定额编号后注明“换”、“参”字,并在工程项目内容中说明。未能准确确定和计算的项目,而采取“暂定金额”和“暂定工程量”者,应当在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中予以说明。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若发现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与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应通过招标补充通知或答疑纪要予以更正。招标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具有对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最后修正的效力。
2、合同价格的管理
长期以来。施工合同的管理工作局限于工商管理部门对其合法、真实性的鉴证,而对合同造价和工期的合理性、实际履行中的监督检查甚少,缺乏有效管理,致使施工合同纠纷日益增多,严重干扰着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建设部近期出台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暂行规定》中指出:“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负责按规定范围的工程合同价的认证或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证工程”,所以,加强合同的审核管理工作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造价管理部门对工程量清单招标采取“事后跟踪”的重要内容之一。工程中标是施工单位对造价与施工条件选择的一个阶段,要使造价及施工条件落实,合同签证至关重要。建设主管和造价管理部门应对合同签订前进行审核认证,审查合同价是否与中标价吻合,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签订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否附加不合理的条款,拨款形式与时间是否合理等等。以保证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理性,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的经济利益。提高合同的履约率。
3、结算价格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涉及到设计变更、地基处理、经济签证、材料价差等调整合同价格的内容,中标人应当通过办理工程补充结算方式调整合同价格,并不得更改中标价格或合同价格。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采取“暂定金额”、“暂定工程量”的子项,由工程承包单位依据项目监理的指令,计算并提出书面意见,经造价工程师或项目监理工程师核实签证,可以调整该项的工程价格。工程竣工后,工程承包单位与工程分包单位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办理工程结算。工程发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意见及有关结算资料,一并报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审定。经审定后。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三、小结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动态的控制过程。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条件下,造价控制人员必须在施工建设的各个阶段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的造价目标,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造价控制方法和手段,使工程造价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
参考文献:
关键词: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探讨
中图分类号:TU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长期以来,我国建设工程价款的确定一直沿用定额计价模式。我国加入 WTO 后,建筑行业与国际接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设计图纸资料,结合工程项目和建筑市场实际情况,根据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并考虑各种风险因素而确定的自主报价,施工企业以盈利为目的,做好工程造价控制管理是取得经济效益的保障。工程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是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惯例接轨,工程造价的定价权交给了企业。因此,在工程造价管理中,编制企业定额,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有效地控制造价,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执行,核心就是《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理解、运用、监督检查。
1 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概念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表现拟建工程的分布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指发包人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资料,编制拟建工程的实物量清单:投标人根据该实物量清单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按企业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消耗量定额以及各生产要素的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投标风险、市场竞争状况的基础上,自主形成投标价格,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计价方式。中标的工程清单报价,将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以及其后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2 工程量清单招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招标投标是通过市场竞争成交的一种商品交易形式,在招标投标应用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如供求规律、价值规律、竞争规律等都将发生作用。通过招标投标,业主可以择优选择价格低、工期短、具有良好业绩和社会信誉的施工企业。
2.1 充分竞争与工程造价。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典型的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政府负责制定博弈机制,技术培训,潜在招标者选择接受政府制定的招标机制,根据机制的规定进行博弈。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建筑产品均衡价格形成可以用一级密封投标模型来说明。在一级密封投标模型中的基本规则是公开招标、密封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在这里,每个投标人的策略是根据自己对工程项目的评价以及对其他投标人评价的判断来选择自己的报价。中标者的收益是他的报价送去他对工程的成本估价。
2.2 把握编写招标文件关键环节。
2.2.1 需求分析。对要招标的建设项目特点进行分析,规模、结构、施工难度、地理位置、周边环境等;对业主自身对建设项目的需求进行分析,这里主要分析时间要求、功能要求、质量要求等;业主自身的能力分析,例如,是否具有建设项目的管理能力等。
2.2.2 确定发包形式。业主在需要对大型工程项目划分标段时要注意,标段划分不宜太小,这样会增加业主的管理成本,对发包价格尽量包死,不留活口。一个与建设项目特点以及业主自身能力相匹配的发包方式,能给业主在后续的项目实施过程中减轻很多管理负担,同时会降低可能出现的风险。
2.2.3 确定合同价格形式。目前一般都采用总价合同与单价合同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在招标文件的描述范围内有可能发生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考虑其风险的问题,并在报价中体现,后续实施过程中,只要在合同范围内的情况,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对由于合理变更(业主确认)所引起的工程量变化,在结算时应直接采用原报价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乘以经过审核后的变更工程量。
3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和法律思考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工程建设而签订的约定工程价款合同,是约束双方履行义务享受权利的具有法律文书效力的文书,也是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工作得依据。合同内容从双方的一般责任、施工组织设计、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变更、竣工与结算,到争议与违约、索赔和其它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因此做好合同管理是项目参与各方的重要工作任务。
3.1 合同的签订管理。对于招标工程,工程量清单适合同德组成部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非招标工程,其计价活动也必须遵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所以定离合同的内耳必然包括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适合同的组成部分。
3.1.1 计价方式。程量清单计价要求采用单价合同,且合同中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并考虑了各种技术、质量、进度和风险等因素的全部费用,即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其中,清单中各工程细目的单价采用的是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是根据拟建工程得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的。因此,合同价款就是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和有关要求、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的施工方法一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社会平均消耗量定额进行编制的确定的投标中标价。
3.1.2 合同中的风险约定。显而易见,计价方式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或工程变更所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对投标所报的成本、单价带来的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为了在合同的履行中更好地界定的计算因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和费用的支出,合同中应进一步明确有关风险约定的条款。如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即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应约定单价的具体调整幅度。国家建设工程承发包计价办法中规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差额幅度在15%(含15%)以上时,允许调整投标报价中的单价。其调整方法和单价确定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来变更项目综合单价。
3.1.3 合同备案。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应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招标后工程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不可否认,有些工程中标后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施工的保护措施等并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要求的现象依然存在。做好合同备案和跟踪监督是维护合同当事人双方合法利益的保证,是贯彻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
3.2 合同的履行管理 如果订立合同是基础那么履行合同则是关键。
3.2.1 工程变更及其计价。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人确认同意后作为结算的依据;若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应进一步协商一致后修改单价;若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不一致,按合同争议处理方式解决。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如措施项目费等,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监理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3.2.2 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单价合同在合同管理中具有便于计量支付及竣工结算的特点,且合同的公正性及可操作性相对较好。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只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经监理人确认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已完成项目工程量,按相应项目的清单单价计算支付工程进度款。当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并符合合同要求,经验收质量合格后,根据清单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变更的增减工程量乘以相应单价,即为竣工结算价款。
3.2.3 索赔的处理。在传统的招标方式中,“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技术措施费用及价格是索赔的主要内容。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结构,其单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不因施工难易程度、施工技术措施差异、取费等变化而调整,从而减少了承包人的索赔。但是,若发包人提供的清单工程量与实际差异较大时,承包人的索赔也将大大增加:
3.2.3.1 工程量的错误使承包人不仅会通过因不平衡报价获取了超额利润而且还会提出施工索赔。
3.2.3.2 工程量的错误还将增加变更工程的处理难度。由于承包人采用了不平衡报价,当合同发生设计变更而引起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时,会使得发包人不得不与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对变更工程进行计价。下面列举因工程量增减所致的施工索赔。
3.2.3.4 清单计价对于合同管理的重要意义。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的核心,而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关键,是确定合同价款、计算工程变更价款、追加合同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和处理索赔的依据。准确、全面规范的工程量清单既有利于工程费用的管理,也有利于发包人对工程系统目标的控制。
4 结束语
通过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投标,进一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性。在招投标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加强政府监督管理,规范招投标程序,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以防止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这样才能充分利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优势,提高我们的建项目管理水平,规范建设市场,推动国内建设市场的统一和优化。为我们的建设市场走向国际化,为我们的建设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准备良好的技术条件、标准准备。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