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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强度即项目用地范围内单位面积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公式:投资强度=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项目总用地面积,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额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地价款。
第三条投资强度监管是指工业项目从立项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项目批准文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认定实行社会专业机构审计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结果予以审查认定相结合的综合确认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
第六条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负责,市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环保、商务、工信、统计、审计、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落实投资情况进行全程监管,领导小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监管职责。
第七条在市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业项目规划要提交市规划技术委员会、市规委会审核确定。新上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得低于4200万元/公顷(280万元/亩),单位土地面积平均产出达到6240万元/公顷(416万元/亩),工业用地建筑密度高于60%,容积率大于1.2。市级产业集聚区多层标准厂房建设用地面积原则上占产业集聚区工业用地总面积的25%,建筑容积率高于1.6。
第八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前把关。项目在开工前,项目建设单位需排出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对经市规委会批准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业主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合审查,重点审查地块开发强度、项目概算及建筑、设备类投资清单等。
第九条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要做到事中预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项目规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批多建少或不符合规划的情况;检查项目建设形象进度计划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不按计划推进的情况;检查项目财务支出情况,是否存在投入与支出严重不相符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条严格分期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对用地规模需求较大的大型工业项目,应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分期实施、层次推进。对于分期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合理预留用地,对预留土地设置开发时限,若超过规定期限未开发建设的,不予继续供地,并视情况将预留用地按照规划配置给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成交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具体明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投资强度、容积率、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宗地全部出让价款、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二条对投资额度在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严禁向淘汰类、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工业项目供地,重点保障投资高、效益好、就业多的国家鼓励类项目及我市的主导产业、新兴产业的用地需求。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社会专业机构从事工业项目投资专项审计需符合下列资质标准和条件:
(一)具有乙级以上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并具备注册会计师技术力量的独立法人单位;或经批准设立并具备注册造价师技术力量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具有工程造价咨询或工程预结算审价等相应经营范围;
(三)工程造价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或者经济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不少于10年;会计师事务所行政和技术负责人具有主任会计师以上资格;
(四)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必要的技术装备、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五)从事过同类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无任何不良记录;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社会专业机构应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专项审计报告表;
(二)工程概况;
(三)审计依据,主要包括项目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可证、建设工程规划可证;施工合同、设备购销合同;有关财务资料;其他相关资料;
(四)审计结论,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建设用地履行产业政策情况、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强度情况;
(五)社会专业机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审核咨询人员签名、资格证书及资格章;
(六)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按规定竣工、所有设备安装完毕后,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国土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和提出工业用地项目评价审核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业用地项目完工总结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证书;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文件;
(五)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社会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七)建设用地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八)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经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统计、工信、环保、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联合初审,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核后,将相关汇总材料一并报市国土资源局。
第十八条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等,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担项目投资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指标是否符合核准(备案)文件要求;
(三)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要求;
(四)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九条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市国土资源局组织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
第二十条经批准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可以实行分期审核,分期实施的项目,一期建设投资强度达不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二期建设不予供地。
第二十一条实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金制度。土地成交后,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约保证协议书》,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按亿元以下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10%的比例、亿元(含亿元)以上成交宗地其成交总价款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开工的,经国土资源部门验收确认后,在15日内返还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按约定开发建设并按期竣工的,经市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监管领导小组组织验收确认后,15日内再返还项目建设单位缴纳的50%的履约保证金(含银行利息)。项目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履约保证金予以没收。
第二十二条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等主要指标不能按期达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投资协议约定的,三年内不得享受地方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已获得的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
第二十三条实行工业项目投资强度违约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未如期达到约定条件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规模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征缴项目建设单位相当于同比例土地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继续履约。
第二十四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项目竣工土地检查核验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受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投资强度审核数据失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有关工作人员在投资强度监管过程中、、的,由市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格实行“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规划审批制度。建制镇规划区内建房选址,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建设局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林区)集镇、村庄(建制镇规划区内村庄除外,下同)建房选址,由乡人民政府审批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开工许可证》。公路沿线的建房选址应符合公路管理的有关规定。要严格地质灾害易发地带建房的选址,防止在地震断裂带及滑波、泥石流易发地段建房。凡未取得“一书两证”或“一书一证”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用地。
二、严格实行建筑方案审批制度。建制镇、乡(林区)集镇规划区、乡级以上公路沿线及库区沿岸视野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建筑必须进行方案设计。建制镇3层(含3层)以上单体建筑设计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同意后报市建设管理部门审批,乡(林区)集镇、建制镇2层以下房屋建筑、乡(林区)集镇及村庄所有建筑的设计方案由乡人民政府审批。新建房屋应做到立面丰富、造型美观,格调新颖,特色鲜明。村民住宅一般以3层以下为宜,总高度控制在12米;集镇中心区商品房开发一般以5层以下、总高度在16米以内为宜。朝向与间距满足日照、通风和防火要求,间距一般不小于1:1.2。
三、严格进行施工图设计。村镇2层(含2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必须先设计后施工。乡(林区)集镇、村庄房屋建设可选用通用设计或标准设计。允许并支持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具有工程建设执业资格的人员以个人身份从事2层以下的农民住房设计。凡未进行施工图设计或采用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实行开工审批制度。建制镇规划区内3层(含3层)以上的建设项目依照《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在取得市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乡(林区)集镇、村庄所有房屋建筑及建制镇规划区内2层(含2层)以下的房屋建筑,开工前须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发给《开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五、必须选用正规的施工队伍。村镇2层(含2层)以下房屋建设,可选用有房屋建筑工匠资格的个体工匠承建。3层(含3层)以上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凡在村镇从事房屋建设的施工队伍,必须到市建设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村镇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凡未取得资质审查证书或者资质等级证书的,一律不得承接房建工程。市建设局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定期举办农民住房建筑工匠培训班,对经考核符合条件的工匠个人,颁发农民工匠资格证书。
六、切实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管理。村镇3层以上的房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工程质量监督、监理、检测。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站要主动深入到各乡镇办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业务,实行强制性质量监督、检测。凡未纳入质量监督、检测的,一律不得施工。各工程建设监理机构要积极深入到乡镇办开展房屋工程建设监理业务。村镇2层(含2层)以下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由各乡镇办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派员开展技术和指导。村镇房屋建筑工程3层以上(农村住宅除外)必须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工程竣工验收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实施,各乡镇办社会事务办、村镇建设管理(服务)机构配合、参与。凡未进行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交付使用,不得上市交易。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七、切实加强商品房开发管理。凡在建制镇、乡(林区)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的,必须具备合格的开发资质,严禁个人开发销售商品房。开发主体不合法,违规预(销)售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严厉查处,并在媒体上曝光。
八、积极推广技术、材料革新。村镇建房要尽可能采用适用于本地推广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达到坚固耐用,抗震设防、施工简便、组合灵活、富有特色、易于调改、造价经济、节能降耗的效果。
有效地调动项目参与各方的力量,对群体建设工程项目进行集成化管理,提高项目执行效率,向投资方提供价值最大化的项目产品是项目管理者应尽之责。
关键词:项目集成化探索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项目总征地面积438.57亩,代征用地面积(含代征道路)86.51亩,建设用地面积352.06亩,总建筑面积46万平方米,分市场区块和配套区块。项目从2008年开始设计,到2013年基本建成,历时六年,作为一名亲历者和全程参与者,对业主方做好群体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谈点体会。
一、项目组成
(一)项目分解:
浙江新农都物流中心项目构成情况:
临时项目——三通一平、营销中心、工程管理用房
永久项目——1#副食品市场、2#副食品市场、3#冻品市场、4#水产市场、5#粮油市场、酒店、住宅
市政项目——道路、绿化、水、电、气、通讯项目
大市政项目——水、电、气配套工程
(二)工作分解:
前期工作——拆迁工作、场地准备、审批程序
设计工作——总图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
招标工作——设计招标、监理招标、总包招标、专项招标、设备采购、主要材料采购
施工工作——场地施工、土建施工、安装施工、装修施工、室外施工
投资控制——清单、标底、进度款、跟踪审计、造价审计
二、项目管理总框架和组织模式创新
组织是目标能否实现的决定因素,业主是项目实施的总策划者、总组织者、总集成者。
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招标工作具有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需要有个总体管理部门,这个部门作用是支持、服务、监管。
施工工作是项目实施层面,需要有个实务项目管理部门,这个部门的作用是组织、管理、实施。这个部门也是多种知识和技术构成的团体,各成员代表了各自特有的知识和技能,他们之间有很强的依赖性,在“一体化办公,无边界协同”的原则下,共同讨论项目相关部分的执行方案,各种信息能有效、正确地传递,把项目群串联为一体。
在总体项目管理、实务项目管理、专业咨询和设计单位、总分包商的项目管理总框架下来构建我们的组织模式。
三、制度建设
项目实施游戏规则的建立和应用不是万能的,但没有是万万不能的。项目管理制度化、流程化、标准化与效益之间的妥协与平衡是项目管理的精髓。
我们需要在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现场管理等方面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
投资控制与合同管理至少应建立以下制度:
《招标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办法》、《工程款支付管理办法》、《变更管理办法》、《竣工结算管理办法》等。
技术管理制度:
《设计管理工作大纲》、《工程文档综合管理办法》等。
工程现场管理制度:
《工程现场日常管理办法》、《质量管理办法》、《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
我们还需要制定一些工作流程,来确保我们的制度得以有效、顺畅实施:如《招标文件编制流程》、《工程合同审核流程》、《工程合同付款审核流程》、《变更费用审核流程》、《竣工结算审价流程》等。
四、进度管理
进度管理是业主项目管理最首要的任务,群体建设工程项目进度控制的特点有:
1、不同子项目进展时间不同,处于不同阶段。
2、不同子项目的阶段之间有联系,要统筹考虑。
3、不同子项目之间的进度相互牵制,要进行协调。
为此,业主项目部对进度控制应该具有系统性、连贯性和预见性,一切围绕进度。对项目进度控制要做到重心下移,并要做到:
1、项目进度计划要进行分解、细化,形成计划系统。
2、要区别不同阶段不同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进度控制。
3、应建立进度计划与实际进展的比较机制,形成控制体系。
五、人力资源
一个强大的项目部,不在于人力数量多少,而在于人力的精干。
项目管理人才应该具有的素质:1、较高的理论知识水平。2、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3、能驾驭全局的系统观。4、扎实刻苦的工作作风。5、能受委屈的极高情商。6、良好的表达能力和口才。
具有谦虚、勇敢、快乐、负责、敬业、创新的个人品德。
六、结束语
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农村住宅建设,根据《海口市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取得区政府出具的宅基地批准证明,建设本户自用住房及附属生活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各相关部门各司其责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区政府应明确各镇、各部门管理职责及范围,有序组织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建房的管理及实施工作。
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必须遵循规划引领,有序建设;依法合规,简便高效;政府主导,村民主体;节约集约,一户一宅;统一风貌,凸显特色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规划及报建要求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以多规合一工作为抓手,组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编制村庄建设规划或整治建设规划,经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农村宅基地规划报建审批依据。农村宅基地建房选址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和各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注重建筑特色风貌管控,兼顾传统村落保护。鼓励推广使用《海南省乡村特色民居建筑方案图集》《琼北(海口)民居特色建筑图集汇编》等标准图集方案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推荐的建筑设计方案。鼓励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选用一种建筑风格造型,开展建筑风貌整治改造,确保一定范围内建房风格基本一致。
第六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应集约节约用地,原则上每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含屋檐滴水面积)。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农村宅基地安排按传统村落保护规划要求执行。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建房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建筑密度一般不得大于70%,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高度控制16米以内。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规划区等重点管控区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要求须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批建房屋:
(一)拟建用地已列入征收范围且征收部门明确不予建房的;
(二)所在村庄已列入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
(三)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
(四)占用道路规划控制红线、文物保护控制紫线、绿地范围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控制蓝线、城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黄线建房的;
(五)在消防、燃气、电力、泄洪通道、水利设施等规划用地范围内建房的;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三章 建房审批程序
第九条 区、镇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设农村宅基地建房报建受理窗口,免费提供建筑设计图纸,方便村民申请报建。村(居)委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农村规划协管员,协助建房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鼓励成立村民建房理事会,专门负责村民建房的审查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报建必备材料
(一)建房户户口本(或户籍证明)、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建房审批表》(以下简称《建房审批表》);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批准证明(区政府出具);
(四)建房户及施工人员(或单位)提供结构安全方面的承诺书(属加扩建房屋的提供);
(五)宅基地宗地坐标图(区国土分局免费提供);
(六)建筑设计图纸(区政府免费提供)。
第十一条 申请。在村庄规划区内申请新宅基地建房、原宅基地拆旧房建新房和拆旧房异址建新房的,需填写《建房审批表》。建房户携申报材料直接或委托村(居)委会向所在区(或镇)人民政府农村宅基地报建受理窗口提出建房申请。受理窗口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转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办理。
第十二条 审核及发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接到建房申请材料后,应安排规划管理人员10个工作日内现场勘察,审查建房户申报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拟建房屋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等。对符合条件的,建房户可选择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免费提供的设计图纸,也可自行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申报材料及设计图纸获审查通过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建房户,并一次性告知不能办理的理由或需修改的事项等。
第十三条 公布。建房申请经依法批准,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通知建房户及其所属的村(居)委会,并在建房现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公布内容包括:
(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等主要图纸;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备案。镇人民政府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15个工作日内应将建房报批有关材料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备案或报建。建房户应在开工建设前申请施工备案或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施工备案;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六条 放验线及竣工验收。房屋基础开挖前,建房户应主动通知村(居)委会,村(居)委会通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区国土分局(或镇国土所)到场核验,验线合格方可施工。
房屋竣工15日内,建房户应主动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规划建设管理所)申请验收。农村宅基地自建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镇人民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或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住宅,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发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第十七条 房产登记。建房户应持《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建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登记证书。
第四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市、区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多方筹措资金,给予依法报建的建房户补贴相关费用、免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的建房户给予专项补贴。
(一)补贴测量费(含宗地坐标、房屋测量)和建房图纸设计费等,纳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二)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工本费等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给予依法报建并按批准方案建设,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建房户1万元/户专项补贴。该费用由区政府统筹先行支付,并纳入下一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未依法报建建房的,建房户所建建筑物(含构筑物)均视为违法建筑,在土地、房屋征收时对该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由区城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依法限期整改或拆除。
第二十一条 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等单位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取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前在农村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可参照本办法补办或完善相关建房报建手续。
桂林洋开发区、三江农场范围内的个人建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属地管理。
非农业户口个人原有或者合法继承的农村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以依法确定其房屋宅基地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我市主城区内村民宅基地的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主城区、镇区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个人建房适用《海口市主城区个人住宅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后自行失效。
农村宅基地的基本条件1、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2、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3、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使用宅基地:
1、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现将北京市安居工程房地产抵押登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望贯彻执行。
一、关于安居工程用存量房屋抵押登记问题:
(一)办理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规定,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件及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存量房屋抵押登记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权属登记和抵押登记应并案办理。抵押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登记部门可以在先确定抵押房屋占地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予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再补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在证中注记房屋抵押情况。
二、关于安居工程用第三人提供的房屋抵押登记问题:
(一)第三人提供房屋为安居工程的债务人担保,抵押当事人应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后,由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
(二)第三人提供房屋作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应由抵押权人(债权人),抵押人(第三人)、债务人共同签定。合同中应有抵押人与债务人之间权利义务及合同各方发生纠纷诉请人民法院解决的有关条款。
三、关于用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问题:
(一)安居工程在建房屋抵押,可以按期得权益房屋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面积,以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的面积为准。抵押房屋价值,按抵押登记时在建工程已完成部分评估价值。
(二)抵押人必须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申领权证时,应提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北京市国家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管理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
(三)办理期得权益房屋抵押登记,除按房地产抵押登记的规定,提交有关相应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文件:
1.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市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
3.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4.在建房屋已完成部分的价值评估报告。
5.抵押合同。合同中应有如下条款:在建房屋抵押后,是否准予预售,已预售的房屋是否解除抵押;在建房屋抵押期限内房屋竣工,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处分抵押的在建房屋所得款项,除房屋仍用于安居用途外,须先扣除政府为安居工程支付的有关税费后,再按《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偿;抵押的在建房屋处分后,抵押物购得者,必须继续履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甲方的权利义务,如造成合同乙方损失,由合同甲方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