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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哪些情形可以适用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7.如何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
执法人员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步骤实施:
(2)调查并收集必要的证据;
(3)口头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
(4)口头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5)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6)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7)当事人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8)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提交所属执法部门备案。
38.如何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立案
除依法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登记表》,同时附上与案件相关的材料,由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
(2)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委托其他单位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制作并出具协助调查函。 (3)审核、审批
执法人员在初步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可以是办案机构负责人或者办案机构指定的人员。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送本单位负责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进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行政处罚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的;
2)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较恶劣或者危害较大的,或者复杂、疑难案件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3)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法制审核工作机构主要从下列方面对拟作出重大处罚决定的案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执法是否超越执法部门的法定权限;
6)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调查报告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执法人员应当将案件调查报告、案卷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4)下发《违法行为通知书》
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案件调查报告后,拟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1)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执法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2)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详见本书39)。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部门负责人经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构成违法行为、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制作《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的印章。 (8)公开执法信息
执法部门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执法决定信息,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9.哪些情形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由地方执法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自然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执行。 根据《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职业培训教育网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40.当事人要求及举行听证的程序有哪些具体要求?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执法部门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 执法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2)核对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3)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主持人回避、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4)宣布听证开始;
5)执法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建议和法律依据;执法人员提出证据时,应当向听证会出示。证人证言、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意见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场宣读;
6)当事人或其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行政处罚意见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供新的证据;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
7)听证主持人可以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其人、执法人员、证人询问;
8)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当事人、执法人员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当事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会作证,调取新的证据。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申请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9)当事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可以围绕案件所涉及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10)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当事人或其人、第三人和执法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
11)中止听证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再次听证的有关事宜;
12)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或其人核对。当事人或其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当事人或其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其人拒绝的,在听证笔录上写明情况。《听证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后,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 (4)作出决定
听证结束后,执法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1.哪些情形可以延期或中止举行听证? (1)延期、中止举行听证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到场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回避的;
3)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延期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2)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证据需要重新检测、检验及技术鉴定的;
2)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需要由本案调查人员调查核实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继续参加听证的; 5)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
6)其他应当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 (3)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并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听证参加人。
42.哪些情形应当终止听证? (1)听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2)当事人或其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
3)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为贯彻落实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决定在我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蔬菜局先行试点总结经验的部署,我们在认真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公路管理处、公路运输管理处去年先行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局交通行业管理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今年全局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一、认真宣讲实行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同级人民政府,在其内部各行政执法机构层级之间的以执法岗位责任和工作目标为核心的工作考核制度。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感和自觉性,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交通管理部门转变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从而保证国家宪法和各项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正确有效地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增强交通行政执法整体效能,改善交通执法的社会效果,推动依法治市工作的开展。市局和各交通执法单位都要认真宣讲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目的和意义。二、进一步确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和内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就是根据市人民政府“三定”确定的我市交通部门行政管理的职能,结合现有各项交通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或通过加快地方交通立法,建立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以行政首长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体系,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交通执法机构内部各部门、各层级的各个执法人员,明确责任范围、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目标,制定考核标准和奖励办法,认真实施,提高行政执法的到位率,同时将考核结果与执法人员的任用、公务员考核、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一)理顺执法关系,落实执法责任各交通执法单位要调整和明确各自主体执法和协同执法的关系,依法确定各自的职权,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确立各自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逐级分解落实执法责任,实现行政执法行为的程序化、规范化。主要抓好四个环节:1、确认执法主体资格。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清理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责任不明、执法关系不顺、执法主体较乱的问题。对全市所有的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要依据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确认,逐一界定授权执法单位、委托执法单位,由市局统一审查、确认和公布。对委托执法行为,由市局与委托单位依法建立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时效,确定职责范围内违法和超越职权的违法应负的法律责任。2、清理行政执法依据。在市局统一组织下,各执法单位要根据交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单一主管、协同管理、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等类别列出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明确具体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理顺执法关系,依法承担起执法责任。对共同主管或协同执行的行政行为,要分解执法责任的主次职责,既要体现相互配合执法的全局观念,又要体现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的原则。3、依法确定执法职权。各执法单位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建立以领导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责任制,进行执法任务的分解和量化,确定每个执法部门、执法主管领导、分管领导、执法科室和执法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执法责任。各单位内设或隶属的机构的执法责任划分,可以采取以法律法规为体例的垂直分解、以机构为体例交叉分解等方式。通过分解,达到把法律规定的执法任务一条不漏地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4、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各单位要制定秉公执法,文明服务的保障措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坚持持证上岗,严格证件管理;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并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规范填写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使用统一的罚款收据,加强采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的财物的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的程序,做到既要严格执法,又要防止和减少行政处罚的不当或错误。(二)建立各项制度,确保执法合法性各单位要本着“权责统一、办事合法”的原则,围绕推行交通执法责任制,建立相应的有关制度,保证各项执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1、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各单位的执法活动都必须按《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附件三)的有关规定进行,实行“公开办事规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布办事结果”的制度,将依法行使的登记、许可发证、收费、处罚等职责的有关具体规定,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标明,做到办事权限公示、办事程序公示、工作时限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渠道公示,主动接受人员群众的监督。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行为视为无效,并追究其责任。为规范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市局制定了《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程序规定》(附件四),同时增设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电话为3619839,对各单位执法公示制度进行监督。2、推进执法考核评议制度。各单位要根据《南京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奖惩办法(试行)》(附件五)把依法行政和勤政廉政建设结合起来,建立考核评议制度。定期请基层单位和人民群众进行评议,广泛了解群众呼声,掌握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聘请督察员,征询意见,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行政执法的评价情况。市局将组织各单位开展互查互评,加强行政执法的互相检查监督。同时,市局将根据评议意见考核各单位的整体行政执法情况和各单位负责人的工作,在评议考核的基础上,依法予以奖惩,建立健全以办事效率、办案质量、执法效果、履行职责、廉政监督等为主要内容的考核制度。3、建立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根据交通部印发的《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交通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审查制度》和《南京市交通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附件六)等,建立本单位相应执法追究制度。各
单位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各单位赔偿损失后,要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者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三)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交通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水平,是推进和落实交通执法责任制的关键。因此,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市局将根据交通部1997年第16号令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结合全国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换发交通部统一印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的部署,在上半年对全市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要脱岗强化学习《交通法律基本知识教程》和《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程》两本书的培训,并进行考核。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在近阶段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整顿和培训教育,认真组织执法人员学习党的十五大报告,并运用学、查、议、改等方法,组织执法人员系统学习本单位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联系工作实际对照检查存在的问题,研究落实改进措施,以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政治素质,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具备《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规定的执法资格和不适宜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要调离执法岗位。坚决纠正、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现象,逐步建立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执法队伍,达到有法必依、只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不断提高交通执法水平,在群众中逐步树立良好的交通执法形象,维护交通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三、层层分解建立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一)交通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内容:1、明确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范围;2、制定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执法职责、执法权限和年度执法目标;3、制定各单位、各层级、各个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4、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格管理制度;5、建立本单位执法人员的廉政制度和行业道德规范;6、建立规范本局执法人员的各项工作制度:(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2)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报告制度;(3)行政执法检查制度;(4)行政复议制度;(5)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6)行政赔偿案件备案制度;(7)错案追究制度。7、建立本局执法工作统计制度,做好行政处罚起数、罚没款金额、执法队伍的基本状况等项的统计工作;8、建立本局罚没财物收缴管理制度,严格罚没财物管理,实施交通行政处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9、建立本局社会监督制度,做到执法标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公开,设立举报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聘请社会监督员;10、建立本局法制宣传工作制度,提高群众自觉守法的意识。(二)实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方法和步骤:年度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将分如下几个阶段展开:第一阶段:3—6月为制定制度阶段。本阶段的方法是抓典型经验与普遍制定相结合。1)3月总结市港航监督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和公路管理处去年一年来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制定本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2)4月召开全市交通法制工作会议,推广市港航监督处、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市公路管理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对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部署。3)5月各单位将行政执法主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汇总和分解;确立每一个层级行政执法目标、权限和程序等,层层制定行政执法责任书(文本附件二)和有关制度。局政策法规处做好本局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汇总、分解和有关制度的起草工作。4)6月在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召开执法责任制工作经验交流会,总结典型经验,批准实施执法责任制。第二阶段:7—10月为检查阶段。方法是自检与互检相结合,认真总结试行工作情况。为检验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行情况,市局将以执法责任制为主要内容开展全局行政执法工作大检查。通过大检查,奖优罚劣,以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和明年执法责任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具体安排是:1)8月初,全局进行执法大检查工作的部署;2)9月组成检查组进行互查;3)10月,全局召开交通行政执法总结表彰大会,宣布大检查结果,表彰行政执法好的单位和个人。第三阶段:11—12月为总结完善阶段。由市局全面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方案,制定“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书”将交通行政执法全面纳入实行责任奖惩考核制度之中,使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化、规范化,确保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合法、规范、有效,推进全市交通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四、保证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推进实行执法责任制是事关全局的一件大事。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确定分管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领导同志也要结合分管的工作齐抓共管。市交通局成立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工作。为积极稳妥地推行执法责任制,市局将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调查研究和指导,及时总结交流经验,研究解决责任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制约机制今年要在继续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同时,建立起党的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派、群众团体、新闻舆论等有机结合的外部监督体系,形成立体监督网络,强化对交通行政执法的监督。1、在交通系统内部监督方面:按照《交通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关于<交通行政执法检查制度>等七项制度的通知》的精神,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机制,结合《交通行政执法证》换证工作,建立起执法人员数据库,实行执法人员
年度审验和执法人员档案制度。2、在外部执法监督方面:坚持向市委报告交通行政执法的年度汇报制度;邀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定期视察检查制度;欢迎和接受政协和各派、社会团体、新闻舆论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监督;接受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聘请一批各范围广泛的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员,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改进交通执法工作。〖HTK〗(三)纳入目标管理,严格考核奖惩今年我们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全市交通系统两个文明建设奋斗目标”之中,并列入各事业单位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将制定定期考核评议的具体标准和奖惩办法,及时总结经验和表彰先进,调动各单位落实执法责任制的积极性。同时要把落实执法责任制的情况纳入各单位领导任期目标,作为政绩考核、奖惩和任用依据的一项重要内容,确保全市交通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由点到面,全面推进。
一、聊城市交通领域的现状
(一)全市公路现状及执法权限情况
目前聊城市公路通车总里程达到17967公里,其中高速公路242公里、普通国省道1299公里、农村公路16426公里,公路密度达到206公里/百平方公里,形成以高速公路为主骨架、普通国省道为依托、农村公路为基础的公路网络。
市交通运输领域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机构有6个,分别为: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和市公路管理局,共承担行政执法事项358项,其中行政处罚权340项,行政强制权18项。
市级层面,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市级运政、地方海事、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和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等工作;市公路局主要负责黄河大桥、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县级层面,县(市、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运政、地方海事、县乡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县(市、区)公路局负责辖区内国省道路路政执法工作。市县交通运输部门为分级管理,市县公路管理部门是垂直管理。
当前交通行政执法主体有以下三类:(1)交通行政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交通行政执法通常的实施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交通管理机构。各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港航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是交通行政执法实施主体。(3)受行政机关委托的机构。交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执法。受委托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交通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目前聊城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属于这种委托执法。
(二)交通运输执法的表现形式
1.交通运输监察执法:是指交通运输监察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路政、运政管理和查处超限运输行为,依法维护公路路产路权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内容有:实施对路政、运政等违法违章行为查处和处理。主要涉及:聊城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承担行政处罚权17项、行政强制权4项,与运管处共同承担行政处罚权69项、行政强制权8项。
2.路政执法: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对公路使用者以及其他相对人所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农村公路管理处、市公路局。农村公路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14项、行政强制措施权2项; 市公路管理局承担行政处罚权27项,行政强制措施权6项。
3.道路运政执法: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负责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中的道路运输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管理处。承担行政处罚权79项,行政强制权1项。
4.港航(地方海事)执法:是指港航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内河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规划、建设、航道养护巡查、秩序维护和负责船舶z验行业监督检查、船员培训行业监督检查等地方海事工作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港航处(地方海事局)。承担行政处罚权160项、行政强制措施权3项。
5.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指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对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开展的执法行为。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等。主要涉及:市交通运输局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承担行政处罚权1项。
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部门执法权限不清。聊城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既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单位,如运管、港航等部门,又有主管部门委托机构,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等部门,共有5个事业单位负责交通领域执法。同时市交通主管部门与公路管理机构关系不顺,公路、道路运输、交通稽查相互之间沟通不畅,信息资源不能有效共享,造成了交通职能相对割裂、交通部门内部之间各自为政,影响了交通整体职能的发挥。以公路货运治超为例,运政实施源头管理,高速路政负责对高速公路的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公路路政负责对国省道路进行执法,交通运输监察机构和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路政机构负责对县乡道路等超限行为进行执法,一辆超限货车在一次运输过程中,可能会被交通运输部门的多个执法主体重复处罚,形成了多头执法,多层执法现象。
(二)市区两级职责界定不明。聊城市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具体负责市级国省道干线公路运政执法、县乡农村公路的路政执法和治理超限工作。市级公路管理部门负责高速路政执法和济聊高速超限超载执法工作。市辖区交通部门既负责国省道路执法,也负责县乡道路执法。市属开发区的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县乡农村公路的交通领域行政执法为监管空白。市与市辖区、市属开发区不仅有重复交叉执法还存在执法空白,交通运输部门与公路管理部门也存在重复执法,部门与部门之间、市区层级之g执法权限界定不清、执法范围不明。
(三)立法层次偏低。首先,我国在道路交通行政执法领域欠缺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导致出现法律“真空”,执法机构缺乏可供适用的法律依据,就无法处理有关违法行为。其次,有些部门在立法时由于权限划分不明确,导致不同部门之间有冲突、不同层级之间有冲突。第三,有些法律、法规在制定时缺少具体认定标准,尤其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方面,导致执法人员无法准确判断处罚额度,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多困扰。这些立法上的缺陷,为违法行政提供了可乘之机,必须通过提高立法质量来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能力。
(四)执法体制不顺。道路交通各行政执法机构由于分设情况严重、人浮于事、队伍杂乱、执法领域相近、执法职能交叉、机构和人员总数庞大,致使执法成本高、效率低,各自为政,相互掣肘,执法很难形成合力。各执法机构集规划、决策、执法职能于一身,既承担着行政审批职能,又肩负着行政执法任务,工作上会出现顾此失彼,审批和处罚相互联系而又相互矛盾的现象。执法机构臃肿、重叠,执法领域相似或相近,交通相关资源严重浪费。在日常的交通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各部门争着管的“焦点”现象,也会出现不予理睬的“空档”现象,也会出现一方面执法资源严重浪费的现象,而另一方面明显管理力量不足的“超编缺员”现象。
三、外省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一)重庆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5年6月,重庆市在交通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将市级路政、运政、港航、征费稽查、高速公路五个方面的交通监督处罚职能进行整合,组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为重庆市交通委员会直属的统一行使监督处罚职能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下设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重庆市交通征费局,支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大队。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局、重庆市公路局、重庆市港航管理局现有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撤销,原行使的监督处罚职能交由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承担。重庆市高速公路行政执法总队成建制划入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支队。
(二)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06年1月,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广东省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方案》,清理、整合省、市、县交通部门及交通领域事业、企业单位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含高速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能,建立省、市、县(市、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并使它们作为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综合行政执法。
省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指导、监督全省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执法任务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市、县级:根据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具体行使辖区内的公路运政、水路运政、公路路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交通规费稽查等方面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对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等。
(三)江苏省盐城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模式
2015年11月,盐城市开展交通运输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将道路、公路、运管、客管等道路行政执法职责和航道、地方海事、内河港口等水上行政执法职责一并整合,组建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隶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为副处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进一步理顺市与市辖区执法管理体系,盐城在市级一个层级设立综合执法队伍,实行市与区统一执法,市级综合执法机构指导监督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下设道路行政执法大队和水上行政执法大队,大队下设若干执法中队,分别负责市辖、盐都、市开发区和城南新区的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同步调整执法主体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设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
四、聊城市交通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模式探索
(一)构建综合行政执法体系
1.完善市县两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集中有关法律法规赋予交通运输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行政执法权。清理、归并和调整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组建市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实行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后,交通运输领域的其他机构不再承担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相关职责,原承担执法职责的事业单位进行职能调整、整合或撤销。
2.理顺市与市属开发区执法管理体系,在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分别设置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将市属开发区交通运输领域的综合行政执法职责纳入市属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3.调整县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职责,将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二)整合行政执法职能
市级:在市交通运输监察支队的基础上,整合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处、地方海事局、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农村公路管理处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并整合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
调整市公路管理局在市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和高速治超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等行政执法职责,交由新组建的市交通运输执法监察支队行使。
县级:市公路管理局的路政执法由市垂直管理调整为市县分级管理。将各县(市、区)的国省道路路政执法职责交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行使,以实现执法重心下移、整合执法队伍的目的。
五、配套建议
(一)相关法律法规需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尚未对综合执法这一执法模式进行立法上的规定。综合执法虽然完成了执法主体的重组,执法机构的合并,但是对于执法实践中的依据问题尚未实行统一的规定。交通行政综合执法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复杂多样,形式不统一。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同一行为有多个处罚的依据,究竟依据哪一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势必产生行政争议,行政执法的二次成本由此产生,行政执法效率得不到实质意义的提高。
(二)案件处理衔接机制需进一步完善。一是建立案件协作机制。建立职能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各类行政管理、执法信息资源共享。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开展案件调查,职能部门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支持,需共同查勘现场取证的,职能部门应派员协助;交通C合执法机构要及时向交通职能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案件处理结果;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管理相对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时,应邀请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到场。二是加强工作会商,及时研究解决管理与执法工作中的问题,形成事前预防、事中检查、事后查处有机结合的长效监管机制。综合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协调处理,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解决。三是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规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不得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发现违法行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作出行政处理的,应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执法机构。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构应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信息技术需进一步更新加强。建议参照城市网格化管理模式,建立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安装统一的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建立统一的执法业务数据库,保障道路交通数据的实时更新,与各级执法机构联网,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信息及时反馈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建立向公众公开的执法政务系统,通过道路交通综合行政执法网站平台法律规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执法结果,随时接受公众监督,实现公开透明管理。开通执法信息查询平台,实现相关服务对象能够查询需要的信息,了解最新的资讯,为全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交通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交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应当符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在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范围内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委托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超越权限执法。
第五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必须具有执法资格,持有交通部统一制式、省交通厅统一制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严禁临时聘用无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或协助执法。
第六条上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根据职责权限对下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执行本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奖惩的依据。
第二章仪表语言规范
第八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着装整齐,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
(一)按统一规定的样式、颜色内外配套着装,穿着整齐,并保持服装洁净、平整,不得破损。
(二)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衣领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节的执法服装,不得混穿执法服装和便装;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着执法服装时不得戴有色眼镜。
(四)穿着春秋装、夏装时,上衣下摆必须束在腰带内;穿着冬装时,冬装内衬衣下摆不得外露。
(五)佩戴标卡、胸卡、腰带时,胸卡挂在上衣左口袋正中处,腰带扎在上装自上而下第四、五颗钮扣之间;
(六)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执法装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执法时,可配带头盔,夜间必须加穿反光背心。
(九)着执法服装的执法人员应按统一的换装时间换装。
第九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执法服装及执法标志,不得变卖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时,执法标志必须上交。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仪容行为应遵守下列规范:
(一)头发要整洁,男同志不准留长头发、长鬓角、长胡须,女同志不得头发披肩。
(二)女执法人员着执法服装时,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化浓妆,不得佩带各类饰物。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参加执法考试、培训、会议等集体活动,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场、课堂、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交头接耳、接打电话、打瞌睡等。结束时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场。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在日常公务中,接待管理相对人时应热情主动。解答问题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于不知晓的问题不能随意发表意见;不属本部门业务范围的,应将来人引导至相关部门;遇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态度和蔼,用语文明,不得盛气凌人、态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对人,不得踢、扔、敲打相对人的物品。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时,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烟、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嬉笑打闹。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执法用语的基本要求:
(一)执法过程中应当使用文明规范用语、表达准确、通俗简洁;严禁使用生、冷、横、硬的执法忌语。
(二)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使用恐吓、威胁、诱导性的语言。
(三)执法人员应以理服人、语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逊、讽刺挖苦、讲脏话、骂人。
(四)严禁使用《交通执法忌语》中所列明的语言。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做到热爱交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风纪严整、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不得推诿或者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严禁越权执法,严禁。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应当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严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执法人员不得以各种名义索取、接受行政相对人(请托人、中间人)的宴请、礼品、礼金(含各种有价证券)以及消费性的娱乐活动。
执法人员不得使用依法被暂扣或者证据登记保存的车船以及物品。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严禁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从事经营性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向管理相对人借款、借物、赊帐、推销产品、报销任何费用或者要求相对人为其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执法人员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不得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二十一条执法人员在驾驶执法车(船)时,遇遭受意外受伤、突然患病或者遇险群众的求助,应及时提供可能的帮助和服务。
第四章窗口执法行为规范
第二十二条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设置的行政许可办理、违章行为处理、交通规费征收的中心、大厅、服务窗口等对外办公场所。
第二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在窗口采用电子显示屏或者电子触摸屏、公示栏、活页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对人公示办事指南、执法主体(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收费项目及标准、执法结果、监督方式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将所有交通执法事项集中在本单位大厅办结。
第二十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
第二十六条工作时间,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办公桌面的工作资料、办公用品摆放整齐,保持办公场所环境卫生整洁。
第二十七条窗口服务应积极推行首问负责制、AB岗制、限时办理制等。
第二十八条窗口应当为相对人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五章执法检查规范
第二十九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要科学制定执法检查计划,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等活动,避免多头上路、重复检查。
第三十一条交通执法人员在从事执法活动时,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主动出示证件,表明执法身份。
第三十二条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实施水路检查时,不得拦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三十三条上路检查,必须使用交通执法车辆,不得使用社会车辆上路执法。
交通执法车辆应按照《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标志和示警灯,随车携带《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使用证》。要保持车辆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不得驾驶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从事公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检查车辆时,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检查地点的前方200米、100米、50米处连续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标志或警示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在150米处发出停车检查的信号并指挥车辆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二)必须使用规范的指挥手势和停车示意牌(灯),夜间必须使用停车示意牌(灯)并着反光背心。
(三)不准同时双向拦截车辆。
(四)不准同时拦截3辆以上车辆进行检查。
(五)不准逢车必查、查车必罚、人为造成交通堵塞。
(六)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第六章具体执法行为规范
第三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全面推行行政许可“一个窗口”对外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为管理相对人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第三十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积极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工作效率。
第三十七条行政许可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收到申请人的许可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许可办理人员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中明确的审查方式进行实质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条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录以外的技术资料、材料。
第三十九条许可实施单位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处理)必须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裁量适当、依据准确、文书填制规范。
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应实行调查、审核、决定“三分离”制度,除依法按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查处的案件外,凡进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并请求提前处罚的案件),现场执法人员只能收集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经本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少数案件外,不得现场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二条在作出违法处罚决定前,交通执法机构必须认真审核案件的事实认定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对证据不充分或事实不清的案件,应当退回调查人员进行完善或补充调查。
第四十三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充分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合理自由裁量,做到过罚相当。
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遵守省厅制定的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有关情形,并履行相关批准手续。重大的行政处罚减轻案件必须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意见。无法定事由,不得擅自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第四十六条对依法拟给予5000元以上罚款、暂扣、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经执法单位集体讨论形成处理意见,并如实填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名。
第四十七条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实行罚缴分离制度,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纳罚款的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现场收取罚款,罚款必须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第四十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下达罚款指标,或者将罚款指标与单位或者个人工资、奖金、福利等直接、间接挂钩。
第四十九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对违法行为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严禁违法扣留车船和证件。
第五十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十一条对暂扣车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暂扣车船丢失或者损坏;不得使用暂扣车船;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处置、销毁、拆解、变卖暂扣车船。有法定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时解除暂扣措施。
第五十二条交通规费征收单位应创新征收方式,积极推行同城通缴、银行代收、网络缴费等方式,方便当事人缴费。
第五十三条收取交通规费必须有法定依据,必须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减免交通规费。
第五十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在依法征收交通规费时,应使用由省级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专用票据。严禁使用其他票据替代统一规定的票据收取交通规费,严禁收费不开票据。
第五十五条实施交通执法执法时应使用省厅统一确定的执法文书,做到格式统一、内容完整、制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执法文书中除编号和数额、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手工填写的文书应当使用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字迹清楚、书面整洁。
第五十七条执法文书按规定需要编写案号的,应当根据文书的编号规则进行编写。
第五十八条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修改。确因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在改动处加盖印章,或者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确认;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第五十九条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听证会笔录等文书,应当场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面进行补充和修改,并由当事人在改动处签章或按指印确认。当事人拒不签字的,由两名交通执法人员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理由。
第六十条除简易程序案件,由当事人现场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达。
第六十一条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要“骑年盖月”。
第六十二条执法文书应及时按照要求归档。执法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使用统一规范的卷皮,卷内目录填写规范,材料排列有序,装订整齐。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三条本规范未包括的行为规范,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文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四条将本规范的执行情况纳入文明执法创建考核范围,对模范执行本规范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本规范的,由各级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由交通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期日的概念。
(一)、期间
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期间,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相对人等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参加人各自完成某项交通法律行为的一段时限。是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之间持续经过的时间,如一个月,一年,从2003年11月30日到2004年11月30日。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车主应当在停驶之日起十日内持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车籍地或者调驻地征稽机构办理报废手续”等都是属于期间的规定。
期间的特点是:(1)具有起止性,期间须具备始点(始期)和终点(终期),两者缺一不可。(2)具有持续性,期间为时线,与作为时点的期日不同。期间指明了一定法律关系存续的时间范围,在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期日
期日是“期间”的对称,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某一特定的具体日期。它是不可分的一定时间,如某年,某月,某日,某时。可分为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和交通行政相对人进行法律行为的期日。前者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日子等;后者如交通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日子、行政相对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日子等。
(三)、期间与期日的区别
期日和期间有明显的不同。首先期间有始点和终点,而期日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其次,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种,而期日完全由有关部门指定;第三,期间中的法定期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相对人都无权变更;而期日则可以由行政执法机关决定变更;最后,期日因特殊情况的发生可以变更,而期间有的可以变更,有的不能变更。
二、期间的计算
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往往是在一定的期间内进行的。期间的起止,关系到交通行政执法机关职权和职责的实现,关系到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实体权益的保护与实现。为维护交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确开展,维护行政相对人权利,期间的计算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也是交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易起混淆的一个法律问题。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
期间的计算单位是时、日、月、年,何种交通行政执法活动以时或日或月或年为计算标准,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指定。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无论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而从下一个小时或者从次日起算。如《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44条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和处理”,在这里,如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投诉的时间是2005年3月4日,那么计算这—期间时,就应当从第二天,即2005年3月5日开始起算,也就是说应当在2005年3月19日以前作出答复和处理。
2、期间以月计算,则不分大月、小月;以年计算的,不分平年、闰年。以月计算的,期间届满的日期,应当是届满那个月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没有对应于开始月份的那一天的,应当为届满那个月的最后一天。例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对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相对人“应当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5年3月4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6月4日;如果行政处罚决定是2004年11月30日作出的,那么行政相对人提出行政诉讼的最后期限是2005年2月28日。
3、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登记保存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是2005年4月24日作出证据登记保存的决定,第7天刚好是2005年5月1日,(当天是法定节假日,法定五一节休假3天),那么就应该以节假日结束以后的次日(5月4日)为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若5月4日恰好是双休日的,则依相同原理再次后推。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虽然是节假日,但节假日有变通规定的,应当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
法定节假日在期间之中的,不影响期间的正常计算。如前面所举例子中,若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证据登记保存的期日是2005年3月4日,则做出处理决定的最后期限应该是2005年3月11日,这其中的3月5日、3月6日两个法定节假日(双休日)不影响期间的计算。