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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政府建立市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全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维护和治理。
二、市水利建设基金分为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县(市)、区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其对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资金的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级次分别筹集和使用。市内五区和高新区征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市统一管理使用。
三、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市级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我市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市本级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国家、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县(市)、区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
(一)从县(市)、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其中合资修建的收费公路按车辆通行费分成收入提取。
(二)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镇防洪建设和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具体比例按省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三)从征收留用的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收入中提取40%。
(四)按照国家、省、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项目和比例定期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六、水利建设基金使用范围:
(一)市本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市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市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二)县(市)、区的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县(市)、区重点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项目;城镇防洪设施和区域内河流等的建设、维护和治理,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村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防汛和应急度汛;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七、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征收和资金管理。各级水务、建设、城管、园林、财政部门共同提出水利建设基金的支出计划(项目),其中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还应商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并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决算。
八、从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以及财政预算内安排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直接划转。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征缴和稽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地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中提取3%。
(三)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按15%的比例划转水利建设基金。
(四)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按生产、经营收入的0.6‰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五)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10%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四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办法:
(一)成立县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为组长,主管副县长为副组长,财政、发改、水务、地税、审计、国土资源、住建、林业、环保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并从财政配备3至5个专职人员,负责全县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二)县地税局负责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资金直接解缴县财政专户。
(三)县财政局负责从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政府出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矿业权价款及车辆通行费、用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中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计提与划缴,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林业局、县环保局做好相应协助工作,缴入县财政专户。
(四)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国土厅征收的5:5比例分成部分的结算与划转,划入县财政专户。
第五条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城市防洪设施建设;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和节水改造工程建设;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及项目前期工作;防汛应急度汛;水利科技教育;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多征、减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
县水务局根据水利建设规划,选定年度水利建设基金实施项目,经主管副县长审查后,由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共同编制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实施;并根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县财政局审核。
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筹集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七条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审计局、县水务局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收不收、应缴不缴或侵占、截留、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县财政局应当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京政发〔1998〕11号)及市财政局、市计委和市水利局合发的《北京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预〔1998〕899号)等文件规定,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防洪费),自1998年1月1日起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防洪费的收取范围和标准仍按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1号令的规定执行,现对上缴和使用办法规定如下:
1.自1998年10月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代收的防洪费使用“一般缴款书”按月上缴市级国库,1998年1至9月上交财政专户的防洪费及以前年度余额由财政部门划转到市级国库。
2.填写“一般缴款书”时,科目栏填“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号“840509”;备注栏注明“防洪费”;收款单位栏填“北京市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收款国库栏填“295建行开发区支库”。
3.远郊区县征收的防洪费全额上缴市级国库,市政府1994年21号令规定区县留用的部分将通过追加预算方式由市财政返还上缴区县。
1、分成项目繁多。当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项目之多,恐怕很少有人能够准确说明白。主要的如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育林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水资源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乡镇煤矿维简费、公路养路费、交通重点建设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公路通行费等等。
2、分成办法各异。目前,政府非税收入分成办法种类繁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就地缴入同级国库,年终与上级结算。如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分成办法为各设区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规定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入同级国库,作为同级财政基金收入,上缴省财政20%部份,年终单独结算。
就地缴入上级国库,年终与下级结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办法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金库,交入省金库部分年终结算返还设区市50%。
通过征收部门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纳入上级财政预算。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则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按收取总额的10%上交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上缴上级财政专户。防洪保安资金则在各级财政部门设立“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级地税、工商、土地、财政部门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全额缴入县(市、区)财政防洪保安资金专户,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其征集的防洪保安资金扣除业务费后,将余额的50%直接缴入省财政厅防洪保安资金专户。
上级统一征收,按规定比例与下级分成。如公路规费征收执行统一征收政策,统一票证,统一管理,所征规费按照分成比例,省与各设区市分成部分实行月度划拨、年度审计。其中公路养路费在扣除公安交警经费、水利建设基金、林业养路费、稽征征管经费、省公路部门管理费计13.43%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交通重点建设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客货运附加费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各设区市按不同比例分成;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在扣除水利建设基金、稽征征管经费计9.5%后,根据不同性质确定不同比例实行分成使用。
3、结算的随意性。由于结算的复杂性,各级财政部门无法进行深入细致的复核和检查,导致了在具体结算过程中的随意性。有的主管部门为图省事,随意改变分成办法,把总量分成变成了包干上缴,有的主管部门随意减免甚至口头同意减免下级应当上缴的收入,有的征收部门由于各种原因,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收入,而财政部门却由于既无精力也无相应的措施,使上下级政府非税收入结算的随意性较大。
4、增加管理成本。由于结算的多样性,无疑会增加管理的成本。由于有的结算办法过于烦琐,可操作性不强,结算过程中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核对。比如像育林基金,结算办法规定要区分集体育林基金、国有育林基金,因此主管部门要投入大量人力,花费大量时间去逐笔核对票据。同样道理,也增加了检查成本。财政、审计等监督检查部门如果要计算分成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也必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去复算、验证,否则就无法得到准确的结果。
二、改革分成管理办法,规范分成管理体制的设想
改革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体制的总体思路是,按照就地缴款、分级缴库、及时结算的原则,简化结算办法,由当地财政部门通过非税收入财政汇缴户定期划解、结算,杜绝拖延、滞压、隐瞒、截留和挪用。具体措施是:
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明确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了征收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征收。财政部门要按照既有利于及时足额征收、方便缴款人,又有利于提高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原则,确定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方式。除暂时难以实行收缴分离的少量零星收入和当场执收收入可实行集中汇缴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都要实行收缴分离方式。
加强财政票据管理,实现以“票”管“收”。财政票据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源头,也是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的核心手段。财政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发放、结报核销、检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除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款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财政部门要通过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发放、结报、核销、监管等手段,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乱罚问题,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的收缴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规范单位银行账户管理。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是实现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要继续清理预算单位尤其是非税收入执收部门和单位的银行账户,取消现行各执收单位开设的各类预算外资金收入过渡户,对保留的银行账户要建立银行账户档案,完善银行账户验审制度,对预算单位未经审批擅自开设的各类账户一律予以取消,要通过加强对单位银行账户的监管,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设立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建立政府非税收入清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零星分散,执收单位多,资金性质不同,来源复杂,收入直达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难度较大,为满足政府非税收入核算和稽查的需要,应设置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汇缴专户,并实行资金清算与核算制度。政府非税收入要先缴入政府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财政部门根据票据核销和资金结报情况,对已缴入汇缴专户的政府非税收入进行集中清算,扣除相关征收成本和按规定应上解下拨的收入后,要及时将真正构成政府可用财力的部分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管理。同时,建立收入征收汇缴专户会计核算制度,按单位和项目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管理。
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绩效考核机制,确保应收尽收。非税收入同预算外资金相比,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展。财政部门要在原有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考核办法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非税收入管理考核办法,加强对各执收部门和单位非税收入征收情况的考核,要根据执收部门和单位的征收任务完成情况,实行必要的奖罚措施。要通过绩效考核,增强征收部门的责任感,自觉规范征收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应收尽收不乱收”。
规范收入减免制度,实行收入减免申报、公示。执收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政府非税收入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不得擅自减免。一是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制度。即属于中央的收入由中央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属于地方的收入由地方政府及其授权单位审批减免。二是要建立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申报制度。凡需要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同级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机构提出申请,并报拥有减免权力的财政部门审批。三是建立收费减免公示制度。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定期将收费减免情况在适当场合公开,使收费减免真正做到公开、透明。
完善政府非税收入分成管理政策。根据分级管理的财政管理体制,凡涉及中央与地方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规定;凡涉及省级与市、县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由省人民政府或省财政厅规定;凡涉及部门、单位之间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其分成比例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或省财政厅批准。未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批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对政府非税收入实行分成,也不得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非税收入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建立相应征收台账,加强非税收入核算管理。对涉及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非税收入,实行按季度通过财政系统上解下拨的管理体制,取消以往由上下级主管部门之间垂直上解下拨的做法。对省(含中央)、市分成的市级非税收入,由各执收单位根据分成比例规定,向本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上划申请,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分成收入从本级财政专户划缴给中央、省级专户。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下级执收单位。
当前,各地水利建设资金主要来源有以下四个方面:政府预算内安排、各种预算外资金收入、社会集资和银行贷款。就全省的情况而言,“九五”期间水利建设投入达180亿元,其中:中央投资45亿元,占25%,省级投资62亿元,占35%,市、县投资73亿元,占40%(含各种集资款,不含农民投劳折资)。中央安排的资金以中央预算拨款为主,加上国债和少量的水利建设基金。省级资金主要是省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收入、地债和银行贷款。1991年以来,江苏已累计收取防洪保安资金近50亿元,使用银行贷款和外资等约30亿元。市县资金来源则主要是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和群众集资,群众集资占大头。从全省筹措资金的实际情况看,成绩固然是很大的,但笔者认为目前还存在以下问题:
1.资金来源层次多,结构复杂,不稳定。水利建设资金资金来源层次多,结构复杂,造成一项工程资金到位难度大。而最关键的还是这些资金来源不稳定,对政府的依赖性强,随意性大。
2.部分水利资金来源依据不充分,存在纠纷。水利资金的筹措大部分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也有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集资办法缺乏法规依据。还有一些水利资金收费办法,因法规依据不足,征收几年后被地方政府取消,影响了资金的来源。
3.未形成市场运作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地方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还主要靠政府投入。很少研究利用市场和有效的机制来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由于资金有限,造成一些好的水利规划却难以实施,甚至一些好的项目被其它行业实施,使水利行业失去了发展的机遇。
4.投资体系不健全,造成资金间互相挤占。因水利工程水费被用于防洪工程建设、中低产田改造等,使一些供水工程不能及时上马。有些地方小农水资金也存在挪用现象,影响农田水利工程的实施;城市防洪、水污染防治等尚没有正常的资金来源渠道。究其原因是水利行业对投资政策研究不够,尚未建立完整的投资体系。
5.利用贷款、国债和地债超前兴办一些公益性水利工程,还款压力大。省级目前利用商业银行贷款、世行贷款、日本协力基金会贷款、国债和地债等近30亿元,兴办了一大批水利公益性工程,由于这些工程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将来还款必然要占用一部分水利建设资金,从而为以后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带来一定的难度。
二、筹集水利资金面临的新的形势和机遇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逐步深化,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特别是我国已加入WTO,水利建设资金的筹集又面临新的形势和机遇,既要看到有许多有利因素,也要看到困难和问题。
1.各级政府对水利工作比较重视。经历1991年发生在江淮之间和太湖流域的特大洪涝灾害及1998年长江流域发生的特大洪水袭击之后,人们的防洪意识普遍增强,加之近几年部分地区连续受干旱的威胁,水资源危机的观念也正逐步形成,从中央到地方对水利工作的重要性和水利建设的紧迫性有了充分的认识。在这种大的背景下,水利部门通过积极主动的工作,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出台一些增加水利投入的政策相对较容易。
2.社会各界对水利建设的成效普遍认同。江苏水利建设效益高,投资与效益之比达到1∶10。现在社会各界对水利工作一般比较了解和支持,对水利建设与自身利益的关系也比较清楚,只要正确引导,讲清道理,干出实绩,人民群众是愿意出钱办水利的。全省江海堤防达标建设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实践也说明了这一点。
3.水利改革的深入和水利观念的转变,为健全水利投入体系创造了条件。水利正努力实现从工程水利向资源水利转变,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从农村水利向城乡水利转变。特别是水务一体化的实施和水质、水环境问题日益为人们所重视,为全方位筹措水利资金,健全水利投入体系奠定了基础。
4.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的出台给筹集水利资金增加了新难度。农村税费改革,是从源头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根本措施,是保障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治本之策。但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两工”,村内举办公益事业实行一事一议,农村水利的投入机制等诸方面都发生很大变化,特别是占农村水利工程总量70~80%的跨村、跨乡工程投入将会受到很大影响,资金筹措的难度将进一步加大。
三、水利资金筹集的几点思考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防洪除涝、水源建设、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整治等水利建设和管理的任务仍将十分繁重,高强度的水利建设还将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就全省而言,“十五”期间水利各项投入总量计划为324亿元,其中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将达214亿元。如何筹足巨额水利资金,保证水利建设和管理的需要,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科学划分甲、乙类工程,明确筹资原则。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和当前水利建设的要求,今后水利资金的筹集必须分类、分渠道实施,不可能什么工程都要政府投入。因此,必须尽快制订甲、乙类工程划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投入筹集办法,并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正本清源,防止今后在资金的安排上出现扯皮现象。
2.增强依法筹集水利资金的意识,巩固现有水利筹资政策。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尤其是加入WTO的新形势,今后筹集水利资金,出台筹资政策,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对已出台的有关筹资政策,应尽快在有关法规中体现。如将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列入《江苏省防洪条例》,将“按当年可用财力的2%~4%安排水利投资,并逐步达到4%”的规定列入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防洪保安设施建设的决定”中。一旦列入法律法规,就成为一项稳定的政策而不能随意变更。对集资办水利和利用农村“两工”办水利的,一定要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而且要量力而行。对农民投劳折资和以实物折资的金额,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办理认可手续,以利管理和核算。
3.积极利用资本市场,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快,为筹集水利资金提供了新的空间。对那些投资大、收益高的水利建设项目可以通过成立股份公司的形式,在水利行业内部或面向社会筹集大量资金,这样既可以减轻还本付息的压力,又引进了市场机制,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证券化已成为国际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的今天,可以通过发行水利金融证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也可以考虑利用股票市场、建立规范的水利产业基金等来扩大水利资金的来源。
4.进一步加强水利筹资政策调研,健全水利投资体系。目前各地的政府机构改革大都基本结束,在这次改革中,水利主管部门职能都有不同程度的扩大,水资源统管和城乡水务一体化的格局即将形成。除现有的水利投资政策外,水利行业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对那些职能在水利行业而没有资金保证的工作,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的政策,或将其他行业已出台的属于其行业的政策尽快划转过来。要努力扩大水利投资渠道,尽快健全投资体系,改变过去各种水利资金相互挤占的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