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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库容十万立方米以上或者坝高十五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国家有关部门直管的大坝,由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
各级水利、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大坝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大坝主管部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对大坝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大坝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在大坝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大坝建设
第六条大坝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大坝安全技术标准。
第七条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和抽水蓄能大坝的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按《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工程场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抗震设防标准进行抗震设计。
第八条大坝工程建设,应当按国家和省基本建设的有关规定管理,并实行招投标和建设监理制度。
第九条大坝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甲级设计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丙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丁级以上设计单位承担。
大坝工程的设计包括工程监测、水文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以及管理用房、环境绿化等设施的设计。设计文件中还应当包括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第十条大坝工程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建筑施工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一)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由一级施工单位承担;
(二)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二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三)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由三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四)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下的大坝工程,由四级以上施工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大坝工程建设,应由大坝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大坝工程竣工时,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大坝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没有质量评定报告的大坝工程,不得验收。
大坝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对大坝工程的资金筹措和使用、施工、工程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的管理。
第十二条大坝工程竣工后,大坝主管部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电力、建设等有关部门建设的大坝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十三条大坝工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划定大坝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有困难的,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先确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预留地。
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未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三章大坝管理
第十四条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大坝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大坝工程管理单位,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总库容十万立方米至一百万立方米的大坝工程,没有条件建立管理单位的,大坝主管部门必须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大坝工程管理单位或大坝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应参加大坝工程建设的管理;大坝工程竣工后,负责大坝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总库容五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所在地,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公安派出所或者民警值勤室。
第十六条禁止在大坝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放牧、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禁止在库区内围垦、填库。
禁止在大坝管理范围(含预留地,下同)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造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在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确需修建码头、鱼塘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的安全、管理和抢险工作。
第十七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公路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加固措施并承担日常维护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毁坏大坝及其观察、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设施。
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
从事大坝泄洪、输水闸门的操作,坝体变形、渗流的观测、水文测报等工作,应当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操作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九条大坝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土石坝白蚁防治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大坝进行安全监测和检查。已投入运行的大坝,未设置安全监测设施的,或安全监测设施损坏失效的,应予以补设或修复。管理单位发现大坝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并采取防范和保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做好大坝运行、监测资料的整编工作;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汇编、登记归档,并上报主管部门。
大坝的水文观测资料,应按规定每年进行整编,并上报省水文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坝的安全鉴定,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由省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至一亿立方米的大坝,由市(地)大坝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其他大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组织鉴定。
大坝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大坝的安全鉴定。大坝初次蓄水运行三至五年,应组织首次安全鉴定;以后每六至十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大坝运行中遭遇特大暴雨洪水、强烈地震或者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时,应及时组织安全鉴定。
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的安全鉴定报告,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所管辖大坝进行注册登记;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大坝的注册登记表,按规定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新安江、富春江电站大坝注册登记表,应抄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级大坝主管部门应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管理单位的防汛抢险物料储备、气象水文预报、水情传递、报警等防汛准备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汛前检查,检查报告应同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
第二十五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大坝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报告,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工作,并及时向预计可能受影响的地区发出警报。
第二十六条大坝的安全状况分为危险坝、病坝及正常坝三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正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到非常运用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除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大坝为正常坝。
第二十七条危险坝、病坝的审定和通报,实行分级、分部门负责制度。总库容一千万立方米以上的危险坝、病坝,由省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总库容一百万立方米至一千万立方米的危险坝、病坝,由市(地)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其他危险坝、病坝,由县(市、区)主管部门审定并通报。
各级、各部门审定通报的危险坝、病坝,都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危险坝、病坝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限期对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也可改变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废弃重建。
改变危险坝、病坝原设计运行方式或制定保坝安全应急措施的方案,须按规定报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电力、建设等部门的批准方案,应抄送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危险坝、病坝处理工程,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办理。
有关人民政府及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所需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竣工后,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分级原则组织验收。电力、建设等部门所管辖的危险坝、病坝除险加固工程的竣工验收,应有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应将危险坝、病坝列为防汛抢险重点,并责成大坝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组织实施保坝安全应急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大坝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的实施和罚款的收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大坝主管部门、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尾矿坝的安全管理,由县级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关键词】自备电厂 政策建议
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一、企业自备电厂发展成因
企业自备电厂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企业需要用热而建设的热电联产机组,二是利用本企业排放的废料或未能利用的副产品作为燃料的发电机组。
1.早期建设的企业自备电厂主要是化工行业,因生产工艺用热和资源利用等需要而建,均为热电联产机组,2004年以后新上及目前在建的自备电厂则主要是为了发展循环经济、节能减排、提高资源利用率等需要,主要是钢铁、水泥、化工行业,均为余热、余汽发电,是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2.随着水泥工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鼓励地方和企业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方式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重点支持在有资源的地区建设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或日产4000吨及以上规模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根据国家发改委的第50号令《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要求新型干法水泥窑系统低温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在淘汰立窑、湿法窑、干法中空窑等落后技术,推广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技术的水泥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省政府对新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均要求上配套的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
3.除资源利用外,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也是企业建设自备电厂积极性高的原因之一。化工、钢铁、水泥企业一般都是大工业用电,与国家执行的大工业电价相比较,资源综合利用的余热、余汽发电成本相对较低,有的低于0.2元/千瓦时,有利于企业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自备电厂对电网的影响
1.从近几年自备电厂发展形势趋热分析,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和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自备电厂建设呈快速增长趋势。按理论计算,新上一条年产二百万吨的水泥生产线项目,年约增加用电量约1.8亿千瓦时,其配套余热发电机组容量一般配套为9000千瓦,年自发自供发电量约6000万千瓦时,占生产用电总量的三分之一左右,企业自备电厂的投入对电网售电市场有一定的影响。
2.企业自备电厂一般是直接并入企业内部供电系统,并以间接方式并入电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的并网运行,虽然有利于自备电厂自身的安全稳定和提高企业生产用电的可靠性,但同时对电网的调峰和供电可靠性等方面又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安全风险。
3.自备电厂按照其容量和地理位置的不同,大部分都接入了11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中。大多数自备电厂机组单机容量小,发电负荷曲线变动大,调峰能力弱,负荷调节过程中产生的低频谐波对电网的电能质量构成污染。电网为自备电厂企业无偿提供了调峰、调频、备用电源等辅助服务。
4.从供电可靠性考虑,电网在做规划和网架建设时按用电市场需求已经留有备用容量,企业自备电厂的投入会占用电网备用容量,影响容载比,浪费电网资源。同时,部分行业的荣衰受国家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如:水泥行业,当电网企业为满足这些行业的用电需求,对电网建设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一旦这些行业衰退,电网的设备将出现空置,国家资源将出现浪费。
5.企业自备电厂本身的建设基本上是根据企业自身的需求来决定,并且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审批。在这个过程中,往往出现自备电厂已经审批甚至建设完成才与当地电力部门联系,确定并网方案。当地电力部门在没有合适的并网点的情况下,不得不采取这样或者那样的临时并网方案,暂时解决电厂的并网问题。随后电力部门需要追加投资对地区电网进行改造或者建设新的变电站来解决网架问题。对电网的建设规划和小地区运行方式造成较大影响。
三、当前有关自备电厂的相关政策
1. 相关政策文件
近几年国家经济综合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热电联产、小火电的文件规定。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急计基础[2000]1268号),肯定了热电联产具有节能、环保、提高能源利用率等综合效益,规定了热电联产项目的审批权限和各类热电联产机组指标等。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规定火电及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热电站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明确了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和附加的适用范围是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规定与电网连接的所有企业自备电厂(含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电厂)均应向接网的电网公司支付系统备用费。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科学技术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公告(2005年第65号),将220t/h全燃高炉煤气锅炉的应用技术、600GF-NK型沼气发电技术、燃气轮机热电联供技术、用低热值煤气的MS6001B-L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低热值煤气高效热电(功)联产联供技术、炭黑生产尾气发电(供热)技术、低热值煤气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工业锅炉余热余压在林业工业生产中的综合利用等技术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节约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技术”。
(5)《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0号),明确要淘汰各种规格的干法中空窑、湿法窑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进一步消减机立窑生产能力,推行新型干法水泥,鼓励和支持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新型干法窑系统废气余热要进行回收利用,鼓励采用纯低温废气余热发电。
2. 自备电厂建设审批规定
自备电厂一般为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属于小火电范围,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及以上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计委审批。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容量25兆瓦以下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4)外商投资热电厂工程总造价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技术改造工程由国家经贸委审批。
(5) 热电厂、热力网、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应同时审批,同步建设、同步验收投入使用。热力网建设资金和粉煤灰综合利用项目不落实的热电厂项目不予审批。
(6)燃煤热电站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非燃煤热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 自备电厂并网审批程序
根据政府部门有关规定,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并入电网运行,必须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具体程序为:
(1)并入省电网运行的,由拥有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经贸委提出并网运行申请,市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省经贸委,由省经贸委负责审批。
(2)并入县电网运行的,由拥有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企业向所在地县经贸委提出并网运行申请,县经贸委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企业申请转报市经贸委,市经贸委出具审查意见并报省经贸委审批。
(3)经省经贸委批准同意并网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电网企业予以并网运行。
四、对自备电厂的管理和建议
自备电厂是在符合政策和技术条件下的必然产物,在综合利用资源、缓解电力供需矛盾、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等方面都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盲目的上自备电厂,对电网供电可靠性、电网安全管理和电网建设都会带来较多的负面影响,因此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
1.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自备电厂建设标准》和电厂电力、热力产品质量的考核办法。企业自备电厂也是发电企业,同样不应鼓励建设单机容量过小、蒸汽参数过低的发电机组,自备电厂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生产的电力、热力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自备电厂应符合产业政策,立项手续齐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严格按省经贸委或省发改委核准的机组容量建设,保证不发生补燃现象。为防止各别企业只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浪费其它资源对机组进行补燃,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此方面的考核办法,确保能源综合利用最优化。
3.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出台《自备电厂联网技术及调度管理规范》,严把项目立项审批、联网安全和调度管理。从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出发,自备电厂应向当地供电部门并提出并网申请,做好接入系统方案设计,与供电部门签订联网协议和并网调度协议。同时为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企业自备电厂应加装电量远程采集系统和负荷控制系统,强化自备电厂的联网调度和负荷调配,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
4.有关部门应尽早恢复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规定。为保证企业的供电可靠性,电网在做规划和网架建设时必须考虑按用电市场需求留有备用容量,电网为自备电厂企业提供了调峰、调频、备用电源等辅助服务。企业自备电厂一旦投入,就会占用电网备用容量,影响容载比,浪费电网资源。因此,省政府有关部门应充分考虑电网的特殊性,尽快恢复电网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系统备用费的政策,同时建议征收的系统备用费可专款专用,可用于该地区电网建设资金不足的补充。
5.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企业自备电厂前期工作。目前自备电厂建设的项目立项均由市发改委或经贸委根据企业申请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做为供电企业,只能是在项目投产前签订联网协议时对其联网接入系统、上网电量和安全管理做必要的约束,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管理上十分被动,对电网的规划管理十分不利。因此,一方面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自备电厂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制度上协调好电厂与电网的关系。
第二条从事电力业务活动的发电企业、供电企业和电力安装(修、试)企业、进网作业电工、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县经贸委为我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县电力市场的监督和管理。本办法向社会公布,并由县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发电
第一节建设管理
第四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县电力发展规划。发电企业建设、生产应当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和技术。
第五条小水电发电企业实行自建、自管和谁投资、谁收益、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第六条发电企业建设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设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县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发电建设安全监管工作力度,确保发电工程建设安全。
第七条发电企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按规定向发改委、国土、环保、水务等部门提交立项、可研、初设等材料,经审核批准后,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八条发电企业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经贸委牵头,组织国土、环保、水务及电网经营企业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要求、行业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县经贸委发给准许并网运行批复,电网经营企业凭批复接入并网运行。
笫二节上网管理
第九条发电企业与县供电公司的并网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电力行业标准。并网双方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发电企业并网发电设备、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电力行业标准、规范以及县电网有关技术要求、配置原则等规定。
第十一条发电企业和变电站应具备两种以上不同方式的调度专用通讯通道;发电企业和变电站的调度专用通信电路和通信设备必须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
笫三节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在县境内的发电企业,按照《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取得国家电监委颁发的《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发电业务。
第十三条发电企业的技术工种岗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电工须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发电运行操作人员须经业务培训、考核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的发电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笫四节生产经营
第十五条发电企业应当遵循安全、优质、经济的原则组织电力生产。凭准许并网运行批复与电网经营企业接入并网系统手续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电监委《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和《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将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发电厂(站)必须有二人以上检修电工;发电机房的发电运行操作岗位必须有二人以上的人员在岗当班。
第十七条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县经贸委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根据成本、税金和合理利润等因素制定,按价格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电力供应与使用
第一节电力供应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在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后,方可进行供电营业。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县经贸委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国家统一文本的供用电合同。
第二十一条并网运行的电力生产企业按照并网协议运行后,送入电网的电力、电量由供电营业机构统一经销,严格禁止网前用电。
第二十二条用户受电端的供电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二十四条未经供电企业委托,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向外供电。
笫二节电力使用
第二十五条用户应本着安全、计划、节约用电的原则使用电能。
第二十六条用户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第二十七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第二十八条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
第二十九条建房申请用电,应先后到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规范安装申报后在供电报装窗口办理用电手续。
笫三十条为确保用电安全,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及其他用电户,其受电装置的室内电源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不得;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线(俗称胶质线)或橡胶绝缘线,接头或接头端子用绝缘胶带包扎,闸刀开关的绝缘防弧盖(罩)不得损缺、脱落。
笫四章电力设施安装
第一节安装资质及用户的安装规定
第三十一条在县境内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应按照国家电监委的规定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业务。
所称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是指对发电、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
笫三十二条在发电、输电、供电、用户受电(企业电力设备及照明、单位用电、商业用电、居民室内外电气设施和照明、基建及其他用电)设施上安装、维修作业的人员(电工),必须持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可上岗作业。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笫三十三条企业用电户和单位、商业、居民、商品住宅开发商、基建及其他用电户,不得聘请或安排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电工)进网作业。
第三十四条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法开展电力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节企业用户电力设施安装
第三十五条企业用电报装,经供电部门确定供电方案后,应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企业电力设施安装,有权选择招标或选择有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阻挠或干预。并将安装方案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在确定安装方案的基础上,双方应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自愿的原则签订书面合同。在招投标和签订合同时,承装企业应当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同内容应规定双方的责任,包括承装(修、试)范围、达到的技术性能要求、工程完成的时间期限、费用、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等。
笫三十七条电力执法监察人员可在施工期到现场检查安装资质和安全规范情况。供电部门对用户受送电装置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实施监督,工程竣工检验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工程竣工检验合格后,施工单位须向用户、供电单位提供全部技术数据、资料等,并明确保修期限。
第三十九条承装(修、试)工程在保修期内,因安装、维修质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承装(修、试)单位负责承担,并无偿修复。
第四十条电力设施安装(修、试)工程费,要打破行业、价格垄断,比照市场合理价格或低于国家物价部门定额标准收取,不得扩大、重复或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应接受县经贸委、工商、技监、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业务中发生纠纷时,可由县经贸委协调解决,也可向县人民法院提讼。
笫三节建房用电申报及规范安装
第四十三条在县城规划区内,建房用电人(指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在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时,须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以栋为单位)手续,并备案。
第四十四条县供电营业报装窗口及冯川、赤岸、干洲供电营业所所属县城规划区内的建房用电申报,应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电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工作。对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用电户(或建房人),供电报装窗口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四十九条规定及业扩报装程序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房用电人(建房单位、个人、商品住宅开发商),负责所建房屋室内外受电装置工程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规定及安装规范要求。
笫四十六条室内用电安装,应配备电路设计图纸。
第四十七条室内外受电装置的导线、材料、配件,应是质量达标的正规产品。严禁假冒伪劣产品的材料及配件入网安装。
第四十八条建房用电人在实施室内导线、电气设施安装时,应通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检查。
第四十九条室内外受电工程安装完工,建房用电人报请供电部门和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进行竣工验收。对持有安装资质、符合安装规定和工程规范要求的建房用电户装表接电;对进网安装人员(电工)无有效资质、无电路设计图纸的违规安装,检验不合格的受电工程,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和供电部门应书面通知建房用电户整改,经整改合格后再装表接电;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受电工程,供电部门不得送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经贸委按监管职责,加强对县内发电、供电、用电市场及电力安装市场的监督检查,对电力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进入电力市场所需各项资质、许可证等证件的办理,须经县经贸委审核后,依照行政许可程序上报审批发放。
第五十一条发电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个月到发证机关办理暂停或注销手续;报县经贸委备案。
第五十二条发电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到县经贸委备案。同一法人新开发电力资源的,应当按电力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办理。
第五十三条县经贸委会同县电网经营企业按照《江西电网并网发电企业安全监督规定》及《江西省并网发电企业技术管理办法》对县内发电企业进行安全及技术监督考核。
第五十四条县经贸委加强对发电、变电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保护。对县内电力设施的保护,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及有关辅助设施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电力设施损坏(破坏)案件,由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协调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笫五十六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全县反窃电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工作。
第五十七条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应对企业用户、商业、居民、基建用户的用电安全和室内外电力新装用户的规范安装进行监督检查。电力监察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电力企业和用电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察检查人员应当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六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电力建设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及技术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建设和使用,没收淘汰的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电力建设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立项,未经审核批准开工兴建的,县经贸委应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未具备两种以上调度专用通讯通道或因发电企业原因通信电路中断造成电网事故,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扣除15万千瓦时以下上网电费进行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未依法取得《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非法从事发电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发电企业聘用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上岗作业,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上岗操作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笫十八条、笫二十四条,从事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四十条,供电企业、电力设施承装(修、试)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或有关项目定额标准)收费,责令改正,并将其扩大、重复或加收的其他费用退回用户;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盗窃电能的,县经贸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承担补交电费3倍以下的违约使用电费,并处应补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工厂、基建(含室内外工地)等用电户受电装置的室内导线、接头、闸刀开关的导电体在外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业务的,县经贸委责令其停止相关的安装业务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依法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从事进网作业的人员(电工),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其停止相关安装业务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四十五条,建房人、用电户聘请或安排未取得有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人员从事进网安装作业,或者不配合电力执法监察人员检查的,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对电力设施建设企业和电力设施承装企业故意阻挠或干预的,县经贸委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建房用电人不向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办理电力规范安装申报手续,县经贸委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中止供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笫七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供电报装营业窗口未配合县电力执法监察大队做好用户的电力规范安装申报,给未备案的建房用电户和电力安装无资质、违规的建房人、用电户办理基建用电手续或正式用电报装手续,县经贸委给予警告,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笫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建房用电人不配备电路设计图纸;用假冒伪劣产品、不合格电力材料入网安装的,电力执法监察大队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供电部门不予送电,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变电站建设 施工管理
中图分类号:TM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2-0335-01
引言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电网智能化的迅速发展,变电站安装工程的地位和作用在变电施工中越来越重要,变电站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高质量的变电站建设越来越多的引起了大家的重视。虽然我们已经积累了许多丰富的经验,但科技在进步,唯有不断的创新才能提高其施工质量。
1.现代化变电站的建设施工特点
1.1 变电站建设的时间周期变电站
由于建设规模的不同其建设周期也有所不同,针对建设目标规划,进行合理的电网建设规模控制,建立可行性的电网施工建设审计报告,针对国家资源的使用效率,合理的安排国家变电站的建设施工周期,从而保证合理的投产时间内完成有效的变电站建设。一般在2至3年内,可以实现变电站的正常施工供电效果,保证正常工程周期建设的同事,不耽误相关的变电站使用质量。
1.2 变电站成本控制措施的优化与创新
在变电站建设施工成本控制的过程中,成本控制的中心和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是项目经理,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和成本控制第一责任人制度。在正式开工以前,建设公司要充分结合合同造价、施工图纸以及生产成本、项目利润,给项目部下达内部承包合同。在项目施工中,对材料、机械等做好管理统计工作,充分利用P3软件对施工过程实施动态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和成本责任书。在施工完工后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奖惩制度。此外,新技术、新方法的使用也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1.3 变电站工程管理的提升
变电站工程管理已成为提高效益、不断发展和进步的重大举措,使变电站工程管理更加具有规范性、科学性和系统性。尤其,整合了三大管理体系,穿插于变电站施工的过程管理,并深刻融入管理意识,明确目标、突出重点、贴切实际,既确保了变电站过程管理的全面性,又加强了变电站过程管理的操作性。变电站施工过程管理与信息技术相结合,使工程管理实现了突破性进展。工程资料的电子化移交降低了生产成本,提高了经济效益;节省了工程管理的投资,加快了工程建设的进度。未来,以现代化手段将变电站工程的标准规范、考评指标和终极目标直接引入建设现场,使之在变电站施工过程管理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2.变电站的施工管理
2.1 变电站施工进度控制管理方法
建设单位在对变电站施工进度进行控制时,应该严格遵循合同规定的条款,并结合本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目标工程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同时,本单位类似的施工案例的施工进度也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参考,综合各方面因素进行施工进度和工期的确定。在变电站的施工实际中,建筑和电气是两个主要的而又截然不同的专业,所以,如何协调施工来保证施工进度就是一项重要问题。在施工管理中,项目经理应该以周为时间单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统筹两个专业的施工,统一指挥,从而方便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建设单位在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施工进度,还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与GIS、主变等材料供应商、专业咨询单位达成合作关系,前者为保证施工进度提供物资支持,后者可以提供招标咨询、造价控制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2.2 施工中的施工过程分析
根据施工中的相关施工建设过程进行合理的工程分析,对相关的施工标准程序进行质量控制,对变电站的各个施工过程进行优先处理,保证施工材料的供给合理性、提高施工过程的正常运转,制定良好的材料标准分析过程,提高工程的成本控制管理过程,从而建立良好的材料管理过程控制,采用证件检查和进场验收的方法控制施工质量,保证供应商供货渠道和供货质量,严格按照施工质量进行标准化施工验收,提高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基本素质意识管理,从而保证施工的整体质量控制。此外还要注意天气问题,由于水电站所建位置的特殊性,所以,恶劣的天气也会给施工带来不可避免的问题,因此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应对措施。这些都应该容纳在施工部署这一环节,力求做到全面细致的安排。
2.3 变电站工程施工的安全管理
在变电站施工的过程中我们要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编制本施工组织设计过程中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模板工程、塔吊作业,物料提升机等对安装施工做了方案要求,塔吊及提升架安装时要填好《安全技术措施作为方案表》并按照公司安全保证体系文件中操作标准进行操作。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始终贯穿于施工生产各个阶段,结合工程对象具有针对性物质性和可操作性,做到全面、细致、具体,经审批生效后,在施工过程中不随意更改。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使全体员工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懂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安全知识、安全技能、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作为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电工、电焊工、架子工、机械操作工、起重工、机械司机特工种工人,除一般安全教育外,还必须经过专业技能培训,持证上岗。加强人的管理,控制不安全行为,实现管理标准化和法制化。
2.4 施工后期的质量控制
根据施工的竣工验收情况进行质量控制管理,对施工质量控制标准、产品运行合格标准等各项内容进行分析,制定合理的施工状态分析过程,对不合理的施工工程进行返工处理,及时进行安全保护意识管理,制定良好的安全管理体系,实现快速的安全监管过程,对各类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合理的评价,从中寻求较为合理的施工改进方案,从而有效的降低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比例。
2.5 变电站安全监督方法的优化与创新
施工项目的安全建设是每一项工程建设永恒的标准,变电站建设中也始终坚持零人身伤亡率的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变电站建设施工的过程中应该把安全监督工作摆在最重要、最显眼的战略位置上,切实将各级安全责任制度落实好,在施工中建立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负责人、项目总工为安全技术责任人、由各部门单位领导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同时,不管是制定施工方案还是制定施工管理办法,都应该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作为第一重要的准则,正确处理好安全施工与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工程效益的关系。
3.结语
综上所述,通过对现代化变电站的相关建设过程和施工管理方案进行合理的分析,对有效的施工方案进行实际风险评估,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可以合理的完成各个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相关管理步骤,保证变电站施工质量的稳固建设,基础电力设施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变电站的管理层次也随之不断完善和提高,变电站的施工管理关系着一个项目的成功与失败,因此丰富和发展变电站施工管理措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程志雄.我国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0.
(一)培育龙头骨干企业集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扶持政策和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加快培育本地的知名企业、品牌企业和骨干企业。鼓励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跨地区、跨行业兼并或参股区内外的企业,拓展市场空间;鼓励中小型建筑企业以产权为纽带进行联合重组,组建企业集团;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规范管理,提升效益,拓展融资渠道,提高综合竞争力。力争到“十二五”末培育出一家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和一家施工产值超百亿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一业为主、多业并举”的原则,优化资源配置,拓展发展空间,推动全市建筑业由单一型向多元综合型发展,由生产经营型向资本经营型转变。在巩固和发展主业的同时,促进建筑业向房地产、交通、水利、电力等行业延伸,构建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等专业为一体的大建筑业格局。建立建筑业与新型建材等有关产业的联动发展机制,加强产业合作,延伸产业链。到年全市建筑业增加值超过100亿。
(三)加快行业组织结构调整。构建以高资质总承包企业为龙头、专业承包企业为主体、劳务分包企业为依托,覆盖全行业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提升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合理调整总承包企业规模,发挥龙头带动作用。鼓励低资质的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转化,扶持专业企业做专做精做特,加快提升在高端建筑市场的竞争能力和施工能力。适当放宽条件、简化程序,扶持劳动力资源富裕的乡镇、苏木成立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四)大力开拓外埠建筑市场。继续巩固提高我市建筑企业在本市和市外传统建筑市场的占有率,鼓励企业开辟外埠市场,稳步提升市外建筑市场的占有份额。对开拓外埠市场成绩突出、积极回乡纳税、带动本市劳动力就业多的企业要给予奖励,在本市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予以加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市住建委驻外办事机构要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为企业牵线搭桥,提供服务,积极帮助建筑业企业开拓外埠市场。
(五)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要通过集中培训、外出考察学习等多种形式,重点培养建筑经济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科技应用与创新、工程预决算等建筑业各专业领域的拔尖人才,形成高层次人才优势,促进全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企业要不断优化人才资源的配置与组合,引进大中专毕业生,并有针对性地放到施工一线锻炼、培养,蓄积建筑业发展的后劲。要采用高薪引聘等方式,引进区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高层次人才,创造吸引人才、使用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加速形成建筑业高层次人才优势,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六)完善建筑业统计制度。各旗县区、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大建筑业的概念,加强对建筑业的统计工作,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完善统计方法,统一统计口径,全方位科学统计建筑业有关数据,为建筑业发展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营造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七)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在工程建设实施中出现的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质量低劣、质量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我市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施建设。
(八)严格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市外工程勘察、建筑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招标、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进入我市承揽工程业务,需到市住建委办理入境备案手续。建设工程招标文件要明确提出,参与投标的市外施工企业要承诺中标后在赤峰设立独立纳税机构(分公司),并将其作为合同条款在合同中写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时,要核验中标的市外施工企业已在我市设立的独立纳税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九)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34号)文件规定,做好本地区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招投标制度,消除人为因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确定中标人,严禁以抓阄形式确定中标人,全面推行无标底招标。加强合同备案管理,招标人和中标人须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在7日内由中标人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明确依法招标工程规模。全市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通过依法招标确定中标人,其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进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进行交易。
(十一)加强工程造价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价规范,按季指导价格,合理控制我市的工程造价水平,特别是要按季、按旗县区制定商品混凝土的指导价格,保证价格公平合理。
(十二)全面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制度。总承包企业要对建设工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支付、合同履行等负总责;凡在招标文件或承包合同中约定可以分包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订立分包合同后,应到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三)严格注册建造师和项目总监变更管理工作。在工程实施中,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中标的施工企业的建造师和监理企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进行变更,如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确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上岗,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由施工企业或监理企业向招投标监督部门提出增补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申请,增补人员的资质条件和业绩等要与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基本一致,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离岗之日起,在该工程未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前不得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中标的建造师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申明理由进行变更的,应由资质等级一致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接替其项目管理工作,但原中标的建造师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自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夯实建筑业发展的基础
(十四)完善市和旗县区两级质量监督体系和工程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材料抽查力度,积极推行工程质量巡查和差别化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与企业及项目经理部质量保障体系监督并重,严厉打击工程建筑质量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质量责任制不落实、项目部执业人员人证不符、随意脱岗、离岗等问题,着力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在岗建造师离岗告知制度,在岗建造师离开施工现场两日以上,要由本人书面申明理由,经施工企业负责人和监理企业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承担本工程监督任务的质量监督站、安全监督站备案。复岗后要及时到备案部门办理手续。建造师离岗期间,施工单位要指派一名资质条件与其一致的建造师临时代行其职责。
(十五)突出质量监管重点。强化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行为监管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重点监管住宅工程尤其是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道路桥梁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认真开展以建筑节能保温材料及其施工质量为主要内容的工程质量专项整治工作,抓好框剪结构工程填充墙裂缝等质量通病的治理,切实抓好建筑工程地下车库防水施工质量。
(十六)全面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各旗县区政府所在地规划区内,要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全面使用商品混凝土。没有设立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旗县,要在6月底前完成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报批工作。
(十七)建立企业争先创优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自治区和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可在招投标中予以奖励加分。实行建设工程优质优价制度,对获得国家鲁班奖的企业,可以试行奖励工程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住建委制定。
(十八)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建设。认真开展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和建筑起重机械等为重点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强制推行安全防护设施标准化,加大定型化、标准化安全防护设施的推广和检查力度,规范建筑施工现场防护设施。推行施工现场防护用品免费抽样检测制度,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的防护用品合格,真正起到安全防范作用。积极开展打击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专项行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从源头上杜绝安全管理漏洞,保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推行履约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
(十九)建立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一的诚信标准和管理办法,对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与公示,并载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档案,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原则,建立诚信奖惩机制,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